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鞍钢重型机械责任公司铸钢厂重大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鞍钢重型机械责任公司铸钢厂重大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鞍钢重型机械责任公司铸钢厂重大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鞍钢重型机械责任公司铸钢厂重大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鞍钢重型机械责任公司铸钢厂重大爆炸事故调查报

This manuscript was revised on November 28, 2020

鞍钢重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铸钢厂

“2·20”重大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2012年2月20日23时35分,鞍钢重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铸钢厂在浇注水轮机转轮下环(以下简称下环)过程中发生爆炸事故,造成13人死亡,17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3224.0万元。

事故发生后,辽宁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省委书记王珉、省长陈政高分别作出重要指示,要求务必把救人放在第一位,全力以赴组织好抢险救援工作,同时要尽快查明事故原因,做好善后处理等工作。受省委书记王珉、省长陈政高委派,赵化明副省长立即率领有关方面负责人紧急赶赴事故现场,指导抢险救援、伤员救治、善后处理和事故调查工作。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务院国资委分别派员赶赴事故现场,指导事故救援和调查工作。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和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的指示精神,省政府组成了由省安全生产监管局局长梁彦任组长,省安全生产监管局、省监察厅、省总工会、省公安厅、鞍山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和相关人员参加的鞍钢重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铸钢厂“2·20”重大爆炸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对这起事故进行调查处理。事故调查组邀请省人民检察院、鞍山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

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察和调查取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发生单位及有关单位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鞍钢重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铸钢厂(以下简称铸钢厂)为非法人单位,隶属于鞍钢重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重机公司)。重机公司为股份制企业,独立法人单位,最大股东是鞍山钢铁集团公司,其发展战略规划、对外提供担保、融资、合资合作、资产重组、战略联盟等重大事项由鞍山钢铁集团公司决策,其余日常生产经营等业务由重机公司自主管理。

1.铸钢厂。该厂始建于1936年,是生产各种材质铸钢件、钢锭和弧形连铸坯的大型专业生产企业。2010年6月,由鞍山钢铁集团公司北部厂区搬迁至灵山重机公司制造基地(事故发生地点),占地面积14329

2.7m2,固定资产5.67亿元,2011销售收入8.65亿元。该厂设计生产能力为年产45万吨钢,其中铸钢件7万吨,钢坯28万吨,钢锭10万吨;主要设备有75吨Consteel电弧炉1座,120吨LF精炼炉1座,120吨VD(VOD)炉2座,75吨、150吨、300吨真空浇注地坑各1座,移动式混砂机7台,15吨/时砂处理再生系统2套。现有职工1340人,其中,技术管理人员132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5人,兼职安全

管理人员4人。

2.重机公司。该公司历经鞍钢机修总厂、鞍钢机械制造公司的历史变迁,于2005年4月,正式改制为鞍钢重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拥有10个现代化的专业生产厂(铸钢厂是其中之一),注册资本2.879亿元,其中鞍山钢铁集团公司占49%股权,重机公司职工占51%股权。

3.鞍山钢铁集团公司。该公司是一家大型钢铁联合企业,是我国最早建成的钢铁生产基地。目前,集团公司拥有2家控股子公司,16家全资子公司,20家直属单位,10家参股公司(重机公司是其中之一),在职员工13.4万人。

(二)事故发生项目情况

2011年12月23日,铸钢厂(铸钢厂经重机公司授权,代表重机公司行使法定代表人权力)与沈阳格泰水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泰公司)签订了《加工合同》,由铸钢厂为格泰公司加工生产5套水电设备,每套包括1个上冠和1个下环。2012年1月14日,铸钢厂在铸造一跨第一作业区9#地坑内开始生产下环铸件,其最大上口外径8395mm,下口外径6850mm、内径6604mm,净高2031mm,环形冒口外径8240mm、内径7320mm、净高850mm,毛重92t,水冒口重84t。

(三)事故地坑及1#混砂机基础工程设计施工情况

铸钢厂异地改造工程由鞍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原鞍钢设计院)设计,该院将土建部分于2008年5月30日委托给鞍钢重机公司设计院,于2008年8月27日完成土建设计。事故地坑及1#混砂机基础工程经招标确定由鞍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建,其所属的第三分公司第八项目部负责施工。重机公司成立铸钢厂异地改造工程建设指挥部,负责质量监督及工程验收工作。该工程于2008年9月10日开始施工,2008年11月30日结束,并经工程验收合格。

由于厂区的地下最高水位距地表2米,地坑深4.5米,设计采用了两层防水结构,外部为10毫米厚的

Q235-B钢板焊制的4米高的整体防水箱,内部采用600毫米厚的防水混凝土。防水箱主要防地下水,高出地下最高水位1.5米。地表水由高出地面0.1米的水泥平台防护。

(四)相关单位情况

1.鞍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该公司前身为中国四冶,六十年代中期整体改编为基建工程兵第一支队,1983年成建制转业划归鞍钢,2005年4月改制为鞍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是一家大型综合性建筑施工企业,具有国家建设部颁发的冶炼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钢结构制造安装特级资质,下设24个专业工程分公司及控股公司,现有员工8500人。其所属第三建筑工程分公司第八项目部负责铸钢厂9#地坑及1#混砂机基础工程的施工。

2.格泰公司。该公司成立于1992年,是集科研和生产于一体的水轮机转轮专业化制造公司。与铸钢厂

为客户关系,格泰公司为甲方,铸钢厂为乙方。

3.东芝水电设备(杭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芝公司)。该公司成立于2005年1月,主要致力于水电设备的研究、开发、设计、制造、安装和服务。与格泰公司为客户关系,东芝公司为甲方,格泰公司为乙方。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2年1月14日,铸造车间在9#地坑内完成抓坑作业。1月18日完成稳刮板工序。1月19日至20日刮砂床面、表干,并在地坑内东南侧下两块外芯。1月21日至27日春节放假未施工。2月1日至9日制型班依次完成下外圈芯、上下两层里芯、表干、焊接、埋箱、里芯中心废砂埋平等作业工序。2月10日至14日下环形冒口芯。2月15日至17日制作水口、清理型腔、放置压铁。2月17日至20日从南、北水口,分两次向型腔内通热风。2月20日对型腔检查后,制型工序结束。

2月20日,铸造车间组织准备浇注,采用一座一吊两罐四口合浇的方法进行浇注,工艺要钢180t,两罐的工艺钢水量均为90吨,各用两个Φ100mm罐眼浇注。浇注温度为1575℃-1585℃,目标浇注温度为1575℃。6时34分开始冶炼,23时10分,两罐钢水运到浇注位置。23时30分开始浇注,浇注及配套工艺现场人员共38人,其中动检车间3人,熔铸车间10人,运转车间5人,铸造车间12人,调度室2人,厂领导及客户方人员6人。23时33分北侧吊罐浇注完毕起吊,23时35分在南侧座罐浇注即将结束时,型腔冒口钢水上涨,并瞬间发生爆炸,将里芯、压铁及废砂向上喷起,砂(里芯、填砂)和压铁等向东侧落下,钢水向周围喷溅(南北侧较多),爆炸物分布密集区域半径为40m左右,高度约36m以上,造成13人死亡(其中,格泰公司现场技术支持及项目跟踪人员1人,东芝公司现场参与人员1人),17人受伤。

(二)事故救援经过

事故发生后,铸钢厂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迅速组织现场施救,并立即报重机公司、鞍山钢铁集团公司领导,同时报110、119火警及120急救中心求救。鞍山钢铁集团公司、重机公司领导赶赴现场后,立即启动重大事故应急预案,报鞍山市委、市政府及安全生产监管、总工会等有关部门。鞍山市政府启动事故应急预案,报省委、省政府及安全生产监管、公安、总工会等有关部门。

