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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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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远程教育毕业论文题目论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

学号213310490002

学生姓名杨泽峰

导师姓名熊孜

2015 年 3 月20 日

北京大学学位论文原创性声明

原创性声明

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学位论文,是本人在导师的指导下,独立进行研究工作所取得的成果。除文中已经注明引用的内容外,本论文不含任何其他个人或集体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作品或成果。对本文的研究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均已在文中以明确方式标明。本声明的法律结果由本人承担。

论文作者签名:

日期:2015年3月20日

民法基本原则是以实现民法任务和特定功能为目的的基本法律思想,是民法价值观念和价值取向之高度抽象的表达,是指挥民法各项具体制度的法律坐标,具体制度的任务是将这些抽象的思想观念通过具体的法律规则予以表现,进而通过具体规则的适用,完成和实现民法的整体目的。研究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对实现民法的价值,以及我国的民法典编纂具有重要的意义。

民法基本原则贯穿民事立法、司法、守法全过程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准则。研究民法基本原则,对于理解民法的精神实质,健全民事立法,保障民法典的质量具有重要意义。论文将从“法律的局限性”、“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关于我国未来民法典基本原则体系的构想”三方面作一些初步的探讨。

【关键词】:民法基本原则;基本原则的功能;成文法局限;民法价值

学位论文原创性声明 .................................. 错误!未定义书签。摘要 (2)

目录 ................................................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一、法律的局限性 ...................................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一)、法律的技术性特点..........................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法律的局限性 (3)

1、法律适用违背法律目的 (3)

2、法律存在一定的漏洞 (4)

3、法律的歧义性 (4)

4、滞后性 (5)

(三)、法律价值选择的矛盾 (5)

二、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 (6)

(一)、民法基本原则概述 (6)

(二)、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 (8)

1、指引民事立法的功能 (8)

2、规范民事行为和民事审判的功能 (9)

3、克服成文民法局限性的功能 (10)

4、提升市民法治理念的功能 (11)

三、关于我国未来民法典基本原则体系的构想 ............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一)、个人本位原则.............................. 错误!未定义书签。

1、权利神圣原则 (14)

2、意思自治原则 (14)

(二)、社会本位原则 (14)

1、平等原则 (14)

2、诚实信用原则 (15)

3、公序良俗原则 (15)

(三)、民法各基本原则的相互关系 (16)

参考文献 (18)

一、法律的局限性

(一)法律的技术性特点

从大陆法系的发展进程我们可以发现,制定法是为客服法律的局限性而创制的。“成文法是不仅规制守法者,而且同时为立法者自身和司法者制定了相应的尺度。在成文法社会中,法律是被执法者和守法者共知的,一方面守法者是执法客体,另一方面也是监督执法者的主体”1。因此,法律是为了保护处于地位的普通公民而设立的,律只有为公民所共知,才可能达到有效监督司法者和立法者行为的作用,才能促进公民法律精神的提升,从而使法律的运行形成一个和谐的系统。洛克的文字进一步印证了上述论点:“政府所拥有的全部权力,既然只是为了社会谋幸福,因而它不应当是专横的和随意的,所以应该根据既定的、公布的法律来行使。这样,人们可以知道他们的责任,并且在法律的限度之内是安全和稳当的,而统治者们也被限制在他们适当的范围内”2。不熟悉上述背景,可能就很难了解成文法的技术性特征。马克思指出:“法律是肯定的、明确的、普遍的规范,在这些规范中自由的存在具有普遍的、理论的、不取决于个别人的人性的性质,法典就是人民自由的圣经”3。将马克思的论述转化为通俗的语言就是:法律是具有普遍性、确定性的规范。这是对法律的技术性特点的科学概括。

普遍性是指,法律适用于一切人的一切行为。他首先要求法律必须产生于社会,但不是对个别社会关系的简单描述,而是在总结繁杂的社

1徐国栋:《西方立法思想与立法史略(上)》,比较法研究,1992,11。

2 T.R.S.阿伦:《立法至上与法治:民主与宪政》,仁堪译,载《法学译丛》1986年第3期。

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64,71页。

会关系的基础上进行升华,形成普世的规范。即法律只针对普世的社会关系进行规范,而不考虑社会关系的个性。其次指法律适用的对象不是特定的个人和事件,而是一般的人和事件。即“法律只考虑共同体的臣民以及抽象的行为,而决不考虑个别的人及个别的行为”4。普遍性之所以被法学家们赋予如此崇高的地位,是因为,只有具有普遍性的法律,公民才能具体的了解法律所设定的界限,才能享有法治内的自由与安全,才能使法治成为可能。

所谓法律的确定性,是指法律对普遍性的社会关系进行明确的规范,为公民提供明确的行为指南。如此一来,公民就可以在规范的范围内设计自己的行为,促进安全价值的实现。为此,立法者在立法之前,应尽可能多的进行社会调查,从而尽可能的掌握所有类别的社会关系。然后,针对这些法律关系创作明确、易懂的规范,否则,人们就无法根据法律的具体规定做出法律规定范围内利己的决定,安全价值也就得不到实现。确定性还要求法律不能朝令夕改,法律必须保持相对的稳定以树立起权威,以便公民相信法律,信仰法律。

普遍性和确定性使法律成为适用于一切人的一切行为的稳定的明确客观存在规则,从而使效率、安全等价值得到实现。法律设计了一切人的一切行为模式,并通过明确的具体条文的形式宣告了各种行为的后果,这样一来,公民就能够趋利避害的设计自己的行为,从而实现安全价值。然而,事物都是具有两面性的,法律正是为获得这些价值而付出了其他代价,其局限性正是因其价值而生。

4张宏生主编:《西方法律思想史》,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83,240页。

(二)法律的局限性

所谓法律的局限性,是指法律为防范立法者、司法者的局限性而制定成文法,由此产生的与法律目的相背离的情形。法律具有以下局限性:

1、法律适用违背法律目的。法律的普遍性使法律只注重适用对象的普遍性而忽视了个别特性。但是法律的共性之外,具体的社会关系依然存在着不可否认的特殊性,这种特殊性是共性的法律所无法描述和考虑的。任何一类社会关系,都有无穷的特殊性。

因为在任何事物中,除了存在一般性的共性外,个别性和特殊性仍然是客观地现实地存在着。社会关系的共性与法律的普遍性照相呼应;但其特殊性却是与普遍性针锋相对的。在前一种情况下,法律的适用是实现正义的有效手段;在后一种情况下,法律的适用却与其目的相左。因此,法律所追求的一般正义与市民所希望得到的个别正义的矛盾应运而生。法律意义上的正义是一种稳定、安全的社会秩序,在这种秩序中,各种利益都能得到公平的分配。

因此,法律意义上的正义必然要求每一位市民都能得到公平对待,立法和司法就是正当而公平地分配利益的过程。不能实现正义的法律是为恶法,如果法律只能保证一般正义而不能实现个别正义,那么它至少是不完善的。立法者不可能把社会关系的共性与个别的特殊性完美无瑕的统一于法律之中,法律不可能考虑到每一个人的特殊性。所有的事物都是在发展的,都是在变化的,这使得立法者无法在立法时考虑到社会的所有情形,从而违背法律精神。这种普遍性的法律规则适用带有特殊

性的事件导致不正义的情景,即法律适用违背法律目的。

2、法律存在一定的疏漏。法律确定性的要求法律应创设尽可能广泛的规则,以便涵盖所有的社会关系。在理想的法治社会中,所有人的所有行为都应有法律的明确规定,人们的一切行为都应有法可依,都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规划。但人类的认知能力有限的,“立法机关不能预见法官所可能遇到的所有问题,完全按照成文法律统治的政体不会是最优良的政体,因为法律只能订立一些通则,不可能完备无遗,不可能规定一切细节,把所有的问题都包括进去,而一个城邦的事务又是非常复杂且经常变化的,法律绝不可能及时地适应这个需要”5。这种因人类的认知能力是有限的而造成的法律不可能规制所有社会关系的情况,即法律存在一定的疏漏。

