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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纠纷案件的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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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纠纷案件的处理意见- 中律

2010-06-15 09:48:02| 分类:合同法| 标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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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纠纷案件的处理意见

一、目前处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纠纷案件所依

据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其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简称《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简称《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简称《管理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

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效力的认定

只要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成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无效情形,即可认定房屋拆迁补偿安置

协议有效。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根据《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和第六条的规定,拆迁人必须是取得房屋拆迁许可

证的单位。

三、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纠纷的处理

(一)拆迁人请求被拆迁人搬迁

1、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以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如果没有按照约定的期限搬离房屋的,拆迁人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拆迁人搬离房屋;如果拆迁人已经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并且已经按照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约定向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支付了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或者已经按照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约定向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提供了周转房,拆迁人的诉讼请求可以得到支持。

2、在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先予执

行。申请先予执行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拆迁人已经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达成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2)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行拆迁将严重影响拆迁人的生产经营。拆迁人提出先行拆迁申请,必须是因被拆迁人拒不搬迁将要或已经严重影响施工工期,给拆迁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3)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有搬迁或过渡的条件,即提出申请的拆迁人已给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提供安置房或过渡期周转房,在进行拆迁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有房可搬,有屋可住。

(4)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八条规定,拆迁人在提出先予执行申请时,必须提供与被拆迁房屋市场价值相当的财产作为担保。

(二)被拆迁人请求拆迁人支付延期交楼违约金、

延期办证违约金

1、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以后,拆迁人没有按照约定向被拆迁人交付置换房屋的,应当向被拆迁人支付违约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对违约金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对违约金没有约定的,由法院参照房屋逾期交付使用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计算违约金。

2、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以后,拆迁人没有按照约定向被拆迁人办理置换房屋的产权证的,应当

向被拆迁人支付违约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对违约金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对违约金没有约定的,按照房屋的市场价值,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

算违约金。

(三)被拆迁人请求优先取得安置房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按照所有权调换形式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明确约定拆迁人以位置、用途特定的房屋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如果拆迁人将该补偿安置房屋另行出卖给第三人,被拆迁人请求优先取得补偿安置

房屋的,应予支持。"

根据这一规定,对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不能一概适用买卖合同的法律规则,而应区别情况予以不同的处理: 1、当事人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只对补偿方式、安置用房面积、过渡期等内容进行约定,而没有对协议的标的物即补偿安置用房的位置、用途进行明确具体的约定,在与其他房屋买卖合同发生冲突时,应适用一般房屋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按普通债权给予保

护。

2、如当事人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不仅对补偿方

式、安置房屋面积、过渡期限等一般内容进行约定,而且对协议的标的物即安置用房的位置、用途也作了明确、特别约定的情况下,该标的物具有了特定性,结合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特殊性,按照对被拆迁人利益的侧重保护原则,《解释》将此种情况下被拆迁人对该特定房屋的债权视为一种特种债权,该特种债权的优先权属于法规、司法解释规定的,也就是债权物权化。特种债权优先权是为保证特种债权优先实现的权利,其特征表现为:(1)该特种债权优先权是一种具有担保物权性质的特种债权,是独立的民事权利,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2)该特种债权是一种法定的优先权,它打破了债权平等原则,具有优先于一般债权取得的性质;(3)该特种债权是一种不需登记公示的优先权。该特种债权优先权作为一种特殊的具有担保物权性质的优先权,其优先权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无须公示。根据特种债权的物权优先效力,被拆迁人的债权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即排他性,拆迁人出卖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标的物补偿安置房屋给第三人的行为为侵权行为,即使第三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优先取得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第三人的物权变动也不得对抗被拆迁人的物上请求权。

四、对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房屋拆迁纠纷的

处理

《管理条例》第16条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

向人民法院起诉。

另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案件问题的批复》(法复〔1996〕12号)规定: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人民政府或者城市房屋主管行政机关依职权作出的有关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问题的裁决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行政案件受理。2、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因房屋补偿、安置等问题发生争议,或者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后,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反悔,未经行政机关裁决,仅就房屋补偿、安置等问题,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公司法律纠纷案件分析与应对

公司法律纠纷案件分析与应对 一、案件总体情况 经统计,截至2015年,公司所属各单位(主要是施工单位)发生的案件中,数量最多的是材料款纠纷和工程款纠纷,分别占到案件比例的26%和25%,然后依次为工伤赔偿(劳动争议)纠纷、侵权纠纷、机械和设备(部件)租赁合同纠纷、临时用地纠纷等。 标的额超过200万元的重大案件约占全体案件数量的19%,在重大案件中,62%以上都是工程款项纠纷,12%是材料款纠纷。 二、具体成因分析及应对 (一)材料款纠纷 1. 材料款纠纷成因 材料款纠纷的数量众多,经查核实,九成材料款纠纷都是因业主资金链断裂,导致我方没有足够的资金及时支付货款,引起纠纷。只有极少数材料款纠纷是因为对方送货不及时,影响施工进度,我方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违约金,对方不服起诉,引起纠纷。 材料款纠纷的起因往往是简单的资金链断裂所致,其本身权利义务并没有争议,欠钱的法律事实也十分清楚,表现我方一时履约能力的不足。为防止该纠纷的发生,我方应当做好资金的运用和协调,积极履行支付义务,避免违约行为的产生。此外在合同订立时,也可以为我方支付材料款增加条件,比如已经广泛采用的需收到对方全额发票为条件进行最终支付等。我方也可以在缔约时将付款周期延长,从而为资金的周转预留一定空间。此外,我方也可以利用优势地位,在合同中约定我方价款的给付条件为业主相关计量款到位等等,从而规避开业主资金断裂所造成我方延期支付的违约风险。 2. 材料款纠纷应对与预防

