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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方式认定申请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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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征收的方法有哪些

遇到房屋土地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 问>>https://www.wendangku.net/doc/da15947371.html, 房产税征收的方法有哪些 房产税征收是相关法律的规定,统一征收20%个税将大幅增加二手房交易成本,这对于想要购买二手房的然来说加大了经济压力。那么,就目前而言房产税征收的方法有哪些?赢了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房产税征收范围: 房产税的征收范围称房产税“课税范围”,具体指开征房产税的地区。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具体征税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二、房产税征收的方法有哪些: 房产税征收标准从价或从租两种情况: (1)从价计征的,其计税依据为房产原值一次减去10%-30%后的余值;

(2)从租计征的(即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从价计征10%-30%的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如浙江省规定具体减除幅度为30%。 房产税税率采用比例税率。按照房产余值计征的,年税率为1.2%;按房产租金收入计征的,年税率为12%。 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分为以下两种情况,其计算公式为: (1)以房产原值为计税依据的 应纳税额=房产原值×(1-10%或30%)×税率(1.2%) (2)以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的 应纳税额=房产租金收入×税率(12%) 三、房产权的征收对象: 房产税的征税对象是房产。所谓房产,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学习、工作、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但独立于房屋的建筑物如围墙、暖房、水塔、烟囱、室外

税款征收方式是指税务机关根据各税种的不同特点

税款征收方式是指税务机关根据各税种的不同特点、征纳双方的具体条件而确定的计算征收税款的方法和形式。税款征收的方式主要有: (一)查账征收 查账征收是指税务机关按照纳税人提供的账表所反映的经营情况,依照适用税率计算缴纳税款的方式。这种方式一般适用于财务会计制度较为健全,能够认真履行纳税义务的纳税单位。 (二)查定征收 查定征收是指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从业人员、生产设备、采用原材料等因素,对其产制的应税产品查实核定产量、销售额并据以征收税款的方式。这种方式一般适用于账册不够健全,但是能够控制原材料或进销货的纳税单位。 (三)查验征收 查验征收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应税商品,通过查验数量,按市场一般销售单价计算其销售收入并据以征税的方式。这种方式一般适用于经营品种比较单一,经营地点、时间和商品来源不固定的纳税单位。 (四)定期定额征收 定期定额征收是指税务机关通过典型调查,逐户确定营业额和所得额并据以征税的方式。这种方式一般适用于无完整考核依据的小型纳税单位。 (五)委托代征税款 委托代征税款是指税务机关委托代征人以税务机关的名义征收税款,并将税款缴入国库的方式。这种方式一般适用于小额、零散税源的征收。 (六)邮寄纳税 邮寄纳税是一种新的纳税方式。这种方式主要适用于那些有能力按期纳税,但采用其他方式纳税又不方便的纳税人。 (七)其他方式 如利用网络申报、用IC卡纳税等方式。 纳税申报,是指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定期就计算缴纳税款的有关事项向税务机关提交书面报告的一种法定手续。纳税申报是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界定法律责任的主要依据。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纳税申报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主要内容包括:税种、税目,应纳税项目或者应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项目,计税依据,扣除项目及标准,适用税率或者单位税额,应退税项目及税额,应减免税项目及税额,应纳税额或者应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额,税款所属期限、延期缴纳税款、欠税、滞纳金等。 (一)纳税申报的方式

