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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个体诊所、村卫生室)设置审批操作规范

医疗机构(个体诊所、村卫生室)设置审批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行政审批编号)

名称:医疗机构设置(个体诊所、村卫生室)审批

性质:行政许可

二、行政审批适用范围、对象

适用范围:融水县辖区内个体诊所、村卫生室设置

适用对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设定行政审批的法律依据

1.1事项设立的依据

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医疗资源、医疗需求和现有医疗机构的分布状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第九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修正)》第五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据国家《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经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纳入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发展总体规划。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需要设置医疗机构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报告,由卫生行政部门纳入本地区的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1.2办理程序的依据

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九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

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设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答复;批准设置的,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第六条“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下列审批权限报批:

(一)村卫生所(室)由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报设区的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二)不设床位和设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由设区的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并报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三)设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由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批准。驻桂部队设置编制外的医疗机构,申请设置前必须先经部队卫生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按本条第(二)、第(三)项规定报批。”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修正)》第十二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选址意见书、建筑设计平面图及其他有关材料后3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并报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不批准的,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1.3申报条件与申报材料的依据

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八条“设置医疗机构应当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修正)》第八条“在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申请设置个体诊所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并连续五年以上从事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二)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开展诊疗活动并有当地常住户口。”

第九条“在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以外区域申请设立个体诊所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并连续三年以上从事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二)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开展诊疗活动。”

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条“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设置申请书;(二)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三)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四、行政审批数量:无限定。

五、行政审批条件:

1、设置医疗机构应当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2、在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申请设置个体诊所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并连续五年以上从事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

(2)、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开展诊疗活动并有当地常住户口。

(3)、在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以外区域申请设立个体诊所的,当具备下列条件:(4)、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并连续三年以上从事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

(5)、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开展诊疗活动。

六、申请材料目录:

1、设置申请书

2、设置个体诊所(室)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3、选址报告书(内容:选址的依据、所在地区的环境和公用设施情况、选址与周围单位的关系及提供房屋所有权及使用权证明复印件)

4、设置个体诊所(室)场所建筑设计《平面图》

七、申请书式样及示范文本(见附件)

八、行政审批的具体权限

村卫生所(室)设置由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报设区的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九、行政审批程序:

1.申请:申请人提出申请,提供《医疗机构设置申请表》以及办理需提交的申报材料。窗口办理人员审查材料是否齐全。材料不齐全的,打印《补正材料通知单》交申请人,退还申请人,并一次性告之申请时需提交的资料。

2.受理:材料齐全的,窗口办理人员打印《受理通知单》交申请人,将所有材料呈业务科室。

3、审核和审查:业务科室组织人员(2人以上)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现场审查,签署意见。将材料呈局领导。(5个工作日)

3、审批:局领导对已审核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批,签发同意意见。材料交业务科室办理《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材料归档。(5个工作日)

十、行政审批法定办结时间和承诺办结时间

行政审批法定办结时间:3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间:12个工作日。

十一、行政审批流程图

医疗机构(个体诊所、村卫生室)设置审批事项流程图

十二、行政审批收费:

不收取费用。

十三、行政审批定期检验:

不设床位的医疗机构设置申请,《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有效期为一年。

受理科室:县卫计局

联系方式:

申请个体诊所、村卫生室设置指南

一、设立依据

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七条,《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修正)》第五条。

二、办理程序依据

《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十五条,《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修正)》第六条、第十二条、第十八条。

三、申报条件与申报材料依据

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六条,《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修正)》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

四、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初审→审批

五、申请材料:

1、设置申请书

2、设置个体诊所(室)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3、选址报告书(内容:选址的依据、所在地区的环境和公用设施情况、选址与周围单位的关系及提供房屋所有权及使用权证明复印件)

4、设置个体诊所(室)场所建筑设计《平面图》

六、承诺时限:

行政审批法定办结时间:3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间:12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标准:

不收费。

广西壮族自治区

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

设置单位(人):(公章)拟设医疗机构名称:

填写日期: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计委制

填表说明

1、被申请机关:填写设置审批机关;

2、设置单位(人):填写拟设医疗机构的上级主管单位或出资人;

3、地址:填写设置单位(人)的法定地址,个人填写家庭地址;

4、类别: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填报相应类别;

5、名称:填写申请的医疗机构名称;

6、选址:拟设医疗机构所在地的详细地址;

7、所有制形式:从下列形式中选择相应项目填报:(只能填一个)

a、全民

b、集体

c、私人

d、中外合资(合作)

e、其他;

8、经营性质:填写政府举办非营利性、非政府办非营利性、营利性;

9、床位(牙椅):填写拟建床位数、牙椅数以及观察床位数;

10、服务对象:(只能填报一个)a、社会b、内部;

11、诊疗科目:完整填写申请的一级、二级科目;

12、需提交文件目录:

(1)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

(2)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3)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4)设置地的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是否符合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证明;

(5)以“中心”作为通用名称的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除外),还应提交使用“中心”作为医疗机构名称的理由说明,以及使用该名称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卫计行政部门审批意见表