材料款纠纷发生之后,对方主要的诉讼请求为材料款本金,此外还有附加对我方违约金和延期利息的请求。我方一定要主动应诉,将损失降到最低。在发生材料款纠纷后,我方一方面要通过协商,在履行主要义务即支付所欠材料款本金的基础上,取得对方的理解,从而免除其对违约责任和逾期利息的请求。在实践中,达成分期付款的协议,并及时付清第一笔欠款往往可以取得预期效果。另一方面,对方的主张都是以合同约定为基础的,所以在材料采购合同的制定之时,就要强化合同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从条款上限制对方权利救济的空间。在法律审核的环节中,把好关,从条款上进行严格的审查,剔除加重我方违约责任的约定,或者将我方违约责任的计算方式调底,避免我方届时因延期支付而承担违约责任过重,在诉讼程序中处于被动局面。 此外,材料合同中还要把握住对质量缺陷和价格调差控制。质量缺陷导致供方履约瑕疵的,往往不难判断。但是有些材料的质量瑕疵往往在交货时看不出来。需要投入到使用过程中,甚至经过一段时间后才能显现出来。而且有些材料的质量可能没有问题,但是投入使用的效果或性能的发挥却有可能出现缺陷。所以在合同中,一定要对材料的性能,用途做出明确约定。从而使得材料特定性能的发挥,用途的实现成为合同内容的一部分,一旦相关要求不满足,即可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同样,对于一些订做材料的采购,也一定要在合同明确订做目的,订做标准,订做用途,这样一旦定做材料没有满足订做的目的用途等等,也可以此为由追究供方违约责任。 材料价格波动也是产生纠纷的起因之一。一般材料合同以签订时的价格为准,不予调差。材料价格上调时,供方往往希望补充合同的方式,寻回差价。甚至是恶意中止或延迟合同履行,从而将材料另卖。因此,我方在合同条款中,尽量利用优势地位,加重供方的违约责任的承担,提高对方的违约成本,从而迫使供方按期履约。而当材料价格下跌时,我方也可以利用优势地位,灵活约定材料价格。比如在某些材料采购合同中,就可以约定价格按照交货日当天的某某网行情标准予以计价,以每次交货的确

国家电网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

规章制度编号:国网(法/2)440-2014 国家电网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国家电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根据《中央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总部(分部)及所属各级单位(含全资、控股单位)的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工作。 公司代管单位及有关集体企业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法律纠纷案件(以下简称“案件”),是指当事人一方为公司各级单位的诉讼案件、仲裁案件、行政案件、协助调查(执行)案件等。 第四条案件管理应当遵循“集中管控、分级负责”的原则。 (一)集中管控原则,即公司总部、省公司级单位对本单位案件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控; (二)分级负责原则,即各级单位实行案发单位负责制,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和权限处理本单位案件,并确保案件处理效果。

第五条公司实行典型案例分析制度。各级单位应对一定时期发生的典型案例的发案原因、发案趋势、法律问题、处理结果进行分析研讨,提出应对策略和管理建议。 第六条公司实行案件年度分析报告制度。省公司级单位应于每年年底前,将本年度案件情况分析及管理工作书面报告公司总部。书面报告中的案件数据应与案件信息系统数据保持一致。 第七条各级单位应当使用“经济法律管理业务应用——案件管理模块”平台(以下简称“案件信息系统”)进行案件信息录入、报送与审查、统计分析、典型案例发布等。 县公司级单位及其所属单位作为涉案单位的,其案件信息由地市公司级单位统一录入、报送。 各级单位案件信息系统使用人员名单和权限应报请省 公司级单位案件管理部门同意,并由国网法律部确认、授权。 第八条各级单位案件管理部门人员、涉案部门、相关业务部门人员、委托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应遵守公司保密规定,不得擅自对外披露案件信息。 如因对外宣传需要披露信息的,按照公司宣传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九条各级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是本单

公司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

公司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草稿)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合法权益,保障国有资产安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和法律风险防范机制,规范公司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报送程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 (一) 涉案标的达人民币 50 万元及以上的; (二) 涉及知识产权的案件,权利归属不明或者构成侵权的; (三) 因担保案件可能致使公司直接承担重大法律后果的; (四) 涉外经济案件; (五)因案件影响较大,涉案单位主要领导认为需要办理备案的其他案件。 第三条公司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处理以涉案单位为主体,其备案和协调工作坚持统一管理、逐级上报、各负其责的原则。 第四条公司建立和完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和总法律顾问制度。 第五条公司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避免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发生。 第六条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发生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应当由公司及所属各单位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组织处理。 第七条总法律顾问具体协调处理全公司范围内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公司法律事务部在总法律顾问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或协助外聘

律师处理公司层级的重大法律纠纷,指导有关涉案单位自行处理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公司其他相关部门、单位配合。 第八条有关涉案单位应当及时向本单位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和公司法律事务部通报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有关情况,共同研究提出处理建议。 第九条公司及时总结处理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经验和教训,建立健全有关规章制度,提高防范法律风险的能力和水平。 第十条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处理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可以聘请社会律师代理诉讼活动。 聘请社会律师代理诉讼活动,应当依据公司《外聘律师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必要的审核程序,提出具体的工作要求;公司所属单位聘请社会律师代理诉讼活动,应当报公司法律事务部备案。 第十一条各单位负责法律事务的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律师选聘工作的管理。 公司及所属各单位选聘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具有良好的信誉和执业道德; (二)熟悉所从事的代理事务,具有良好的业绩以及处理委托代理事务的经验和能力; (三)收费合理、公道; (四)其他应当达到的要求。 第十二条根据外聘律师的工作业绩,公司法律事务部负责组织建立业绩好、信誉高的律师事务所备选库,并在各有关单位的配合下

