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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合作协议

保险合作协议

前言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中心支公司秉承5A的服务宗旨,即无论是谁(Anybody),无论何时(Anytime)、无论何地(Anywhere)、无论何事(Anything)、何种方式(Anyway),都能享受到中国人寿最便利、最快捷、最全面、最优质的服务,在厦门努力为构建和谐社会、促进经济发展做积极的贡献。本着为社会负责、为贵公司事业发展保驾护航的宗旨,致力于贵公司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中心支公司的精诚合作,我们在“专业和真诚赢得感动”的基础上,精心制作了本保险合作方案。

“成己为人,成人达己”是人寿财险的核心经营理念,作为顶级集团、一流财险,人寿财产保险厦门中心支公司非常重视与贵公司的合作机会。希望以自身的实力优势,及丰富的保险经验,竭诚为客户提供专业化、高品质、人性化、一站式的保险服务,并与贵公司齐心协力、风雨同舟,达成双方共赢的目标。

此致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厦门中心支公司

企业概况

经国务院同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2006年12月30日成立,注册资本金40亿元人民币,总部设在北京。

公司是由世界500强企业——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和全球最大的上市寿险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共同出资设立的全国性财产保险公司。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是国家大型金融保险企业,国家最大的商业保险集团,总资产和可运用资金均超过1万亿元。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是在纽约、香港和上海三地上市的公众公司,为1.2亿长期客户和1.5亿短期客户提供保险服务。

企业核心理念——成己为人,成人达己

服务理念——用专业和真诚赢得感动

产品开发理念——引导消费,满足需求

企业宗旨——诚信为本,稳健经营

企业精神——创新、拼搏、务实、奉献

企业作风——严谨高效,热情周到

企业价值观——与客户同忧乐

企业目标——与时俱进,争创一流

服务宗旨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过95519呼叫中心、内外网站、门店中心、销售队伍等四大服务体系,竭诚为客户提供全面周到的5A服务,即无论是谁(Anybody),无论何时(Anytime)、无论何地(Anywhere)、无论何事(Anything)、何种方式(Anyway),都能享受到中国人寿最便利、最快捷、最全面、最优质的服务。

我们的优势

品牌优势

中国人寿连续四年入选世界500强企业,2007年排名192位,被香港联交所纳入恒生中国H股金融行业指数,是凤毛麟角的世界企业、全球品牌双500强。,在国内外具有广泛的影响。

●网络优势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将充分在集团内进行资源共享,除自有直销、营销等渠道外,还可通过中国人寿遍布全国的分支机构、65万余名个人代理人、1.2万余名直销人员、1.3万余名中介渠道客户经理及设在各银行、邮局的8.7万多个销售网点代理财险业务,形成强大的销售网络,为客户提供全面快捷的服务。

●产品优势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业务范围涵盖整个财产险经营领域。经营范围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短期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上述业务的再保险业务、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保险资金运用业务、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服务优势

凭借集团公司旗下3000家客户服务中心、95519呼叫中心、全国统一的后援中心所构建的强大的服务平台,使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全国形成庞大的服务网络,实现快捷便利的投保、理赔和咨询服务。

机动车辆保险业务合作协议

(协议号: ﹍﹍﹍﹍﹍﹍﹍)

甲方: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中心支公司

乙方:厦门天竺山旅游风景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的目标,在双方友好协商的基础上,就乙方的机动车辆保险达成如下合作协议:

(一)、承保服务

(1)甲方派专人负责与乙方按照本合同有关条款及时签订保险单。

并在上年保单到期日的五个工作日之前将保单正本和保费发票

派人送达被保险人。

(2)新车承保提前跟踪。甲方将定期与乙方保持联系,提前了解新车购置信息,预先与乙方做好联系沟通工作,应乙方要求上门服务,提供业务咨询、方案设计、保费测算等服务工作,在乙方交纳保险费并递交投保资料之日起(包括传真形式,但以传真形式递交投保资料之后应补递正本),1个工作日内完成出单事宜并将保单正本和保费收据送达乙方或其指定的车行,保

