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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理解物权法--梁慧星

怎样理解物权法--梁慧星
怎样理解物权法--梁慧星

收稿日期:2006-04-28

作者简介:梁慧星(1944—

),男,四川青神人,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博士生导师。

2006年7月第14卷第4期

河南社会科学

HENANSOCIALSCIENCES

Jul.,2006Vo1.14No.4

如何理解物权法

梁慧星

(中国社会科学院

法学研究所,北京

100720)

摘要:民法是调整日常生活的法律,是规定经济生活和家庭生活的法律规则,属于私法。其所遵循的

基本原理是意思自治,即经济生活和家庭生活中的一切权利义务关系的设立、变更和消灭,均取决于当事人自己的意思,原则上国家不作干预。

同时,物权法还是有形财产归属法。物权具有三个要点:特定物、支配性、排他性。物权的排他性不仅排除一般人的干涉,更着重排除国家的干涉。制定物权法的重大意义,就在于通过物权法明文规定物权的定义来教育国民。在物权法的关于国家财产的相关规定中,不应规定国有企业财产,只应规定非经营性国家财产。我们应正确认识物权法的作用:物权法的作用是定分止争,它不是保护法。制定物权法的重大意义在普及物权观念。

关键词:物权;物权法;民法;作用中图分类号:D92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905X(2006)04-0001-04

制订物权法是从1998年开始的,至今已有9个年头。1999年产生第一个专家草案(由笔者负责的社科院草案),2000年产生第二个专家草案(由王利明负责的人民大学草案),2001年产生法工委的正式草案。该草案于2002年12月经过人大常委会第一次审议;2004年10月经过第二次审议;2005年6月经过第三次审议;2005年7月在媒体公布征求修改意见,10月经过第四次审议。今年可能还将进行两次审议。其审议次数之多,是前所未有的。但物权法的复杂性和整个社会的物权法知识不足,使物权法遭遇了太多的误解和太多的混淆,被强加了不适当的期望和不适当的指责。因此,我们有必要重新考虑对物权法的认识。但要正确认识物权法,必须从什么是民法说起。

一、民法概念重探

(一)民法是调整日常生活的法律

民法与我们的生活密切相关。我们早上醒来,先拧开水龙头洗脸刷牙,然后打开煤气灶做早饭。水是自来水公司供应的,煤气是煤气公司供应的,我们与自来水公司、煤气公司之间的关系是由民法规定的。饭后去单位上班,乘电车、公共汽车或者地铁,我们与公交公司、地铁公司之间的关系是民法规定的。如果乘自己的汽车,则我们与汽车供应商之间的关系、与保险公司之间的关系,也是民法规定的。我们工作的单位无论属于私人企业、外资企业、国有企业,或者是事业单位、国家机关,我们与单位之间的雇佣(劳动)关系,也是由民法规定

的。下班后去商场购物、去餐馆用餐、去保龄球馆打保龄球、去培训班上课、去浴池洗浴、去理发店理发、去医院看病等,我们与商场、餐馆、保龄球馆、浴池、理发店、医院之间的关系也都是由民法规定的。还有我们的家庭生活,夫妻之间的关系、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也都是由民法规定的。可见,民法是与每一个人关系最密切的法律。

(二)民法是规定经济生活和家庭生活的法律规则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一个人要生存,总要用自己的劳动(包括智力劳动或者体力劳动)去换取金钱(工资报酬),然后用金钱去换取各种商品(生活资料)和各种服务。这就是我们的经济生活。每一个人,一出生就生活在(父母的)家庭中,成年后也要结婚,要组织(自己的)家庭。这就是我们的家庭生活。因此,一个人总是同时处在经济生活和家庭生活中。民法就是规定经济生活和家庭生活的行为规则的法律。一个国家有各种法律,当然各种法律都重要,但唯有民法是每一个人不可须臾离开的法律。

(三)民法的内容

民法分为财产法与身份法。

有关经济生活的法律规则,称为财产法。财产法包括:市场交易规则法(债权法)、有形财产归属法(物权法)、死者遗留财产处理法(继承法)。

有关家庭生活的法律规则,称为身份法(亲属法或称婚

姻家庭法)。

市场交易规则,就是合同法。所谓合同,就是市场交易的法律形式。合同法规定正常的市场交易关系。还有类似市场交易关系的规则,这就是侵权法、不当得利法、无因管理法。

合同法是市场交易规则法,侵权法是对受害人的救济法,二者虽有不同,但考虑到受害人请求加害人支付损害赔偿金的权利,与合同当事人请求对方付款、交货的权利相同,都属于债权,而且对方按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交货、付款、支付工资报酬、支付损害赔偿金或者提供各种服务的义务,都属于债务,因此,将合同法与侵权行为法、不当得利法等合在一起,称为债权法。

(四)民法属于私法

从法学角度看,整个社会生活可以划分为两个领域:民事生活领域和政治生活领域。民事生活领域涵盖了全部经济生活和家庭生活。政治生活领域包括国家的组织与国家的活动即立法、司法、行政以及人民政治权利的享有和行使等。

法律理论上,把调整政治生活领域的法律规则,包括宪法、刑法、诉讼法、行政法、经济法等,称为公法;把调整民事生活领域,包括经济生活和家庭生活的法律,称为私法。因此,民法属于私法。

(五)民法的基本原理——

—意思自治

公法所遵循的基本原理是国家意志决定,即政治生活领域的一切问题,包括政府机关的设置、国家权力的行使、人民政治权利的赋予和义务的设定,均取决于上级国家机关的决定。

民法所遵循的基本原理是意思自治,即经济生活和家庭生活中的一切权利义务关系的设立、变更和消灭,均取决于当事人自己的意思,原则上国家不作干预。只在当事人之间发生纠纷不能通过协商解决时,国家才以仲裁者的身份出面予以裁决。意思自治的实质,就是由平等的当事人通过协商决定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意思自治这一基本原理,体现在民法的各个部分。例如在物权法上叫所有权自由,指所有权人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可以自由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其所有物;在继承法上叫遗嘱自由,指个人在生前可以订立遗嘱,决定其身后遗产的归属;在合同法上叫合同自由,指当事人自己决定是否订立合同,与谁订立合同,以什么形式订立合同及决定合同内容。

意思自治不是绝对的。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出于对市场进行宏观调控和保护消费者、劳动者及社会公共利益的目的,通过制定一些特别法规对意思自治予以适度限制。

二、物权法是有形财产归属法

参加市场交易的前提是有财产(商品、金钱)。如果没有财产(商品、金钱),则可以用自己的知识、技术和体力劳动去换取。进行市场交易的结果,通常是获得新的财产,如各种消费品、房屋、汽车、货币等。关于已经存在的财产,谁可以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必须要有明确的规则。例如你的房屋、你的汽车,只有你和你的家人才能使用,其他人要进入你的房屋、使用你的汽车,必须得到你的许可。对现存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就是所有权。

你如果向银行借款,把自己的三居室房屋抵押给银行,则

你的三居室房屋就设立了银行的抵押权。抵押权的存在,虽然不影响你和你的家人继续使用房屋,但一旦你到期不能归还银行的借款本金和利息,银行就可以申请法院拍卖你的房屋。再如你将劳力士手表质押给典当行,典当行对你的劳力士手表就有了质权,回赎期限届满你未能赎回,这块手表就归典当行所有。抵押权和质权的作用在于担保债务的履行,合称担保物权。

国家推行国有土地出让制度,以收取出让金为代价将国有土地交给企业开发商品房、写字楼或者建厂房,企业对该国有土地就拥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村集体将农地承包给农户生产经营,农户对集体的土地就有了农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农地使用权,都是对他人的财产进行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称为用益物权。

所有权,是对自己的财产的权利;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和用益物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农地使用权)是对他人的财产的权利。关于所有权、担保物权、用益物权等的法律规则,合称物权法。

物权法的内容当然不仅限于此,还包括:购买房屋、汽车等,从什么时候取得所有权;拾得遗失物应当怎么办;共有人之间的关系;相邻不动产之间的通行、取水、排水、采光及损害如何处理的规则;一栋建筑物有上百套单元房,有上百位房屋所有权人,他们如何行使权利,如何共同管理整栋建筑,如何处理与物业公司的关系,等等。