印花税

第十章与行为有关的税种 第一节印花税 一、印花税概述 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使用、领受的凭证征收的一种税。印花税是一种具有行为性质的凭证税,凡发生书立、使用、领受应税凭证的行为,就必须依照印花税法的有关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印花税是世界各国普遍征收的税种,是一种比较古老的税。1624年,印花税始创于荷兰,后为许多国家采用,现已有90多个国家和地区开征此税。我国的印花税于1912年由北洋军闽政府首次开征,1927年国民党政府公布了《印花税条例》。新中国成立后,1950年政务院公布了《印花税条例》,在全国范围内开征印花税。1958年税制改革时,将印花税并入工商统一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改革开放方针的贯彻执行,我国经济迅速发展,为适应经济发展的要求,我国恢复开征印花税。1988年8月6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印花税暂行条例》),并于同年10月1日实施。 印花税主要通过纳税人自行计算、自行购花、贴花并注销或画销完成,即"三自"的纳税办法,即纳税人在书立、使用、领受应税凭证、发生纳税义务的同时,先根据凭证所载计税金额和应适用的税目、税率,自行计算其应纳税额;再由纳税人自行购买印花税票,并一次足额粘贴在应税凭证上;最后由纳税人按《印花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对已粘贴的印花税票自行注销或者画销。至此,纳税人的纳税义务才算履行完毕,这也是印花税与其他税种的不同之处。至于其他税种,则一般先由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再由税务机关审核确定其应纳税额,然后由纳税人办理缴纳税款手续。 开征印花税具有多方面的意义,主要有: (1) 开征印花税可为国家建设积累资金。印花税税负虽轻,但征收面广,可积少成多、取微用宏,成为财政收人的很好来源,为国家建设积累资金。 (2) 开征印花税,可以了解经济活动情况,从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秩序的建立。开征印花税,通过对各种应税凭证贴花和检查,可以及时了解经济活动的真实情况,便于对其他税种的征管,有利于配合其他经济管理部门贯彻实施各项经济法规,逐步提高各项经济合同的兑现率,促进经济行为规范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秩序的建立。 (3)开征印花税,有利于培养纳税人的自觉纳税意识。印花税实行由纳税人根据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自行购买并粘贴印花税税票的缴纳办法,并实行轻税重罚的措施。这些都有利于培养纳税人的自觉纳税意识。 二、印花税的征税范围 在《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已明确规定了应当纳税的项目,即税目。一般来说,列入税目的就要征税,未列入税目的不用征税。其征税范围如下: (1)购销合同,包括供应、预购、采购、购销结合及协作、调剂、补偿、贸易等合同。此外,还包括出版单位与发行单位之间订立的图书、报纸、期刊和音像制品的应税凭证,如订购单、订数单等。 (2) 加工承揽合同,包括加工、定做、修缮、印刷、广告、测绘、测试等合

税款征收方式有哪些

遇到财政税收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 问>>https://www.wendangku.net/doc/da15947371.html, 税款征收方式有哪些 税款征收方式是指税务机关依照税法规定和纳税人生产经营、财务管理情况以及便于征收和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的原则而采取的具体组织税款入库的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税款征收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查账征收。指税务机关按照纳税人提供的账表所反映的经营情况,依照适用税率计算缴纳税款的方式。适用于账簿、凭证、会计等核算制度比较健全,能够据以如实核算生产经营情况,正确计算应纳税款的纳税人。 (二)核定征收。税务机关对不能完整、准确提供纳税资料的纳税人,采用特定方法确定其应纳税收入或应纳税额,纳税人据以缴纳税款的一种征收方式。具体包括: 1.查定征收。指由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从业人员、生产设备、原材料消耗等因素,在正常生产经营条件下,对其生产的应税产品,查实核定产量、销售额并据以征收税款的一种方式。适用于生产规模

较小、账册不健全、产品零星、税源分散的小型厂矿和作坊。 2.查验征收。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应税商品,通过查验数量,按市场一般销售单价计算其销售收入并据以征税的方式。适用于对城乡集贸市场中的临时经营者和机场、码头等场所的经销商的课税。 3.定期定额征收。指对一些营业额、所得额不能准确计算的小型工商户,经过自报评议,由税务机关核定一定时期的营业额和所得税附征率,实行多税种合并征收方式。 核定征收适用于以下几种情况: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2)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应当设置账簿但未设置的; (3)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征收的; (4)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各类销售合同如何缴纳印花税.doc

各类销售合同如何缴纳印花税? 问:我企业地处北京,目前发生几类销售合同,包括一年内的销售合同、跨年度的销售合同、电子销售订 可能少缴,更多情况下是多缴了印花税。请问现在税务机关是否接受按照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征收印花税?如果接受的话,印花应该贴在什么凭证上进行核销? 答: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 纳税人以电子形式签订的各类应税凭证按规定征收印花税。 而企业地处北京,具体征收管理还应依据北京市相关规定执行,即:《 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地税地[2006]531号)第一条对纳税人以电子形式签订的各类应税凭证按 税人依据汇总明细表的汇总应纳税额,按月以税收缴款书的方式缴纳印花税,不再贴花完税。缴纳期限为次月的10 请企业依据上述规定对电子销售合同印花税进行完税。 2、印花税核定征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核定纳税人印花税计税依据:

