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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建设中如何规避施工合同风险的体会

合同风险规避措施

甘肃第四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合同风险规避措施 元森庙滩子整体改造工程项目部 2017年3月1日

由于市场竞争的加剧,工程施工变得越来越专业化,业主对质量、进度和服务水平的要求越来越高,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的趋势不可避免。在这种大趋势下,工程项目分包的增加,在一定程度上也增加了合同纠纷风险,施工总承包企业如何搞好分包的管理工作有效规避分包合同纠纷风险,将是未来建筑市场竞争的核心。分包工作是总包工程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分包工作管理的好坏,会直接影响到总包工程质量、进度和单位的信誉。因此,企业如何对分包风险进行有效规避,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施工企业能否持续、健康和科学发展。本文就针对工程项目分包合同可能出现的纠纷风险,制定了规避和对策方面的措施。 1.前言 目前,大中型施工企业实行总分包管理是大势所趋,其原因是:(1)新的资质就位以后所建立的总包、专业分包、劳务分包的管理体制,迫使大中型施工企业必须实行总分包的管理方式;(2)社会上蕴藏的大量劳动力和专业施工队,对减轻施工企业负担和适应施工期间劳动力波动的需要具有很大的优势;(3)总承包与分承包的各自的优势,靠技术精、管理强、智力密集的实力与组装社会劳动力相结合;靠总部服务控制、项目授权管理、专业施工强化、社会力量协作,走社会化大生产和专业化大协作之路,才能实现市场的最大化,规模化和效益的最佳化。 在以施工为主体的工程总承包业务中,对工程分包的管理是十分重要的。施工工程总承包的风险在很大程度上就体现在对工程分包的管理上,而分包的过程控制则成为分包管理的核心内容。总承包方与分包方发生纠纷后,通常也会影响到监理和业主方,使得纠纷的处理变得复杂。如果能够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纠纷,对各方都是较好的选

施工合同条款中的风险与防范措施

施工合同条款中的风险与防范措施 近年来,建设施工行业发展速度较快,但是在高速发展的背后却隐藏着许多影响工程建设正常开展的问题。下文将从江苏省徐州市建设施工开展情况入手,分析施工合同条款中存在的风险隐患,并对风险防范措施进行阐述。 一、常见风险 (一)与法律规定相违背 工程施工合同会受到许多法律条款的影响,因为建筑工程施工关系百姓安危,所以国家在该方面的法律条款和规范都比较完善。作为建筑企业必须依据法律条例进行施工,遵守法律规定,维护市场秩序,提升施工质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条款,如果承包人没有施工资质或者越级施工、无资质施工团体借用有资质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工程未经招标直接施工等,都是违法的,情况严重时,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不平等合同 建筑施工企业在合同条款方面始终处于弱势方,因为施工合同文本草稿通常情况下均为发包方提供,所以如果施工企业没有对发包放提供的合同草稿进行全方位审核,很容易忽略其中一些盲点,导致合同不完善、权益失衡。一旦在施工过中出现各种例如经济损失、工期延误等问题,施工企业将承担风险,对施工企业的正常发展带来

影响。 (三)合同履行风险 合同履行时间段和建筑工程施工工期成正比,所以该阶段内施工企业不仅要面临环境风险,还要面临技术风险。 施工企业项目管理工作人员若在项目管理制度执行中因为各种原因,导致任务完成效率低下以及合同不能全面履行,容易影响工程质量以及施工安全。发包人资信也是比较关键的一点,如果发包人对合同的履行能力比较差、有意拖延工程款,容易造成风险。近年来徐州本地许多施工团队采取分包的形式进行施工,但是分包商的选择却存在较大的问题。经常因为分包商违约或者是分包商不能够按时完成相应的任务,导致产生经济损失。一些发包人选用的驻工地代表或者是驻工地监理工作人员效率低下,会影响付款效率,甚至发出错误的指令,影响工程项目的正常开展。 二、从法律的角度强化施工合同条款的方式 (一)提升合同签订管理效率 当施工企业确定投标以后,要先对该项目是否合法进行考察,保证发包方工程是合法的。除此之外要了解发包方资信状况以及工程项目款项到位情况。在获取招标文件以后,施工企业方面应当对其进行深入化研究,掌握招标文件及业主意图,进而研究投标战略。编制投标法律文件,在满足实质性条款的基础下,做出最优选择。虽然我国法律条款中规定合同的双方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但是在实际工作中二者是不平等的,在施工合同方面,施工方通常处在不利的地位。所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常见合同风险及其处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常见合同风险及其应对 一、案例 案例一: 1998年12月,咸宁市建筑工程总公司(下称“咸宁公司”)通过工程招投标,与枣阳市北城信用社签订综合楼工程承建合同,合同造价为95.2万元,并经枣阳市招标投标办公室审查备案。半个月后,咸宁公司枣阳经理部又与北城信用社签订该合同补充协议,约定工程价款由招标中标的定价下浮16%,以补充协议价格作为工程结算依据。咸宁公司获知后,当即向北城信用社、枣阳市华罡监理公司和枣阳市造价管理站提出异议,要求终止履行补充协议,按中标备案合同履行,北城信用社未予答复。 1999年1月,北城信用社综合楼开工建设,北城信用社支付工程款71万元,年底工程全部竣工交付使用,同时被评定为襄樊市优良等级工程。2000年7月,双方在工程最后决算时,对依据备案合同确定的工程价款进行决算,还是签订的补充协议确定的价款进行结算产生争议。 2005年4月,咸宁公司向枣阳法院提起诉讼。枣阳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30日内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由于综合楼工程是通过公开招投标形式取得,而且按招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并备案,故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对备案合同工程价款进行较大变动,对内容作了实质性变更,违反了有关法律法规,故补充协议应属无效。2005年