3、法律的歧义性。法律确定性还要求是法律必须明确,以便于当事人准确地把握法律真意,从而正确地规划自己的行为。如果法律用人民歧义的语言创设,公民就没办法熟悉法律,就无法在法律所允许的范围内设计自己的行为,如此一来,法律只能按照少数人的意志进行解释说明。这样一来,普世的、确定的法律就退化成了少数人借助国家的权利而形成的命令。法律歧义是客观存在的,并且,彻底实现法律的明确性是不可能的。这首先是因为,语言作为人类创作的描述万物的符号,本身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大千世界无奇不有,但语言以及人类所创制的词语是相对有限的。有限的词语描述无限的社会关系,必然导致同一词语描述不同的事物,歧义也就因此而生。再者,由于人们的社会履历的不

5亚里士多德著,吴寿彭译:《政治学》,北京:商务印书馆,1983,163页。

同,对同一词语的理解也往往不同,这就进一步放大了语言的歧义性。对于事物之间无比丰富的细微差别,语言不可能以精确的方式将它描述出来。其次是因为,事物运动的不断发展及其形态的多变,使立法者难以用精确的语言描述它们各不相同的性态,而不得不使用模糊语言。再次是因为,立法技术的科学性是有限的,立法者的用语本身就可能存在与其本意相左,造成立法意图与文字表达的不同,从而产生法律的模糊性。上述因素导致法律难以成为市民行为明确的指南的情况,即法律的歧义性。

4、滞后性。法律的确定性还要求是法律应具有一定的稳定性。法律的稳定性是树立法律权威的需要,也是促进公民信仰法律的要求要。但是,社会关系是一直在运动发展的。立法者可能尽其所能是指定的法律具有预见性。但社会关系的发展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是客观的难以预见地存在着的。即使立法者想通过修补法律的方式来克服法律滞后性的缺陷,但是,法律的稳定性要求我们,法律的修订必须慎重,从而使得法律的修订过程必然冗长。法律的规定依然不可能与公民的需要完全一致。这种法律落后于社会的现象,即法律的滞后性。

(三)法律价值选择的矛盾

法律的局限性让我们认识到,法律的价值选择是矛盾着的。法律的局限性根源,就是因为法律负载着多项价值,而这些价值之间又是存在着一定的对立的。首先,法律要客服立法者和司法者的弱点,因此法律必须提供安全,必须在法律运行中尽力排除人的因素。其次,法律要进

行合理的社会分配。在法治国家,法律应是分配利益的最主要标尺。由于法律要防范普遍的人性弱点,因而其应当具有普遍性。但法律的普遍性并不能保证个别正义的实现。于是,法律在运作中再次注入人的因素,以便实现普世性的法律与特殊性的社会关系的统一。再次,法律应当适应社会的变化,这与它的滞后性相矛盾。这一问题再次要求把人的因素植入到法律的运行中来,法律不能自我调节,只有立法者才能不断把新的社会变化补充到法律中去。综上所述,法律作为防范人性弱点的工具禁止人的介入,同时又不得不依托人的因素来实现自身的发展;追求安全但又不得不牺牲安全以赢得灵活,法律价值选择的矛盾便因此而生。法律局限性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人性的弱点以及在什么程度内引进人,以实现法律的安全、正义、灵活等价值的协调统一。种种解决方案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对严格法则或自由裁量的极端强调,即绝度自由裁量主义和绝对严格规则主义;另一类则是把这两个因素进行结合,即民法基本原则的解决方案。

二、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

(一)民法基本原则概述

虽然《民法通则》第2条至第7条对我国民法基本原则作出了明确规定,但并未对“民法基本原则”这一概念予以立法定义。至今,各法学学者也是各持己见,对这一概念有着不同的解释。王利明教授认为,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法的主旨和基本准则,是制定、解释、执行和研究民法的出发点,民法的基本原则贯穿在整个民法制度和规范之中,它是

民法的本质和特征的集中体现,是高度抽象的、最一般的民事行为规范和价值判断标准6;梁慧星教授认为,民法基本原则穿于整个民事立法,对各项民法制度和民法规范起统率和指导作用的立法方针,是我国社会主义经济政治制度、经济管理体制和经济政策在法律上的集中反映,是我国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本质特征的集中反映,集中体现了民法区别于其他法律的特征,在民法与其他法律之间划了一条界线7;龙卫球教授认为,法律规定本身具有储存价值的功能,这些价值构成法律的原则,是指导法律规范的标准。民法中最高层次的价值准则,称民法的基本原则,它是贯穿民法的主导性思想所在。民法的基本原则是历史的,传统民法到今天为止形成了一套较为稳定的原则,构成了民法理论的基础。基本原则在技术上隐含于法律规定之中,本身不具有直接适用性,需具体化为可适用的法律规定才能贯彻8;徐国栋教授认为,民法基本原则是效力贯穿民法始终的民法根本规则,是对作为民法主要调整对象的社会关系的本质和规律以及立法者在民事领域所行政策的集中反映,是客服法律局限性的工具9。可以看出,学者们对民法基本原则概念的不同表述从不同角度揭示了“民法基本原则”这一概念的内涵。根据我的理解并借上述各定义的优点,笔者认为:民法基本原则是以其所负载的价值的根本性,贯彻民法的立法、司法、守法始终的根本准则,是市民社会和商品经济的本质规律的集中体现,是衡平和克服法律局限性的工具,它的内涵与外延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演变。

6王利明:《民法总则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99页。

7王利明:《民法总则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99页。

8龙卫球:《民法总论》,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48~64页。

9徐国栋:《民法基本原则解释》,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8页。

(二)民法基本原则功能

民法基本原则是抽象性的和极富弹性的民法规范,其效力贯穿民法始终并具有普遍约束力。与其他法律成分只负载的一两项价值不同,民法基本原则差不多是所有价值的负载者。之所以在民法中设立基本原则,是由民法基本原则的性质和它所发挥的有利作用以及它所具有的弥补传统民法之局限性的功能所决定的。具体而言,民法基本原则应具有以下功能:

1、指引民事立法的功能10

民法基本原则对立法的影响源于民法基本原则作为民法根本指导思想的特征。它是民法精神的集中体现,反映着市民社会对民法的基本需要,负载着民法所蕴含的法律价值,因而具有影响立法的功能。这一功能具体表现在以下两方面:

(1)民法基本原则是进行民事立法的指导思想,是避免民法体系冲突、建立民法协调体系、发挥民法系统功能的重要筹码。

首先,民法基本原则是创制基本法的指导思想。在创制基本法时,立法者应当根据市民社会的特征确定一些基本思想,以此作为立法的思想指导进行具体法规的制定。立法者在总结出这些根本思想后,再以之为根本创制详细具体的法规,从而使制度和规范在最大限度内保持一致,实现和谐的体系功能。因此,民法基本原则是产生具体制度和规范的基础,是各项民法制度和民法规范的出发点。

其次,民法基本原则是创制下位民事法律的指导思想。民事立法的10付晓梅:《论民法基本原则的特征和作用》,攀枝花大学学报,1998,11。

多样性以及民事基本法对民事下位法的限制,决定了在制定下位民事法律时,民法基本原则依然具有立法指导思想的功能。

(2)民法基本原则是现行法规进行评价与解释的指南。

立法者的社会局限性决定了,无论是基本法还是次级法律,其局限性都是不可避免的。在大陆法系国家,弥补法律局限性的手段是进行法律解释。而民法基本原则就是其解释的根本指南,具体表现为:首先,民法基本原则是国家对法律进行评价的标尺,是检测民法规范的价值标尺。经过检测,促进市场经济发展的即为优法,否则就是恶法。其次,它是国家对民事法律进行解释的指南。对民法规范的立法解释、司法解释,都必须以基本原则为依据,使其符合民法价值的要求。因此,在基本法和下位法创制后,民法基本原则仍以进一步促进立法为己任,继续发挥它立法指导的功能。

2、规范民事行为和民事审判的功能

即使民事法规对具体民事问题有具体规定,民法基本原则依然具有指引市民行为的功能。首先,民法规范是从基本原则中衍生出来的,更加贴近生活,更加形象具体。进行民事活动的市民,首先应以具体规范作为行动指南,但是,当规范对相关问题缺乏务实的规定时,当事人便应民法基本原则作为自己的行为指南,在这种情况下,民法基本原则具有行动指南的功能,其次,当具体民事法规对相关问题设有详尽的制度时,民法基本原则依然具有行动指南的功能,因为民规范具有繁杂性,普通市民是很难完全知晓和熟练掌握的。但是人们不可能仅因为对具体规定的陌生而放弃进行民事行为,考虑到民法宣传的困难,所以立法者