接到事故报告后,相关部门立即赶赴事故现场,指挥事故抢险救援工作。鞍山钢铁集团公司成立现场抢险救援指挥部,组成事故救援组、医疗救治组、后勤保障组、善后处理组和新闻报道组,开展抢险救援及应急处置工作,抢险救援工作科学有效,应急处置得当,没有发生次生事故。此次事故共调集救护车6辆,消防车7辆,警车、防爆车、指挥车约25辆,大型工程设备6台,公安、消防、卫生、医疗、企业等300余人参加了抢险救援工作。在抢险救援过程中,发现伤员立即送往医院,在事故发生后40分钟内,将17名伤员全部送入医院进行救治。截止2月21日11时30分,完成搜救工作,抢险救援工作结束。

三、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由于地坑渗水,导致砂床底部积水过多,当大量高温钢水短时间内注入砂型,砂床底部积水迅速汽化,蒸汽急剧膨胀,压力骤增,造成爆炸,将里芯、压铁及废砂向上喷起,是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该下环铸件造型期间为冬季结冰期,造型人员从表面进行目测检查,未能发现地坑渗水和砂床底部积水。

2.现行的铸造行业标准、规程等对铸件砂型合箱后砂床底部等含水率没有检测要求。铸钢厂对新工艺、新产品等铸件产品生产危险因素辨识不足,未能及时制定和采取相关措施控制风险。

3.地坑施工及轨道铺设未按设计图纸进行施工。轨道沟槽与地坑防水墙相接,致使混砂机轨道位于地坑防水墙与北侧后期浇筑的混凝土设备基础相接处上方,导致地表用水沿轨道沟槽处渗入防水混凝土墙与防水钢板之间的缝隙中,经由防水混凝土墙的多处裂缝渗入地坑。

4.原设计对混砂机没有用水清洗的要求,投入生产后铸钢厂根据生产实际需要,用水清洗混砂机,但未对地面采取防水防渗处理,铸钢厂利用地坑北侧设置的日常用水点,作为清洗混砂机水源,生产、生活用水等容易沿轨道沟槽处渗入地坑。

5.该工程施工质量把关不严。地坑外墙竖向配筋钢筋间距未满足设计要求(规范要求钢筋间距合格点率不小于80%,实际检测9#地坑北侧防水墙钢筋间距合格点率仅为20%,相邻的10#地坑东、北、南侧防水墙钢筋间距合格点率分别为0%、

6.7%、20%),均不符合《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4-2002)及设计要求。9#地坑防水墙存在多处裂纹(最大裂纹宽度为0.9毫米),导致地坑外墙防水功能下降。

6.重机公司对铸钢厂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程和标准情况监督检查不到位,对其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督促、检查、指导不力。

7.鞍山钢铁集团公司对下属单位重机公司的安全监督检查不力。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鞍钢重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铸钢厂“2·20”重大爆炸事故是一起重大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者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对有关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1.梁贵胜,鞍钢重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铸钢厂造型班值班主任,具体负责9#地坑砂型型腔检查工作。工作严重失职,未能发现9#地坑渗水和砂床底部积水,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鉴于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刑事责任。

2.李兴涛,鞍钢重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铸钢厂浇筑班班长,具体负责事故当天水电下环的钢水浇注工作。工作严重失职,未能发现9#地坑渗水和砂床底部积水,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鉴于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刑事责任。

3.刘小鞍,中共党员,2008年时任鞍钢重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设备部部长,鞍钢集团重机公司铸钢厂搬迁改造项目工程副总指挥,未发现施工现场的质量问题,工作不严不细,对工程质量问题监督检查不到位,对工程出现的质量问题负有主要责任。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马平野,中共党员,2008年时任鞍钢集团有限公司重机公司设备部工程师。铸钢厂搬迁改造项目工程组组长,具体负责施工现场土建工程,工作不严不细,对工程质量问题监督检查不到位负有主要责任。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马金凯,2008年时任鞍钢集团有限公司重机公司铸钢厂工业建筑管理员。作为鞍钢集团重机公司铸钢厂搬迁改造项目工程组和质量检查组成员,负责事故跨地坑及1#混砂机基础工程管理等工作,工作严重失职,在参与该项工程日常质量监管和竣工验收过程中,未能正确履行职责,未能发现地坑施工质量及轨道铺设中存在未按设计施工的问题,对工程质量把关不严,对工程出现的质量问题负有直接责任,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曹仁革,2008年时任鞍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第八项目部质量检查员。负责事故跨地坑及1#混砂机基础工程质量检查等工作,未能正确履行职责,对事故跨地坑及1#混砂机基础工程质量检查不认真、不细致,没有发现地坑外墙竖向配筋钢筋间距未满足设计要求的问题,对此负有责任。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人员

1.徐晰,铸钢厂车间安全员,具体负责铸造车间安全管理工作。无安全员资格证上岗,在下环生产过程中没有对作业现场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给予降级处分。

2.邹钢,中共党员,铸钢厂铸造车间主任,党支部书记,具体负责铸造车间全面工作。在组织下环生产过程中,贯彻浇注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不到位;两炉以上合浇铸件安全防范措施落实不严不细,在浇注作业现场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车间安全员无安全员资格证上岗;在下环生产过程中没有组织开展作业现场安全隐患排查,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给予撤销铸造车间主任职务、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3.蓝天阳,中共党员,铸钢厂综合科(综合科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安全员,具体负责铸钢厂安全管理工作。在下环生产过程中,没有组织开展对作业现场安全隐患排查,检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建议给予降级处分。

4.时少武,中共党员,铸钢厂综合科(综合科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科长,负责综合科全面工作。作为综合科科长,没有组织开展对下环作业现场安全隐患排查,监督检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建议给予撤销综合科科长职务处分。

5.邢文玉,中共党员,铸钢厂生产科长,负责生产科全面工作。对下环生产安全措施落实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6.裴兰科,中共党员,铸钢厂副厂长,党委委员。作为铸钢厂分管生产、安全的副厂长,在组织下环生产过程中,贯彻浇注工安全操作规程不到位,两炉以上合浇铸件安全防范措施落实不严不细,在浇注作业现场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车间安全员无安全员资格证上岗;在下环生产过程中没有组织开展作业现场安全隐患排查,对下环生产、安全管理工作监督检查指导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建议给予撤销铸钢厂副厂长职务、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7.王文丰,中共党员,鞍钢重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铸钢厂副厂长、党委委员,分管设备工作,参与事故跨地坑及1#混砂机基础工程竣工验收工作。把关不严,没有发现地坑外墙竖向配筋钢筋间距未满足设计要求的问题,对此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8.翟铁男,中共党员,铸钢厂厂长,党委书记。作为铸钢厂主要负责人,存在管理不到位,安全培训教育工作薄弱,对下环生产及安全管理督促检查不够,贯彻安全规程不到位,安全防范措施落实不严不细,未独立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安全员无证上岗,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不足,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免去铸钢厂厂长、党委书记职务。

9.刘宝富,中共党员,重机公司安全环保部副部长。对铸钢厂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不到位,对下环作业现场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督促检查指导不够,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10.周宝强,中共党员,鞍钢重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副经理,分管设备工作,负责事故跨地坑及1#混砂机基础工程项目的指挥调度。没有正确履行职责,对事故跨地坑及1#混砂机基础工程项目管理不到位,对地坑外墙竖向配筋钢筋间距未满足设计要求的问题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11.孙文田,中共党员,重机公司总经理。对下属企业督促检查不力,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过处分。并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建议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12.孙太光,中共党员,2008年时任鞍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建筑工程分公司第八项目部生产副经理,负责生产管理等工作。在任职期间,抓事故跨地坑及1#混砂机基础工程施工管理措施不到位,对地坑