12月27日,枣阳法院一审依法判决北城信用社支付咸宁公司各项费用22万余元。 北城信用社上诉称,补充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为有效,要求撤销原判。襄樊中院依法裁决维持一审由北城信用社偿付咸宁公司剩余工程款、劳动保险费、优良工程奖的判决;改判北城信用社支付咸宁公司前期投入费用、逾期付款利息,共计赔付咸宁公司19.4万余元。 黑白合同也称“阴阳合同”,就是经过招投标的工程,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就同一建设工程签订两份不同版本的合同,其中一份是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另一份是内容与中标合同不一致的私下协议。备案的、接受政府监管的合同叫白合同,与招投标法相违背的、私下操作的合同叫黑合同。在实践中,黑合同的签订时间可能在白合同之前、也可能之后,也可能是同一天,但其内容均是对白合同的改变,要么降低工程价款、下浮让利、增加付款条件、延长付款期限、垫资、支付保证金、缩短工期、肢解工程等,黑白合同的签订时间、形式及内容虽然多种多样,但其判断标准有二:一是是否针对同一工程项目,二是黑合同对白合同是否存在有实质性的违反,如果是对白合同的具体问题的修改补充则不应作为黑合同。黑合同因违反合同法及招投标法的禁止性规定而无效。 案例二: 2003年初,江苏某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承建了广州某广场工程。去年7月,包工头赵某出具一张欠条给材料商钱某。欠条载明:“今欠钱某工程材料款共计人民币300000元,以前所有欠条作废,以此条为准。”次日,建筑公司设立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广州分公司(以下简称分公司)负责人王经理在该欠条上注明“同意从广场工程款中扣除”,并加盖分公司的印章。据了解,分公司虽然是一个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但王经理在广场工程建设期间,是具有

建筑工程承包合同风险的防范措施(word版)

建筑工程承包合同风险的防范 措施 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 编制: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建筑工程承包合同风险的防范措施 温馨提示:该文件为本公司员工进行生产和各项管理工作共同的技术依据,通过对具体的工作环节进行规范、约束,以确保生产、管理活动的正常、有序、优质进行。 本文档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使用。 建筑工程合同风险较大, 化解风险是建筑企业非常关注的问题。建筑企业要正确评价风险, 采取适当的防范措施。 风险的来源 建筑工程合同风险属于建筑工程风险, 建筑工程周期较长, 所涉及的风险因素多, 风险较大。虽然参与工程的各方均有风险, 但承担风险的大小却有所不同。具体来讲, 在一个工程中, 在建设工程决策阶段, 业主承担主要风险, 投资决策失误意味着整个项目的失败。在工程建造过程中, 建筑企业承担的风险远大于业主。正是这个原因, 建筑行业中增大了建筑企业的索赔权限。建筑工程合同的风险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投资风险;二是非建筑企业原因造成的社会风险和客观风险, 如地震等自然灾害, 这种风险一般难于预料和防范;三是主观类风险, 这里特指不讲诚信的欺诈类风险。 风险的识别 应该看到, 任何建筑企业在承揽工程时不可能不承担风险, 但如何承担风险, 承担多大风险, 以及如何化解风险是一个建筑企业不得不关注的问题。化解风险之前必须对其进行识别, 风险管理实际上就是一个识别、确定风险和化

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人工材料等市场价格风险防范与控制的指导意见

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人工、材料等 市场价格风险防范与控制的指导意见 京造定〔2008〕4号 各区县建委、集团(总公司)、有关单位: 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市场计价行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试行)》(京建法〔2008〕138号),合理确定工程造价,降低人工、材料等市场价格波动给建设工程发包人、承包人带来的风险,维护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现就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人工、材料等市场价格风险防范与控制提出以下意见: 一、依法应招标的项目,发包人、承包人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应当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充分考虑施工工期、市场价格变化情况,合理确定工程合同价格及有关调整办法,对人工、材料、机械等市场价格变化的风险范围和幅度、超出其幅度的调整方法及价款结算方式等内容,应当在合同有关条款中明确约定。 (一)采用可调价格合同方式的,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合同有关条款中约定人工、材料、机械等市场价格发生变化时的调整方法。

(二)采用固定单价或固定总价合同方式的,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合同有关条款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综合单价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综合单价调整方法,应当在合同有关条款中约定。 (三)发包人、承包人应当按月或按季度对施工期间人工、材料、机械等市场价格进行认价。承包人应当在合同规定的调整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确认调整金额后将其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内未予确认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 当合同规定的调整合同价款的调整情况发生后,承包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通知发包人,或者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调整报告,发包人可以根据有关资料,决定是否调整和调整的金额,并书面通知承包人。 (四)发包人、承包人应当根据工程具体情况、施工工期,结合市场价格变化情况在合同中约定风险范围和幅度。 (五)工程量按调整期内完成的相应工程量计算。 (六)计算后的差价仅计取税金。 二、在工程施工合同中严禁强行约定承包人承担全部风险。施工合同中仅明确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承包人应当承担风险,但没有具体约定范围和幅度的,视为其风险范围和幅度约定不明,应当按照以下办法执

