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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意外伤害原因调查认证书

医疗保险意外伤害原因调查认证书
医疗保险意外伤害原因调查认证书

医疗保险意外伤害原因调查认证书

注:1、此表需逐项如实填写,如发现弄虚作假,需承担相应责任。

2、咨询举报电话:

外伤诊治报销协议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凡因工(公)伤、打架斗殴、交通事故、刑事肇事、酗酒、吸毒、服毒、戒烟、戒毒、自伤、自杀、自残、医疗事故及有第三方责任人的原因发生的医疗费用,均不属于报销范围。甲、乙双方就外伤诊治报销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应为乙方提供政策告知服务及《外伤诊治报销协议书》、《医疗保险意外伤害原因调查认证书》,并根据医疗保险政策按规定为乙方办理住院费用报销手续。

2、乙方应为甲方提供真实的受伤原因和当时情形,按照相关规定填写《医疗保险意外伤害原因调查认证书》。如果发现隐瞒实情,骗取报销款的,按规定退回报销款,取消当年和下一年度医疗保险待遇,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此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必要时可作为依据提起诉讼。

本协议一式三份,本市住院的医保中心、就诊定点医院、患者本人或家属各一份;外地住院的医保中心两份、患者本人或家属各一份。甲方盖章(医保所):

年月日乙方签字(按手印)(患者本人或近亲属或法定代理人):

与患者关系:联系电话:年月日

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范本

正文: 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 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 第一条附加合同说明 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附加于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凡本附加合同条款未做规定的内容,主合同条款适用本附加合同。如主合同系款与本附加合同条款互有抵触时,则以本附加合同条款规定为准。 第二条附加合同构成 本附加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三条保险责任开始 本附加合同如与主合同同时投保,主合同保险责任开始条款适用本附加合同。 投保人也可以在主合同有效期间内的年生效对应日前申请投保本附加保险。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开始的日期即为主合同当时的年生效对应日。 第四条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治疗,或在就近医院抢救(被保险人病情稳定后须转入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治疗),本公司对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九十日内所支出的医疗费用,按如下规定给付医疗保险金: 一、门诊治疗。本公司对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_________元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用按_________%给付医疗保险金,但在每一保险年度内此项给付限额为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的_________%,并且门诊次数不得超过_________次。 二、住院治疗。本公司对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按_________%给付医疗保险金,但在每一保险年度内此项给付限额为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的_________%。 三、当被保险人治疗跨二个保险年度时,本公司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日当年度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为限给付医疗保险金。 四、被保险人因他人责任造成伤害而引起的医疗费用中依法应由他人承担的部分,本公司不负给付医疗保险金的责任。 第五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原因导致被保险人支出的医疗费用,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 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自杀、故意自伤身体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五、被保险人患并流产、分娩; 六、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 七、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国寿长久呵护意外伤害费用补偿医疗保险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寿长久呵护意外伤害费用补偿医疗保险利益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长久呵护意外伤害费用补偿医疗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长久呵护意外伤害费用补偿医疗保险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声明、批单、批注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凡出生二十八日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的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 保险期间和续保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约定终止日二十四时止。 投保人可于保险期间届满之前或在本合同约定的交费宽限期内,经本公司同意后,向本公司交付续保保险费,本合同于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延续有效一年。本合同可按上述方式续保至被保险人年满七十周岁后的第一个年生效对应日。 本公司保留终止本合同续保的权利,并有权调整保险费收费标准。 第四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诊疗,对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九十日内所发生并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门(急)诊和住院医疗费用,本公司按如下规定给付医疗保险金: 一、门(急)诊医疗费用。本公司在扣除当地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和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的部分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本合同约定给付比例给付门(急)诊医疗保险金,但每一保单年度内门(急)诊医疗保险金给付限额为本合同约定保险金额的百分之二十。门(急)诊医疗保险金的免赔额和给付比例,分别按照被保险人是否参加当地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的情况在保险单上载明。 二、住院医疗费用。本公司在扣除当地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和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的部分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本合同约定给付比例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但每一保单年度内住院医疗保险金给付限额为本合同约定保险金额的百分之八十。住院医疗保险金的免赔额和给付比例,分别按照被保险人是否参加当地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的情况在保险单上载明。 三、当被保险人治疗跨二个保单年度时,本公司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日所在保单年度本合同约定保险金额为限给付医疗保险金。 第五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原因导致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医疗保险金的责任: 一、保险单中特别约定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事项; 二、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三、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四、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五、被保险人斗殴、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六、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或注射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七、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八、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探险、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个人造成意外伤害的情况说明