创制出基本原则,以此为市民活动简洁的勾勒出最为基本的规范,使市民的民事行动从根本上符合民法价值。由于民法基本原则具有伦理性,更加容易使市民理解,因此,普通市民能够凭借其固有的伦理观念理解基本原则的内涵,从而促进民法价值的实现。另一方面,因为基本原则是规制具体立法的价值指针,所以市民以基本原则为指南进行的民事活动,也就必然符合具体法律制度的规定。因此,民法基本原则具有规范民事行为的功能。

法律的强制性要求法律不仅能够规范民事行为,还要指引审判行为,所以民事行为与民事审判必须集中于同一法律中。在审判中,当具体法规缺乏相应的规定时,基本原则便指导法官进行司法,另外,即使法律有相应的规定,民法基本原则也是法官进行司法活动的精神指导。这是因为,第一,法官要依蕴含着民法价值的基本原则对市民的行为进行定性。第二,当繁杂的法律对同一问题有多种规定时,法官也必须以此为标准,来选择最为公正的法律进行司法活动。因此,民事案件的审理需要以民法基本原则为指南,充分发挥其指导作用,以实现民法的任务,促进市民社会的繁荣。

3、克服成文民法局限性的功能

判例法的缺陷使得资产阶级在革命胜利后,进行了声势浩大的成文法运动。在判例法国家,立法、执法为法官所包揽,进而拥有过多的裁量权,容易产生以一时冲动判案的危险。鉴于判例法的这种难以避免危险,立法者的起初是想以制定尽可能详细具体法规的方式决裂司法权与立法权,使法官成为单纯的司法者,以此克服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实行

司法的正义。历史的发展告诉我们,立法者的改革没有得到理想中的效果。规范的成文法虽然在克服法官的独断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并不能完全封杀法官的裁量权。因为在成文法的社会中,立法者的局限性与市民社会复杂性的对立,制定法的稳定性与市民活动多变性的对立,使得制定法的局限性无法避免,因此法官再次获得了自由裁量的空间。调和立法机关与司法机关的关系便成为国家不得不面对的事项。创设基本原则便是其中的方法之一。基本原则的创设不仅使法官可以以其裁量权弥补法律的局限性,也使法官的自我意志被规制在了基本原则这一的范围内。因此,基本原则具有限制自由裁量权,克服成文法局限性的功能。

4、提升市民法治理念的功能

中国的立法的确在近几十年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市民的法律意识依然有待提升。法治社会应是大众主动运用法律参与市民生活的社会,而当下的中国,市民更多的事被动参与法律的运作,我国是一个讲德治、讲礼治(人治的形式)达数千年之久的国家,传统的人治思想导致人们对行政机关的依赖,有纠纷就找行政机关,依然把行政人员当做父母官。即便行政机关无法解决,也只有少部分市民会运用法律的手段解决纠纷。在当下的中国,尤其是农村,非讼思想依然存在。没有市民的主动参与,即使拥有良法、国家机器的公正执法,中国的法治建设也很难取得实质性进展。如何才能提升市民的法治理念,使市民积极主动的参与法治建设,促进市场经济的法治化,这值得我们去探讨。

笔者认为,现行法律必须以权利为主导,在此,人性的本质就是法

律的本质。市民对自身利益追求的个体性本质决定了如果法律不以权利为本位,法律的实现便会在主体心理打折扣。权利本位揭示了人性之最深沉的利益要求,并且是满足人之“好利恶害”本性的准则,这样,一方面,主体获取的多少来自其对法律运用和遵循的程度;另一方面,主体也将利益获取寄托于公平良好的法律之中,从而既形成法律之事实上的目的性,也形成人心中关于法律的目的性。权力主导的实现,有赖于法律规范对权利的突出和强调,有赖于对主体法律行为的权利引导,更有赖于对主体进行权利主导观念的培养。一方面,要使市民认识到一切权利皆载于法律,从而产生对法律的亲切感;另一方面,要使市民认识到法律的核心是权利,一切义务的载定都是为权利而设的。权利主导是强化法律价值,促进市民法治理念提升的前提,但是如何让市民认识到我国的法律是以权利为主导的呢?民商的法规如此多,并且许多是非常专业的,现阶段,让普通市民通过学习这些法规来提升法律意识,笔者认为是不太可能的。相反,笔者认为民法基本原则应承担起此项任务。

民法基本原则是民法精神的承载者,承载了民法的所有价值,反应了民法作为私法的本质要求。并且,相对民事法规,民法基本原则在很大程度上是伦理精神在法律中的体现,更为通俗易懂。笔者认为,只要广大市民了解熟悉民法的基本原则,就必然能认识到,民法是以权利为主导的法律,是维护自身法益最有效的手段。进而逐步树立起法治理念,主动学习法律法规,积极参与法治的运行,促进市场经济的和谐发展。为此,笔者认为,在当下立法已经比较健全的情况下,加强法律的宣传工作,尤其是集中体现民法核心价值的基本原则的宣传,使市民更加了

解熟悉民法的理念,提升法治理念,逐步消除对行政机关的依赖,消除非讼思想,积极主动的参与法律的运行,成为推动法治建设的核心动力之一。法律尤其是民商事法律法规大都是不可能积极干涉市民社会关系的,只有广大市民逐步提升法律意识,积极运用法律,市场经济才能逐步进入法治经济时代,才会有更加科学的发展。

三、关于我国未来民法典基本原则体系的构想

任何法律的制定都受到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的限制和影响,立法者应在考虑到此情形的情况下针对社会的根本问题确立法律的原则,以期达到法律的目的。资本主义初期的立法面临反对封建主义,巩固革命果实,发展经济的任务,于是形成了所有权绝对、契约自由和过错责任三大民法基本原则。当发展到垄断资本主义时期,完全以个人为本位的法律不再能够适应社会化大生产的需要,以个人为本位的法因此须向以社会为本位的法过渡,于是近代私法三大原则得以修正,绝对所有权和契约自由被加以限制,形成了无过错责任。这一历史变迁告诉我们,民法基本原则不是永久不变的。它应不断地进行修正与完善,以适应社会的发展,并反过来促进社会的发展。《民法通则》的第3—7条对我国的民法基本原则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但《民法通则》的制定深受计划经济这一社会环境的影响,与当今中国的市场经济发展并不是完全匹配。可喜的是,随着侵权行为法的出台,中国制定民法典的条件进一步成熟,立法者应在将要进行的民法典制定中重塑民法基本原则体系,以进一步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笔者认为,未来中国民法典应兼容个人本

位和社会本位,更好的满足中国特色社会中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更好的实现市民利益与社会利益的统一,形成如下的原则体系:

(一)个人本位原则

1、权利神圣原则。权利神圣即民事主体的人身权、财产权等权利受法律的尊重和保护,任何人不得侵犯,国家非依法定条件和程序不得加以限制和剥夺。权利神圣原则从根本上说是由民法的私法性质决定的。民法作为私法,调整平等主体间的社会关系,其立法目的在于通过私权的维护来调动市民从事市民活动的积极性,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因此,民法典应以权利神圣为原则,以权利为中心来展开其规范体系,通过规定一方的权利来确定另一方的义务,这也就决定了民法规范应以任意性规范和授权性规范为主要内容。

2、意思自治原则。意思自治即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享有法律范围内的意思自由,不受他人的干预,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合乎法律的行为具有法律效力。商品经济是不同的经营者或所有者基于各自不同的经济利益,以交换为目的进行的经营方式。市场具有不断变化的特点,各民事主体只有不断调整自己的行为方式,才可能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因此市场经济要求以维护商品经济关系为主要内容的民法,必须保障民事主体的意思自治。

(二)社会本位原则

1、平等原则。所谓平等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其合法权益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该原则集中体现了现代民法所调整的

市民社会关系的本质特征,也是全部民事法律规范的基础。其意义在于:集中体现了民法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的特点,充分反映了市场经济的本质要求,体现了现代法治的基本内涵,有利于加强对财产的平等保护,促进社会财富的增长。相对于身份法,调整民事行为的平等原则体现了现代民法的进步。