外墙竖向配筋钢筋间距未满足设计要求的问题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3.刘晓峰,中共党员,2008年时任鞍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建筑工程分公司第八项目部技术副经理,负责技术管理、质量检查等工作。在任职期间,组织开展对事故跨地坑及1#混砂机基础工程监督检查不到位,没有发现地坑外墙竖向配筋钢筋间距未满足设计要求的问题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职,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14.郭少刚,中共党员,2008年时任鞍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建筑工程分公司第八项目部项目经理、党支部书记,负责第八项目部全面工作。作为第八项目部项目经理,对事故跨地坑及1#混砂机基础工程管理不到位,没有发现地坑外墙竖向配筋钢筋间距未满足设计要求的问题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职,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15.王青龙,中共党员,2008年时任鞍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建筑工程分公司质量管理部质量检查员,负责事故跨地坑及1#混砂机基础工程质量检查等工作。未能认真履行职责,对事故跨地坑及1#混砂机基础工程质量检查不到位,没有发现地坑外墙竖向配筋钢筋间距未满足设计要求的的问题负有责任。给予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6.周胜奇,中共党员,2008年时任鞍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建筑工程分公司质量管理部部长,负责质量管理部全面工作。作为质量管理部部长,组织开展工程质量检查工作存在薄弱环节,没有发现事故跨地坑及1#混砂机基础工程地坑外墙竖向配筋钢筋间距未满足设计要求的问题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7.赵训民,中共党员,2008年时任鞍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建筑工程分公司总经理、党委书记,负责第三建筑工程分公司全面工作。作为第三建筑工程分公司总经理、党委书记,抓干部队伍教育管理存在薄弱环节,对该公司第八项目部管理不到位,对事故跨地坑及1#混砂机基础工程地坑外墙竖向配筋钢筋间距未满足设计要求的问题失察,对上述问题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18.黄晓煜,中共党员,鞍山钢铁集团公司安全环保部部长。对下属单位重机公司的安全工作检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其向鞍山钢铁集团公司作出书面检查。

(三)对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重机公司是本次事故的责任单位,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建议处90万元罚款。

2.建议鞍钢集团公司向国务院国资委作出书面检查。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1.鞍钢重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特别是铸钢厂,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全面排查和治理各种隐患,抓紧补充和完善包括型芯制作、地坑清理、准备以及铸件浇注等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尤其是要制定铸件沙床厚度和含水量等监控、检测等规定,采取各种措施,及时消除各类不安全因素。特别是对混砂机清洗,要制定操作规程,加强清洗水排放控制,强化操作人员培训管理,消除地坑周围其他用水,保证安全生产。

2.鞍钢重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铸钢厂要立即组建专门安全管理机构,配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全员培训,加强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和检查。尤其是对交叉作业和危险性较大的生产作业场所,要严格控制现场人数,加强统一调度指挥,实现安全有序生产。要加强对采用新工艺、新技术等大型铸件生产过程的安全管理,制定相应安全规程、工艺要求,提高危险辨识分析及事故预防能力,及时改进安全控制技术,强化事故应对和处置能力。

3.鞍钢重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要深刻查找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监管队伍建设,强化对所属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和现场检查。要切实加强对基层生产单位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安全操作规程编制、生产工艺技术应用和生产作业组织程序等审核和指导,科学合理地组织生产。要进一步加强危险性较大生产项目、设备设施安全风险辨识和评估,及时排查消除各类隐患,做好生产全过程的风险防范工作,预防各类事故发生。

4.鞍钢集团公司要采取针对性措施,严防同类事故发生。对铸钢厂地坑隐患等问题要进行认真检查,提高防水钢板高度,取消地坑周边用水点,做好地表水防渗处理措施。要监督做好对现有铸造地坑防水改造,达到设计要求,使其满足铸造工艺及现行标准和规范的安全要求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要对受事故影响的各作业场所、各种设备设施、电力线路和管道等破坏程度进行严格检测检查和修复,并进行安全现状评价,彻底做好复产前各项安全准备工作。

5.鞍钢集团公司要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对所属分公司(子公司)、改制和参股等企业的监管模式,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健全监管制度,强化监管措施,落实监管责任,全面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强基固本,切实把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到位。要加强集团本部和所属企业安全管理机构建设,按规定配齐配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加大安全投入,强化责任制和考核制度落实。

6.鞍钢集团公司要加强对所属企业新、改、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管理,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规定。要加强工程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方面的监控管理,保证施工质量,切实提高生产各工艺和设备设施的本质安全度。

附件:鞍钢重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铸钢厂“2·20”重大爆炸事故调查组成员名单

鞍钢重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铸钢厂“2·20”

重大爆炸事故调查组

最新深圳市“12·11”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最新深圳市“12·11”重大火灾事故调查 报告 事故发生后,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省政府成立了深圳市1211重大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由省安全监管局牵头组织事故调查,省安全监管局局长黄晗任事故调查组组长,省监察厅、省公安厅、省安全监管局、省法制办、省总工会等部门和深圳市政府负责同志参加。事故调查组邀请了省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并聘请专家组协助调查。 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检测鉴定和专家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同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近日,省政府批复同意了该起事故的调查报告,认定这起事故是一起违法搭建、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管理不到位等原因造成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现将有关事故调查和处理情况公开如下: 一、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经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检测鉴定和专家论证,认定事故直接原因是荣健市场B区A栋A56号商铺西南角上方的自制冷藏室空气冷却器电源线路短路引燃商铺内可燃物蔓延成灾。 (二)间接原因。 1.荣健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 (1)安全意识淡薄。荣健公司作为荣健市场建设、经营和管理单位,严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为了自身经济利益而无视消防安全;法定代表人许日送在事故发生后,未能组织员工进行有效疏散和初起火灾扑救,反而擅自驾车离开现场逃往外地。 (2)违法建设经营荣健市场。荣健公司在荣健市场建设过程中未XX国土规划相关用地审批、报建手续,未经公安消防部门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以及开业前安全检查;违规搭建大量铁皮棚房,顶棚彩钢板大量使用聚氨酯泡沫,内部没有承重墙体和防火分隔,整体互相连通,导致燃烧时释放出大量有毒浓烟并迅速扩散,造成重大人员伤亡。 (3)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荣健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及安全管理人员不明确;日常消防安全检查不彻底,未能及时消除违规住人、用电隐患及消防设施不完善等事故隐患。 (4)用电安全管理混乱。荣健公司雇请不具备相应资

包茂高速陕西延安“8.26”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日前,《包茂高速陕西延安“8?26”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已经国务院批复结案,现予发布。 2013年4月11日 包茂高速陕西延安“8?26” 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12年8月26日2时31分许,包茂高速公路陕西省延安市境内发生一起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36人死亡、3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3160.6万元。 事故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马凯、孟建柱等领导同志先后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全力抢救伤员,迅速查明事故原因,认真做好善后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按照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2012年8月29日,国务院批准成立了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牵头,监察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全国总工会、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河南省人民政府、陕西省人民政府组成的国务院包茂高速陕西延安“8·26”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聘请了有关专家,并邀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通过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周密细致的现场勘察、检验测试、技术鉴定、调查取证、综合分析和专家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车辆驾驶人情况。 陈强,卧铺大客车驾驶人(已在事故中死亡),男,41岁,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人。2002年12月30日在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初次领取机动车驾驶证,2008年10月29日增驾取得大型客车准驾资格,准驾车型代号为A1,持有道路旅客运输从业资格证书。 高金良,卧铺大客车驾驶人(已在事故中死亡),男,49岁,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盟人。1993年6月15日在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盟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初次领取机动车驾驶证,2003年10月15日增驾取得大型客车准驾资格,准驾车型代号为A1、A2,持有道路旅客运输从业资格证书。 闪文全,重型半挂货车驾驶人兼押运员,男,42岁,河南省焦作市人。1981年10月5日

国家标准《钢铁企业给水排水设计规范》.

