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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河南工程学院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与管理办法培训课件.doc

河南工程学院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落实《教育部、科技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高等学校科技创新工作的若干意见》,增强我校科技创新能力,加快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完善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强化社会服务功能,决定启动河南工程学院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以下简称“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为做好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立项建设与运行管理工作,促进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发展,充分发挥其示范带动作用,根据河南省发改委、教育厅、科技厅有关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与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应结合我校重点学科、重点扶持学科建设和培育,以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为目的,以应用开发研究为核心,以技术创新为目标,以提高研发平台的工程化水平为重点,积极开展工程技术研究、试验和成套技术服务,开发产业发展中的共性、关键技术,持续提供成熟配套的技术、工艺、装备和产品,促进成果转化和技术辐射,带动相关产业的技术提升和科技进步,增强产业技术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

第三条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主要依托学校内各工科学院,联合研究院所、企业,实施产学研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建成“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科研开发实体。

第四条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主要任务是:

(一)根据我校学科建设和市场需求,针对行业或区域发展的重大技术问题进行攻关,持续不断地创造新成果,开发新技术,并进行工程化研究,为产业化提供成熟、配套的技术、工艺、装备和新产品。

(二)实行开放服务,接受行业或部门以及企业、科研机构等单位委托的工程技术研究、设计、试验和成套技术服务,并为其成果推广提供咨询。

(三)培养、聚集相关专业的高层次的工程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为本省和行业企业提供工程技术人才培训。

(四)开展多种形式的国际、国内科技合作与交流,开展相关的标准制定工作和行业信息服务,促进行业和该领域的技术发展。

第五条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是开展工程技术创新与系统集成的科研实体,是学校学科建设的重要内涵,学校将其列入重点学科建设和科技创新基地建设与发展规划。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在资源配置上计划单列,是相对独立、依托所在学院的研发机构。

第六条学校对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实行定期评估,动态管理,优胜劣汰,滚动发展的管理机制。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学校根据全省经济、科技、社会发展、学科建设及其行业发展需要,结合我校实际,统筹规划、组织实施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组建和运行管理工作。各学院具体负责归口管理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

相关管理机构的具体职责是:

(一)学校科研处是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业务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制定学校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的总体规划;

2.负责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组建申请、论证、立项;

3.负责制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运行评价指标体系,并组织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过程中的检查、监督、评估和验收;

4.对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主任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委员会主任进行备案。

(二)学院是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的依托单位,负责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建设与日常管理。主要职责是:

1.负责学校拟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组织和推荐工作;

2.负责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组建实施和运行管理检查,成立由学院主要领导负责、相关人员参加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管理委员会,协调并解决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落实资金及其他配套条件;

3.负责聘任和考核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主任、技术委员会主任和委员;

4.负责制定有利于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与发展的考评体系,负责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日常考核和预评估,并将考核和预评估结果报送学校科研处。根据技术委员会建议,及时向学校科研处报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配合学校科研处做好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验收与评估工作;

5.负责指导协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与相关单位的合作。

第三章立项与建设

第八条河南工程学院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范围限于全校工科学院。

第九条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计划3年为一个周期,每个周期拟立项建设3-5个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第十条根据全省科技发展规划及技术创新需要、河南省高等院校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布局和学校科技发展规划,通过学院申报,学校评估等形式组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第十一条凡符合学校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组建原则,拟申请组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单位(以下简称“组建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相应技术领域中有坚实的工程技术开发与成果转化工作基础、特色和业绩;具有相关支撑学科、技术的系统集成条件,有利于推动学科交叉,可以为学校的长远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在相关技术领域具有较强的研发实力,具备承担省级以上科技项目的能力,拥有3项以上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技术成果、发明专利或专有技术。

(三)基本具备工程技术试验条件、工艺设备等基础设施和相对集中的设施场所,有必要的分析、测试手段。经充实完善后,具备承担工程技术研究、开发和试验任务的能力。试验和中试基地面积达到300平方米以上;必要的检测、分析等仪器设备总值达到300万元以上。