2、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时具有善良的心理状态,一切民事法律关系,应依正义的理念加以调整,从而达到协调市民社会间利益关系,实现安全价值的目的。为了维护商品经济和市民社会生活秩序的正常运作,促进公平竞争,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民法应把诚实信用作为霸王条款,当市场制度暴露出问题时,人们应赋予其指导的法律地位,以便法官解释契约等意思表示,从而为调整当事人利益冲突提供依据。它内涵丰富,且具有开放性,因而被称为“透明规定”,又因它位阶极高而又被称为“帝王条款”。

3、公序良俗原则。公序良俗原则,即民事法律行为不得违背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在市场经济社会,它具有维护国家、社会一般利益的功能。与诚实信用原则类似,公序良俗原则也具有弥补法律漏洞的功能。这是因为公序良俗原则蕴含了法官自由裁量的因素,具有极强的灵活性,从而可以弥补成文法规的缺陷,对私法自治进行必要范围内的限制,促进稳定的社会秩序的建立,协调个人利益与社会、国家之间的冲突,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和市民生活秩序。

(三)民法各基本原则的相互关系11

民法各项基本原则,虽然负载着不同的法律价值,但它们却应当是通过相互制约、相互协调以指导民事立法、司法、守法的统一整体。各民法基本原则只有正确处理个人本位与社会本位的关系,使之相统一,才可能使未来的民法典既可以化解私人利益与公益、自由、秩序的矛盾,又可以有效地解决社会中不断涌现的新问题。

笔者认为,各基本原则的相互关系是:

首先,平等原则最为鲜明地体现了民法的精神价值,因此应起到最为根本的作用,以此为标准进一步确定其他原则。其次,个人本位是为保障私人的权益而设立的,权利神圣为保障个体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有效保障;意思自治则是民事主体凭其自身意志来实现权益的条件。它们都是以保障市民的个人权益为己任。再次,社会本位是社会化大生产的产物。诚实信用原则承载着反欺诈、反胁迫、反乘人之危、反恶意串通等不当行为的任务,使社会化的市民生活富有活力。最后,个人本位与社会本位相互制约、相互促进的,共同构成了原则体系,从而使民法基本原则更为系统的发挥规范市民社会的功能。

综上所述,法律不是万能的,法律有其自身的局限性。在促进法治的过程中,我们应理性的对待法律,克服立法万能、立法至上的思想。在未来的民法典立法中,我们应继续采取开放的立法方式,在总则中进行原则立法,以此使民法典既可以维护尽可能多的安全,又可以与时俱进。另外,关于民法基本原则的立法,应正确处理个人本位与社会本位

11张顺泽:《论民法个基本原则及其相互关系》,重庆师专学报,1999,11。

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 文稿归稿存档编号:[KKUY-KKIO69-OTM243-OLUI129-G00I-FDQS58-

民法的基本原则 一、定义 民法的基本原则就是民事立法、民事行为和民事司法的基本准则。 其基本含义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第一民法基本原则是民事立法、民事行为和民事司法的基本准则,第二民法基本原则是贯穿于民事法律规范整体的基本准则,第三,民法基本原则是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和民法观念的综合反映。 二、功能 1.指导功能: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突出表现在它的指导性。立法者立法 的指导思想,民法所放映的社会经济本质落实在条款上就是基本原则。民事基本原则也是司法机关处理案件的指导准则。 2.约束功能:民事基本原则对民事立法、民事行为、民事司法都有约束 力。民事法律规范不能违反基本原则。违反基本原则的行为不受法律保护。法官解释和适用民事法律规范应当以基本原则为依据。 3.补充功能:由于立法者的认识有局限性;由于法律具有稳定性与灵活 性上的矛盾;由于社会关系不断发展,因此法律往往不能完全适应社会实际需要,因此以基本原则作为补充,以正确的理论指导,以进行创造性裁决和解释。 三、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有平等原则、自愿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公平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 1、平等原则

平等原则是由民法调整的市民社会关系的性质决定的,是指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及适用法律的平等和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没有平等就没有民法,平等原则是其他民法原则的基础。平等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民事权利能力平等。也即民事主体资格平等,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主体资格一律平等。 第二,民事主体的地位平等。无论自然人还是法人,不论所有制性质为何,不论经济实力强弱,民事主体的任何一方都没有凌驾于另一方之上的特权。 第三,民事权益平等的受到法律的保护。作为民事主体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的民事权益都平等地受到民法的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侵犯。 第四,适用法律平等是指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适用法律时不能区别对待。 2、自愿原则 自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自主地行使民事权利,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国家对于民事法律关系不过多的干预。我国民法的自愿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自主行使民事权利,享有自主占有、使用或者处分期所有物,转让专利权,设立遗嘱等权利。根据自愿原则,民事行为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外,一般有效。

民法基本原则

1.2民法基本原则 1.2.1民法基本原则概述 1.2.1.1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民法基本原则,即民法的根本规则或民法的基本理念、民法的基本原理、民法的基本精神,是民法调整社会关系的基本规律的反映,是民法具体规则的源泉,是当事人从事民事活动、司法机关裁决民事纠纷的根本依据。 1.2.1.2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 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主要有二:法律解释的准据功能和法律漏洞的弥补功能。一方面,民法基本原则发挥法律解释的准据功能。在具体规则适用过程中,若出现不确定或者有争议的情况,法官应以民法基本原则为指导,正确理解、适用民法具体规则,以确定适用具体规则的意见。在对民法具体规则进行进行解释时,如果产生两种以上的解释结果,则应当采用更符合民法基本原则的结果。无论采用何种解释方法,其解释结果都不能违背民法基本原则。另一方面,民法基本原则发挥法律漏洞的弥补功能。由于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复杂性,立法者预见能力和立法水平的限制,立法机关无法对各种民事现象都作出规定,难以制定穷尽未来的法律,因此必然存在民法漏洞,有必要在具体案件的裁判中赋予法官以自由裁量权,填补法律漏洞。民法基本原则就是法官司填补民法漏洞的重要工具,即当民法缺乏具体的法律规范时,法院可以适用民法基本原则作为判决的法律依据。 1.2.2地位平等原则 1.2.2.1地位平等原则的含义 所谓平等,是指人们相互间与利益获得有关的相同性。民法的地位平等原则,简称平等原则,又称人格平等原则,是指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取得利益的条件相同。我国《民法通则》第3条确认了这一原则,“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根据这一原则,在民事活动中,所有的民事主体,无论是自然人、法人还是非法人组织,其法律地位一律平等,取得利益的条件一律相同,谁也不享有优越于对方的特权地位,谁也不能声称自己在性别、民族、财产或者职级上具有优势,并以此获得不正当的利益。 1.2.2.2地位平等原则的内容 地位平等原则,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内容:(1)民事权利能力平等。民事权利能力是当事人享有民事权利的资格。民事权利能力平等,就是当事人成为民事主体的条件平等,是当事人能否获得民事权利的资格平等。对于自然人而言,不论性别、年龄、民族、宗教、文化程度、精神健康状况等如何不同,其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对于社会组织而言,性质、目的、规模、营业范围、存续时间等如何不同,其民事权利能力亦是一律平等;(2)民事权利内容平等。民事主体不但具有平等的民事权利能力,而且在具备相应的条件时,享有平等的民事权利,负担平等的民事义务。如果说民事权利能力是能否取得利益的资格平等,那么民事权利内容平等就是取得利益的多少平等。对于成为民事主体必须的那些民事权利,即基本民事权利或者人格权,所有民事主体完全平等;对于民事主体所享有的非基本民事权利,所有民事主体比例平等,其享有的民事权利内容与其贡献成正比;(3)民事权利保护平等。民法对民事权利的规定,既包括对民事权利的确认,又包括对民事权利的保护。在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时,民法对所有民事主体的保护一律平等。无论任何人的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民法都将给予保护,而且对任何受到侵害的民事主体都给予相同程度的保护。 1.2.3私权神圣原则 1.2.3.1私权神圣原则的含义 私权,即民事权利。私权神圣原则,就是民事权利作为自然和当然的权利,应受到法律充分保护,不受任何人及任何权力的侵犯,不依正当的法律程序,不受限制或剥夺。我国《民法通则》第5条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该条虽然没有明确民事权利的神圣性,但却概括私权神圣原则的主要内容。 1.2.3.2私权神圣原则的内容 私权神圣原则,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民事权利是自然的权利。民事权利,尤其是人格权和原始取得的财产权,都是被社会上绝大多数人认可的、自然而来的权利,体现了自然的正义法则。法律对这些权利的发现和确认,则是这些权利进一步获得强制性的来源。(2)民事权利的内容无限广泛。只要是权利人可以支配的人格和财产范围,都是民事权利的界限之内;只要权利人有利用和实现的可能,都是权利人民事权利的内容。换言之,