关于个人造成意外伤害的情况说明 我叫吴金英,今年虚岁57岁,住黄埭金星花苑10幢2单元403室。2014年9月8日(中秋节)晚上去丽水长滩后在回家的途中,在人寿桥北边的人行道上行走,距金星花苑西大门第四间门面房时,由于马路东面的门面房的地基南高北低,加之路面比人行道高,所以铺设的(包括中间的盲道)均向东倾斜,尤其是金星花苑西大门往南的四间门面地势最低,所以这四间的人行道向东的更大,而且第四间与第五间之间的落差较大,约有30-40厘米左右(即两家店门口地基相差)。连盲道也是断开的。(从图片上可以清楚地看出)。就在这交界处,在晚上8:20左右,由于右脚踩空,当场摔倒在人行道上。当时自己根本无法站起,与我同行的人将我扶起后店里的人还拿了一条长凳让我坐下。之后我家人就打了110报警电话,苏州110指挥中心接警后及时通知黄埭交警中队,并派了两位警官来到现场察看,并用手机拍了照片在交警中队电脑里存档,警官要求我们几时去医院拍片检查,并关照于明天(9月9日)抽空去中队做一简单的书面说明。去黄埭医院检查拍片的报告是这样写的,影像表现:右股骨似见骨质不连续,余骨似常;右踝关节诸骨未见明显骨折线,关节间隙尚清晰。诊断意见:右股骨颈骨骨折可能,建议CT检查,右踝关节诸骨未见明显骨折,必要时复查(报告医生:程俊哲)。于是,我于9月9日下午1:00再去黄埭医院做CT检查,由于摔伤造成肌肉肿胀,骨科主任看了CT报告后认为还不清楚,建议卧床休息10天左右再拍CT 检查,家人和亲朋好友都认为如果真的骨折或骨裂,若不及时就医就有可能发生更可怕的意外,于是在9月15日叫车去苏州中医院检查

治疗。先做了常规的拍片检查,后来又做了核磁共振,确诊右股骨颈骨折,于9月22日下午1:30左右进手续室开刀并钉了三根钢钉,(详见打印清单、出院记录等)。11月18日中午又叫车去了一趟中医院,拍片复查(详见DR影像报告单)。医生还告知本人还要去医院多次复查,以备不测!一年后根据情况再动手续拔去钢钉! 本人再次向政府领导书面陈述:要求领导责成施工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对本人作出相应的赔偿。因为道路施工完成后,为什么上述人行道又进行了三次重修:(1)第一次重修人行道时在第四、第五间门面房落差的地方加了一个台阶;(2)一星期左右施工队又将盲道的断口出重新铺了一下,(3)11月12日,施工队又动用六人花了一整天时间拆除第三第四间门面房的人行道砖块并垫高了好多沙再铺人行道。(详见图片)。

新农合意外伤害住院患者调查表

附: 潜江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意外伤害住院患者调查表申报日期: ____年__月__日患者 姓名性 别年 龄户主 姓名 合作医疗证 号家庭住址镇(区处)村组病就诊医院: 就诊时间: ____年__月__日 情受伤经过: (意外伤害原因)概门诊诊断: 况首诊医生签名: 调查对象 受伤经过: 调查对象 受伤经过: 调查对象 受伤经过:

同患者关系联系电话 签字: ____年__月__日同患者关系联系电话 签字: ____年__月__日同患者关系联系电话 签字: ____年__月__日乡镇合管办意见市合管办意见 备注: 此表调查对象最少三人,直系亲属不属调查对象。且必须有卫生室工作人员和村委会干部签章,如出现与事实不符,被调查人需负连带责任和经济责任。合作医疗外伤病因调查事先告知书 首先,非常感谢你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的信任与支持,如果你属外伤患者需要进行调查,在调查之前,现将相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外伤病人是指由于各种意外原因而直接导致对身体带来的非疾病性的伤害。《潜江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 “斗殴致伤、自杀、自残、服毒、公(工)伤、酗酒、整容、美容、矫形、交通肇事、计划生育、职业病以及其它因他人原因造成的人身伤害,应当由造成伤害一方承担民事责任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得在新农合基金中核销。在合作医疗制度运行中,为了保证合作医疗基金安全及参合农民切身利益,使合作医疗基金公开、公平、公正惠及参合农民,涉及到外伤参合患者要求乡镇合管办工作人员进行责任认定,对符合合作医疗相关政策的参合农民其医疗费用纳入合作医疗核销,对不符合政策的由患者本人承担责任。 二、外伤病人入院后,参合患者及其亲属应于住院3日内,凭定点医疗机构出示的《潜江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意外伤害住院患者调查表》,申请乡镇合管办对外伤病因进行调查,逾期不申报者视为自动放弃申请的权利。