国家标准《钢铁企业给水排水设计规范》 第一次工作会议纪要 国家标准《钢铁企业给水排水设计规范》第一次工作会于2007年7月9日至11日在重庆召开。建设部标准定额司、中国冶金建设协会、主编单位以及参编单位参加了会议(与会代表名单详见附件1)。 会议由中国冶金建设协会主持。中冶赛迪公司领导代表中冶赛迪致欢迎词,向各位代表致谢,并表示中冶赛迪将大力支持国家标准的编制工作,在建设部和协会的指导下,经过各位专家的共同努力,一定能够圆满完成国家标准的编制任务。 建设部标准定额司领导作了重要讲话,并介绍了建设部近几年国家标准修编的情况,表示建设部对标准编写高度重视,希望大家在标准编制过程中既要注重内容也要确保形式满足标准的要求。规范的编写既要吸取国际先进标准的内容,也要根据我国的基本国情,结合国内具体的工程实际,深入思考,认真总结;遵循统一、简化、协调、择优的原则,把国家标准编制成兼顾先进性、科学性、协调性、可操作性的好标准。 中国冶金建设协会对本规范的编制工作提出要求,从内容、范围、深度等方面编好大纲;严格按合同内容、时间执行;合理分工,形成很好的会议纪要文件,同时指出了标准编写中要注意的问题。国家规范的编制既要体现国家的产业政策,也要符合我国的国情,国家规范的编写要采用工程中已成熟的技术,要简明,易于被工程设计人员使用。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中冶赛迪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张晓卫、曾昭成对《钢铁企业给水排水设计规范》(以下简称给水排水设计规范)的工作大纲和本次会议的准备工作情况进行了说明。与会专家就编写大纲的内容、深度、编制分工等内容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讨论,现将主要 - 1 -

内容纪要如下: 1、确定了《钢铁企业给水排水设计规范》编制原则 ⑴认真贯彻执行建设部《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办法》(建标[1996]626号)、国标GB/T1.1-2000《标准化工作导责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⑵条文和条文说明的编写严格遵守《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条文中的内容应准确无误,依据充分,可操作性强,文字表达应简练、明确,逻辑严谨,不能摸棱两可;统一术语或符号应表达同一概念,同一概念的内涵始终采用同一术语符号。 ⑶条文说明中不得做补充规范或加以延伸;说明的内容与条文一致,并应说明规范的主要依据及执行条文时的主要注意事项。 ⑷注意规范之间的相互协调,并体现钢铁企业的特点,不得将其它规范的正文作为本规范的正文和附录。 ⑸规范中的技术术语、符号、代号,采用国际通用的符号和国家标准GB3100~3102-93《量和单位》,GB/T20001.2-2001《标准编写规则第1部分:术语》,GB/T20001.2-2001《标准编写规则第2部分:符号》。 ⑹认真研究总结国内外近年来钢铁企业给排水技术和经验,积极采纳国内外已有的科技成果和先进标准。 ⑺广泛收集生产单位的实际情况,深入了解生产单位的意见和建议。 ⑻纳入规范正文的内容成熟且行之有效。 ⑼规范应体现企业加快改造或淘汰落后的耗水量大的工艺、技术和设备,促进节水技术的开发和应用。 ⑽用水定额部分应编制工序设计用水定额;从节水技术角度,应明确推荐采用技术和设备。 ⑾在缺水地区,考虑利用雨水、废水包括城市再生水、海水。 - 2 -

火灾事故调查报告标准范本

报告编号:LX-FS-A81534 火灾事故调查报告标准范本 The Stage T asks Completed According T o The Plan Reflect The Basic Situation In The Work And The Lessons Learned In The Work, So As T o Obtain Further Guidance From The Superior. 编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A4打印/ 新修订/ 完整/ 内容可编辑

火灾事故调查报告标准范本 使用说明:本报告资料适用于按计划完成的阶段任务而进行的,反映工作中的基本情况、工作中取得的经验教训、存在的问题以及今后工作设想的汇报,以取得上级的进一步指导作用。资料内容可按真实状况进行条款调整,套用时请仔细阅读。 XX年3月26日13时20分,位于揭阳普宁市军埠镇莲坛村沙堆自然村水浮沟下第二街泉发楼郑晓生等人经营的内衣作坊(以下简称“郑晓生内衣作坊”)发生重大火灾事故,造成12人死亡,5人受伤,过火面积208平方米,直接经济损失390.93万元。 事故发生后,广东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省委书记胡春华作出重要批示,要求揭阳市妥善做好善后工作,全省加强火灾的防范工作。省长朱小丹作出批示,要求揭阳妥善处置善后工作,全力抢救伤员,彻查事故原因。省领导马兴瑞、徐少华、刘志庚、李春

生等分别对有关工作提出具体要求。按照省委、省政府领导的批示要求,省政府副秘书长林英率省公安厅、省安全监管局有关负责同志立即赶赴事故现场指导善后处置工作,看望慰问伤员,召开紧急会议研究贯彻落实省领导批示精神的具体措施。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安部相关负责同志和专家迅速赶到事故现场指导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协助火灾原因调查。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省政府成立了揭阳市“3·26”重大火灾事故调查组,由省安全监管局牵头事故调查,省安全监管局党组成员、总工程师潘游任事故调查组组长,揭阳市政府和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安全监管局、省法制办、省总工会等部门有关负责同志参加。事故调查组邀请省检察院派员参加,并聘请专家组协助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

“6·3”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中新网7月11日电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网站消息,《吉林省长春市宝源丰禽业有限公司“6·3”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调查报告》日前已经国务院批复结案,今天发布。《报告》披露,吉林省长春市德惠市的吉林宝源丰禽业有限公司主厂房发生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共造成121人死亡、76人受伤,17234平方米主厂房及主厂房内生产设备被损毁,直接经济损失1.82亿元。 全文如下: 吉林省长春市宝源丰禽业有限公司 “6·3”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责任人员。 1.蒋铁铀,宝源丰公司工厂厂长,工厂生产管理负责人。没有认真履行《消防法》、《安全生产法》等规定的消防安全职责。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没有有效的安全防护制度措施,未开展安全检查;未对员工开展基本的应急避险常识教育,未组织开展应急疏散逃生演练,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2.周绍岩,宝源丰公司工厂动力部主任,工厂生产车间电气管理负责人。没有认真履行《消防法》、《安全生产法》等规定的消防安全职责,未按规定对电气线路及设备进行检查、维护、检测,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二)司法机关已采取措施人员。 1.贾玉山,中共党员,宝源丰公司董事长,企业唯一出资人。严重违反《消防法》、《安全生产法》、《建筑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消防安全职责,追求企业和自身经济利益而忽视员工生命安全。在工程建设期间违反法定的基本建设程序;为节省自身投资而偷工减料,擅自更换厂房保温材料;企业日常安全管理混乱,未依法建立并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组织进行过安全检查;未按规定