公司纠纷及诉讼管理办法

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工作,依法、及时、高效处理法律纠纷案件,最大限度地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法律纠纷案件是指集团公司及下属分子公司(以下合称为:公司)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发生的各类纠纷案件以及由此可能或已经引发的以公司为当事人的各类诉讼、仲裁案件包括但不限于:民事诉讼案件、劳动争议仲裁或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执行案件、申请复议案件、商事仲裁案件等。 第三条法律纠纷案件直接影响公司的合法权益及声誉,因此公司应本着诚实信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互惠互利的原则开展经营、管理工作,尽量避免法律纠纷案件的发生;对发生的法律纠纷案件应充分重视,及时、妥善处理,有效规避、控制风险,避免造成不应有的损失。 第二章管理部门、职责、权限 第四条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实行业务部门和经营管理部分工管理、密切配合的原则。法律纠纷案件发生部门或涉及事项的主管部门是法律纠纷案件管理的业务部门,经营管理部是法律纠纷案件管理的归口部门。 第五条业务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提供法律纠纷案件涉及的事实情况及证据材料;

(二)出具法律纠纷处理的初步解决思路或方案; (三)参与法律纠纷案件处理讨论; (三)根据需要承担部分法律纠纷案件处理事务工作; (四)负责与法律纠纷案件相对人的商谈和解工作; (五)负责法律纠纷案件处理涉及的费用支出及收取; (六)建立法律纠纷案件工作台账; (七)根据法律纠纷案件处理需要承担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经营管理部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对业务部门的纠纷处理初步解决思路或方案进行法律审查,并提出意见或建议。 (三)牵头负责法律纠纷案件的司法程序处理; (四)负责与法律纠纷案件处理涉及的外聘律师进行沟通管理; (五)会同业务部门制作重大案件专题汇报,报相关部门和公司管理层审批; (六)建立法律纠纷案件工作台帐; (七)负责法律纠纷案件的报备工作; (八)签收、发送诉讼或仲裁案件法律文书; (九)根据法律纠纷案件处理需要承担的其他工作。 (十)督促相关业务部门在法律纠纷案件中的工作,并对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评价。

法律纠纷案件管理

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保护企业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总部现行管理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区公司及各分支机构(以下统称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法律纠纷案件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 (一)公司涉及的民商事纠纷案件; (二)客户起诉的电信服务纠纷案件; (三)劳动争议案件; (四)涉及刑事犯罪的案件; (五)公司遭遇的行政处罚,以及因此而提起的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六)仲裁案件; (七)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案件。 第四条公司法律纠纷案件坚持预防为主和依法处理案件的基本原则。对已经发生的法律纠纷案件,应依法积极应对,切实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第五条公司实行法律纠纷案件总经理负责制。法律纠纷案件的处理情况纳入年度绩效考核责任。

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区公司法律事务管理部门负责对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的处理工作,各分公司综合部协助处理本公司范围内的法律纠纷案件。 公司各单位应在接到相关的法律文书后一个工作日内转交至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并主动处理或积极协助配合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处理法律纠纷。 第七条区公司法律事务管理部门的工作职责如下: (一)负责处理与区公司有直接联系的法律纠纷案件; (二)受理分公司综合部法律纠纷案件的报告,并及时向区公司总经理报告; (三)对分公司综合部报告的法律纠纷案件作出法律指导意见; (四)解答区公司相关部门、分公司提出的有关纠纷的法律咨询问题; (五)负责区公司与有关司法、仲裁机构的沟通协调工作; (六)负责区公司外聘代理律师的选择、联络及相关工作; (七)办理区公司总经理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八条分公司总经理职责: (一)接受本公司综合部的报告,并及时做出应急处理; (二)及时向区公司总经理和相关部门报告; (三)按照区公司要求,听取本公司综合部意见后,做出处理决定。

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

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 中巨钜业建设劳务集团有限集团公司 2017年3月20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中巨钜业建设劳务集团(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及下属各单位法律纠纷案件的管理工作,提高案件管理水平,明确案件处理的流程和责任,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职能部门,以及集团公司下属各单位,对于本办法生效后新发的案件、本办法生效前已发生且未办结的案件及系统部法律争议均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法律纠纷案件,是指以集团公司及下属各单位为一方当事人参加的,所有处于审理或执行阶段的诉讼、仲裁案件。 第四条针对集团公司及下属各单位的法律纠纷案件,实行分级管理与分类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办法。 第五条集团公司及下属各单位的案件中非集团公司直接处理的,集团公司依据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二章法律纠纷案件的分级管理 第六条集团公司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律纠纷案件,由集团公司管理。集团公司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授权发案单位直接处理,发案单位应当将案件处理方案和案件处理结果报集团公司。 第七条集团公司作为发案单位的法律纠纷案件,常规授权于发案单位自行处理,集团公司按本办法进行管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团公司应当参与处理过程,包括参与案件诉讼方案的制定和调整、案件的整体策划、旁听案件的审理等。 (一)起诉案件标的额300万元以上的案件; (二)应诉案件标的额100 万元以上的案件; (三)行政诉讼案件; (四)涉外诉讼;