《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附加保险暂行规定》

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 附加保险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发生意外伤害后得到救治救助,降低家庭和社会意外伤害风险,促进家庭和社会安定和谐,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若干意见?(津政发〔2010〕52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 本规定所称意外伤害是指参保人因突发的、外来的、非本人意愿的意外事故造成伤害、伤残或者死亡的情形。参保人因洪水、地震等巨大自然灾害导致伤害的除外。 第三条建立和实施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附加保险(以下简称:意外伤害险)制度,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坚持权利与义务对等。给付标准与筹资水平相适应,重点保障意外伤害医疗给付和意外伤残、死亡给付。 (二)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意外伤害险资金实行委托管理、商业运营,单独记账、独立核算。 (三)坚持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意外伤害险在资金筹集、保险给付、经办管理等方面与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对接。属于意外伤害险给付范围的医疗费用, — 1 —

不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第四条意外伤害险制度是政府主导、委托保险公司经营管理的补充医疗保险制度,其建立、运营和监管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管理和经办 第五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市人力社保部门)主管意外伤害险工作;市财政部门负责健全完善意外伤害险资金财务制度和监督管理;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社保中心)负责意外伤害险资金的拨付工作,并对受托保险公司实施经办业务指导监督。 第六条设立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附加保险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服务中心),负责意外伤害险的统一经办。 市服务中心接受市社保中心业务指导,负责申报材料复核及信息录入工作。市服务中心设立电话咨询服务部门,随时受理报案和业务咨询。 第七条受托保险公司在街道、乡镇设立服务网点,并在各区县社保分支机构设立综合服务网点。街道乡镇服务网点受理意外伤害申报并负责经办,综合服务网点在受理意外伤害申报业务的同时,接受本区县街道、乡镇服务网点转报的意外伤害案件,并汇总统计。 第八条综合服务网点将街道、乡镇服务网点转报的意外— 2 —

2019年人寿保险公司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合同协议书范本

编号:_____________ 人寿保险公司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 险条款 投保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保险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第一条附加合同说明 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附加于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凡本附加合同条款未做规定的内容,主合同条款适用本附加合同。如主合同系款与本附加合同条款互有抵触时,则以本附加合同条款规定为准。 第二条附加合同构成 本附加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三条保险责任开始 本附加合同如与主合同同时投保,主合同保险责任开始条款适用本附加合同。 投保人也可以在主合同有效期间内的年生效对应日前申请投保本附加保险。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开始的日期即为主合同当时的年生效对应日。 第四条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治疗,或在就近医院抢救(被保险人病情稳定后须转入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治疗),本公司对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九十日内所支出的医疗费用,按如下规定给付医疗保险金: 一、门诊治疗。本公司对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五十元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用按75%给付医疗保险金,但在每一保险年度内此项给付限额为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的20%,并且门诊次数不得超过十五次。 二、住院治疗。本公司对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按85%给付医疗保险金,但在每一保险年度内此项给付限额为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的80%。 三、当被保险人治疗跨二个保险年度时,本公司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日当年度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为限给付医疗保险金。 四、被保险人因他人责任造成伤害而引起的医疗费用中依法应由他人承担的部分,本公司不负给付医疗保险金的责任。 第五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原因导致被保险人支出的医疗费用,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 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自杀、故意自伤身体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2010版)

附件八: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2010版) 总则 第一条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是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附加保险合同,投保主险后方可投保本附加险。主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保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合同无效,本附加保险合同亦无效。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受益人 除在本附加保险合同中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的医疗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三条医疗费用损失补偿原则 本保险属于费用补偿型保险,即被保险人通过任何途径(包括本合同)所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金额的总和以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符合本保险单签发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直接用于治疗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为限。 保险责任 第四条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保险人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事故所致伤害而