开展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估、登记建档、备案;未采取措施保持车间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未对员工开展基本的应急避险常识教育工作和组织员工开展应急疏散逃生演练。6月14日被批准逮捕。 2.张玉申,宝源丰公司总经理,2011年4月至2013年3月兼任工厂厂长。作为总经理,严重渎职。未履行《消防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职责;未组织建立并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组织开展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未按规定开展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估、登记建档、备案;未对员工组织实施基本的应急避险常识教育和组织开展应急疏散逃生演练。6月14日被批准逮捕。 3.贾铁金,辽宁大河重钢工程有限公司董事。2005年至2011年任辽宁大河重钢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介绍宝源丰公司违规借用长春建工集团施工资质办理建设手续;组织人员进行宝源丰公司项目钢构部分施工并指派其公司内部无资质人员为宝源丰公司项目做了项目设计,违规挂靠到辽宁纺织工业非织造布技术开发中心并办理手续;参与宝源丰公司项目违规变更阻燃材料。6月20日被批准逮捕。 4.刘升,长春建工集团职工。联系经办与宝源丰公司签订施工合同,违规借用长春建工集团资质为宝源丰公司项目办理施工手续的事项,从中提取管理费。6月20日被批准逮捕。 5.刘振江,中共党员,2005年7月任长春建工集团吉兴管理公司经理,2012年3月病休。经刘振江同意,宝源丰公司项目借用长春建工集团资质签订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办理了相关建设手续。6月20日被批准逮捕。 6.张新明,无业。联系经办宝源丰公司违规挂靠瑞城监理公司,签订监理合同,办理相关手续等事项。代表瑞城监理公司对宝源丰公司项目建设进行监理,同时代表宝源丰公司进行技术管理,从双方领取报酬。6月20日被批准逮捕。 7.姚改政,中共党员,宝源丰公司综合办公室主任,分管生产工厂以外的消防、安全工作。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职责,未协助公司负责人建立并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使公司安全管理混乱。6月20日被批准逮捕。

鞍钢企业标准Q275-2005

鞍山钢铁集团公司企业标准 Q/ASB 275-2005 代替Q/ASB 275-2004 汽车结构用热连轧钢板和钢带 (SEW 092-82,NEQ) 2005-06-01发布 2005-06-01实施 鞍山钢铁集团公司发布

Q/ASB 275-2005 前言 本标准根据热轧带钢厂1700机组、1780机组生产汽车结构用钢板和钢带的实际情况,并结合市场的需求,对Q/ASB 275-2004《汽车结构用热连轧钢板和钢带》进行修订。 本标准代替Q/ASB 275-2004《汽车结构用热连轧钢板和钢带》。 本标准与Q/ASB 275-2004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汽车大梁用钢增加了A610L牌号,汽车车轮用钢增加了A330LF、A400LF牌号; --补充了A610L、A330LF、A400LF的化学成分和力学、工艺性能。 本标准的附录A是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鞍钢集团公司科技质量部提出。 本标准由鞍钢集团公司科技质量部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鞍钢集团公司科技质量部、鞍钢集团公司热轧带钢厂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郑英杰、翟永彬 本标准水平等级标记:Q/ASB 275-2005 Y。 本标准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Q/ASB 275-1999,Q/ASB 275-2003,Q/ASB 275-2004。

Q/ASB 275-2005 汽车结构用热连轧钢板和钢带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汽车结构用热连轧钢板和钢带的分类、订货内容、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许偏差、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包装、标志和质量证明书。 本标准适用于鞍钢集团公司热轧带钢厂生产的,具有良好冷成型性能的碳素钢、低合金及微合金钢热连轧钢板和钢带,产品用于制造汽车纵梁、横梁、滚型车轮、汽车桥壳等结构件及冲压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222-1984 钢的化学分析用试样取样法及成品化学成分允许偏差 GB/T 223 钢铁及合金化学分析方法 GB/T 228 金属材料室温拉伸试验方法(eqv ISO 6892) GB/T 232 金属材料弯曲试验方法(eqv ISO7438) GB/T 2975 钢及钢产品力学性能试验取样位置及试样制备(eqv ISO377) GB/T 4336 碳素钢和中低合金钢火花源原子发射光谱分析方法(常规法) GB/T 6394 金属平均晶粒度测定方法 GB/T 13298 金属显微组织检验方法 GB/T 13299 钢的显微组织评定方法 YB/T 081 冶金技术标准的数值修约与检验数值的判定原则 Q/ASB 81 热连轧钢板及钢带包装、标志和质量证明书 Q/ASB 269 热连轧钢板和钢带的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许偏差(1780、2150) Q/ASB 318 热连轧钢板和钢带的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许偏差(1700) JIS G 3113 汽车结构用热轧钢板和钢带 SEW 092-82 冷变形用热轧细晶粒钢 1

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苏州燃气集团横山储罐场生活区办公楼“6·11”重大液化石油气 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2013年6月11日7时26分,苏州燃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液化气经销分公司横山储罐场生活区综合办公楼发生液化石油气泄漏爆炸事故,造成11人死亡,9人受伤入院救治,其中1名伤员伤势严重,经抢救无效于6月20日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833万元。 事故发生后,国家安监总局与江苏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国家安监总局杨栋梁局长,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王德学立即派员赴现场指导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总局监管二司和应急救援中心多次对事故调查进行指导和督办。江苏省罗志军书记、李学勇省长批示要求全力以赴组织救援,千方百计救治受伤人员,做好遇难者的善后和家属安抚工作,并查明事故原因,采取有效措施,坚决防止重特大事故发生。李学勇省长、缪瑞林副省长率省公安、住建、安监等部门负责人迅速赶赴现场,指导应急救援、善后处理和事故调查工作。省委常委、苏州市委书记蒋宏坤,苏州市市长周乃翔也在第一时间调集指挥救援力量赶赴现场救援处置。 根据省委、省政府和国家安监总局领导的批示指示精神要求,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省政府成立了由省安监局局长王向明任组长,省监察厅、公安厅、住建厅、安监局、总工会和苏州市人民政府有关负责同志等参加的省政府苏州燃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液化气经销分公司横山储罐场生活区综合办公楼“6?11”重大液化石油气爆炸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及时开展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同时邀请省人民检察院派员参

加,并聘请了全国燃气、爆炸、建筑结构、特种设备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组,参加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检测鉴定、模拟实验和专家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同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横山液化石油气储罐场(以下简称“储罐场”) 隶属于苏州燃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液化气经销分公司,位于苏州市虎丘区滨河路苏福路交界处。 储罐场分为生产区和生活辅助区两个部分。生产区储罐现有100m3卧罐10只、400m3球罐2只、10m3液化石油气残液罐1只(已经停用),以及相应的生产工艺设施。储存规模为1810m3,最大储存量为760吨,年灌装能力为3万吨。 生活辅助区主要由综合办公楼、配电间、空压机房、锅炉房、消防水池、液化石油气钢瓶检测站、汽车修理厂等建筑。 1、横山储罐场生活区综合办公楼(以下简称“综合办公楼”) 1982年与储罐场生产区同步建成投用,为3层砖混结构楼房,建筑面积529 m2,结构设计符合74年《砌体结构设计规范》要求,设计、施工和验收资料完整。

