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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保险概述

海上保险概述
海上保险概述

第一章海上保险概述

第一节海上保险的概念和特点

一、海上保险的概念

俗称水险,是财产保险的一种

1、海上保险与财产保险的不同

(1)承保的标的主要是经常处于流动状态的海上财产

(2)承保的事故是指与航海有关的危险,即承担海洋危险。

2、海上保险的定义

它是由投保人按照约定缴纳保险费,保险人以集中起来的保险费,对被保险人因海上风险和意外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或引起的经济责任,按照约定的条件和范围给与补偿的一种保险

3、发展

保障范围海上

内河、陆上、空中

种类船舶、货物、运费

海上固定设施

保险标的物质财产

相关的非物质的利益、责任

二、海上保险的特点

l、承保风险的综合性

范围广泛:海上风险&陆上风险

种类复杂多样:海上固有风险(海啸、流冰、触礁)&外来风险(火灾等)

形式:动态&静态

2、承保标的具有流动性

定值性:由流动性带来的,因为同一标的在不同地区有不同价格,容易引起争议,所以采取定值保险

因为流动性,因此也需要委托当地机构勘察

3、承保对象的多变性

货物运输保险单可以随着货物所有权的转移而随意转让

原因:

?货物运输时在承运人的管辖下,与委托人无关

而一般财产保险,因为财险合同的属人性,所有权的变化导致风险可能变化

所以要通知保险人。运输货物保险不用经过保险人同意,可以随意转

?货物的在途交易是很常见的,几经转手,承保对象多变

4、险别、险种的多样性

运输方式:海、陆、空、邮包、、联运

目前已海陆空为主;邮包使用邮局,适用于样品买卖,不适用于大宗商品;联

运指使用两个以上,如海陆联运

险种下细分险别:如海上运输货物保险:基本险+附加险

基本险又分成平安险、水渍险、一切险

附加险分成一般(11)、特别(6)、特殊(国内2/国际3)

5、海上保险具有国际性

保障国际间经济交往,涉及国际法规的适用,利用再保险在国际间进行分保再保险:传播较贵,损失大

三、海上保险的作用

(一)补偿经济损失

保险最基本的职能

(二)加强企业经济管理,提高社会经济效益

(三)促进防灾防损,起到减少损失的作用

(四)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为国家节省外汇资金

收保费收的是外汇,保费是非贸易外汇收入

附,简介贸易价格术语:

1.贸易价格术语

贸易术语(trade terms)也称为价格术语(price terms)是用来表示商品的价格构成,说明交货地点、确定风险、费用和责任划分等问题的专门术语。

2.常用价格术语与海上保险的关系

(1)FOB(Free on Board)

装船港船上交货

“每吨30000英镑FOB上海”

☆买方办理保险

买方订船通知卖方,卖方装货,承担装船前风险,货物上船后以及整个运输

过程,买方承担风险

(2)CIF (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

成本+保险费+运费,俗称“到岸价格”,但本身有歧义,因为卖方本身上只负责装船前包括货物安顿好的风险

“每吨10000马克CIF汉堡”

☆卖方办理保险

卖方订船、装货,支付到达目的地的运费、保费,承担装船风险,但实际上

并不承担运输过程的风险。卖方是投保人,实际上被保险人是买方

(3)CFR(Cost and Freight)

成本+运费

☆买方办理保险

卖方装船后及时通知买方,买方买保险

?进口:CFR&FOB 保险在国内办理,节省外汇支出

出口:CIF

?但实际操作中,大都相反,方便省事

第二节海上保险的发展历史

一、海上保险的起源

(一)共同海损起源说

公元前916年的罗第安海商法中正式规定:“凡是由于减轻船舶载重量而抛弃入海的货物,如果是为全体利益损失的,应当由全体分摊偿还。”

后形成“一人为众,众为一人” (One for all,a11 for one)的原则。这一原则一直沿用到今天的共同海损规则中。

(二)船舶抵押借款(Bottomry Loans)制度

是一种特殊形式的借款制度。

当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时,要付出比一般贷款利率高的多的利息,条件是以本次出海的船舶作为抵押。

如果船安全抵达目的地,借款人必须将本利如数归还。

如果船在中途失事,借款人则可依损失程度免去一部分或全部借款;

