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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避缴纳税款罪 变化与认定

逃避缴纳税款罪                   变化与认定
逃避缴纳税款罪                   变化与认定

逃避缴纳税款罪

变化与认定

案例

1、某饮料厂为了扩大销售渠道,建立良好的关系,特别为新开张的商场提供赞助费共计9万元,并计入了产品销售费用中。因为该厂认为赞助费就是广告费,广告费本来就可列入产品销售费用中,于是有关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中都明确记载为“产品销售费用---广告费”。

问:该厂的行为构成偷税罪么?

2、某钢材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某和公司经理张某商量,少列收入以偷逃税款,并命令打工者陈某在开发票时,尽量不开正式发票而给收款收据。最后,偷逃应纳税款4万多元,占应纳税款的70%以上。

问:构成偷税罪么?若构成,怎样处罚?

逃避缴纳税款罪

(偷税罪或者逃税罪)

(二)相关规定

1、1-1 刑法第201条: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满百分之三十并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

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占应缴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并且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犯有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刑法规定

1-2刑法第211条:单位犯本节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三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1-3刑法第212条:犯本节第二百零一条至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之罪,被判处罚金、没收财产的,在执行前,应当先由税务机关追缴税款和所骗取的出口退税款。

2、刑法修正案(七)第三条

将刑法第201条修改为: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

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3、刑法修正案(七)草案有关偷税罪的说明并请全国人民提交意见

刑法第二百零一条从偷税的具体数额和所占应纳税款比例两方面对偷税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作了规定。有关部门提出,在经济生活中,偷逃税的情况十分复杂,同样的偷税数额在不同时期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不同,建议在刑法中对偷税罪的具体数额标准不作规定,由司法机关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司法解释并适时调整。同时提出,考虑到打击偷税犯罪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维护税收征管秩序,保证国家税收收入,对属于初犯,经税务机关指出后积极补缴税款和滞纳金,履行了纳税义务,接受行政处罚的,可不再作为犯罪追究刑事责任,这样处理可以较好地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草案

经同国家税务总局、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建议将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偷税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修改为: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并增加规定:有本条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并且接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曾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4、高铭暄等学者对罪名的看法

《刑法修正案(七)》第3条对刑法典第201条规定的行为方式、定罪标准等进行了修改,其中关于行为的描述修改为“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据此,我们认为宜将该条涉及的罪名由原来的“偷税罪”修改为“逃税罪”。理由在于:

(1)《刑法修正案(七)》第3条删除了原刑法典第201条“偷税”的规定,将其修改为“逃避缴纳税款”。这表明,刑法对“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的行为性质之看法发生了变化,不再定性为“偷税”而是定性为“逃避缴纳税款”。实际上,从“偷”和“逃避缴纳”两个词语的内涵上看,“逃避缴纳税款”更符合“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的行为特征。

(2)“逃避缴纳税款”是“逃税”的全称,两者的含义完全相同。不过,从罪名用语简洁、明了的立场,使用“逃税”更通俗易懂。

5、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2001年4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

第一条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

税法

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

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02年11月7日起施行

为依法惩处偷税、抗税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纳税人实施下列行为之一,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

(二)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

(三)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纳税;

(四)进行虚假纳税申报;

(五)缴纳税款后,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所缴纳的税款。

扣缴义务人实施前款行为之一,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且占应缴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扣缴义务人书面承诺代纳税人支付税款的,应当认定扣缴义务人“已扣、已收税款”。

实施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行为,偷税数额在五万元以下,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以前已经足额补缴应纳税款和滞纳金,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第三条偷税数额,是指在确定的纳税期间,不缴或者少缴各税种税款的总额。

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比,是指一个纳税年度中的各税种偷税总额与该纳税年度应纳税总额的比例。不按纳税年度确定纳税期的其他纳税人,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比,按照行为人最后一次偷税行为发生之日前一年中各税种偷税总额与该年纳税总额的比例确定。纳税义务存续期间不足一个纳税年度的,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比,按照各种偷税总额与实际发生纳税义务期间应当缴纳税款总额的比例确定。

偷税行为跨越若干个纳税年度,只要其中一个纳税年度的偷税数额及百分比达到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标准,即构成偷税罪。各纳税年度的偷税数额应当累计计算,偷税百分比应当按照最高的百分比确定。

第四条两年内因偷税受过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且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当以偷税罪定罪处罚。

(一)本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

偷税罪,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情节严重的行为。偷税罪具有如下构成特征: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税收管理制度。

2.本罪在客观方面是行为人实施了欺骗、隐瞒手段逃避缴纳税款,情节严重的行为。

由于刑法修正案七的出台,我国偷税罪立法模式是:刑法条文只规定什么人违反了税法、偷税达到何种程度是犯罪以及应科处什么样的法定刑,至于什么是偷税应该在各种税收实体法和程序法中给予明确。改变了叙明罪状,采纳空白罪状。修正案七的逃税罪规定,更加简约和概括,但是其立法精神和认定犯罪的本质没有变化。其欺骗和隐瞒的手段主要是原来刑法所规定的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或者已扣、已收税款,或者纳税人因偷税受到2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行为。本罪的客观方面具体包括以下几点:

(1)偷税行为。偷税罪具体表现为以下四种行为手段:

其一,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伪造是指为了应付税务机关稽查而临时编造假账簿、假凭证;变造,是指把已有的真实账簿和凭证进行篡改、合并或删除,从而使人对其经营数额和应税项目产生误解;隐匿,是指将真实的账簿和记账凭证隐藏起来,躲避税务人员检查;擅自销毁,是指私自将有效账簿和记账凭证销毁,使税务机关无法检查其应税数额。根据2002年11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1款的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用于记账的发票等原始凭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01条第1款规定的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记账凭证的行为。

其二,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少列、不列收入。

多列支出,是指在账簿上大量填写超出实际支出的数额;少列不列收入,是指将产品直接作价抵债款后不记销售、已经销售而不开发货票或者以白条抵库不记销售;用罚款、滞纳金、违约金、赔偿金冲减销售收入,将展品或样品作价处理后不按销售记账等等。