经认可的医院进行必要治疗,保险人就其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实际支出的合理的医疗费用,在本附加条款该被保险人对应的保险金额内,对超过免赔额的部分按约定的赔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具体的免赔额、给付比例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二)保险人对每一被保险人所负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合同所载每一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条款下的保险责任终止。 (三)当被保险人住院治疗跨两个保险年度时,保险人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日所在年度本附加条款对应的保险金额为限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四)若被保险人的损失可从其他途径或其他保险单获得赔偿的,被保险人应先向其他方请求给付或者赔偿。保险人可根据有关单位或保险单承保公司出具的相关单证或给付保险金证明,在本附加条款对应的保险金额限额内仅承担被保险人除前述其他赔偿额之外剩余部分的赔偿责任。 责任免除 第五条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医疗费用支出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被保险人身患疾病所支付的费用; (二)被保险人健康护理(含体检、健康体检、疗养、牙科护理、特别护理或静养) 等非治疗性的行为及无客观病征证明其不健康及以捐献身体器官为目的的医疗行为; (三)被保险人流产、堕胎、分娩(含难产)、不孕不育治疗、避孕或绝育手术、变性手术、产前产后检查、人体试验和人工生殖,及由此而引起的并发症; (四)被保险人发生的护理(陪住)费、取暖费、交通费、误工费、空调费、膳食费、特需服务费、营养性药品等需要自理的费用; (五)用于矫形、整容、美容、心理咨询、器官移植、角膜屈光

意外伤害应急预案

意外伤害应急预案 一、目的 为了进一步完善本部门应急预案,切实可行的做好应急工作,为应对质量、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紧急情况的可能性,保障公司财产和人员的安全,根据公司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质量、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指标、目标和管理方案的要求,当应对类似的事故、事件和紧急情况下发生的事故,一旦发生应急事故,应急小组有条不紊的按预先制订的预案进行实施,及时疏散人员,抢救财产控制火情,把损失控制在最低程度,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 1、应急领导小组名单(附后) 2、职责 2.1本部门按环保安全办公室制定的演练计划,并按时组织演练,评价演习结果,制定改进措施; 2.2环保安全员检查本部门应急设施的配备情况,确保应急器材配备到位; 2.3遇有紧急情况本部门环保安全员应立即通知值班室; 2.4接到紧急情况报告后,立即向公司应急领导小组组长汇报,组长应迅速组织应急领导小组成员赶到现场指挥抢救,经鉴定重大(重伤)以上事故报政府有关部门,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事故调查及善后处理工作; 2.5应急预案启动后,所有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各就各位,在组长的指挥下,尽心尽责的完成任务,想尽一切办法,降低损失。 三、意外伤害事故应急预案的启动步骤(范围) 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部门环保安全员应立即通知应急预案指挥部;应急预案指挥部开始工作,应急预案启动。 1.发生了严重的中毒事件; 2.发生“非典”等重特大疫情; 3.发生易燃易爆品等引起的火灾、爆炸等重大危害事件; 4.发生如塔吊倾覆等机械设备引起的重大安全事故; 5.意外伤害(如高处坠落、物体打击、机械伤害、触电、中暑、坍塌、灼烫伤等); 6.施工现场发生的其它重大安全事故; 7.施工场地出现的其它紧急重大危害事故; 四、急救设施及原则 1、公司综合办公室要配备急救及简易的救护器材:包扎绷带、急救药品、

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2013版)条款 第一部分基本条款 第一条合同效力 本保险合同附加于含意外伤害保险责任的各类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依主险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保险人审核同意而订立。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保险合同效力亦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保险合同亦无效。主险合同与本保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保险合同为准。本保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 第二条被保险人 凡主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四条合同终止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本保险合同即时终止: 一、主险合同无效、解除、终止或保险期间届满; 二、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届满; 三、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主险合同无效、解除、终止而导致本保险合同终止的,保险人向投保人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但保险人已根据本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的除外;主险合同按约定不退还保险费的,本保险合同也不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第二部分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第五条保险责任 在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主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意外伤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二级以上(含二级)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治疗所支出的符合本保险单签发地政府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报销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保险人按下列约定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一、保险人对于每次事故的医疗费用,在扣除100元免赔额后按80%的给付比例、或按保险单约定的免赔额及给付比例,在保险金额内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人继续承担保险金给付保险责任,除另有约定外,住院治疗者最长至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止,门诊治疗者最长至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十五日止。 二、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按照本条约定对被保险人所负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给付责任以保险单所载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意

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完整版)

STANDARD CONTRACT SAMPLE (合同范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YB-HT-010789 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

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完整 版) 第一条附加合同说明 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附加于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凡本附加合同条款未做规定的内容,主合同条款适用本附加合同。如主合同系款与本附加合同条款互有抵触时,则以本附加合同条款规定为准。第二条附加合同构成 本附加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三条保险责任开始 本附加合同如与主合同同时投保,主合同保险责任开始条款适用本附加合同。投保人也可以在主合同有效期间内的年生效对应日前申请投保本附加保险。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开始的日期即为主合同当时的年生效对应日。第四条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治疗,或在就近医院抢救(被保险人病情稳定后须转入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治疗),本公司对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九十日内所支出的医疗费