施工合同风险及防范措施

施工合同风险及防范措施 1.施工合同风险主要因素预测、分析 一是设备采购风险。本合同是该公司历史上第一次承揽设备采购,设备价款约6.4亿元,且业主提出1万元以上的设备由其选定。 二是与民营企业合作的风险。2003年,该公司承揽一民营企业家投资的××电厂,至今欠工程款数百万、质保金数百万。本工程项目同样是由一民营企业家投资。 三是合同法律风险。本工程目前还未经国家发改委核准。 四是总价合同风险。 2.施工合同风险评价及建议 在专业人员进行的合同风险预测、分析的基础上,该公司组织业内数名专家进行了风险评价,专家组给出了将设备采购调整出合同内容的建议,理由如下: 一是在目前社会物价上涨的背景下,将设备采购放入施工合同对该公司来说是弊大于利,即风险与预期利润不对称; 二是该公司无设备采购承包的经历,在目前社会下进行设备采购业务的拓展,风险较大; 三是对于建安工程总承包的风险,该公司有丰富的应对经验。 该公司决策层在充分考虑各方意见后,采纳了专家组建议,随即组织专业人员与业主进行合同内容变更的谈判。 3.施工合同风险的主要因素 (1)通货膨胀及物价上涨、价格调整带来的价格风险。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物价是经常波动的,如果合同中没有调价条款或调价条款太笼统,其中包含的因素不全或不能完全反映物价上涨的实际情况等,必然给承包方带来价格风险。 (2)业主的资信风险。当前经济条件下,业主的素质参差不齐,如果承包方对业主资信考察不足,盲目签订施工合同,就会造成由于业主资金不足、支付能力差,而以各种形式拖欠工程款的情形。 (3)违反法律法规签订合同。由于市场竞争激烈,有的承包方为了生存不得不与业主签订“黑白合同”或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实质上这种合同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无效合同,在产生了合同纠纷后,造成的损失无法得到弥补。 (4)其他还有合同条款不严谨、分包风险、合同履行风险等等。 4.施工合同风险的评价 对于施工合同风险的评价,应当贯穿于合同谈判的始终,贯穿于施工管理的全过程,及时分析合同风险因素及风险大小,从而采取对策,消除或降低合同风险。对于有以下因素的合同尤其要强化风险管理意识。 (1)工程规模大,施工周期长,而业主要求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形式。 (2)业主仅给出初步设计文件,承包方在图纸不详细、不完备,工程量不准确、范围不清楚的情况下,或在合同中的工程变更赔偿条款对承包方很不利的情况下,业主要求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形式。 (3)业主将编制标书时间压缩得很短,使承包方没有时间详细分析招标文件,或招标文件为外文,或采用施工单位不熟悉的合同条件等。 (4)工程环境不确定因素多,而业主要求采用固定价格合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风险防范与控制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风险防范与控制 主讲人:胡燕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风险防范与控制 任何一个企业从设立、存续、发展一直到解散,风险无处不在。风险中的法律风险也是如此伴随着企业存续的每个阶段。 然而,我们在向企业提供诉讼、仲裁法律服务时,深深地感受到绝大多数企业很少在防范法律风险上下功夫,通常将律师、法律顾问当成消防员(代理打官司),要求他们完成“灭火”工作;而对于企业设立、合同签订、变更、履行以及解除、投融资、购并、员工聘用、解聘以及商业秘密保护等重要经营环节,不能主动邀请律师提前介入,结果出现这里刚“灭完火”,那边又“着了火”。如此一来,企业把精力不是放在经营和健康发展上,而是放在疲于应对各类诉讼、仲裁案件上。 建筑施工企业的法律风险主要来源于项目经理部,项目经理部是施工企业最基本的生产经营单位;项目经理部的法律风险常常体现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材料、设备采购合同的签订、履行以及劳动用工、劳务分包等各个方面。而贯穿在项目经理部承包经营活动始终的建筑工程承发包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则主要是通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来确定的。由于建筑市场实行的是先定价后成交的期货交易,其远期交割的特性决定了建筑行业的高风险性。因此,尽可能有效地防范和控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风险是每个施工企业应该十分重视的问题。 本部分包括三个问题: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风险的主要表现形式 (二)建设工程合同风险的分析和对策 (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风险防范的措施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风险的主要表现形式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风险的客观存在是由合同特殊性、合同履行的不稳定性、长期性、多样性、复杂性以及建筑工程的特点而决定的。常见的建设工程合同风险分为三类:发包人(业主)资信的风险,外界环境的风险,工程本身涉及工程技术、工程承包价在履行中是赢利还是亏损、索赔和保险等方面的风险。 1.发包人(业主)的资信风险:主要是指发包人能否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包括发包人项目手续的合法性、业主能否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工程结算款,发包人是否是项目的真正业主以及发包人既往履约情况等等。 2.外界环境的风险:实际是建设工程合同的客观风险,包括天灾人祸以及市场波动、国家政策和法律的变化等。如钢材、商品混凝土、沥青等主要材料的市场价格变动;政府、国家政策和法律发生变化等影响项目顺利实施。这些风险是法律法规、合同条件以及国际惯例规定,其风险责任是合同双方无法回避的,例如FIDIC条款规定工程变更在15%的合同金额的,承包商得不到补偿。索赔事件发生后的28天内,承包商须提出索赔意向通知等,因此,这类风险可归类为工程变更风险、市场价格风险、时效风险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对承包人行使工程款优先权设置了一定限制的条件:(1)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2)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

