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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公司不良贷款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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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担保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不良担保贷款管理,理顺和完善不良担保贷款管理体制和机制,不断提高不良担保贷款管理水平和处置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不良担保贷款,是指按照我公司担保贷款质量分类管理规定,认定结果为次级、可疑与损失类的客户担保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不良担保贷款管理,是指根据不良担保贷款的内在特性,通过科学的管理方法与流程,对不良担保贷款实行全面管理与最佳处置的过程,包括不良担保贷款日常管理、处置管理、责任认定与考核等各环节。

我公司法律事务部是不良担保贷款的牵头管理部门。

第四条不良担保贷款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真实反映。真实、准确、客观地统计和反映不良担保贷款分类认定、尽职调查、减值准备计提及使用、清收处置、费用摊销、损失问责等各环节工作情况。

(二)精细管理。通过管理内容、管理方式、管理技术的创新和完善,不断提高不良担保贷款管理水平,实现不良担保贷款精细化管理。

(三)尽职追索。不良担保贷款管理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加强不良担保贷款管理,及时、合理地运用多种方式向借款人、反担保人等还款义务人追索。

(四)优化处置。不良担保贷款处置过程中要处理好加快处置与实现处置收益最大化的关系,通过处置时机选择、处置方式比较与定价机制的不断完善,努力实现不良担保贷款的最佳处置。

(五)依法合规。不良担保贷款管理和清收处置全过程,均须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格规范操作,防范操作风险。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公司的所有不良担保贷款。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六条法律事务部牵头负责不良担保贷款的管理工作,业务发展部、风险管理部、综合办公室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不良担保贷款管理工作。

第七条公司相关部门职责

(一)法律事务部牵头负责全公司不良担保贷款管理,制定本公司不良担保

贷款管理的实施细则,监测、分析、报告全公司不良担保贷款和清收处置情况,审查、审批本公司的不良担保贷款处置项目,做好不良担保贷款诉讼清收、委托清收、以物抵债及呆账核销项目的组织与申报,开发、管理和维护不良担保贷款信息管理系统。

(二)业务发展部负责本公司担保贷款质量分类系统维护,负责对不良担保贷款客户进行尽职调查,搜集客户收入及财产相关信息,分析客户偿债能力,制定清收处置方案,逐户做好客户不良担保贷款的日常管理、催收及处置工作。配合法律事务部做好本公司不良担保贷款的其他日常管理工作。

(三)法律事务部门按照诉讼案件转授权规定,负责本公司不良担保贷款依法清收相关法律事务;提供相关法律咨询审查意见。

(四)业务发展部利用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以及集团关联企业信息管理子系统,查询借款人、反担保人在各金融机构贷款余额、贷款归还、最新联系方式等信息,以查找追收线索和处置信息。

(五)计划财务部负责不良担保贷款损失责任认定工作。

第八条公司部门及岗位之间应密切配合,建立定期沟通机制,共同做好不良担保贷款管理工作。

第三章分类认定与移交

第九条不良担保贷款分类认定按照我公司信贷资产质量分类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正常担保贷款转为不良担保贷款以及不良担保贷款转为正常担保贷款后,均应办理担保贷款移交相关手续。

转为不良担保贷款的,原则上要在业务发展部进行责任评议后1个月内移交到法律事务部(或相关岗位人员,下同)管理;转为正常贷款的,原则上要在转为正常贷款1个月内移交到业务发展部(或相关岗位人员,下同)管理。

第十一条担保贷款移交由公司相关部门及人员实施。

第十二条担保贷款实行按户移交。对同一客户既有正常担保贷款又有不良担保贷款的,暂不移交。

第十三条正常担保贷款转为不良担保贷款的移交程序:

(一)业务发展部提交不良担保贷款移交报告、责任评议相关资料以及档案资料清单(不涉及具体档案移交,下同)。

1.不良担保贷款移交报告的内容:借款客户基本情况,包括资产负债,生产经营、现金流量等;我公司担保贷款情况,包括担保贷款发放与收回、反担保人、抵(质)押物存在的瑕疵(如有)、主债及担保诉讼时效等;贷款及客户相关档案资料的管理与缺失情况;担保客户是否存在注册(或项目)资金不到位、抽逃资金、转移资产等情况;不良担保贷款成因与面临风险因素分析;已采取的资产保全与追索措施及效果;下一步处置工作的建议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等。

2.责任评议资料包括不良担保贷款责任评议报告(复印件)及相关资料。

3.档案资料清单包括所有入档资料明细。

(二)法律事务部对照档案资料清单对客户档案(由综合档案管理部门管理)逐一进行核对,重点对借款合同、反担保合同、抵(质)押合同的诉讼时效、执行时效等进行审核,必要时咨询法律顾问意见。对有瑕疵的,业务发展部应尽快采取补救措施;无法补救的,出具相关书面说明。

法律事务部组织展开不良担保贷款尽职调查,攥写尽职调查报告(具体要求见本办法第五章相关内容)。尽职调查报告连同业务发展部提交的不良担保贷款移交报告、责任评议资料、档案资料清单及相关说明(如有)等资料,经部门负责人审定后存档,完成不良担保贷款移交。

第十四条不良担保贷款转为正常担保贷款移交程序为:

(一)法律事务部提交贷款移交报告和档案资料清单。

1.贷款移交报告内容:担保客户基本情况、我公司担保贷款及反担保情况、清收转化不良担保贷款的措施、成效以及对今后担保贷款管理工作的建议等。

2.档案资料清单包括所有入档资料明细。

(二)业务发展部对照档案资料清单对客户档案逐一进行核对。对发现的问题,法律事务部应尽快采取补救措施;无法补救的,出具相关书面说明。

业务发展部进行实地调查,重点对客户经营、我公司担保贷款风险情况进行调查,查找担保贷款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风险点,提出有针对性的改进意见和建议。调查报告连同风险管理部门提交的移交报告、档案资料清单及相关说明(如有)等资料,经部门负责人审定后存档,完成担保贷款移交。

第十五条担保贷款移交完成前,各相关部门对拟移交担保贷款的管理责任不变。业务发展部与法律事务部要加强配合,避免因移交影响担保贷款管理相关工作。

担保贷款移交后,及时将移交资料清单、尽职调查报告等相关信息录入不良

担保贷款管理信息系统。

第四章日常管理

第十六条担保贷款形成不良后实行移交管理制度,即公司在贷后管理岗位(部门)和风险管理岗位(部门)之间移交,实行换手管理。

第十七条实现不良担保贷款管理责任制。公司合理设置不良担保贷款管理岗位,配备与业务开展相适应的人员。不良担保贷款管理岗位人员是不良担保贷款管理与清收的直接责任人,其部门负责人、主管副总经理、总经理对不良担保贷款日常管理负领导责任。

第十八条不良担保贷款日常管理应围绕不良担保贷款催收、主债权与担保权利维护、现场检查、信息搜集、统计监测、重要事项报告等工作开展,按要求做好资产估值、减值准备计提、信息系统维护、档案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十九条实行不良担保贷款日常管理工作备忘制度。

以工作日志、会议纪要、调查报告、专题报告等方式记录日常管理工作,及时反映和报告不良担保贷款管理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关工作建议。

对重大事项记录内容要入档留存。

第二十条做好不良担保贷款尽职催收和追索,积极维护我公司债权。

(一)根据不良担保贷款到期、逾期及担保贷款反担保、抵(质)押情况,选择采用电话、短信、电子邮件、催收函/通知书、律师函(附授权委托书)、公证催收、实地上门、委托清收(合作催收)、诉讼(仲裁)等各种可能的方式及时向借款人、反担保人等还款义务人催收不良担保贷款本息,督促相关方在催收通知书签章后做回执留存。

(二)对借款人、担保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等拒绝在催收通知书上签章的,可具体情况采取公证送达、依法诉讼等方式中断诉讼时效。

对有必要或必须采取诉讼(仲裁)方式进行追偿的,应按照我公司诉讼案件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进行诉前论证并按规定报批后实施,风险部门向法律部门提交起诉申请和相关资料;法律部门对案件事实和起诉理由进行审查,按规定进行诉前论证,履行审批程序后实施。要避免胜诉后收回资产可能性极小、诉讼成本大于诉讼效益、单纯为保持诉讼时效的诉讼或以诉讼代替日常催收与追索。