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报告,逾期仍不报告的或者地方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未按规定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的。 地方税务机关核定征收印花税,应向纳税人发放核定征收印花税

通知书,注明核定征收的计税依据和规定的税款缴纳期限。 对于核定征收印花税,现在各地均有相关规定,企业地处北京,应按北京市相关规定,即:《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地税地[2004]256号)附件《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中明确规定,凡不能完整地提供应税凭证及计税依据或不能按规定设置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的纳税人,可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按照核定征收办法缴纳印花税。 第四条规定,纳税人申请采用核定办法缴纳印花税的,须填写《印花税核定缴纳申请审核表》,报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审核批准后,制作《印花税核定征收通知书》送达纳税人。 第八条规定,按照核定征收办法缴纳印花税的纳税人,应按月缴纳税款,并于次月10日前以缴款书形式办理入库手续。 第九条规定,按照核定征收方式缴纳印花税的纳税人,对于《印花税核定征收范围及比例表》规定以外的其他应税凭证,仍按现行规定据实完税贴花。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可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核定征收印花税,对于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后的核定征收项目应以缴款书办理入库手续,无需购花贴花。但对于核定征收范围外的其他应税凭证,仍按现行规定据实贴花。 (注:素材和资料部分来自网络,供参考。请预览后才下载,期待你的好评与关注。)

税款征收讲义

税款征收 一、税款征收的含义 (一)税务机关是税款征收征税的主要主体 除税务机关、税务人员以及经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委托的单位和个人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税款征收活动。 (二)税务机关必须依法征收税款未经法定机关和法定程序调整,征纳双方均不得随意变动。税务机关代表国家向纳税人征收税款,不能任意征收,只能依法征收。 (三)税款征收是税务机关将纳税人的应纳税款全部解缴入库、组织国家财政收入的行为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税收征管范围和税款入库预算级次,将征收的税款缴入国库。 二、税款征收方式 (一)查账征收 查账征收是指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提供的会计资料所反映的情况,依照税法相关规定计算征收税款的一种方式。它适用于经营规模较大、财务会计制度健全、能够如实核算和提供生产经营情况,并能正确计算税款,如实履行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二)查定征收 查定征收是指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从业人员、生产设备、原材料耗用情况等因素,查实核定其在正常生产经营条件下应税产品的数量、销售额,并据以征收税款的一种方式。 如果纳税人的实际应税产品数量超过查定数量时,由纳税人报请补征;如果纳税人的实际应税产品数量未够查定产量时,可由纳税人报请重新核定。在这种方式下,纳税人能很好控制购进材料及相应产量,但这种方式适用于会计账册不健全、生产不稳定的从事产品生产的纳税人。如小型厂矿和作坊等。 (三)查验征收 查验征收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应税产品,通过查验数量,按市场一般销售价格计算其销售收入并据以征税的方式。这种方式一般适用于经营品种比较单一,经营地点、时间和商品来源不固定的纳税单位。如城乡集贸市场的临时经营和机场、码头等场外经销商品的税款征收。 (四)定期定额征收 简称“双定” 征收,定期定额征收是指对一些营业额和所得额难以计算准确的小型工商户,经其自报评议,由税务机关调查核实其一定期限内的营业额、利润额,按照核定的营业额、利润额确定应纳税款的方式。这种方式适用于规模较小,账证不健全,难以提供完整的纳税资料的小型工商业户的税款征收。一般来讲它是由个体工商户自行申报经营额,然后由税务机关核定其营业额或所得额,再按照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如果纳税人在定期内生产经营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应税收入超过或低于其原定数额20%时,应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 调整;税务机关应在规定时间内予以重新核定。 (五)代扣代缴 代扣代缴是指按照税法规定,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法定义务人,在向纳税人支付款项时,从所支付的款项中直接扣收税款的方式。其目的是对零星分期、不易控制的税源实行源泉控制。如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其扣缴义务人为支付个人所得的单位。 (六)代收代缴代收代缴是指负有收缴税款的法定义务人,负责对纳税人应纳的税款进行代收代缴的方式。即由与纳税人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和个人在向纳税人收取款项时,依照税收法规的规定收取税款,并向税务机关解缴。这种方式一般适用于税收网络覆盖不到或很难控制的领域,如受托加工应缴消费税的消费品,由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工业企业委托加工工业产品,一律于委托方提货时由受托方代收代缴税款。