施工合同条款中的风险与防范措施

施工合同条款中的风险与防范措施 当施工企业确定投标以后,要先对该项目是否合法进行考察,保证发包方工程是合法的,下面是搜集整理的一篇探究施工合同条款风险的,供大家阅读查看。 近年来,建设施工行业发展速度较快,但是在高速发展的背后却隐藏着许多影响工程建设正常开展的问题。下文将从江苏省徐州市建设施工开展情况入手,分析施工合同条款中存在的风险隐患,并对风险防范措施进行阐述。 一、常见风险 (一)与法律规定相违背 工程施工合同会受到许多法律条款的影响,因为建筑工程施工关系百姓安危,所以国家在该方面的法律条款和规范都比较完善。作为建筑企业必须依据法律条例进行施工,遵守法律规定,维护市场秩序,提升施工质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条款,如果承包人没有施工资质或者越级施工、无资质施工团体借用有资质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工程未经招标直接施工等,都是违法的,情况严重时,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不平等合同 建筑施工企业在合同条款方面始终处于弱势方,因为施工合同文本草稿通常情况下均为发包方提供,所以如果施工企业没有对发包放提供的合同草稿进行全方位审核,很容易忽略其中一些盲点,导致合同不完善、权益失衡。一旦在施工过中出现各种例如经济损失、工期延误等问题,施工企业将承担风险,对施工企业的正常发展带来影响。 (三)合同履行风险 合同履行时间段和建筑工程施工工期成正比,所以该阶段内施工企业不仅要面临环境风险,还要面临技术风险。 施工企业项目管理工作人员若在项目管理制度执行中因为各种原因,导致任务完成效率低下以及合同不能全面履行,容易影响工程质量以及施工安全。发包人资信也是比较关键的一点,如果发包人对合同的履行能力比较差、有意拖延工程款,容易造成风险。近年来徐州本地许多施工团队采取分包的形式进行施工,但是分包商的选择却存在较大的问题。经常因为分包商违约或者是分包商不能够按时完成相应的任务,导致产生经济损失。一些发包人选用的驻工地代表或者是驻工地监理工作人员效率低下,会影响付款效率,甚至发出错误的指令,影响工程项目的正常开展。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风险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隐藏的七大风险和化解妙招 2017-08-02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建设工程合同的主要形式,其订立阶段的主要任务,是当事人双方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意思表示一致,因此,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风险,应当首先从合同签订过程入手,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订立阶段的风险进行识别,也是进行合同后期风险处理的基础。 一、未依法进行招标投标或中标无效的风险 我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定前置程序:经招投标过程且有效中标。未依法进行招标投标或中标无效的情形,主要体现在《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中标无效的,认定合同无效。”《招标投标法》及国家发改委《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规定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均在必须招标的范围内。 《招标投标法》规定的中标无效的情形有:(1)招标代理机构泄密或恶意串通;(2)招标人泄露招标情况或标底;(3)投标人串标或行贿;(4)投标人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5)招标人在确定中标前与投标人进行实质性谈判;(6)招标人违法确定中标人。 律师策略:发包人在签订合同之前,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以招标投标的形式确定合适的承包人。选择招标方式上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方式进行。承包人一定要做投标法律手续,否则,工程施工到中途会有很多不确定风险。 二、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承包方拒绝签订合同的风险 我国《招标投标法》第45条规定:“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第46条又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律师策略: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方与投标方就具备了合同关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对招投标文件中未明确事项的进一步明确,因此,对于发包人而言,要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完整版)合同风险防范措施

合同风险管理与防范措施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建设工程安全、质量、进度、投资控制的主要依据,是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表现,是保证项目建设顺利进行的关键。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投资形式的转变,合同风险不断扩大。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一方面投资形式在调整,私营项目、合资项目不断增多,项目管理模式不断出现。另一方面,由于施工单位完全进入买方市场,加上建筑市场管理的不规范,建筑市场处于无序竞争环境,施工单位生存环境恶劣。首先是,合同法律体系还不完善,建筑施工企业的法律意识淡薄,造成建筑市场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时有发生,施工单位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其次是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建筑工程规模大、工期紧、三边工程多、施工生产流动性强等特点,造成施工难度加大。由于以上原因的存在,业主常常用苛刻的合同条款把风险转移给承包商,造成施工单位合同履约风险很高。面对现实情况,施工单位只有重视合同管理,了解施工合同风险的性质,准确判断并有效防范风险,完善管理制度,才能有效的降低施工合同风险,增加效益,保证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就施工企业合同管理中的风险管理与防范措施进行分析。 工程承包合同的风险 合同风险的客观存在时由其合同特殊性、合同履行的长期性和合同履行的多样性、复杂性以及建筑工程的特点决定。合同的客观风险是法律法规、合同条件以及国际惯例规定,其风险责任是合同双方无法回避的。工程承包合同的风险主要分为两类,一是合同本身所带来的风险。二是合同履约过程的风险。 合同本身风险即合同条款形成的风险,主要包括,合同价格、结算方式、合同工期、工程款支付、洽商单及变更单、其他费用等风险。

