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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法人制度的本质

浅谈法人制度的本质
浅谈法人制度的本质

浅论法人制度的本质

摘要:关于法人的本质,从来有各种主张。至今,有关法人的本质主要集中在法人拟制说和法人实在说的对立。当代,两种学说并存,以致于不同的国家采纳不同的学说,两者各有利弊,本文着重对两种学说进行探究,以期能够在这个争论不休的问题上有所建树。

关键词:法人本质法人拟制说法人实在说

前言

法人(Juristische Person)制度起源于罗马法的“社团”(associate),形成于1900年的《德国民法典》。

自然人作为权利义务的当然主体,几乎没有任何障碍。自然人普遍地、当然地具有自己的意愿,并按自己的意愿来行动。19世纪初期,受康德思想影响的法学家认为,只有伦理上自由的人才具有而且当然具有尊严之法律人格,法律上的权利,其基础是自然法,与生俱来的是天赋人权,伦理上的生物意义的人,唯一并天赋地能够取得这种权利。回归到法人来说,在这里,与其说是在对法人的本质争论不休的话,还不如说是在争论法人的本体到底是什么?法人到底具不具备独立的法律人格?这种转变似乎使问题更清晰的呈现在我们面前。在此,笔者试图从法人的本体,即或法人的意思表示机关这个角度来谈谈法人的本质。

法人本质概述

一、法人的概念

法人,指由法律规定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人合组织体和财合组织体。

二、法人制度的意义

自然人因出生而取得权利能力,并得依其行为能力,从事各种活动,以满足生存等社会生活之需要。当两个以上的自然人以共同的目的而决定从事某项事业时,应考虑采取何种形式的问题。

首先考虑的是成立合伙,合伙虽为一种契约,但民法上对于已成立的合伙赋予其团体性。然法律上虽赋予合伙以团体性,但合伙还是在某些方面表现出很强的任人合性,与个别自然人的财产、信用等挂钩,仍未脱离个人主义的色彩。例如,一般情况下都是相对比较熟悉、信任的人之间成立合伙,以及当合伙财产不足以清偿合伙的债务的时候,各合伙人对不足部分负连带责任。

我们需要更加普遍地,使广大民众都可以参与的组织体来弥补合伙的缺陷。于是,法人应运而生,如果说合伙更能凸突显人合性的话,那么法人无疑更能突显资合性,法人亦设立了相关机关来帮助其完成某些操作,进一步加强了集合的团体性。这样法人就

能更专注地、更充分地实现自我的目标。

三、法人制度的本质

法人的本质,即以法人何以得与自然人同样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成为可以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之主体。

关于法人本质的学说及评价

传统的说法一直认为,关于法人的本质,法学史上曾有三种观点:“否认说”、“拟制说”、“实在说”,主要代表人物分别是:耶林、萨维尼、祁克。

一、法人否认说的价值与局限

1、否认说的基本观点

否认说根本否认法人人格的存在: 法人既不是客观存在的主体, 也不是拟制的主体; 法人不能成为独立的主体。根据否认说对法人本质所做的不同解释, 又可分为三种不同的观点: 一是无主财产说。此种学说又叫目的财产说,认为法人财产是因目的而存在, 受目的之拘束, 故法人不过是为一定目的而存在之无主财产而已。二是受益者主体说。此说从权利之主体乃其利益的归属者的基本观点出发, 认为享受法人财产利益的多数个人才是法人本质上的主体。具体地说, 社团法人的真正权利人是其社员, 财团法人的真正权利人是其服务的对象。三是管理者主体说。认为法人财产实际属于依章程而任命的董事会或法人财产管理人, 管理者才是真正的主体。

2、否认说的价值与局限

否认说根本否认法人的存在, 与现实中大量存在的, 以自己名义活动的法人组织的现状明显不符,是最早的被学者共同抛弃的法人本质说。其中无主财产说显然未看到法人的本质。任何组织的建立都有目的性, 财产没有意志, 财产的使用目的及如何使用都是由人决定的。受益者主体说看到了法人与其社员的利益联系, 显然是深刻的, 但忽视了法人与法人社员的分离关系: 既然真正受益人有必要在法人“背后”, 与其直接作为主体在权利义务上明显有差异; 而且如果排除受益人为一人的情况( 如一人公司), 由多个受益人组成的组织的意志与单个受益人自己的意志也有很大差异, 法人并不等同于法人社员。管理者主体说, 只看到管理者对法人的管理, 未看到谁选择管理者, 管理者为谁的利益管理的问题。

二、法人拟制说的价值与局限

1、拟制说的基本观点

19 世纪末, 以萨维尼为代表的法学家以“权义务之主体, 应以自然人为限”为其立论之基础, 认为除自然人外本无权利义务之主体, 团体人格并不是基于法人的本质而产生的, 法人之所以取得法律人格不过是法律将国家主权者特许的团体拟制为自然人而已, 是“纯粹的拟制物”, 其实体基础是“人为创造的组织”。根据法人拟制说, 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只有有意识的自然人才能成为主体, 法人本质上并不能成为主体, 只是法律将其拟制为自然人而已, 因此法人只是“观念上的整体”, 没有意思能力, 因而也没有行为能力。法人既然无行为能力, 其参与法律活动, 只能由“他人”代为进行。法人机构与

法人是代理与被代理的关系。“由机构来代表法人, 与法定代理人或授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 其方式是一样的。”由此,这一学说又被称作代理说。

2.拟制说的价值与局限

法人拟制说相对于完全不顾社会实际的法人否定说有重大进步,承认了法人的独立主体地位。

但是如果法人如同为无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那么法人的代理只能是法定代理。所谓法定代理, 是法律直接规定代理人和代理权限的代理。而综观各种法人的法人机构的选择及其权限的确定, 均来源于各法人自己的决定, 而不是法律直接规定, 可见, 法人自身有意志, 法人意志不是法人社员意志的简单相加, 而是按一定规则和程序综合社员意志而形成。

三、法人实在说的价值与局限

1、法人实在说的基本观点

法人实在说不但承认法人具有独立人格, 而且认为法人的独立人格不是拟制的, 而是社会客观存在。其创设者德国学者基尔克认为, 法人是社会现实中客观存在的独立实体, 不是“观念上的整体”, “并非由法律创造, 而是由法律发现”。法人具有自己的意思属性。法人通过其机构形成的整体意思, 独立于任何成员的单独意思, 并且与自然人的思想一样“自然”。不过, 自然人的意思在于他自身的大脑, 而法人的意思通过其组织机构的媒介而获得, 法人的组织机构就类似于法人的“法律肉体”。

根据法人实在说可知, 法人也有意思能力, 因而有行为能力。法人机构是法人组织的本质部分, 不是独立于法人的外部主体。法人机构的行为效果归属于法人承受, 并非根据代理关系的结果, 而是法人通过其机构自身从事行为的结果, 即机构的行为就是法人的行为。由此, 这一说法又被称为机关说。

2、法人实在说的价值与局限

首先, 它将法人看作与自然人一样客观存在的独立主体, 有独立的意思能力和行为能力, 独立承担责任, 为法人活动提供了极大的便利; 其次, 它将法人看作独立于法人社员的主体, 在社员众多的情况下, 明确了交易主体, 有助于鼓励相对人与法人交易, 有利于保护交易安全; 另外, 它在法人社员与法人相对人之间建立了责任隔离墙, 有利于控制社员的风险, 促使社员积极组建法人, 有利于充分发挥法人制度的作用。