在这里,放款人相当于保险人,借款人相当于被保险人,作为抵押的船则是保险标的,所收利息中高于普通利息的那一部分实际上含有保险费的性质,船损失时放款人不再收回的借款就相当于他对借款人预付的赔款。

(三)货物抵押借款(Respondentia Loans)起源说

虽然抵押物不同但是和船舶抵押的运作相同

共同海损只强调了损失的分摊没有涉及补偿自己损失的那部分没人补偿所

以是海保的萌芽

抵押借款制度有损失的补偿现代形式海上保险的起源雏形

二、现代形式的海上保险的发展

(一)意大利是现代形式的海上保险的发源地

现代形式的海上保险是由意大利流传至西欧各地的

世界上第一张海上保险单比萨(Pisa)保单即产生于此:真正意义上的保单有保险责任

世界上第一家海上保险公司也诞生于此

(二)英国海上保险业的形成与发展

1、英国海上保险业的形成

2、劳合社简介:咖啡馆海上保险最初有若干的承保人是一个保险市场

3、《1906年海上保险法》劳合社的海保单作为英国的标准保单

三、我国海上保险业的发展

第三节海上保险的分类

一、按保险标的分类

(一)船舶保险(Hull Insurance)

以各类船舶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只要在海上的财产部分都是工程船海上石油钻井平台运费租金相关利益

和责任

(二)海上运输货物保险(Marine Cargo Transportation Insurance) 以海轮运输的货物为保险对象的保险。

货轮在海上运输针对货物的保险压仓物、衬垫物不是货物船员的私人行李

不是货物的外包装是

(三)运费保险(Freight Insurance)

以运费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运费一般分为两种:

1、普通运费:按照运输提单收取的运费提单:运输合同的凭证

预付运费:对于承运人没有风险不需要保险

到付运费:承运人有风险需要投保

保付运费:保证一定会给运费不需要投保

2、租船运费:船东出租船舶而收取的租船费

预付、到付、保付都需要保险可以在船舶保险的附加

(四)保赔保险 (Protection and Indemnity Insurance)

以船东违反运输合同或者侵权行为而产生的经济法律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责任保险赔偿责任所有的不保责任船东可以互保有保赔协会不是保险公

司办的

(五)海上石油勘探开发保险

(Insurance for Offshore Oil Exploration and Production)

是承保海上石油开发全过程中所遭受风险损失的一种专业性综合保险。

综合型险种勘探开发到报废责任财产船舶建造一揽子保险

二、按保险价值分类

(一)定值保险(Valued Insurance)

是保险人和投保人双方事先对保险标的约定一个价值并载明与保险合同中,以这个约定价值作为保险金额投保并按此赔偿的保险。

保险价值+预期利益都可以保

(二)不定值保险(Unvalued Insurance)

是保险人和投保人双方事先对保险标的并不约定价值,而是由投保人自行确定保险金额投保并将其载明于保险合同的保险。基本没有

货运险大都采用定值保险。定值保险在保单上一般表明“价值为”或“So Valued”

三、按保险期限分类

(一)航程保险(Voyage Insurance)

是指双方对保险标的所负的责任的起止是以保单上所载明的航程为准的。

起运港到目的地港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如:新港至利物浦

装载货物的:货物上船时开始完全卸载下来责任终止

空载货物:起锚抛锚

适合于不定期运货的船舶

(二)定期保险(Time Insurance)

是指双方对保险标的所负的责任的起止是以确定的期限来划分的。

如:自2004年3月1日起至2004年8月31日止

注明时间点&时差船舶保险时使用

(三)混合保险(Mixed Insurance)

混合保险有两种含义:

一种是既以航程又以时间作为保险期限;加以限制

另一种是指保险责任既包括海上风险又包括陆上风险,是海陆责任的混合

(四)停泊保险(Port Risk Insurance)

承保船舶因不营业或者需要维修等原因,在港内长期停泊期间所发生损失的保险。船舶大都为定期计算停泊退费停泊的风险比航行的风险小调整费率(五)船舶建造保险 (Builder’s Risk Insurance)综合性险种是承保船舶建造开工之日或上船台之日起,直到船舶建成下水时为止各个阶段可能发生的损失的保险。从材料积累、建造风险、责任风险、下水试航

四、按承保方式分类

(一)逐笔保险(Specific Insurance)

是由保险人与投保人双方一笔一笔来商定保险项目和承保条件的保险。

每条船情况不同

(二)流动保险(F1oation Insurance)