合同价格风险。合同价格风险主要因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形成的风险,该类型合同一般工程量相对明确,或有相对明确的图纸,施工单位根据现有图纸、资料在短期内进行报价。由于报价时间短,承包商无法详细计算工程量,尤其是二类费用通常只要按经验进行报价,错报、漏报现象时有发生。并且施工单位为了中标,不敢报高价,报价水平较低,承包商索赔机会小,亏损风险大。该类型合同阶段简单,有利于业主控制投资,是近阶段业主采用的主要合同形式。 合同结算方式风险。合同结算方式风险主要包括合同中约定采用的定额及取费、结算总价降点率、结算件审核时间、结算件审核程序、结算件审减额扣款、合同外调价方法、结算争议解决方法等。在签订合同时施工单位一定要注意结算条款,尤其是要明确结算件审核时间,有的业主以没有约定结算时间在项目竣工后迟迟不给结算,有的业主要求结算实行三审或四审,或聘请外审,人为设置结算障碍,故意拖延结算时间,造成项目竣工后几年不能结算。 合同工期风险。合同工期是项目在合理施工组织条件下要达到的项目交工的日期,合同工期的制定要科学合理。由于业主原因一般项目工期都处于前松后紧状态,到工程后期业主为实现交工,一味压缩正常工期,不管前期受何种因素影响,都会采取强制手段,倒排工期,后门关死,往往造成施工单位进行赶工。所以签合同时一定要明确主要工序里程碑控制点,并说明影响工期的条件,一旦工期延长要分清责任,由责任方负责全部责任。如合同中要明确土建与安装的交接时间,施工图纸到图时间,主要设备材料到货时间,交工验收标准等,以上因素是影响合同工期的主要因素。 工程款支付条款中的风险。工程款的支付按时间划分大致可分为四个阶段,即预付款、工程进度款、最终付款和质量保修金。当前拖欠工程款已成为困扰施工企业的严重问题,垫资、带资施工的现象仍然十分普遍,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风险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风险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建设工程合同的主要形式,其订立阶段的主要任务,是当事人双方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意思表示一致,因此,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风险,应当首先从合同签订过程入手,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订立阶段的风险进行识别,也是进行合同后期风险处理的基础。 一、未依法进行招标投标或中标无效的风险 我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定前置程序:经招投标过程且有效中标。未依法进行招标投标或中标无效的情形,主要体现在《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中标无效的,认定合同无效。”《招标投标法》及国家发改委《工程建 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规定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均在必须招标的范围内。 《招标投标法》规定的中标无效的情形有:(1)招标代理机构泄密或恶意串通;(2)招标人泄露招标情况或标底;(3)投标人串标或行贿;(4)投标人弄虚作假骗取中标;(5)招标人在确定中标前与投标人进行实质性谈判;( 6) 招标人违法确定中标人。 律师策略:发包人在签订合同之前,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以招标投标的形式确定合适的承包人。选择招标方式上可

根据实际情况采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方式进行。承包人 一定要做投标法律手续,否则,工程施工到中途会有很多不确定风险。 二、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承包方拒绝签订合同的风险 我国《招标投标法》第45条规定:“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第46条乂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律师策略: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方与投标方就具备了合同关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对招投标文件中未明确事项的进一步明确,因此,对于发包人而言,要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 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由于承包人在投标过程中可能以低价投标的方式争取中标,在中标后签订合同之前就可能会再讨价还价,为防止双方在不能如期签约或者不能达成一致后,出现承包人滞留施工现场,要求一系列误工等索赔情形出现的,在未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前,发包人应尽虽避免让承包人进入施工现场,增加不必要的损失。三、招标过程产生废标的风险 由于投标方导致建设工程废标的风险因素主要有:

合同法律风险防控|供用电合同法律风险及其防范措施

【合同范本】 供用电合同法律风险及其防范措施 一、供用电合同签订存在的主要法律风险 供用电合同是供电方(供电企业)向用电方(用户)供电,用电人支付电费的合同。在用电方满足供用电条件后,双方应当签订《供用电合同》。签订供用电合同过程中,可能存在以下法律风险 (一)不签订书面合同的法律风险 供用电双方在未签订供用电合同或供用电合同为口头形式的情形下建立起供用电关系,存在着较大的法律风险。没有供用电合同,双方主体不明,合同内容不明确,供用电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不具体,违约责任不确切,一旦双方因供用电关系发生争议,则只能依靠法律的规定或者一般的管理规则进行处理,由于认识的差异,这些不确定性势必增大法律风险。合同到期后,应当续签,保持双方的供用电合同效力。 (二)合同主体不适格,引起合同效力争议 《合同法》规定,签订合同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企业内