(五)刑事诉讼; (六)其他可能产生特别重大社会影响,严重影响企业重大权益的案件。 第八条发案单位需对外出具诉讼法律文书或办理其他诉讼法律事务的,应填写《诉讼案件审批表》(附件一),经集团公司总经理审批后办理。 第九条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应就本单位发生的诉讼案件情况按季度向集团公司填报数据真实、完整的《诉讼案件季度统计报表》(附件二)和《诉讼案件年度统计报表》。 第三章法律纠纷案件的处理 第十条集团公司应当在决定起诉或收到法院应诉通知5日,组织发案单位或部门相关负责人、涉案项目负责人召开案件准备会,调查了解涉案基本情况,包括:纠纷的起因、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双方的涉案主体资格、证据准备情况、管辖、时效及法律适用问题等。 第十一条通过案件准备会掌握了解纠纷案件的基本情况之后,发案单位负责人应当立即牵头进行纠纷处理策划,组织相关法务人员、项目人员等于会后 3日制作完成《法律纠纷案件策划书》(见附件三),以分析现有情况下解决纠纷的最佳方式,确定主要法律观点,明确案件工作小组的人员、费用情况和分析工作难点与工作目标、明确保障措施。集团公司下属各单位制作的《法律纠纷案件策划书》,应由其负责人签署。 第十二条按照本细则第七条处理的案件,发案单位应当在决定起诉或收到法院应诉通知5日填写《诉讼案件审批表》、《法律纠纷案件策划书》报集团公司。集团公司收到相关材料后,应当在3日出具意见并报集团公司领导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法律纠纷案件策划书》的决定,经批准后《法律纠纷案件策划书》应

公司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

公司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

公司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草稿)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合法权益,保障国有资产安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和法律风险防范机制,规范公司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报送程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 (一) 涉案标的达人民币50 万元及以上的; (二) 涉及知识产权的案件,权利归属不明或者构成侵权的; (三) 因担保案件可能致使公司直接承担重大法律后果的; (四) 涉外经济案件; (五)因案件影响较大,涉案单位主要领导认为需要办理备案的其他案件。 第三条公司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处理以涉案单位为主体,其备案和协调工作坚持统一管理、逐级上报、各负其责的原则。 第四条公司建立和完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和总法律顾问制度。 第五条公司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避免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发生。 第六条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发生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应当由公司及所属各单位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组织处理。 第七条总法律顾问具体协调处理全公司范围内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公司法律事务部在总法律顾问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或协助外聘

律师处理公司层级的重大法律纠纷,指导有关涉案单位自行处理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公司其他相关部门、单位配合。 第八条有关涉案单位应当及时向本单位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和公司法律事务部通报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有关情况,共同研究提出处理建议。 第九条公司及时总结处理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经验和教训,建立健全有关规章制度,提高防范法律风险的能力和水平。 第十条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处理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可以聘请社会律师代理诉讼活动。 聘请社会律师代理诉讼活动,应当依据公司《外聘律师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必要的审核程序,提出具体的工作要求;公司所属单位聘请社会律师代理诉讼活动,应当报公司法律事务部备案。 第十一条各单位负责法律事务的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律师选聘工作的管理。 公司及所属各单位选聘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具有良好的信誉和执业道德; (二)熟悉所从事的代理事务,具有良好的业绩以及处理委托代理事务的经验和能力; (三)收费合理、公道; (四)其他应当达到的要求。 第十二条根据外聘律师的工作业绩,公司法律事务部负责组织建立业绩好、信誉高的律师事务所备选库,并在各有关单位的配合下

纠纷案件管理办法

纠纷案件管理办法 1 目的 为了加强纠纷案件管理,及时处理纠纷,依法维护集团公司和本公司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2 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机关各部室、基层各公司,以及投资公司。 3 引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4 管理内容 4.1定义 本办法所称纠纷案件是指公司、所属单位与其他公司、单位、自然人、本公司职工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权益纠纷,通过法律程序解决的争议。 当事单位是指纠纷案件的发生单位。 处理纠纷案件应贯彻“先调解,后诉讼法律”和“当事单位积极配合,公司负责统一处理”的原则。

公司成本合约部是公司处理纠纷案件的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 接受公司领导指定处理或参与处理纠纷案件; (二) 签订和履行《法律顾问合同书》或《委托代理合同》,并对法律顾问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 (三) 负责向公司主管领导汇报纠纷案件的受理及处理情况; (四) 根据处理案件的需要,负责建立各种纠纷案件的基础档案; (五) 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4.2起诉、仲裁(含劳动仲裁)案件管理 4.2.1当事单位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采用协商的方式不能解决纠纷的,必须及时向公司成本合约部申报,由公司成本合约部与法律顾问沟通,按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时间内起诉或申请仲裁。 当事单位起诉或申请仲裁案件法律诉讼风险由公司法律顾问负责审查,审查意见必须报备公司成本合约部。 4.2.2当事单位纠纷案件法律诉讼风险审查,应当提供如下材料: (一) 与纠纷有关的合同书或协议书以及与签订、履行、变更、终止有关的证据材料; (二) 证明被诉方违约、违法、侵权等证据材料; (三) 被诉方主要资产或经营状况等相关材料; (四) 起诉状或仲裁申请书等法律文书; (五) 与纠纷有关的其他证据材料。 4.2.3法律顾问接到当事单位申报的证据材料后,及时组织审查,