用,按如下规定给付医疗保险金: 一、门诊治疗。本公司对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_________元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用按_________%给付医疗保险金,但在每一保险年度内此项给付限额为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的_________%,并且门诊次数不得超过_________次。 二、住院治疗。本公司对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按_________%给付医疗保险金,但在每一保险年度内此项给付限额为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的 _________%。 三、当被保险人治疗跨二个保险年度时,本公司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日当年度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为限给付医疗保险金。 四、被保险人因他人责任造成伤害而引起的医疗费用中依法应由他人承担的部分,本公司不负给付医疗保险金的责任。 第五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原因导致被保险人支出的医疗费用,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 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自杀、故意自伤身体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五、被保险人患并流产、分娩; 六、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 七、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八、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散攀岩、探险、武术、摔跤、特技、赛马、赛车等高

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附加保险

作者:ZHANGJIAN 仅供个人学习,勿做商业用途 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附加保险 -适用对象:本市全体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只要每年依法参加了本市城镇职工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都可以自然获得当年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附加保险 -参保费用:由政府替参保人缴纳保险费用 -给付范围:参保人地意外医疗、意外伤残和意外身故 -给付标准:参保人因意外伤害发生地医疗费用,6000元以下地,给付70%,超过6000元地,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规定标准支付;因意外导致残疾地,按照身体伤残鉴定等级给付20000元至35000元;因意外导致身故地,合法受益人可以一次性领取50000元补偿 -申报时间:5月3日开始 -申报方式:市意外伤害附加保险服务中心申报服务电话为:4006596196,各服务网点地址、电话以及申报需提供材料等具体情况,市民可通过拨打申报服务电话查询 市人社局负责人接受本报专访 详解新规关注热点 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日前,本市出台了《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附加保险暂行规定》,从2011年1月1日开始,本市实施惠及全民地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附加保险制度.建立全民意外伤害附加保险制度,是本市2011年“20项民心工程”之一,是完善本市医疗保险制度体系,降低家庭和社会意外伤害风险,改善民生实惠百姓地一项重大举措. 《暂行规定》要求,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附加保险适用于本市全体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只要每年依法参加了本市城镇职工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都可以自然获得当年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附加保险,政府替参保人缴纳保险费用.参保人因突发性、外来地、非本人意愿地意外事故造成伤害、伤残或者死亡地,将按照《暂行规定》给予理赔.

意外伤害

一、预防意外伤害的重要性 1.意外伤害的概念 意外伤害就是在预料之外的情况下,由于某种原因而发生的损伤或灾害。如成人疏忽造成孩子从床上摔到地上,洗澡时水温过高造成烫伤等。许多意外事故是可以避免的,只要加强安全意识和防范措施,意外伤害就可以防止或减少。 2.婴幼儿发生意外伤害的危险因素 婴幼儿发生意外伤害包括两个方面的原因: (1)婴幼儿自身的原因 ·儿童的危险意识差:年龄越小,自我保护能力越差,由于没有经历意外伤害的痛苦,也没有接受间接教训的可能,如学大人玩打火机,误服父母的药物等等。 ·逃避能力差:0~3岁儿童运动能力发育不完善,动作不协调,平衡能力较差,如烫伤往往发生在这个年龄阶段。 ·生性活泼好动:往往喜欢攀高、下跳,爬窗户,跨护栏,容易发生摔伤或坠落。 ·骨骼和皮肤薄弱:婴幼儿的颅骨骨质较成人弱,成人从床上摔下一般不会有严重后果,婴幼儿则容易发生颅骨骨折,颅骨损伤。60℃的开水,对成人来说最多烫伤1度,而婴幼儿则2度,表皮脱落,甚至深入皮下组织。 (2)环境因素 如居室内的不安全因素:地面光滑、家具边角尖锐、电源插座位置太低等;玩具有尖锐的边口,或可以拆卸成细小可以吞咽的玩具;窗户没有插销和栏杆;家用物品管理不善,打火机、火柴、热水瓶、剪刀等没有保管好,让孩子能够取到等,或热水瓶、饮水机放置在孩子能接触到的地方等。 除此之外,以下几种情况下也特别容易造成婴幼儿发生意外伤害。 ·婴幼儿疲劳、生病或者饥饿时。 ·母亲情绪不稳定、尤其疲倦、睡眠不良时。 ·婴幼儿特别好动。 ·家庭成员间关系不和睦,经常吵架。 ·育婴师带婴幼儿到危险的地方去玩耍。 ·育婴师没有按安全规定的要求做事。 ·使用的设备不符合安全要求。 ·全家人外出度假,婴幼儿生活环境有较大变动时。 二、居家、户外和交通的安全 0~3岁婴幼儿意外伤害通常发生在家庭和家庭附近场所。根据以往的调查统计,0~14岁儿童意外伤害最常发生的地点是家中,发生率是43.2%,其次是学校儿幼儿园,发生率为22.8%,街道