核准的设置事项

山东省医疗机构行政许可及备 案 管 理 规 程

山东省医疗机构行政许可及备案管理规程 为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行政审批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修订后的实施细则、《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山东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相关规章和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本规程所述医疗机构行政审批事项包括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校验和备案项目登记等。 一、设置审批 (一)受理范围 单位或者个人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申请设置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医疗机构的,由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以下职责权限予以办理。 1.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省属医疗机构以及国家下放或明确由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承担的设置审批事项。主要包括省属

医疗机构、戒毒医院和戒毒治疗科、港澳服务提供者设置相关独资医疗机构、中外(含港澳台服务提供者,下同)合资合作医疗机构、血液透析中心等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 2.设区的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除上述范围之外的床位在100张(含)以上的医疗机构和专科医院等机构的设置审批事项,以及国家明确由设区的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承担的设置审批事项。主要包括床位在100张(含)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护理院、安宁疗护中心,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专科疾病防治机构、医学影像诊断中心、医学检验实验室、病理诊断中心等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各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下放部分权限至县(市、区)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3.县(市、区)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不设床位或者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事项。主要包括床位不满100张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护理院、安宁疗护中心,以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民族医门诊部、诊所、中医诊所、民族医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村卫生室(所)、护理站、盲人医疗按摩所、监狱医疗机构、看守所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医务室、养老机构护理站等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

医疗机构(个体诊所、村卫生室)设置审批操作规范

医疗机构(个体诊所、村卫生室)设置审批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行政审批编号) 名称:医疗机构设置(个体诊所、村卫生室)审批 性质:行政许可 二、行政审批适用范围、对象 适用范围:融水县辖区内个体诊所、村卫生室设置 适用对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设定行政审批的法律依据 1.1事项设立的依据 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医疗资源、医疗需求和现有医疗机构的分布状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第九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修正)》第五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据国家《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经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纳入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发展总体规划。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需要设置医疗机构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报告,由卫生行政部门纳入本地区的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1.2办理程序的依据 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九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 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设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答复;批准设置的,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第六条“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下列审批权限报批: (一)村卫生所(室)由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报设区的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二)不设床位和设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由设区的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并报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三)设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由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批准。驻桂部队设置编制外的医疗机构,申请设置前必须先经部队卫生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按本条第(二)、第(三)项规定报批。”

诊所 小医院 设置规范

诊所设置规范 (一)设置条件 1、选址: (1)有固定经营场所,场所必须远离污染源,距离暴露的垃圾堆、垃圾场、坑式厕所、粪池等开放式污染源25 米以上,周围环境卫生状况良好整洁。 (2)经营场所使用集中式给水,水源充足。 (3)具体路段: 要求应在以下所述市区路线构成范围以外(包含所述路段的临路、街铺面)设置新的个体诊所(室): (4)经营场所距离二级以上医疗卫生单位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500米;距离乡镇卫生机构≥200米,距离社区卫生服务站点≥100米。 (5)在“城中村”或住宅小区内设置新的个体诊所(室),需取得村民委员会或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的同意。 2、建筑面积 (1)设置一个诊疗科目,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 (2)每增加一个诊疗科目,面积相应增加不少于20平方米。 3、资金(人民币)

(1)设置一个科目,投资总额≥5万元(除房屋外),注册资金≥2万元。 (2)设置两个科目,投资总额≥10万元(除房屋外),注册资金≥5万元。 4、执业人员 (1)法定代表人:申请开设个体诊所(室)的负责人必须是具有柳州市常住户口,具备国家承认的.中专以上(含中专)医学学历,获得《执业医师资格》并从事5年以上临床工作,经二级以上医院体检证明身体健康,能适应拟开设的诊疗科目需要非在职的执业医师。 (2)其他执业人员:受聘于个体诊所(室)的人员,应持有国家承认的中专以上(含中专)医学学历,《医师资格证》(或《护士执业证书》),二级以上医院身体健康证明、离退休证明或离职证明、待业证明。 (二)诊所(室)的建筑与布局规定 1、布局:诊所(室)的内部功能分区应按从污染区→半清洁区→清洁区的流程进行布局,避免发生诊所(室)内交叉感染。根据所设诊疗科目至少设置诊室、处置室、治疗室、消毒室,各室必须独立并张贴有标志牌。诊室、处置室、治疗室每室使用面积至少不小于8平方米,消毒室至少不小于4平方米,室内净高度不低于2.6米。

村卫生室审批流程示意图

村卫生室审批流程示意图 余姚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

医疗废物委托代处置协议书 委托方(以下称甲方): 受托方(以下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务院《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卫生部《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为加强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防止疾病传播,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保护环境,甲方委托具有医疗垃圾回收资格的乙方回收产生的医疗垃圾,现经双方友好协商,在遵守中国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责任: 1、甲方将其在经营活动中因使用医疗药品产生的废物连同废包装物按照约定日期交由乙方处理,合同期内不得将本协议规定的医疗垃圾交由第三方或自行擅自处理。 2、根据《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对医疗废物实施分类管理,感染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化学性废物不能混合收集,应分置于符合《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的标准和警示的规定》的包装物或容器内。 3、甲方须如实填写《医疗垃圾回收处理登记表》,保证委托处理的医疗垃圾与填写的内容保持一致。