公司法律纠纷管理办法

法律纠纷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司法律纠纷的管理,维护出资人和公司合法权益,化解纠纷,减少或消除因法律纠纷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根据《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集团公司法律事务管理规定》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法律纠纷是指公司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各类需要运用调解、仲裁、诉讼等法律手段解决的纠纷。 第三条公司内各类法律纠纷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统一负责,分管法律业务的公司负责人分工负责,法律事务主管机构归口管理并具体实施,各有关业务机构予以配合。 第四条公司各子公司发生重大法律纠纷需要聘请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代理,或根据工作需要聘请社会律师作为长期法律顾问的,应当履行必要的内部审核程序,即:公司本部聘请社会律师的由公司法律事务机构审批,其他各子公司聘请社会律师的应当报公司法律事务机构备案。 第二章法律纠纷类型及范围 第五条法律纠纷主要分三大类:经济纠纷、劳动纠纷、行政纠纷。其类型及范围如下:(一)经济纠纷 经济纠纷是指公司作为独立的经济组织与公司外部其他法人、公民、经济组织及社会团体等平等主体之间因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而发生的争议,主要涉及经济合同纠纷、财产权益纠纷及涉外纠纷,其范围如下: 1、合同纠纷,主要包括以下几类合同: (1)买卖合同; (2)供用电、气、水、热力合同; 页脚内容1

(3)租赁、融资租赁合同; (4)借款合同; (5)承揽合同; (6)建设工程合同; (7)运输合同; (8)技术合同; (9)保管合同; (10)仓储合同; (11)委托合同; (12)居间合同等其他合同。 2、公司设立、变更、合并、分立、解散、破产清算等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3、知识产权的使用、转让、保护等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4、投资、融资、担保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5、招、投标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6、因产品质量及产品营销发生的纠纷; 7、因安全事故发生的纠纷; 8、因环境污染事故发生的纠纷; 9、因土地权属发生的纠纷; 10、因虚假广告、倾销等不正当商业竞争发生的纠纷; 11、因投资入股、合资合作、联营等发生的纠纷; 页脚内容2

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

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

中巨钜业建设劳务集团有限集团公司 2017年3月20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巨钜业建设劳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及下属各单位法律纠纷案件的管理工作,提高案件管理水平,明确案件处理的流程和责任,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职能部门,以及集团公司下属各单位,对于本办法生效后新发的案件、本办法生效前已发生且未办结的案件及系统内部法律争议均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法律纠纷案件,是指以集团公司及下属各单位为一方当事人参加的,所有处于审理或执行阶段的诉讼、仲裁案件。 第四条针对集团公司及下属各单位的法律纠纷案件,实行分级管理与分类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办法。 第五条集团公司及下属各单位的案件中非集团公司直接处理的,集团公司依据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二章法律纠纷案件的分级管理 第六条集团公司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律纠纷案件,由集团公司管理。集团公司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授权发案单位直接处理,发案单位应当将案件处理方案和案件处理结果报集团公司。 第七条集团公司作为发案单位的法律纠纷案件,常规授权于发案单位自行处理,集团公司按本办法进行管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团公司应当参与处理过程,包括参与案件诉讼方案

的制定和调整、案件的整体策划、旁听案件的审理等。 (一)起诉案件标的额300万元以上的案件; (二)应诉案件标的额100 万元以上的案件; (三)行政诉讼案件; (四)涉外诉讼; (五)刑事诉讼; (六)其他可能产生特别重大社会影响,严重影响企业重大权益的案件。 第八条发案单位需对外出具诉讼法律文书或办理其他诉讼法律事务的,应填写《诉讼案件审批表》(附件一),经集团公司总经理审批后办理。 第九条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应就本单位发生的诉讼案件情况按季度向集团公司填报数据真实、完整的《诉讼案件季度统计报表》(附件二)和《诉讼案件年度统计报表》。 第三章法律纠纷案件的处理 第十条集团公司应当在决定起诉或收到法院应诉通知5日内,组织发案单位或部门相关负责人、涉案项目负责人召开案件准备会,调查了解涉案基本情况,包括:纠纷的起因、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双方的涉案主体资格、证据准备情况、管辖、时效及法律适用问题等。 第十一条通过案件准备会掌握了解纠纷案件的基本情况之后,发案单位负责人应当立即牵头进行纠纷处理策划,组织相

某大型集团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

XXX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企业法律风险管理,保障X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经济安全,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根据《中国华电集团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分公司、区域公司、专业公司、全资子公司(厂)、控股子公司(以下称各单位)。 第三条法律纠纷案件是指诉讼、仲裁案件或可能引发诉讼、仲裁的法律纠纷案件。 第四条法律纠纷案件由发案单位依法自主处理,实行“谁造成案件,谁负责处理,谁造成损失,谁承担责任”的原则。 法律纠纷案件处理遵循“三不放过”原则,即发案原因不查明不放过,责任不追究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 第五条法律纠纷案件发生后,应当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者诉讼等合法途径及时妥善处理。 第六条公司办公室是法律纠纷案件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办理总部法律纠纷案件,负责所属各单位上报的法律纠纷案件的备案、指导、协调等工作,负责统一向集团公司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备案、协调等工作。

各单位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归口管理本单位法律纠纷案件,负责案件的处理、备案、归档等工作。 第七条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在工作中应当坚持诚信、公平、正义、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的原则,及时妥善处理法律纠纷案件。 第八条法律纠纷案件参与人或知情人应当坚持保密原则,不得泄露或擅自披露与案件有关的信息。 第九条公司建立法律纠纷案件法律资源调度与帮助制度。 发案单位可以向公司或平行单位申请法律帮助。对疑难、复杂案件,公司集中调度系统内外法律资源,参与案件的协调、指导与处理。 发案单位应当提供必要的物质支持等保障。 第十条各单位应当为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和法律顾问处理法律纠纷案件提供人力、物力、经费等支持和便利。 第二章案件备案管理 第十一条公司建立法律纠纷案件备案制度。各单位发生案情复杂或影响较大的法律纠纷案件应当及时向公司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备案。下列法律纠纷案件实行备案管理: (一)一审由高级、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 (二)诉讼、仲裁(含劳动仲裁)涉案金额在50万元以上,行政诉讼涉案金额在10万元以上; (三)涉外、境外法律纠纷; (四)可能引发群体性诉讼或者系列诉讼的;

