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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诉法鉴定意见证据方面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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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诉法鉴定意见证据方面的完善

作者:曹明春

来源:《商情》2013年第52期

【摘要】鉴定意见作为法定证据之一,必须具有证明力和证明能力。以往刑诉法规定不足,无法保证鉴定意见的科学性。刑诉法修改后,通过相关规定,在证明力和证明能力方面使鉴定意见得到完善。

【关键词】鉴定意见;证明力;证明能力

刑事诉讼中的鉴定有助于查明案件事实,在司法实践中得到广泛应用,由于受诸多因素的影响,目前的鉴定效果并不理想,难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新刑事诉讼法对鉴定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严格鉴定程序与监督审查;当事人对鉴定意见的异议处理;鉴定人的出庭质证等,使得鉴定意见能够更好的证明案件事实,增强了鉴定意见的证明力和证明能力,使之更具有说服力。

一、新刑诉的规定增强了鉴定意见的证明力

证据必须具备证据能力和证明力,才能转化为法庭定案的根据。证据能力是法律问题,即它的法律资格,证明力则属于事实问题,指证据所具有的证明作用和证据价值。鉴定意见要成为法庭定案的根据,必须同时具备证据能力和证明力。

(一)新刑诉的规定提高了鉴定意见的权威性

以往对鉴定程序的启动、鉴定过程、鉴定人员资质、鉴定材料的保管、对于鉴定异议的解决,规定不够完善,导致多次鉴定、重复鉴定问题突出,结论相互之间存在矛盾,错误鉴定导致冤假错案。鉴定意见的可靠性、合法性下降。新刑事诉讼法对这些方面进行了修改,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资质进行了规定,对鉴定材料和鉴定过程也提出了要求。如果鉴定人有需要回避的情形,必须回避。鉴定意见如果违反了法律的规定,鉴定意见直接排除,不能证明案件事实。新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使鉴定意见能够更好地发挥作用。这些新的规定使鉴定意见能更好的证明案件事实,保证鉴定意见的客观性与合法性,增强了鉴定意见的证明力,提升了鉴定意见的权威性。

(二)新刑诉确定了对缺陷的鉴定意见的处理方式

无论是被告人还是被害人,对鉴定意见存有疑问的,在侦查阶段和法庭审理阶段都可以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法院对鉴定意见存有疑问的,也可以依法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准确的说,对于申请重新鉴定或是补充鉴定,都不是对原鉴定的全部否认,而是对瑕疵证据的补足。新刑诉对当事人有异议的鉴定意见,赋予他们申请重新鉴定的权利,这使原来证明力不足或有错误的鉴定意见能够得到补正。如果说补充鉴定的作用在于对鉴定意见的证明力作出必要补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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