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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行为检查表

《厦门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行为检查表
《厦门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行为检查表

受检单位意见: 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检查人员:

受检单位意见: 施工单位: 项目经理:检查人员:

受检单位意见: 施工单位: 项目经理:检查人员:

受检单位意见: 施工单位: 项目经理:检查人员:

1、编号38“情节严重”指抽查、检查时二名以上特种作业人员存在条款所述情形的。

2、编号16、35“不到位或不履行职责”指在项目时间少于80%工作时间,或按有关规定必须到位未到位,或质量控制资料、安全管理文件存在代签行为的。

3、编号40“企业负责人”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主管质量安全和生产工作的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和副总工程师。

4、编号55 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验收,可先组织工程实体外观质量检查验收,符合要求可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待混凝土强度达到评定条件时形成验收结论。

5、编号34、57“不良后果”,指造成反复投诉、群体投诉或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

6、存在问题应有相应的记录和影像资料。

7、检查时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对照条款进行检查,检查时间可按工程进度分阶段进行。

8、检查情况在相应栏内用打“√”表示,存在问题一栏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项目经理:

受检单位意见: 施工单位:

检查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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