(四)领导班子创新意识强,组织管理机构高效精干。具有较好的工程化运作管理水平和有效的人才激励机制。

(五)拥有研发能力强、技术水平高、工程化实践经验丰富的、相关行业同行认可的、具有高级职称的工程技术带头人2-3人,拥有相对固定和较高水平的工程技术研究和工程设计人员10人以上。中心主任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以及组织管理与协调能力。

(六)拟申请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具有明确的发展目标与建设思路,所提组建方案切实可行。

第十二条符合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立项申请基本条件的学院,认真编写《河南工程学院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申请书》和《河南工程学院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报送学校科研处。

第十三条学校科研处对报送的申报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合格者,将组织专家进行论证(或根据情况采取实地考察)。根据专家论证意见,学校科研处经综合研究后择优批复立项。

第十四条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要创新机制,积极吸引相关企业、研究机构、金融部门或个人参与共建,建立多元化、多渠道的投入体系。

第四章运行与管理

第十五条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应采取相对独立的管理体制,并制定相应的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配套的内部管理制度,并报学校科研处备案。

第十六条工程技术中心应加强体制创新和运行机制创新,建立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促进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建设和发展,争取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第十七条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主任的待遇依据学校人事分配制度改革方案执行。

第十八条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主任的任职条件是:具有教授或博士、副教授职称,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0岁;具有较深的学术造诣、较高的工程技术水平和开拓创新意识;熟悉相关行业国内外的技术发展趋势;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市场开拓能力;身体健康,精力充沛。

第十九条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需设立技术委员会,由国内同行业及相关领域知名专家,以及组建单位主要工程技术骨干组成。主要负责审议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发展规划,研究开发方向、计划和项目,评价工程实验设计方案,帮助提供技术、经济、管理咨询和市场信息等。

第二十条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实行开放、流动机制,应具有一定数量的工程研究开发、工程技术和工程管理人员及高、中级技术工人等固定人员,同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应积极创造条件,吸收和接纳国内外相关流动人员携带成果来实施成果转化、进行工程化研究开发和试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应经常与本行业或领域内重点实验室、科研院所和企业等单位开展技术交流与研讨。

第二十一条学校对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运行发展中购置急需的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引进急需的创新人才和开展符合行业或依托企业发展战略的项目与创新活动给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应定期向所在学院报告建设进展及运行情况,每年1月底前向学校科研处上报上年度工作总结、本年度工作计划和有关调查统计报表。

第五章考核与验收

第二十三条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期间,须保证中心主任及人员的相对稳定。建设期间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主任连续半年以上不在岗时,一般应及时调整并报学校科研处备案。

第二十四条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任务完成后,应及时提出验收申请,编写《河南工程学院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总结报告》报送学校科研处。学校科研处依据《河南工程学院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验收大纲》和批复的《河南工程学院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相应的评价指标,结合立项建设任务要求进行验收评估。根据“优胜劣汰、扶优助特”的原则,对验收评估为优秀和有特色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学校将重点支持,并优先推荐申报河南省高校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第二十五条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校将限期整改,并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或中止建设:

1.逾期不签定项目或主要指标达不到立项规定要求的,或不能按期完成建设任务,超期二年以上不能通过验收的;

2.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骨干技术人员调离单位,合作关系发生重大变化,项目已无法实施的;

3.依托单位有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项目建设经费等行为的;

4.无故不接受学校对项目的检查、监督、审计和评估的;

5.因客观原因或其他不可抗拒原因不能继续实施组建计划的。

第二十六条学校对投入运行后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实行动态管理,组织专家对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进行年度考核。对考核较差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学校将依据专家考核意见,给予黄牌警告,限期整改。在规定期限内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的,或者连续两次考核较差者,将中止建设,并对相应资产进行清理,调出有关仪器设备,酌情收回已拨经费,该依托单位在2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学校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命名统一为“河南工程学院×××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通过验收后,可根据学校批复文件刻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印章。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各学院可据此制定相应细则和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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