其三,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

《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2款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01条第1款规定的“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一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已经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或者扣缴税款登记的;二是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经税务机关依法书面通知其申报的;三是尚未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扣缴税款登记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经税务机关依法书面通知其申报的。

其四,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

《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3款规定,“虚假的纳税申报”,是指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报送虚假的纳税申报表、财务报表、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或者其他纳税申报资料,如提供虚假申请,编造减税、免税、抵税、先征收后退还税款等虚假资料等。

(2)偷税行为构成犯罪的标准。

偷税行为构成偷税罪有以下两个标准:

一是数额标准。纳税人实施偷税行为,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较大的,构成偷税罪;扣缴义务人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的数额,达到占应缴税额的10%以上并且数额较大的,才能构成本罪。根据刑法第201

条第3款的规定,多次实施偷税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根据《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4款的规定,此处的“未经处理”,是指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在5年内多次实施偷税行为,但每次偷税数额均未达到刑法第201条规定的构成犯罪的数额标准,且未受行政处罚的情形。

条件

需要指出的是,“偷税数额占应缴税额的10%以上”和“偷税数额较大”是偷税行为构成犯罪不可或缺的数量条件,前者是比例条件,后者是总量条件。《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第1款规定,偷税数额,是指在确定的纳税期间,不缴或者少缴各税种税款的总额。该条第2款规定,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比,是指一个纳税年度中的各税种偷税总额与该纳税年度应纳税总额的比例。不按纳税年度确定纳税期的其他纳税人,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比,按照行为人最后一次偷税行为发生之日前一年中各税种偷税总额与该年纳税总额的比例确定。

条件

纳税义务存续期间不足一个纳税年度的,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比,按照各税种偷税总额与实际发生纳税义务期间应当缴纳税款总额的比例确定。该条第3款规定,偷税行为跨越若干个纳税年度,只要其中一个纳税年度的偷税数额及百分比达到刑法第201条第1款规定的标准,即构成偷税罪。各纳税年度的偷税数额应当累计计算,偷税百分比应当按照最高的百分比确定。

注意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追诉时效不能一概从年底计算。比如,偷税人在1999年1月10日偷税,按纳税年度计算达到了法定标准,但其追诉时效应从1999年1月10日起计算,而不是从1999年12月31日起计算。

二是受过行政处罚的次数标准。

纳税人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2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即使不具备上述数额标准,也可以构成偷税罪。根据《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的规定,两年内因偷税受过2次行政处罚,又偷税且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应当以偷税罪定罪处罚。可见,对上述受过行政处罚的次数标准也不可做过于宽泛的解释。修正案七明确规定为五年内税务机关机关给予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即使没有数额和比例情节,也是偷税罪。

处罚标准

需要指出的是,对于纳税人来讲,存在数额标准和受过的行政处罚次数标准两个标准;而对扣缴义务人来讲,数额标准是构成犯罪的唯一标准,不能仅因其曾经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2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偷税,就对其以偷税罪论处。3.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

即只能由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构成。(1)纳税人。是指依法应当向国家缴纳税款的个人或单位。(2)扣缴义务人。是指负有代扣代缴义务的单位或个人。又可具体分为代扣代缴义务人和代收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义务人是指有义务从其持有的纳税人收入中扣除其应纳税款并代为缴纳的单位或个人;代收代缴义务人是指有义务借助经济往来向纳税人收取应纳税款并代为缴纳的单位或个人。

4.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

即明知应缴税款而故意逃避纳税。因过失而漏税的,不成立偷税罪。漏税,是

指纳税人无意识而出现的漏缴或者少缴税款的行为,比如,错用税率、漏报应税项目、工作粗心等。

在此需要说明的是:张明楷教授认为,主观方面是包括直接和间接故意的。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结果,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单位私设小金库少列收入而符合偷税罪的构成要件的,就可认定为偷税罪。(张明楷著:《刑法学》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

(二)本罪的认定

1.本罪与非罪行为的界限

(1)偷税与漏税的界限。漏税则是纳税人因过失漏缴或者少缴应缴税款的行为。二者在客观方面都表现为少缴或不缴税款,区分偷税行为与漏税的关键在于行为人的主观方面,偷税是一种故意的违法行为;漏税行为人则是由于因为行为人工作粗心或者对税法的规定不熟悉,导致不报或者少报应税项目或者应税数额。对漏税行为不能定偷税罪,只能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补征等处理。

(2)偷税罪与一般偷税违法行为的界限。

偷税情节严重者,构成犯罪,情节尚未达到严重程度的,属于一般违法行为。具体来说,以下偷税行为只能视为一般违法行为,不能以犯罪论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偷税数额较小,或者偷税比例不到10%。

(3)如何处理避税行为?

通常,避税是指利用税法的漏洞或模糊之处,通过对经营活动和财务活动的安排,以达到免税或者少缴税款的目的行为。依据税收法规,避税通常是:其一利用选择性条文避税,其二利用不清晰的条文避税,其三利用伸缩性条文避税,其四利用矛盾性、冲突性条文避税。第一种行为不违法,后三种行为违反税法精神,但由于不符合偷税罪的构成要件,故只能按照税法补税处理,不是偷税罪。

2.本罪与抗税罪的界限

二者的区别表现在:(1)主体不完全相同。本罪的主体是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包括自然人和单位;抗税罪的主体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但只能是自然人。

(2)客观方面不同。偷税罪客观方面表现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或者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占应缴纳税额的10%以上且数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纳税人因偷税受到2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行为,具有非暴力、威胁性;而抗税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拒缴纳税款的行为。

(三)本罪的处罚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可见,本罪的处罚体现为:

第一,数额情节加比例处罚

针对偷税数额的不同,本条分别规定了两个量刑幅度。其一是“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其二是:“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30%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刑法修正案(七)修订)

问题是:数额较大和数额巨大如何认定?