证新车能及时上牌。

(3)续保业务关怀提醒。甲方承诺提前做好业务投保工作在每部车辆保险到期前一个月提醒被保险人保险到期日,并及时与乙方预约上门服务时间和方式,提前告知投保的相关手续和应提供的资料,并在上年保单到期日的五个工作日之前将保单正本和保费发票派专人送达乙方。

(4)承保手续上门服务。甲方将对乙方提供上门承保服务,为乙方提供全年无休、24小时不中断的业务咨询和预约服务,提供

全方位的业务咨询、保险方案确定、保费测算、投保资料的收

集等服务,在上年保单到期日的十五个工作日之前将应交保险

费清单送达被保险人,并做好承保出单、送单工作,在保险费

到帐后2个工作日内将保险单正本和保险费发票派专人送达

乙方,保证车辆年检的及时性。

(5)保单变更及处理。对可能出现的车辆所有人变更、车辆办理停驶、车辆被依法注销或车辆丢失等情况,甲方将保证及时做好

保单的批改处理。并根据保险合同的相关规定,对相关的退费

及时退回。

(二)项目服务小组

为更好地保证为乙方提供全方位的服务,甲方特成立项目服务

小组,由厦门市湖里支公司总经理杨惠民担任小组组长,保证项目服务方案的落实,并由客服理赔部负责人陈文开担任项目协调人,专门负责保险的服务与执行,同时指定责任心强、工作踏实、专业技能过硬的业务人员进行全程的承保服务,包括投保手续、理赔咨询及其他事宜,做到接单、制单、送单、结算费用一条龙服务。

(三)出险报案:

甲方将遵循主动、快捷的原则,为乙方提供365天24小时热线电话95519服务,乙方车辆出险时拨打95519进行报案,甲方将在第一时间以最快速度和最短的时间内自行或委托专业机构人员赶赴现场查勘定损。

(四)服务承诺:

1、接报案

(1)设立24小时保险服务专线电话95519,可全年365天随时接受被保险人的出险报案,并应立即通知该公司本次保险采购项目客户服务专员。被保险人也可以直接向承保公司本次保险采购项目客户服务专员报案。

(2)被保险人因特殊情况无法在规定的时间内报案,承保公司应认可被保险人事后出具的书面说明,并视同为及时报案。

2、现场查勘

(1)接到报案后需要进行现场查勘的,应立即指派专门人员1小时内到达事故现场。

(2)如承保公司无法按照约定时间到达事故现场,应以被保险人提供的现场照片、损失清单、事故说明、修理发票及其他证明材料作为赔付理算依据。如被保险人当时无法拍照,可不提供现场照片。

3、拖车服务

(1)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如被保险人需要,应按要求到达事故现场提供拖车服务;

(2)如无法或不能及时提供拖车服务,应接受被保险人提供的拖车发票,拖车费按照物价和公安部门标准执行。

(3)拖车费用按照责任比例在保险车辆损失理赔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4、定责定损

(1)接到被保险人报案后,对于属于保险责任的事故,应当按照以下约定及时定损:

a、对于常见车型,承保公司应当天定损;

b、对于稀缺或稀有车型,应会同被保险人共确定损失金额;

c、当和被保险人就赔偿结果无法达成一致时,根据被保险人的要求,承保公司应指定具有国内保险公估营业许可的双方认可的公估公司进行损失理算,并负担有关公估费用;

(2)如未按约定时间定损,造成财产损失无法确定,应以被保险人提供的财产损毁照片、损失清单和修理发票作为赔付理算依据;(3)对于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在接到被保险人赔偿请求后3个工作日内向其发出《拒赔通知书》。

5、车辆修理

(1)车辆出险后,除了提供的推荐修理厂外,被保险人可自选资质合格的修理厂(一般应为厦门市政府采购定点维修厂及其他二类以上的修理厂)及专修厂修理受损车辆。对于被保险人自选的资质合格的修理厂及专修厂(含特种行业只对内服务的专修厂),承保公司应予以认可。