是一种约定的定期保险,即保险人对投保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所运输的一定量的保险货物实行总承保的保险

适用于运输单一商品,每批货物价值不等。约定总的保险金额,写明货物的名称、险别、航程范围、时间。规定一条船的最高限额,即货物的价钱,每次都要通知保险人,送货的价钱累积到总保额时,就停止,同时有时间限制,最后多退少补。

(三)总括保险(Blanket Insurance)

与流动保险基本相似,不同的是投保人一次付清保费。

适合于单一商品,每批货物价值相等。固定总保额,出航时不用通知保险人,发生损失通知即可。损失赔款金额达到保额时就终止,同时有期限规定。有恢复条款,可以恢复到开始时的保额,最后不退保费。

(四)预约保险(Open Cover Insurance)

是保险双方约定总的保险范围并签订预约保险合同的长期保险。

适合于货物品质多,不约定货物的名称,规定一批货物的最高限额。不用事先交保费,定期结算保费。每次运输都要申报,允许漏报或者补报。没有期限,提前30天通知对方,就可以终止保险。

本章复习思考题

1、试述海上保险的定义、特点

2、试述海上保险的起源、和现代形式的海上保险的形成

3、海上保险的分类方法及其种类有哪些?

4、了解常用价格术语和海上保险的关系。

参考教材第一、二、三、四章的内容

海盗行为与海上保险

论海盗行为与海上保险责任 一、海盗行为概述 (一)海盗行为对海上货物运输及保险业的影响 海盗作为一种古老的历史现象,在现代社会又卷土重来,并和全球其他有组织的犯罪活动,如毒品走私、人口贩卖、军火交易,甚至与恐怖主义同流合污,从而成为当今世界的一项重要威胁。尤其是近年来,索马里海盗频频出现在世界各国的新闻报道中,再次引起了世人对海盗的关注。 根据国际海事组织曾经统计,过去海盗的攻击目标比例分别为油轮25%、货船23%、大型散装货轮13%、集装箱船11%、捕鱼船16%、沿海船只及游艇12%。近几年,价值高、速度慢、机动性差的大型散装货轮已取代油轮成为首要攻击目标,同时针对捕鱼船的绑架案也在迅速上升,每年给世界经济造成的损失将超过250亿美元。[1] 为避开海盗,有些航运公司已经命令所属船只绕道好望角航行,但由此而增加的成本按每条船平均需要增加航行12天左右计算,也会使承运人的日子雪上加霜;对于某些特定类型的船舶而言,航次利润在运费市场如此低迷的阶段,很可能因为绕航好望角而成为负值。 对于保险公司而言,频繁发生的海盗事件对其也造成了严重影响。一些保险公司的保险条款里明确承保海盗风险,海盗事件的发生让这些保险公司支付了巨额的保费、损失惨重。为了应对这一情况,许多保险公司修改了保险条款,提高了有海盗出没的航线的保险费率,一些保险公司甚至取消了对海盗风险的承保。而有的保险公司则采取了不同的做法,针对海盗风险研究推出了一系列针对型很强的产品,如保险经纪人Benfield推出了专为航行于亚丁湾的船舶而设计的条款,将赔偿限额扩展为1000万美元,其中包括补偿船东支付的赎金及为解决K & R(Kidnap & Ransom)而产生的支出。但对于航行于亚丁湾以及非洲东海岸附近的船东来说,这意味着其需要支付较以往更高额的保险费。 (二)海盗行为的定义 1、国际法上的定义 海盗一词源自于希腊语“peirates”,指的是“攻击船舶之冒险者”。海盗行为被公认为国际犯罪,原属国际习惯法规则规制。尽管国际社会制定了广泛的法律、法规来打击海盗行为,各国对海盗行为享有普遍的管辖权,但是对海盗的行为进行界定是很难的。习惯国际法也没有给“海盗”下一个权威性的定义。传统的海盗定义认为一个行为是否构成海盗至少具备三个必需的要素: 第一,必须发生未经授权的暴力行为; 第二,该行为必须发生在任何特定国家的属地管辖权之外; 第三,该行为必须是使用一艘船舶进攻另一艘船舶。 与习惯国际法不同的是,1958年《日内瓦公海公约》和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海盗”给予了明确的界定。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01条如下:下列行为中的任何行为构成海盗行为: (a)私人船舶或私人飞机的船员、机组成员或乘客为私人目的,对下列物件所从事的任何非法的暴力或扣留行为,或任何掠夺行为: (ⅰ)在公海上对另一船舶或飞机,或对另一船舶或飞机上的人或物; (ⅱ)在任何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地方对船舶、飞机、人或物; (b)明知船舶或飞机成为海盗船舶或飞机的事实,而自愿参加其活动的任何行为;