不同的偷税数额只能在本量刑幅度内判处,不能任意跨越;否则将造成量刑畸轻或畸重的后果。偷税数额从“具体数额”到“抽象情节”的修改适应了当前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又随时提高偷税犯罪的入罪。既保证了司法机关可以随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对不同情节的偷税数额做出解释和调整,又在维护刑法权威性的同时,为今后我国经济发展和具体情况的变化预留了适度空间。处罚

刑法第201条原规定是: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满百分之三十并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原刑法处罚的弊端

若按照应纳税额与偷税数额同时具体化的计算方法,就可能出现处罚不同的结果。以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满百分之三十并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情形,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法定刑而言,如某个企业应纳税款为20万元,偷税5万元,偷税数额占应纳税款的25%且绝对数额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若偷税数额8万元,此时偷税数额占应纳税款的40%,绝对数额仍在一万和十万元之间,不符合“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满百分之三十并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情形。进一步问:是否符合“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十万元以上”呢?不符合。该情况不符合本法条量刑的两种情形中的任何一种情形。显然偷税8万元比偷税5万元要严重,但是却无法定罪量刑。

评价

可见,原有的刑法偷税罪的规定存在一定的漏洞。当然,目前的规定,行为人出于趋利避害的目的会从比例上为自己辩护,以未达到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比例逃避刑事责任的追究。

第二、并处罚金,没有倍数限制。

取消了罚金的上下限标准,在于缓解法律条款与司法实践之间的矛盾,简化了司法程序,节省了司法资源。实践中,税务机关对逃避缴纳税款的纳税人通常先按《税收征管法》的规定追缴税款、滞纳金,然后再予以行政处罚,罚款额为偷税额的0.5倍~5倍,最后才移送人民法院。法院对其科处罚金时,行政罚款可以折抵罚金。

单位犯偷税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法定刑处罚。

处罚

第三,对多次偷税的违法行为累计数额合并处罚

第四,不追究刑事责任与例外的规定。“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到税务机关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通过明确性的规定,鼓励涉嫌偷税的企业和个人主动补缴税款,以降低税务机关的稽查成本,给逃避缴纳税款者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较好地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与此同时,例外性规定作为补充,“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而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体现了对初犯从宽、再犯从严的刑罚态度。

练习案例

张某,某个体工商户,为了牟利,私自印刷增值税专用发票向外出售,造成巨大的税收损失。

问:构成偷税罪么?

刑法涉税新条款

1.1 与原偷税罪定罪量刑标准相比,《刑法修正案》主要修改以下内容。 1.1.1 “偷税”一词被“逃避缴纳税款”所取代 《刑法修正案》对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不申报的行为,没有沿用过去《刑法》中对“偷税”的表述,而是采用了“逃避缴纳税款”的提法。 1.1.2 罪状表述从列举式改为概括式 原刑法及司法解释规定和列举了以下偷税的行为方式:一是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二是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三是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纳税;四是进行虚假纳税申报;五是缴纳税款后,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所缴纳的税款。《刑法修正案》将逃避缴纳税款的罪状概括为“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比原偷税罪完全列举罪状的叙述方式具有更强的概括性和开放性。 1.1.3定罪量刑标准改变和罚金倍数罚则废除 修订后条款修订为“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由此可见修订后的条款仅按比例确定量刑标准而未对具体数额再作规定,具体数额的确定则由司法机关根据实际情况作司法解释。原规定对偷税罪应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修正案则简单规定为并处罚金。具体罚金应作多少交由法官根据具体案情和罚金规则而定,运行中很可能会作出一倍以下的罚金了。要注意的税务机关对偷税的行政处罚还是要按倍数罚款,应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1.1.4 增加了可免刑责的条款 修订后的条款规定:“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这是修正案变化最大,也是社会各界最为关注的。当然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是有条件的,是初犯且已受行政处罚的,即按照税务机关的有关税务处理决定和处罚决定要求全面、及时地补缴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另如有例外情形的,还应追究刑事责

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政策解析

这个月有很大的应纳增值税税款,下个月会产生大量的留抵税额,而且这个留抵可能需要很长的时间才能消化完,账上根本就没有那么多钱,企业根本缴不起这笔大额的税款。能不能先申请延期申报或申请延期缴纳税款?能不能适用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本文通过相关政策分析,以期对实务操作有所帮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或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在申请延期的申报期限之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但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下统称应税销售行为),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经过分析,我们可以得出此方案不可行的结论。一是仅出现“本月有大额应纳增值税,下期有大量留抵税额”的情形,若不符合征管法可以申请延期申报核准的条件,申请也不会通过。二是增值税的应纳税额是当期的销项和当期的进项之差。就算延期申报,并不影响当期大额应纳增值税金额的产生。企业应当对本期应纳增值税按期据实申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特殊困难: 1.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2.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如果企业当期产生大额的应纳增值税款,当期货币资金在扣

股权转让未申报逃避个人所得税的税务稽查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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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未申报逃避个人所得税的税务稽查案例 【标 签】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税务稽查 【业务主题】个人所得税 【来 源】 日前,辽宁省大连市旅顺口区地税局追查自然人股权转让入库税款14.7万元,这是该局首例自然人股权转让入库税款。 该局在对辖区内大连市某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2011年度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因法定代表人变更发生股权转让时,有逃避缴纳税款义务行为,于是对该公司进行了专项检查。 稽查经过 经查,该公司成立于2009年6月15日,经济性质为私营有限公司,注册资金300万元,张某出资21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70%,王某出资9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30%,主要从事混凝土的制造、销售。 根据检查预案,检查人员于2012年7月进入该公司依法进行专项检查。检查人员首先了解了该公司的经营情况,在谈到生产设备和经营地点时,得知公司新租用生产地点,新购置了一套设备,2011年8月才投产,生产处于半饱和状态。投产之前对此行业了解较少,客户资源有限,投资大、资金结算差。言谈之间,该公司总经理赵某对投资此行业流露出悔意。听完赵经理的介绍,检查人员觉得这与前期内查外调所掌握的情况基本相符。原来,该公司成立于2009年,2011年7月在旅顺口区地税局曾办理过法定代表人变更和经营地点变更手续。在外调时,检查人员发现其原经营地设备破旧,已经闲置,处于关门停产状态。检查人员通过走访辖区街道办事处相关负责人,了解到该公司早已经停业,换人经营,且不在该街道继续营业了。该公司搬到新经营地,而且更换了新法定代表人。难道是公司被转让了?为了弄清事实,检查人员决定对该公司总经理赵某进行深入询问。 当检查人员就公司更换法定代表人、变更生产经营地对赵某进行询问时,赵某刚开始说是买的。当问及购入资金时,他又马上改口说是跟原法定代表人张某是朋友,张某因为设备老化不想再投资更新了,让他来接手经营,公司是白送给他的,其他事情他不清楚。面对这种情况,检查人员把前期预案及外调中发现的一些问题和下一步拟采取的措施向赵经理进行了说明,并宣讲了此案涉及的税收风险及法律法规方面的有关规定。 经过检查人员耐心地讲解政策,赵经理提供了《买卖协议》,并承认由于当时房地产市