. 4、甲方必须将各种废物严格按不同品种分别包装、存放,并贴上标签(标签内容包括废物名称、数量、注意事项等),保证废物包装完好与封口紧密,防止所盛装的废物泄露污染环境。 5、甲方须保证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废物给乙方,并且废物不出现以下异常情况:品种未列入协议;废物含有易爆物质、放射性物质;因加温或物理、化学反应而产生剧毒气体等物质。 二、乙方责任: 1、本协议所称医疗垃圾,是指甲方在经营活动中因使用医疗药品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与其他危害性的废物以与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乙方有权拒绝甲方要求运输本合同之外的废物的主张。 2、对医疗废物的代处置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卫生标准规范。医疗废物转交后,应当对暂存地点、设施进行清洁和清毒处理。 3、按照《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做好“分类收集、运送与暂时贮存”等项工作。在每个包装物、容器上系中文标签并注明:医疗废物产生单位、产生日期、类别、重量、数量、交接时间、经办人签名等项目。 4、自觉接受政府卫生部门、环保部门和甲方的监督。建立处置档案,报表与时报送。 . .

医疗机构个体诊所村卫生室设置审批操作规范

医疗机构个体诊所村卫生室设置审批操作规范 医疗机构是提供医疗服务的机构,包括个体诊所、村卫生室、综合医院等。不同的医疗机构在设置和审批方面有一些不同,本文着重讨论个体诊所和村卫生室的设置 审批操作规范。 一、个体诊所的设置审批 个体诊所是指由医疗专业人员自主设立、经营的符合法律规范的医疗机构。个体诊所的设置审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 权责分明 个体诊所应当设立法定代表人,并明确法定代表人和医疗专业人员的职责和权利。法定代表人应具备一定的管理和经营能力,医疗专业人员应取得相关的医师执业资格 证书。 2. 设立条件 个体诊所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 地址符合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能够保证医疗服务的顺利进行。 (2) 室内环境符合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设施设备齐全,医疗仪器设备有正规渠 道购进证明。 (3) 医疗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资格,在设立之前应当报送相应证书进行审查。 (4) 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能够正常开展经营活动。 3. 提交材料 申请设立个体诊所时,应向市县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1) 个体诊所的经营计划书。 (2) 个体诊所申报表。 (3) 个体诊所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和执业医师的相关证书和资格证明。 (4) 个体诊所营业场所的产权证明或租赁证明。 (5) 个体诊所设备清单。 (6) 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4. 审批流程 市县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60日内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核意见。通过审核的申请,应当颁发《医疗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村卫生室的设置审批 村卫生室是为乡(镇)村居民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村卫生室的设置审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 审批程序 村卫生室的设立应当由地方政府承担,审批程序包括社区医疗机构建设规划和项目的实施管理。 2. 规划与布局 村卫生室的建设应当根据当地的医疗需求、人口分布情况等进行规划和布局。地方政府应当制定相应的村卫生室建设方案,确定村卫生室的数量、规模、设备、人员 配备等。 3. 设立条件 村卫生室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 地址符合要求,能够方便居民前往就医。 (2) 室内环境符合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设施设备齐全,医疗仪器设备有正规渠 道购进证明。 (3) 医疗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资格,在设立之前应当报送相应证书进行审查。 (4) 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能够正常开展经营活动。 4. 审批流程 地方政府应当在规划和布局后,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建设村卫生室的计划,并经过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批,颁发《医疗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 总之,在个体诊所和村卫生室的设置审批操作中,应当更加规范和严谨,保证医疗服务的质量和安全,并且确保合法合规的运营。

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设置基本标准

F o r p e r s o n a l u s e o n l y i n s t u d y a n d r e s e a r c h;n o t f o r c o m m e r c i a l u s e 诊所 诊所是为患者提供门诊诊断和治疗的医疗机构,不设住院病床(产床),只提供易于诊断的常见病和多发病的诊疗服务。 一、人员 (一)至少有1名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经注册后在医疗、保健机构中执业满5年,身体健康的执业医师。 (二)至少有1名注册护士。 (三)设医技科室的,每医技科室至少有1名相应专业的卫生技术人员。 二、房屋 (一)建筑面积不少于40 平方米。 (二)至少设有诊室、治疗室、处置室。 (三)每室独立且符合卫生学布局及流程。其中治疗室、处置室的使用面积均不少于10 平方米;如设观察室,其使用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 三、设备 (一)基本设备。 诊桌、诊椅、方盘、纱布罐、诊察凳、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表、压舌板、药品柜、紫外线消毒灯、污物桶、高压灭菌设备、处置台。 (二)急救设备。 氧气瓶(袋)、开口器、牙垫、口腔通气道、人工呼吸器。 (三)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其中,临床检验、消毒供应与其他合法机构签订相关服务合同,由其他机构提供服务的,可不配备化验室和消毒供应室设备。 四、具有国家统一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范,制定诊所人员岗位职责。 五、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设置基本标准 一、房屋 建筑面积不少于80 M2。 二、开展项目 诊所只能开展1个临床一级科目。 卫生所(室)、医务室按核定项目开展医疗服务。 三、科室设置 ㈠必设科室及选设科室