但是, 它把法人看作与自然人一样客观存在的独立主体, 显然不符合实际。不是所有的团体都能成为法人, 只有其中具备“一定( 法定) 条件”的团体才能享有法人资格, 而“一定( 法定) 条件”因不同时期、不同国家而有差异, 显然带有主观性。其次, 法人实在说掩盖了法人社员与法人的密切关系, 为法人社员利用法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损害相对人的利益提供了便利, 因此, 纯粹的责任限制不利于法人相对人利益的保护。再次, 根据法人实在说, 法人机关与法人一体化, 导致法人丧失了制约法人机关的法理基础, 而众所周知的是, 法人机关的意志并不必然代表法人意志。

民法中关于法人本质的规定

一、采法人拟制说的立法

《德国民法典》第26条规定:董事会在裁判上与裁判外代表社团,具有法定代理人的身份。另外,在第30条中规定:章程的规定,于董事会之外任命特别代理人以处理特定的事务。很明显,德国采用的是法人拟制说。

此外,《日本民法典》中虽然规定了“董事就法人的一切事务,代表法人”,但在第44条第1款规定“法人就董事、其他代理人执行其职务加于他人的损害,负赔偿责任”,以及在《民事诉讼法》第58条规定“本法关于法定代理及法定代理人的规定,与法人之代表人准用之”。可见,日本也采纳的是法人拟制说。

二、采法人组织体说的立法

中国台湾地区“民法”中关于法人明确表示采组织体说,并在第27条规定:董事就法人的一切事务,对外代表法人。其“民事诉讼法”也不规定关于法定代理人是准用于法人的代表人,而是仅关于法定代理规定了用于非法人团体。

三、《民法通则》采组织体说

我国采用法人组织体说可以在《民法通则》第26条中找到依据,《民法通则》第26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我国采纳法人组织体说由此可见。

笔者的观点

笔者认为,法人否认说的相关观点是无武断的、片面的,例如,法人否认说中关于无主财产说就认为法人本质是为一定目的而存在的无主体财产而已。客观上,财产的确无主体意志,但是把诸多财产汇聚在一起的目的何在,也许这才是法人本质的核心所在,财产本身只不过是法人借用的工具,通过这种媒介引发法人的成立,但是这并不是说财产是法人的唯一。相反,财产只是开启法人的探路石,待得法人成立之后,对于财产的管理、运用才是法人的精髓所在。归根到底,法人否认说只是看到了法人和财产密切相关,其试图找到这些财产的归属,从无主财产说,受益者主体说,以及管理人主体说就可以体现,但是这种考虑无疑使得有关法人本质的探究道路越来越狭窄,最后该种学说也为历史潮所湮灭,不复存在。

笔者在此处主要想要探究的主要是关于法人拟制说和法人实在说的相关问题。

首先,法人拟制说重在强调法人的法技术一面,法律拟制是一种立法技术,比如拟制领土等就是法律拟制这一立法技术的体现。法人拟制说始终坚持自然人是权利义务的当然主体,把法人拟制为“自然人”。拟制说认为法人与法人机关的关系是法定代理的关系,也就是说法人的意思和法人机关的意思是两种意思,是二元的,当两种意思达成一致时,法人机关的代理行为就能实现。当然,法人机关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归属于法人在此不必多说。由法人机关代理法人为一定的行为,其实是对“自然人是权利义务唯一主体”这一思想的维护,有了拟制说的支撑,法人的运营就有了合理的依据,又不会打破“自然人唯一的权利义务主体”的思想观点。

然而,笔者认为这种拟制似有欲盖弥彰的嫌疑。首先,法人拟制说仅仅把法人当作

观念上的人,并未赋予其具体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法人的行为是通过法人机关来实现的,那么根据代理的理论,代理人合法范围内的行为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既然法人没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也就是说法人没有享有权利以及承担义务的资格,那法人又何以承担法人机关的代理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呢?

其次,法人机关的代理是法定代理,法定代理,顾名思义,就是指代理人的代理权是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一种代理关系。在笔者的记忆中,法人机关的选择以及权限都是法人自己的意志决定的,而法律并未直接加以规定。

最后,笔者对法人机关的地位很是怀疑,其在市场交易中到底处于何种地位。法人既然借助法人机关而为一定的行为,也可以说法人机关是市场交易的主体,法人作为法律上拟制的“人”,尚且不能享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只有一种解释,法人机关是作为人的集合,而非组织体,不然其何以能完成法律上拟制的人都不能完成的人。到此,我们发现我们转了一大圈,又转了回来,法人的一切事务都是自然人所完成的,那法人存在的意义何在?法人从古罗马的“社团”发展而至今,还是“傀儡”,这与法人在当代社会上所发挥的作用差距甚大。

另外,关于法人实在说,其把法人与自然人放在同样的高度,二者共同作为市场交易的主体,这样就有利于市场交易的顺利实现。法人不是拟制的“人”,而是与自然人平等的市场主体,其独立地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法人机关是法人的代表,法人的意思与法人机关的意思是同一的,是一元的,法人机关的行为就是法人的行为,此与代理不同,代理行为是代理人的行为,只是代理人行为的法律后果归属于法人。

这种学说扩张了市场主体的范围,把法人放到与自然人相同的地位,突破了法人拟制说“自然人是权利义务的唯一主体”的观点,可以说是一种大胆的设想。但这种大胆的创设也存在着不小的隐患,伴随着各国立法的差异以及时代的发展,我们很难界定法人在具备什么样的资格的情况下可以作为市场主体。故而该种理论上还是比较完善的,但是在实际的运作中会有困难。

当然,根据法人实在说的观点,法人和法人机关的联系十分密切,休戚相关,故而法人机关也就积极主动的发挥其主观能动性,促进法人的发展。

然而,这样也为法人的成员谋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相对人的利益提供了便利。

法人实在说也存在着那个与法人拟制说一样的问题,那就是法人机关的性质,根据法人实在说的观点,在此法人机关无疑应该是法人的内部组织,从现实来说,法人机关的意志并不必然的代表法人的意志,当二者的意志出现不一致的时候,是以法人的意志为主还是以法人机关的意志为主,这就是症候所在。

总而言之,笔者认为,当代社会法人的发展,主要是法人拟制说和法人实在说一较高下的时代,两种学说各有春秋。历史的发展历程告诉我们,时代总是在比较和辩白中发展,真理总是越变越明,相信法人制度也会随着时代的进步得以完善。

以上就是笔者关于法人拟制说和法人实在说相关问题的评断,如有不足之处请多多见谅。谢谢!

参考文献:

[1]梁慧星,民法总论》(第四版),法制出版社

[2] 袁碧华,法人本质理论与法人制度的构建.