总而言之,物权法是有形财产(动产、不动产)归属关系的基本规则。

三、物权的概念

物权定义:所谓物权,是指直接支配特定的物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按照这个定义,物权有三个要点:特定物、支配性、排他性。所谓特定物,指当事人具体指明“这个”、“那个”的物。现房买卖和二手汽车买卖,都是特定物买卖。一般的买卖,只约定商品的厂家、规格、型号、质量,属于种类物买卖。种类物买卖到交货时,买受人说“我就要这一台(彩电或者电脑)”,这台彩电或者电脑,就变成特定物。

所谓支配性,也不难理解。支配就是用人的四肢对财产(如手机、手表、钱包)进行控制的意思。大型财产,如汽车、房屋,不能用四肢控制,就采用变通办法,通过控制车钥匙、房门钥匙的办法予以控制。直接支配,就是不依赖任何人的同意和帮助,自己控制属于自己的财产的意思。

关键在理解排他性。物权的排他性不是财产本身所具有的属性,而是法律强行规定的。例如,开发商把一套房屋卖给张三,由于合同上的权利没有排他性,开发商又将同一套房屋卖给了李四。在上海就有同一套房屋卖给了六个人的事例。这就是一房多卖。为什么会出现一房多卖呢?就是因为买卖合同上的权利属于债权,而债权不具有排他性,属于相对权。即合同上的权利只对合同当事人有效,对他人无效。开发商把一套房屋卖给张三,张三请求开发商交房和办理产权过户的权利属于债权,不具有排他性,对合同之外的人无效,因此开发商还可以把同一套房屋卖给李四甚至再卖给王五,而开发商与李四订立的买卖合同,与王五订立的买卖合同,都同样有效。因此,开发商之所以能够一房多卖,是因为合同上的权利属于

债权,债权属于相对权,不具有排他性。但在一房多卖的情况下,如果其中一个买房人办理了产权过户,他对该房屋就有了物权(所有权),因为物权具有排他性,排除了其他买房人的干涉,人民法院就必须判决拥有所有权的这个买房人得到这套商品房。

民事权利分为具有排他性的权利和不具有排他性的权利。凡是有排他性的权利法律都是用刑事责任、侵权责任来保护的,如果这样的权利被侵犯,轻则追究侵权责任,重则追究刑事责任。凡是没有排他性的权利,法律只用违约责任来保护,只追究侵害人的违约责任。刑法上所规定的抢劫罪、抢夺罪、盗窃罪就是用来保护物权的排他性的。

有这样一个例子:张三向李四借了钱,到期不还,张三是养猪的,于是李四趁张三不在家,带人到张三家里去抓小猪抵债,并且按照张三欠钱的数额抓走一定数目的小猪。张三告上法院,经过审理法院判处李四承担侵权责任。当然,如果张三通过公安机关处理,李四就要承担刑事责任。为什么张三赖账不还反倒没事?原因在于李四的金钱债权不具有排他性。如果张三不还钱,李四应该到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张三承担违约责任,强制他还钱,并且支付利息。因为债权没有排他性,所以张三既不构成犯罪,也不构成侵权。相反,张三对小猪的权利是物权,具有排他性,李四未经张三同意去抓小猪,就侵犯了张三物权的排他性,李四就要承担侵权责任。

实际上,物权的排他性,不仅排除一般人的干涉,而且着重排除国家的干涉,首先是警察的干涉。警察能不能随意地进入居民的房屋?绝对不行。我们看到车站、码头、广场、街道、公路都有警察巡逻,但私人的住宅、住宅小区没有警察巡逻。为什么警察不能进入我们的小区巡逻呢?为什么许多小区的门口都有一块牌子,上面写着八个大字“私人产业,非请勿入”?“非请勿入”的意思是:不经权利人同意,你就不能进去。体现了物权的排他性。私人产业,就是物权法上的“物权”,“非请勿入”,就体现了物权的排他性。即使是警察,也不能进入私人小区和私人的房屋,除非得到房主的同意或者持有搜查证。

前两年有一个在网上炒得很厉害的黄碟事件。两个警察跑到一人家卧室,把小两口抓起来,说小两口在卧室里看黄碟。为什么后来公安机关就此事赔礼道歉,那两个警察也受到处分?两个警察和公安机关究竟错在什么地方?因为人家的房屋属于不动产物权,物权具有排他性,具有排除包括警察在内的一切人干涉的法律效力。警察要进入别人的房屋:第一,须得到房主的同意;第二,警察要想强行进入,必须持有搜查证。你没有搜查证,就不能强行进入。这两个警察,既没有得到房主的同意,也没有取得搜查证,强行进入私人住宅,构成违法行为。

当时一位宪法学者发表一篇文章,题目是《论公民在卧室里的宪法权利》。一位很有名的法理学者发表文章说:“且不说小两口在卧室里看黄碟,就是在卧室里演黄碟警察也管不着。”我们觉得颇有道理。但我们再一想,哪一个国家的哪一部宪法规定了公民在自己的卧室里享有什么权利?可以做什么?我们找不到这样的宪法。宪法不会规定人们在卧室里有哪些权利,宪法不会规定我们卧室里的事。为什么呢?因为这是在我们的物权范围之内。说公民在卧室里演黄碟警察也管不着,当然是正确的,但他没有告诉我们为什么警察管不着。这个理由就是物权具有排他性。警察要强行进入私人的房屋,必须有搜查证,没有搜查证就构成违法。

现在我们讲依法行政,温家宝总理在2004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讲“全面推行依法行政”。但一讲依法行政,就有个倾向,好像依法行政就是我们多制定一些行政法规、行政规章,使其尽量完善。是不是行政法规尽量完善了就实现依法行政了?不是。首先要我们的民法完善,物权法完善,才能够真正做到依法行政。为什么这样说呢?因为依法行政并不首先是行政程序的问题,而首先是公权力的界限划在什么地方的问题。公权力有没有界限?界限何在?靠什么去限制公权力的滥用?要靠公民的私权,靠财产权才能限制它。公民的房屋、汽车物权具有排他性,就是对公权力的限制。你不能强行进入他人的房屋;假使他人交通违章,你可以罚款、扣驾照,但你不能没收他人的汽车。

因此,制定物权法的重大意义,就在于通过物权法明文规定物权的定义,来教育国民。首先是要灌输给我们的警察、国家公务员、国家机关干部、地方党政领导人,使他们知道,物权具有排除他人干涉的效力,认识物权是排他性的权利,这就是物权观念、私权观念。现实生活中经常发生严重侵犯公民财产的违法行为,可能有多种原因,其中一个原因就是我们的公务员队伍、我们的地方政府领导人中有个别人不具有物权观念、私权观念,不知道物权具有排他性。虽说土地使用权出让了,但土地上的房屋,还是居民的财产权,在达成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之前,居民对房屋的所有权具有排除他人干涉的效力,任何人都不能动。但个别地方政府的领导人不懂,动用公权力、公务员去拆老百姓的房子,造成了非常严重的后果。

四、物权法应规定何种国家财产

(一)只规定非经营性国家财产

国家财产分为经营性财产与非经营性财产,物权法规定非经营性财产,经营性财产由公司法等规定。物权法应当规定的非经营性财产分为:1.公有物(国家所有国家使用的财产),包括国家机关办公设施(如人民大会堂),军事设施如武器、装备等,矿藏、土地、山脉、水流、海域等。2.公用物(国家所有公众使用),包括道路、机场、车站、码头、公立公园、公立博物馆、公共图书馆、公立学校、公立医院等。

(二)不应规定国有企业财产

国有企业(经营性财产),包括国有独资公司、国家控股公司。国家与这些企业的关系,属于投资者(股东)与企业的关系,由现行公司法规定。国有企业对企业动产、不动产的关系,适用物权法关于所有权的一般规则。