(2)受损车辆在双方共同认可的资质合格的修理厂或专修厂修理,定损应和修理厂或专修厂共同完成。特种行业内部专修厂提供的收款收据,承保公司应视同正式发票作为索赔凭证。

(3)受损车辆的维修以修复为主,但涉及车辆行车安全的关键零部件(如:刹车系统、转向系统),承保公司应同意一律予以更换。受损车辆更换零部件应为主厂件、原配件。

(4)受损车辆在推荐的修理厂,或事先已报备的被保险人自选的资质合格的修理厂进行修理,对于属于保险赔偿范围内的损失,被保险人可凭保险凭证无需先行支付修理费用,车辆修理完毕,被保险人向修理厂提供完整的索赔资料和委托书后,由修理厂代为索赔。

6、如发生单方车损事故时,车损外观件金额在人民币2000元以下,贵司在保留第一现场的同时,向95519报案后,我司将派人进行查勘定损,并在将在贵司提供定损清单和其他必要的单证后给予理赔。

7、互碰案。当被保险人内部车辆发生碰撞时,在提供相关证明后,所造成的损失承保公司按正常案件给予赔付。

8、异地出险的查勘定损。贵司车辆在厦门市外发生交通事故,拨打厦门及出险地人寿财险服务专线“95519”报案,我司即可委托事故出险地人寿财险公司处理或委托公估公司代为查勘定损。

9、索赔材料递交

(1)承保公司接到被保险人索赔材料后应立即审查核实,若认为有关证明或材料不完整,应立刻以书面或口头方式通知被保险人应补

充提供的有关证明或材料。若承保公司在接到索赔材料后1个工作日内未给予有关审核意见,则视为认可索赔资料的完整性;

(2)对于单车非道路交通事故,被保险人可不必提供交通管理部门或相关部门的事故证明,但被保险人有义务协助进行事故调查。

10、赔款时限

(1)在被保险人提供完整必要的索赔材料后,承诺按约定时限向被保险人支付赔款(在服务承诺中说明分档赔付时限)。

(2)如自收到完整的索赔资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未能确定赔偿金额,应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将可以确定的最低赔偿数额先于支付,待最终确定赔偿金额后及时支付相应的差额。

(3)如未按约定时间支付赔款,则应按照实际拖延天数向被保险人支付赔款滞纳金,赔款滞纳金为应付赔款金额按实际违约天数所计算的单利(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活期利率)。

11、预付赔款

凡估损金额在人民币五万元以上的赔案,根据采购单位要求,在未结案前可先行预付已能确定金额的50%赔款。

12、理赔原则

按照我司向保监局报备的保险条款及厦门市保险行业协会2008年10月制定的《机动车辆交通事故人员伤亡保险赔偿项目和标准》进行赔偿。

13、赔款支付

我司推行小额赔款送款上门、网银转帐等快捷支付方式,使客户

权益得到最快速、有力的保障。

14、施救费用

由交警强制拖至当地施救中心的施救费用以实际费用予以赔付。施救费用合理的部分按实际施救费用予以赔付。

三、其它事项

(一)在国家法律、地方法规或保险监管政策发生变化,对有关保险产品发生重大调整,导致继续执行协议中某一特定条款有影响的,协议各方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的前提下对该条款进行协商调整,其他部分的效力不受影响。

(二)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友好协商后解决。

(三)本协议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本协议有效期为壹年;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四)因不可抗力导致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约,可以免责。但是受不可抗力影响一方须及时通知对方,并注意即时提供事故证明。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规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五)争议解决

协议期满或协议有效期内,决定终止协议的一方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由于协议终止带来的任何纠纷由甲、乙双方协商决。不能协商解决的,可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因提前中止协议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甲方: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中心支公司法人代表(签字):

日期:

乙方:

法人代表(签字):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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