法律纠纷案件的审批

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 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的管理,提高企业风险防范能力,根据《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法律事务管理规定》和相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及子(分)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的审批、处理和备案。 第二章法律纠纷案件的分类 第三条法律纠纷案件分为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和一般法律纠纷案件。 第四条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仲裁或可能引起诉讼、仲裁的案件: (一)公司或子(分)公司作为案件当事人,且涉案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 (二)涉案主体为3个或3个以上,且案件性质、法律关系、权利义务、责任划分复杂,案件争议的焦点问题多,存在重大法律风险的; (三)可能引发群体性案件或者系列案件,对公司造成重大

影响的; (四)公司或子(分)公司作为案件当事人的涉外案件; (五)其他涉及公司及子(分)公司重大权益或者具有国内外重大影响的。 第五条重大法律纠纷案件以外的其他纠纷案件为一般法律纠纷案件。 第三章法律纠纷案件的审批 第六条子(分)公司处理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及一般法律纠纷案件的起诉、申诉、抗诉、申请仲裁、申请行政复议时,需事前以书面形式报公司批准。 第七条子(分)公司处理法律纠纷案件,可以根据案件的难易程度建议是否请求公司法律事务部或聘请律师代理诉讼、仲裁活动。子(分)公司请求公司法律事务部或聘请律师代理诉讼、仲裁活动需提前以书面的形式上报公司批准,公司对外聘律师有决定权。律师代理费用由子(分)公司自行承担。 第八条子(分)公司因法律纠纷案件诉讼财产保全等需要提供担保的,需提前3天以书面的形式上报公司审批,经审批同意后方可办理。如情况紧急,可先口头征求公司有关部门意见,事后补办相关手续。 第九条子(分)公司向外发送律师函,需书面上报公司,经公司批准后,由公司法律事务部统一负责律师函的签署。 第十条子(分)公司在处理重大法律纠纷案件过程中,遇到

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

法律纠纷案件管理 办法

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

中巨钜业建设劳务集团有限集团公司 3月20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巨钜业建设劳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及下属各单位法律纠纷案件的管理工作,提高案件管理水平,明确案件处理的流程和责任,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职能部门,以及集团公司下属各单位,对于本办法生效后新发的案件、本办法生效前已发生且未办结的案件及系统内部法律争议均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法律纠纷案件,是指以集团公司及下属各单位为一方当事人参加的,所有处于审理或执行阶段的诉讼、仲裁案件。 第四条针对集团公司及下属各单位的法律纠纷案件,实行分级管理与分类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办法。 第五条集团公司及下属各单位的案件中非集团公司直接处理的,集团公司依据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二章法律纠纷案件的分级管理 第六条集团公司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律纠纷案件,由集团公司管理。集团公司能够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授权发案单位直接处

理,发案单位应当将案件处理方案和案件处理结果报集团公司。 第七条集团公司作为发案单位的法律纠纷案件,常规授权于发案单位自行处理,集团公司按本办法进行管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团公司应当参与处理过程,包括参与案件诉讼方案的制定和调整、案件的整体策划、旁听案件的审理等。 (一)起诉案件标的额300万元以上的案件; (二)应诉案件标的额100 万元以上的案件; (三)行政诉讼案件; (四)涉外诉讼; (五)刑事诉讼; (六)其它可能产生特别重大社会影响,严重影响企业重大权益的案件。 第八条发案单位需对外出具诉讼法律文书或办理其它诉讼法律事务的,应填写《诉讼案件审批表》(附件一),经集团公司总经理审批后办理。 第九条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应就本单位发生的诉讼案件情况按季度向集团公司填报数据真实、完整的《诉讼案件季度统计报表》(附件二)和《诉讼案件年度统计报表》。

公司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

公司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草稿)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合法权益,保障国有资产安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和法律风险防范机制,规范公司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报送程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 (一)涉案标的达人民币50 万元及以上的; (二)涉及知识产权的案件,权利归属不明或者构成侵权的; (三)因担保案件可能致使公司直接承担重大法律后果的; (四)涉外经济案件; (五)因案件影响较大,涉案单位主要领导认为需要办理备案的其他案件。 第三条公司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处理以涉案单位为主体,其备案和协调工作坚持统一管理、逐级上报、各负其责的原则。 第四条公司建立和完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和总法律顾问制度。 第五条公司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避免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发生。 第六条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发生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应当由公司及所属各单位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组织处理。 第七条总法律顾问具体协调处理全公司范围内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公司法律事务部在总法律顾问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或协助外

聘律师处理公司层级的重大法律纠纷,指导有关涉案单位自行处理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公司其他相关部门、单位配合。 第八条有关涉案单位应当及时向本单位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和公司法律事务部通报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有关情况,共同研究提出处理建议。 第九条公司及时总结处理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经验和教训,建立健全有关规章制度,提高防范法律风险的能力和水平。 第十条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处理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可以聘请社会律师代理诉讼活动。 聘请社会律师代理诉讼活动,应当依据公司《外聘律师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必要的审核程序,提出具体的工作要求;公司所属单位聘请社会律师代理诉讼活动,应当报公司法律事务部备案。 第十一条各单位负责法律事务的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律师选聘工作的管理。 公司及所属各单位选聘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具有良好的信誉和执业道德; (二)熟悉所从事的代理事务,具有良好的业绩以及处理委托代理事务的经验和能力; (三)收费合理、公道; (四)其他应当达到的要求。 第十二条根据外聘律师的工作业绩,公司法律事务部负责组织建立业绩好、信誉高的律师事务所备选库,并在各有关单位的配合