民法学民法概述练习题

《民法学》课后习题第一章民法概述(含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民法居于()的地位。 A.根本大法 B.基本法 C.单行法 D.中间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 A.所有的财产关系 B.所有的人身关系 C.纵向的财产关系 D.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3.平等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活动中的法律地位平等。 A.经济 B.民事 C.交换 D.日常 4.某国驻华领事上街购物、乘坐的汽车被我公民王某撞坏,该领事即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王某赔偿损失。本案适用() A.中国民法 B.该领事所属国民法 C.国际惯例 D.第三中立国民法 5.民法的下列渊源中,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受到限制的是() A.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中的民事规范 B.国务院所属各部、委发布的命令、指示和规章中的民事规范 C.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发布的决议和命令中的民事规范 D.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有关民事问题的司法解释和具有指导性的指示 6.近代民法的代表是() A.罗马法 B.法国民法典 C.德国民法典 D.苏俄民法典 二、多项选择题 1.我国民法调整()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A.平等主体 B.公民 C.法人 D.公民与法人 E.法人与其上级主管机关 解析: 2.下列规范中属于我国民法渊源的包括() A.《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 B.《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C.《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D.《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E.《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3.根据民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下列()民事案件,审理时一般不能适用《民法通则》。

法硕民法试题答案

法律硕士民法试题答案 第一章导论 (一)单项选择题 1.“民法”一词来源于()。 A.查士丁尼《民法大全》 B.《拿破仑市民法典》 C.罗马法的市民法 D.罗马法的万民法 随着越来越多的人加入考研大军,研究生就业问题近年来也成为热点话题。官方发布的研究生总体就业率高达95%以上,但有的专业首次就业率甚至低至%。究竟什么才是真实的情况,也许永远也无法知道,但多几个渠道了解信息,或许能在作决定时提供帮助。 七成高校研究生就业率超95% 凯程考研以"专业、负责、创新、分享"的办学理念,突出"高命中率、强时效性、全面一条龙服务"的特色,成为考研学子选择专业课辅导的首选。10年来已有千余位考生在凯程的帮助下顺利考取全国著名高校,引发业界强烈关注。

2.形式意义的民法是( )。 A.学者所著民法全书 B.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法司法解释 C.法律出版社出版的民事法律法规汇编 D.立法机关经立法程序系统编纂的民法典 3.下列社会关系中,应由民法调整的是( )。 A.某国有企业和其职工形成的劳动合同关系 B.甲男和乙女之间的恋爱关系 C.专利局对李某发明专利予以宣告无效 D.甲、乙两村对某块土地的所有权归属发生争议 4.民法调整的财产流转关系的特点是( )。 A.非营利无偿的 B.营利性有偿的 C.大部分是营利性的,一般是有偿的 D.全部为营利性,一般为有偿的 5.下列可以作为我国民法渊源的是( )。 A.习惯 B.判例 C.法理 D.司法解释 6.《民法通则》中关于公民的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 )。 A.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

B.可以参照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 C.依据对等原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D.不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 7.下列领域内发生的民事关系不应该适用我国民法调整的是( )。 A.公海上航行的中国籍货轮 B.飞往伦敦的中国籍客机 C.中国驻日本大使馆 D.中国开往鹿特丹的国际列车 8.下列哪一个选项属于“私法”范畴?( ) A.行政法 B.组织法 C.婚姻家庭法 D.刑法,程序法 9.简单商品生产时期民法最典型的代表是( )。 A.法国民法典 B.德国民法典 C.日本民法典 D.罗马法 10.下列不属于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的是( )。 A.指导功能 B.约束功能 C.补充功能

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 尹田先生认为: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法价值观念和价值取向之高度抽象的表达。 事实上,法律判断是一种价值判断,故每一条法律规范都蕴含着一定的价值观念。而这些存在于具体规范之背后的价值观念之上,又存在着其必须服从和贯彻的某种更为抽象、位阶更高的价值观念,直至法律的终极价值目标,即法律所追求的社会公平正义。正是在一些总体的、根本的价值目标的指导和制约之下,整个法律体系才能实现其和谐,法律的功能方可真正实现。而在宪法或者基本法设定的总体价值观念的指导之下,以实现民法既定任务和特定功能为目的的基本法律思想,即为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即观察、处理民法问题的准绳。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立法、司法和民事活动具有普遍指导意义和约束功能的基本行为准则,是民法的本质和特征的集中体现,反映了市民社会和市场经济的根本要求,表达了民法的基本价值取向,是高度抽象的、最一般的民事行为规范和价值判断准则。 民法基本原则属于非规范性规定中的原则性规定,并且作为法律,具有强制性,当事人必须无条件地遵循。另外,它贯穿整个民事立法,具有普遍的指导性意义。 而在我国现行的民事立法上承认的原则有以下几个: 一、平等原则(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平等观主要有两种:一是实体平等观,二是程序平等观。实体平等观认为不论人的天赋、才能、机遇如何,通过民事活动产生的结果应是均等的。而事实上,这是不可能在现实社会中实现的。程序平等观则认为只要社会向人们提供了同等的机会便是做到了平等。即平等是机会的平等。它是现代民法的灵魂,而我国的现行民法中的平等原则属于现代民法上的平等原则,即采用程序平等观。 我国平等原则体现为一项民事立法和民事司法的准则和一项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行为准则。平等原则是民法区别于行政法律关系、刑事法律关系的重要标志。其具体含义包括:①民事主体资格(民事权利能力)平等②民事主体的地位平等③民事主体平等地享有权利,承担义务④民事主体的民事权益平等地受法律保护 二、私法自治原则(意思自治原则) 私法自治原则是指法律确认民事主体自由地基于其意志去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他在民法的各项原则中处于核心地位。 意思自治原则派生出了社团自治、私权神圣、合同自由、婚姻自由、家庭自治、遗嘱自由以及过错责任等民法的理念。 意思自治原则不是绝对的,民法所确认和保障的自由也不是不受限制的自由。私法自治原则的实行是有限制的,必须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不违背公序良俗原则。 意思自治原则是以平等原则为前提的,是当事人内心意愿在法律上的确认。意思自治原则在知识产权法上的应用主要表现在:第一,从知识产权的获得角度看,知识产权的获得和享有贯彻了意思自治原则。如商标注册(以意思自治原则为主)和专利权申请、作品是否发表等方面均贯彻了意思自治原则。第二,在知识产权行使上贯彻了意思自治原则。如何行使知识产权,选择出资、融资和许可、转让等何种方式,都出于权利人的自愿,任何个人和单位均不得干涉。当然,知

民法论文

论民法的理念 ——从基本原则角度分析【内容摘要】:民法是现代法治中最基础的一个环节,同时也是最具人文气息的一门法律。而民法最核心的内容以及价值追求就体现在它的理念上。民法的理念与民法的基本原则息息相关,理念通过基本原则体现出来。原则则概括了理念。但二者在本质体现的都是正义,是为了保障人们的私权权利而存在的。 【关键词】:民法理念基本原则私权权利 【正文】 民法是市民社会保护人们私权、调控人与人之间关系的法律。而民法理念是民法的最高价值与终极宗旨所在。它产生于现实的需要,反映了市民阶层对私人权利的追求,体现了市民要求私权(如财产权、人格权、荣誉权等)能得到保护的现象,同时民法的理念又反过来促进了民法的发展,而民法的发展又规范了社会秩序,从而使市民社会能够继续更好的向前迈进。特别是在现今的市场经济体制下,民法的理念正发挥着其重大的作用。 民法在其发展过程中,共形成了三个基本的理念,那就是私权神圣、身份平等和意思自治。如何去看待民法的理念以及理念所要体现的精神和它对社会要产生一个怎样的结果,对于更好的促进社会的发展,保证人们的私人权利有着重大的影响。首先我们要知道,民法理念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动力,同时也是把人们解放,成为一个独立的、自由的、理性的人的一个重要的途径。而民法的理念又是与它的原则密不可分的。可以说,民法的基本原则是对民法理念的概括和总结,是民法理念的集中体现;而民法理念则是民法基本原则的最高价值追求①。接下①王利明著《民法的精神构造:民法哲学的思考》,法律出版社