简易征收方式变为一般征税方式变化

关于改变简易征收方式变为一般征税方式问题 变更税款征收方式后纳税申报和会计核算都会发生变化,需要企业进一步提高税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水平,现将主要变化点归集如下: (一)、纳税申报变化 1、销售开票 同简易征收方式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各行业品种主要适用税率如下 2、进项抵扣 ◆抵扣范围 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25条规定,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买 价,是指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照规 定缴纳的烟叶税。 ?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下同)上注明的收费金额计算抵扣。 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抵扣方式 ?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方式 ?航天信息金税盘税控系统勾选抵扣; ?自行在线网上认证(需企业安装了网上认证系统及设备,税控扫描仪1000-10000不等,年服务费300元,可全额抵扣); ?税务大厅手工认证; ?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方式 将收到的海关进口增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相关信息,录入通用税务数据采集软件,采集整理后导入国税申报系统审核、抵扣(国税局网站可下载该软件) ?购进农产品抵扣方式 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 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购进农 产品,计算公式为: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抵扣方式 直接填报抵扣。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

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地税发[2008]47号 颁布时间:2008-6-24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现将省局制定的《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市(地)局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印花税核定征收的具体管理办法,并报省局备案。 2008年6月24日 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规范合同类应税凭证征收和缴纳行为,简化纳税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印花税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50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书立、领受《印花税条例》所列举应税凭证时,应按实际发生额计算贴花。并应设置《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确保及时、准确、完整、真实地登记应税凭证书立、领受情况。 第三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核定纳税人合同类印花税计税依据: (一)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或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税凭证的; (二)拒不提供应税凭证或不如实提供应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 (三)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办法的,未按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报告,逾期仍不报告的,或者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未按照规定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的。 第四条对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条件的纳税人,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依据纳税人当期实际销售(营业)收入、采购成本或费用等项目及确定的核定征税比例,计算征收印花税。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印花税税额=销售(营业)收入(采购成本、费用等)×核定比例×适用税率 第五条核定征收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和核定比例: (一)购销合同 1.工业企业:采购环节应纳的印花税,按采购金额的30-6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销售环节应纳的印花税,按销售收入的50-7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表

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表

附件1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 纳税人编码:鉴定期:年度金额单位:申报单位 地址 经济性质行业类别 开户银行账号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上年收入总额上年成本费用额 上年注册资本上年原材料耗费量(额) 上年职工人数上年燃料、动力耗费量 (额) 上年固定资产原值上年商品销售量(额) 上年所得税额上年征收方式 行次项目纳税人自报情 况 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意见 1 账簿设置情况 2 收入核算情况 3 成本费用核算情况 4 纳税申报情况 5 履行纳税义务情况 6 其他情况 纳税人对征收方式的意见: 经办人签章:(公章) 年月日主管税务机关意见: 经办人签章:(公章) 年月日 县级税务机关审核意见: 经办人签章:(公章) 年月日

附件2 回执 纳税人编码 纳税人名称 文书名称《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签收人 签收时间

=DZJE(541,321)-JZJE(545,321) =DLJE(541)-JLJE(545) 附件3 收入明细表 税款所属期:年度 纳税人编码: 纳税人名称: 一、未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前的收入总额明细 行次项目 收入额 各项目收入占收 入总额的比例 1 2 1 农、林、牧、渔业收入 2 制造业收入 3 加工、修理修配收入 4 批发和零售贸易业收入 5 交通运输业收入 6 建筑业收入 7 娱乐业收入 8 服务业-饮食业收入 9 服务业-旅游、广告、代理收入 10 服务业-中介机构收入 11 服务业-仓储业、租赁业、旅店业、其他服务业收入 12 其他行业收入 13 未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减计收 入前的收入总额合计[本行=1+ (12) 二、销售(营业)收入明细