简述计算机犯罪的原因与防治

简述计算机犯罪的原因与防治 计算机犯罪是随着计算机的运用而出现的新型犯罪,自世界上第一例计算机犯罪于1958年在美国硅谷发生后,计算机犯罪引起了人们的关注。许多学者对此进行了广泛的研究,并对计算机犯罪的内涵与外延进行了界定。然而,至目前,国际上还没有统一的计算机犯罪概念。 概括近年来关于计算机犯罪的各种定义,可以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 广义的计算机犯罪是指行为人故意直接对计算机实施侵入或破坏,或者利用计算机为工具或手段实施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总称。 狭义的计算机犯罪概念认为,计算机犯罪是以计算机系统内的信息作为犯罪对象进行的犯罪或与计算机数据处理有关的故意违法的财产破坏行为。例如,美国佛罗里达州的《计算机犯罪法案》第815章第2条规定:“计算机犯罪系通过计算机,将虚伪的资料引入计算机,未经授权使用计算机设备,更改或毁损计算机中的信息或档案,偷窃财物证券、资料及其他资产;此种行为在金融机构、政府的规划、政府的记录及其他工商企业间发生的机会极大。” 从犯罪学角度讲,所谓计算机犯罪是指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包括硬件、软件、数据、网络以及系统的正常运行状态)的完整性、保密性和可用性,或者以计算机为工具或手段,应用计算机技术和知识实施的犯罪行为。计算机(网络)与传统媒体(广播、电视、报纸等)最大的不同点是在传统媒体中无从下手作案的不法分子而在计算机网络中却可轻易找到实施其违法犯罪行为的空间和手段。因此自从计算机网络产生以来,网上违法犯罪行为便相伴而生并与日俱增。网上违法犯罪已经成了现代社会的一个突出的问题,要有效的减少和制止计算机违法犯罪活动,就必须首先认识清楚其产生的根源,这样,才能依法从根本上进行防范和治理。

抢劫罪的辩护要点及其量刑标准

抢劫罪的辩护要点及其量刑标准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立即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是我国刑事法律重点打击的侵犯财产类犯罪。 《刑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百六十七条的第二款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百八十九条规定,聚众“打砸枪”,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除判令退赔外,对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依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由上述法律规定可见,对于抢劫罪,无论从犯罪主体(年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此罪须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还是从处罚烈度上都是非常的严厉。这充分说明了我国与世界大多数国家一样对于抢劫罪这种以抢劫他人钱财为目的并严重侵犯人身安全的暴力型犯罪持坚决严惩的态度。 辩护要点: 一、无罪辩护的情形 1、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案例:刘某为了讨取债务人王某长期拖欠的账款,到王某家中,对王某进行拳打脚踢,王某家人害怕就当场归还了2年前借刘某的3万块钱。因此,该案中刘某只是用不合法的方式取得自己的款项,其不具有抢劫罪的主观故意,不构成抢劫罪。 2、客观上不具有当场性。抢劫罪要求当场使用暴力并当场取得财物。案例:穆某在一公园湖边树下钓鱼,树下另一边的草地上有一对年轻情侣有说有笑的在亲热。穆某由于钓不着鱼很是心烦,于是便拿着一块石头冲着这对情侣过去,吼道,“给我滚,不然我砸碎你的脑袋”。说着就用石头砸了树干,这对情侣惊恐的跑走了。第二天,穆某又去公园钓鱼,在树下捡到了一块手表,穆某知道这是昨天那对年轻人吓跑时落下的,但穆某却非法占为己有,后男青年报警,穆某被指控。本案中穆某不符合抢劫罪犯罪构成的客观条件,不具有当场劫取他人钱财的行为,因此不构成抢劫罪,且穆某案发后归还了手表,应属无罪。

一般逃税罪犯罪构成要件是怎样的

一般逃税罪犯罪构成要件是怎 样的 1、客体上,是对我国税收征收管理秩序的侵犯。 2、客观上,有虚假纳税,逃避缴纳税款的行为。 3、主体上,包括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4、客观上,过失和故意都有可能构成。 一、一般逃税罪犯罪构成要件是怎样的 1、客体要件 逃税罪的客体是指逃税行为侵犯了我国的税收征收管理秩序。 2、客观要件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3、主体要件

本罪的犯罪主体包括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4、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要件是故意和过失。进行虚假纳税申报行为是在故意的心理状态下进行的。不进行纳税申报一般也是故意的行为,有时也存在过失的可能,对于确因疏忽而没有纳税申报,属于漏税,依法补缴即可,其行为不构成犯罪。因此,逃税罪的的主观要件一般是故意。 二、逃税罪的立案标准 1、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的; 2、纳税人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 3、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对于行为人有多次逃税行为的,只要是没有经过处理的,则都可以按照累计数额进行计算。而实践中,逃税行为主要也可以

李文华:司法考试刑法:最新专题《逃税罪》(精)

危害税收征管罪 一、逃税罪 1、主体: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2、定罪的标准: (1纳税人: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 (2扣缴义务人:数额较大。 3、认定中的几个问题: (1纳税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并且接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曾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初犯不罚。 (2使用伪造、变造、盗窃的武装部队车辆号牌,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使用税等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且偷税数额较大的,定逃税罪。(但如果是骗免过路费、过桥费的,定诈骗罪 【2012-2-61】 ①纳税人逃税,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一律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②纳税人逃避追缴欠税,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应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③纳税人以暴力方法拒不缴纳税款,后主动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④扣缴义务人逃税,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上述观点的正误判断,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 第①句正确,第②③④句错误 B. 第①②句正确,第③④句错误 C. 第①③句正确,第②④句错误 D. 第①②③句正确,第④句错误 二、骗取出口退税罪 1、骗取出口退税罪与逃税罪之间的关系。 (1行为人完全没有缴纳税款,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的,成立骗取出口退税罪。 (2已经缴纳了一定的税款,通过欺骗的方式骗回来,成立逃税罪。 (3如果行为人不仅仅骗回了自己已经缴纳的税款,还另外骗取了国家财产的,成立逃税罪与骗取出口退税罪,数罪并罚。 2、骗取出口退税罪的牵连犯。 实施骗取出口退税犯罪,同时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等其它犯罪的,依照刑法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通常情形下,定骗取出口退税罪。 3、国家工作人员参与实施骗取出口退税犯罪活动的,以骗取出口退税罪从重处罚。 三、抗税罪