(三)密切关注不良担保贷款诉讼时效、反担保、抵(质)押担保期限、申请执行期限、资产查封、续封期限、资产冻结期限、申报债权期限等,及时主张

权利,确保我公司债权及相关权利受法律保护。

第二十一条加强现场检查,及时发现担保贷款风险变化情况。

(一)根据不良担保贷款及客户情况,每月至少对借款人进行一次现场检查。及时了解借款人、保证人及其他还款义务人生产经营、资产负债、现金流量、欠缴税款及职工工资、改制重组、主要负责人变更、工商登记、股权结构、或有负债、涉诉案件等影响我公司债权安全的重大情况,及时反映贷款风险变化,提出风险化解的建议。

(二)加强对担保贷款抵(质)押物的管理、使用以及抵(质)押擅自处置或重复抵(质)押给其他债权人。

(三)积极参与企业改制,防范企业逃废、悬空我公司债权。

(四)对借款人、反担保人主体资格丧失,隐匿、转移和毁损资产、抽逃资金等行为要及时报告,迅速采取应对措施。

第二十二条加强对贷款抵押物的追查,通过行使抵押权收回贷款,落实还款责任。

第二十三条做好信息搜集,及时掌握客户风险信息。

(一)及时了解公司借款人股权结构、股本金额、控股股东、股票市值的变化、重要事项公告等情况。

(二)密切关注集团客户、家族企业、控股公司、担保公司等关联企业的最近动向;关注客户领导班子成员,特别是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遵纪守法等相关情况,防范客户因领导班子成员违法犯罪行为引发的贷款风险。

(三)多渠道搜集、查找借款人、反担保人存款、贷款及信用记录等相关信息。

利用人民银行征信系统(PCRS)功能,查询借款人、反担保人相关信息,为不良担保贷款处置决策提供参考。

(四)加强与监管部门及金融同业合作,掌握其他债权人对借款人、反担保人采取的维权措施及效果等相关信息。

第二十四条按照信贷资产减值准备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做好不良担保贷款减值准备各相关工作。

第二十五条不良担保贷款管理信息系统维护。及时将不良担保贷款日常管理工作中获取的数据、信息等相关资料完整录入不良担保贷款管理信息系统,做好系统日常维护。充分利用系统的信息查询、数据生成、风险提示等功能,提高

不良担保贷款电子化管理水平。

第二十六条统计监测。各相关部门配合做好不良担保贷款统计监测工作:(一)业务发展部负责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完成信贷资产质量分类,为管理信息部门统计不良担保贷款数据提供支持;

(二)管理信息部门负责汇总不良担保贷款数据,同时负责对外信息披露;

(三)法律事务部负责对全公司不良担保贷款余额增减、不良担保贷款率变化情况进行监测,全面掌握资产质量状况及其变化趋势。

第二十七条分析报告。风险管理部门负责编写本公司不良担保贷款分析报告,内容包括:不良担保贷款基本情况、地区和客户结构情况、不良担保贷款清收转化情况、新发生不良担保贷款成因分析、不良担保贷款变化趋势预测、贷款损失及减值准备变动情况。分析报告应做到数据真实、准确,原因分析全面、深入,趋势分析合理、科学,措施及时、有效。

第二十八条档案管理。不良担保贷款档案管理纳入全公司担保贷款业务档案管理体系。各类不良担保贷款处置项目申报案卷,应以原件归档。

还款免息、以物抵押、呆账核销等各类不良担保贷款处置项目申报案卷,以项目申报原卷归入担保贷款业务客户档案保全类管理。

第五章尽职调查与估值

第二十九条不良担保贷款尽职调查是以某一时点的不良担保贷款为基数,从客户基本情况、生产经营、资产负债、我公司担保贷款、抵(质)押、反担保情况、不良担保贷款处置、影响受偿的其他因素等方面,对不良担保贷款进行全面调查,摸清不良担保贷款现状,掌握借款人,反担保人的有效资产和偿债能力,揭示不良担保贷款清收潜力。

第三十条尽职调查原则上每半年进行一次(使用6月末、12月末相关数据)。对新发生的不良担保贷款,应在不良担保贷款移交前完成尽职调查,对出现重大情况的客户应随时调查;对已确定清收处置预案的,视预案具体实施情况确定是否开展尽职调查。

不良担保贷款尽职调查实行双人(及以上)调查。必要时,组建公司相关人员参加的调查小组。

第三十一条不良担保贷款尽职调查采取现场调查与非现场调查想结合方法进行,内容包括借款人和反担保人的基本情况、生产经营情况、资产负债情况、

现金流量、或有负债、涉诉案件、债务人还款意愿、贷款抵(质)押物情况等。

(一)对维持经营客户,以调查客户生产经营,可偿债现金流为主,充分利用已经外部审计的财务报表、公司对外公布报表等信息。

(二)对处于停产半停产情况的客户、报表数据存在严重问题或无财务报表客户,应通过走访借款人和担保人等还款义务人、主管部门、控股股东,以及当地工商、税务、法院、房地产管理等相关部门,加强实地调查,查找可处置的有效资产。重点调查房产、土地类资产及对外投资等。

第三十二条不良担保贷款尽职调查完毕后,应逐户形成书面调查报告。

调查报告应记录尽职调查工作开展情况,逐一明确借款人和反担保人偿债现金流、有效资产与负债、需优先清偿债务、担保抵(质)押物评估情况,以及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的有效性等尽职调查信息,满足不良的款估值需要,并为不良担保贷款处置方式的选择和处置时机的确定提供参考。调查报告应附必要的调查表格、客户财务报表、相关情况说明等。

尽职调查相关信息,应按要求录入不良担保贷款管理信息系统。

第三十三条不良担保贷款调查相关人员,应保证尽职调查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和误导性陈述。

第三十四条不良担保贷款估值是在尽职调查的基础上,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对不良担保贷款在某一时点的价值进行内部估算的过程。

不良担保贷款估值除考虑债务责任人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和偿债意愿,以及抵(质)押物权属、价值等因素外,还要考虑国家政策、地方经济环境、金融生态环境等相关因素影响。

第三十五条对处置预案已经有权部门审批、明确具体处置方式的不良担保贷款,处置预案预计的不良担保贷款回收或转化金额即为不良担保贷款估值结果;对尚未确定不良担保贷款清收处置预案的,采用假设清算与现金流折现相结合的方法估值。

第三十六条假设清算方法是在假设企业清算偿债情况下,给予企业的总资产和总负债,剔除不能把用于偿债的无效资产和实际不必要偿还的无效负债,按照清算过程中的偿债顺序,考虑优先受偿权,分析测算我公司不良担保贷款在某一时点从借款人、反担保人、抵(质)押物变现等所获受偿金额,尽而估算不良担保贷款价值的方法。

现金流折现法是指在合理预计企业未来现金流和可偿债资金基础上,按照一

定的折现率和期限计算偿债资金现值,估算不良担保贷款价值的方法。

某客户不良担保贷款估值:A =A1×ó+A2×(1-ó)

其中,A1为假设清算法测算的不良担保贷款价值;

A2为现金流折现法测算的不良担保贷款价值;

ó为客户破产清算的可能性,其数值在[0,100%]之间,具体由测算人员确定。

例如,在估值时点客户进入破产清算阶段,则ó取值为100%。A=A1.

第三十七条不良担保贷款估值原则上每半年组织一次,在不良担保贷款尽职调查完毕后进行。

不良担保贷款估值由公司发起,利用不良担保贷款尽职调查的相关资料通过不良担保贷款管理信息系统估值。估值结果报不良担保贷款管理(估值)岗初审并由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总经理审定。

不良担保贷款估值实行双人测算、交叉复核与关系人回避制度。

第三十八条不良担保贷款估值结果可用于研究制定不良担保贷款处置预案,分析评价不良担保贷款的最终处置结果,整体测评不良担保贷款损失状况,并可作为贷款分类形态调整、减值准备计提的参考。

第三十九条不良担保贷款尽职调查数据与估值信息是我公司的商业秘密。为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对外提供。

第六章处置管理

第四十条不良担保贷款处置是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综合运用各种清收、转化、处置方法和手段,以实现不良担保贷款回收、风险化解以及损失核销的全过程经营行为。

第四十一条不良担保贷款清收处置执行以下制度:

(一)审处分离。按照业务操作流程实行不良担保贷款清收处置与项目审查、审批相分离。

(二)集体审议与授权审批。采用以物抵债、呆账核销、委托清收等不良担保贷款处置方案时,均须经集体审议并严格按授权审批。

(三)关系人回避。在不良担保贷款催收、现场检查、处置方案制定、报批及实施过程中,与借款人、反担保人及其他还款义务人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应予回避,不得干预或影响他人决策。

(四)招标选定中介机构。在选聘评估、审计、律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时,若不涉及我公司商业秘密且对项目处置无负面影响,原则上要由公司统一采取招标或其他方式择优选定,并根据中介机构工作绩效定期评议和调整。