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有哪几种

企业所得税有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两种方式。《税收征管法》第19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对账册健全,能正确核算收入、成本、费用,准确计算盈亏,并按规定报送财务会计、税务报表资料的纳税人,其企业所得税实行查账征收。按照企业所得税条例规定,纳税人应纳税额按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法定准予扣除金额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与企业会计利润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应纳税所得又称计税所得,是税法上的概念,会计利润是会计学上的概念。会计利润与计税所得的差异,要依照国家税收法规进行调整,才是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所得税适用比例税率为33%。但为了照顾小型企业,对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上的,按18%税率计征;3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的,按27%税率计征。而且对查账征收户实施“按年计算、分月或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的做法,这就有效地解决了企业旺淡季节盈亏不均的矛盾。这种征收方法的特点是以企业财务会计核算数额为其他,进行税收 调整作为计税依据,税负合理,体现着“所得多者多征,少者少征,无所得不征”的原则。 依照规定,对账册不健全,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收入及成本、费用凭证,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采取核定征收方式。核定征收一般又分为定额征收和定率征收。广东省基本是采取定带征率的做法。它是由各地级市地税局经测算后统一确定当地各行业的基本利润率,利润率乘以税率得出所得税带征率,经营收入(销售收入)乘以带征率直接得出应纳所得税额。不同行业之间的带征率会有差别,同一行业在当地执行同一个带征率。纳税人应以全部经营收入作为计税依据,申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由于它是以经营收入为计税依据,不是像查账征收户那样以应税所得额为计税依据,因此,不论企业盈亏如何,一律按月征税,年终也不进行汇算清缴。虽然这种方式,对保证国家税收收入,方便征收管理起着积极的作用。但它也有缺陷,特别与查账征收方式相比较,在具体到户的税收负担上可能不均衡,只能是基本合理或接近合理。

印花税改革最新之路

印花税呼唤改革 印花税面临新挑战 印花税是一个古老的税种。据资料显示,1624年始于荷兰,现有近百个国家征收此税。我国政府在1950年制定了《印花税暂行条例》。此后,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税制几经调整、简并,最后被停征。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国经济格局发生了重大变化,市场经济逐步确立,经济发展日益迅猛,国际国内经济交往频繁,为印花税的恢复征收提供了可行的经济环境和条件。1988年8月,国务院正式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恢复征收印花税。 印花税是对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应税凭证征收的一种税,亦称为凭证行为税。其特点是覆盖面大、税源涉及面广、税率低、税负轻、征收手续简便,负税人不感繁杂。这一税制充分体现了“取微用宏”、“简便易行”和“轻税重罚”的立法精神。由于印花税占税收总收入比重非常小,社会各界对印花税制关注不多,只是证券交易印花税征收税额猛增以后,社会各界才开始对证券交易以及印花税制重视起来。随着我国法制建设进程加快,《合同法》、《税收征管法》等重要法律陆续出台,印花税制必须与之相适应和衔接。同时,加入WTO后,印花税条例适用于中外企业,迫切需要理顺政策规定和重新制定征管办法,以保证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 透析印花税的问题与缺陷 当前,印花税政策及征收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如下: ——印花税政策及征管与现行的《合同法》不衔接。 《经济合同法》1982年7月1日开始实施,该法共列举11类合同,印花税

1988年10月开始实施,其《条例》基本根据《经济合同法》中的10类合同确定征税范围和税目、税率,合同名称大致相同。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经济合同法》一些条款已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国家对《经济合同法》进行了较大修改和完善,由于修改后的合同法包括的领域较宽、范围较广,因而定名为《合同法》。该法于1999年10月正式施行。《合同法》根据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对《经济合同法》原列举的有些合同涵盖的范围进行重新分设、扩大、取消和新增等,共列举了15类合同,合同名称变更较多、新增较多。合同名称变更的有5个:“购销合同”改为“买卖合同”,“财产租赁合同”改为“租赁合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改为“建设工程合同”,“加工承揽合同”改为“承揽合同”,“仓储保管合同”改为“仓储合同”;合同范围扩大了的有2个:“供用电合同”扩大为“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货物运输合同”扩大为“运输合同”,将客运合同也列入其中;取消了“财产保险合同”;新增了6个合同,即:“赠与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保管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新《合同法》实施2年来,由于社会经济活动中签订的各类经济合同名称与现行《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列举的合同名称不尽一致,税务部门在实际征管中将新的合同名称套用印花税的税目税率进行征收,造成印花税征收政策执行混乱。税务机关对应税凭证的鉴别与认定时常与纳税人的意见不一致,随意扩大征收范围或漏征漏管现象也时有发生,很容易引起行政执法中的争议。 ——印花税制与修改后的《税收征管法》法律条款不协同。 印花税具有与其他税种不同的特征,由纳税人自行贴花完税,且税率从低,立法的初衷是“轻税重罚”,《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可处以30倍以下的罚款。但《税收征管法》对于纳税人偷逃税或违规的处罚规定最高定为5倍的罚款。国家税务总局在《税收征管法》出台后,下文对印花税的处罚款作了适应性修改,5倍以下的罚款起不到对违法者的惩戒作用。 ——印花税制与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不相适应。