公司法务案件管理工作流程图

****公司法务案件管理工作流程 为加强公司法务工作管理,完善法务案件管理流程,提高公司各级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最大限度的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流程。 1、理顺法务案件管理工作流程 1.1法律工作特殊职能要求法律人员需要相对独立对外开展工作,团队应进行合理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日常经济合同审查以及合同的管理、公司对外行文把关、知识产权的管理、****公司涉讼案件处理、诉讼文书领取与提交、诉讼卷宗的整理与归档、外聘律师的联络与沟通等都要职责到人;合同审查做到严格把关,决不让风险出现在审查环节中,另外所提出的审查意见要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1.2本流程所指的法律事务包括诉讼、仲裁、出具法律意见书、审核合同及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的合法性,提供法律咨询、出具催告函,法律风险预防与控制、法律知识的宣传培训等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 1.3 本流程贯彻以公司利益为重、责任到人、奖罚分明的原则。 1.4本流程适用于公司、分公司和所有项目部,其中案件产生的具体单位称为责任单位,与案件有关的单位称为相关单位。 1.5公司法务部受总经理的委托,在****的领导下,负责全

公司法律事务的指导、决策、协调和服务工作。公司机关各职能部门、分公司及所有项目部的法律事务工作,必须在公司法务部的指导和决策下开展工作,所有的法律事务事宜,不论时间、地点,都应及时向公司法务部汇报和请示。 2、法律纠纷案件的处理 2.1法律纠纷案件是指各类诉讼、非诉讼、仲裁或者可能引起的诉讼、非诉讼、仲裁争议的案件。 2.2法律纠纷案件的处理程序是指纠纷产生后,公司采取的与经济纠纷有关的工作程序,包括诉讼程序发生之前的沟通、协调,诉讼或仲裁的开庭前庭审准备,审理中的证据补充,案件审理的全过程,直到判(裁)决或调解后生效法律文书的履行、案件总结。 2.3公司经理办公室和其他职能部门接到法院送达的案件诉讼材料后,立即转交公司法务部,由公司法务部进行统一安排,采取相应措施。 2.4公司法务部收到经济纠纷诉讼材料后填写《法律案件登记表》,立即通知责任单位,责任单位接到通知后,必须迅速接纳案件材料,并在接到案件材料后两个工作日将有关案件的情况向公司法务部做出书面汇报,以便于尽快制定出合理有效的解决经济纠纷方案。 2.5事实清楚、没有较大争议或诉讼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下的纠纷案件,经公司法务部审核后,由责任单位自行处理,公司法务部为责任单位出具诉讼所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代码

建设集团法律诉讼案件管理制度及流程

泛华建设集团法律诉讼案件管理制度及流程 泛华集团法务审计中心制定 二0 一一年十二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3) 第二章管理部门及原则 (3) 第三章法律纠纷案件管理职责范围 (4) 第四章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流程 (5) 第五章费用承担及案件归档 (16) 第六章考核与奖罚 (16) 第七章附则 (17) 附录: (1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泛华集团法律事务管理,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集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总部、生产系统相关板块及下属相关单位发生的法律纠纷案件;本制度中“集团总部” 系指泛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及相关职能管理部门;“归口管理部门”系指工程事业部、城市开发部、地产事业部、城市发展研究院、设计院、建设咨询与项目管理事业部、海外事业发展部。“下属相关单位”系指集团所有下属全资、控股公司、生产部门、分公司、设计分院等下属单位,以上单位统称为“集团” 。 本制度所称法律诉讼案件是指由司法机关或者仲裁机构受理,集团可能因此承担民事、行政、刑事责任,或者集团向他方主张权利的诉讼、仲裁案件。 第三条集团法律纠纷案件由集团法务审计中心统一管理、指导。 第二章管理部门及原则 第四条集团对法律纠纷案件案件实行归口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 原则。 第五条归口管理部门对其负责的自营项目或下属相关单位的法律纠纷案件负责且归口管理部门的负责人作为其管辖部门及下属相关单位案件的第一责任人 第六条参、控股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由战略发展部归口管理,劳动人事法律

纠纷案件由人力资源部归口管理。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对于重大纠纷案件法务审计中心可综合评价案件性质、风险以及标的额等因素以决定该案件是否由法务审计中心负责承办: 1、被诉涉案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的案件; 2、集团作为法律纠纷一方当事人且一审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法院受理的案件; 3、集团法务审计中心认为或归口管理部门及其下属单位认为并经集团法务审计中心认可的可能引发群体性法律纠纷案件或者可能对集团造成重大损害的案件; 4、诉讼或者仲裁中对集团采取保全措施的案件; 5、集团法务审计中心认定的其他重大法律纠纷案件。 第八条集团法务审计中心直接负责集团直营、投融资经营、涉及集团切身利益和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管理工作。 各归口管理部门及下属相关单位应根据本制度规定将法律纠纷案件及时报集团法务审计中心备案、审核。 第三章法律纠纷案件管理职责范围 第九条集团法务审计中心职责范围: 1、督促、监督、指导各归口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法律案件; 2、根据本制度直接办理重大法律案件、集团直营的相关法律案件;