学生、幼儿平安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学生、幼儿平安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附加险为学生、幼儿平安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的附加合同。 第二条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险合同的医疗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除港、澳、台地区)因遭受主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而进行诊疗的,保险人按下列约定对被保险人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医疗费用在意外医疗保险金额内进行补偿: (一)被保险人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所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机构规定的可报销的医疗费用(每次事故门诊、急诊检查费以500元为限),保险人每次事故扣除人民币100元免赔额后,按80%的比例在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内进行补偿。 (二)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人所负补偿保险金的期限,自保险期满次日起计算,门诊治疗者以15日为限;住院治疗者至出院之日止,最长以90日为限。(三)本附加险合同的意外医疗保险金给付责任适用“补偿原则”。若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包括所在学校或者幼儿园、社会医疗保险机构、其他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取得补偿,保险人在意外医疗保险金额内仅对剩余部分承担保险责任。 (四)本附加险合同上述补偿保险金之和最高以保险单上载明的本附加险合同项下的保险金额为限。对被保险人一次或者累计补偿的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责任终止。 责任免除 第四条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支出的费用,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主险合同无效或失效; (二)主险合同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 (三)非因意外伤害事故而发生的治疗。 第五条被保险人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被保险人以家庭病床治疗、挂床治疗等产生的费用; (二)被保险人用于矫形、洁齿、洗牙、整容、美容、器官移植、验光配镜、视力矫正手术及治疗或修复、安装及购买残疾用具(如轮椅、助听器、装配假眼、假肢等)的费用;

意外伤害保险报销所需材料

意外伤害保险报销所需材料 1.门诊病历() 2.医生诊断证明() 3.住院大病例() 4.拍片报告() 5.医疗费用发票() 6.出险人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7.身份证原件:用于办理理赔费用存折() 8.投保单复印件()出险人姓名:所属工位:出险时间:经办人: 费用合计: 意外伤害保险报销所需材料 1.门诊病历() 2.医生诊断证明() 3.住院大病例() 4.拍片报告() 5.医疗费用发票() 6.出险人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7.身份证原件:用于办理理赔费用存折() 8.投保单复印件()出险人姓名:所属工位:出险时间:经办人: 费用合计: 意外伤害保险报销所需材料 1.门诊病历() 2.医生诊断证明() 3.住院大病例() 4.拍片报告() 5.医疗费用发票() 6.出险人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7.身份证原件:用于办理理赔费用存折() 8.投保单复印件()出险人姓名:所属工位:出险时间:经办人: 费用合计: 意外伤害保险报销所需材料 1.门诊病历() 2.医生诊断证明() 3.住院大病例() 4.拍片报告() 5.医疗费用发票() 6.出险人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7.身份证原件:用于办理理赔费用存折() 8.投保单复印件()出险人姓名:所属工位:出险时间:经办人: 费用合计: 意外伤害保险报销所需材料 1.门诊病历() 2.医生诊断证明() 3.住院大病例() 4.拍片报告() 5.医疗费用发票() 6.出险人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7.身份证原件:用于办理理赔费用存折() 8.投保单复印件()出险人姓名:所属工位:出险时间:经办人: 费用合计: 意外伤害保险报销所需材料 1.门诊病历() 2.医生诊断证明() 3.住院大病例() 4.拍片报告() 5.医疗费用发票() 6.出险人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7.身份证原件:用于办理理赔费用存折() 8.投保单复印件()出险人姓名:所属工位:出险时间:经办人: 费用合计: 意外伤害保险报销所需材料 1.门诊病历() 2.医生诊断证明() 3.住院大病例() 4.拍片报告() 5.医疗费用发票() 6.出险人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7.身份证原件:用于办理理赔费用存折() 8.投保单复印件()出险人姓名:所属工位:出险时间:经办人: 费用合计: 意外伤害保险报销所需材料 1.门诊病历() 2.医生诊断证明() 3.住院大病例() 4.拍片报告() 5.医疗费用发票() 6.出险人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7.身份证原件:用于办理理赔费用存折() 8.投保单复印件()出险人姓名:所属工位:出险时间:经办人: 费用合计:

平安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介绍(doc 9页)

平安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介绍(doc 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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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附加险合同提供的保 障……………………………………………2.2 ?您有退保的权 利………………………………………………… …………………………5.1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 任………………………………………………… …2.3 ?请留意条款所称医院的特定含 义………………………………………………… ………7.12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5.1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 务………………………………………………… ……………………6.1 ?您应当按时交纳保险 费………………………………………………… …………………4.1 ?您有及时向我们通知保险事故的责

任………………………………………………… …3.2 ? 本附加险合同的有效期为一年,若保险期满时续 保成功,本附加险合同将延续有效 …………………………………………… (1) .4 ? 费用型医疗险是适用补偿原则 的………………………………………………… ………2.2 ?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 识,请您注意 (7) ? 主险合同的某些变动会导致本附加险合同效力 终止……………………………………6.3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 1.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 4.如何交纳保险费 4.1 保险费7.4 无合

平安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2008)条款 (平保寿发[2008]34号,2008年7月经保监会核准备案)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订 立“平安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2008)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险合同”),由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投保人提出申请,经我们同意而订立。 1.2 合同生 效如果本附加险合同与主险合同同时投保,本附加险合同的生效日与主险合同相同。如果您在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本附加险合同,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以批注所载的日期为准。 1.3 投保对 象凡符合我们承保条件者均可投保本附加险,本人投保后,可选择为其配偶(见7.1)及子女(见7.2)投保本附加险。 1.4 保险期 间和续 保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年。保险期间届满之前,我们会审核被保险人是否符合续保条件。

2010年中国意外伤害情况综述

2010 年中国意外伤害情况综述 2010 年,世界并不平静,地震、火山、洪涝、冰雪各种自然灾害严重,交通事故、火灾、工矿商贸事故等生产安全事故频发。数据显示,2010 年全球一共发生各类自然灾害950起,仅自然灾害就造成约29.5 万人死亡,比过去40 年来所有恐怖攻击罹难者总和还多,共造成经济损失约1300 亿美元。据统计,全世界每年约有350 万人死于各类意外伤害事故,是除自然死亡以外,人类生命与健康的第一杀手。 中国自古就是多难之邦,2010年是中国近20 年来仅次于2008年的第二个重灾年份,经历了雪灾、干旱、洪涝、地震、台风等的陆续袭击。 一、自然灾害 我国仅2010 年一年,全国各类自然灾害就造成 4.3 亿人次受灾,因灾死亡失踪7844人,直接经济损失5339.9 亿元。 二、交通事故 (一)道路交通事故 根据中国交通部公路交通安全工程研究中心的资料,中国道路交通伤害死亡人数和死亡率均居世界前列,每年因交通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达数百亿元。我国汽车拥有量仅占全球的 1.9%,但每年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的人数却在10 万人左右,相当于每年发生 1.5次汶川地震,成为世界上因交通死亡人数最多的国家之一,此外我国平均每年还有48 万人在交通事故中受伤,即每1分钟都会有一人因为交通事故而伤残,每 5 分钟就有一人丧身车轮,平均每年直接经济损失约28 亿元。 据统计,仅2010 年上半年,我国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99282起,造成27270 人死亡,116982人受伤,直接财产损失 4.1 亿元,即仅上半年的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就相当于2010年全年自然灾害死亡人数的 3.5 倍。 (二)航空、铁路、水上交通船舶意外事故 2010 年我国水上交通死亡627人,2010年一季度,我国共组织、协调海(水)上搜救行动559次,获救人员5801人,救助成功率95.6%。2010 年我国 铁路交通死亡1604 人,同比下降12.1%。 三、火灾情况

民安(中国)附加夕阳红人身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

民安(中国)附加“夕阳红”人身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 第一条附加合同的说明和构成 民安(中国)附加“夕阳红”人身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为民安(中国)“夕阳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附加合同。 本附加合同依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保险人同意而订立。本附加合同作为主合同的组成部分,主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合同无效,本附加合同亦无效。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合同为准;未尽之处,以主合同为准。 第二条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三条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主合同认定的意外伤害事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诊疗所支出的、符合诊疗所在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支付范围和支付比例的医疗费用,保险人在扣除人民币100元免赔额后,按90%的比例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意外医疗保险责任的免赔额和给付比例也可另行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被保险人若拥有公费医疗或社会医疗保险,则被保险人应先行办理公费医疗或社会医疗保险的相关医疗费用报销手续,并在索赔时提供公费医疗或社会医疗保险相关报销结算凭据或证明。保险人仅对不足部分进行赔偿。 被保险人从公费医疗或社会医疗保险以及各商业保险公司获得的总医疗费用补偿总额不得超过被保险人实际所支出的符合诊疗所在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金额。 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人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的期限,门诊治疗者自保险期间届满日起计算,以15日为限;住院治疗者自意外伤害发生日起计算,以两年为限。保险期届满后的产生的医疗费用保险人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金额的10%或人民币1000元,两者以低者为准。 被保险人因每次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门、急诊医疗费用补偿以人民币2000元为限。 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的给付之和以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如为境外就医,本项保险责任中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内保单签发地相同治疗的平均水平折算。 第四条责任免除 一、原因除外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支付医疗费用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医保报销文件