五、正确认识物权法的作用

(一)物权法的作用是定分止争

定分,即明确划分各种权利的界限、明确公权与私权的界限(这一点具有重大意义);止争,即规则完善、权利界限清晰,便于权利人行使权利,减少纷争;发生权利冲突、纷争时,便于人民法院依法裁判、消除纷争,制裁违法行为人。

(二)物权法不是保护法

物权法有利于保护合法的公私财产,但物权法不具有保护公私财产的职能(物权法属于财产归属关系法,不是财产保

护法);保护公私财产,是刑法(侵犯财产罪)、侵权法(侵犯财产的侵权责任)的职能。即使刑法、侵权法对公私财产的保护,也绝不是事前的保护,而是事后的补救(救济)。换言之,在公私财产遭受侵害之后,由人民法院按照物权法规定的权利界限来认定违法、制裁违法行为人,不是本来意义上的保护。

(三)谁的财产谁保护,是财产保护的基本原则

物权法规则完善、界限清晰,有利于公私财产的权利人正确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使自己的财产保值增值;遭受侵害时及时诉请人民法院予以救济。无论公私财产,其权利人管理不善,导致流失、损失,均与物权法无关。至于物权法规定非经营性国家财产(公有物、公用物)的管理和保护问题,国家可以制定《国家财产管理法》,区别于国家管理保护经营性财产的《国有资产管理法》。

(四)制定物权法的重大意义在于普及物权观念

明文规定物权是具有排他性的权利,明确划分公权与私权的界限,凡物权范围之内是私人活动的空间,物权范围之外是公权力活动的空间,可以约束、限制公权力的滥用。警察要强行进入他人房屋必须持有搜查证,没有搜查证进入公民卧室构成违法行为。没有达成拆迁补偿协议强拆居民房屋,构成违法。对违章摆摊的小贩,只能教育、罚款,不能没收他的商品和工具。查处黑车,可以罚款,暂扣车辆必须返还,损坏了必须赔偿。明确划分公权与私权的界限,可以限制公权力的滥用,减少行政违法行为,确保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不受公权力滥用的侵害,真正实现依法行政。

六、物权法是否有利于富人而不利于穷人

认为物权法有利于富人,不利于穷人,这是对物权法最大的误解。物权法实践宪法关于人人平等的基本原则,对合法的公私财产一视同仁,规定同样的规则,被称为合法财产的平等保护。乍看起来,富人的财产多,因而受到的保护就多;穷人财产少甚至没有什么财产,因此受到的保护就少甚至没有受到保护。这不仅混淆了物权法的性质(混同于保护法),而且颠倒了是非。

实际上,愈是穷人、普通人,如工人、居民、农民、打工者,愈需要物权法。物权法对于穷人、普通人的重要意义,远远超过对于富人。理由如下:

一是自古以来,有钱必有势。真正的富人,靠自己的钱势,足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穷人、普通人,通常没有势力、力量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是从来易于遭受侵害的、遭受公权力滥用的侵害的,都是穷人、普通人。近年的上访群众,其中有没有一个百万富翁、千万富翁、亿万富翁。近年发生的“强拆”案件,有没有一栋高级别墅被强拆了?即使某个富人的房屋要拆迁,也往往容易得到合理的赔偿。

三是按照社会生活经验,富人不仅有钱必有势,而且执掌公权力的官员、公务员、警察在富人面前也格外谨慎。想一想孙志刚事件、西部某省的黄碟事件、黑龙江的宝马车压死人被判二缓三的事件,对此就不难理解。

四是穷人、普通人的财产虽少,但它却是一家人维持生存的依靠。一旦遭受侵害,必定危及一家人的生存。而一个千万富翁、亿万富翁,即使其宝马车被没收(警察敢吗?)、别墅被强拆(“拆迁办”敢吗?),也不会影响他的生存和生活。

五是还应该看到,一部科学、完善的物权法,对富人还会有限制的作用,至少其不能再靠非法手段发财致富。如果改革开放初期就制定了科学完善的物权法,某些现在的千万富翁、亿万富翁说不定还是我们一样的普通人呢。可见,物权法对于穷人、普通人的意义更为重大。

责任编辑韩成军

(E-mail:hcj2020@126.com)

OntheUnderstandingofRealRightLaw

LiangHuixing

(AcademyofLawSchool,SocialSciencesInstituteofChina,Beijing100720,China)Abstract:Civillawistheprivatelawofadjustingdailylifeandregulatingeconomicandfamilylife.Itsbasicruleisself-government,thatis,establishing,changingandabolishingalltherightsandobligationsintheeconomicandfamilylifeaccordingtothepartythemselvesinsteadofbeinginterferedbythegovernment.Meanwhile,itisalsothepovertylawcharacterizedbythefollowingthreepoints:specialty,dominance,andexclusion.Itexcludestheinterferencefomotherpeopleandthegovernment.Thesignificanceofestablishingtherealrightlawliesineducatingthepeoplethroughthedefinitionoftherealrightinthelaw.Intherelevantprovisionstheenterprisepovertyisincludedinsteadofotherpoverty.Weshouldcorrectlyunderstandthefunctionofrealrightlaw:preventingthequarrelsinsteadofprotectingthepoverty.Itssignificanceliesinthepopularizationofthenotionsofrealrigh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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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对财产归属和支配的意义

物权法对财产归属和支配的意义 班级:法学4班姓名:朱明倩学号:2220153101 物权法第二条规定: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所以说,物权法调整的是民事主体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 物的归属关系,是指特定的物质资料归特定民事主体所有的财产关系。而明确物的归属,定分止争是物权法的主要作用之一。明晰产权、物有所属是物权法的核心。人要依靠财产才能生活,而财产有限、人类却繁衍不止,所以就需要确定财产的归属,以防止对财产的争夺、侵占。物权法就是一部确认财产归属以及如何利用和保护财产的基本法。如果没有物权法,人们的财产权利关系就不明确,社会生活中有关财产的许多行为就无所适从,审判实践中有关财产的许多纠纷处理也无法可依。法律规定和调整物的归属关系的规范的总和,构成物权法的重要制度—所有权制度。 物的利用关系是指物的所有人基于其意思,将其物交他人有限利用而发生的财产关系。物的利用关系,也是现今人类社会重要的财产关系,直接涉及无尽其用、充分发挥物质财富的社会经济效益问题。因此,调整物的利用关系也是物权法的另一重要任务。物权法调整物的利用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构成物权法的另一重要制度—他物权制度。 物权法实行物权法定的原则,即物权的类型,各类物权的内容及创设的方式均有法律规定,禁止任何人创设法律没有规定的物权和不按法律有关物权的内容及创设方式的规定创设法律已作规定的物权。虽然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人们任意创设物权的自由,但是,却有利于物权的支配性和绝对性的实现。物权实行一物一权原则,即同一个物上只能成立一个所有权,明确了物的最终归属,确立物的所有人对物进行全面支配的地位。物权也实行公示公信原则,公示原则是指以公开登记或交付的方式表现物权变动的事实以使公众知晓的原则,公信原则是指当事人在物权变动时依法进行了公示,法律即确认该物权变动的法律事实,实行公示公信原则,有利于维护物的占有秩序,确保交易的安全,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

法律书籍读后感

岁月古都,永恒之城 ——读《罗马法》有感德国著名法学家耶林曾说过:“罗马三次征服世界,第一次是以武力,第二次是以宗教,第三次是以法律,而第三次征服也许是其中最为和平、最为持久的征服。”他所指的第三次征服是指罗马法,由此可见,罗马法对后世各国的影响很是深远。 意大利首都罗马,是世界四大文明古都,是古罗马帝国的发祥地,世界著名的历史文化名城,因建城历史悠久而被称为“永恒之城”。初读《罗马法》是带着一份对古罗马的好奇与探究而阅读的,与想象中不同的是,在读的过程中并未觉得索然无味,而是渐渐地融入其中、置身其地。 罗马法泛指罗马奴隶制国家法律的总称,是一种反映罗马奴隶主阶级的意志,保护奴隶制的剥削关系,巩固奴隶主阶级在国家机关中的统治地位以及对奴隶的无限权力的社会规范体系。它存在于罗马奴隶制国家的整个历史时期。它既包括自罗马国家产生至西罗马帝国灭亡时期的法律,以及皇帝的命令,元老院的告示,成文法和一些习惯法在内,也包括公元7世纪中叶以前东罗马帝国的法律。其起源于公元前7世纪前后的古代罗马王政时代,当时,罗马的法律有人民大会的法律和平民大会的法律,而到了共和时代的末期,元老院的决议则逐渐取代了王政时代的人民大会和平民大会的法律。 随着罗马奴隶制国家最终形成,紧接着《罗马法》就随之产生。当然,共和国早期的法律渊源主要是习惯法。通观全书,它的基本内