海上保险概述

第一章海上保险概述 第一节海上保险的概念和特点 一、海上保险的概念 俗称水险,是财产保险的一种 1、海上保险与财产保险的不同 (1)承保的标的主要是经常处于流动状态的海上财产 (2)承保的事故是指与航海有关的危险,即承担海洋危险。 2、海上保险的定义 它是由投保人按照约定缴纳保险费,保险人以集中起来的保险费,对被保险人因海上风险和意外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或引起的经济责任,按照约定的条件和范围给与补偿的一种保险 3、发展 保障范围海上 内河、陆上、空中 种类船舶、货物、运费 海上固定设施 保险标的物质财产 二、海上保险的特点 l、承保风险的综合性 范围广泛:海上风险&陆上风险 种类复杂多样:海上固有风险(海啸、流冰、触礁)&外来风险(火灾等) 形式:动态&静态 2、承保标的具有流动性 定值性:由流动性带来的,因为同一标的在不同地区有不同价格,容易引起争议,所以采取定值保险 因为流动性,因此也需要委托当地机构勘察 3、承保对象的多变性 货物运输保险单可以随着货物所有权的转移而随意转让 原因: ?货物运输时在承运人的管辖下,与委托人无关 而一般财产保险,因为财险合同的属人性,所有权的变化导致风险可能变化 所以要通知保险人。运输货物保险不用经过保险人同意,可以随意转 ?货物的在途交易是很常见的,几经转手,承保对象多变 4、险别、险种的多样性 运输方式:海、陆、空、邮包、、联运 目前已海陆空为主;邮包使用邮局,适用于样品买卖,不适用于大宗商品;联 运指使用两个以上,如海陆联运 险种下细分险别:如海上运输货物保险:基本险+附加险 基本险又分成平安险、水渍险、一切险 附加险分成一般(11)、特别(6)、特殊(国内2/国际3)

第1章_海上保险概述

第一章海上保险概述 学习目标 通过对本章的学习, 应达到以下目标: 1. 理解海上风险的概念 2. 了解海上风险的种类; 3. 掌握海上保险的概念; 4. 掌握海上保险的特征; 5. 弄清海上保险的种类。 第一节海上风险 一、海上风险的概念(Concept of Marine Perils) 海上风险一般是指船舶或货物在海上航行中发生的或海上运输所发生的风险。具体来说, 海上风险是指与海上货物运输有关的风险, 指船舶、货物在海上运输过程中可能发生损失的风险, 即导致海上货物运输发生损失的不确定性。 在现代海上保险业务中, 保险人所承保的海上风险有特定范围。一方面, 它并不包括一切在海上发生的风险, 另一方面, 它又不局限于航海中所发生的风险。也就是说, 海上风险是一个广义的概念, 它既指海上航行中所特有的风险, 也包括一些与海上运输货物有关的特种风险。 风险必须具备两个基本条件: 一是必须是属于海上及航海中的风险, 也就是说在性质上与海洋相关或为海上航行所特有的风险; 二是必须是某种偶然发生的意外事故, 不包括经常发生的意外事故, 不包括经常发生的或不可避免的海上风险损失, 如船舶在航行中因风浪经常侵袭而造成的自然磨损。

二、海上风险的种类 (Category) 按照海上风险的性质, 可分为海难(Perils of the Sea)和外来风险两种, 海难又分为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 自然灾害 海难(Perils of the Sea) 海上风险意外事故 一般外来风险 外来风险(Extraneous Perils)特殊外来风险 海难(Perils of the Sea) (一) 自然灾害(Natural Calamities) 自然灾害一般是指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的自然力量所引起的灾隼。但在海上保险中, 它并不是泛指一切由于自然力量所造成的灾隼, 而且在不同国家, 同一国家的不同时期对自然灾害的解释也有所不同。 一般是指恶劣气候、雷电、地震、海啸、浮冰和洪水等发生在海上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界破坏力量所造成的灾害。 (二) 意外事故(Accidents) 海上意外事故是指船舶或其他海上运输工具遭遇外来的、突然的、非意料中的事故。 如船舶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冰或其他物体碰撞、船舶失踪以及火灾、爆炸等。海上保险所承保的意外事故, 并不是泛指的海上意外事故, 而是指保险条款规定的特定范围内的意外事故。 外来风险(Extraneous Perils)

