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行业】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电力事
故调查规程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
电力事故(事件)调查规程
(试行)
1总则
1.1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规范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统电力事故(事件)调查管理,依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电力行业和公司的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规程。
1.2本规程规范了电力事故(事件)的等级划分标准、报告、调查、统计分析、归属和认定、考核与评价、安全记录等方面的内容。
1.3本规程用于公司系统内部安全生产管理,有关事故(事件)等级、定义、报告规定、调查程序、统计结果、考核项目等不作为处理和判定民事及法律责任的依据。
1.4本规程适用于公司系统电力事故(事件)管理。公司系统各单位对外包工程外单位人员人身事故组织内部调查时,参照本规程执行。
1.5本规程适用于公司系统各生产经营单位。公司系统代管单位参照本规程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
《电网调度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15号)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9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
《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禁令》(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4号)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3号)
《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部分条款的决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2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调整生产安全事故调度统计报告的通知》(安监总调度〔2007〕120号)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86)
《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GB/T15499-1995)
《人体轻微伤的鉴定标准》(GA/Tl46-1996)
《发电企业设备检修导则》(DL/T838-2003)
《关于做好电力安全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办安全〔2011〕74号)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
3术语和定义
3.1安全生产工作
包括电力生产(包括发电、输变电、供用电、调度、检修、试验等)和电力建设(包括火电、水电、输变电、配电工程的设计、施工、调试和监理等)的安全工作。
3.2生产经营单位
包含公司总部及直属机构,以及以从事电力生产和电力建设为主要业务的分子公司、地市级和县级单位。
3.3地市级单位
是指分子公司下属的地市级生产经营单位。
3.4县级单位
是指省公司或地市供电单位管理的县级供电企业。
3.5公司系统
是指与公司有产权关系或管理关系的生产经营单位的组合。产权关系包括全资、控股关系。管理关系包括直属、代管关系。
3.6电力事故
包括电力人身伤亡事故、设备事故和电力安全事故。
3.7电力人身伤亡事故
电力生产或电力建设中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主要包括三种情形:
a)员工在从事电力安全生产有关的工作过程中,发生人身伤亡(含生产性急性中毒造成的人身伤亡)的;
b)员工在从事电力安全生产有关的工作中,发生本企业负有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
c)在电力生产区域内,外单位人员从事与电力安全生产有关的工作过程中,发生本企业负有责任的人身伤亡(含生产性急性中毒造成的人身伤亡)的。这里所指的“本企业负有责任”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资质审查不严,项目承包商不符合要求;
2)在开工前未对承包商项目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安监人员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或者没有完整的记录;
3)对危险性生产区域内作业未事先进行专门的安全技术交底,未要求承包商制定安全措施,未配合做好相关的安全措施(包括有关设施、设备上未设置安全警告标
志等);
4)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协议中未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
在30天内死亡的(因医疗事故死亡的除外,但必须得到医疗事故鉴定部门的确认。道路交通、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均按死亡事故报告统计。超过30天死亡的(道路交通、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超过7日),不再进行补报和重新统计。
3.8设备事故
电力生产、电网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发电设备或输变电设备损坏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9电力安全事故
电力生产、电网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影响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或者影响电力(或热力)正常供应的事故(包括热电厂发生的影响热力正常供应的事故)。
3.10电力事件
是指未构成电力事故的人员受伤、设备损坏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影响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或影响电力正常供应的事件。
3.11责任事故
是指相关人员或单位在电力生产、电网运行过程中存在违背自然规律以及违反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操作规程等不安全行为,并因此造成的事故。
3.12非责任事故
是指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事故。