2011-2012学年学生门诊医疗费用报销通知 各学院、有关单位及全体同学: 上学期校医院进行了工作模式改进,增加了学生报销时间,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因此,本学期自本月19日开始,继续沿用此模式进行学生门诊医疗费用报销,。具体如下: 一、报销时间、地点: 1、设立固定报销点。在校医院中心校区,每周的周一、二报销学生门诊医疗费用,所有校区学生均可前来报销,学生随来随报,避免大量排队。 2、延伸服务。每周五分别去校医院兴隆山校区、软件园校区、千佛山校区、趵突泉校区现场办理门诊医疗费用报销,为学生就近报销提供方便。具体安排见附表: 附表: 注:中心校区报销时间上午8:30----11.30 下午1:30----4:30 其他校区报销时间8:30------3:00(11:30---12:30吃饭,暂停报销) 二、报销人员范围:在校全日制大学生(研究生、博士生)已参加大学生医疗保险者(个人信息已录入济南市医保系统)。 三、发生费用时间:2009.9.1-----2011.8.31之间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 注意:2009年9月1日----2010年8月31日之间的门诊医疗费用,请在11月份报销完毕,此后将无法报销此时间段内的费用。 四、门诊报销必须提供的材料:1、病历2、发票3、校园卡4、医保卡或身份证5、校外转诊就医及急诊者需有相关资料。

五、门诊医疗费用报销采取无现金结算,对报销的门诊医疗费款7个工作日转到学生本人校园卡内。如果7个工作日报销结算款没有转到校园卡内,请拨打88366987查询。请丢失校园卡的同学抓紧补卡。 六、为了节省时间,欢迎同学们以班级为单位委托班长集中办理报销事宜,此种情况需电话预约(64908);如果同学手中的发票金额较少,可留存好发票,积攒几次一起报销,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办理。 七、新生由于办理入保尚需一段时间,故请同学们留存好发票等材料,待济南市医保局办理好入保手续后再报销,届时网上通知。 八、请办理住院及意外伤害报销的同学,尽快将材料准备好(医疗结束后一月内)报各校区主管医保老师上报医保局,因医保局审核报销需要几个月时间,故早日上交材料,以便早日报销。中心校区收取学生住院及意外伤害材料的时间调整为每周一、二、三。 校医院 2011-9-13

《泰康附加意外伤害团体医疗保险》条款

附件13-2 泰康附加意外伤害团体医疗保险条款 阅 读 指 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 ........投保人 ...理解条款,对 ......本附加合同 .....内容的解释 .....凡条款已有约定的,以条款约定为准。 ................. 投保人拥有的重要权益 本附加合同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2.3 投保人有退保的权利..........................................................5.1 投保人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合同相同............................................2.2 本公司给付保险金时遵循补偿原则..............................................2.4 在某些情况下,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2.5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投保人及时通知本公司......................................3.2 主合同中的部分条款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请仔细阅读..............................6.2 本公司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 (7)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投保人的权益,请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 1. 合同的订立 1.1 合同构成 1.2 合同成立及生效 2. 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2.2 保险期间 2.3 保险责任 2.4 补偿原则 2.5 责任免除 3. 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3.3 保险金申请 3.4 保险金给付 3.5 诉讼时效 4. 保险费的交纳 4.1 保险费的交纳 5. 合同解除 5.1 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6.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6.1 效力终止 6.2 适用主合同条款 7. 释义 7.1 意外伤害 7.2 医院 7.3 合理住院 7.4 毒品 7.5 酒后驾驶 7.6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7.7 无有效行驶证 7.8 机动车 7.9 医疗事故 7.10 非处方药 7.11 潜水 7.12 攀岩 7.13 探险 7.14 武术比赛 7.15 特技表演 7.16 康复治疗 7.17 牙齿治疗 7.18 有效身份证件 7.19 未满期净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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