(五)项目小组。对不良担保贷款处置过程中涉及的调查、处置商谈、预案制定与实施等各环节,均须由两人以上(含)共同完成。对处置难度大、额度高、情况复杂的项目,应成立专门工作小组。

(六)风险报告,在不良担保贷款清收处置过程中,发现侵害或影响我公司合法权益的各种行为或风险隐患时,应及时采取有效应对措施并逐级报送。

对符合重大分先时间范围的事项,按照风险报告制度的相关规定报告。

第四十二条处置方式的选择。应遵循成本效益和风险控制原则,综合考虑借款人、反担保人的偿还能力和意愿、抵(质)押物变现及担保贷款风险情况,合理分析、综合比较、择优选择。不良担保贷款处置可选择一种或综合运用多种处置方式,加快处置进度、降低处置损失。在同等条件下,现金清偿优于非现金清偿。

要结合实际,在依法合规前提下积极探索和创新不良担保贷款处置方式和手段。采取创新方式处置不良担保贷款的,须报公司董事长审批。

第四十三条不良担保贷款处置方式包括现金清收、重组转化、以物抵债、削债型债物重组、呆账核销以及符合政策制度规定的其他处置方式等。

第四十四条现金清收,即通过借款人、反担保人及其他还款义务人追偿,以货币资金方式收回不良担保贷款本息的行为。现金清收包括银企协议清收、诉讼清收、行使抵(质)押权变现清收、企业破产、关闭(解散)清算清收等。

第四十五条重组转化包括贷款重组与企业改制。根据公司贷款重组管理的相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不良担保贷款可进行重组。

凡在我公司有融资余额的客户,在实施改制前,公司均须将客户改制方案按规定报批。

第四十六条以物抵债,即当债权到期、但债务人无法用货币偿还债务时,或债权虽未到期、但债务人已出现严重经营问题或其他足以影响债务人按时足额用货币资金偿还债务时,或当债务人完全丧失清偿能力,反担保人也无力以货币资金代为偿还债务时,经我公司与债务人、反担保人或第三人协商同意,或经人民法院、仲裁机构依法裁决,债务人、反担保人(或第三人)以实物资产或财产权作价抵偿我公司债权的行为。实施以物抵债应优先选择易保值、易变现的资产,

尽快实现处置回收入账,有效落实抵债资产减值准备制度。

第四十七条削债型债务重组,即借款人发生财务困难、无力按期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经债权人与借款人、反担保人及其他还款义务人协商一致,在确保减免和重组后能如期偿还剩余债务的前提下,债权人通过对借款人减免部分本息,重新确定借款人、借款金额、期限、利率、担保、品种、还款方式等的债务安排。

第四十八条呆账核销,即对符合呆账认定条件的不良担保贷款本息债权,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报批并使用相应资产减值准备进行冲销的行为。呆账贷款核销须按规定程序报批,并提供符合核销认定条件的确凿证据。要严格执行呆账核销保密制度,对未依法终结债权与债务关系的贷款继续追索。

第四十九条转化及其他,处置结果为不良担保贷款转出。主要包括客户偿还积欠本息带动剩余部分贷款本金形态上调等情况。

第五十条不良担保贷款处置可选择一种或综合运用多种处置方式,加快处置进度,降低处置损失。在同等条件下,现金清偿优先于非现金清偿。

结合实际,在依法合规前提下积极探索和创新不良担保贷款处置方式的手段。采取创新方式处置不良担保贷款的,须报公司审批。

第五十一条不良担保贷款处置过程中,对尽职调查、估值、与各相关方初步商后谈,能够明确不良担保贷款处置方式、工作措施、实施计划及不良担保贷款本息预计损失情况的,应制定不良担保贷款处置预案,按规定程序和权限报批或实行备案管理。

第五十二条处置预案内容包括:客户基本情况、生产经营、资产负债、我公司贷款及拨备计提、处置方式选择和比较、工作措施及时间安排、预计处置损失(或债权清偿情况)等,重点说明处置预案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第五十三条处置预案制定。原则上,单客户不良担保贷款余额在100万元以上至300万元之间的,处置预案由分管部门制定;客户不良担保贷款余额在300万余(含)以上的,处置预案由公司制定。

对新发生的不良担保贷款,在交接完毕后应尽快制定不良担保贷款处置预案。但因各种原因,暂不能制定较完善处置预案的,应根据借款人及不良担保贷款实际制定相应的资产保全、风险防范措施和工作计划,及时向公司(风险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十四条处置预案报批。不良担保贷款处置预案应通过不良担保贷款管理信息系统报批。

法律事务部负责人对不良担保贷款处置预案进行审核,逐户提交相关的审查小组或委员会审议,并按规定权限审批。

第五十五条处置预案报备。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按处置预案审批权限实行报备制度:

(一)担保贷款客户已进入破产程序且不涉及破产重整、破产和解或贷款客户已经公司同意列入政策性破产名单的。

(二)我公司已同意客户贷款重组的。

(三)预计处置预案实施后不良担保贷款本息无损失的。

(四)对已审批的处置预案进行调整,调整后处置预案优于原预案的。

(五)根据我公司诉讼案件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诉讼清收且不涉及还款免息、以物抵债等处置方式的。

第五十六条处置预案调整。对客户生产经营变化、处置预案实施前提条件改变以及清收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等,要适时调整处置预案,并按规定报批或报备。

第五十七条处置预案实施。处置预案批复后应尽快组织实施,建立项目小组,落实责任制度。

处置预案实施过程中,涉及以物抵债、还款免息、重组转化、呆账核销等具体业务的,要按该业务的审批权限和业务管理办法要求报批。

第五十八条不良担保贷款处置回收的款项,在优先支付实现债权的费用后应按照先本后息顺序据实入账,并进行相应会计核算。

对核销后尚具有追索权的呆账要及时转入“帐销案存资产”科目核算。

第五十九条案例分析。不良担保贷款清收处置过程中要注意收集、整理有关资料、信息,根据处置金额、回收率、处置方式不同,及时总结处置经验,全面分析损失原因,揭示信贷管理工作中的经验和教训。千万元以上不良担保贷款处置完毕后,各相关部门要认真总结清收处置情况,形成具体案例分析报公司。

第五章考核与奖惩

第六十条建立不良担保贷款考核奖惩机制。加强不良担保贷款考核,重点考核整体不良担保贷款水平和不良担保贷款回收情况,以不良担保贷款率指标考核总体资产质量、以不良担保贷款现金清收率与拨备节约金额考核不良担保贷款回收水平、以不良担保贷款迁徙率考核风险结构状况、以担保拨备覆盖率考核风

险抵补能力等;对担保质量劣变负有管理责任的客户经理,按照不良担保贷款管理责任认定办法的相关要求进行问责。

加大相关人员薪酬分配与不良担保贷款及其清收处置的挂钩力度,对不良担保贷款清收处置的有功人员和部门在绩效工资分配时予以相应奖励。

第六十一条实现不良担保贷款责任分析报告制度。不良担保贷款形成后向风险管理部门移交前,应由贷后管理部门编写不良担保贷款责任分析报告,对不良担保贷款形成的原因和责任人进行分析和报告,并将此分析报告作为移交要件提交风险管理部门;对于预计将形成重大损失或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贷款还应在报告中提出责任追究的初步方案,并同时移交内控合规部门进行处理。

第六十二条实行不良担保贷款损失责任认定与追究制度。对已形成的担保损失,在申报呆账核销、抵债资产损失列支前,均须由计划财务部牵头,业务发展部、风险管理部等部门参加进行不良担保贷款损失责任认定、经认定存在主观责任的,应明确相关的责任人,包括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和总经理,提出对责任人的处理意见。综合办公室负责按规定落实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

(一)风险管理部组织开展不良担保贷款损失责任认定,应对担保贷前调查、审查审批、贷款发放、贷后管理以及不良担保贷款清收处置各环节进行合规检查和责任认定,包括对不良担保贷款责任分析报告进行再确认。

不良担保贷款处置方案,由公司股东会进行责任认定。

(二)风险管理部门在审查呆账核销、抵债资产损失列支等业务时,须将贷款损失责任认定和责任人处理相关文件作为审查内容之一。

第六十三条实行不良担保贷款相关责任人登记查案制度。

建立不良担保贷款损失相关责任人汇总登记台账(包括责任人姓名、岗位及职务、违规违纪事实、所受处分等);综合办公室负责对职责范围内的不良担保贷款责任人的具体处理情况登记造册,留档备查。