私人诊所设置规定和要求

个人诊所设置规定和要求 个人诊所设置申请者一定同时切合以下条件: (一)非任职医务人员,有执业医师资格,经注册后在医疗机构中执业满5年; (二)设置二级西医或三级中医诊断科目诊所的,申请人应拥有副主任医 师或以上职称; (三)男性年纪在65 周岁以下,女性年纪在60 周岁以下,且身体健康; (四)离退休的卫生技术人员须经原工作单位赞同; (五)注册资本: 个人西医诊所许多于 30 万元,个人中医诊所许多于15万元; (六)拥有常住户口。 (七)诊所场所一定长久固定(非申请人全部,需有5年以上租借协议) 而且切合卫生部公布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要求,以 1 名医生, 1 名护士计,使用面积不小于40 平方米,聘任卫技人员每增添 1 名,面积增添 10 平方米。 (八)切合市地区卫生规划和当地的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凡申请设置个人诊所,应向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提 出,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设置申请书(一定声明是营利性医疗机构); (二)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四)其余资料(身份证复印件、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注册资本证明资料、 县或以上医院出具的健康体检表、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个人工作简 历,离退休人员供应原单位赞同证明,租借房子的需提交租借协议)。

第四条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后,依据本规定和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在 20 个工作日内作出赞同或许不予赞同的书面回复。被赞同的,应向申请人 发给《设置医疗机构赞同书》(应注明为营利性医疗机构)。 第五条申请人获得《设置医疗机构赞同书》后,在 3 个月内筹建完成,向赞同其设置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手续;卫生行政部门受 理后,在 20 个工作日内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业医师法》和《医疗 机构基本标准》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合格者赐予注册登记,发给《医疗机 构执业允许证》,并在《医疗机构执业允许证》正、副本上注明营利性医疗机 构。个人诊所一定在赞同的范围内展开诊断活动。 第六条个人诊所获得《医疗机构执业允许证》后,应到同级工商、税务、 物价等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七条各县(市)、区要依据医疗服务供应及需求情况,依据《宁波市地 区卫生规划》和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对个人诊所的设置进行合理布局。暂 不审批性病、泌尿外科等个人诊所。 第八条个人诊所聘任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一定报其执业 登记的卫生行政部门赞同。 第九条个人诊所原则上只好设置 1 个诊断科目,确需增设诊断科目的,需拥有相应临床经验,供应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范围栏目中注明起码有 2 个专业),并拥有相应的诊断条件。 第十条关于已创办的个人诊所要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业医师 法》等 法律法例增强管理和监察,关于行医活动超出登记赞同的诊断科目,私自 外聘医务人员,私自开设二级西医、三级中医诊断科目等违纪违规行为的要严 肃查处,以保证医疗安全,保护广大民众亲身利益。关于非法游医、无证行医 要果断依法予以取消,保护正常医疗次序。 第十一条负责个人诊所审批的国家工作人员要依法审批,违犯有关规定故 弄玄虚、玩忽职责、滥用职权、营私作弊的,要依法追查责任。

太给力!开办诊所最全流程~

太给力!开办诊所最全流程~ 来源:基层医师公社 特约撰稿人:牛银朋 6月12日,国家卫计委下发了《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的最新通知,《标准》中涉及了上至私人综合医院,下至个体诊所和村卫生室的所有医疗机构的创办要求,相信许多有识之士,已将《通知》品读了不止三遍。 在大多数医务工作者的心里,总想突破体质找不到自我价值实现的感觉,今天终于可以扬眉吐气了。卫计委说了,只要符合规定的条件,从此不再限制个体诊所的设置数量和具体地点,特别支持和鼓励符合条件的医疗人员在城市新区、农村地区等医疗资源相对薄弱地区开办私人诊所。 这条消息的释放,对具有资质、符合条件的医生同行来说,无疑是一次脱离体制的最好时机。前途一片光明,有的同行甚至马上就要踩点,进行申请私人诊所的冲动。 但是面对办证的流程,却是两眼摸黑,不知从哪里入手,真是急死人。笔者和大家一样,也想办一私人诊所,于是在写这篇文章之前,分别在一医师群里和大家取经,在各大卫计委网站在线交流,并电话咨询了我们当地的卫计局,最后还是不放心,又咨询了一位刚刚办理私人诊所的同行,终于弄明白了,接下来笔者就领着大家一起来学习一下开办私人诊所的流程: 一、首先要进行市场调研 国家虽然鼓励开办私人诊所,但是我们也不能盲目冒进,毕竟诊所不是商店,想开就能够开的。因此,在开办诊所之前,市场调研就显得尤为重要,一份成功的市场调研将直接决定着你开办诊所所涉及的专业,能否在这里生存。所以,成功的市场调研,将决定着你诊所的命运。那么,怎样开展市场调研呢?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 调查范围内人群的数量分布、性别结构、年龄结构、文化程度、