20140326揭阳市“3·26”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14年揭阳市“3·26”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2014年3月26日13时20分,位于揭阳普宁市军埠镇莲坛村沙堆自然村水浮沟下第二街泉发楼郑晓生等人经营的内衣作坊(以下简称“郑晓生内衣作坊”)发生重大火灾事故,造成12人死亡,5人受伤,过火面积208平方米,直接经济损失390.93万元。 事故发生后,广东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省委书记胡春华作出重要批示,要求揭阳市妥善做好善后工作,全省加强火灾的防范工作。省长朱小丹作出批示,要求揭阳妥善处置善后工作,全力抢救伤员,彻查事故原因。省领导马兴瑞、徐少华、刘志庚、李春生等分别对有关工作提出具体要求。按照省委、省政府领导的批示要求,省政府副秘书长林英率省公安厅、省安全监管局有关负责同志立即赶赴事故现场指导善后处置工作,看望慰问伤员,召开紧急会议研究贯彻落实省领导批示精神的具体措施。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安部相关负责同志和专家迅速赶到事故现场指导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协助火灾原因调查。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省政府成立了揭阳市“3·26”重大火灾事故调查组,由省安全监管局牵头事故调查,省安全监管局党组成员、总工程师潘游任事故调查组组长,揭阳市政府和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安全监管局、省法制办、省总工会等部门有关负责同志参加。事故调查组邀请省检察院派员参加,并聘请专家组协助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检测鉴定、调查实验和专家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同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起火建筑基本情况。 1.建筑物基本情况。起火建筑位于揭阳普宁市军埠镇莲坛村沙堆自然村水浮沟下第二街,名为泉发楼,是叶成泉(普宁市军埠镇莲坛村人)于2010年在其宅地基上建成的民宅,目前业主是叶汉隆(叶成泉之子)。起火建筑坐北朝南,东、西面为空地,南面为7.7米袋形巷道,北面为1.25米巷道,占地面积208平方米,五层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建筑,各层均没有隔墙、整体连通,通过内右侧楼梯上下楼直至天台,各楼梯夹层为厕所。一楼建筑面积208平方米、二至五楼241平方米,总建筑面积1172平方米。整栋建筑窗口均被钢制防盗网封闭,仅二、四、五楼阳台钢制防盗网设置了逃生窗,二楼至天台出入口处与楼梯之间均设置了铁皮门。

01 鞍钢炼钢技术进步与展望

鞍钢炼钢技术进步与展望 孟劲松赵成林廖相巍赵雷 (鞍钢集团公司,辽宁鞍山 114001) 摘要介绍了近几年鞍钢在铁水预处理、转炉、二次精炼、连铸和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的技术进步,重点包括自动化炼钢技术、转炉锥体氧枪及高效吹炼技术、高效二次精炼技术、电磁场在连铸中的应用技术、动态压下技术、转炉渣、煤气、蒸汽、水的回收技术等,阐述了自主开发的纯净钢生产技术、实验室炼钢中试平台集成技术的现状,并对鞍钢炼钢工艺今后几年的发展方向进行了展望。 关键词鞍钢炼钢资源综合利用 Development and prospect of steelmaking technology in AnSteel Meng Jinsong, Zhao Chenglin, Liao Xiangwei, Zhao Lei (Ansteel Group Corporation, AnShan 114001, LiaoNing, China) Abstract Technology development of hot iron pretreatment, converter, second refinement, con-casting and resource general using in AnGang Steel was introduced, including technologies such as: automatic steelmaking, conical lance and high-efficient converting, high-efficient second refinement, electromagnetic technology in con-casting, dynamic soft reduction, recovery of converting slag, pyrolysis gas, vapor and water pick up etc. Purified steel manufacturing technology by ourselves, status of steelmaking integration technology by pilot test flat and prospect of steelmaking technology in AnGang Steel was discussed. Key Words AnSteel Steelmaking Comprehensive utilization of resource 鞍钢集团公司由鞍山钢铁集团公司和攀钢集团有限公司于2010年5月联合重组而成,是国内布局完善、最具有资源优势的钢铁企业。在东北地区,形成了鞍山本部、营口鲅鱼圈新区、朝阳新区三大基地;在西南地区,拥有攀枝花、成都、江油、西昌、重庆等生产基地,具备年产钢4000万吨的生产能力,产品覆盖汽车板、家电板、集装箱板、船板、核电用钢、重轨钢、帘线钢、管线钢、冷轧硅钢等几十类钢材品种。 经过几十年的不断探索,鞍钢在炼钢技术的发展坚持引进、消化、吸收、自主研发的创新型道路,尤其在最近几年,自主开发集成了多项炼钢关键技术,形成了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世界先进水平的炼钢过程新技术,有效地扩大了生产品种,提升了产品质量。下面就近三年鞍钢炼钢技术的进步和今后的展望进行论述。 1 鞍钢炼钢系统装备概况 鞍钢股份炼钢总厂由原鞍钢第一炼钢厂、第二炼钢厂和第三炼钢连轧厂于2011年合并而成。炼钢总厂下设四个工区,拥有9套铁水喷粉脱硫装置,3座100t顶吹转炉、9座顶底复吹转炉(3座100t、2座150t、1座180t、3座260t)、9台LF钢包炉、6台RH、1台VD真空精炼炉、2台ANS-OB精炼装置,4台中薄板坯连铸机、4台板坯连铸机、2台4流方坯连铸机和1台6流方圆坯连铸机。

鞍钢镀锌企业标准

鞍山钢铁集团公司企业标准 Q/ASB 385-2004 代替Q/ASB 385-2003、Q/ASB 386-2003 连续热镀锌钢板和钢带(EN、DIN)(EN10142—2000、EN10147—2000、DIN17162:1-1977、 DIN17162:2-1987,MOD) 2004-07-01发布 2004-07-20实施 鞍山钢铁集团公司发布

Q/ASB 385-2004 前言 本标准修改采用EN 10142—2000《连续热镀锌低碳钢冷轧钢板和钢带供货技术条件》、EN 10147—2000《连续热镀锌结构钢薄钢板和钢带供货技术条件》、DIN 17162:1-1977《低碳钢热镀锌钢板和钢带》和DIN 17162:2-1978《热镀锌钢板及钢带供货技术条件一般结构钢》。 本标准代替Q/ASB 385-2003《连续热镀锌钢板和钢带(DIN)》和Q/ASB 386-2003《连续热镀锌钢板和钢带(EN)》。 本标准根据EN 10142—2000《连续热镀锌低碳钢冷轧钢板和钢带供货技术条件》、EN 10147—2000《连续热镀锌结构钢薄钢板和钢带供货技术条件》、DIN 17162:1-1977《低碳钢热镀锌钢板和钢带》和DIN 17162:2-1978《热镀锌钢板及钢带供货技术条件一般结构钢》重新起草。考虑生产实际和用户要求,在采用该标准时,本标准做一些修改,在附录B中给上了有关技术性差异及原因一览表以供参考。为便于使用,本标准还按GB/T1.1的要求对章条进行重新编辑。本标准的相应指标均达到或超过国外标准的要求,可作为订货标准,如订国外标准订货时,应按本标准组织生产。 本标准与Q/ASB化385-2003、 Q/ASB 386-2003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根据市场需求,删除锌层重量40g/m2产品; ——根据市场需求,取消表面处理中的不处理方式; ——钢板和钢带的交货方式按实际重量交货。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鞍山钢铁集团公司科技质量部提出。 本标准由鞍山钢铁集团公司科技质量部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鞍钢集团新轧钢股份有限公司冷轧厂。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越、郑英杰、高毅。 本标准水平等级Q/ASB 385—2004 (Y)。 本标准历次发布情况为: Q/ASB 385—2003、Q/ASB 386—2003。