第六十四条监督检查。风险管理部要将不良担保贷款管理纳入内控检查范围,明确监督检查程序、环节和重点,根据不良担保贷款的风险状况及年度工作重点,牵头相关业务部室统筹安排开展专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发现违规违纪行为的,按照《员工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理。

风险管理部门要对公司的业务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整改工作中的问题,不断完善风险管理,规范操作流程,提高全公司不良担保贷款管理水平。

第六章附则第六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信用社(银行)不良贷款管理办法

信用社(银行)不良贷款管理办法 信用社(银行)不良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XX市农村信用社信贷资产质量,规范不良贷款管理行为,提高不良贷款处置效率,确保不良贷款价值回收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辽宁省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XX市农村信用社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贷款系指按贷款期限管理划分(四级分类)的后三类贷款: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呆账贷款,或按贷款风险程度划分(五级分类)的后三类: 次级类贷款、可疑类贷款、损失类贷款。 第三条不良贷款管理应遵循的原则: (一)依法合规原则。不良贷款管理与处置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政策及省联社的有关规定,规范操作。 (二)真实反映原则。要真实、准确、客观地统计和反映不良贷款分类、认定、 调查、估值、问责等环节工作情况。 (三)处置减损原则。不良贷款形成以后,应通过调查和完善手续等手段,防止 不良贷款价值贬损,并及时清收、转化和处置,实现不良贷款价值回收最大化。 (四)损失补偿原则。基层信用社应根据自身贷款风险的大小,有计划地逐步提 高风险拨备水平,并及时处理与消化处置损失。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XX市农村信用社所有不良贷款的管理。 第二章不良贷款管理的组织

第五条不良贷款管理工作,实行省联社、市联社、县联社、基层社四级管理,各级风险管理部门负责本级不良贷款的管理、处置、监测和分析工作。 第六条省联社风险管理部负责全省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管理制度的制订,不良贷款的清收、转化的组织、实施与检查; 负责对各市联社、办事处、部分县级联社不良贷款监测、分析和考评工作; 负责对辖内各社进行相关政策指导和培训。 第七条各市联社、办事处风险管理部门负责辖内不良贷款管理、指导和处置工作,负责对县级联社不良贷款监测、分析和考评工作。 第八条县级联社风险管理部门是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和处置的责任主体,负责辖内不良贷款管理、指导和处置工作,负责对基层信用社不良贷款的监测、分析和考评工作。 第九条基层信用社负责对本社内的不良贷款的管理、监测、清收与转化工作。 第三章不良贷款的认定标准 第十条本办法所称的不良贷款是指《贷款通则》中所规定的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呆账贷款。 (一)逾期贷款是指按借款合同约定,到期(含展期后到期)未归还的贷款(不含呆滞贷款和呆账贷款) (二)呆滞贷款是指超过借款合同规定期限(含展期后到期)1 年(含)以上仍未归还的贷款,或虽未逾期,或逾期不满 1 年,但借款人被依法撤消、关闭、解散,并终止法人资格; 或虽未被依法终止法人资格,但生产活动已停止; 或借款人的经营活动虽未停止,但产品无市场,企业资不抵债,亏损严重并濒临倒闭(不含呆账贷款)。 (三)呆账贷款是指: 1. 借款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进行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 2. 借款人死亡或者依法宣告死亡,并取得了医院或公安局出具的死亡证明,以 其财产或遗产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

不良贷款催收管理办法制度.

财务公司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财务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不良贷款清收工作流程,加大不良贷款清收力度,提高信贷资产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内部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称不良贷款指按监管部门风险资产五级分类标准认定的不良贷款。为保证清收效果,在实际操作中将逾期、欠息但尚未认定为不良贷款的贷款一并纳入本办法进行清收管理。 第三条不良贷款清收工作实行经营体负责制,遵循规范管理、高效运作、人单合一的原则。 第二章不良贷款的清收形式 第四条不良贷款的清收的形式有收回、转化、保全和以资抵债等。 第五条不良贷款收回是指不良贷款本金和利息以货币资金净收回,包括: (一)以现金、银行存款收回不良贷款本息; (二)票据兑付或贴现后、有价证券变现后收回不良贷款本息; (三)抵债资产以租赁、拍卖、变卖等方式获取货币收入,冲减不良贷款本息; (四)自用的抵债资产,按购建固定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后,经折价入账冲减不良贷款本息。 第六条不良贷款转化是指通过债务重组、注入资金等方式,增强债务主体归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不良贷款转化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债务主体合格,与财务公司合作关系正常,还款意愿良好; (二)借款人为公司的,生产经营正常,有净利润或较以前亏损大幅下降;借款人为个人的,家庭关系、职业收入稳定,偿债能力趋于好转; (三)借款人能按时支付当期利息,已落实贷款本金及原欠利息还款计划并按期偿付。有新增贷款的,亦能按时还本付息; (四)有足值有效的抵押、质押、保证担保,或已对原有担保方式进行了完善。 第七条不良贷款保全是指在债权或第二还款来源已部分或全部丧失的情况下,重新落实债权或第二还款来源的行为,包括:

农商行化解不良贷款对策

农商行化解不良贷款对策 在我国银行业过度依靠传统存贷业务还尚未得到根 本扭转的大前提下,受多种因素制约,农村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绝对额居高不下,信贷资产质量低,已成为农村商业银行快速健康发展的瓶颈;能否有效解决不良贷款难题,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已成为关系农村商业银行生存还是死亡的分水岭。防范是重点 ――提高新增贷款质量,切实避免新的风险。一是提高贷款精细化管理,实行审、贷、查三权分离。改粗放经营为集约经营,在操作规程上借鉴商业银行的先进经验,结合农村商业银行实际,建立健全贷款四岗制(即调查岗、审查岗、审批岗、检查岗)和审、贷、查三权分离制,落实各位的工作职责。通过实行四岗制和三权分离,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有效制衡机制,增加贷款操作的透明度,防止徇私舞弊,确保贷款质量。 二是设立贷款管理中心,实行集中办公,阳光贷款。“以客户为中心,以市场为导向”推进客户市场开发,明确市场定位,把握客服对象,做精做专贷款营销,提升服务质量和社会形象。公开贷款发放环节,将信息向社会公布,确保贷款发放的透明度,减少道德风险和操作风险的发生。 ――加快市场营销步伐,努力扩大存贷规模。一是加快

市场营销,挖掘潜在客户。第一,以“立足三农,服务中小,统筹城乡”的营销策略,利用当前农村商业银行有利的金融政策和畅通的结算渠道,实行县联社班子开展“高层营销”,重点对辖内中小企业和政府部门、事业单位营销存、贷业务;各支行行长、信贷人员开展“底层营销”,抓好对本辖区个体工商户、农户营销存、贷业务;要充分运用每一个员工的人脉关系,开展全员营销,挖掘潜在客户,抢占县域金融市场。第二,加快营销团队建设,合理核定营销人员,要敢于选拔任用年轻、有文化、作风优良、善于交际、敢拼敢闯的人员,充实到营销岗位锻炼;对不作为、乱作为、得过且过、不能胜任的营销人员要坚决换下来,建立一支能征善战的营销队伍。 二是下放贷款审批权限,减少贷款审批流程。改变以往简单以金额大小为依据,分级确定贷款审批权限的做法,为减少贷款审批流程和审批时间,提高办贷效率,联社可以根据各农村商业银行服务的区域经济状况、信贷资产质量、信贷管理人员素质以及经营管理能力,实行区别对待,综合确定基层支行的贷款审批权限,以便及时放贷,以优质的服务赢得客户,尽力避免客户流失。通过简化办贷流程,加快营销步伐,主动出击,多策并举,扩大存贷规模,增加营业收入,增提拨备数量,提高拨备覆盖率,增强抗风险能力。 ――加强监督制约,严防违规贷款。一是按照“预防为

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办法

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财务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不良贷款清收工作流程,加大不良贷款清收力度,提高信贷资产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内部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称不良贷款指按监管部门风险资产五级分类标准认定的不良贷款。为保证清收效果,在实际操作中将逾期、欠息但尚未认定为不良贷款的贷款一并纳入本办法进行清收管理。 第三条不良贷款清收工作实行经营体负责制,遵循规范管理、高效运作、人单合一的原则。 第二章不良贷款的清收形式 第四条不良贷款的清收的形式有收回、转化、保全和以资抵债等。 第五条不良贷款收回是指不良贷款本金及利息以货币资金净收回,包括:(一)以现金、银行存款收回不良贷款本息; (二)票据兑付或贴现后、有价证券变现后收回不良贷款本息; (三)抵债资产以租赁、拍卖、变卖等方式获取货币收入,冲减不良贷款本息; (四)自用的抵债资产,按购建固定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后,经折价入账冲减不良贷款本息。