职业特点和收入水平; 2 调查范围内人群的身心健康水平、饮食习惯和疾病谱特点; 3 调查范围内人群的健康意识、就医习惯、参加医疗保险的人员比例; 4 调查范围内的医院、卫生所、诊所、社区服务中心(村卫生室)的分布情况,各自的实力分布,专业分布,目标人群都是哪些? 5 调查现有医疗机构服务内容、服务水平、服务态度、疾病的治愈率以及周围群众的满意度; 6 目标人群对这些医疗机构的评价如何?喜欢什么样的医生?喜欢什么样的服务?对哪些情况不满?原因何在? 7 正在运营的各个医疗机构收费标准如何?患者的接受程度怎样?有无和自己同类型的医疗机构?是否成功?成功或失败的原因何在? 8 民营医疗机构在当地的发展状况如何?现营医疗机构在当地的生存状况是否乐观? 9 当地政府部门对民营医疗机构的支持力度如何?有哪些利好政策和措施可以参考和利用? 10 当地是否成立行业协会?行业协会给民营医疗机构提供过哪些支持?制定过哪些有利于诊所发展的行业规定? 二、撰写《商业计划书》 如果上述调研成功,并且符合你的要求,那么,恭喜你,你就可以撰写《商业计划书》了 《商业计划书》的内容包括: 1 你要进行服务的内容和定位; 2 市场前景的分析; 3 市场营销计划和运营的计划; 4 团队的结构和管理规范; 5 还要进行相应的风险评估; 6 财务计划和融资要求。 三、开始筹备资金 一切就绪之后,你就可以开始筹备资金了

村卫生室的规范化设置

卫生室的规范化设置 村卫生室是为辖区内广大人民民众供给基本医疗服务 的场所,担当着预防接种、防病治病、健教痊愈、计划生育、公共卫生等职能,是三级卫生管理系统中不行切割的部分。国家规定每村建立一个卫生室,村卫生室须建立在村辖区的中心地点,方便民众就医问药。 村卫生室的建筑与布局:村卫生室医疗区与生活区严格 分开,标准化卫生室业务用房500人以下的村不低于40平方米,500人以上的村不低于60平方米,并起码做到诊断防 保、治疗、药房三室分开,展开静脉输液业务应增设留观室, 有条件的应单设预防保健室。医护人员应获得《农村医生执 业证书》或执业助理医师以上执业资格,基本设施知足展开业务 需求,装备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内的药品知足农民需要 一、卫生室设置标准 (一)诊室 诊室宽阔,布局合理。应具备诊断桌、诊查床、诊查凳、候诊椅、血压计、听诊器、脉诊枕、手电筒、一次性压舌板、 治疗台、污物桶、身高体重仪、视力表,诊查用物规范搁置,门诊 登记、诊查记录书写实时、清楚、详尽,并设置资料柜分类搁置。 (二)治疗室

治疗室为相对无菌区,室内宽阔,光芒充分,无色透明, 四周光洁(地面、墙面、天花板、桌面),便于洁净消毒,备 有药物配伍禁忌表、药敏配制表。治疗台宽阔,方便无菌操 作。挪动式紫外线灯管,准时消毒、监测并登记。治疗台上摆 放无菌持物钳、缸、治疗盘、弯盘、消毒缸。有无菌物件柜, 并将无菌物件储存在离地面25cm、离天花板50cm、离墙壁 5cm,洁净干燥密闭之处。无菌物件要分类摆放,与洁净物件严 格分开。静脉输液与安瓶、口服药品分类摆放。设置抢救药 品专柜,全部药品按期检查并按有效期先后使用。如展开外 科诊断者,另需准备外科的换药器材、敷料缸、有盖方盘等,各样型号的输液管、注射器、吸氧管、针头、消毒棉签装备 齐备,并装备压脉带、输液网袋、启瓶器、剪刀、胶布、署 名笔、消毒泡手水或消毒毛巾等. (三)处理室 室内三面光洁,为污染分类、处理的地方。一般在治疗室邻近处。作为污染的体温表、回收输液管、注射器、输液瓶、玻璃瓶、压脉带、输液袋、外科换药器材等全部医疗物件的 处理之所,已用过的医疗物件按四类分类消毒,盛放在有盖 容器内并标志,医疗荒弃物消毒后实时毁形、登记并规范处 理。室内设处理柜,内盛消毒液、量杯、手套等外用物件。 (四)留观室 留观室光芒冲足,留观床两张以上,床位为标准的病床

