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
第一章适航概述
1.适航性定义
适航:也称适航性(AIRWORTHINESS)。指该航空器包括其部件及子系统整体性能和操纵特性在预期的运行环境和使用限制下的安全性和物理完整性的一种品质。这种品质要求航空器应始终处于保持其型号合格设计和始终处于安全运行状态。(安全性:既是出发点,也是归宿。)
2.适航标准
(1)定义
?特殊的技术性标准,是为保证实现民用航空器的适航性而制定的最低安全标准。
?适航标准是国家法规的一部分。
(2)国际上比较有影响的适航标准体系:
FAA:FAR;JAA欧洲联合航空局:JAR;EASA欧洲航空安全委员会: CS 。
(3)适航标准特点:
法规性;务实性;稳健性;平衡性。
(4)适航标准=最低安全标准
最低的含义:该标准是基本的、起码的;表明该标准是经济负担最轻的。
3.适航责任
航空器设计和制造单位:对航空器的初始适航负主要责任;
航空器使用单位和维修单位:对航空器的持续适航负主要责任;
4.适航的航空器必须满足的条件:
a航空器的型号设计符合相应的适航标准并获得适航当局的批准;
b航空器由取得适航当局批准的单位制造,经过检查确认符合型号设计;
c航空器由持有合格证件的人员按照当局批准的大纲进行维修,贯彻执行了适航当局颁发的相应适航指令;
d航空器在上述检查、维修中没有发现重大故障,不需要进行大的修理或调整。
5.适航管理
(1)定义:
以保障航空器的安全性为目的的技术管理,是政府适航部门在制定了各种最低安全标准的基础上,对民用航空器的设计、制造、使用、维修各个环节进行科学统一的审查、鉴定、监督和管理。
实施者:政府适航部门
目标:保障航空器的安全性为最终目的
性质:技术管理
依据:适航标准
对象:民用航空器的设计、制造、使用、维修各个环节
工作方法:审查、鉴定、监督和管理
(2)组成:
?初始适航管理:主要指航空器交付使用前,适航部门依据适航标准和规范,对航空器的设计和制造的控制和管理;
?持续适航管理:主要航空器获得适航证并投入运行后,对其使用和维修的控制和管理,保证航空器始终处于安全运行状态。
(3)主要内容
?立法、定标:制定各类适航标准和审定监督规则;
?颁发证件:颁发各类适航证件
?监督检查:保证证件的持续有效性
(4)方法
?以审查、鉴定、监督和管理为主,以六大证为中心。包括:型号合格证,生产许可证,国籍登记证,适航证,维修单位许可证,维修人员执照。
(5)宗旨
保障民用航空安全;维护公众利益;促进民用航空事业的发展。
(6)特点(不要求)
权威性或法规性;国际性;完整性和统一性;独立性;动态发展性。
(7)适航管理在航空安全管理中的作用
适航性是保障民航安全的物质基础
适航性贯穿民航活动的全过程
适航管理保障民航最低安全标准
适航管理促进监督管理和企业自我审核机制的建立
第二章适航管理的发展
1.适航管理结构体系和各层管理单位
第一层:立法决策层---民航局航空器适航司、航空器适航中心
第二层:执法监督层---各地区管理局航空器适航处、航空器审定中心
第三层:委任基础层---所有的委任适航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
2. 各地区管理局适航处、各适航审定中心的主要职责
地区适航处:负责本地区航空器的持续适航控制与监督,维修单位、人员审查、颁证、管理、航空器适航审查;审定中心:主要负责初始适航的管理工作;
第三章适航管理法规和文件体系
1.适航立法的基本原则和制定依据:
?以《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的有关附件为基础;
?以FAR为主要参考内容;
?吸收过去民航局颁发的规章文件中的适用部分;
2.适航管理法规和文件体系构成及各层主要的法律法规
第一层: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第二层;为执行第一层次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而制定的实施细则,有适航司发布的法规性文件体系
3. 适航管理相关法规具体针对的内容
(1)民航法第四章: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
?审查,颁发型号合格证
?审查,颁发生产许可证,维修许可证
?对国外进口产品审查颁发型号认可证
?适航证的管理
?保证航空器处于适航状态
?《民航法》对适航管理工作的内容、范围做了原则性的规定。
(2)民用航空适航管理条例
适用范围:
?境内设计、制造、使用、维修的单位和个人;
?向外出口民用航空产品的单位和个人;
?境外维修我国民用航空产品的单位和个人;
?对适航管理的宗旨、性质、范围、权限、方法和处罚做出的规定。?内容:以安全为目的,对设计、制造、使用和维修进行技术鉴定和监督;