第六条不良贷款转化是指通过债务重组、注入资金等方式,增强债务主体归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不良贷款转化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一)债务主体合格,与财务公司合作关系正常,还款意愿良好; (二)借款人为公司的,生产经营正常,有净利润或较以前亏损大幅下降;借款人为个人的,家庭关系、职业收入稳定,偿债能力趋于好转; (三)借款人能按时支付当期利息,已落实贷款本金及原欠利息还款计划并按期偿付。有新增贷款的,亦能按时还本付息; (四)有足值有效的抵押、质押、保证担保,或已对原有的担保方式进行完善。 第七条不良贷款保全是指在债权或第二还款来源已部分或全部丧失的情况下,重新落实债权或第二还款来源的行为,包括: (一)悬空或有法律纠纷的贷款重新落实了合格的承贷主体; (二)担保手续不合法不合规的贷款或不合格的信用贷款,重新办理了合法有效的担保手续; (三)已丧失诉讼时效的贷款重新恢复了诉讼时效; (四)拟进入或已进入诉讼程序的贷款,已向人民法院申请并进行债权保全。 第八条以资抵债是指在依法清收过程,通过合法途径取得借款人、担保人或第三人的合法有效资产,用于抵偿贷款本金和利息。以资抵债,按抵债资产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商业银行不良贷款风险化解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不良贷款风险 化解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信贷管理,完善贷款管理制度,提高信贷资产质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我行有关制度规定,结合我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不良贷款,是指以 2019 年*月* 日数据为基数的大口径逾期贷款。 第三条贷款风险化解责任人按照“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确定各支行(部门)主协办客户经理、各支行(部门)负责人为支行(部门)主要责任人;业务管理部负责人、合规风险部负责人、分管行长为总行责任人,总行行长负责各类风险化解措施的督促落实工作。 第四条不良贷款形成 15 天内,经办客户经理应向借款人、担保人发送催收通知书并进行首轮商谈,形成初步风险处置方案,由支行(部门)负责人审定。 第五条不良贷款形成 30 天内,若风险未能有效化解,则应进行第二次商谈,由主协办客户经理及各支行(部门)负责人进行商谈并形成商谈纪要; 第六条不良贷款形成 45 天内,若风险仍未能有效化解,则应进行第三次商谈:

(1)个人 50(含)万元、公司 100(含)万元由主协办客户经理及各支行(部门)负责人进行商谈并形成商谈纪要; (2)个人 50 万元以上至 200(含)万元、公司 100 万元以上至 300(含)万元由各支行(部门)负责人、业务管理部负责人、合规风险部负责人及分管行长进行商谈并形成商谈纪要; (3)个人 200 万元以上、公司 300 万元以上由各支行(部门)负责人、业务管理部负责人、合规风险部负责人、分管行长及行长进行商谈并形成商谈纪要。若仍无法落实实质性风险化解措施的,则应及时向债务人发送律师函或诉讼告知书。 第七条不良贷款形成 60 天后,仍未有效化解,原则上应向合规风险部提交诉讼流程及资料,支行(部门)要求暂缓诉讼(执行)的,应由支行(部门)提前 7 个工作日撰写暂缓诉讼的请示上报合规风险部,同意后方可延期诉讼(执行)。 第八条支行(部门)主协办客户经理为贷款案件诉讼与执行的第一责任人,合规风险部起到指导与监督责任。 第九条贷款形成不良后,支行(部门)可通过回降盘活、平移、增加担保人、补充担保物、诉讼等方式处置。且尽量通过压缩一定的贷款金额、追加借款人的关联人(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关联企业等)为担保人或者追加余值抵押等方式降低、缓释或分散部分贷款风险。 第十条诉讼与执行。本行的风险贷款由合规风险部负责配

贷款管理办法

贷款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一)为进一步规范**小额贷款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贷款管理工作,保证信贷资金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二)公司实行审贷分离、风险防范的贷款内控管理制度。 审贷分离,是指建立以审贷分离为基础的贷款审批制度,公司设立贷款审査委员会负责贷款评审工作。 风险防范,是指按照企业信用评级和贷款调查及评审结果,确定是否发放贷款。 (三)公司发放贷款时,要认真控制单户贷款额度上限。 (四)发放贷款应遵循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的原则,以国家扶持的产业政策为指导,扶优限劣,区别对待。 (五)公司发放贷款,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扰本公司发放及收回贷款业务。 (六)本公司的信贷业务受北京市金融工作局、区(县)金融办公室的监督管理。 二、贷款种类、期限、利率 (一)本公司贷款业务种类。 1.担保类贷款。 担保贷款,是指保证贷款、抵押贷款和质押贷款。 (1)保证贷款,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保证

方式以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付贷款时,按约定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或连带责任而发放的贷款。本公司只发放连带责任的保证贷款。办理保证贷款,应当对保证人保证资格、资信状况进行审査,并签订保证合同。 (2)抵押贷款,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发放的贷款。抵押贷款,应对抵押物的权属、有效性和变现能力以及所设定抵押的合法性进行审査,签订抵押合同并办理抵押物的有关登记手续。要根据抵押物评估值的不同情况,合理确定贷款抵押比例。具体比例原则参考如下表- 1)房产:本公司针对房产抵押贷款抵押物的价值评估,由本公司内部评估完成。抵押物价值评估的原则是根据公司认可的专业评估公司和三个不同房地产经纪公司的报价取平均值。 2)个人房产抵押率执行如下规定:

不良贷款88种化解处置清收方法与技巧

不良贷款88种化解处置清收方法与技巧课程大纲(4天) 第一部分管理类 一、什么是不良贷款 二、充分认识化解不良贷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三、认真分析不良贷款形成原因,找出病因,对症下药 四、正视困难,扬长避短 五、总结经验教训,不断改进化解不良贷款方式方法 六、分析机遇,充满信心,坚决打赢化解不良贷款攻坚战 七、不良贷款控制主要措施 八、风险贷款处置基本流程 九、不良贷款管理基本程序 第二部分盘活类(4种) 盘活是指借出资金并没有真实全部收回,只是能按期结息,转为正常。 1.还了再贷,2.增贷化险(放水养鱼);3.资产租赁;4.拆圈解链。 第三部分重组类(8种)

第一章债务重组与贷款重组 (一)债务重组文件依据 (二)关于贷款重组 第二章贷款重组常见的8种形式 (1)展期 (2)重定期限(保全展期) (3)借新还旧 (4)狭义贷款重组:由客户内部重组引起贷款重组,如客户合并(兼并)、分立、引资股东重组。 (5)债券认购 (6)债转股 (7)让利清收 (8)以物抵债 第四部分追偿类(6种) 1.信息捕捉; 2.扣款还贷;3.售物还贷;4.债务承担;5.代偿清收;6.债委会处置 第五部分抵押类(9种) 一、抵押物被出租,贷款保全措施 二、抵质押物出现意外损失,贷款保全措施

三、债权人对抵押人侵害抵押物,贷款保全措施 四、抵质押物被私自处置,贷款保全措施 五、抵押物被拆迁贷款,保全措施 六、抵质押物被轰抢,贷款保全措施 七、抵质押物所有权出现争议,贷款保全措施 八、抵押物未办理登记,贷款保全措施 九、办理了购房人,所购房屋抵押预告登记,购房人退房、不承担还贷义务,贷款风险如何化解 第六部分催收类(37种) 第一章不良贷款催收流程(3种) 第二章不良贷款催收方法 第三章不良贷款攻心谈判技巧(19种) 第四章不良贷款催收策略(15种) 第七部分特殊类(9种) 一、公职人员贷款:三停清收 二、冒名贷款:水落石出 三、内部违规贷款:解铃还须系铃人 四、离婚贷款:好说好散 五、借款人生病贷款:情在病房 六、跑路失踪贷款清收:跑得了和尚,跑不了庙