英国邦斯菲尔德油库爆炸事故调查总结报告

英国邦斯菲尔德地区油库火灾爆炸事故 调查总结报告

1. 前言 2005 年12 月11 日凌晨位于伦敦的东北部的邦斯菲尔德油库由于充装过量发生泄漏,并最终引发爆炸和持续60 多小时的大火,事故摧毁了20 个储罐,造成43 人受伤和高达8.94 亿英镑(相当于101 亿人民币)的经济损失,是英国和欧洲迄今为止遭遇的最大火灾。2006 年1 月成立的独立的事故调查委员会,自2006 年2 月21 日发布第一份调查报告以来,一共公布了9 份报告,直到2008 年7 月才宣布调查结束。委员会进行了深入而全面的调查,事故的完整过程和和深层原因被逐步揭示,整个工业界都在反思调查结果,以从中吸取教训。 本文通过对事故调查报告的分析与总结,提出可供国内油气储运企业借鉴的经验,以方便企业对自身进行检查,或者依据检查结果采取进一步的风险管理措施。 风险管理已经被世界上很多能源产业公司所接受和认可,尤其是在石油化工、电力、核电、化工工业等高风险的行业都有很好的实践和应用。风险管理是一个系统化的方法和理论,它包括各种不同的风险管理手段,本文所涉及到的风险管理手段只是整个风险管理体系中的一部分,关于的它的详细内容可以参照Scandpower 风险管理中国公司的其他报告,本文不作进一步的深入介绍。 2. 英文缩写 本文中用到了多处英文缩写,其完整表达如下(按文中出现的顺序): HOSL COMAH Hertfoudshire Oil Storage Limited Control of Major Accident Hazards Regulations 哈福德郡储油有限公司 重大危险源控制法案 BPA British Pipeline Agency Limited 英国管道运营公司 BP British Petroleum Limited 英国石油公司 UKOP UK Oil Pipelines Ltd 英国石油管道公司 ATG Automatic Tank Gauging 储罐测量监控系统 SIL Safety Integrity Level 安全完整性等级 QRA Quantitative Risk Assessment 量化风险评价 3. 邦斯菲尔德地区介绍 3.1 区域布置 邦斯菲尔德地区是一个大型的油料储存区,位于伦敦的东北部,某种意义上具备战略储备油库的功能。该地区存在有多家储油公司,是依照原有的英国健康安全署土地规划法发展起来的,这部方案按照已建设危险源为起点,不断向往扩展安全距离,并规定在不同的安全距离内允许被规划的土地使用。因为工厂只被允许在最小的安全距离内发

火灾事故调查报告范本

火灾事故调查报告范本 秋天来了,我们要预防火灾的发生,下面小编整理了火灾事故调查报告范本,欢迎阅读! 火灾事故调查报告范本 XX年12月11日1时26分许,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根竹园社区,深圳市荣健农副产品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健公司)下属的荣健农副产品批发市场(以下简称荣健市场)发生重大火灾事故,造成16人死亡、5人受伤,过火面积1290平方米,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事故发生后,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省政府成立了深圳市“12·11”重大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由省安全监管局牵头组织事故调查,省安全监管局局长黄晗任事故调查组组长,省监察厅、省公安厅、省安全监管局、省法制办、省总工会等部门和深圳市政府负责同志参加。事故调查组邀请了省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并聘请专家组协助调查。 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检测鉴定和专家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同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近日,省政府批复同意了该起事故的调查报告,认定这起事故是一起违

法搭建、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管理不到位等原因造成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现将有关事故调查和处理情况公开如下: 一、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经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检测鉴定和专家论证,认定事故直接原因是荣健市场b区a栋a56号商铺西南角上方的自制冷藏室空气冷却器电源线路短路引燃商铺内可燃物蔓延成灾。 (二)间接原因。 1.荣健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 (1)安全意识淡薄。荣健公司作为荣健市场建设、经营和管理单位,严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为了自身经济利益而无视消防安全;法定代表人许日送在事故发生后,未能组织员工进行有效疏散和初起火灾扑救,反而擅自驾车离开现场逃往外地。 (2)违法建设经营荣健市场。荣健公司在荣健市场建设过程中未办理国土规划相关用地审批、报建手续,未经公安消防部门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以及开业前安全检查;违规搭建大量铁皮棚房,顶棚彩钢板大量使用聚氨酯泡沫,内部没有承重墙体和防火分隔,整体互相连通,导致燃烧时释放出大量有毒浓烟并迅速扩散,造成重大人员伤亡。 (3)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荣健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及安

鞍钢的历史

鞍钢的历史 1904年日俄战争爆发,俄国战败后签订了《朴茨茅斯和约》,日本夺取了原由俄国控制的长春至大连之间的南满铁路和旅大租借地。 1906年,日本为加强对东北的政治和经济侵略,于大连设立了南满洲铁道株式会社(简称满铁)作为在经济上侵略中国东北地区的大本营。1909年8月,满铁派人对鞍山地区进行非法的秘密探矿,先后调查了铁石山、西鞍山、东鞍山、大孤山、樱桃园、关门山、小岭子、弓长岭等十余座铁矿山,并发现了大石桥菱镁矿、烟台粘土矿等资源,发现鞍山地区是开矿建厂冶炼钢铁的宝地。 于是满铁总裁中村雄次郎提出掠夺鞍山地区钢铁资源的计划,由大汉奸于冲汉和日本人镰田弥助出面,组建中日合办振兴铁矿无限公司。1916年7月中日合办振兴铁矿无限公司总局在奉天成立,资本14万日元,名义上中日投资各半,实则由满铁全额初资。在千山设采矿总局,两年后总局迁鞍山。1917年获得了大孤山、樱桃园、东鞍山、西鞍山、王家堡子、对面山、关门山、小岭子、铁石山等8个矿区的开采权。其总面积达14578亩。1921年又获得的白家堡子、一担山、新关门山等3个矿区的开采权。仅在1926年—1933 年采量480万吨。该总局经营到1940年宣布解散,并入昭和制钢所。 1916年满铁在办公司的同时开始鞍山制铁所的建厂工作。1916年,日本政府批准建立鞍山制铁所,1917年4月3日举行“地镇祭”,动工修建高炉。1918年5月15日,“鞍山制铁所”正式成立,八田郁太郎任鞍山制铁所所长,建厂工程大部分在年底完成。1919年3月,

炼焦厂开始生产焦炭。4月29日,1号高炉点火,标志鞍山制铁所正式投产。 1931年“九一八”事变后,日本占领了东北全境。1933年,日本政府在军部支持下,将原定在朝鲜兴建的昭和制钢所改迁鞍山,由满铁全额出资,在鞍山制铁所已有基础上,兴建制钢厂、轧材厂,成为钢铁联合企业。株式会社鞍山昭和制钢所为日本法人,属满铁的子会社,社长为伍堂卓雄。昭和制钢所成立前与满铁签订了继续雇用原鞍山制铁所全部工作人员的协议,从而兼并了鞍山制铁所。1936年6月4日,振兴公司将大孤山等11个矿区的矿业权租给昭和制铁所直接从事开采。1937年7月1日,昭和制钢所接管了振兴公司的产权债务。1940年12月7日,昭和制钢所办完了矿转让手续,彻底兼并了振兴铁矿无限公司,形成了采矿、选矿、炼铁、轧钢的连续生产作业系统。 随着日本军备规模的扩大,鞍钢的生产规模得到了突飞猛进的发展。到1941年,已经具备年产生铁250万吨、钢锭130万吨、钢材75万吨的能力。其钢铁生产能力占日本控制的总生产能力的28.4%,规模仅次于九州的八幡制铁所(今天的新日铁)。当时满洲国另外一个钢铁生产企业——本溪湖煤钢会社(隶属于日本大仓财阀),规模仅相当于昭和制钢所的三分之一。 到1943年,昭和制钢所的生产能力达到最高,当年生产铁130万吨、钢84.3万吨、钢材49.5万吨。据《鞍山志?鞍钢卷》记载:“1 935年—1945年,昭和制钢所及满洲制铁会社鞍山工厂累计生产生铁9 05.6万吨、钢547.4万吨、钢材327.8万吨。