来,我们便会从民法的4个基本原则来谈谈对民法理念的认识,并简单阐述一下它对我国现今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作用有哪些。 一.平等原则是如何体现民法的理念的? 平等原则也称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它提倡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地位平等。这也是民法的一个基本原则。同时它与民法理念中身份平等所要提倡的价值是一致的。首先让我们知道:为什么要平等?1. 对于民法所保护的主体而言:这是保障人们私权不受他人侵害的一个重要条件,只有交易双方地位平等了,它们在交易过程中才能够自愿的就某一协定达成一致。否则会容易出现强势群体欺压弱势群体的现象,而这都会使交易过程中意思表示不能很好的进行,长久以往,将会导致经济的衰退与萎靡不振。2. 对于民事立法和民事司法的有效运行而言:它体现了民法的正义性这一性质。通过立法者和裁判者对民事主体的平等对待,不仅体现了分配正义,也有助于调控人们的利益冲突、协调人们之间的利益关系①。这都反映了平等原则对民法理念的体现:它直接或间接的决定了人在整个社会中的地位。反映了最基础的人格要求。并通过这种对于平等人格的规定来解决社会上实际存在的一些不平等的现象。 接下来我们可以再看一下两种不同意义上的平等对待。一种是强势意义上的平等对待(不对人群加以划分,要求所有的人“严格平等”),另一种是弱势意义上的平等对待(按照一定标准对人群分类,一定意义上可以说是差别对待)。这里要指出的是:近代民法相对比较重视强势意义上的平等对待,而现代民法则更侧重弱势意义上的平等对待。这与近代和现代两种不同的时代背景是有很大关联的。近代期间,市场经济条件不发达,从事民事活动的主体在经济实力上相差无 ①王利明主编《民法》第四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民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

民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文件排版存档编号:[UYTR-OUPT28-KBNTL98-UYNN208]

一、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关系的总和二、民法的性质:1 民法是私法;2 民法是任意法;3 民法是人法;4 民法是民事财产法。三、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导民事立法、民事司法、进行民事活动的带有根本性和普遍性的指导意义的基本行为准则。其效力贯穿于整个民事法律制度的始终。 四、简述民法的调整对象与基本原则。 调整对象:1)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发生于公民之间、法人之间以及公民与法人之间;2)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属于上述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3)民法只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原则:1)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原则;2)自愿、平等、等价有偿原则;3)诚实信用原则;4)合法原则;5)尊重社会公德、社会公共利益原则;6)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 五、民法的渊源[1]:指民法规范的表现形式或存在形式,其因具有这一特征,即可作为法院或仲裁庭进行民事裁判的依据,因此这里所说的民法的渊源即民事规范的载体或在哪里可以找到民法规范。 六、民法的渊源[1]:指民法规范的表现形式或存在形式,其因具有这一特征,即可作为法院或仲裁庭进行民事裁判的依据,因此这里所说的民法的渊源即民事规范的载体或在哪里可以找到民法规范。 具体说来,民法有以下几个基本原则: (一)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原则。 (1)民事主体资格平等。

(2)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的地位平等。 (3)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平等地受法律保护。 (二)自愿原则 (三)公平原则 (四)等价有偿原则。 (五)诚实信用原则。 (六)合法和公序良俗原则。 四民法的渊源 五我国民法的历史和现状 六现代民法的发展 (一)概述 (二)民法形式的发展 (三)民法内容的发展 (1)传统民法的基本内容有所动摇。 (2)家庭婚姻关系的法律调整得到改善。 (3)人格权的范围呈日益扩展之势。 (4)知识产权愈来愈来受到保护。 (5)产品责任已发展为独立的侵权责任。 (6) 强制性民法规范日渐增多。 (7)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由过错责任向无过错责任转变。 (8)私法与公法的界限已经开始淡化。

民法的基本原则课后练习

第二章民法的基本原则 【课后练习】 一、单项选择 1、王某有一栋可以眺望海景的别墅,当他得知有一栋大楼将要建设,从此别墅不能再眺望海景时,就将别墅卖给想得到一套可以眺望海景的房屋的张某,王某的行为违背了民法哪一原则?() A、自愿原则 B、诚实信用原则 C、等价有偿原则 D、公平原则 答案:B 不履行不应履行的告知义务,故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2、张家和李家同居一村,张家欲将自己的耕牛出卖,李家想以低价购买张家的耕牛,便对张家说:“你家的牛必须按照该价卖给我,否则别想出卖!”张家考虑到李家是本村的村长,无奈将牛按照李家的要求卖给李家。张家和李家的这一民事行为中,违反了民法的哪一项基本原则?() A、平等原则 B、自愿原则 C、诚信原则 D、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答案:B 李家的行为属于强买强卖,违背了自愿原则。 3、张某购买一套商品房,该房共有两间浴室,最大一间面积为10平方米,现张某拟在该浴室内安装一个特大的浴缸,该浴缸占地面积为平米,开口面积为平米,装满水后重量达到4吨左右。经检测,该浴缸的安装将危及该楼的安全。请问,张某的行为违反了民法的哪一项基本原则?() A、平等原则 B、自愿原则 C、诚信原则 D、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答案:D 张某对其所购买的商品房享有所有权,但该所有权的行使应当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不损害他人利益,否则即构成滥用权利的行为。 4、下列现象中,违反民法平等原则功能的是()。 A、甲公民(年满25周岁)可以结婚,而乙公民(13周岁)不能结婚 B、甲公司(经登记为综合类证券公司)可以从事证券经纪业务,而乙公司(登记为房地产公司)则不能从事证券经纪业务

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 一、定义 民法的基本原则就是民事立法、民事行为和民事司法的基本准则。 其基本含义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第一民法基本原则是民事立法、民事行为和民事司法的基本准则,第二民法基本原则是贯穿于民事法律规范整体的基本准则,第三,民法基本原则是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和民法观念的综合反映。 二、功能 1.指导功能: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突出表现在它的指导性。立法者立法的指导 思想,民法所放映的社会经济本质落实在条款上就是基本原则。民事基本原则也是司法机关处理案件的指导准则。 2.约束功能:民事基本原则对民事立法、民事行为、民事司法都有约束力。民 事法律规范不能违反基本原则。违反基本原则的行为不受法律保护。法官解释和适用民事法律规范应当以基本原则为依据。 3.补充功能:由于立法者的认识有局限性;由于法律具有稳定性与灵活性上的 矛盾;由于社会关系不断发展,因此法律往往不能完全适应社会实际需要,因此以基本原则作为补充,以正确的理论指导,以进行创造性裁决和解释。 三、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有平等原则、自愿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公平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 1、平等原则 平等原则是由民法调整的市民社会关系的性质决定的,是指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及适用法律的平等和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没有平等就没有民法,平等原则是其他民法原则的基础。平等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民事权利能力平等。也即民事主体资格平等,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主体资格一律平等。 第二,民事主体的地位平等。无论自然人还是法人,不论所有制性质为何,不论经济实力强弱,民事主体的任何一方都没有凌驾于另一方之上的特权。 第三,民事权益平等的受到法律的保护。作为民事主体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的民事权益都平等地受到民法的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侵犯。第四,适用法律平等是指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适用法律时不能区别对待。 2、自愿原则 自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自主地行使民事权利,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国家对于民事法律关系不过多的干预。我国民法的自愿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自主行使民事权利,享有自主占有、使用或者处分期所有物,转让专利权,设立遗嘱等权利。根据自愿原则,民事行为除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外,一般有效。 第二,民事主体之间自主协商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民事关系。 第三,当事人的意愿优于任意性民事法律规范。在有任意性规范的情况下,当事人的协议的效力优于任意性规范的效力。 3、诚实信用原则

论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

学习中心: 分数: 现代远程教育毕业论文题目论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 学号213310490002 学生姓名杨泽峰 导师姓名熊孜 2015 年 3 月20 日

北京大学学位论文原创性声明 原创性声明 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学位论文,是本人在导师的指导下,独立进行研究工作所取得的成果。除文中已经注明引用的内容外,本论文不含任何其他个人或集体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作品或成果。对本文的研究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均已在文中以明确方式标明。本声明的法律结果由本人承担。 论文作者签名: 日期:2015年3月20日