目前的税款征收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目前的税款征收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查账征收 查账征收,是指由纳税人依据账簿记载,先自行计算缴纳,事后经税务机关查账核实,如有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则多退少补的一种税款征收方式。这种征收方式适用于财务会计制度健全、能够如实核算和提供生产经营情况、正确计算应纳税款的纳税人。这些单位经税务机关审定同意,可以进行自行申报纳税,并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每年进行一到两次纳税自查,税务机关根据企业纳税情况进行纳税检查,然后按照税务机关检查的结果,办理退税或补税手续。 (二)查定征收 查定征收,是指由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生产设备等状况在正常条件下的生产、销售情况,对其生产的应税产品查定产量和销售额,然后依照税法规定和税率征收的一种税款征收方式。这种征收方式适用于产品零星、税源分散、会计账册不健全,但是能够控制原材料或进销货的纳税人。 (三)查验征收 查验征收,是指由税务机关对纳税申报人的应税产品进行查验后征税,并贴上完税证、查验证或盖查验戳,并据以征税的一种税款征收方式。这种征收方式适用于纳税人财务制度不健全,生产经营不固定,零星分散、流动性大的纳税人。 (四)定期定额征收 定期定额征收,是指税务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一定的程序,核定纳税人在一定经营时期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及收益额,并以此为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的一种税款征收方式。这种征收方式适用于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和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的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有关的设置账簿标准,难以查账征收,不能准确计算计税依据的个体工商户。 (五)代扣代缴 代扣代缴,是指依照税法规定,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法定义务人,在向纳税人支付款项时,从所支付的款项中直接扣收税款的一种税款征收方式。 (六)代收代缴 代收代缴,是指负有收缴税款义务的法定义务人,对纳税人应纳的税款进行代收代缴的一种税款征收方式。 (七)委托征收 委托征收,是指受托单位按照税务机关核发的代征证书的要求,以税务机关的名义向纳税人征收零散税款的一种税款征收方式。 (八)其他方式

印花税不征税范围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因此印花税的征收范围采用列举的方式,没有列举的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不需要贴花。 1.既有订单又有购销合同的,订单不贴花 在购销活动中,有时供需双方只填制订单,不再签订购销合同,此时订单作为当事人之间建立供需关系、明确供需双方责任的业务凭证,根据国税函(1997)505号文规定,该订单具有合同性质,需按照规定贴花。但在既有订单,又有购销合同情况下,只需就购销合同贴花,订单对外不再发生权利义务关系,仅用于企业内部备份存查,根据[1988]国税地字第025号文规定,无需贴花。 2.非金融机构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银行与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需要缴纳印花税,非金融性质的企业或个人签订的借款合同不需要缴纳印花税。企业向股东贷款是企业进行融资的常见方式,和股东所签订的借款合同,如果双方都不属于金融机构,无需贴花。 3.股权投资协议 股权投资协议是投资各方在投资前签订的协议,只是一种投资的约定,不属于印花税征税范围,无需贴花。 4.继续使用已到期合同无需贴花 企业所签订的已贴花合同到期,但因合同所载权利义务关系尚未履行完毕,需继续执行合同所载内容,即继续使用已到期合同,只要该合同所载内容和金额没有增加,无需再重新贴花。但如果合同所载内容和金额增加,或者就尚未履行完毕事项另签合同的,需要按照《印花税暂行条例》另行贴花。 5.委托代理合同 代理单位和委托方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凡仅明确代理事项、权限和责任的,根据国税发[1991]第155号文规定,不属于应税凭证,无需贴花。 6.货运代理企业和委托方签订的合同和开出的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 在货运代理业务中,委托方和货运代理企业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以及货运代理企业开给委托方的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根据国税发[1991]第155号、国税发[1990]173号文规定,不属于印花税应税凭证,无需贴花。 7.承运快件行李、包裹开具的托运单据 在货物托运业务中,根据国税发[1990]173号文规定,承、托运双方需以运费结算凭证作为应税凭证,按照规定贴花。但对于托运快件行李、包裹业务,根据(88)国税地字第025号文规定,开具的托运单据暂免贴花。 8.电网与用户之间签订的供用电合同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中英文)