青少年犯罪原因及预防对策

浅析青少年犯罪的原因及预防对策[内容摘要]近几年来,青少年犯罪呈上升趋势,预防和防止青少年犯罪,是当今世界各国十分重视的一个普遍性社会问题。青少年犯罪是指年龄从14岁至25岁以下的青少年所实施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惩罚性的反社会行为。青少年犯罪并不是一个小问题,它将关系到我们国家的未来,关系到我们国家的生死存亡。我国拥有13亿多人口,年龄在18岁以下的青少年约有3.67亿据统计,在全国3.67 亿青少年学生中,平均每分钟发生一起刑事案件。青少年犯罪总数已经占到了全国刑事犯罪总数的 70%以上,其中十五六岁的少年犯罪案件又占到了青少年犯罪案件总数的 70%;同时,青少年犯罪年龄正不断下降,现在青少年犯罪的平均年 龄只有 15.7 岁。因此,加强青少年预防犯罪工作,有利于推进青少年思想道德建设,同时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青少年犯罪率居高不下,不仅影响到人民群众的安全感,也给青少年自身以及家庭带来巨 大的痛苦。因此,我们要结合地方实际,加强新时期青少年犯罪问题的研究,探索有效的防治措施,对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维护社会稳定必将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近日,西安音乐学院大三学生药家鑫因为一起轻微的交通事故,而将一名撞伤的妇女残忍杀死。时隔不久,同样的案件就在萍乡发生了,3月16日,湘东区发生一起因为轻微的交通事故而致人死亡的案件,其中两人为20岁以下青年,3月24日凌晨,湘东又发一起故意杀人案件,其中4犯罪嫌疑人为未成年人。是什么让这些处在花样年华中的青少年走上歧途?以下我就谈谈青少年犯罪的现状、原因和探讨如何预防青少年犯罪。 一、青少年犯罪的现状 (一)从犯罪性质看,犯罪呈现多样化,以暴力犯罪与侵犯财产犯罪为主。 第一,根据青少年暴力犯罪与侵犯财产犯罪有关数据,暴力犯罪与侵犯财产犯罪从2001年到2003年期间占到青少年犯罪总数的41.67%。第二网络犯罪迅速兴起, 随着计算机信息系统在各个领域的广泛应用和社会经济信息化 进程的加快,针对和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 逐渐兴起,成为新的犯罪形式。 (二)从犯罪形式看,两人以上共同犯罪人数增多。 出现团伙犯罪增多的原因主要是青少年犯罪行为受从众心里的支配

涉税犯罪案件侦查

1、逃税罪的构成要件:一、客体:国家税收征管制度;二、客观方面:A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的B或者扣缴义务人采取上述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三、主体:个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四、主观方面:故意,并且具有谋取非法利益的目的,过失不能构成本罪。 2、逃税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一、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 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的;二、纳税人5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2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种额10%以上的;三、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公安机关立案后在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或者接受行政处罚的,不影响刑事责任的追究。 3、逃税犯罪案件的侦查方法:一、从涉案主体方面展开侦查工作;二、从会计资料方面展 开侦查工作;三、从经济业务各环节方面展开侦查;四、从涉案财产方面展开侦查。4、逃税罪:是指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 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的,或者扣缴义务人采取上述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5、抗税罪;是指违反税收征管法规,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 6、抗税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一、客体:人身财产安全;二、客观方面:以暴力、威胁方法 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抗税罪的前提是行为人依法负有缴纳税款或代扣代缴税额的义务;三、抗税罪的主观方面:故意。 7、抗税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一、造成税务工作人员轻微伤以上的;二、以给税务工作人员 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财产等造成损害为威胁,抗拒缴纳税款的;三、聚众抗拒缴纳税款;四、以其他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 8、抗税犯罪案件的侦查方法:一、迅速赶往现场,进行果断处置:1)解救、保护税务人 员;2)妥善处理群体性抗税案件;3)合理处置抗税分子;4)及时收集相关证据。二、找准突破口,恰当选择侦查途径:1)从犯罪嫌疑人入手;2)从税务人员入手;3)从围观的群众入手。三、运用侦查措施,全面收集抗税证据:1)开展现场勘查;2)讯问犯罪嫌疑人;3)对被害人伤情进行鉴定;4)调取纳税资料,核实征税依据及应纳税额。9、逃避追缴欠税罪:是指纳税人故意违反税收管理法律、法规,欠缴应纳税款,并采取转 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造成国家税收损失,达到法定的数额标准的行为。 10、逃避追缴欠税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一、客体:国家的税收征管制度;二、客观方面: 行为人违反税收法律、法规,欠缴应纳税款,并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逃避追缴,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给国家造成的税收损失数额达到1万元以上的行为; 三、主体:负有纳税义务的人,为特殊主体,不具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不能构成本 罪的主体;四、主观方面:故意,并且具有逃避缴纳应缴税款而非法获利的目的。11、逃避追缴欠税犯罪案件的侦查方法:一、认真审核税务机关移送的材料,查明税务 机关追缴欠税的过程:1)明确犯罪嫌疑人即纳税人的基本情况;2)掌握纳税人欠缴税款的事实;3)了解税务机关已经查证的纳税人逃避追缴欠税的情况;4)了解税务机关采取了哪些追缴措施以及已追缴的税款数额。二、找准突破口,合理选择侦查途径:1)从犯罪嫌疑人的财产入手;2)从知情人员或协作人员入手;3)从犯罪嫌疑人入手。三、侦查的主要方法:1)控制、审讯犯罪嫌疑人及其共犯;2)扣押会计资料等书证,清查银行帐目;3)询问相关知情人,获取案件侦破线索及证人证言;4)搜查、冻结、扣押财