3.13电力企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是指电力企业没有履行《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安全生产职责,
导致事故发生的情形。按照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
a)保证生产条件符合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
b)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c)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知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d)对安全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并定期监测,保证正常运转;
e)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监测、改造和报废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f)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等。
3.14重伤事故
是指人员受到损失工作日等于和超过105日的失能伤害的事故。
3.15轻伤事件
是指人员受到损失工作日低于105日的失能伤害的事件。
3.16轻微伤事件
是指造成人体局部组织器官结构的轻微损伤或短暂的功能障碍,但不构成轻伤的事件。
3.17损失工作日
是指被伤害者失能的工作时间。
3.18暂时性失能伤害
是指伤害及中毒者暂时不能从事原岗位工作的伤害。
3.19永久性部分失能伤害
是指伤害及中毒者肢体或某些器官部分功能不可逆的丧失的伤害。
3.20永久性全失能伤害
是指除死亡外的一次事故中,受伤者造成完全残废的伤害。
3.21事故(事件)单位
是指发生事故(事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3.22事故(事件)部门
是指事故(事件)单位中发生事故(事件)的所属二级部门。
3.23电力生产区域
是指与电力安全生产有关的运行、检修维护、施工安装、试验、修配场所,以及生产仓库、汽车库、线路及电力通信设施的走廊等。
3.24危险性生产区域
是指容易发生触电、高空坠落、爆炸、爆破、起吊作业、中毒、窒息、机械伤害、火灾、烧烫伤等引起人身伤亡和设备事故(事件)的场所。
3.25与电力安全生产有关的工作
是指发电、输变电、供电、电力调度、电力检修、电力试验、电力建设等生产性工作,如电力设备(设施)的运行、检修维护、施工安装、试验、生产性管理工作以及电力设备的更新改造、业扩、用户电力设备的安装、检修和试验等工作。
3.26发电厂全厂对外停电
一个发电厂对外有功负荷降到零(虽电网经发电厂母线传送的负荷没有停止,仍视为“全厂对外停电”)。
3.27变电站全停
指该变电站各级电压母线转供负荷(不包括站用电)均降到零。
3.28周边电压监视控制点
是指故障点周边由电力调度机构按照管辖范围统一设定同一电压等级的任一电压监视和控制点。
3.29调度机构规定的电压曲线
由电力调度机构根据电网运行控制要求下达的电压监控点的电压合格范围。
3.30发电机组大修时间
是以《发电企业设备检修导则》中所称的A级检修时限的最高限计取。
3.31发电机组小修时间
是以《发电企业设备检修导则》中所称的C级检修时限的最高限计取。
3.32电力调度机构
是指《电网调度管理条例》中规定的电力调度机构。
3.33电网负荷
是指电力调度机构统一调度的电网在事故(事件)发生起始时刻的实际负荷。区域性电网负荷应以区域性电网电力调度机构调度范围内的电网总负荷计取;省(自治区)电网、城市电网负荷应包括省(自治区)、城市行政区划范围内全部电网负荷,包含中央电力企业(如国家电网公司或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和地方供电企业管辖电网的所有负荷。
3.34电网减供负荷
是指电力调度机构统一调度的电网在事故(事件)发生期间的实际负荷最大减少量。因用户侧低压释放装置动作等用户自身原因脱离电网对应的实际负荷减少量不计入电网减供负荷。其中,事故(事件)发生期间,是指从事故(事件)发生起始时刻至电网恢复电力正常供应截止。
电网负荷和电网减供负荷统计口径相同。
3.35实际负荷最大减少量
是指事故(事件)发生期间电网负荷侧实际减少最大负荷量,主要包括:
a)电气接线破坏而直接损失的负荷;
b)继电保护和电网安全自动装置动作切除的负荷;
c)事故(事件)处置过程中切除(或限制)的负荷;
d)相关人员误动、误碰、误操作损失的负荷等。
3.36供电用户
是指依法与供电企业建立供用电关系的电能消费者。在统计供电用户数量时,将一个收费计量单位定义为一个用户。
3.37城市供电用户总数
是指城市行政区划内的所有供电用户,包括由中央电力企业和地方供电企业供电的所有用户。城市供电用户停电数和城市供电用户总数统计口径相同。
3.38单一输电线路
是指单回路输电线路(一回三相交流输电线路或一回正负双极运行的直流输电线路),或者同杆架设的双回输电线路。
3.39单一变电站供电方式
一个城市由唯一一个变电站供电的方式。由一回路或多回路输电线路串联供电的多个变电站的供电方式视同于单一变电站供电方式。
3.40电力企业
是指以发电、输变电、供用电、电力检修、电力试验、电力建设等为主要业务的企业。
3.41企业负责人
可以是事故(事件)发生企业的主要负责人,也可以是企业主要负责人以外的其
他分管安全生产的副职领导或其他负责人。根据企业的组织形式,主要负责人可以是公司制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首席执行官或者其他实际履行经理职责的企业负责人,也可以是非公司制企业的厂长、经理、站长等企业行政“一把手”。
3.42重要电力用户
是指在国家或者一个地区(城市)的社会、政治、经济生活中占有重要地位,对其中断供电将可能造成人身伤亡、较大环境污染、较大政治影响、较大经济损失、社会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用电单位或对供电可靠性有特殊要求的用电场所。重要电力用户名单由供电企业根据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确定的重要电力用户的行业范围及用电负荷特性提出,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后,报电力监管机构备案。根据供电可靠性的要求及中断供电危害程度,重要用户可以分为特级、一级、二级重要电力用户和临时性重要电力用户。
3.43立即报告
是指事故(事件)发生后,相关人员在掌握事故(事件)现场情况并作出初步判定后,第一时间用最快捷的报告方式进行报告。
3.44事故(事件)现场有关人员
主要是指事故(事件)发生单位在事故(事件)现场的有关工作人员,如运行值班人员、现场操作人员、事故的负伤者或事故(事件)现场的其他人员。
3.45直接经济损失
包括以下三项:
a)人员伤亡后所支出的费用,如医疗费用、丧葬及抚恤费用、补助及救济费用、歇工工资等。
b)事故(事件)造成的财产损失费用,如固定资产损失价值、流动资产损失价值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