广东商学院学报,2006年第 6 期(总第89 期)

[3] 李锡鹤,论法人的本质.法学论坛,1997年第2期

[4] 李英环,法人本质之再解读. 法学研究, 2011 · 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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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本质论文:试论法人本质的法理基础摘要关于法人本质存在3种主要学说,通说认为法人实在说是法人本质的理论基础,然而,无论是司法实践还是逻辑判断,法人拟制说应当成为法人本质的法理基础。 关键词法人本质法人实在说法人否认说法人拟制说关于法人的本质,在20世纪以前,一直是法学家们最为关注的问题之一。这是因为,法人的本质在各部门法上都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在民法上涉及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问题;在刑法上涉及法人的犯罪能力的问题;在行政法上涉及行政机关和社会团体的独立人格问题等等。尽管关于法人本质的学说分歧较大,但概括起来,主要有拟制说、否定说和实在说3种。 一、关于法人本质的3种主要学说 (一)法人拟制说 法人拟制说源于欧洲中世纪的罗马注释法学派,后为德国历史法学家萨维尼所倡。该说以为,权利主体仅限于具有自由意志的自然人,法人之所以成为权利主体,完全是由于依赖法律将其拟制为自然人的结果。学者们认为,这一学说承认了法人的拟制民事主体资格,并将团体的利益与其构成人员的利益予以区别,这是对法人制度的确立做出的积极贡献。但它认为只有自然人才是民事主体,而法人由于没有意

思表示能力,故只能依靠法律将其拟制为自然人的观点,是不符合历史事实的。自然人的主体资格同样也是由法律赋予的,自然人和法人之间不存在谁拟制谁的问题。 (二)法人否认说 法人否认说是从实证的角度不承认法人存在的一种学说。该说不承认法人有独立存在的人格,认为法人仅是假设的主体,是多数个人的集合或财产的集合。这一学说又分为目的财产说、受益主体说、管理者主体说。 1.目的财产说。这一学说的主要代表人物是德国法学家布林兹(brinz)。该学说认为,凡财产都是有归属的,有的财产归属于特定的自然人,这种财产是有主体的,而有的财产属于特定的目的。这种财产便是无主体的,法人的本质只不过是为了达到特定目的,而由大多数自然人的财产集合而成的财产,已经不属于这个自然人所有了,所以法律便拟制出一个权利主体。法人本身不具有独立的人格,不过是为了一个目的而存在的无主财产,或者说法人是为达到特定目的由多数人财产集合而成的财产,成为一个法律拟制的人格。 目的财产说将财产与有意志的主体混同起来,在本世纪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有一定影响。一些没有组织成员,只有联合财产的团体被认为是法人,就是以目的财产说为理论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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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Z301020 建设工程法人制度 法人是建设工程活动中最主要的主体。作为建造师,应该了解法人的定义、条件以及法人在建设工程中的地位和作用,特别要熟悉企业法人与项目经理部的法律关系。 本节包括3项内容 1Z301021 法人应具备的条件 1Z301022 法人在建设工程中的地位和作用 1Z301023 企业法人与项目经理部的法律关系 1Z301021 法人应具备的条件 《民法通则》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一、法人应当具备的条件 1.依法成立。法人不能自然产生,它的产生必须经过法定的程序。设立法人必须经过政府主管机关的批准或者核准登记。 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它要求法人的财产或者经费必须与法人的经营范围或者设立目的相适应,否则将不能被批准设立或者核准登记。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法人的名称是法人相互区别的标志和法人进行活动时使用的代号。法人的组织机构是指对内管理法人事务、对外代表法人进行民事活动的机构。法人的场所则是法人进行业务活动的所在地,也是确定法律管辖的依据。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法人的分类 法人可以分为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两大类。非企业法人包括行政法人、事业法人、社团法人。 如:政府机关、学校、协会 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其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有独立经费的机关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具有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经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1Z301022 法人在建设工程中的地位和作用 一、法人在建设工程中的地位 在建设工程中,大多数建设活动主体都是法人。施工单位、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都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建设单位一般也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但有时候,建设单位也可能是没有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 1Z301023 企业法人与项目经理郎的法律关系 一,项目经理部的概念和设立 项目经理部不具备法人资格,而是施工企业根据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而组建的非常设的下属机构。项目经理根据企业法人的授权,组织和领导本项目经理部的全面工作。 二、项目经理是企业法人授权在建设工程施工项目上的管理者 施工企业的项目经理,是受企业法人的委派,对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全面负责的项目管理者,是一种施工企业内部的岗位职务。 建设工程项目上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在企业制度的制约下运行:其质量、安全、技术等活动,须接受企业相关职能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推行项目经理责任制,绝不意味着可以搞“以包代管”。过分强调建设工程项目承包的自主权,过度下放管理权限.将会削弱施工企业的整体管理能力,给施工企业带来诸多经营风险。 三、项目经理部行为的法律后果由企业法人承担 由于项目经理部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无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所以,项目经理部行为的法律后果将由企业法人承担。例如:项目经理部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施工任务,则应由施工企业承担违约责任;项目经理签字的材料款;如果不按时支付,材料供应商应当以施工企业为被告提起诉讼。

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制度

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和集团公司有关规章制度,为进一步促进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科学化、专业化和规化,提高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水平,确保工程质量,合理控制投资,并结合集团公司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集团公司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集团公司、子公司投资的所有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修项目,含受政府或其他单位委托代建的投资项目。按经营活动分为公益性项目和实业拓展项目、国有资产维修装修项目。公益性项目主要包括:道路、管网、路灯、绿化及水电气等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环保、文卫和其他公益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业拓展项目主要包括:房地产、旅游、农业、能源等综合性开发项目、土地整理项目等;国有资产维修装修项目。 第三条实行分管领导牵头负责制,相关部门、子公司具体承担项目建设的实施与过程管理,保证项目建设质量、工期、安全、投资目标的实现。 第四条集团公司对工程项目建设的核心环节和重要事项进行有效管控,促使工程项目建设和管理高效运行、规操作。主要涉及工程建设项目投资决策、立项审批、案审定、招投标(含公开、比选、邀请、竞争性谈判)、成本控制(含

设计变更、施工过程增加、减少投资技术经济签证、主要材料设备确价、审计结算)、资金管理、审计监督、考核评估和保障服务等工作。 第五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责任分工。 (一)集团公司计划发展部负责建设项目管理规章、制度、流程的制定,建立健全工程管理体系并监督执行;制定集团公司工程类项目年度投资和建设计划;组织工程项目规划案设计及审批、实施(融建)案编制、立项、建设红线、地勘、施工图设计、施工图审查、清单(控制价)编制、财政评审等前期工作,组织招投标工作(含公开招标、比选、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组织协调解决工程招投标投诉、纠纷;负责集团公司工程项目信息系统建立、管理和维护;收集、汇总建设项目有关信息,完整、及时、准确向集团公司领导及上级部门上报各类动态信息;联系协调规划、国土、建设、发改等部门,参与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其他相关工作。 (二)房产公司负责组织对工程建设项目建设情况(进度、质量、安全、成本控制、合同履行、组织管理等)进行督查和考评;有效控制建设成本工作(重点涉及施工过程设计变更、增加、减少投资技术经济签证现场定性定量等情况按程序核定和组织相关部门对主要材料设备市场价调查及 按程序确价、组织竣工结算初审等),负责组织工程项目款项拨付审核,参与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其他相关工作。 (三)项目建设责任部门及子公司负责办理工程项目土地手续、选址意见书、用地规划可、用地批准书、工程规划