Measures for Administration of the Levy of Income Tax on Non-tax-resident Enterprises by Assessment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 Issue: June 2010 CLP Reference: 3230/10.02.20 PRC Reference:国税发 [2010] 19号 Promulgated: 20 February 2010 Effective: 20 February 2010 (Issued by the State Administration of Taxation on, and effective as of, February 20 2010.) Guo Shui Fa [2010] No.19 Article 1:These Measures have been formulated pursuant to the PRC Enterprise Income Tax Law (the Enterprise Income Tax Law) and its Implementing Regulations and the PRC Law on the Administration of the Levy and Collection of Taxes (the Tax Collection Law) in order to regulate the assessment and levy of enterprise income tax on non-tax-resident enterprises. (国家税务总局于二零一零年二月二十日发布施行。) 国税发 [2010] 19号 第一条为了规范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 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Article 2:These Measures apply to the non-tax-resident enterprises specified in the second paragraph of Article 3 of the Enterprise Income Tax Law. The means for assessing the enterprise income tax of the resident representative offices of foreign enterprises shall be handled in accordance with relevant provisions.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非居民企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企业所得税核定办法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Article 3:A non-tax-resident enterprise shall keep account books in accordance with the Tax Collection Law and relevant laws and regulations, keep its accounts and do its accounting based on lawful and valid documents, accurately calculate its taxable income based on the principle of the matching of the functions it actually performs and the risks that it bears, and truthfully file and pay enterprise income tax. 第三条非居民企业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并应按照其实际履行的功能与承担 的风险相匹配的原则,准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Article 4:If a non-tax-resident enterprise has incomplete account books, there are gaps in its documentation that make the checking of its accounts impossible or the accurate calculation and truthful filing of its taxable income is not possible due to another reason, the tax authority shall have the authority to assess its taxable income by one of the following methods. 第四条非居民企业因会计账簿不健全,资料残缺难以查账,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准确计算并据实申报其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采取以 下方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1) Assessment of taxable income based on total revenue: applicable to non-tax-resident enterprises that can accurately calculate their income or deduce their total revenue by reasonable means but cannot accurately calculate their costs and expenses. The formula therefor is as follows: (一)按收入总额核定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于能够正确核算收入或通过合理方法推定收入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成本费用的非居民企业。计 算公式如下: taxable income = total revenue × profit rate determined by the tax authority.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 (2) Assessment of taxable income based on costs and expenses: applicable to non-tax-resident enterprises that can accurately calculate their costs and expenses but cannot accurately calculate their total revenue. The formula therefor is as follows: (二)按成本费用核定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于能够正确核算成本费用,但不能正确核算收入总额的非居民企业。计算公式如下: taxable income = total of costs and expenses ÷ (1 – profit rate determined by the tax authority) × profit rate determined by the tax authority. 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总额/(1-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 (3) Assessment of taxable income based on revenue converted from operational expenditures: applicable to non-tax-resident enterprises that can accurately calculate their operational expenditures but cannot accurately calculate their total revenue and their costs and expenses. The formula therefor is as follows: (三)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核定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于能够正确核算经费支出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收入总额和成本费用的非居民企业。计 算公式:

印花税的征税范围属于正列举

印花税的征税范围属于正列举 ,未列入印花税列举的征税范围的不征税。现对工作中常见的22种无须缴纳印花税的业务合同归纳总结,希望对纳税人有所帮助。 1.既有订单又有购销合同的,订单不贴花 在购销活动中,有时供需双方只填制订单,不再签订购销合同,此时订单作为当事人之间建立供需关系、明确供需双方责任的业务凭证,根据国税函 (1997)505号文规定,该订单具有合同性质,需按照规定贴花。但在既有订单,又有购销合同情况下,只需就购销合同贴花,订单对外不再发生权利义务关系,仅用于企业内部备份存查,根据 (88)国税地字第025号文规定,无需贴花。 2.非金融机构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银行与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需要缴纳印花税,和非金融性质的企业或个人签订的借款合同不需要缴纳印花税。企业向股东贷款是企业进行融资的常见方式,和股东所签订的借款合同,如果双方都不属于金融机构,无需贴花。 3.股权投资协议 股权投资协议是投资各方在投资前签订的协议,只是一种投资的约定,不属于印花税征税范围,无需贴花。 4.继续使用已到期合同无需贴花 企业所签订的已贴花合同到期,但因合同所载权利义务关系尚未履行完毕,需继续执行合同所载内容,即继续使用已到期合同,只要该合同所载内容和金额没有增加,无需再重新贴花。但如果合同所载内容和金额增加,或者就尚未履行完毕事项另签合同的,需要按照《印花税暂行条例》另行贴花。 5.委托代理合同

代理单位和委托方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凡仅明确代理事项、权限和责任的,根据国税发[1991]第155号文规定,不属于应税凭证,无需贴花。 6.货运代理企业和委托方签订的合同和开出的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在货运代理业务中,委托方和货运代理企业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以及货运代理企业开给委托方的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根据国税发[1991]第155号、国税发[1990]173号文规定,不属于印花税应税凭证,无需贴花。 7.承运快件行李、包裹开具的xx据 在货物托运业务中,根据国税发[1990]173号文规定,承、托运双方需以运费结算凭证作为应税凭证,按照规定贴花。但对于托运快件行李、包裹业务,根据 (88)国税地字第025号文规定,开具的托运单据暂免贴花。 8.电网与用户之间签订的供用电合同 根据财税[2006]162号文规定,电网与用户之间签订的供用电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列举征税的凭证,不征收印花税。 xx地方税务局的规定: 根据税三 (1988)776号文规定,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的购销合同不包括供水、供电、供气(汽)合同,这些合同不贴花。 9.会计、审计合同 根据 10.工程监理合同 xx地方税务局的规定:

什么情况下要交印花税

什么情况下要交印花税 篇一:常见的22种合同不需缴纳印花税 常见的22种合同不需缴纳印花税 印花税的征税范围属于正列举,未列入印花税列举的征税范围的不征税。现对工作中常见的22种无须缴纳印花税的业务合同归纳总结,希望对纳税人有所帮助。 1.既有订单又有购销合同的,订单不贴花 在购销活动中,有时供需双方只填制订单,不再签订购销合同,此时订单作为当事人之间建立供需关系、明确供需双方责任的业务凭证,根据国税函(1997)505号文规定,该订单具有合同性质,需按照规定贴花。但在既有订单,又有购销合同情况下,只需就购销合同贴花,订单对外不再发生权利义务关系,仅用于企业内部备份存查,根据(88)国税地字第025号文规定,无需贴花。 2.非金融机构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银行与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需要缴纳印花税,和非金融性质的企业或个人签订的借款合同不需要缴纳印花税。企业向股东贷款是企业进行融资的常见方式,和股东所签订的借款合同,如果双方都不属于金融机构,无需贴花。 3.股权投资协议

股权投资协议是投资各方在投资前签订的协议,只是一种投资的约定,不属于印花税征税范围,无需贴花。 4.继续使用已到期合同无需贴花 企业所签订的已贴花合同到期,但因合同所载权利义务关系尚未履行完毕,需继续执行合同所载内容,即继续使用已到期合同,只要该合同所载内容和金额没有增加,无需再重新贴花。但如果合同所载内容和金额增加,或者就尚未履行完毕事项另签合同的,需要按照《印花税暂行条例》另行贴花。 5.委托代理合同 代理单位和委托方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凡仅明确代理事项、权限和责任的,根据国税发[1991]第155号文规定,不属于应税凭证,无需贴花。 6.货运代理企业和委托方签订的合同和开出的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 在货运代理业务中,委托方和货运代理企业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以及货运代理企业开给委托方的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根据国税发[1991]第155号、国税发[1990]173号文规定,不属于印花税应税凭证,无需贴花。 7.承运快件行李、包裹开具的托运单据 在货物托运业务中,根据国税发[1990]173号文规定,承、托运双方需以运费结算凭证作为应税凭证,按照规定贴花。但对于托运快件行李、包裹业务,根据(88)国税地字第025号文规定,开具的托运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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