(3)中国民用航空规章( CCAR)
?涉及航空活动各环节的专业规章;
?特点:涉及面广
包括:
适航管理人员执照机场管理
航务管理航空运输航空保安
搜寻救援事故调查等
4. 适航指令、适航管理程序、咨询通告定义及编号方法
(1)适航管理程序(AP)
?是适航管理规章的实施细则和具体管理程序
编号方法:
(2)咨询通告(AC):advisory circular ?适航部门向公众公开的对适航管理工作的政策,以及某些具有普遍性的技术问题的解释性,说明性和推荐性文件或指导性文件。
编号方法:
(3)适航指令(CAD):
?是根据CCAR-39部办法的涉及飞行安全的强制性措施,包括改装、换件和检查航空器的强制性要求,包括操作使用限制和程序的修改。
编号方法;
(4)适航管理文件(AMD):airworthiness management document
?各级适航部门就某一具体技术问题或工作,与运营人,航空产品设计,制造人,以及有关部门进行工作联系时所使用的形式。
编号方法
5. 与初始适航、维修、运行相关的法规。(1)涉及初始适航和适航审定的有关规章
(2)运行相关的规章
?C CAR-91 一般飞行和运行规则
?C CAR-121 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定
?C CAR-135 小型航空器和直升机公共运输运行合格审定规则
(3)适航维修相关法规
?C CAR-43 维修和改装的一般原则
?C CAR- 66R1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
?C CAR-145R3 民用航空器维修单位合格审定规定
?C CAR-147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培训机构合格审定规定
第四章航空器的国籍和登记
1. 航空器从事国际国内飞行必须携带的证件
a.民用航空器国际登记证书;
b.民用航空器适航证书;
c.装有无线电设备的民用航空器,其无线电执照。
2. 国籍登记标志的相关规定;
(1)航空器的登记可以转移;航空器不得具有双重国籍。
(2)航空器机体表面应该具有哪些标识?
a.国籍标志
b.登记标志
c.运营人标志
d.挂旗航空公司还应具有国旗标志
(3) 国籍标志: 中国:B; 美国:N ; 法国:F; 日本:JA
(4) 登记标志:由航空器登记国给定,一般由字母、数字或两者组合构成,eg:B-8830
(5) 国籍登记标志的绘制:
固定翼航空器:
?机翼和尾翼之间的机身两侧
?或垂直尾翼两侧
?右机翼上,左机翼下
(6)航空器所有人或占有人标志
?名称喷涂在航空器两侧,固定翼航空器的右机翼下表面和左机翼上表面;
?公司标志喷涂在垂直尾翼上。
3.挂旗航空公司:
是指被国家指定航空器外部绘制国旗的航空公司。我国指定中国国际航空公司为挂旗航空公司。其他航空公司的航空器不得绘制国旗。
第五章适航管理证件体系
型号合格证(CCAR-21)
?型号合格证(TC)
主要针对民用航空器、发动机、螺旋桨设计批准的合格证。
?型号合格证有效期:长期有效
?型号合格审定申请书:5年有效
?有权转让,但必须向民航局备案;
?航空器符合适航标准时,可取得适航证;
?发动机或螺旋桨符合适航标准时,可取得适航批准书;
?产品符合生产许可的规定时,可取得生产许可证。
型号设计批准书(TDA)
?型号设计批准书:对滑翔机、载人气球、超轻型飞机和其他非常规航空器及其装用的发动机、螺旋桨设计批准的合格证。
?有效期:长期有效(除暂停、吊销或另行规定终止日期外)
型号认可证(VTC )
?对首次进口,并用于民航活动的民用航空器、航空器发动机、螺旋桨的型号合格证及其数据单的认可凭证。?合格数据单由国外适航机构颁发
?不得转让
补充型号合格证(STC)
?对已取得型号合格证的航空产品的设计进行更改的一种批准方式。未到申请新型号的程度
?主要的设计更改分为:
小改:对产品的重量、平衡、结构强度、可靠性、使用特性以及适航性没有显著影响的更改。
大改:除“小改”以外的设计更改。
声学更改
?设计更改的批准方式:
小改:局方授权的TC持有人或工程委任代表批准
大改:
修正型号合格证及型号合格证数据单---TC持有人
颁发补充型号合格证—除TC持有人以外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或者机构
重新颁发型号合格证—都可以
?按照维修手册进行的修理,该种修理属于经过批准的设计更改。
?补充型号合格证:仅适用于在国内设计和制造的民用航空产品上的设计大改。?对进口的民用航空器进行重要改装,应申请改装设计批准书(MDA)。
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PM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