XX集团授权管理制度

天山集团授权管理制度 1 总则 1.1目的 为了加强集团公司授权管理工作,确保集团公司规范化运作,维护集团公司的合法权益,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优化资源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集团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1.2本制度适用于天山集团公司各部门、各公司及所属分公司。 1.3释义 1.3.1本制度所称授权是指:董事会为使下级或部署工作得以顺利开展或完成某项任务,在一定时间赋予其特定的职责和权力的过程。 2 授权管理的原则 在保证集团公司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提高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效率,集团公司授权按照权责一致、合理适度的原则。 2.1统一指挥原则。在授权的过程中,要坚持一人只对一人负责、一人向一人授权工作的原则,不能多头授权。 2.2逐级授权的原则。集团公司的内部授权,应从最高层组织开始,自上而下的逐级授权,不能越级授权。 2.3职权与职责相对称的原则。职权是执行任务的权力,职责是完成任务的义务,两者必须相称,行使职权的同时就应当负有相应的职责,把职责交给下级的同时要给予下级履行职责的相应职权。 2.4可控原则。授权不仅要适当,还要可控。正确的授权,不能放任、撒手不管,要在授权的范围、时间、人员等方面保留某种控制权。 2.5例外管理原则。在一般情况下,依据已有的规定由各级组织行使自己的权力并履行自己的职责。但在特殊情况下,可由上级来处理意外出现的问题。既能保证正常管理工作的稳定性,又能应付特殊性的例外管理工作。 2.6考绩原则。权力授出后,定期对下属进行考核,对下属的用权情况做出恰如其分的评价,并与下属的利益结合起来。 2.7职权绝对性原则。集团公司内部的上级组织授权给下级之后,对下级人员的权力使用情况仍负有责任。 3 授权者管理职权及职责 3.1董事长为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以下简称授权人)。

资本主义经济制度的本质

资本主义经济制度的本 质 标准化工作室编码[XX968T-XX89628-XJ668-XT689N]

浅谈资本主义的经济制度 姓名:张瑶 专业:思想政治教育 课程名称:当代资本主义研究 学期:2011年春 内容提要: 资产阶级建立的资本主义经济制度是商品生产高度发达的产物。在人类社 会发展史上,资本主义经济制度虽然有其不足之处,但也创造了很强的社会 生产力,推动了人类社会的发展。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资本主义国家的经 济得到了前所未有的迅猛发展,并且由私人垄断阶段进入到了国家垄断阶 段,其产业结构和国际经济的联系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我国目前正处于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应当而且必须借鉴 资本主义发展生产力的成功经验。但是也应该明确一点就是:资本主义经 济制度中的严重缺点是永远不能得到纠正的。 关键词:资产阶级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严重缺点 罗斯福曾经说过:“作为一个国家,我们拒绝了任何彻底的革命计划,为了永远的纠正 我们经济制度中的严重缺点,我们依靠的是旧民主秩序的新应用”。对于他所说的永远 纠正资本主义经济制度中的缺点,我认为是不可能的。资本主义所有制及其本质在资本 主义制度下,资本家与工人的关系,不是完全占有,也不是人身依附,而是基于劳动者 的完全的人身自由。资本家凭借对生产资料的占有,在等价交换原则的掩盖下,雇佣工 人从事劳动,占有雇佣工人的剩余价值,这就是资本主义所有制的实质。 一、资本主义经济制度 马克思主义的观点认为:资本主义是人类历史上最后一个人剥削人的社会形态,它是 以资本主义生产资料私有制为基础,以资本剥削雇佣劳动为特征的社会经济制度。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建立对生产力的发展起着巨大作用,它继承了以往社会所创造的全部生产力,极大地推动了社会生产力的迅速发展,资本主义经济制度在促进资本主义经济发展方面, 具有显着功绩。 第一,资本主义是商品经济高度发达的社会。商品经济是以交换为目的的经济形式。它是在社会生产发展的一定历史阶段上产生的。在第一次社会大分工中,有了剩余产品, 商品交换才成为可能。第二次社会大分工,手工业从农业中分离了出来。出现了直接以交换为目的的生产,即商品生产。第三次社会大分工,社会上出现了只从事商品交换的社会 阶层——商人。在资本主义社会中,商品经济发展到最高程度。一切劳动产品都成了商品,甚至连人的劳动力也成了商品。当劳动力商品供过于求时,就业工人身上的压力增大,迫 使他们不得不从事过度劳动和听从资本家的摆布。这时资本家的剥削就开始了。

法人实质要件

二、法人实质要件之内容 笔者认为,团体之形成独立性整体结构,应具备以下几个要件: (一)具有持续性的合法目的 团体是人们为实现目的谋取福利的手段和方式,正是在一定目的即利益追求的动力推动下,人们才会组成团体,将个人意志转化为团体意志,利用团体实现自己的意志。正如社会学家所指出的:“团体目标是团体存在的根本甚或关键,也是其之所以存在或形成的基本理由”。[8] 而更为关键的是,团体组织的目的是法律的首要关注点。合法目的是法律确认团体之合法地位的首要原因。如江平先生指出的:“法人制度考虑的不是法律视线中团体的统一形式,而是关注其结合目的,认为正是这一结合目的,才带来个人集团的某种程度的内部和外部的整体关系”。[9] 人们所欲实现目的是形成独立性整体结构的根本动力。 理解这一要件需把握两点:一是目的需具有持续性,即长久性。那些为短暂目的临时进行的人的联合,不具有独立性。普通的民事合伙即是此例,目的的短暂性使人、财产之结合松散,无法形成独立结构。法律更没必要浪费成本赋予其独立人格,相应的按民事合伙契约之规则处理其内外部关系。二是目的须合法,即符合法律规定并不违背公序良俗。非法目的之人的联合或独立财产组织,法律不能承认其独立的法律地位。在古罗马时,团体的成立起初并不需要国家特许,只要目的合法即可成立。《十二铜表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团体)成员有彼此缔结契约的权利,只要他们不把它用来破坏任何涉及社会秩序的法令”。[10]当时的法人理念中也认为:“为了形成一个真正的团体,即具有法律人格的团体,必然有数个(至少为三人)为同一合法目的而联合并意图建立单一主体的人”。[11] 持续性合法目的有一定的外在表现形式,具体如章程及其他组织协议中的活动宗旨、经营范围,及团体成员的其他协议中关于组成团体之目的的规定。 (二)具有独立的名义 社会主体参与民事生活,首先需借助社会符号达到彼此识别而不至于相互混淆。在法律人格制度上,就要求法律人格具有外在化形式。自然人以姓名为其外在人格要素之一,以姓名为其外在标表型人格权。团体对外须表明其独立性,以区别于其成员及其他主体,这就需要团体对外须具有独立的名义。 在社会生活中,团体之内部组织程度如何,外人不易知晓。交易相对人主要是以对方是否具有独立名义来判断其独立性。为保护交易之安全,现代法律对主体之识别实行客观主义标准,以主体之外在表现形式判断其主体性。就此点而言,独立名义对团体之法律人格的取得具有决定性作用。像企业法人分支机构,是以所属企业法人的名义对外行为,故外人多认为其并不具有独立的人格,而仅是所属企业法人人格的扩张。 独立名义是团体之独立性整体结构的外在标志,是表彰其独立人格的外在标志,也是团体意志对外表达的载体,其淡化了团体之代表人个人或其他成员或财产捐助人个人的人格,而标明了团体的独立人格。 (三)具有独立的财产 马克思指出:“财富的本质就在于财富的主体”。[12]财富只有依附于一定的主体才能实现其社会价值,或者依附于一定的个人,或者依附于一定的团体。自然人为法律的终极关怀,因此自然人具有人格并不以财产为条件,而团体是自然人的手段和工具,团体具有人格则需以拥有财产为绝对条件,财产为法人人格不可或缺的要素。 首先,独立财产对于团体独立性结构的形成至关重要。因为每个人均是独立的个体,仅有人的联合,则该“联合”及易有松散性。独立财产与人之因素的结合,使独立的个人有联合之客观物质基础。独立财产,淡化了个人人格,从而表现出人与财产结合体的独立性。 其次,财产是团体成立,运作的物质基础是团体实现目的事业的物质保障。民事法律关系中不外乎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而团体所参与之民事关系主要为财产关系,没有独立财产,法人无法顺利参与民事关系。 再次,独立财产是团体对外承担债务的基础,其财产状况关于交易安全与社会经济秩序。 就社团法人,其财产来自成员的投资或设立人的拨付,财团法人之财产则来自捐助人的捐助。不同类型、不同目的的法人的成立,对财产的要求不同。对营利法人,独立财产为其绝对必要条件,并且为实现交易安全,必须达一定法定资本最低限额。对于公益法人,也以捐助财产为基础;对于其他目的法人,如各种文艺团体,研究团体等,其法人成立则以“必要经费”为标准,即其独立财产足够其运行即可。 对于“独立财产”,不能理解为为法人绝对的所有,因为最终事实上仍属于投资人。财产之独立,应指财产于一定时空范围内,依团体意思和特定目的,独立地排他地运行。[13] 也即,财产于团体存续期间受团体意志的独立排他的支配。即使对于所有权,我们也可理解为是财产权人于权利存续期间依自己意志对财产