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

编订:_________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 Deploy The Objectives, Requirements And Methods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 Word格式 / 完整 / 可编辑

文件编号:KG-AO-6255-44 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 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目的、要求、方式、方法、进度等进行具体的部署,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下载后就可自由编辑。 特别重大事故,如飞机失事、火车脱轨、瓦斯爆炸、沉船等,这些事故的发生对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失,乃至影响到社会的安定。为此,国务院1989年3月29日发布并实施《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其目的是通过发布这一暂行规定,保证特别重大事故调查工作顺利进行,让人们记取事故教训,预防和杜绝类似事故发生。 一、特别重大事故的概念 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特别重大人身伤亡或者巨大经济损失以及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 我国发生的一些特别重大伤亡事故,其损失十分严重。如1979年11月27日“渤海二号”沉船事故,1979年9月7日温州电化厂液氯钢瓶爆炸事故,1987年3月15日哈尔滨亚麻厂亚麻粉尘爆炸火灾事故,

【财务】鞍钢股份有限公司0507年财务分析报告

【关键字】财务 财务报表分析案例 鞍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报表 分析比较报告 一、研究对象及选取理由 (一)研究对象 本报告选取了钢铁行业上市公司——、鞍钢股份有限公司(000898)作为研究对象,对鞍钢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度—2007年度连续三年的财务报表进行了简单分析及对比,以期对两个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状况得出简要结论。 (二)行业概况 钢铁行业近两、三年来非常受人瞩目,资产和成本均持续较长时间大幅增长。2005年、2006年市场表现均非常优秀,特别是2007年,大多数公司的主营业务收入出现了增长,同时经营性现金流量大幅提高,说明整体上看,钢铁类上市公司的效益在2007年有较大程度的提升。2007年能源钢铁类上市公司平均每股收益为1.121元,高出市场平均水平95%左右。2007年钢铁行业无论在基本面还是市场表现方面都有良好的表现。 且未来成长性预期非常良好。钢铁在我国属于基础能源,随着新一轮经济高成长阶段的到来,钢铁需求的缺口越来越大,尽管目前钢铁行业投资规模大幅增加,但是钢铁供给能力提升速度仍然落后于需求增长速度,钢铁供求矛盾将进一步加剧。由于煤炭的价格大幅上涨,这对那些钢铁类公司来说,势必影响其盈利能力,但因此钢铁价格上涨也将成为一种趋势。在这样的背景下,钢铁行业必将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表现出良好的成长性。因此,我们选取了这一重点行业为研究对象来分析。 (三)公司概况 鞍钢股份有限公司 鞍钢是新中国最早成立和恢复建设的大型钢铁联合企业,最早建成的钢铁生产基地。在恢复生产和建设发展中,为我国钢铁工业的发展和经济建设做出了巨大贡献,创造了巨大的物质财富。1949 年至2007 年,累计生产生铁 3.28 亿吨、钢3.34 亿吨、钢材 2.33 亿吨。累计实现利税1238.88 亿元,上缴税金931.24 亿元,相当于国家同期对鞍钢投资的17 倍,,1997年12月15日在深圳A股上市,其中流通股2.5亿股。 在过去的几年中,鞍钢股份有限公司大力调整品种结构,不断提高专用材比例。大力推进专用钢材的市场开发,重点开发集装箱板、管线钢、船板、汽车板、家电板、石油管、耐候钢等专用品种,提高“双高”产品的比例,稳步推进品牌战略。重点品种2007 年销售量保持全国领先水平,船板和管线钢成为全国最大供应商。全年专用材完成1376.17 万吨,占商品材比例的92.29 %。 鞍钢股份有限公布的按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公司截至2007 年12 月31 日止年度财务报告,营业额为65,294 百万元,净成本为7,534 百万元,,比去年同期分别增长24.97% 和24.58%。由此可看出,无论是营业收入及成本,华能国际都实现了健康的同步快速增长。。 在发展战略上,鞍钢股份有限公司2007 年实施开展28 个科研项目共197 项课题;滚动验收课题155 余项,其中121 项课题年创增值效益5.8 亿

关于佳木斯市特大火灾事故的调查报告

关于佳木斯市特大火灾事故的调查报告 集团企业公司编码:(LL3698-KKI1269-TM2483-LUI12689-ITT289-

关于佳木斯市“1·31”特大火灾事故的调查报告1998年1月31日凌晨2时零5分,佳木斯市华联商厦一楼中山路工商银行储所发生火灾,殃及华联商厦,造成当场烧死一人(更夫),直接经济损失3638万元的特大火灾责任事故。事故发生后,在佳木斯市的市委、市政府领导董永贵、赵庆有、刘铁民、王发、张宪军,在外地的市委书记孙启文、市长王国学以及罗文孝、李寅奎、曲汝柏、赫旭武等领导迅速赶到火灾现场指挥救火工作,并及时成立了由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牵头的事故调查领导小组和善后处理领导小组。省委、省政府对这起事故极为重视,省委书记徐有芳、省长田凤山、省委副书记韩桂芝、副省长王先民、王东华等领导都对此事做了重要指示。省公安厅副厅长、省消防局局长郭铁男,消防局副局长王路之率省消防局有关人员立即赶到佳木斯市指导灭火并开展火因调查工作。2月11日省政府派出了由省安全办牵头,省公安厅、劳动厅、监察厅、消防局、总工会等部门主管领导组成的省政府事故调查组。2月13日副省长王东华又亲赴佳木斯市听取市委、市政府和事故调查组的汇报,并就如何进一步做好调查工作和善后处理工作做了重要指示。公安部派来防火专家对火因进行复查并重新给予技术鉴定。 一、火灾扑救及损失情况 1998年1月31日凌晨2时零5分,佳木斯市消防支队“119”火警调度室接到佳木斯市华联商厦消防科科长王世敏报警,华联商厦内工商银行中山路储蓄所发生火灾。市消防支队立即调动市区3个公安消防中队,8

个企业专职消防队,计25台消防车、156名消防战斗员参加灭火。消防一中队于2时9分第一个到达火场时,只见火势已从中山路储蓄所门窗帘缝隙窜出,燃烧越来越猛烈,华联商厦北部二层楼梯缓台窗户可见火光,可判定商厦内一、二层火势已处于大面积猛烈燃烧阶段,情况十分危急。市消防支队长郭黎军迅速下达命令调桦川县消防大队、汤原县消防大队,计6台消防车、27名战斗员赶赴火场,并根据火势急剧变化,整个商厦危急情况,当即请求省消防总队调集双鸭山市、鹤岗市、哈尔滨市消防支队13台消防车、47名战斗员,携带10个空气呼吸器赶赴佳木斯市增援,增援人员、车辆于4时55分到达火灾现场参加灭火战斗。整个火场分4个区域先后用16支水枪采取堵截包围、分隔穿插灭火战术,强攻灭火。经过6个小时的奋力扑救,当日早8时许基本控制火势,下午16时左右将大火扑灭。消防战斗员在救火时营救出2名商厦值班人员。灭火战斗中有5名消防战士受伤(1人头部受伤,1人腿划伤,3人被浓烟熏倒)。 大火过火时间约为8小时,小火过火时间约20小时,过火面积约2万平方米。华联商厦商品基本烧毁,建筑物受到一定的损坏,直接经济损失3638万元。受灾个体业户270人,受灾职工1000人。 二、华联商厦、中山路工商银行储蓄所基本概况 华联商厦是1989年开工建设的,1991年10月竣工,1991年12月8日开业,建筑面积为28600平方米。 该大楼是佳木斯市村镇开发公司动迁一副食和中山路储蓄所时建造的,当时定名为“大世界”,属多功能型商场。1990年大楼主体工程形成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