关于抢劫罪加重情节的几点思考(精)

关于抢劫罪加重情节的几点思考 论文关键词:抢劫罪加重情节转化型论文摘要:抢劫罪是一种常见多发罪。本论文对抢劫罪司法认定过程中遇到的诸多问题,特别是对抢劫罪八种加重处罚情节、对携带凶器抢夺和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暴力相威胁的转化问题进行了初步探讨。其中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涉及的八种情节主要是结果加重犯和情节加重犯,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六十九条涉及的是准抢劫犯和转化型抢劫犯类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加重构成的抢劫罪有下列几种情形:⑴入户抢劫;⑵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⑶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⑷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⑸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⑹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⑺持枪抢劫的;⑻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加重构成的抢劫罪又可分为结果加重和情节加重两种情形,抢劫罪的结果加重,是指因抢劫而致人重伤、死亡的犯罪情况,即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⑸项的犯罪情况。抢劫罪的情节加重犯则是指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除第⑸项以外其他7项加重处罚的情况。 转化型抢劫罪涉及到转化前的犯罪行为和转化后行为和转化的条件。转化型抢劫罪主要表现为《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之规定和第二百六十九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的规定。由此可知,转化型抢劫罪分为两类:第一类是携带凶器抢夺转化而成的;第二类是犯盗窃、诈骗、抢夺罪而出于某种目的继续实施特定行为转化而成的。 前言 抢劫罪历来是我国刑法打击的重点之一,本文着重对抢劫罪的加重情节进行了分析,从各个加重情节中争议较多的问题入手,对一些认定加重情节的关键词语进行了明确的解释,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用具体的事例阐述了抢劫罪的各个加重情节。本文从司实践出发,根据刑法学有关理论,结合有关学者的观点,将重就抢劫罪的加重情节的有关情节,作一个论述,谈一些看法,以期有益于司法实践的准确适用。 1.引言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了抢劫罪的八种法定加重情节,它们既有因情节加重的,也有因结果加重的。对于这些加重的犯罪,我国刑法规定了比一般的抢劫犯罪处罚更加严厉,体现了这八种情节对社会的危害性和依法惩处的重要性。本文深入探讨了这八种情节的具体认定。并对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六十九条涉及的准抢劫罪和转化型抢劫罪两种类型进行了论述。

论女性犯罪的原因及预防

论女性犯罪的特点、原因及预防对策[摘要]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女性越来越多的参与到社会生活中去,女性犯罪也随之呈现出不断上升和蔓延的趋势。女性犯罪问题是当代社会学中一个亟待深入研究的课题。当代社会女性犯罪问题有其自身的特点、成因以及预防与救助措施。客观系统地分析当代社会女性犯罪问题的特点、成因,并针对性地提出预防女性犯罪的对策,对保护女性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女性犯罪;特征;原因;对策 自从有犯罪现象以来,男性一直都是犯罪成员的主体,女性只占相对较低的比率。但近年来,女性犯罪的绝对数量和相对比率都在以不可忽视的速度逐年递增。女性是家庭的纽带,女性犯罪对家庭乃至社会的影响是长期巨大的。日本犯罪学家斋滕近子在1981年指出:日本这个犯罪率低、结构严密的社会制度是基于一种强有力的母子关系。日本的女性视丈夫为她们自己的“大孩子”,而且非常巧妙地让丈夫自己感到这是他所心甘情愿的。事实上,日本之所以能使犯罪率保持很低的情况下发展成为一个发达的工业国家,其重要原因之一是日本妇女间接地发挥了她们对犯罪的监督作用。[1]当前我国女性犯罪不断上升发展之态势对整个社会稳定来说无疑是个危险的信号,由此可能带来各种各样的社会问题,冲击社会链条的各个环节。因此,研究探讨女性犯罪问题及其预防对策,对家庭和社会稳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我国女性犯罪的现状与特点 (一)我国女性犯罪的现状 据有关部门统计,50至60年代我国女性犯罪占犯罪总数的比例为1%-3%,

70年代约占7%,80年代初为9%-10%,80年代中期达到12%,90年代以后上升到20%左右,有个别地区甚至增长到了30%左右。可见,近年女性犯罪同五、六十年代初期比较,已增加了近10倍。而且,女性犯罪的增长率明显超过了男性。资料显示,从1997年底至2002年底的5年时间,全国在押女犯人数净增万名,平均每年增加13%,大大超过了在押犯的平均增长数。从总体上说,女性犯罪无论在相对数量还是在绝对数量上都呈上升趋势。据犯罪学专家康树华教授预测,今后几十年内,我国女性犯罪还会继续上升,可能维持在20%以上。 (二)我国女性犯罪的特点 1、被动性 封建意识、男权主义仍然在现实社会中存在,家庭暴力还很多,不少妇女不堪忍受虐待,但不会正确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最终铤而走险,走上犯罪之路。女性犯罪有相当比例属于“逼近犯罪”、“情面犯罪”,而积极主动实施犯罪的比例相对较小。据调查显示,女性犯罪案件中,80%属于被动性犯罪,是由于受到伤害、欺骗、盲从而犯罪。女性贪污犯罪的案件中,90%的女性都不是单位主要负责人而是会计或出纳,出于对领导的盲从,或者是来自于领导的压力,而被动的成为领导实施不法行为的工具。 2、依赖性 女性因其生理特点因素,体力不如男性,加之女性固有的依附心理,使得她们实施犯罪行为时经常依附男性或犯罪团伙,而女性团伙犯罪也多与男性纠结,且大多处于胁从或配角地位。如在一些贩卖假币团伙中,女性往往充当配角。