工程建设管理制度(试行)

工程建设管理制度(试行)为了健全工程建设质量保证体系,明确各相关工程人员的岗位责任,严把工程质量关,合理处理质量与进度、质量与经济效益的关系,树立品牌工程意识、确保所有的工程达到优质工程,特制定本建设施工管理制度,所涉及到的相关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本制度执行。 本制度包括施工准备工作制度、施工现场管理制度、工程竣工验收制度、项目档案管理制度、事故责任管理制度四大部分。 一、施工准备工作制度 施工准备工作可分为人员准备、技术准备及现场施工准备三个部分。 1.1 人员准备 工程部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即项目经理对项目实施全过程负责,并定期向工程部及公司汇报项目实施情况。在接到公司下达的工程任务后,部门经理根据项目情况指派项目经理,由项目经理提名成立项目实施小组,由部门上报公司审批同意后实施。 1.2 技术准备 1、图纸学习 项目组成立后,项目经理应及时召集项目组成员熟悉、学习施工图纸,弄清设计意图和工程的特点及要求,将发现的问题以及有关建议做好记录。待图纸会审时提交讨论。 2、图纸会审 召集项目组成员、工程设计人员(含土建、工艺、电气等)及其他相关人员组织图纸会审,了解设计意图,明确质量要求,解决图纸上存在的问题和错误,协调专业之间的矛盾。会审后整理好图纸会审记录,并由各参加会审人员签字。 3、施工组织设计编制与审查 施工组织设计由项目经理主持,项目组成员参加编制,内容包括工程特点、任务划分、施工进度、重要节点施工及质量控制方案等内容。 施工组织设计经工程部内部讨论完善,报公司审批后实施。

1.3 现场施工准备 1、现场施工交底 项目组召集设计人员(含土建、工艺、电气等)、施工人员(含土建、安装、电气)及建设单位相关人员进行现场施工交底。进一步明确施工内容,落实现场施工条件,包括施工用房、水电、交通运输、安全防盗等。 2、配套条件 项目经理在建设单位相关人员的协助下,落实完善施工配套条件,包括施工人员住宿、用餐、往返交通及部分外协施工机械、机具的准备等。 二、现场管理制度 施工现场管理制度分现场人员管理、施工进度管理、施工质量管理、施工记录管理四个部分。 2.1 现场人员管理 1、项目现场人员管理由现场项目经理负责,公司不定期检查。 2、工程现场全体工作人员必须每天按施工组织计划中规定的时间或甲方要求的施工时间准时出勤。 3、现场工作人员不得随意离开施工现场,如有事离开要向项目经理请假,获准后方可外出。 4、因工程进度需要加班时,所有工作人员必须服从,不请假未参加加班者按旷工处理。 5、请假、迟到、旷工等处理按公司相关制度执行。 2.2 施工进度管理 项目经理应按施工组织设计编排的进度计划施工,控制工程实际进度,及时发现计划和实际差异,采取必要的措施加以纠正,保证工程按期完成。 1、施工进度计划的种类及编制分工,应与施工组织设计相对应。工程必须编制施工总进度计划,特殊情况下应有分部分项工程进度计划。 2、施工过程中,项目经理应根据具体情况编制《工程进度计划》,每十天的工作进度上报部门经理,该工程进度计划是工程进度计划的具体化。 3、施工进度计划必须满足合同工期(包括特殊情况下的上级指令)的要求,并保证均衡、连续施工。在合理确定施工顺序(含工序)的基础上,重点及较

集团有限公司授权管理制度

A集团有限公司 授权管理制度 二〇一三年八月 19 / 1 目录 第一章总则 ....................................... 错误!未指定书签。

第二章授权管理机构与职责............ 错误!未指定书签。第三章授权的形成............................ 错误!未指定书签。第四章授权的形式............................ 错误!未指定书签。第五章授权的变更与维护................ 错误!未指定书签。第六章授权责任追究机制................ 错误!未指定书签。第七章授权监督检查........................ 错误!未指定书签。第八章附则........................................ 错误!未指定书签。

第一章总则 19 / 2 为确保A省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第一条团公司”)的整体利益,加强集团公司经营管理、内部控制、自我约束和风险防范,建立合理的授权机制,提高决策效率,确立集团公司的决策权、知情权、调控权,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本制度所称的授权,指集团公司授权机构(或岗位)第二条在法定经营范围内向受权机构(或岗位)授予经营管理活动的权限。包括集团公司对下属二级成员单位有关财务、资金、人事、资产、业务等管理活动权限的规定,以及集团公司各管理层级之间的逐级授权。 第三条授权与赋予责任、受权与承担责任相统一。自受权之日起,受权者必须履行以下义务和承担以下责任: (一)在权限范围内行使职权,严禁越权; (二)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行使职权; (三)越权行为,必须追究相关责任; (四)对受权权限内事项承担全部责任。 第四条公司的授权管理应遵行如下原则: (一)逐级授权原则。上级授权机构(或岗位)对下级机构(或岗位)授权,下级机构(或岗位)根据需要可再进行转授权,转授权机构(或岗位)向原授权机构(或岗位)负责和承担全部责