容包括人法、物法和诉讼法。 人法是对在法律上作为权利和义务的主体的人的规定。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家庭法。 自然人包括生物学上的人(包括奴隶在内)和法律上的人两种。法律上的人,指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主体(奴隶不具有法律人格,被视为权利客体)。罗马法上的人格由自由权、市民权和家庭权三种身份权构成。三种身份权全部或部分丧失叫“人格减等”。罗马法规定,只有年满25岁的成年男子才享有完全的行为能力。 在当时,法人虽然没有明确的法人概念和术语,但有初步的法人制度。这在当时已经是一种进步。《罗马法》的法人种类包括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社团法人即以自然人的集合为成立的基础,如宗教团体。而财团法人,即以财产为其成立的基础,如慈善基金。此外,《罗马法》还规定了法人设立的条件:物质基础;最低法定人数(3人以上),一定数额的财产(多少没有严格规定);须经过元老院的批准或皇帝的特许。 在《罗马法》家庭法中,家或家族是指在家父权下支配的一切人和物的总和(家父、妻、子女、奴隶、土地),家的特点是以家父权为基础(共和国后期,家父的权力逐渐受到限制),其规定包括:实行一夫一妻的家长制家庭制度;婚姻有“有夫权婚姻”、“无夫权婚姻”两种。 物法是罗马法的主体和核心,由物权、继承和债三部分构成。令我印象最为深刻的是其中的物权法。

物权法重点知识

物权法重点知识 Revised by BLUE on the afternoon of December 12,2020.

物权法重点知识整理 第一章物 一、物的分类和区分意义。 1、动产与不动产。 按照物是否能够移动和移动是否损害物及其价值,分为动产和不动产。动产是能够移动并且不至于损害价值的物。如桌子、电视机等。不动产是指性质上不能移动或虽可移动但移动就会损害价值的物。土地、附着于土地的建筑物及其他定着物、建筑物的固定附属设备为不动产。 分类的意义:在于明确动产和不动产的不同法律地位不同: (1)流通性有区别。不动产中流通物的种类较少。动产的大多数都是流通物或限制流 通物,禁止流通物的比例比较小。 (2)物权变动的法定要件不同。不动产物权的变动,以向国家行政主管机关登记为要件,否则不受法律保护。动产物权的变动,一般以物的交付为要件,甚至可以合同成立为要件。 (3)纠纷管辖方面有差异。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动产纠纷的管辖,可以是原告就被告,也可以是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 (4)可否设定用益物权不同。不动产可以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用益物权。动产没有这个功能。 (5)能否发生相邻权、地役权不同。不动产能够发生相邻权和地役权关 系,动产则不能。 2、特定物与种类物 根据物是否独具特征以及是否有相同物可以替代,分为特定物和种类物。具有独立特征、无可替代或被权利人从一类物中指定的物,是特定物。种类物是以品种、质量、规格 或度量衡确定,不需具体指定的物。 分类的意义: (1)可担当客体不同。有的法律关系只能以特定物作为客体,如租赁关系。有的则只能以种类物为客体,如金钱借贷关系。 (2)所有权转移的条件不同。种类物的转让,一般以物的交付时间为所有权转移时间。特定物的转让,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既得以物的交付为所有权转移的标志,也得由当事人约定,确定所有权转移时间。 物灭失之后的责任不同。 (3)特定物在未交付对方之前灭失的,免除义务人实际交付原物的义务,由有 过失的义务人或第三人承担损失。因不可抗力造成灭失的,在法律没有另外规定的情况下,义务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种类物在未交付前灭失的,义务人仍应交付同等种类物。 3、主物与从物 根据两物之间客观存在的主、从关系,有主物与从物的区分。主物是指独立存在,在与其他物结合使用中有主要效用的物。从物是在两个独立物结合使用中处于附属地位、起辅助和配合作用的物。也叫“附属物”。 分类的意义是:在法律或合同没有相反规定时,主物所有权转移时,从物所有权也随之转移。 4、可分物与不可分物 按照物的性质或者法律地位是否可以分割,有可分物和不可分物。可分物是可以分割并且不因分割而损害其效益或改变其性质的物。如油、米、布等。不可分物是指按照物的性质不能分割,否则会改变其效益或性质的物。 区分的意义主要是:

物权法理解及适用

《物权法》的理解和适用 (根据王轶演讲的录音整理) 整理人:冯刚 目录 『第一大部分』(第一个大问题)P2 一、物权变动本身涉及到的法律条文的理解和适用P3 二、物权变动的公示原则P32 三、物权变动的公信原则P47 『第二大部分』(第二个大问题)P53 一、一般规定P54 二、抵押权P56 三、质权P58 四、留置权P59 今天主要是和各位交流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首先在第一个方面里边,我想介绍一下跟咱们银行的业务联系相当密切的一般性问题,就是《物权法》上关于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设置了哪些值得我们关注的法律规则,也就是物权变动的问题,这个我想作为第一部分跟大家交流。因为在银行的业务当中,不管是订立储蓄合同还是订立借款合同还是从事其他类型的金融交易,都会涉及到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我们在从事这些活动中间,设立各种类型的担保,也会涉及到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所以,我想在第

一部分里边,首先介绍一下这个问题。在第二部分里边,我重点想结合《物权法》第170条到第240条,也就是《物权法》关于担保物权所设置的法律规则,重点谈一下《物权法》相对应于我们国家现行的民事立法,尤其是现行的《担保法》等在哪些法律规则上做了一些调整。在我们的工作实践中间,有哪些特别值得我们注意的问题。这个作为第二部分。我想今天就谈这两部分的内容。 『第一大部分』(第一个大问题) 下面我们首先进入第一部分。我们谈一下《物权法》上的物权变动问题。这个物权变动就是我刚才提到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这恐怕是在银行的业务中间,《物权法》上边涉及最广泛的一个问题。关于物权的变动,我主要想结合像《物权法》第6、9到31,以及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中间,涉及到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的一些具体的法律规则来进行分析和介绍。在进行分析和介绍的时候呢,我们围绕一个主题,那就是《物权法》上一项重要的结构原则,叫做物权变动与物权变动的公示公信原则,它涉及到《物权法》247个条文中间四分之三以上的法律条文。我就在这样一个主题之下,对于物权变动涉及到的相关问题进行分析和介绍。物权变动与物权变动的公示公信这项结构原则实际上可以分成三个部分的内容分别来进行了解和掌握。第一部分:这是物权变动本身涉及到的法律条文的理解和适用;第二部分:物权变动的公示原则涉及到的法律条文的理解和适用;第三部分:物权变动公信原则涉及到的法律条文的理解和

依法治国学法守法读后感500字六篇

依法治国学法守法读后感500字六篇 《依法治国学法守法》读后感一 我们现在还小,最重要的任务就是学习。只有好好学习,不断充实自己,以后才会有所作为,才能实现自己的理想。我觉得态度很重要,不能因为小小的进步而骄傲,也不能碰到一点点困难而退缩。我们要记住学习是没有止境的。你的成绩不好不要太沮丧,只要努力学习,掌握正确的方法,就能进步。作业也是一样的,只有静下心来,认真地写,才能更快更好地完成。 除此之外,我们在渐渐地长大,必须学会独立生活的本领,自己的事情自己做,不能总是依赖父母,有时还可以帮助父母做一些力所能及的事,比如;洗碗、拖地、洗菜、整理房间等,可以让父母在工作之后有休息的时间,还能享受到劳动带给我们的成就感和快乐。 我们现在是小学生,同时也是中国的小公民,我们中国人要爱自己的祖国,别的国家的人才会尊重我们。我认为爱祖国,可以从爱护国旗和每天佩戴红领巾做起,经常清洗红领巾,不乱扔,不损坏它。我们还要爱护周围的公共设施,保护周围的环境,不随便乱扔垃圾。 我们要好好学习,热爱劳动,更热爱祖国,成为一名合格的中国小公民,以后才会成为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 《依法治国学法守法》读后感二 拾金不昧,品德高尚。今天,我在《依法治国》这本书中看到了天柱县凤城镇第二小学的三位同学拾金不昧的感人故事,心中漾起了阵阵的暖意。