部的职能部门不具备签约资格,不得以自己名义订立合同。但部分供电企业仍以供电分局、二级部门的名义对外签订供用电合同。同时也存在用电方是以企业内部科室、部门的名义与供电企业订约的情况。主体不合格既因违法而影响到合同的效力,也极不利于本单位合同的监控和管理。 (三)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法律风险 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供电企业可能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主要内容如下第一,供电方式约定不恰当。特殊重要用户应有两个及以上的供电电源,用电人还应有保安电源或非电保安措施;用电人拒不接受基层供电企业提出的电源方案的,必须在合同里说明法律责任,避免因突发停电事故形成法律纠纷。第二,忽略对受电设施的维护管理责任的约定。用电方的受电设施应当自行维护管理,继电保护装置按供电企业调度中心核算的定值进行整定校验,否则,因用电方受电设施给电网造成损失可能由供电企业承担责任。第三,忽视对自备电源用电人的特殊约定。供电企业应与自备电源用电人签订《并网调度协议》,作为《供用电合同》的从合同,对并网调度的相关事宜进行约定,要求其按照供电企业调度机构的要求操作设备,用电人应当安装经基层供电企业验收的防止倒送电闭锁装置。第四,违约责任中忽略用电人向第三人承担责任的情形和供电人免责情形。用电人未按要求采取自备电源、保安电源、非保安电源等措施而引发的停电,对供电人或第三人造成损失,应当由用电人承担责任;出现约定的免责事由,供电人应当免责。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风险与防范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风险与防(上) 发表日期2009-12-23 作者: 钟晓东* 王林辉* 前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是仲裁机构受理的常见案件类型之一,由于建设工程的复杂性和重要性,其纠纷在法律和事实上都具有相当的复杂性,处理是否恰当也严重影响当事人的权益。因此,我们在仲裁委员会近年来受理的案件的基础上,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从实务的角度出发,分析了建设工程全过程中的法律风险,并提出了相应的建议,希望能对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解决和防起到一定的参考作用。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风险和防是仲裁委员会仲裁研究院有关仲裁实务的研究课题之一,本文作为该课题的研究成果,将分两期在《仲裁研究》上刊登。 一、建设工程招投标阶段的法律风险与防 根据《中华人民国合同法》所作的定义,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作为合同的一种,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同样要经过要约与承诺两个法律阶段,但是基于建设工程的特殊性,其缔约过程也具有特殊性。一般来说,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方式有两种,即直接签订和采用招投标方式发包与承包。采用招标投标方式进行建设工程的发包与承包,其最显著的特征是将竞争机制引入建设工程的发包与承包活动之中,招标方通过对各投标竞争者的报价和其他条件进行综合比较,从中选择报价低、技术力量强,质量保障体系可靠、具有良好信誉的承包人作为中标者,与之签订建设工程合同,这显然有利于保证工程质量、缩短工期、降低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正因为招投标具有明显的优越性,符合市场竞争的要求,也就成为我国建设工程发包与承包活动力推广的主要方式,《建筑法》就明确规定,建筑工程应当依法实行招标发包,对不适于招标发包的工程才可以直接发包[①]。而实践中,越来越多的建设工程合同也都是通过招标发包的方式订立的,因此,对建设工程招投标法律性质进行定性,了解其招投标程序,分析该阶段存在的法律风险,从而确定相应的防措施是非常必要的。 (一)建设工程招投标概述 建设项目招标是指招标人在发包建设项目之前,公开招标或邀请投标人根据招标人的意图和要求提出报价,择日当场开标,以便从中择优选定投标人的一种经济活动。建设项目投标是建设项目招标的对称概念,指具有合法资格和能力的投标人根据招标条件,经过初步研究和估算,在指定期限填写标书,提出报价,并等候开标,决定能否中标的经济活动。从合同上来讲,建设工程招标是要约邀请,而投标是要约,中标通知书是承诺。 从民法理论上来说,建筑工程招投标就是当事人双方经过要约和承诺两阶段订立合同的一种竞争性程序。通常认为,招标只提出招标条件和要求,并不包括合同的全部主要容,标底不能公开,因而招标一般属于要约邀请的性质,不具有要约的效力。而投标是投标人按照招标人提出的要求,在规定期间向招标人发出的以订立合同为目的的意思表示。就法律性质而言,投标属于要约,因此应具备要约的条件并发生要约的效力。所以,在投标文件送达招标人时生效,同时对招标人发生效力,使其取得承诺的资格。但招标人无须承担与某一投标人订约的义务,除在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中有明确相反表示外,招标人可以废除全部投标,不与投标人中的任何一人订约。定标是招标人从投标人中决定中标人。从法律性质上看,定标即招标人对投标人的承诺。但是,招标人的定标也可以不完全同意投标人的条件,需要与中标人就合同的主要容进一步谈判、协商。此时,招标只是选定合同相对人的方式,定标不能视为承诺。一般认为:为了保证竞争的公平性,开标应公开进行。开标后,招标人须进行评标,从中评选出条件最优者,最终确定中标人。中标人之选定意味着招标人对该投标人的条件完全同意,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完全一致,合同即告成。 (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程序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程序分为工程建设招标、工程建设投标、开标、评标与中标三个阶段。

建筑工程承包合同风险的防范措施示范文本

建筑工程承包合同风险的防范措施示范文本 In The Actual Work Production Management, In Order To Ensure The Smooth Progress Of The Process, And Conside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ach Link, The Specific Requirements Of Each Link To Achieve Risk Control And Planning 某某管理中心 XX年XX月