资本主义经济制度的本质

恩格斯曾经指出: 1马克思一生有两个伟大发现:一是唯物史观,二是剩余价值理论:2它揭示了资本主义社会产生与发展的规律。正是这两大发现,使社会主义从空想变成科学。 3剩余价值学说是马克思主义经济理论的基石资本主义经济制度的本质 一、劳动力转化为商品与货币转化为资本 (一)劳动力成为商品的基本条件:1、劳动者是自由人,能够把自己的劳动力当作自己的商品来支配;2、劳动者没有别的商品可以出卖,自由得一无所有,没有任何实现自己的劳动力所必需的物质条件。(封建社会后期,资本主义社会开始形成,在资本的原始积累中,生产资料被资本家掌握,而工人一无所有,只有向资本家出卖自己的劳动力维持基本生活,实质上就形成了资本主义雇佣劳动力的关系,劳动力也由此成为商品)P155 (二)劳动力转化为商品的特点与货币转化为资本: 1.劳动力的价值:1、维持劳动者本人生存所必须的生活资料的价值。2、维持劳动者家属的生存所必须的生活资料的价值。3、劳动者接受教育和训练所支出的费用。(养家、糊口、学习) 2.劳动力商品的使用价值:在消费它的过程中能够产生新的更大更多的价值(资本家就是利用这个特点,用货币购

买到劳动力之后,在消费它的过程中,不仅可以收回自己原来付出的价值,而且还可以得到一部分额外的价值,这部分额外的价值就是剩余价值,而资本家一旦得到了剩余价值,那么他之前付出的货币也就转化成了资本) 案例:现在很多农民在外面打工,因为一名农民工在工厂里打工一年创造的价值远远大于他在家里正常务农的价值,付出的是同样的劳动力,创造的价值却一个在天一个在地,如果把在家正常务农一年创造的价值作为劳动力的真正价值,那么在位打工一年创造的价值比它多出的那部分价值就是剩余价值。 二、资本主义所有制p156 (一)所有制和所有权:1、所有制:又称经济上的所有制,就是指事实上生产资料归谁所有、归谁支配,并凭借该生产资料实现生产和获得剩余价值。2、所有权:就是法律上的所有制,是由占有生产资料的相关的法律原则决定的。 3、二者关系:所有制是所有权的基础,它决定着所有权;所有权是所有制的法律形态,为所有制提供了法律保障。 (二)资本主义所有制及其本质:p157 三种剥削制度下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结合方式: 奴隶社会:以奴隶主完全占有奴隶人身为基础。(中国秦朝以前是奴隶社会,奴隶像牲畜一样是奴隶主的私有财产,毫无人生自由。直到秦商鞅变法,废除了隶农制。)

法人的本质

2013?2 (中) 浅论法人的本质 黄炎培 摘 要 法人的本质问题是法人学说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理解评价法人制度的基础和根据。本文立足法人及相关概念的 发展过程,以学派分析的方法,对拟制说、否认说、实在说等法人本质主要学说、观点进行审视,以期遵循历史唯物史观,对法人的存在形式及其活动方式进行抽象概括,在满足现实的需要,又在可能发生的错误倾向中寻求平衡。关键词 法人本质 团体人格 拟制说 实在说 否认说 作者简介:黄炎培,洛阳市科学技术协会。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2-092-02 所谓本质就是指本性、固有的品质,在哲学意义上本质指事物的根本性质,事物固有的内部联系,由事物所包含的对立统一的矛盾构成,并由其主要矛盾的主要方面决定。法人本质是什么,也是构成法人这一概念的各种要素相互斗争,并由其中主要因素的主要方面所决定。 一、法人(团体人格)概念的发展 学者们对法人的定义有很多种,对法人不同的定义反映出对法人本质不同的认识和价值判断。但总的来讲,法人中共通的、为各种学说普遍认同的主要要素即是人格。人格是法律主体所具有的、显示其为法律主体的资格和能力。法人人格到底有无,是拟制的还是实际的客观存在,是所有法人理论中最为核心的问题,也是理解法人本质和讨论法人责任形式、组织结构、权利义务等问题的前提。 人格制度的萌芽最早体现在古希腊法律中,古希腊从法律上赋予市民主体资格,使市民具有了人格与身份的双重意义。到了古罗马时代,古罗马法创制了法律人格,人格成为一种身份和地位的象征,也是一种社会伦理道德的评价。资本主义的出现,减少投资人的责任、鼓励投资积极性的需要与资产阶级革命天赋人权对团体人格的敌视的论调,使法学家们陷入了不得不在法律上承认团体人格和不愿承认团体人格的矛盾中,拟制说、否认说、实在说等学说应运而生。 各种学说的争议围绕人格展开,重点讨论团体有无人格、法人人格是怎么产生的等问题,并不断将法人与自然人做类比、对比。下面我们以历史唯物史观为指导,对这些学说进行再解读。 二、对法人本质主要学说的扬弃(一)法人拟制说 法人拟制说受到康德和黑格尔的影响,一般都坚持法人的主体性是非本体的,反对将法人与自然人同等对待,要求区别自然人与法人的主体基础。该说认为自然人是权利义务的当然主体,自然人的法律人格是从自然人的本质而来,其实体基础是伦理的人;法通过创造了法律人格概念将现实主体与法律主体分离开来,现实的人属于社会的范畴,法律主体属于法律的范畴,反映在 民法上便是明确规定对符合一定条件的团体,可以赋予权利能力,使之成为民事体,因而进一步提出团体是个人的一种社会生活或经济生活技术,团体人格(法人)是法律规定就某种团体类比自然人拟制的结果,其实体基础是人为创造的组织,法人主体只是这种技术的法律表现。法人是法律上的一个技术意义的而不是基本价值性的主体。总的来说,法人拟制说严格区分了法人和自然人,团体的主体地位是基于生活的需要而为法所赋予,这实际上是法律主体与伦理人紧密结合的体现,是个人主义对经济功利主义的一种妥协。 法人拟制说由萨维尼提出并最终得以确立,其主要理论基点是: 1.法人是法律为了某种考虑将个人组合或财产组合“视为”一个整体性的实体,这种实体不是社会现实中的实体,只是一种观念上的整体。 2.法人不具有人格属性和身份属性。自然人的基础是有血、有肉、有思维、有感情的单个生物人,具有生命等人格属性以及亲属等身份属性。法人的实体基础是不能仅依靠感官被全部感知的人的组合,只能作为财产能力的权利主体,承受财产法律关系,不具有生命等人格属性或亲属等身份属性,不能承受人格身份法律关系。 3.法人不具有意思属性。生物学意义上的人有思维,能够自负责任地形成法律行为上的意思,天然地通过意思表示的方式将该意思表达出来,能自负责任地从事行为。法人不能思维没有意思能力,所做的意思表示也是参与人借其名义表达出来。 4.法人没有行为能力。法人参与法律活动,必须由根据一定规则任命一个或数个自然人来代表。他们之间并不是一体的关系,而是代理与被代理的关系。 法人拟制说注重利用哲学思想指导法学研究无疑是一大进步,只是遵循了康德哲学的法性原则,只强调了法人不会天然地形成,是人们根据经济发展的要求,在观察、总结、归纳的基础上,要求后来成立的法人也必须具有这种属性或者特征的拟制过程;而忽视了法作为人主观活动的结果,自然人、法人及所有的概念 ◆经济与法