保险学授课教案第一章保险概述

保险学基础 (教案) 经济管理系 黄颖静

第一章保险概述 本章重点:理解风险、风险的概念、风险与危险的关系;可保风险的特征;风险管理的步骤;风险管理各种技术的特征和适用情况;保险的定义和本质;保险的构成要素。 基本要求:通过本章学习掌握风险、纯粹风险;掌握可保风险的特征,了解风险的构成要素以及在日常实例中的辨别;理解风险的特征;掌握风险管理的定义,了解风险管理的过程;牢记保险的定义;深刻理解保险的职能,正确认识保险的作用。 本章内容 第一节风险管理与保险 问题:为什么要保险? 1.各种风险的客观存在及其给人类带来的物质与精神损害巨大 2.个人或集体对风险损害后果难以独自承担,需要社会化的风险分散与控制机制 一、概念 风险是纯粹风险,也是产生保险的前提和根源。风险和风险是二个容易混淆的概念。 1.风险-----是指人们在从事某种活动或决策的过程中,未来结果的随机 不确定性。 随机不确定性: 2、风险的分类 风险分类:收益风险 纯粹风险 投机风险 3、危险----纯粹风险即“危险”。指损失发生及其程度的不确定性,它是存 在于人们活动中的负面效应。 危险的特性:客观性、损失性、不确定性、普遍性、社会性、可测性、可变性

4、风险的分类: 二、风险的构成要素 1.风险因素――→风险事故――→损失――→人身载体 财产载体 2.风险因素:也称风险条件,是指引发风险事故发生或在风险事故发生时致使损失增加的条件。 风险因素根据性质可分为:有形风险因素和无形风险因素。 ◆有形风险因素―――是有形的并能直接影响事物物理功能的因素,也称 实质风险因素;物理风险因素。(即某一标的本身所具有的足以引起或增 加损失机会和损失幅度的客观原因和条件。) ◆无形风险因素――包括: 道德风险因素:人们以不诚实、不良企图或欺诈行为故意促使风险事故发生,或扩大已发生的风险事故所造成的损失的风险。在保险的场合,道德风险主要表现在投保人利用保险谋取不正当利益——故意的 心理风险因素:由于人们主观上的疏忽和过失,导致财产的损失和人员的伤亡的风险——非故意的 3.风险事故:被称为风险事件,是指引起损失或损失增加的直接的或外 在的事件。 风险事故和风险因素的区分有时并不是绝对的。 4.风险损失:包括: 直接损失----在发生风险事故时立刻或首先导致的损失,亦称事故现 场损失 间接损失----关联损失或费用损失,是事故发生后,受其影响而发生的损失或额外费用的支出 5.风险载体-----指风险的直接承受体,即风险事故直接指向的对象。

第二十章海上保险

第二十章海上保险(Marine Insurance) 第一节概述 海上保险包括财产保险(Property Insurance)及责任保险(Liability Insurance) 财产保险的标的(Subject Matter Insured):船舶、货物、运费等。 责任保险的标的:对第三人的责任(Liability to a third person),包括碰撞责任、管货责任等。 1 海上保险合同(Marine Insurance Contract)概述 1.1 定义(《海商法》):指保险人(Insurer)按照约定,对被保险人(The Insured)遭受保险事故(The Perils Insured)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和产生的责任负责赔偿,而由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Insurance Premium)的合同。 1.2 特点: 1.2.1 双务有偿性 ●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承担保险标的的风险。一旦发生保 险事故,保险人需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赔偿以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为前提。 1.2.2 损害补偿性 ●被保险人不能通过投保而赢利。 1.2.3 符合性合同 ●保险人可以选择保险险别,但对具体保险条款不能作任意修改, 只能用附加条款(Additional Clause)的形式作补充。