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管理办法 ,,市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不良贷款的管理,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减少信贷资金损失,根据人总行颁发的《贷款通则》、《不良贷款认定暂行办法》、《城市合作银行信贷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及我行《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不良贷款实行两级管理。支行、营业部(以下简称支行)应建立、完善贷款质量监管制度,对不良贷款进行认定分类、登记和催收;总部对支行不良贷款的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第二章不良贷款的认定分类、登记和监控 第三条不良贷款的认定分类。 《贷款通则》中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呆帐贷款的划分标准是认定不良贷款的基本标准,各分支机构必须严格遵守。 逾期贷款系指按借款合同约定到期(含展期后到期)未归还的贷款(不合呆滞和呆帐贷款)。 呆滞贷款系指逾期(含展期后到期)超过二年以上仍未归还的贷款,或虽未逾期或逾期不满规定年限,但生产经营已终止,项目已停建的贷款(不含呆帐贷款)。 呆帐贷款系指按国家有关规定列为呆帐的贷款。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文件,包括: (一)借款人和担保人被依法宣告破产,进行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 (二)借款人死亡,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 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以其财产或遗产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 (三)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确实无力偿还的部分或全部贷款,或者以保险赔偿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 (四)贷款人依法处置贷款抵押物、质物所得价款不足补偿抵押、质押贷款的部分。 (五)贷款本金逾期2年,贷款人向法院申请诉讼,经法院裁决后仍不能收回的贷款。 (六)对不符合前款规定的条件,但经有关部门认定,借款人、担保人事实上已经破产、被撤消、解散在3年以上,进行清偿后,仍未能还清的贷款。 (七)借款人触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处理的财产不足归还所欠贷款,又无另外债务承担者,确定无法收回的贷款。 (八)其他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核销的贷款。

农村商业银行贷款诉讼管理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贷款诉讼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积极、有效维护全行金融债权,规范贷款诉讼行为,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贷款诉讼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贷款诉讼行为是指借款人不依约归还到期贷款且担保人亦不履行担保义务时,贷款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提起诉讼、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以及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依法维护本行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三条贷款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行使抵押权的期限为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二年。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诉讼时效因《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所列原因中断的,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法律文书包括支付令、调解书、判决书、裁定书、通知书、仲裁机关的裁决书和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力的债权文书。 第五条申请仲裁的,须在借款合同中约定或者双方签订补充协议,一致同意仲裁。 第六条总行指定专人负责每件贷款诉讼案件,负责案件从

起诉到审理直至执行终结。 第二章提起诉讼 第七条对逾期贷款,经催要未果,拟提起诉讼的,应报总行批准。原则上,贷款逾期 3 个月仍不归还,或在逾期 3 个月内不能制订切实可行的还款计划,或制订了还款计划仍不按还款计划执行的,支行应通过诉讼或仲裁方式清收。 第八条提起诉讼前,责任人应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必要的调查和分析,摸清担保人的资产状况和清偿能力,确定诉讼的最终目的,做到有的放矢。 第九条经批准同意诉讼的,当事行须将相关材料报总行风险管理部门审查后,由当事行指派专人送法院或仲裁委员会立案,并参与案件审理全过程。 第十条诉讼案件,根据案情需要,可采取以下方式处理:案情简单、法律关系比较明确的案件,当事行有权委托相关业务人员代理。案情重大、法律关系比较复杂的案件,当事行在报告总行批准后可以选聘律师代理。 第十一条对确定律师代理贷款诉讼案件的,当事行应按法律程序与其签定代理协议。 第十二条根据借款合同的约定,贷款人聘请律师的费用由借款人承担。当事行聘请律师时,应与其商定律师费的具体支付方式。 第十三条立案后,当事行要在法院或仲裁委员会规定的期

对现有不良贷款的分析及盘活对策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开放教育金融专科毕业论文对现有不良贷款的分析及盘活对策 姓名:丁建军 学号:037010199 指导老师:王爱东 学校:石嘴山分校 工作单位:建行石嘴山区支行 宁夏广播电视大学制 2005年3月

对现有不良贷款的分析及盘活对策 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国有商业银行对加强宏观经济调控、支持国民经济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局势稳定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随着经济大环境的日趋复杂,各行各业市场竟争的进一步加剧,企业经营及投资项目的失败导致资金匮乏,倒闭或破产时有发生,国有商业银行投放在此类企业或项目中的信贷资产面临着白白流失的风险,获取经济效益更是无从谈起。这些多年积聚起来的不良贷款,将对国有商业银行正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因此,如何防范和化解不良贷款也就成了国有商业银行长期以来所关心问题和不断寻找的答案,下面结合自身工作,对现有不良贷款盘活谈几点自己的看法。 一.现有不良贷款的形成原因: 商业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原因是多方面,有行政干预、企业方面和银行自身经营管理等几方面的因素。有些政府部门急于上项目,往往在不承担具体经济责任的情况下,指示银行贷款,使银行不得不给一些不具备贷款条件的项目发放贷款,严重影响了贷款的顺利收回。部分企业经营观念陈旧,产品难以适销对路,周转资金匮乏,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对资金、产品质量管理不严,使生产成本居高不下。这些企业不注重挖掘内部潜力,而是一味地追求银行贷款,导致短期贷款长期化,信贷资金财政化,因而形成了不良贷款。银行自身在信贷资金投向上的决策失误,内部贷款审查、管理不规范等因素,也是造成信贷资产风险的重要原因。 第一,大部分不良贷款是历史存量的转化或延伸。这部分贷款实际上一直是难以收回的贷款。贷款企业多是老企业,贷款也多为计划体制时发放。近几年,企业因经营困难,无力偿还贷款。但企业为老企业,从稳定的角度,只能支持其维持生产,回收难度较大。二是因企业改制,银行为

不良贷款诉讼管理办法

不良贷款诉讼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切实加强全县农村信用社诉讼保全资产的管理,规范诉讼程序,提高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农村信用社为保全资产所涉及的借款合同纠纷等民事诉讼案件及相关法律事务。 第三条诉讼保全的原则:集体研究、责任到人、严格操作、逐级监控、分级协调、降低成本、提高效益、保全资产。 第二章诉讼保全的组织与职责 第四条县联社成立诉讼保全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诉委会),由联社主任任诉委会主任,分管资产管理工作的副主任任诉委会副主任,资产、业务部门负责人、熟知法律业务的骨干、联社法律顾问为成员。 基层信用社要成立诉讼保全小组。 第五条联社诉委会、信用社诉讼保全小组负责研究决策属本级管理的资产诉讼保全方案,全面管理、协调、监督辖内诉讼保全案件的办法,确定诉讼几负责人和经办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研究并提出处罚意见等。 第六条严格落实诉讼案件管理责任制。标的额在10 万元以下的诉讼案件,原则上由信用社信贷主任为负责人;标的额在10万元至50 万元之间的诉讼案件,原则上由信用社主任为负责人;标的额在50 万元至500万元之间的诉讼案件,原则上由联社分管主任为负责人;标的额在500 万元以上的案件,原则上由联社主任为负责人。 第七条案件负责人负责对诉讼案件的诉前准备、起诉、调解、执行、和解和资产过付等诉讼的全过程的协调和监督,案件负责人可根据案情确定案件具体经办人,案件经办人负责所经办案件具体事项的办理。 第八条案件负责人与经办人因协调不力、工作失误或违规操作等人为因素导致损害信

用社合法权益后果发生的,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三章诉讼保全的一般规定 第九条资产(信贷)管理人员经过诉前分析后拟起诉的案件,应收集、整理《借款凭证》《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相关证据材料及其他证明材料,将全部材料交联社法律顾问研究,由法律顾问制作《法律意见书》,并尽快将《法律意见书》交诉委会审查。 《法律意见书》应明确诉讼主体、诉讼请求(包括和解方案)、诉讼事实与理由、诉讼 适用的法律、胜诉的可能性及执行能力的大小等内容。 第十条诉委会对法律顾问提交的《法律意见书》,必须在三日内进行审查。经论证同意起诉的案件,诉委会签署《同意起诉意见书》,确定案件负责人、经办人;对不同意起诉的案件,诉委会要签署《不予起诉意见书》,提出处理意见,《不予起诉意见书》一份交债 权信用社,一份诉委会存档。 第十一条对证据的取得与提交、诉前保全、庭审、上诉、执行、申诉、再审等程序, 必须坚持有利于保全信用社资产、维护信用社合法权益的原则,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向人民法院申请的诉讼请求要合法、全面,凡涉及信用社担保物权的债权, 应同时请求人民法院裁判信用社有权行使抵押(质押)权。 第十三条案件若存在证据有灭失的客观可能性或证据在将来有难以取得的苦恼情形 的,案件经办人应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 第十四条案件起诉后,没有正当理由不得擅自撤诉或解除查封。对确需撤诉或解除查 封的,应有联社诉委会研究决定,并按诉讼案件备案的权限备案同意后方可办理。 第十五条案件经办人员在庭审过程中要积极进行陈述和答辩,不得作对案情不利的陈 述或答辩,不得出示和提供对维护信用社合法权益不利的证据。 第十六条对方当事人有主动和解的意向,且和解意见与该案件《法律意见书》中的“和 解方案”规定比较一致,案件经办人报请案件负责人同意后,可以在法庭的主持下调解结案。 对涉及担保物权的案件原则上不得调解结案。