项目法人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项目法人建设管理行为,强化项目法人在项目管理中的 职责,充分发挥项目法人在工程建设中的核心作用,确保建设项目“质量、安 全、进度、投资、效益” 控制目标的实现,根据国家及县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枣强县水利工程建设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全县水利建设项目项目法人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项目法人对项目建设的全过程负责,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程进 度和资金管理负总责。 第四条项目法人必须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依法依规组织工程建设。 第五条在我县境内从事大中型及重点小型水利工程建设的项目法人,自项 目法人组建到工程竣工验收阶段的各项建设管理活动应遵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其他小型水利建设项目项目法人可参照执行。 第六条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统一要求、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水利建设 项目项目法人建设管理行为的监督管理,实施对项目法人的备案、培训、监督检 查、考核、奖惩等。县水利厅负责县级以上审批的工程项目的项目法人监督管理; 各市水利局负责其他工程的项目法人监督管理。 第二章项目法人组建及资格条件 第七条水利工程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 按照批准的整体建设项目确定工程建设项目责任主体,组建或明确项目法人。其 中,跨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县水利厅直属项目以及总投资在 2 亿元以上的地方大 型水利工程项目由县人民政府或县水利厅负责组建项目法人,任命法定代表人。其 他地方项目由市、县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建项目法人, 并按照项目管理权限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备案。 对于中小型水利工程,提倡“一县一法人”专职项目法人集中管理模式。有 条件的县可组建常设的项目法人,办理法人登记手续,落实人员编制和工作经费, 承担本县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职责。 第八条项目法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法定代表人原则上应为专职人员,法定代表人兼职的,必须配备副职,专 职负责日常管理工作。法定代表人、专职副职应熟悉有关水利工程建设的方针、政 策和法规,有丰富的建设管理经验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水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 不得兼任中小型水利建设项目的法人代表。 2、技术负责人应具有工程类高级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有丰富的技 术管理经验和扎实的专业理论知识,能独立处理工程建设中的重大技术问题。

工程建设管理制度(试行)

工程建设管理制度(试行) 为了健全工程建设质量保证体系,明确各相关工程人员的岗位责任,严把工程质量关,合理处理质量与进度、质量与经济效益的关系,树立品牌工程意识、确保所有的工程达到优质工程,特制定本建设施工管理制度,所涉及到的相关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本制度执行。 本制度包括施工准备工作制度、施工现场管理制度、工程竣工验收制度、项目档案管理制度、事故责任管理制度四大部分。 一、施工准备工作制度施工准备工作可分为人员准备、技术准备及现场施 工准备三个部分。 1.1 人员准备 工程部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即项目经理对项目实施全过程负责,并定期向工程部及公司汇报项目实施情况。在接到公司下达的工程任务后,部门经理根据项目情况指派项目经理,由项目经理提名成立项目实施小组,由部门上报公司审批同意后实施。 1.2 技术准备 1、图纸学习 项目组成立后,项目经理应及时召集项目组成员熟悉、学习施工图纸,弄清设计意图和工程的特点及要求,将发现的问题以及有关建议做好记录。待图纸会审时提交讨论。 2、图纸会审召集项目组成员、工程设计人员(含土建、工艺、电气等)及其他相关人员组织图纸会审,了解设计意图,明确质量要求,解决图纸上存在的问题和错误,协调专业之间的矛盾。会审后整理好图纸会审记录,并由各参加会审人员签字。 3、施工组织设计编制与审查施工组织设计由项目经理主持,项目组成员参加编制,内容包括工程特点、任务划分、施工进度、重要节点施工及质量控制方案等内容。 施工组织设计经工程部内部讨论完善,报公司审批后实施。

1.3 现场施工准备 1、现场施工交底 项目组召集设计人员(含土建、工艺、电气等)、施工人员(含土建、安装、电气)及建设单位相关人员进行现场施工交底。进一步明确施工内容,落实现场施工条件,包括施工用房、水电、交通运输、安全防盗等。 2、配套条件项目经理在建设单位相关人员的协助下,落实完善施工配套条件,包括施工人员住宿、用餐、往返交通及部分外协施工机械、机具的准备等。 二、现场管理制度 施工现场管理制度分现场人员管理、施工进度管理、施工质量管理、施工记录管理四个部分。 2.1 现场人员管理 1、项目现场人员管理由现场项目经理负责,公司不定期检查。 2、工程现场全体工作人员必须每天按施工组织计划中规定的时间或甲方要求的施工时间准时出勤。 3、现场工作人员不得随意离开施工现场,如有事离开要向项目经理请假,获准后方可外出。 4、因工程进度需要加班时,所有工作人员必须服从,不请假未参加加班者按旷工处理。 5、请假、迟到、旷工等处理按公司相关制度执行。 2.2 施工进度管理 项目经理应按施工组织设计编排的进度计划施工,控制工程实际进度,及时发现计划和实际差异,采取必要的措施加以纠正,保证工程按期完成。 1、施工进度计划的种类及编制分工,应与施工组织设计相对应。工程必须编制施工总进度计划,特殊情况下应有分部分项工程进度计划。 2、施工过程中,项目经理应根据具体情况编制《工程进度计划》,每十天的工作进度上报部门经理,该工程进度计划是工程进度计划的具体化。 3、施工进度计划必须满足合同工期(包括特殊情况下的上级指令)的要求,并保证均衡、连续施工。在合理确定施工顺序(含工序)的基础上,

公司授权管理制度

组织组织授权授权授权管理制度管理制度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司的运作,提高效率、控制风险、降低成本、改善客户服务,特制定本授权管理办法。 本办法包括从组织层面明确各层级的常规授权,以利于职责、任务的顺利完成,提高组织的运营效率及效能。同时规定临时性授权的原则及方法,指导各级主管的临时性授权,以促使组织经营管理能力的提升。 二、定义及类别 (一)定义 授权指将某项权力从公司或某个层级(岗位)授予某个层级(岗位)使用以完成某项任务的过程。 1、任务是指管理者所要求员工去完成的具体事项,如年度工作任务、日常监控任务等。 2、权力是指员工完成工作所需要的财力、人力及其他资源的自主支配权,如决策权、财务使用权、人员调配权、信息知情权、质量否决权等,按权力所指向的对象类别分为财务权、人事权及业务权。 (二)授权的种类 1、授权从整体上分为常规授权和临时授权。 常规授权 常规授权也称组织授权,指根据流程运作及职责分解而固定授予的权力。 临时授权 临时授权也称个人授权,指根据属下能力变化而临时授予完成某项任务的权力。权力一般由组织的高层级向低层级授予,但亦存在平级委托任务并相应授予权力的情况。 2、授权按权力的性质和尺度可分为决策权、信息知情权和执行权。 1)决策权决策权 决策权指对某项事项进行提议、审核、决策的权力; 2)信息知情权信息知情权 信息知情权指决策前及决策后信息知晓的权力; 3)执行权执行权 执行权指具体执行某项事务或决策的权力,前者即是职位职责所约定的分工,后者是指在职位分工的基础上,根据具体决策明确的执行主体所有的权力。 3、决策权按决策程度分提议权、审核权、会签权、批准权: 1)提议权提议权 提议权包括申请权,指对某一事项或工作制订、编制、申请或提议的权力。 2)审核权审核权 审核权包括复核权。审核权指对申请/提议事项按公司规定进行审核以确定是否合理、可行的权力。复核权指对已审核通过的事项进行复核的权力。审核和复核的结果有三种,第一种是通过并呈报上级批准,第二种是予以否决,与提议者沟通如何进行修订或改进,第三种是提出意见,由拥有批准权的人最终决策。审核和复核者根据事项的性质进行判断,决定作出哪一种审核结果。 3)会签权会签权 会签权指对申请/提议事项是否合理、可行提出本人意见的权力。会签权与审核