探讨税务机关在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中应注意的问题

安徽地税稽查信息 2017年第21期 (总第344期)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2017年9月15日 探讨税务机关在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中应注意的问题 【基本案情】 2015年7月,接群众举报,马鞍山市地税局稽查局对某房地产公司2011年至2014年度涉税情况进行专案检查。检查中发现该房地产公司存在大量虚开发票列支成本行为,稽查局立即将该公司以虚开发票涉嫌犯罪移送公安机关。同时税务稽查人员对该公司虚开发票偷税情况进行核查,确定该公司虚开发票14份,金额5400万元,造成少缴税款602万元。2016年3月将案件提交市局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委员会提出该案件涉及司法处理,暂时中止,待司法案件处理后再继续审理执行。2016年9月,该案经法院审理判决该房地产公司及两名被告人犯虚开发票罪,对被告单位判处罚金20万元,对两名被告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017年3月,经市局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决定,对该单位采取虚开发票多列成本少缴税款及滞纳金予以追缴,鉴于法院对该单位虚开发票犯罪行为处以罚金20万元并对涉案当事人分别处以罚金和人身罚,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法理评析】 一、本案税务机关应该以什么罪名移送公安机关 《刑法》中有虚开发票罪和逃税罪两项罪名。该案房地产公司虚开发票,其本意就是要达到多列成本,少缴税款的目的。虚开发票是手段行为,逃税是目的行为,虽然违反了两项罪名,但两者是牵连关系,刑法属于同一违法行为的两个阶段,刑罚处断时按照责一重罪进行处罚。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一条逃税罪和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发票罪的处罚规定,逃税罪处罚要重于虚开发票罪,应按逃税罪进行处罚。根据《税收征管法》地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可以明确该房地产公司行为是偷税行为。故从《刑法》和《税收征管法》看出本案以逃避缴纳税款罪移送更为合适。 二、本案税务机关应该什么时间移送公安机关。 涉嫌虚开发票罪移送公安机关的时点。我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2001年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也指出:“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依照本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以虚开发票犯罪移送公安机关的时间,为行政机关有证据认为涉税违法行为可能涉嫌构成犯罪的时点。 涉嫌逃税罪移送公安机关的时点。《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逃税罪的客观构成要件必须为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款达一定比例的行为或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两次以上的行政处罚的行为。对于首次偷税行为,如果纳税人已经按照税务机关处理、处罚决定,按时足额缴纳应补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则不符合追究刑事责任的要件。因此,在程序上,逃税罪属于法律特别规定的行政处罚前置于刑事处罚的罪名。该案要以逃避缴纳税款罪移送公安机关,必须要在税务稽查机关认定税收违法事实,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并执行完毕后,根据犯罪构成要件,决定是否移送,否则公安机关不具备刑事立案的条件。 三、案件移送“三个阶段”税务机关如何行使行政处罚权。 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之前,税务机关有权进行行政处罚。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十一条第二、三款的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前已经作出的警告,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的行

抢劫罪量刑标准

抢劫罪量刑标准 一、量刑基准的确定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基准] 抢劫一次,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四年。 抢劫二次,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年。 抢劫取得财物,数额超过2000元,基准刑增加六个月;每增加数额1500元,基准刑增加六个月。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量刑基准]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一年: 1、入户抢劫的; 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3、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4、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5、抢劫致人重伤的; 6、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7、持枪抢劫的; 8、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多次抢劫并且数额巨大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二年。 入户抢劫并且数额巨大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二年。 除上述情形外,同时具有两种以上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情形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三年。 抢劫取得财物数额巨大,超过1万元以上的,每增加5万元,基准刑增加一年。 抢劫多次,次数超过6次的,基准刑增加一年;次数超过10次的,基准刑增加一年六个月。

具有以下情节的,基准刑为无期徒刑: 1、抢劫致人重伤,且造成被害人6级以上(含6级)严重伤残的; 2、抢劫致二人以上重伤的; 3、同时具有两种以上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情形的,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4、同时具有三种以上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情形的; 5、抢劫数额达20万元以上,且同时具有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之一(不含多次)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二、分格原则 基准刑为有期徒刑的,量刑格均为6个月。 三、量刑情节的适用 [从重情节]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2-3个量刑格内从重处罚: (1)在遭受灾害时实施抢劫的; (2)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聚众“打砸抢”,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首要分子,以抢劫罪论处的。 2、绑架过程中又当场劫取被害人随身携带财物,同时触犯绑架罪与抢劫罪,若择一重罪以抢劫罪论处的,可以在2-3个量刑格内从重处罚。 3、以违禁品为目标实施抢劫,劫得的违禁品达到非法持有该违禁品应予追诉的数量标准的,可以在1-3个量刑格内从重处罚。 4、抢劫致人轻微伤的,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可以在1个量刑格内从重处罚;抢劫致人轻伤的,每增加一人,可以在1-2个量刑格内从重处罚;抢劫致人伤残的,每增加一人,可以在1-3个量刑格内从重处罚。麻醉抢劫对人身体造成伤害的,每增加一人,可以在1个量刑格内从重处罚。(以上若有重叠,则选择一个较重的幅度,不重复计算。) 5、持械抢劫的,可以在2-3个量刑格内从重处罚。 6、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1-2个量刑格内从重处罚:

税收犯罪的司法解释

税收犯罪的司法解释 2002年1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年11月7日起施行)为依法惩处偷税、抗税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纳税人实施下列行为之一,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一)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二)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三)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纳税;(四)进行虚假纳税申报;(五)缴纳税款后,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所缴纳的税款。 扣缴义务人实施前款行为之一,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且占应缴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扣缴义务人书面承诺代纳税人支付税款的,应当认定扣缴义务人“已扣、已收税款”。 实施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行为,偷税数额在五万元以下,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以前已经足额补缴应纳税款和滞纳金,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第二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用于记帐的发票等原始凭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记帐凭证的行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一)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已经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或者扣缴税款登记的;(二)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经税务机关依法书面通知其申报的;(三)尚未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扣缴税款登记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经税务机关依法书面通知其申报的。 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虚假的纳税申报”,是指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报送虚假的纳税申报表、财务报表、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或者其他纳税申报资料,如提供虚假申请,编造减税、免税、抵税、先征收后退还税款等虚假资料等。 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未经处理”,是指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在五年内多次实施偷税行为,但每次偷税数额均未达到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构成犯罪的数额标准,且未受行政处罚的情形。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同一偷税犯罪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又被移送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依法定罪并判处罚金的,行政罚款折抵罚金。 第三条偷税数额,是指在确定的纳税期间,不缴或者少缴各税种税款的总额。 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比,是指一个纳税年度中的各税种偷税总额与该纳税年度应纳税总额的比例。不按纳税年度确定纳税期的其他纳税人,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比,按照行为人最后一次偷税行为发生之日前一年中各税种偷税总额与该年纳税总额的比例确定。纳税义务存续期间不足一个纳税年度的,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比,按照各税种偷税总额与实际发生纳税义务期间应当缴纳税款总额的比例确定。 偷税行为跨越若干个纳税年度,只要其中一个纳税年度的偷税数额及百分比达到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标准,即构成偷税罪。各纳税年度的偷税数额应当累计计算,偷税百分比应当按照最高的百分比确定。 第四条两年内因偷税受过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且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当以偷税罪定罪处罚。 第五条实施抗税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一)聚众抗税的首要分子;(二)抗税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三)多次抗税的;(四)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五)具有其他严重情节。 第六条实施抗税行为致人重伤、死亡,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分别依照刑