2013年5月7号,曹辉,杨光雨,吴松键三位同学在操场上捡到一个钱包,里面有厚厚的一沓100元现金和许多证件。他们交给了门卫袁爷爷,袁爷爷称赞他们的行为非常棒。后来,三人在班主任和领导的帮助下找到了失主。当记者问道为什么要这么做时,三人回答:“别人的东西不能要,如果不还给失主,这跟我们偷来的有什么两样呢?” 说得真好啊!小小年纪,就懂得传递正能量。拾到钱物本是平常事,但面对诱惑能做到不动心,是多么可贵啊!为此,黔东南文明网“身边好人”栏目专门详细介绍了曹辉、杨光雨、吴松键的事迹,称赞他们是拾金不昧的好少年。 其实,在我们身边有许多这样的人,比如我们班的尤丽锦,张磊,六(1)班的徐嘉蒋和李杨锐丁。就说说张磊吧,两周前大课间活动时,突然地上出现了一道亮光,张磊眼尖,跑上前一看,是一枚五角硬币。他捡了起来,问周围的人:“谁掉的钱啊?”没人回应,大家都忙着活动呢!他又把硬币举过头顶,加大音量说:“谁掉的钱啊?”还是没人回应。张磊急了,扯着嗓子大喊:“谁掉的钱啊?”我正好在一边,被这突然的一嗓门吓了一跳,拍了一下他的脑袋:“这么大声,吓我一跳,没人回应可以去交给老师呀!”“对啊对啊!”他欣喜若狂,也拍了一下自己的脑袋:“我怎么没想到呢?”说完他转过身,迅速奔向杨老师,还差点把我撞飞。 古人说“勿以善小而不为”,的确,五角钱虽小,却折射出张磊同学美好的心灵,值得大家学习。五角钱不多,也是别人的,别人的

物权法心得体会

学习《物权法》的心得体会 一、《物权法》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物权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政治经济生活中的一件大事。 物权法是规范财产关系的民事基本法律,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包括明确国家、集体、私人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以及对物权的保护。《物权法》第2条: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2005年,李某注册了一家公司,自任月球大使馆馆长,出售月球土地,颁发所有权证,很快就被工商部门取缔。月球土地是李某无法直接支配和排他的,不是法律意义上的物,不受法律保护。 起草背景:在物权法通过之前,我国的民法通则、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担保法等法律对物权作了不少规定。但我国始终没有一部完整的民法典,在一些问题上无法可依,拆迁、土地承包、物业管理等方面的社会矛盾十分突出。 意义:物权法是规范财产关系的民事基本法律,与《合同法》共同构筑市场经济的两大支柱。财产权分为物权、债权和知识产权三种。 物权法的作用:“定分止争”、“物尽其用” 关于“定分止争”。商鞅在《商君书》中说:“一兔走,百人逐之,非以兔可分以为百也,由名分之未定也,夫卖兔者满市,而盗不敢取,由名分已定也,故名分未定,尧、舜、禹、汤且皆如鹜焉而逐之,名分已定,贫盗不取。”其中所谓“名分”,就是“权利归属”。名分已定,解决纠纷就有了依据,社会才有正常的秩序。 关于物尽其用。通过明确权利人对物享有的权力和对物的保护,发挥物的作用,有利于鼓励人民创造财富,实现民富国强。孟德斯鸠认为:“政治法使人类获得自由;民法使人类获得财产。” 二、物权法的主要内容 物权法共五编一个附则,共19章247条。从内容上分析,物权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自物权,就是所有权,另一部分是他物权。前者是物的归属法律关系问题,后一部分是物的利用法律关系问题,包括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总则——概括起来,有两个基本原则:物权法定原则和平等保护原则。 物权法定原则。第5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什么是物权,

物权法《解释(一)》综合性理解与适用

物权法《解释(一)》综合性理解与适用(六)(文接上期) 前文论及,物权行政登记实务中易于将登记簿的效力绝对化,物权法《解释(一)》第二条规定即纠正了此类错误倾向。 事实上,国土资源部在《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又对登记簿的基本制度予以明确,即不动产登记簿以宗地或者宗海为单位编成,一宗地或者一宗海范围内的全部不动产单元编入一个不动产登记簿。同时明确:不动产登记簿是不动产登记的结果,其与不动产登记原始资料共同构成“不动产登记资料”,包括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材料、不动产权属来源、登记原因、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等材料以及不动产登记机构审核材料等。 (一)正确认知登记簿记载的法律价值 一是不得机械地否定物权归属的“自然法”规则。诸如,一项不动产物在设定“首次登记”前,其必然未能被记载于登记簿中,如果按照登记簿效力绝对化的主张,则不动产的建设主体在登记前将不享有该建设成果的物权或物权期待权,但该种解读显然有违事实状态。因为按照自然法规则,只要是合法的建设行为,即便未能办理物权首次登记时,该建设行为人自然享有其建设成果(含阶段性建设成果)的物权。 二是不得对不动产“登记簿”的法律效力绝对化,不得破坏物权的原因行为与变动行为的基本逻辑体系。该逻辑体系就是最高人民法院《解释(一)》中所确定的,以物权的原因行为判定和修正物权的变动行为及登记结果;相反,不得以物权的登记结果反证物权的原因行为具有效力方面的绝对性。 根据国务院《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法将各类登记事项准确、完整、清晰地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任何人不得损毁不动产登记簿,除依法予以更正外不得修改登记事项。因此,根据前述但书条款亦足以推定,在一般情形下登记簿具有判定物权归属的效力,但并不具有绝对化效力。因为不动产登记在整个物权法体系中,其系对物权状态的“公示”而非行政确权。