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的处置及监管

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的处置及监管 班级:姓名:学号: 不良贷款指存在潜在风险的贷款,如借款人不能或有迹象表明不能按原定的贷款协议按时足额偿还商业银行的贷款本金和利息,则该资产形成银行的不良贷款。根据贷款不同的风险程度,我国将其分为五类: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其中后三者被认为是不良贷款。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以及由之引起的金融动荡是世界性的难题,特别是自美国次贷危机引发全球金融风暴后,各国银行体系的稳定性受到了严峻挑战,银行的不良资产和脆弱的银行体系是爆发此次危机的根源。所以,在国际大环境的影响之下,我国商业银行对于不良贷款的处置应该防患于未然。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如何防范和化解这个问题迫在眉睫。 近期,随着商业银行半年报的推出,今年首批上市的四家银行的不良贷款率和余额均显示出较大幅度的上升。其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部分银行不良贷款率和不良贷款余额出现“双升” 由于存贷利差缩小,各大商业银行在2012年后即出现不良贷款率和不良贷款余额恶化的倾向。华夏银行出现不良贷款余额上升,兴业、浦发、平安三家银行出现不良贷款余额和不良贷款率的“双升”。 2.不同类型和地区的银行呈现出不同的特点 分机构看,以工农中建交为代表的大型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基数较大,新增较少;股份制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基数较小,新增较多;受政策影响各城市商业银行及农村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及新增数都较大。 分地区看,江浙沪地区是浦发银行贷款的主要投放地,也是其不良贷款的高发地,其他地区的贷款质量基本保持稳定。 分行业看,不良贷款通常高发于制造业、批发零售行业和零售业等资金链条较紧凑的领域。 从不良贷款的行业分布看,制造业、批发零售行业和零售业等不良率有较为明显的增加。 一、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贷款成因 1.国有商业银行的信贷管理机制和自我约束机制不健全,责权划分不明晰,金融监管乏力。 2.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主要产生在国有企业,国有企业的大量而且严重的短期行为和整体资源配置效率低下是造成大量银行不良资产的一个重要原因。 3.法律制度不够健全,社会信用环境不佳。 二、如何处置不良贷款 (一)行政手段 1.注入公共资金,鼓励国有商业银行在资本市场上筹资。由于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贷款带有明显的计划色彩,因此依靠财政注资来部分解决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符合历史的事实。国家鼓励国有商业银行实行股份制改造,通过上市,在本市场筹集了大量资金,在投资者同意的前提下,将筹集到的资金部分用于清理不良贷款,有利于减轻银行的债务负担,提高经营效益,以便更好地回报投资者。 努力发挥地方政府的作用。一是完善地方政策法规,改善信用环境以支持金融债权人的不良资产处置工作;二是在培育不良资产处置市场方面,需要吸引大量的民营企业、外资投资主体和个人等进入市场,地方政府应出台相应的配套政策法规予以支持,以切实改善不良投资交易环境;三是在规范不良资产处置中介市场方面的作用;四是利用政府行政资源的特殊优势,充分发挥其在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的作用。比如在金融债权人处理债务人抵押的国有划拨土地问题上,在确定安置企业职工和清偿金融债务比例,在土地重新规划整合与利益分配

联社清收不良贷款管理办法(内容清晰)

***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清收不良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大不良贷款清收力度,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化解不良贷款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及省联社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不良贷款是指按贷款风险程度划分(五级分类)的后三类贷款:次级类贷款、可疑类贷款和损失类贷款,以及央行票据置换的不良贷款和已核销的呆账贷款。 第二章不良贷款管理 第三条不良贷款管理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省联社规章制度。 第四条联社负责全辖基层社不良贷款管理制度的制定,不良贷款清收、风险化解的指导和检查,对不良贷款进行监测、分析和考评。 第五条基层信用社负责对本社不良贷款管理、清收、监测、电子台账日常维护、完善,并根据电子台账格式建立“八个逐笔”手工台账,即:逐笔落实债务主体、逐笔落实

原责任人、逐笔落实清收责任人、逐笔落实管理责任人、逐笔落实督办责任人、逐笔落实清收方向和方式、逐笔明确五级分类形态、逐笔分解落实清收任务。具体要求: 1.逐笔落实债务主体。逐笔对债务主体进行认定,要保证每笔贷款债权真实有效,要取得并保管近2年的有效债权确认证明文件,如贷款逾期催收通知书、债权确认书、承债协议书、公安司法认定材料等。债务人落实有困难或落实不了的,要逐笔说明情况,追责到人,以信用社为单位汇总上报联社。 2.逐笔落实原责任人。原责任人分为贷款借据载明的贷款发放时的经办人、审查人、审批人,以贷款借据载明的相关人员为准。借据未登记相关人员的,联社将组织人员逐笔确认相关责任人,责任人不因人员变动等因素而改变责任。 3.逐笔落实清收责任人。清收责任人是负责清收不良贷款的直接操作者,是直接负责该笔贷款清收的人员,应由信用社主任、副主任、信贷员担任,做到责任明确,责任到人。 4.逐笔落实管理责任人。管理责任人是基层社主任,负责领导、支持清收责任人开展工作。 5.逐笔落实督办责任人。督办责任人是联社领导班子包片责任人,不良贷款清收实行督办责任制,联社领导班子成员分片逐笔落实督办责任,负责督导该笔贷款的清收工作,

银行不良授信资产管理办法(试行)模版

银行不良授信资产管理办法(试行) (年2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行不良授信资产管理和处置,防范和化解风险,依法维护我行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我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不良授信资产是按照《贷款风险分类实施细则》评估结果认定为次级、可疑和损失类的授信资产。不良授信资产包括不良贷款及其他不良授信(以下统称不良贷款)。不良贷款管理是从不良贷款发生到处置完毕的全过程管理,具体包括认定、催收、保全、处置和问责等环节。 第三条不良贷款的管理和处置应坚持实事求是、合法合规、有利于我行根本利益的原则,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基础上,努力实现处置净回收现值最大化。 第四条总行风险管理部是不良贷款管理和处置的归口管理部门,各级行风险管理部门具体负责不良贷款管理和处置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不良贷款管理和处置人员与债务人、担保人、持股企业、资产受让(受托)方、受托中介机构存在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的,或经认定对不良资产形成有直接责任的,在不良贷款处置中应当回避。 第二章不良贷款管理 第六条不良贷款管理的组织实施 各经营行、总/分行风险管理部、总/分行计划财务部、总/分行法律合规部、总/分行审计部等部门在不良贷款管理中应密切配合,按照各自的职责履行不良贷款管理责任,切实做好不良贷款的管理和处置工作: (一)不良贷款的管理和处置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各经营行

负责人作为清收责任人,在不良贷款管理中,履行不良贷款诉讼前的催要清收工作、积极参与及配合不良贷款的管理与处置工作等职责; (二)总行风险管理部是不良贷款的归口管理部门,总/分行风险管理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审核经营行不良贷款清收方案和不良贷款处置的相关材料; 2.指导总/分行不良贷款的保全、盘活、清收、处置和变现等工作; 3.统一指导或直接办理不良贷款诉讼执行工作; 4.对不良贷款的处置进行审核; 5.对总/分行不良贷款进行台账管理; 6.对经营行不良贷款进行考核; (三)总/分行授信审批部负责按照审批权限对不良贷款诉讼等的审批; (四)总/分行计划财务部负责不良贷款清收、处置和变现等的账务处理; (五)总/分行法律合规部负责全行不良贷款管理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服务; (六)总/分行审计部负责对不良贷款履行审计监督职责。 第七条不良贷款的集中化管理: (一)总行风险管理部下设资产管理中心,指派专人负责实施不良贷款的预警、清收、处置、重组和盘活; (二)资产管理中心的主要职责为: 1.探索开展不良资产市场化、商业化、规模化处置活动,建立相关不良资产信息库,对全行不良资产的处置信息进行每月跟踪; 2.参与并监督高风险或高金额不良贷款的清收和处置工作,包括但不限于500万以上的保证类贷款、1000万以上其他类贷款、资产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布《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布《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光大银行、华夏银行、中国投资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发展银行、招商银行、福建兴业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海南发展银行、烟台住房储蓄银行、蚌埠住房储蓄银行(各城市合作银行由当地人民银行转发): 为促进住房消费,支持住房产业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改善银行信贷资产结构,我行对《个人住房担保贷款管理试行办法》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后的《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可在所有城镇办理。 二、个人住房贷款限用于购买自用普通住房和城市居民修、建自用住房,不得用于购买豪华住房。 三、各家银行要认真组织学习《办法》,加强对此项业务的监督和管理。对《办法》执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并报人民银行总行信贷管理司。 附件: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 1998年5月9日 附件: 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支持城镇居民购买自用普通住房,规范个人住房贷款管理,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贷款通则》,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自用普通住房的贷款。贷款人发放个人住房贷款时,借款人必须提供担保。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依法处理其抵押物或质物,或由保证人承担偿还本息的连带责任。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商业银行和住房储蓄银行。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贷款对象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五条借款人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二、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具有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 四、不享受购房补贴的以不低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的30%作为购房的首期付款;享受购房补贴的以个人承担部分的30%作为购房的首期付款; 五、有贷款人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或有足够代偿能力的单位或个人作为保证人; 六、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借款人应向贷款人提供下列资料: 一、身份证件(指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和其他有效居留证件);