医疗机构审批

医疗机构审批 审批依据:《医疗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第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第四十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负责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和校验。 审批条件: 1、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置的医疗机构,由政府指定或任命的拟设医疗机构的筹建负责人申请;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设置的医疗机构,由其他代表人申请; 3、个人设置的医疗机构,由设置人申请; 4、二人以上合伙设置的医疗机构,由合伙人共同申请。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 (1)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 (2)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3)医疗机构在职、因病退职或者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 (4)发生责任性医疗事故和二级以上的技术性医疗事故未满五年的医务人员; (5)受吊销医师和护士执业证书行政处罚不满两年及刑事处罚执行完毕后不满两年的医务人员; (6)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7)患传染病未愈或者其他健康原因不宜从事医疗执业活动的人员; 6、在县以上城镇设置诊所的个人,应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后,从事五年以上同一专业临床工作。 7、在乡镇和村设置诊所的个人,应取得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医师执业证书》后,从事五年以上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 8、设置护理站的个人,应取得《护士执业证书》并从事五年以上护理专业的临床工作。 9、设置审批权限的划分: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100张床位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专科医院、妇幼保健院(所)、急救中心(站);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的设置审批。区县(自治县、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除前款以外其他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 10、申请设置个体诊所或者个体护理站,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设置申请书; (2)房屋产权证明或者使用权证明; (3)设置申请人的身份证、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及体检证明; (4)医疗机构分类登记审批表。 11、设置其他医疗机构应提交下列材料: (1)设置申请书; (2)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3)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4)设置申请人的资信证明; (5)医疗机构分类登记审批表。 收费依据及标准:无 审批时限:30日内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有关规定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校验和管理的 有关规定 一、主要政策依据 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关于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若干规定》; 省卫生厅《山东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山东省村卫生室管理办法》。 二、医疗机构的设置 设置医疗机构应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医疗资源、医疗需求和现有医疗机构的分布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医疗设置规划。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医疗机构,并纳入当地医疗机构的设置规划。 (一)医疗机构的设置条件 1、基本条件 设置医疗机构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基本标准,并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2)有与执业范围相应的医、药、护、技人员。人员配备符合相关规定,有一定组织机构。 (3)有与执业范围相适应的医疗业务用房,选址合理,布局合理,并符合卫生要求。

(4)有与执业范围相适应的床位数、仪器、设备配备。 (5)有必要的通讯、供电、上下水道、消防设施等基本设施,并符合卫生要求。 (6)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7)有符合法定要求的资金。 (8)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其他要求 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山东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在城市设置诊所的个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经医师执业技术考核合格取得《医师执业证书》; (2)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医师职称者,连续从事五年以上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 (3)男性年龄在65周岁以下,女性年龄在60周岁以下,并具有所在地正式城市户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 (1)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 (2)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3)医疗机构在职、因病退职或者停薪留职的卫生技术人员; (4)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卫生技术人员; (5)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五年的卫生技术人员;

2021口腔诊所设置基本标准及审批要点(精华版)

口腔诊所设置基本标准 一、至少设口腔综合治疗台1台。 二、人员 (一)医师。 1.至少有1名取得口腔类别执业医师资格,经注册后在医疗、保健机构中从事口腔诊疗工作满5年,身体健康的执业医师。 2.每增设2台口腔综合治疗台,至少增加1名口腔医师。 3.设4台以上口腔综合治疗台的,至少有1名具有口腔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二)护士。 1.至少有1名注册护士。 2.每增加3台口腔综合治疗台,至少增加1名注册护士。 三、房屋 (一)设1台口腔综合治疗台的,建筑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设2台以上口腔综合治疗台的,每台建筑面积不少于25平方米。(二)诊室中每口腔综合治疗台净使用面积不少于9平方米。(三)房屋设置要符合卫生学布局及流程。 四、设备 (一)基本设备。 光固化灯、超声洁治器、空气净化设备、高压灭菌设备。 (二)急救设备。

氧气瓶(袋)、开口器、牙垫、口腔通气道、人工呼吸器。 (三)每口腔综合治疗台单元设备。 牙科治疗椅(附手术灯1个、痰盂1个、器械盘1个)1台,高速和低速牙科切割装置1套,吸唾装置1套,三用喷枪1支,医师座椅1张,病历书写桌1张,口腔检查器械1套。诊疗器械符合一人一用一消毒配置。 其中,临床检验、消毒供应与其他合法机构签订相关服务合同,由其他机构提供服务的,可不配备化验室和消毒供应室设备。 五、具有国家统一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范,制定诊所人员岗位职责。 六、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口腔诊所审批流程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十条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设置申请书; (二)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在城市设置诊所的个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医师执业技术考核合格,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医师职称后,从事五年以上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医师执业技术标准另行制定。 在乡镇和村设置诊所的个人的条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具体详细的步骤: ⑴个体诊所一般定位于营利性医疗机构 ⑵报名参加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个体医师开业考试(报名条件一般为身体健康、执业医师、本地常住户口等,具体可以与卫生局医政科联系,包括报名时间等),考试合格取得合格证书。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和校验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和校验 一、许可依据和程序 (一)设置许可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九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提出设置申请:(一)不设床位或者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第八条:开办中医医疗机构,应当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中医医疗机构设置标准和当地区域卫生规划,并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从事中医医疗活动。 (二)执业许可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三)执业校验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年校验1次;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3年校验1次。校验由原登记机关办理。 (四)受理对象 在南宁市辖区范围内不设床位或者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的设置和执业许可和校验,执行卫生监督分级管理的规定。市卫生局受理范围:

