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检单位意见: 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检查人员:
受检单位意见: 施工单位: 项目经理:检查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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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检单位意见: 施工单位: 项目经理:检查人员:
1、编号38“情节严重”指抽查、检查时二名以上特种作业人员存在条款所述情形的。
2、编号16、35“不到位或不履行职责”指在项目时间少于80%工作时间,或按有关规定必须到位未到位,或质量控制资料、安全管理文件存在代签行为的。
3、编号40“企业负责人”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主管质量安全和生产工作的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和副总工程师。
4、编号55 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验收,可先组织工程实体外观质量检查验收,符合要求可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待混凝土强度达到评定条件时形成验收结论。
5、编号34、57“不良后果”,指造成反复投诉、群体投诉或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
6、存在问题应有相应的记录和影像资料。
7、检查时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对照条款进行检查,检查时间可按工程进度分阶段进行。
8、检查情况在相应栏内用打“√”表示,存在问题一栏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项目经理:
受检单位意见: 施工单位:
检查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