建筑工程承包合同风险的防范措施示范 文本 使用指引:此解决方案资料应用在实际工作生产管理中为了保障过程顺利推进,同时考虑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每个环节实现的具体要求而进行的风险控制与规划,并将危害降低到最小,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建筑工程合同风险较大,化解风险是建筑企业非常关 注的问题。建筑企业要正确评价风险,采取适当的防范措 施。 风险的来源 建筑工程合同风险属于建筑工程风险,建筑工程周期 较长,所涉及的风险因素多,风险较大。虽然参与工程的 各方均有风险,但承担风险的大小却有所不同。具体来 讲,在一个工程中,在建设工程决策阶段,业主承担主要 风险,投资决策失误意味着整个项目的失败。在工程建造

过程中,建筑企业承担的风险远大于业主。正是这个原因,建筑行业中增大了建筑企业的索赔权限。建筑工程合同的风险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投资风险;二是非建筑企业原因造成的社会风险和客观风险,如地震等自然灾害,这种风险一般难于预料和防范;三是主观类风险,这里特指不讲诚信的欺诈类风险。 风险的识别 应该看到,任何建筑企业在承揽工程时不可能不承担风险,但如何承担风险,承担多大风险,以及如何化解风险是一个建筑企业不得不关注的问题。化解风险之前必须对其进行识别,风险管理实际上就是一个识别、确定风险和化解风险的过程。 建筑工程风险识别有以下特点:第一,个别性。由于

工程施工合同规避风险方法(50招)

工程施工合同规避风险五十式 尊重法律规范重视合同特点适应市场变化 ——工程施工合同规避风险五十式(一) 工程施工合同的风险是施工企业为保证企业稳定发展所必须高度关注的问题。但这些风险都隐藏在哪里?我们应该怎样做,才能有效规避或减低合同风险呢?最近,上海世代律师事务所的几位长期专业从事建筑工程专业法律服务的律师,对工程建设中五十个常见问题做了深入研究,并结合律师服务实践,提出了简单、明了的应对之策。 问题一: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中标人如何应对? 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主要情形包括:(1)另行订立违背招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合同;(2)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3)与非中标人订立合同;(4)减少约定工程量或将分项工程交由他人完成。对于第一种情形,可以要求按中标文件确定的价款支付工程款;对于后三种情形,中标人可以要求招标人继续履行合同和支付违约金,如果出现合同不能履行的情形,合同不再履行,中标人可以要求招标人赔偿损失,包括赔偿合同履行后的可得利益。 问题二:施工单位直接“续标”是否合法? (1)“续标”是建筑行业的习惯说法,建设单位的有些工程是连续开发的项目,需要分期建设,如一期、二期、三期;(2)如是必须招投标的工程建设单位,必须分期进行招投标,不能直接续标;(3)因建设单位的前期工程,施工单位已经中标,从工程项目管理以及建设工程质量保证等方面考虑,施工单位继续参加招投标,占据一定的优势,增加了中标的可能因素。 问题三: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在合同中要求竣工结算再下浮10%,投标人如何处理?《合同法》对合同成立、生效规定如下:(1)投标是要约,中标通知书是承诺;(2)投标人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合同已成立,招标人要求改变工程结算价款的,投标人可予以拒绝;(3)如果招标人以此要挟拒签《工程承包合同》,投标人可以追究发包人的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 问题四:发包人将招标和投标之外的工程纳入施工承包合同范围,承包人如何处理?

合同风险及防范措施

建筑工程合同风险较大,化解风险是建筑企业非常关注的问题。建筑企业要正确评价风险,采取适当的防范措施。 风险的来源 建筑工程合同风险属于建筑工程风险,建筑工程周期较长,所涉及的风险因素多,风险较大。虽然参与工程的各方均有风险,但承担风险的大小却有所不同。具体来讲,在一个工程中,在建设工程决策阶段,业主承担主要风险,投资决策失误意味着整个项目的失败。在工程建造过程中,建筑企业承担的风险远大于业主。正是这个原因,建筑行业中增大了建筑企业的索赔权限。建筑工程合同的风险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投资风险;二是非建筑企业原因造成的社会风险和客观风险,如地震等自然灾害,这种风险一般难于预料和防范;三是主观类风险,这里特指不讲诚信的欺诈类风险。 风险的识别 应该看到,任何建筑企业在承揽工程时不可能不承担风险,但如何承担风险,承担多大风险,以及如何化解风险是一个建筑企业不得不关注的问题。化解风险之前必须对其进行识别,风险管理实际上就是一个识别、确定风险和化解风险的过程。 建筑工程风险识别有以下特点:第一,个别性。由于建筑工程的地点不同,投资方不同,地区间自然环境、政治经济环境的差异,工程的风险有很大的差异。反映在合同风险中,建筑企业应对投资方拟建工程的意图和投资方诚信度作出专门考察,认真研究其项目风险的个别性。第二,风险的识别是由人来完成的,无论是专家团还是领导层都面临本身专业知识和社会实践经验不足的问题。因此,在风险识别时,要收集一切有用的信息。第三,鉴于建筑工程所涉及的风险因素较多,要尽量对风险评级,作定性和定量分析,建立初始风险清单。第四,对风险结果的不确定性要作出适当的预测,且不要过于乐观,因为它是随时间和事态的发展而变化的。 总之,只有在充分认识拟建项目风险的特点后才能正确评价风险的大小和危害程度。在风险识别过程中要通过多种方法进行判断。风险评价尤为重要,在准备合同文件和谈判之前,风险评价是必须的,其结果将会直接影响风险对策。在建筑工程合同风险管理上,风险评价要充分考虑企业自身的经济目的,要对不诚信类风险高度重视和充分评价,因为许多投资方诱使建筑企业垫资承揽工程项目,待工程竣工后,这类投资方或长期拖欠工程款或将工程出卖转让抵押等,并不打算给付工程款。这类事件在国内发生不少,给建筑企业造成很大的损失。 风险的防范措施 1.底线原则 预测和评价的目的是为了防范风险,所以防范措施是必不可少的。防范措施就是制订相应的预防计划、灾难计划、应急计划,并在合同中用条款形式加以明确。建筑企业在投标报价时,要定出最低的赢利目标,当跌破最低的赢利目标线后达到成本线时,就可能引起经济风险。所以说,最低的赢利目标是一个底线,如投资方不能满足时,可考虑拒绝对方。在确保经济利益的原则下,要对投资方的诚信和社会信誉度进行评价和提出风险对策,对其提出的条件要加以审查和研究,以防和约陷阱。 2.提前约定原则 有的投资方的拟建工程所需手续不全,如土地使用许可证等。这种情况下,建筑企业在合同中要特别指明由此造成的后果应由投资方负责,在施工过程中由此引起的损失也要由投资方负责。有的投资方希望建筑企业在工程竣工后,分若干年交付工程款。建筑企业则应在合同中加入要投资方寻找合适的担保人的