●对于符合性合同的具体条款,法院或仲裁机构应作出对接受条款 的一方有利的解释。 2 海上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 各国法律对保险合同的基本内容有具体规定 我国《海商法》: 2.1 保险人及被保险人的名称 保险人: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公司。 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支付保险费的人。 被保险人:其财产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被保险人可以是投保人。 注意: ●一般,被保险人与投保人是一致的;但在保险合同转让(Transfer) 后,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是分开的。 ●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Insurable Interest)。 2.2 保险标的 ●包括财产和责任。 2.3 保险价值(Insured Value) 定义:保险标的的价值。 保险价值一般为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Actual Value)。 定值保险(Valued Insurance):保险合同中注明保险标的价值的保险合同。

第一章 保险概论

第一章保险概论 第一节保险的要素与特征 一、保险的含义 保险作为分散风险、消化损失的一种经济补偿制度,可以从不同的角度揭示其含义。 从经济角度看,保险是分摊意外损失、提供经济保障的一种财务安排。投保人交纳保险费购买保险,实际上是将其面临的不确定的大额损失转变为确定性的小额支出,将未来大额的或持续的支出转变成目前的固定性的支出。通过保险,提髙了投保人的资金效益,因而被认为是一种有效的财务安排。人寿保险中,保险作为一种财务安排的特性表现得尤为明显。因为人寿保险还具有储蓄和投资的作用,具有理财的特征。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保险公司属于金融中介机构,保险业是金融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从法律角度看,保险是一种合同行为。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在法律地位平等的基础上,签订合同,承担各自的义务,享受各自的权利。《中国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规定:“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冋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从风险管理角度看,保险是风险管理的一种力法,或风险转移的一种机制。通过保险,将众多的单位和个人结合起来,变个体对付风险为大家共同对付风险,从而提高对风险损失的承受能力。保险的作用在于集散风险、分摊损失。 二、保险的要素 保险的要素是指进行保险经济活动所应具备的基本条件。现代商业保险的要素包括五个方面的内容。 (一)可保风险的存在 可保风险也称可保危险或保险危险,是指符合保险人承保条件的特定风险。理想的可保风险应具备六个基本条件: 1.风险应当是纯粹风险。纯粹风险是一种只有损失机会,没有获利可能的风险。具体地说,风险事故发生以后,保险关系双方亊人面临的只有损失机会,

第一章 概述

第一章概述 1 合约承诺是绝对与严格(absolute and strict) 首先对解释文书合约要明白的重要之处是去分析双方各自在一个合约中向对方做出的承诺与合约责任是绝对与严格。这表示即使不是承诺方的错误导致履行不了,这也难逃是违约与要作出金钱损失的赔偿。在Raineri v. Miles (1981) AC 1050,Edmund-Davies 勋爵就说明合约的承诺是绝对责任,承诺方没有过错是不足以构成抗辩的。所以,去解释合约后作出的判决声称败诉方违约与犯错,这“错”很可能是与道德上的错没有关系。这一来就很容易明白许多商业合约为什么是这样解释。例如在国际货物买卖合约,买方在明示或者默示的条文下必须准时开出信用证,如果办不到,即使这不是在买方的过错下(例如市场下跌而想扯皮),而是由于政府的外汇管制,买方还是难逃要对卖方作出赔偿,因为他违反了对卖方作出了的承诺。对这种情况,英国法律是不会作出任何的救济。这是要买方自己在订约的时候预见会发生的这些问题而去作出有条件的承诺(例如是说明开出信用证是以政府的允许作为前提),或者去加上一条有政府干预(government interference)的免责条文。其他在一个国际货物买卖的合约中还有许多的承诺,例如是准时派船,双方之间作出各种通知,卖方负责申请出口证并提供足够数量与良好质量的货物,卖方及时去结汇并交出付运单证,买方准时支付货价与接受货物,安排小工卸货,在约定的卸货时间内卸下货物否则要支付船舶滞期费,等等,都是一连串的绝对与严格的责任。 合约责任为什么要是绝对与严格也不无争议,因为民事诉讼的另一种类就是侵权,这是要根据疏忽或者违约方没有做到合理谨慎(reasonable care)才会产生责任。固然,有越来越多的侵权也走向绝对与严格责任。但这往往是有特定的理由与通过立法才会产生这样的效果。例如是海上的油污,一直以来只是一个小问题,所以造成侵权的一方(通常是船东/船长)往往是被证明了疏忽或者没有做到合理谨慎才会要负责。但随着油轮体积增大与油污会造成的严重后果并影响太多无辜人士,就有了不同的政策上的考虑。在现实中,对油污作出保险的充分安排也是通过船东的互保协会组织比较容易,而要求沿岸居住与靠海吃饭的千万人士去各自为油污风险投保并不现实。这一连串的政策考虑导致了国际公约与多个国家的法律(例如著名的美国1990年《油污法》)把油污责任从合理谨慎改为是绝对与严格责任强加在船东的头上。至于另一种法律,就是刑法,更加不用说是犯罪人士必须要有犯罪的意图才会承担犯罪的后果/责任。这样看来,在侵权与刑法,都是与道德犯错(morally wrong)有关系,但偏偏合约法就是没有关系。 这里的原因或者解释有好几个。第一个是合约本身就是与承诺扯上了关系。而大家对承诺的解释绝对与严格,除非在承诺中说明例外的情况。说实在,如果一个承诺有太多的例外情况,被承诺方也就会针对这些例外作出其他的安排或者为自己留有其他后路,而