民法基本原则是以实现民法任务和特定功能为目的的基本法律思想,是民法价值观念和价值取向之高度抽象的表达,是指挥民法各项具体制度的法律坐标,具体制度的任务是将这些抽象的思想观念通过具体的法律规则予以表现,进而通过具体规则的适用,完成和实现民法的整体目的。研究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对实现民法的价值,以及我国的民法典编纂具有重要的意义。 民法基本原则贯穿民事立法、司法、守法全过程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准则。研究民法基本原则,对于理解民法的精神实质,健全民事立法,保障民法典的质量具有重要意义。论文将从“法律的局限性”、“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关于我国未来民法典基本原则体系的构想”三方面作一些初步的探讨。 【关键词】:民法基本原则;基本原则的功能;成文法局限;民法价值

学位论文原创性声明 .................................. 错误!未定义书签。摘要 (2) 目录 ................................................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一、法律的局限性 ...................................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一)、法律的技术性特点..........................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法律的局限性 (3) 1、法律适用违背法律目的 (3) 2、法律存在一定的漏洞 (4) 3、法律的歧义性 (4) 4、滞后性 (5) (三)、法律价值选择的矛盾 (5) 二、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 (6) (一)、民法基本原则概述 (6) (二)、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 (8) 1、指引民事立法的功能 (8) 2、规范民事行为和民事审判的功能 (9) 3、克服成文民法局限性的功能 (10) 4、提升市民法治理念的功能 (11) 三、关于我国未来民法典基本原则体系的构想 ............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一)、个人本位原则.............................. 错误!未定义书签。 1、权利神圣原则 (14) 2、意思自治原则 (14) (二)、社会本位原则 (14) 1、平等原则 (14) 2、诚实信用原则 (15) 3、公序良俗原则 (15) (三)、民法各基本原则的相互关系 (16) 参考文献 (18)

尹田——民法的基本原则

论民法基本原则之立法表达 尹田 【摘要】民法基本原则是以实现民法既定任务和特定功能为目的的基本法律思想,非为裁判规范,但《德国民法典》之后的大陆法各国民法典均对之有明确表述,并超越了学说就《法国民法典》总结出来的三大原则,使之到达抽象程度更强、概括范围更大的高度。在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民法基本原则的基础之上,民法典官方草案及主要学者建议稿对于民法基本原则采用了有所差异的不同表达,但将“平等”、“意思自治”、“诚实信用”、“公序良俗”和“权利不得滥用”确定为我国民法基本原则,较为妥当。 【英文摘要】Basic p rincip les in civil law used to be deemed as a basic legal thinking to fulfill the certain duty andfunction of civil law, not rules for judgments. However, in the civil law codes of the continental law countries after German Civil Law, it has been clearly legislated and even been more abstract and comp rehensive compared to thethree p rincip les summarized by scholars in French Civil Law. The draft of Civil Law by legislators and the advice toCivil Law by scholars, based on the basic p rincip les in Chinese General Rules of Civil Law, have exp ressed differently in terms of the basic p rincip les. But it is app rop riate to establish the p rincip les of equality, voluntaries, honestand credibility, public order and good habits, p rohibition of civil right abuse as the basic p rincip les of China’s Civil Law. 【关键词】民法;基本原则;立法选择

论民法的基本原则及适用

论民法的基本原则及适用 论民法的基本原则及适用总结大全/html/zongjie/ 一、民法的基本原则 (一)平等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核心理念是平等,这既体现了民法调整各主体之间的财产、人身关系,也体现了民事法律关系的实质。民法为民事主体提供机会的平等(程序的平等),在平等主体之间的较量中对其平等资格进行确认,尽量实现每个人都站在相同的起跑线上。 (二)意思自治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该规定的实质是意思自治原则。[1]意思自治的内涵是:保障当事人从事民事活动之时不被国家权力、其他当事人非法干涉,享有充分的意志自由。 (三)诚实信用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次明确提出诚实信用的原则,这不仅是立法上的突破,而且是民法理论上的突破。具体来讲,这种意志如果基于主体的良好行为,就是客观诚信;这种意志如果需要主体也能够有不伤害他人的思维,就是主观诚信。 (四)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一些学者指出《中国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条确立了"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然而,该原则是学术界从立法精神中抽象而得来的,而《民法通则》采用列举方式规定了权利滥用的四种行为。 (五)公序良俗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第七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

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事实充分证明,"公序良俗"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是一个动态、不确定、模糊、发展的概念。开题报告/html/lunwenzhidao/kaitibaogao/ 二、民法基本原则的适用 民法规范是属于应然世界的事物,要发挥其实际的作用,其必须被实现,这就是民法的适用。而作为民法基本原则的适用,[2]根据适用的范围,可从广、狭义上区别讨论。广义上的适用可分为立法适用,行为适用和裁判适用。而严格意义上的法的适用仅指裁判适用,即司法适用。而裁判适用基本原则时,根据基本原则是否被具体化为具体的法律规范或法条的不同,又可以将基本原则区别为具体化的原则与非具体化的原则。法学家们注意到,有的基本原则已被法律具体化为具体的法律规范或法条,处理系争时法官可以直接适用这些法条或法律规范。而有的基本原则因其本身过强的不确本文由毕业论文网收集整理定性而并未、也不可能具体化为具体的法律规范或法条。前者如私权神圣原则,意思自治中的契约、婚姻自由,自己责任与过失责任原则等均已由相应的法律规定而具体化,甚至在诚实信用原则基础上产生的如禁止诈欺原则,禁止不正当竞争原则、物的瑕疵担保与权利瑕疵担保原则等具体原则(或规则)已具体化为法条而可直接适用。对于未被具体化的基本原则,甚至那些形式上用法条明确宣示的法律原则,因其尚未达到可以涵摄案件事实的那种真正意义上的法条程度,其本身根本不具备构成一法条或法律规定所必不可少的法律要件和

论民法上的平等原则

论文摘要民法上的平等原则,是指在民事活动中,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所有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的双方,在民事活动中的行为均应遵循这样的准则。本文主要分五个部分,分别论述了民法上的平等原则的产生,民法平等原则与社会商品关系及其民事主体间的财产人身关系、确立民法平等原则的重要性特征,平等原则的具体运用及其在经济体制改革中的地位。本文在肯定平等原则重要性的同时,也指出了当今市场经济社会条件下的现有法律的平等原则在实现过程中的一些政治体制欠缺,最后提出民法上的平等原则能够更好实现的一点建议。 关键词:民法;平等原则 我国民法的平等原则是当今商品经济规律的属性,是现代法制的基本原则,在当代不同国家不同阶级属性的人类社会,固然其阶级性质有别,但在不同的民事法律制度上,相同的一点都是把平等原则作为立法的指导思想和调整商品关系的基本方针。一、民法平等原则的产生但就“平等”而言,所谓的平等是指人与人之间在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处于同等的地位,享有同等的权利。平等观念是历史的产物,具有鲜明的阶级性,不同的阶级有不同的平等观念,资产阶级的平等观念是反对封建制度的产物,资产阶级思想家宣称“平等”是不可剥夺和“天赋人权”。这种观念在动员群众反对封建制度的斗争中起到了一定的进步作用,但资本主义社会的平等只是形式上的平等,是在保留剥削关系和政治上、财产上不平等的条件下的平等。他们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过是用于掩饰对工人剥削和压迫的手段,小资产阶级的平等是把平等了解为占有私有财产的平等权利。社会主义条件下的平等是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才是真正意义上的平等。恩格斯说:“一切人,作为人类说,都有某些共同点,在这些共同点所涉及的范围内,他们是平等的,这样的观念自然是非常古老的。但是现代的平等要求是与此完全不同的,这种要求更应当是从人的这种共同特征中,从人就他的是人而言的这种平等中引伸出这样的要求:一切人或至少是一个国家的一切公民,或一个社会的一切成员,都应当有平等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要从这种相对平等的原始观念得出国家和社会平等权利的结论,要使这个结论甚至能够某种自然而言的,不可言喻的东西,那就必然要而且确已经过了几千年。”纵观世界文明史,可以看出先从原始的平等观念中得出现代国家政治制度中的“平等权利的结论”,并使这种结论成为某种自然而灰和不言而喻的东西是西方文明国家,这决不是上帝偏爱,而是由这些民族生存和繁衍的自然条件而决定的。西方国家生活方式多样灵活,农业、渔猎和商业文明交叉互补,几乎没有形成过高度中央集权的农业国家。东方文明则不同,例如中国,属于内陆农业文明,几千年的生产方式都是小农经济加中央集权,主要以农为主,水利是农业的命脉。抗旱、排涝都需要一个强大的中央集权政府统一调度全国的人、财、物。具有典型的专制度的形式。这种政治权力的建成必然会按照自身规律对经济基础发挥独立的作用,从而阻碍生产力的发展。而西方建立在社会理想基础上的法律制度,由于贯彻了生产平等原则,保证了和私人经济地位的生产平等,从而促进了商品所有者的自由生产和贸易,交换的深度和广度发展,促进了经济和社会的不断进步。因此说民法上的平等原则是社会经济发展的产物,更是人类文明与进步的标志。二、平等原则与社会主义商品关系及其民事主体间财产、人身关系《民法通则》第三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平等原则是民法基本原则所调整的财产关系的核心即商品关系这一特点决定的。在我国社会主义初期阶段,存在着多种经济成份,不同所有者之间及全民所有制法人之间都存在着各自的经济利益,因而它们之间的模向经济联系和协作,都必须遵循商品交换的原则。在商品交换中,彼此以平等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的资格出现的,因而这种交换的成立就必须是双方自愿的,按照等价有偿原则进行。商品关系的这一特征反映到民事法律关系中,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就应当是平等的,即使是具有隶属关系上、下级组织,彼此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也应处于平等的地位。只有这样,才