不良贷款管理办法

不良贷款管理办法 [COLOR=blue]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信贷资产质量,规范不良贷款管理行为,提高不良贷款处置效率,确保不良贷款价值回收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辽宁省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市农村信用社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贷款系指按贷款风险程度划分(五级分类)的后三类:次级类贷款、可疑类贷款、损失类贷款。第三条不良贷款管理应遵循的原则: (一)依法合规原则。不良贷款管理与处置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省联社的有关规定,规范操作。(二)真实反映原则。要真实、准确、客观地统计和反映不良贷款分类、认定、调查、估值、问责等环节工作情况。(三)处置减损原则。不良贷款形成以后,应通过调查和完善手续等手段,防止不良贷款价值贬损,并及时清收、转化和处置,实现不良贷款价值回收最大化。 (四)损失补偿原则。基层信用社应根据自身贷款风险的大小,有计划地逐步提高风险拨备水平,并及时处理与消化处

置损失。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农村信用社所有不良贷款的管理。 第二章不良贷款管理的组织 第五条不良贷款管理工作,实行省联社、市联社、县联社、基层社四级管理,各级风险管理部门负责本级不良贷款的管理、处置、监测和分析工作。 第六条省联社风险管理部负责全省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管理制度的制订,不良贷款的清收、转化的组织、实施与检查;负责对各市联社、办事处、部分县级联社不良贷款监测、分析和考评工作;负责对辖内各社进行相关政策指导和培训。第七条各市联社、办事处风险管理部门负责辖内不良贷款管理、指导和处置工作,负责对县级联社不良贷款监测、分析和考评工作。 第八条县级联社风险管理部门是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和处置的责任主体,负责辖内不良贷款管理、指导和处置工作,负责对基层信用社不良贷款的监测、分析和考评工作。 第九条基层信用社负责对本社内的不良贷款的管理、监测、清收与转化工作。 第三章不良贷款的认定标准

1.山东省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管理办法

山东省农村信用社 不良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统称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管理,提高不良贷款管理和清收处臵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山东省农村信用社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贷款是指按照山东省农村信用社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的有关规定划分为次级类、可疑类、损失类的贷款及表外不良贷款。 第三条不良贷款管理是指根据不良贷款的内在特点,通过科学的管理方法与流程,对不良贷款移交、日常管理、清收处臵和监测、检查与奖惩等各个环节进行的全过程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贷款管理单位是指承担贷款发放、贷后管理等职责的农村信用社经营机构,包括县级联社公司业务部、个贷中心、营业部及基层信用社等。 本办法所称不良贷款管理单位是指承担不良贷款管理、清收处臵等职责的农村信用社经营机构,包括县级联社资产管理部及承担不良贷款管理处臵职责的贷款管理单位。 本办法所称还款义务人是指借款人、保证人以及依法承

继其还款义务的个人或单位,如财产继承人、虚假出资或抽逃资金的企业股东、改制后具有债务承继关系的企业、企业开办单位等。 第五条不良贷款管理遵循的原则: (一)真实反映。真实、准确、客观地反映不良贷款的形态状况及不良贷款管理、清收处臵各环节的工作情况。 (二)依法合规。不良贷款管理、清收处臵工作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有关规定。 (三)尽职履责。不良贷款管理人员根据尽职管理要求,忠实履行工作职责,维护信用社权益。 (四)科学管理。科学合理设臵不良贷款的管理体系和业务流程,创新工作模式,提高处臵技术水平。 (五)优化处臵。合理把握处臵效率和效益的关系,通过处臵时机的选择、处臵方式的比较和定价机制的运用等,实现不良贷款处臵效益的最大化。 (六)信息保密。严格保密不良贷款管理、处臵相关信息,避免造成不良影响和贷款损失。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资产管理部门。省联社、办事处(市联社)和县级联社要设立资产管理部门,根据实际需要,配备相应数量的工作人员。辖内经营单位或不良贷款较少的办事处也可设臵不良资产管理岗。

银行(信用社)不良贷款清收考核办法

不良贷款清收考核办法 1.目的 本文件规定了XX行(以下简称“本行”)不良贷款清收考核办法的要点,旨在建立科学合理的清收考核办法,确保不良贷款管理的规范操作,使风险得到有效控制。 2.适用范围 本文件适用于本行对不良贷款清收的奖惩考核。 3.定义、缩写和分类 3.1定义 (1)不良贷款:是指表内按五级分类的次级、可疑、损失类贷款;按四级分类的逾期、呆滞、呆账贷款及表外已核销的呆账、已置换央行票据等不良贷款。 (2)次级类贷款: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完全依靠其正常营业收入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可能会造成一定损失。 (3)可疑类贷款:借款人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肯定要造成较大损失。 (4)损失类贷款: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后,贷款本息仍然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 (5)法律时效:包括诉讼时效、执行时效、查封时效等各类可能引起权益发生变动的时效。 3.2缩写 无 3.3分类。 (1) 不良贷款考核对象为全辖的信贷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以及相关责任人员(含公司银行部、个人银行部客户经理); (2)不良贷款管理按个人完全责任贷款、个人经办责任贷款、岗位清收贷款和集体清收区别管理。 4.职责与权限

5.原则与基本规定 5.1原则 1)统一管理。资产管理部作为不良资产管理职能部门,对本行不良贷款实行统一管理; 2)落实到人,新老划段。对已形成的不良贷款按照责任划分指定专人进行清收,按照贷款形成时期划断清收考核,对清收实行任务分解落实到人的原则; 3)区域划分。对全辖分支机构进行区域划分,实行部门包点,协助清收。 4)责任考核。对分支机构负责人及责任人实行全年分段责任考核及年终考评;建立贷款奖惩考核机制,制定奖惩考核办法。 5.2、基本规定 无

土地储备贷款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土地储备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各个商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土地储备贷款业务的管理,规范贷款行为,防范信贷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等法律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贷款,是指银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土地收购及土地前期开发、整理的贷款。 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国家、省、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为实现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目标,依法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 第三条银行发放土地储备贷款区域原则上只限于土地资源稀缺 的区域性中心城市,单户贷款总额应严格遵循资本约束原则。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贷款对象。土地储备贷款的借款人应当是省、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成立、隶属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一承担其行政辖区内土地储备工作的事业法人。借款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具有事业法人资格,取得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并办理年检手续; (二)从事土地开发、出让等活动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有较为完善的工作规章制度; (三)取得有审批权政府允许从事土地开发的批准文件;

(四)财务制度健全,还款资金来源已经落实,无不良信用记录; (五)取得贷款卡并在银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 (六)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贷款条件。土地储备贷款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所在地区经济发展稳定,财政状况良好,土地市场化程度较高,房地产市场环境良好,政府负债情况合理,土地存量适中,土地收购、整理、储备和出让等行为规范; (二)土地储备机构举借的贷款规模,应当与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土地储备资金项目预算相衔接,并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 (三)贷款用于收购、整理和储备的土地应为可出让的商品住宅、商业设施等经营性用地;贷款项目涉及农用地的,应办妥合法的农用地转用手续和征地手续; (四)开发地块地理位置优越,具备开发建设条件,有较大增值潜力,具有良好的出让前景; (五)能够提供符合各个商业银行总行贷款担保制度规定的担保; (六)银行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三章贷款用途、方式、期限和利率 第六条贷款用途。土地储备贷款仅限于城市规划区内土地一级开发,包括国有存量土地或新增城市建设用地开发。 (一)国有存量土地开发。根据城市规划,土地储备机构经批准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已使用或闲置的国有土地进行统一的收购、收回、补偿,并对地上建筑物和附属物进行拆除和土地平整及市政配套设施建设,使该区域范围内的土地达到施工建设条件,再进行有偿出让的土地开发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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