《政府论(下篇)》读书笔记

拿什么保护你?我的财产 ——读《政府论(下篇)》有感 约翰·洛克(John Locke,1632—1704)是十七世纪英国资产阶级的自由主义思想家。他的一生经历了整个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由此,他的思想是1688年英国封建贵族同资产阶级和新贵族妥协的产儿。在《政府论(上篇)》洛克主要批判了拥护封建王权的菲尔麦的君权神授说,而在本篇中,洛克系统提出了资产阶级革命的理论基础,试图以自然法学说说明国家的起源和本质问题,从自然状态出发,批判封建集权制度,主张私有财产的不可侵犯、国家基于契约、立法权为最高权力、国家权力分立和人民有权反抗暴政等观点。 具体来说,《政府论(下篇)》是以“政府的目的是保护私有财产”为主线的。洛克开宗明义地说道,我认为政治权力就是为了规定和保护财产而制定法律的权利,判处死刑和一切较轻处分的权利,以及使用共同体的力量来执行这些法律和保卫国家不受外来侵害的权利;而这一切都是为了公众福利1。首先洛克描述了自然状态是一个有自由、有平等、有自己财产的状态2,自然法统治着自然状态,自由平等和财产都是人们的自然权利,但自然状态却缺乏公共的裁判者,因此当它的成员收到损害时,就会有不能得到申诉和决定争论等种种不方便之处,通过社会契约所建立的“公民社会的目的原是为了避免并补救自然状态的种种不方便”3,而公民社会建立后,个人的一切自然权利,特别是财产权利都仍然保留。政府,在洛克看来便是财产权的保护者。“人们联合成为国家和置身于政府之下的重大的和主要的目的,是保护他们的财产4。”要保护资产阶级的私有财产,什么形式的政府最合适呢?洛克的回答是:由民选的议会掌握最高权力的政府。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洛克对财产权的重视。在洛克看来,财产是合乎自然法的,也是合乎“人性”的。因为人还在自然状态中的时候就拥有了财产,保护财产就合乎自然法亦合乎理性。洛克把自然状态描绘为自由、平等的世界,正是反映资产阶级渴望一个有利于工商业发展的和平安定的环境;把私有财产权说成是天赋权利,正是企图用私有制的悠久历史来论证资本主义所有制的永恒性;把自然状态说成为缺乏公共裁判者、一直是一切权利得不到保障的情况,正是为了强调建立一个足以保护资产阶级各种权利的国家政权的必要性。 虽然洛克反映的是资产阶级兴起时对财产保护的要求,但对今日的中国也有重要的启发意义。当今我国正在经历改革开放以来的第三波移民潮。不同于上世纪70年代末的“偷渡客”,也不同于上世纪80、90年代的留学移民,此次移民潮的主力可称得上是中国的精英阶层。根据胡润研究院11月1日发布的《2011中国私人财富管理白皮书》显示,资产超过1000万元的中国富豪们有46%正在考虑移民国外。另外14%已经开始了这一动作。约三分之一的受访富豪称他们已在国外拥有投资。因为一些国家会为提供大额投资的外国公民提供永久居留权甚至是国籍,所以这批人随时可以移民。由此可见,象征社会中坚的一国之财富精英,正降落至一个精神和财富双层游离的境地。这一现象造就的危害显而易见。首先,先富集体出走,成为他乡创造价值的中坚,对中国本土而言是知识精英与财富的双重流失。更值得忧虑的是,先富者急于移民最终会破坏开放之初所建立 1洛克,《政府论(下篇)》,2011年4月,北京,商务印书馆,P2 2洛克,《政府论(下篇)》,2011年4月,北京,商务印书馆,P3 3洛克,《政府论(下篇)》,2011年4月,北京,商务印书馆,P53 4洛克,《政府论(下篇)》,2011年4月,北京,商务印书馆,P73

物权法对于保护公民财产权利的重要意义

从回避“物权”概念到“公民的合法的私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写入宪法再到物权法的制定,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不断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不断得到巩固。物权法的最终出台,必将极大地调动起人们创造财富、爱护财富、积累财富的热情,大大地提高社会生产力。 物权法通过明确物的归属,加强对物的保护,达到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和基本经济制度的目的。物权法给人民树立了一种信心,即人民合法取得的财富,都能够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法律不容许任何侵犯个人合法财产的行为,否则要依法惩罚。可以说,物权法是一部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法,是一部构建和谐社会的法,对维护经济社会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作用。 第一,物权法中确立了公共财产和公民私有财产所有权平等保护的原则。将公共财产权利和私人财产权利在法律上不划分政治地位的差别,并且强调对它们的平等保护,这在我国是第一次。过去一般公民享有的私有财产,在法律上始终处于道德上受指责、法律上被贬低的地位,不但得不到足够的保护,而且还经常受到公共权力的侵害。一些地方政府在征地、拆迁等事务中,有时不考虑公民利益的合法性。这种做法损害了人民当家做主的社会主义原则,损害了人民对于执政党的信赖。物权法规定了公共财产和私人财产的平等原则,表现出了极大的理论创新和制度创新。这一原则实现了中央提出的以人为本、以民为本的可持续发展战略的要求。 第二,私人所有权法律地位得到充分承认,是国家进入建设性社会的标志。在建设性社会里,国家、社会和个人都需要发展的动力。在现阶段,这个发展的动力就是私人所有权。人民依据法律规定当然会源源不断地创造财富并取得财产所有权。由于民众创造财富的积极性得到了保护,国家发展也就有了取之不尽的源泉。这一点正是我国走向建设性社会的标志。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持续高效发展的事实证明,物权法的这些规定是正确的。 第三,物权法对一般公民财产权利保护建立了一系列强化措施。物权法虽然是一部私法,但由于物权的确认、变更、消灭都需要国家机关的职能介入。 明确物的归属,定分止争是物权法的主要作用之一。明晰产权、物有所属是物权法的核心。物权是指人们直接支配“物”的权利。“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因为,人要依靠财产才能生活,而财产有限、人类却繁衍不止。于是就需要确定财产的归属,以防止对财产的争夺、侵占。物权法就是一部确认财产归属以及如何利用和保护财产的基本法。如果没有物权法,人们的财产权利关系就不明确,社会生活中有关财产的许多行为就无所适从,审判实践中有关财产的许多纠纷处理也无法可依。 切实保护公私财产,激发人们创造财富的激情,促进社会进步是物权法的主要作用之二。物权的实质是一种财产权,直接体现为经济利益。物权法通过规范物权人的权利义务,为权利人充分利用财产提供了良好的法制环境,鼓励权利人创造财富、积累财富。物权法强调了对国家、集体和私人财产所有权的平等、一体保护。首先规定了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特别强化了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法律责任,以避免或减少国有资产的流失。物权法的重点是解决私有财产保护的问题。对私有财产权的保护,可以形成强大的激励与保障机制,最大限度地激发人们创造财富的激情和才智,进而推动社会的全面进步。我国已将保护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写入宪法,私有财产取得了与公有财产同等的法律地位。物权法对保护私有财产进行详细规定,是对宪法保护公民私有财产原则的具体落实。 充分发挥财产的使用价值,实现物尽其用是物权法的主要作用之三。物的价值不在于所有,而在于所用,只有在使用过程中才能保值增值。物权法规定的用益物权就是对财产的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是为了更好的实现财产的使用价值,做到物尽其用。尤其是人们对不是自己所有的财产的利用和收益更具意义。

物权法司法解释(全文)

物权法司法解释有两个: 1、《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6年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向社会正式通报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当中对不动产物权与登记、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善意取得等问题作出了相应规定,这部司法解释将于2016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 目录 1 所有权纠纷 2 物业服务纠纷 所有权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 (2009年3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4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9]7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9年3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九年五月十四日 为正确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依法登记取得或者根据物权法第二章第三节规定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

人,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业主。 基于与建设单位之间的商品房买卖民事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人,可以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业主。第二条 建筑区划内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以及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专有部分: (一)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 (二)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可以排他使用 (三)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 规划上专属于特定房屋,且建设单位销售时已经根据规划列入该特定房屋买卖合同中的露台等,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专有部分的组成部分。 本条第一款所称房屋,包括整栋建筑物。 第三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共有部分外,建筑区划内的以下部分,也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共有部分: (一)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 (二)其他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也不属于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权利人所有的场所及设施等。 建筑区划内的土地,依法由业主共同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但属于业主专有的整栋建筑物的规划占地或者城镇公共道路、绿地占地除外。 第四条 业主基于对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特定使用功能的合理需要,无偿利用屋顶以及与其专有部分相对应的外墙面等共有部分的,不应认定为侵权。但违反法律、法规、管理规约,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 第五条

地方性知识读书笔记

地方性知识读书笔记 【篇一:名著导读读书笔记】 , 。 【篇二:读书心得】 新疆师范大学 法学院研究生课程论文 (学年度第一学期) 课程名称:比较法学研究 年级: 2013级 专业名称:民商法学 研究方向:民商法基础理论研究 学生姓名:孙曼 授课教师:池中莲 论文完成日期:年月日 书是人类的进步的阶梯,是我们的好朋友,通过它可以看到广阔的 世界,看到银河里的星星,看到中华瑰丽的五千年,看到风土人情 和世间万象,对我们扩大视野、增长见识、丰富积累、提高素质, 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一、阅读的文献及论文 我是一名民商法专业的研究生,对我来说读书尤为重要,尤其是阅 读和法学有关的诸多书籍是当务之急,这学期我们开设了阅读鉴赏 这门课程,在这门课程的学习中我基本掌握在阅读过程中我们应该 要从书中获取哪些信息,如何做读书笔记等等。我在图书馆借阅了,《民法总论》、《法国民法总论》、《物权法研究》、《侵权法总论》这四本书以及阅读了十几篇学术论文《司法实践中媒体侵权基 本抗辩事由分析——以北京市朝阳区法院的实践为样本》、《论中 国新闻侵权抗辩体系与具体规则》、《“法不禁止皆自由”的私法精义》、《加框链接的著作权法规则》、《人格派生财产权初探》、《论公司法一体化:中国视角及启示》、《股东权利及其实现机制》、《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之抵押物转让的效力》、《技术合同 的兴起与隐退:一个知识产权现象的地方性知识》、《论优先购买 权的行使要件》、《超越称谓之争:对象与客体》、《论继承法的 修改》。以下是我的读书心得体会:

二、读《民法总论》和《法国民法总论》有感 《民法总论》这本书每每讲解法律术语时,就会详细介绍概念同时 举例以说明。尤其是概念的比较学习,讲的非常透彻,其中在讲到 财团法人和社团法人时,两者概念对比区别,是我见到法学书籍中 将这两概念讲的最清晰的。 法律行为一章中讲到“意思表示”这一术语中,讲到了其他书中没有 提及的细分的类型,感觉以前读的有些地方不正确,或者是自己对 知识本身理解有偏差。 时效一章讲述尤为精彩。精确的阐述时效和除斥期间的区分,其中 讲的时效的客体,是我目前所看到的法学书籍中,其他书目中没有 提及到的法律概念,也其讲述过相似的知识。但是没有准确系统介 绍这一概念蕴含的知识,即期待权请求权、债权请求权和物权请求权。系统介绍概念并进行举例例证。 《民法总论》的确实感受到法学是一门系统的学科,初学看似容易,读懂很难。因为介绍一个法律概念或者法律术语牵涉到其他分支法 律知识和相关的条文。总之,读懂一个法学术语需要另外一个法律 知识补充,这使我初学时遇到很多困难。不过庆幸的是自己总算一 点一点的啃着法学书籍,闯过一关又一关。 《法国民法典》并不是一朝一夕就可以制定出来的,任何的事物都 有其产生 所有人以公民称之,为《法国民法典》第 8 条的所有法国人都享有 政治权利创造了社会政治基础。在经济方面,17 世纪末至18世纪,因为受英美国家进行工业革命的影响,法国也展开了轰轰烈烈的工 业革命,资本主义在工业革命得以快速发展。到了十八世纪中期, 法国的工业生产总值已经仅次于英国成为英国的欧洲第二经济大国。但是原有的封建制度却在极大的阻碍自由贸易和经济的发展,这就 引起了新兴资产阶级的强烈不满,他们要求废除法律制度,并且建 立一个保护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维护本阶级利益的新型法律制度。 这就需要改掉旧的制度,改掉旧的法律与之不统一的地方。 《法国民法典》的内容基本体现的是“个人最大限度的自由,法律 最小限度的干涉”的以个人主义,自由放任为其特色的早期自由资本 主义社会性质的经济关系。在当时,资本主义仍处于初级阶段,经 济主要是以农业为主,手工业为辅,因此法典对农业财产,特别是 土地所有权制度予以了详尽的规定,对农业劳动关系包括耕畜租赁 的规定就有二十多条,但是却很少涉及工业财产权,更无知识产权

(完整版)学习物权法心得体会

学习物权法心得体会 学习物权法 第一篇:物权法学习心得 参加xx举办的《物权法》培训班,受益匪浅。培训结束,顺路去书店买了相关的书籍,进行了自习,这次培训真是督促我自习的及时雨呀! 对于张雅律师的讲课印象比较深刻,不仅因为他讲了一些物权法中比较重点的问题,还因为透露了一些物权法出台背景、立法者的思想,让我们可以从另一个侧面理解物权法。 首先物权法是民商事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乃是确认财产、利用财产、保护财产以及调整各种财产法律关系的基本民事法律,涉及财产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一系列制度规范,是关系到国有资产保护、各种市场主体财产权益以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法律。《物权法》的制订与颁行在我国法治进程中具有里程碑的意义,必将对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产生深远影响。 其次,它解决了人们所关心的切身利益问题。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大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的私有财产日益增多,特别是其中的房产。房产是一种不动产,价值比较大,许多家庭因此而倾其所有,与

人们的切身利益关系很大。可是,住宅建设地使用权在 70年后将如何处理,我国的法律则没有规定,因此大家 都很关心这一问题。这次通过的物权法,对这一人们所 关心的切身利益问题作了明文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 权届满的,自动续期。这个问题总算得到了最终和合理 的解决,顺从了~,也符合我国的国情,有利于社会的 安定。 最后,它合理调整了一些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人与 人之间还有一些与财产相联的关系,其中的相邻关系比 较突出,物权法本着公平合理、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和 有利生产等精神,对此作了明确规定。比如,物权法规定,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弃置固体废物,施放噪声、光、电磁波辐射 等有害物质。因为,这会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产生不 利影响。又如,物权法还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 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 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的,应当 给予赔偿。 总之,《物权法》主要回答了三个问题:第一,物是谁的。第二,物的所有者对这个物享有什么样的权利, 其他相关人负什么样的义务。第三,怎样保护物权,侵 害物权的人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物权法的作用一

我国《物权法》第180条第2款的理解与适用(一)

我国《物权法》第180条第2款的理解与适用(一) 关键词:共同抵押权;物上保证人;后顺序抵押权人;第三受让人;代位求偿权 内容提要:我国《物权法》第180条第2款规定的是共同抵押制度而非财团抵押制度。共同抵押权是为共同担保同一债权而在多项财产上设立的多个抵押权。除当事人另有约定之外,共同抵押权人享有自由选择的权利,可就各个抵押财产卖得的价金使债权的全部或一部分受清偿。共同抵押权人同时拍卖共同抵押的全部标的物并分配价金之时,应按其各自抵押财产的价格比例进行其债权负担的分配;在异时拍卖并分配价金之时,为了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从立法论的角度来看,共同抵押权人应该赋予有利害关系的物上保证人、后顺序抵押权人以及第三受让人以代位求偿权。一、共同抵押权的法规范及其本质 共同抵押权,又称总括抵押权,是指为担保同一主债权而在复数的不动产、不动产用益物权或动产上设定的抵押权。1]共同抵押权作为特殊的抵押权,是以多项财产担保某个债权。共同抵押财产的具体范围,由普通抵押权的客体范围决定:有限于不动产或不动产权利之上的,如日本民法;2]有扩展至交通运输工具甚至其他动产的,如意大利民法以及我国台湾地区民法。3]我国《物权法》第180条第1款规定的抵押权的客体范围非常广泛,因而共同抵押更易产生。设立共同抵押的抵押人既可以是同一人,也可以是不同的人;既可以是债务人自身,也可以是第三人;既可以同时设立,也可以追加设立。共同抵押制度源

于罗马法时代的清偿代位制度,《法国民法典》继受了这一制度并予以明文规定。此后,意大利、德国、日本、瑞士、我国台湾地区以及韩国等国家或地区的民法均予以规定。4] 共同抵押权具有两个作用:其一,担保价值的集聚。当抵押财产的价格低于被担保的债权额时,将各个抵押财产集合在一起可以增加担保的价值;其二,分散风险。当抵押财产因消灭、毁损、价格的下跌等导致价值减少时,或是因为经济上的原因导致拍卖困难时,在数个抵押财产上设立抵押权是预防担保价值降低的有效手段。5]例如,甲贷给乙300万元款项,为担保甲的债权,乙以300万元的建设用地为甲设立A抵押权,丙以200万元的房屋为甲设立B抵押权,丁以100万元的汽车为甲设立C抵押权(以下简称基准案例)。在实践中,兼具上述两种作用的情形也是比较多的。 我国《物权法》第180条第2款规定:“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有疑问的是,其是否规定了共同抵押权。这涉及该条款的规范意义。对此,理论上存在不同的认识。 1.财团抵押说。有学者认为,我国《物权法》第180条第2款规定的是财团抵押权。财团抵押权是将企业所有的不动产、动产及权利综合视为一项独立的财产而设立的抵押权,其不仅与普通抵押权的标的物为一个单一物不同,与共同抵押权的标的物为数个物或权利也有差异。6]从文义解释来看,本条款规定中的“一并抵押”应理解为将多项相同或不同种类的财产结合为一体,以致设立一个单一的抵押权。7]此处“一