浅析民法的基本原则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wendangku.net/doc/dc16721255.html, 浅析民法的基本原则 作者:杜莹莹 来源:《商情》2019年第48期 【摘要】在依法治国基本国策的保驾护航下,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正朝着更正确、精准的方向发展完善。民法作为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既自成一体,又与其他部门法律有着紧密的联系。民法的基本原则作为效力贯穿民法始终的基本准则,在民法中发挥着无比关键的作用,同时也与公民的生活息息相关。 【关键词】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合法公序良俗绿色 民法基本原则的基本性在横向上来看即为它在整个民法领域的通用性、普适性;在纵向上来看,是它对整个民事立法、司法、法律解释具有普遍指导性。何为法律原则,依据布莱克法律词典的解释:法律的基础性真理或原理,为其他规则提供基础性或本源的综合性规则或原理,是法律行为、法律程序、法律决定的决定性规则。换言之,没有原则,规则即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综合来看,民法的基本原则就是指体现民法根本价值的法律原则,是民事法律规则的内核,是民事法律活动的指导思想和出发点、落脚点,已内化为民法的神经中枢。抽象的民法基本原则的价值则需要通过具体的规则来体现,我国民法明确规定了七大基本原则。 平等原则,是指在民事活动领域,公民的法律资格、法律适用、法律保护等方面的平等,任何一方不享有特权,不得将个人意志强加于对方。通俗地讲,即你我他,只要我们同为中国公民,无论性别、职业、年龄、社会地位等方面存在多大的差异,我们都拥有独立的人格、平等的法律地位、在接受审判时同样地适用法律、权益受侵害时,都可以受到法律的保护。这是一种形式上的平等。实质上的平等则为通过区别对待的方式实现平等,如对胎儿人格利益的保护等。目前我国的状况是以形式平等为核心,兼顾实质平等。通过平等原则,最基本的是有利于保障人权,这与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相适应;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缩小人与人之间的差异。在经济方面,主体平等是市场经济最本质的特征,坚持平等原则有利于减少经济地位强的一方趁人之危损害对方利益,当然它也有利于经济活动更加便捷高效,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自愿原则,即意思自治原则,是民法最核心的基本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法律允许的限度内从事民事活动,能够按照自己的意愿在与对方达成一致的情况下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推至现实生活,其实是最为常见的,与公民生活紧密相连的事务。如购物、赠与、租赁、委托等,这些都有双方当时人的合意。自愿原则具体表现为:公民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参加以及以何种方式参加民事活动;若参加,应以平等协商的方式就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达成合意;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民事主体在法律范围内自由意愿的表达。自愿原

民法学概论考试——试论民法的基本原则及其作用

民法是调整作为民事主题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非法人组织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民法既然具有调整关系的作用,那么就一定具有调整关系时所依据的原则。 民法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全部民事法律制度,对民事立法、民事司法以及民事活动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基本行为准则。民法的基本原则,反映民事生活的根本属性,尤其是市民社会的一般条件、趋势和要求。其内容,大约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对民法内容有普遍约束力的原则,是指导民事立法、民事审判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如平等、自愿等原则,还有一些是适用于特定民事法律关系的原则,如公平、诚实信用、禁止权利滥用等原则。 具有以下几点内容: 一、平等原则 在民事活动中,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相互间应平等对待,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当事人。我们一直倡导,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其实平等原则要包含三个方面的内容,独立的法律人格,平等的法律地位和同等的法律保护。 二、私法自治原则 私法自治原则意思是自治原则,自愿原则。私法自治原则就是民事主体在不违反强行法的前提下,有权自由的决定或处分自己的事务,任何人(包括国家)无正当理由不得干涉。民事主体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容和形式由当事人根据自己的意愿决定。私法自治原则赋予民事主体广泛的行为自由。界定了国家公权力与私域的关系。 三、公平原则 公平是一种基本的法律价值。公平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应依据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从事民事活动,以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衡。 它主要是指公正,它的理想化状态是平等,即给予同样的人同等对待的平等状态。公平原则的基本含义: 1、要求人对利益或损害的分配在主观心理上应持公平的态度。 2、反对暴利,要求民事活动的结果不能显失公平,否则就应以公平为尺度加以平衡。3、要求民事案件处理的结果,应当符合公平正义的要求。 四、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应当心存善意、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不做欺诈行为,恪守信用尊重交易习惯;不规避法律和曲解合同条款;正当竞争,反对垄断;尊重社会利益,不得滥用权利。 五、公序良俗原则 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容和目的是不得违反公序良俗。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时应当遵守公共秩序及善良风俗;不得违反社会一般道德准则和国家的一般利益。公序良俗是私法自治的禁区。 六、禁止权力滥用原则 禁止权力滥用,是垄断经济条件下社会矛盾激化的结果,是民法从个人本位向社会本位转移的必然要求。 民法的基本原则具有重要的功能。 (一)指导功能 学者在论述民法基本原则时,强调它是指导原理、指导原则、指导方针。民法的基本原则对民事立法、民事行为和司法均有指导意义。 (二)约束功能 民法基本原则对民事立法、民事行为和民事司法都有约束力。 (三)补充功能

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平等原则,自愿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公平原则,公序良俗原则。 平等原则体现在:1.民事权利能力平等。2.民事主体地位平等。3.民事权益平等地受法律保护。 自愿原则体现在:1.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行使民事权利。2.民事主体之间自愿协商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民事法律关系。3.当事人的意愿优于任意性规范。 诚实信用原则体现在:1.在设立或者变更民事法律关系时,不仅要求当事人诚实,不隐瞒真相,不作假,不欺诈,还应当给对方提供必需的信息。2.民事法律关系建立后,当事人应当恪守诺言,履行义务,谨慎维护对方的利益,满足对方的正当期待,应当“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3.民事法律关系终止后,当事人应当为维护对方的利益,实施一定行为或者不实施一定行为。 权力滥用的构成条件:1.当事人有权利存在。2.权利人有行使权利的行为。3.当事人的行为有滥用权利的违法性。 公平原则体现在:1.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的平衡。2.当事人承担民事责任平衡。3.负担与风险的平衡。 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由民法规范调整而形成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特征:1.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所形成的社会关系。2.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而形成的社会关系。3.民事法律关系是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民事权利:是指法律赋予民事主体满足其利益的法律手段。 民事权利的含义:1.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享有的利益。2.民事权利是民法规定或者有权的国家机关认可的。3.民事权利受国家强制力保障。 民事权利的分类: 以民事权利所体现的利益的性质分:财产权与人身权 以民事权利的作用分: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 以民事权利的效力范围分:绝对权与相对权 以民事权利的依存关系分:主权利与从权利 以民事权利与主体的关系分:专属权与非专属权 以民事权利是否已经取得为标准分:既得权与期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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