技术合同风险与防范措施

技术合同风险与防范措施 一、技术合同的概念 技术合同是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 的合同。 二、技术合同一般应规定的内容 一项目名称; 二标的的内容、范围和要求; 三履行的计划、进度、期限、地点、地域和方法; 四技术情报和资料的保密; 五风险责任的承担; 六技术成果的归属和收益的分成方法; 七验收标准和方法; 八价款、报酬或者使用费及其支付方法; 九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 十解决争议的方法; 十一名次和术语的解释 与合同履行有关的技术背景资料、可行性论证和技术评价报告、项目任务书和计划书、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原始设计和工艺文件,以及其他技术文档,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可以 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三、技术合同的欺诈及漏洞 1.利用技术转让合同中的包销条款对技术受让方进行欺诈。 技术转让合同是技术持有方将自己的技术交付给受让方使用并从中获得报酬而由技术 持有方和被许可实施方签订的合同。在技术转让合同中欺诈人经常利用合同中的包销条款 进行欺诈。 包销条款是指技术持有人,将技术转让或许可给受让方后,为增加技术转让的吸引力,减少受让方对投资风险的畏惧,承诺全部承销技术受让方根据该技术生产的产品,这种承

诺性条款就是包销条款。包销条款对技术受让方或被许可方产生极大的诱惑力,认为这种 合同没有任何风险,合同实施后稳赚不赔,从而对合同标的不进行认真的可行性分析就与 技术持有人签订合同,为合同欺诈埋下伏笔。 技术合同欺诈中的包销条款一般都是很原则的条款,通常都必须另定补充协议才能实现。因此即使有包销条款,包销条款也很难履行,并且很难追究欺诈人的法律责任。 欺诈人往往利用包销条款虚夸产品的销售量,诱使对方支付较高的技术转让费,甚至 提供市场可行性报告、技术实施计划等材料,而在实际履行中往往以种种借口拒绝包销产品,或以极低的价格回购,使生产方最终放弃包销而改为自销。 2.技术转让合同签订后,以提供技术实施设备等条件为名,不平等获得受让方财产。 技术合同的标的不是一般的物品,而是一种无形的知识或技术。因此在技术转让过程中,技术持有方一般都要向受让方提供相关条件和进行具体的实施指导。 在技术转让合同欺诈中欺诈人往往要求受让方必须使用技术持有方提供的技术设备, 否则便不保证产品的质量,而受让方由于受专业知识的影响未能对该设备的技术先进性进 行考察,盲目的接受该设备而一旦发现该技术不具有先进性,生产出的产品没有市场时已 无法退回该设备,而技术转让方实际则达成了销售该设备的目的并从中获得了利润。 另外有的欺诈人则以代受让方定购设备为名,从中获取高额利润,受让方以为设备如 不由技术持有者组织定购会影响技术实施而同意该约定,事实上该设备往往是市场上很普 遍的设备,欺诈人从中获取了高额利润。 3.技术合同欺诈人将不成熟的或不可实施的技术当作可实施的技术转让给受让方。 技术合同欺诈中欺诈人经常使用的另一种手段是将不成熟的或者根本不可实施的技术 当作可实施的技术转让给受让方。 由于我国法律没有将技术的成熟程度作为交付标的的一个前提,所以经常出现将尚不 成熟的技术当作成熟的技术,非专利产品当作专利产品进行转让。还有的是将尚处于试验 阶段的技术成果作为已成为商品的技术成果进行转让,从而使受让方承担更高的费用继续 进行试制、提高、完善、成型,往往得不偿失。 4.技术合同中易出现的漏洞。 技术合同中包含有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开发合同等不 同类型。每一类合同都有其自身不同的特点,在技术咨询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应对所涉及技 术问题、咨询报告的内容、期限、质量进行详细约定尤其对咨询报告可能出现的虚假、延 误问题应当明确违约责任。在技术服务合同应对工作条件、工作成果等技术事项明确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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