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

XX 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法律纠纷案件管理,防范和控制法律风险,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法律纠纷案件,是指公司作为当事人或第三人通过诉讼、仲裁及其他非诉讼方式解决的各类法律纠纷案件,包括民商事案件、刑事案件、行政案件等。 第三条法律纠纷案件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原则; (二)各部门分工合作、积极配合原则; (三)集中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原则。 第四条公司法律事务部门对各单位法律纠纷案件的管理工作负有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的责任。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公司法律事务部门是法律纠纷案件管理的主责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处理案件,包括案件论证、制定案件处理方案、调查取证、参与案件代理或辩护、处理相关事务等; (二)协调公司相关部门工作及管理案件律师聘用工 作; (三)对案件进行档案管理、统计、分析、上报; (四)承担其他相关工作。 第六条法律纠纷案件发生的所在业务部门、各单位(简称发案机构)应当积极参与案件的处理,履行以下职

责: (一)案件发生后,及时向法律事务部门报告; (二)了解对方当事人情况,收集、整理、保全证据,并对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三)提出初步的案件处理意见; (四)积极参加案件论证和案件处理; (五)承担其他相关工作。 第七条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法律纠纷案件的处理,履行以下职责: (一)收到法律文书时,及时转送法律事务部门; (二)配合调查取证,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对提供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三)应邀参加案件论证和案件处理,提供专业意见; (四)承担其他相关工作。 第三章法律纠纷案件报告 第八条公司发生法律纠纷案件,发案机构应及时填写《案件登记表》(见附件1 ),并附相关证据材料报本公司法律事务部门。 第九条公司及各单位在收到司法部门或行政执法机关送达的法律文书时,包括但不限于传票、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裁定书、判决书、处罚决定书、律师函等,收件部门应当及时转送法律事务部门,以免造成诉讼权利丧失。 第十条公司实行重大法律纠纷案件上报制度。对于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应当在案件发生时和案件处理过程中,在

委托合同纠纷案件的若干法律适用问题

委托合同纠纷案件的若干法律适用问题 《合同法》颁布实施之前,我国立法上没有专门的委托合同制度。《合同法》在总结立法和司法实践经验、借鉴外国先进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对委托合同作了比较详尽的规定,从而为委托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但随着委托合同纠纷案件的大量涌现,审判实践中出现的就该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不当的现象不得不引起我们的注意。现就委托纠纷案件在适用法律过程中容易滋生歧义的几个问题作一简要辨析。 一、第三人仅知道受托人的代理人身份,而不知道委托人具体是谁的情况下,能否产生委托人的自动介入。 我国《合同法》第402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学理上又称委托人的自动介入),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之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审判实务中就该法条中规定的“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在理解上有时产生错误地认识。虽然《合同法》第402条在立法时借鉴了美法中的隐名代理制度,但在具体的适用条件上又有所不同。主要表现在: 1、英美法上的隐名代理制度,必须是代理人明确告知第三人代理关系存在时,才发生委托人的自动介入,第三人经由其它途径知道代理关系存在时,不发生委托人的自动介入。《合同法》402条对此则无限制,只要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委托人与受托人的代理关系即可。 2、在英美法上的代理制度中,代理人无须指明委托人具体是谁,只要告知第三人代理关系存在,即可发生委托人的自动介入。而《合同法》402条对此规定的不是非常明确,解释上应以指明委托人具体是谁为前提条件。

涉诉案件管理规定

发文号: 有限公司 涉诉案件管理规定 编码: 编制: 审核: 批准: 版本: 实施日期:年月

一、目的 为了加强公司对涉诉案件的管理,明确公司各单位在诉讼过程中的职责,保护和实现公司债权,树立“诚实信用”的企业形象,完善公司法律风险防范体系,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和经济利益,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涉及公司的各种诉讼及仲裁案件立案,审理、执行的全过程。 三、术语 (一)诉讼案件,是指公司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因买卖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担保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承揽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纠纷、技术合同纠纷、仓储保管合同纠纷、委托合同纠纷、供用水、电、气合同纠纷、土地使用权纠纷及其他合同和侵权纠纷,而对外形成的诉讼及仲裁案件。 (二)涉诉单位,是指在履行部门职责,进行经营、管理活动过程中,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参与诉讼,其代理结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活动。(三)诉讼代理,是指受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委托,在授权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参与诉讼,其代理结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活动。四、目的和原则及方针 (一)涉诉案件管理应以预防为主,各部门应加强法律纠纷的预防工作,及早发现问题,尽可能采用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

(二)过实施本管理办法,使公司各单位在对外代表公司处理涉诉案件过程中,责任明确,管理规范,以达到最大限度的保护公司合法权益,尽量减少和避免诉讼案件产生的目的。 (三)遵循风险评估、授权处理、共同配合、充分协商、协调必要关系相一致的原则。 (四)办理涉诉案件应应贯彻维护公司整体信誉和利益的方针,实行责任追究制。 五、职责 涉诉案件管理规定第2页共3页 (一)公司法务部是公司涉诉案件的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具体的涉诉案件管理制度,根据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代表公司参与涉诉案件的审理工作。对涉诉单位的诉前准备工作及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1、制定纠纷案件管理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 2、牵头负责纠纷案件的司法程序处理; 3、会同业务部门制作重大案件专题汇报并供本公司管理层和相关部门阅知; 4、负责纠纷案件的报备工作; 5、签收、发送法律文书(非诉讼案件除外) 6、根据纠纷案件处理需要承担的其他工作。 (二)案件关联部门及相关人员有提供涉诉案件涉及的事实情况及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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