资本主义经济制度的特征

资本主义经济制度的特征 (1)资本主义经济制度的基本特征,总起来讲是资本剥削雇佣劳动。具体说来,这里有三个要点。 第一,资本家阶级垄断了对生产资料的占有。 第二,广大劳动者对生产资料“一无所有”而成为靠出卖劳动力为生的雇佣劳动者。 第三,资本家无偿地占有雇佣工人创造的剩余价值,对剩余价值的追求成为社会生产的决定性动机和根本目的。 (2)这是一种采取商品经济形式、以劳动力成为商品为前提、通过拥有资本而占有他人劳动获取剩余价值的剥削方式。 (3)资本主义剥削制度与以往的剥削制度的区别在于,历史上一切剥削制度共同特征是:剥削者无偿占有被剥削者的剩余劳动,而资本主义剥削则表现为资本家无偿占有雇佣工人的剩余劳动所创造的剩余价值。 资本主义经济制度的本质 资本主义经济制度是以资本家占有生产资料和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经济制度,其实质是资本剥削雇佣劳动。从理论体系上讲,本节阐述剩余价值理论,从四个方面加以分析。 (1)剩余价值生产的前提条件。 劳动力成为商品是资本主义雇佣劳动制度形成的前提。劳动力成为商品是资本运行的前提条件。劳动者拥有劳动力所有权但丧失了生产资料、生活资料,是劳动力成为商品的重要条件。劳动力商品的价值和使用价值都有不同于普通商品的特点,其最大的特殊性在于使用价值,劳动力的使用过程能够创造出比自身价值更大的价值,即剩余价值。 (2)劳资关系的形成在于资本主义生产资料所有制 在一般意义上,所有制是直接生产过程中人们相互间的社会经济关系,并表现为经济利益的实现形式。在资本主义社会,资本家凭借对生产资料的占有,在等价交换原则的掩盖下,雇佣工人从事劳动,占有雇佣工人的剩余价值,这就是资本主义所有制的实质。 (3)生产剩余价值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绝对规律。 从社会再生产的三个主要环节入手阐释该观点。 第一,资本主义的生产过程就是剩余价值的生产。从直接生产过程来看,资本主义的生产过程不仅是创造使用价值的劳动过程,同时也是价值形成过程和价值增殖过程,即剩余价值生产过程。资本是能够带来剩余价值的价值,但这并不等于说,资本的所有部分都能发生增殖。资本的不同部分在生产剩余价值中的作用是不同的:不变资本是生产剩余价值的重要的物质条件,只有购买劳动力的可变资本才带来剩余价值。为了最大限度地获取剩余价值,

法人的本质初探

法人的本质初探 【摘要】法人作为法律主体存在已经有数百年的时间,但法律界对法人本质的认识却不尽相同,以耶林、萨维尼、祁克为代表的著名学者纷纷创立了自己的学说,主要有法人否认说、法人拟制说和法人实在说。这些学说各有特色,有的时至今日都有很强的生命力。但法人与作为天然法律主体的自然人相比,在本质上究竟有何共性值得探讨。 【关键词】自然人;法人本质;准法人;法律主体;社会意志 一、问题的提出 世界上多数国家无论是在理论界还是法律上都认同自然人和法人的法律主体地位,对于自然人成为法律主体基本上都认为顺理成章,但对法人能成为法律主体的原因的争论却从未停息,但甚至到目前为止都没有达成一致意见。这一问题归根结底是法人的本质问题的争论。尽管各国在立法中都采取了这样或者那样的立场,最终使得相应观点有了作为国家权威的法律的支持而底气大增,但是理论上的探讨永远不会也不应该停止。只有“百家争鸣”才有可能更好地推动更完善的法理基础对法律的支撑。 二、关于法人本质现有主要观点的对比分析 从法人作为法律主体登上历史舞台开始,形形色色关于法人本质的学说被学者陆续提出,我国的法理界主流观点认为,这些理论主要被归为三类:法人否认说、法人拟制说和法人实在说。 法人否认说是“只承认作为法人内在构成要素的自然人和法人财产的独立存在,而根本否认法人自身存在的一种学说”。[1]该学说有具体分为目的财产说,收益主体说和管理者主体说等。法人拟制说的核心观点是“认为自然人是实在的人类而法人不过是法律所拟制的一种无肉体,无精神的观念上的存在”。[2]法人实在说认为“法人是法律所承认的客观存在并独立于其成员的主体,法人的权利义务由法人实实在在地享受和承担。”[3] 从法人否认说的主要内容来看,其观点并没有回答法人的本质问题,只是否认了法人在现实空间和法律空间的存在,在此前提下继续讨论的问题应该不再属于法人本质的范畴,本文不再展开。 法人拟制说法人现实空间的实体存在,但承认其在法律层面的主体资格,并得出结论“法人就其本质而言,是法律所拟制之人”[4]法人拟制说在当今世界拥有广阔市场,如德国和日本等法律强国就将该学说作为法理基础融入具体的法律中去。但如果细加剖析,该学说的逻辑似乎可以归结为:法人只是存在于人的观念中的事物,在现实中并不存在,但既然法律认可其等同于自然人的主体资格,我们就退让一步,承认其在法律上的存在。一方面,作为一个存续数百年的理论,

工程建设领域的主要管理制度

工程建设领域的主要管理制度 1.项目法人制(需求机制) 为了建立投资约束机制,规范建设单位的行为,建设工程应当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组建项目法人,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即由项目法人对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生产经营、债务偿还和资产的保值增值,实行全过程负责的制度。 2.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信用机制) 在投资项目的总投资中,除项目法人从银行或资金市场筹措的债务性资金外,还必须拥有一定比例的资本金。投资项目资本金,是指在投资项目总投资中,由投资者认缴的出资额,对投资项目来说是非债务性资金,项目法人不承担这部分资金的任何利息和债务;投资者可按其出资的比例依法享有所有者权益,也可转让其出资,但不得以任何方式抽回。 我国从1996年开始,对各种经营性投资项目,包括国有单位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房地产开发项目和集体投资项目,试行资本金制度,投资项目必须首先落实资本金才能进行建设。 3.招标投标制(竞争机制) 招标投标,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进行大宗货物的买卖、工程建设项目的发包与承包,以及服务项目的采购与提供时,所采用的一种交易方式。在这种交易方式下,通常是由项目采购(包括货物的购买、工程的发包和服务的采购)的采购方作为招标方,通过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向一定数量的特定供应商、承包商发出招标邀请等方式发出招标采购的信息,提出所需采购的项目的性质及其数量、质量、技术要求,交货期、竣工期或提供服务的时间,以及其他供应商、承包商的资格要求等招标采购条件,表明将选择最能够满足采购要求的供应商、承包商与之签订采购合同的意向,由各有意提供采购所需货物、工程或服务的报价及其他响应招标

要求的条件,参加投标竞争。经招标方对各投标者的报价及其他的条件进行审查比较后,从中择优选定中标者,并与其签订采购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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