1、市区各街道办事处行政区域范围内医疗卫生机构; 2、市区乡镇行政区域范围内三个诊疗科目以上(含三个科目)的诊所、门诊部、医院(乡镇卫生院除外),以及申请设置产科、医疗美容科、精神卫生科、皮肤科、医学影像科、医学检验科等特殊诊疗科目的医疗机构; 3、市区范围内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注:南宁市范围内的乡镇卫生院、未设街道办事处的乡镇行政区域2个科目以下的医疗机构设置、执业许可和校验到相应城区卫生局申请办理。 (五)办理地点: 南宁市科园大道东五路6号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卫生局窗口,咨询电话:3221278、3221250。 (六)办理数量: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七)办理时限及流程: 1、即办件 (1)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当场办结。 (2)办理对象 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名称、所有制形式、法定代表人、门牌号变更(非经营权转让或搬迁); ②《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减少诊疗科目的变更; 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遗失补办; ④《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注销。 (3)办理流程:

《设置医疗机构的审核要点》

《设置医疗机构的审核要点》 1、申请设置个体诊所的医师应当担任该医疗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医师担任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的,应当将该医疗机构作为其注册的主要执业机构; 2、在城市设立诊所的个人需为执业医师,取得《医师执业证书》,需连续从事五年以上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如果申请人不是执业医师,可以以公司或单位名义申请,在诊所名称中要体现申请单位; 3、根据《山东省医疗机构行政许可及备案管理规程》(鲁卫发[202x]24号)文件规定,设置诊所的原男65周岁以下,女60周岁以下的年龄限制已经取消 类别: 1、医疗机构类别限于《202x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的类别。注意专科医院概念。专科医院包括精神病医院、传染病医院、口腔医院、肿瘤医院、心血管病医院、儿童医院、血液病医院等。整形外科医院与美容医院属于专科医院下的两种不同类别。康复医院不属于专科医院。 2、根据新版省卫计委医疗机构行政许可规程,审批医院、妇幼保健院时,应当根据《设置规划》、《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和其功能任务、服务半径等因素,核定其级别,并在《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以下简称《批准书》)中予以明确。不再仅仅根据床位数划定其级别。 3、根据《202x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变

更《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中核准的医疗机构类别、规模、选址和诊疗科目,必须重新办理设置审批手续。 名称: 1、医疗机构名称由识别名称和通用名称组成。识别名称包括地名、单位名、个人姓名等,通用名称指医疗机构类别。 2、政府设置的医疗机构的识别名称中应当含有省、市、区、街道、乡、镇、村等行政区划名称。其他医疗机构的识别名称中不得含有行政区划名称。 3、国家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个人设置的医疗机构的名称中应当含有设置单位名称或者个人的姓名。 4、妇幼保健院(所、站)是各级妇幼保健机构的专有名称,社会力量举办的医疗机构不得使用该名称。 5、关于“公司”的误解。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的,以“公司”等字样作为通用名称使用的,以历史或者当代名人名字命名的,以及可能产生歧义或误导患者的名称不予核准。即xx医院有限公司是不行的,xx有限公司xx医院是可以的。床位: 1、申请设置尚未列入《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专科医院,核定为二级医疗机构的,其设置床位数原则上不得低于100张或达到本专科类别三级医院基本标准床位数的60%以上。 2、根据《全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纲要(202x-2020年)》,严格控制公立医院单体(单个执业点)床位规模的不合理增长,县办综

社会办医疗机构执业审批管理办法

XX市社会办医疗机构执业审批管理办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执业登记 (4) 第三章执业登记变更与补办 (16) 第四章校验与延续 (20) 第五章停业与注销 (23) 第六章办理时限 (24) 第七章附则 (2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本市社会办医疗机构许可管理工作,依据《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XX市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家卫生健康委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医疗机构、医师审批工作的通知》、《XX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本市健康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一流医学中心城市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社会办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校验、停业、注销等审批许可工作。 第三条(许可制度)社会办医疗机构实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制度,未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医疗执业活动。 社会办医疗机构执业场所依法需要办理规划国土、环境保护、消防等行政许可的,在取得相应许可后方可进行施工和开展执业活动。