物权法读后感

《物权法》读后感 ——信管Q0841 彭淼080704037 《物权法》是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而制定的一部法律。阅读《物权法》可以发现它就是一部确认财产、利用财产、保护财产的基本法。《物权法》主要有三个层次,一是谁是物的主人,二是物权的主要内容是什么,三是当物权受到侵犯时应该怎样保护。《物权法》是具有非常鲜明的中国特色的,其主要针对的也是我们现在特有的、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的时代背景。在这种转轨的过程中,出现了不少社会问题,比如在重工化、城市化、国际化等的目标过程中,农民耕地被占用、城市拆迁矛盾引发的利益侵占、企业改制中国有资产流失问题、小区车位、绿地权属问题等等,《物权法》中对此都有涉及。 物权法的出台是中国法律界的一件大事,在我国法制建设进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物权法的首要功能就是确认财产归属、平息冲突和纷争。一整套对财产予以确认和保护的规则,随着物权法的出台而形成,这必将为维护公民的切身利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更加坚实的法律保障。物权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起支架作用、不可或缺的重要法律。这部法律的通过,为中国民法典的诞生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我们知道《物权法》是国家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对共有财产和私有财产给予平等保护。“共有财产和私有财产平等保护”是这部法律的核心内容之一。切实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既是宪法的规定和党的主张,也是人民群众的普遍愿望和切实需求。也许有人认为,不能把个人的私有财产和国家的共有财产放在同一个层面上,否则就是对社会主义宪法的违背。可是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于对不同物权主体给与平等保护是有机统一的,没有前者就会背离中国经济制度的性质;没有后者,就会背离市场经济原则,反过来损害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 以前我们在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产生冲突时,一般都要求个人服从大局,私权服从公权,这是我国的传统做法,也是道德层面上的规范,但这毕竟不是法律。产权清晰是一个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只有产权清晰,才能鼓励公民创造财富,这就是“有恒产者有恒心”。我们在宪法中虽然有公民的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条文,但在我国宪法是不能作为起诉的依据的,《物权法》就是把这个原则加以可操作性的细化,当私有财产受到侵犯时可以作为起诉的依据,呼应了宪法的原则性规定,也使得社会中存在的很多财产冲突问题有了解决的法律依据。就江苏来说,以前也有不少因为城镇拆迁、小区停车位产权不明晰等引发的矛盾、官司等等,也存在很多扯皮事件,今后都可以依法解决。 除平等保护共有财产外,物权法还加大了对共有财产的保护力度。规定“国家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针对国有企业财产流失的问题,物权法规定“违反国有财产管理规定,在企业改制、合并分立、并联交易等过程中,低价转让、合谋私分,擅自担保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物权法在坚持平等保护原则的基础上,强化了对国有财产的保护。首先,物权法规定了国家所有的范围,尤其是强调了专属于国家所有的动产和不动产。其次,物权法对国家机关、国有

简述我国物权法的体系及其重要意义

简述我国物权法的体系及其重要意义 11级文秘班:石永淼 我国物权法的体系: 物权法的体系等同于物权法的内部结构。我国物权法的基本体系如下:第一编总则,第一章基本原则;第二章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第一节不动产登记,第二节动产交付,第三节其他规定;第三章物权的保护,第二编所有权;第四章一般规定;第五章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第六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第七章相邻关系,第八章共有,第九章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第三编用益物权;第十章一般规定;第十一章土地承包经营权;第十二章建设用地使用权;第十三章宅基地使用权;第十四章地役权,第四编担保物权;第十五章一般规定;第十六章抵押权,第一节一般抵押权,第二节最高额抵押权;第十七章质权,第一节动产质权,第二节权利质权;第十八章留置权,第五编占有,第十九章占有。 物权法的重要意义: 物权法是关于财产归属和利用的法律规则,它的功能在于明确财产所有、充分发挥财产的效用。物权法中规定的所有权制度、用益物权制度和担保物权制度,是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制度。因此可以说,物权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之一.。 物权法中所说的“物”,是指“有形财产”,即看得见、摸得着的财产,如土地、房屋、汽车、手机等,是与无形财产(如知识产权)相对应的。有形财产,以是否可以移动为标准,分为不动产和动产。土地、建筑物等,属于不动产;船舶、飞机、机动车、彩电、冰箱、手机等,属于动产。所谓物权,就是支配物、享有物的利益,以及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物权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这就是说,物权法是关于动产、不动产的归属和利用的法律规则。所谓“归属”,是指某项财产归属于谁,实际上讲的就是所有权。所有权,是人们对自己的财产的权利。 所谓“利用”,是指利用他人的财产的权利,包括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是“利用”他人财产的“使用价值”,即对他人的不动产进行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比如,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户利用集体土地进行种植、养殖、畜牧的权利,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户利用集体土地建房的权利,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企业利用国有土地建造厂房、写字楼、商品房的权利。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都属于用益物权。担保物权,是“利用”他人财产的“交换价值”。比如,借款人向银行借款后,把自己的不动产、动产或者有价证券抵押、质押给银行,担保银行的贷款债权;借款人到期不能归还借款本息时,银行将拍卖该抵押、质押财产,从拍卖所得的价款中获得清偿。抵押权、质权、留置权,都属于担保物权。物权法就是关于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法律规则。 制定和实施物权法是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 市场交易的实质,是不同的财产所有权人相互交换其财产所有权。从市场参加者来说,其参加市场交易的前提,是拥有财产所有权;参加市场交易的结果,是获得财产所有权。完善的所有权制度和完善的合同制度,是实行市场经济体制的必要条件。物权法的制定和实施,对于进一步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

物权法的理解与适用

物权法的理解与适用

《物权法》的理解和适用 (根据王轶演讲的录音整理) 整理人:冯刚 目录 『第一大部分』(第一个大问题)P2 一、物权变动本身涉及到的法律条文的理解和适用P3 二、物权变动的公示原则P32 三、物权变动的公信原则P47 『第二大部分』(第二个大问题)P53 一、一般规定P54 二、抵押权P56 三、质权P58 四、留置权P59 今天主要是和各位交流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首先在第一个方面里边,我想介绍一下跟咱们银行的业务联系相当密切的一般性问题,就是《物权法》上关于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设置了哪些值得我们关注的法律规则,也就是物权变动的问题,这个我想作为第一部分跟大家交流。因为在银行的业务当中,不管是订立储蓄合同还是订立借款合同还是从事其他类型的金融交易,都会涉及到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我们在从事这些活动中间,设立各种类型的担保,也会涉及到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所以,我想在第

一部分里边,首先介绍一下这个问题。在第二部分里边,我重点想结合《物权法》第170条到第240条,也就是《物权法》关于担保物权所设置的法律规则,重点谈一下《物权法》相对应于我们国家现行的民事立法,尤其是现行的《担保法》等在哪些法律规则上做了一些调整。在我们的工作实践中间,有哪些特别值得我们注意的问题。这个作为第二部分。我想今天就谈这两部分的内容。 『第一大部分』(第一个大问题) 下面我们首先进入第一部分。我们谈一下《物权法》上的物权变动问题。这个物权变动就是我刚才提到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这恐怕是在银行的业务中间,《物权法》上边涉及最广泛的一个问题。关于物权的变动,我主要想结合像《物权法》第6、9到31,以及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中间,涉及到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的一些具体的法律规则来进行分析和介绍。在进行分析和介绍的时候呢,我们围绕一个主题,那就是《物权法》上一项重要的结构原则,叫做物权变动与物权变动的公示公信原则,它涉及到《物权法》247个条文中间四分之三以上的法律条文。我就在这样一个主题之下,对于物权变动涉及到的相关问题进行分析和介绍。物权变动与物权变动的公示公信这项结构原则实际上可以分成三个部分的内容分别来进行了解和掌握。第一部分:这是物权变动本身涉及到的法律条文的理解和适用;第二部分:物权变动的公示原则涉及到的法律条文的理解和适用;第三部分:物权变动公信原则涉及到的法律条文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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