海上保险:海上保险合同概述(一)

海上保险:海上保险合同概述(一) (一)海上保险合同的概念 海上保险合同是在海上保险中普遍适用的法律手段,成为确立各方当事人之间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形式。为此,各国有关海上保险的法律均对海上保险合同规定了明确定义。 被世界各国称为海上保险法范本的《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规定:海上保险合同,是保险人向被保险人允诺,于被保险人遇到海上损害,即被保险人由于从事海上冒险而发生损失时,依约定之条款负责赔偿的契约。 日本商法典则将海上保险合同定义为:是以补偿因航海事故所发生损害为目的的合同。从而,除法律或合同另有规定的情形外,保险人对保险期间的保险标的因航海事故所发生的一切损害,负赔偿的责任。 概括各国法律对海上保险合同的定义,其实质就是指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约定,对保险标的因遭受与航海有关的海上风险和意外事故所发生的毁损、灭失及其费用,予以经济补偿的协议。这是海上保险合同适用宗旨的集中体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1992年11月7日通过并于1993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以下简称《海商法》)

将海上保险合同列入第12章。该法所规定的海上保险合同定义,不仅吸收了各国法律条款的海上保险合同宗旨,而且着眼于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基本权利义务。该定义为:海上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按照约定,对被保险人遭受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和产生的责任负责赔偿,而由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的合同(《海商法》第216条)。 (二)海上保险合同的特点 我国《海商法》规定的海上保险合同定义全面反映了海上保险合同的性质。 一方面,它是保险合同的一种,具备保险合同的共同属性,即海上保险合同也是双务、有偿、诺成性合同,是补偿性合同;另一方面,海上保险合同基于特定的内容具有自己的特点。这些特点表现在: 1.承保风险的综合性和复杂性 作为保险合同的一种,海上保险合同也是针对一定危险发生的可能性提供保险保障的。但是,由于海上保险合同主要是以航海事故———航海中所遇到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作为对象的,而海上地理环境和自然条件的特殊性,使得航海风险大于陆上风险,致损原因也更为复杂。它可以来自台风、海啸等自然灾害,也可以是因为船舶本身的缺陷导致船舶碰撞、触礁、搁浅、沉没等;甚至航海事故可以起因于海盗、船员的不法行为或者有关当局对船舶扣押等人为灾难。海上保

《保险原理与实务》第一章保险概述练习题及答案

《保险原理与实务》第一章:保险概述练习题及答案 第一章保险概述练习题(单项选择题) 1.“保险是一种财务安排”的特性表现得最为明显的险种是()。 A.人寿保险 B.财产保险 C.信用保险 D.再保险 2.从法律角度看,保险是一种()。 A.风险转移 B.财务安排 C.合同行为 D.损失分摊 3.既具有储蓄和投资的作用,又具有理财特征的是()。 A.财产保险 B.人寿保险 C.信用保险 D.再保险 4.保险的作用在于集散风险、()。 A.分摊损失 B.承担赔偿责任

C.控制风险 D.化解风险 5.符合保险人承保条件的特定风险称为()。 A.可保风险 B.客观风险 C.特殊风险 D.政治风险 6.纯粹风险引起的事故构成保险危险的()。 A.结果 B.原因 C.基础 D.前提 7.可保风险应该使大量标的均有遭受损失的可能。这一条件表明大量的性质相近、价值相近的风险单位面临()。 A.纯粹的风险 B.对等的风险 C.巨额的风险 D.同样的风险 8.风险不能使大多数的保险对象同时遭受损失。这一条件表明损失的发生具有()。 A.分散性 B.规律性 C.可测性