第四条(管理部门)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市社会办医疗机构的执业审批管理工作,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社会办医疗机构的执业审批管理工作。 第五条(审批权限)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下列社会办医疗机构的审批,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初审:(一)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专科医院(含中医专科医院),康复医院; (二)疗养院; (三)医学检验实验室、病理诊断中心、医学影像诊断中心、血液透析中心、医疗消毒供应中心、健康体检中心; (四)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港澳台服务提供者举办的医疗机构。 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下列社会办医疗机构的审批:(一)一级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 (二)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卫生室、医务室); (三)护理院、护理站、护理中心; (四)康复医疗中心、XX疗护中心。 XX新区社会办医疗机构的审批权限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1994年2月26日国务院令第149号公布,自1994年9月1日起施行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四、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二)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 (三)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四)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五)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六)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在桂林市行政区域内设置的医疗机构(驻桂部队编制内医疗机构除外)的单位和个人。 六、申请材料 (一)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 (1)《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2)《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注册申请书》; (3)医疗机构用房使用证明; (4)建筑设计平面图或业务用房平面布局图(含污水排放图) (5)医疗机构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成册); (6)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简历表、签字表; (7) 负责人身份证、简历表和资质材料和从业人员花名册、从业人员的身份证、学历证书、资格证书、执业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职称证)、健康证明、医疗机构非在职证明(离、退休、辞职证明等); (8)医疗机构名称申请核定表; (9)主要医疗仪器设备清单和使用的药品目录; (10)个体诊所、门诊部提交办理环保承诺书;医院应有经环保相关部门审核盖章的排污申请登记表; (11)与有资质的医疗废弃物处理机构签订的医疗废弃物回收协议; (12)开展静脉用药的同时提供执业的药剂师的职称证、毕业证; (13)依法执业承诺书; (14)零售药店申请中医坐堂医诊所的,还需提交药店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 (二)医疗机构申请执业校验 (1)《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副本; (3)校验周期执业情况报告; (4)诊疗科目、床位(牙椅)等执业登记项目以及卫生技术人员、业务科室和大型医用设备变更情况; (5)校验期内接受卫生行政部门检查、指导结果及整改情况; (6)校验期内发生的医疗民事赔偿(补偿)情况(包括医疗事故)以及卫生技术人员违法违规执业及其处理情况; (7)特殊医疗技术项目开展情况; (8)市区门诊部、诊所须提供年度医疗服务信息报表; (9)自治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三)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

医疗机构(个体诊所、村卫生室)执业登记操作规范

医疗机构(个体诊所、村卫生室)执业登记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行政审批编号) 名称:医疗机构(个体诊所、村卫生室)执业登记 性质:行政许可 二、行政审批适用范围、对象 适用范围:融水县辖区内的医疗机构(个体诊所、村卫生室)执业登记 适用对象:融水县辖区内的个体诊所、村卫生室。 三、设定行政审批的法律依据 1.1事项设立的依据 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第十七条“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1.2办理程序的依据 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自受理执业登记申请之日起45日内,根据本条例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修正)》第六条“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下列审批权限报批:(一)村卫生所(室)由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报设区的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二)不设床位和设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由设区的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并报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备案;(三)设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由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批准。驻桂部队设置编制外的医疗机构,申请设置前必须先经部队卫生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按本条第(二)、第(三)项规定报批。”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选址意见书、建筑设计平面图及其他有关材料后3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并报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不批准的,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修正)》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45日内,对申请执业和申请开展静脉用药的医疗机构进行审查和核实,并对有

医疗机构设置标准_共10篇完整篇

★医疗机构设置标准_共10篇 范文一:医疗机构设置标准? ?医疗机构设置标准(一、二级中西医结合医院设置标准)中西医结合医院 一级中西医结合医院 一、床位: 住院床位总数20至99张。 二、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中西医结合内科、外科与预防保健科; (二)至少设有中药房、西药房、化验室、X光室、消毒供应室。 三、人员: (一)每床至少配有0.7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中西医结合人员占医药人员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0%; (三)至少有3名医师,5名护士,1名药剂士,1名中药剂士及相应的检验、放射人员; (四)至少有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中西医结合医师。 四、房屋: 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35。 五、设备: (一)基本设备: 心电图机(自动)洗胃机X光机给氧装置呼吸球囊呼吸机电针仪妇科检查台高压灭菌设备显微镜离心机紫外线杀菌灯器械柜抢救车蒸馏水装置**类针具中药煎药设备电冰箱人工洗片装置药品柜必备手术刀包吸引器 (二)病房每床单元设备: 床1张被子1。2条褥子1.2条被套2条枕芯2个床头柜1个

暖水瓶1个床垫1.1条床单2条枕套4个病员服2套痰盂或痰杯1个 (三)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六、制订**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直辖市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二级中西医结合医院 一、床位: 住院床位总数100至349张. 二、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设有六个以上中西医结合一级临床科室; (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检验科、放射科、病理科、消毒供应室; (三)设立中西医结合专科或专病XX(组)。 三、人员: (一)每床至少配有0。98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每床至少配有0.35名护士; (三)中西医结合人员占医药护技人员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0%; (四)至少有3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其中至少有1名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中西医结合医师; (五)**专业科室至少有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六)至少有1名主管药师和1名中药师及相应的检验、放射等技术人员。 四、房屋: 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0。 五、设备: (一)基本设备: 心电图机自动洗胃机呼吸机心脏除颤器万能手术床无影灯胃肠减压器万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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