D.稳定性 9.保险通过集合多数人的保费,补偿少数人的损失,体现出保险的()。 A.补偿性 B.互助性 C.可测性 D.规律性 10.在种类、品质、性能、价值等方面大体相近的风险是()。 A.纯粹风险 B.同等风险 C.同质风险 D.对等风险 11.保险费率的厘定是保险产品定价的()。 A.基础 B.规律 C.必须条件 D.结果 12.保险费率厘定和保险产品定价均需考虑的因素是()。 A.保险标的的风险状况 B.保险监管的要求 C.市场供求的变化 D.市场竞争对手的行为 13.保险的分摊损失与补偿功能是建立在具有一定规模的()基础之上的。

公估考试复习重点第一章保险概述

08公估考试复习重点第一章保险概述 第一节保险的要素与特征 一、保险的含义 1. 从经济角度看,保险是分摊意外损失、提供经济保障的一种财务安排。 2. 从法律角度看,保险是一种合同行为。 3. 从风险管理角度看,保险是风险管理的一种方法,或风险转移的 一种机制。 二、保险的要素 (一)可保风险的存在 可保风险是指符合保险人承保条件的特定风险,也称可保危险或保险危险。理想的可保风险应具备以下六个条件: 1. 风险应当是纯粹风险。 2. 风险应当具有不确定性。 3. 风险应该使大量标的均有遭受损失的可能。 4. 风险应该有导致重大损失的可能。 5. 风险不能使大多数的保险对象同时遭受损失。 6. 风险应当具有现实的可测性。 (二)大量同质风险的集合与分散 保险风险的集合与分散应具备两个前提条件: 1. 大量风险的集合体。 大量风险的集合,一方面是基于风险分散的技术要求,另一方面是概率论和大数法则原理在保险经营中得以运用的前提。 2. 同质风险的集合体。 所谓同质风险,是指风险单位在种类、品质、性能、价值等方面大体相近。 (三)保险费率的厘定 保险费率厘定主要是根据保险标的的风险状况确定某一保险标的的费率,确定保险人应收取的风险保费。而保险产品定价,除要考虑风险状况外,还要考虑其他的因素,影响保险人定价的其他因素包括:市场竞争对手的

行为、市场供求的变化、保险监管的要求和再保险人承保条件的变化等。当然,保险费率的厘定是保险产品定价的基础。 (四)保险基金的建立 保险的分摊损失与补偿功能是建立在具有一定规模的保险基金基础之上的。保险基金是用以补偿或给付因白然灾害、意外事故和人体白然规律所致的经济损失、人身损害及收入损失,并由保险公司筹集、建立起来的专项货币基金。 它主要来源于保险公司开业资金和向投保险人收取的保险费,其中保险费是形成保险基金的主要来源。由于保险性质和经营上的特殊性,与其他行业的基金相比,保险基金具有来源的分散性和广泛性、总体上的返还性、使用上的专项性、赔付责任的长期性和运用上的增值性等特点。 就财产保险与责任保险而言,表现为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赔款准备金、总准备金和其他准备金几种形式;就人身保险准备金而言,主要以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形式存在。此外,从为保障被保险人利益的角度看,按照集中管理、统筹使用原则建立的保险保障基金也属于保险基金的范畴。 (五)保险合同的订立 三、保险的特征 (一)经济性 保险的经济性主要体现在保险活动的性质、保障对象、保障手段、保障目的等方面。保险经济保障活动是整个国民经济活动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其保障对象即财产和人身直接或间接属于社会生产中的生产资料和劳动力两大经济要素;其实现保障手段,最终都必须采取支付货币的形式进行补偿或给付;其保障的根本目的,无论从宏观角度还是从企业微观的角度,都是为了有利于经济发展。商业保险公司追求利润最大化,必须是建立在保脸经济效益与提高社会效益相一致的基础上。 (二)互助性 保险具有“一人为众,众为一人”的互助特性。 (三)法律性 保险合同的法律特征主要有:保险行为是双方的法律行为;保险行为必须是合法的;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必须有行为能力;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关系中的地位是平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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