过失造成少缴税款案解析

过失造成少缴税款案解析 【由普金网整理提供】 案情简介: A公司注册地址位于江西省南昌市,注册资本2000万元,成立时间为2008年2月,主要经营机械零部件贸易。公司成立以后,营业额逐年增长,至2012年达到40,000万元。为整合资源、减轻公司财务部门工作量,自2009年8月起,A公司聘请M事务所代理进行纳税申报。2011年,M事务所在为A公司进行网上申报时,由于输入错误,少申报应纳增值税约500万元。A公司及M事务所事后均未发现这一失误。2013年8月,公安部门到A公司调查,称A公司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逃避缴纳税款,已构成逃税罪。A公司了解相关情况后,认为其少申报税款系由M事务所的工作失误造成。直至公安机关对A公司进行调查,A公司完全不知情。A公司在主观上并没有逃避缴纳税款的目的,不应承担刑事责任。由于承担刑事责任将为A公司的发展造成重创,并严重影响A公司的企业形象,公司管理层高度重视本次涉税争议的处理。在此背景下,A公司聘请华税为专项咨询顾问。 华税以和讯税务专栏身份认为,A公司虽然少缴税款,但因其不具有逃避缴纳税款的故意,亦未实施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的行为,不应承担刑事责任。经过与公安部门及检查机关的积极沟通,检查机关最终采纳了我们的意见,没有对A公司提起公诉。 一、构成逃税罪,主观上应当具有故意 1. 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均可构成逃税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构成逃税罪的犯罪行为是“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属于复合行为。其中,手段行为是“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目的行为是“逃避缴纳税”。虽然刑法没有明确规定构成逃税罪应当具有故意,但从上述对目的行为的规定来看,构成逃税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 在刑法领域,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对于间接故意是否可以构成逃税罪,理论界的观点不一。有观点认为,行为人采取了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可以

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及预防措施

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及预防措施 近年来,随着我国法治社会建设的日益完善,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初步形成,法律法规逐步健全,我国公民法律素质得到了明显的提高,社会秩序井然有序,但是在看到法治建设取得成效的同时我们也应该认识到目前社会仍存在一系列的问题,比如未成年人犯罪现象日益严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统计,2005年全国法院判处未成年罪犯82692人,占当年全部刑事罪犯总数的9.81%。未成年人犯罪居高不下,对维护稳定工作提出了严峻挑战。我们只有认真分析未成年人犯罪现象的现状、特点和成因,才能制定出科学的预防、控制未成年人犯罪的实施措施,从而保障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保障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为和谐社会构建,为法治国家建设保驾护航。 一、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分析 任何现象的产生和存在都有其特定的原因和条件。作为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未成年人犯罪也不例外。制约和决定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多种多样,错综复杂。探究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是预防和控制未成年人犯罪的前提条件和必要途径。 (一)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观原因分析 1、精力过剩与调节能力低的矛盾 未成年人生理机能迅速发育,使他们的活动量增大,日常学习生活之余仍有大量过剩的精力和体力,但是由于他们心理水平的提高相对缓慢,缺乏足够的调节和控制过剩精力的能力。因此,过剩的精力常常用之不当,在外界不良因素的影响下,往往将过剩的精力用于抢劫、强奸等暴力性的犯罪活动中。 2、兴奋性高和控制力低的矛盾 由于未成年人腺体的发育,内分泌非常旺盛,大脑常常处于兴奋的状态,导致他们的情绪兴奋性高容易冲动,但是由于他们的大脑皮质尚未成熟,自我控制能力欠缺,容易出现冲动性和情景性犯罪。

税务稽查业务基础题库 刑法、司法解释专题

税务稽查业务基础题库 刑法、司法解释专题 一、单项选择题 1.下列选项中,不属于刑法规定的主刑的是() A.有期徒刑 B.无期徒刑 C.没收财产 D.拘役 参考答案:C 答案解析:刑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没收财产属于附加刑。 2.根据刑法规定在不涉及数罪并罚的情况下,拘役的期限为() A.十五日以上六个月以下 B.十五日以上一年以下 C.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D.一个月以上一年以下 参考答案:C 答案解析:根据刑法第四十三条,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3.在下列涉税犯罪行为中,不能由单位构成犯罪的是() A.逃税罪 B.抗税罪 C.逃避追缴欠税罪 B.非法出售发票罪 参考答案:B 答案解析:刑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对单位犯危害税收征管罪的处罚进行了规定,明确单位犯逃税罪、逃避追缴欠税罪、非法出售发票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照各罪的规定处罚。 4. 逃税罪的犯罪主体是()。

A.其他当事人 B.纳税人 C.扣缴义务人 D.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参考答案:D 答案解析: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了纳税人构成逃税罪的情形,第二款规定了扣缴义务人构成逃税罪的情形。 5. 根据刑法规定,下列有关逃税罪构成要件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犯罪主体必须是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 B.客观方面必须是纳税人因逃避缴纳税款被税务机关处罚2次以上又逃避缴纳税款 C.纳税人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必须达到10万元以上 D.行为人主观方面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参考答案:A 答案解析: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一条,逃税罪的主体为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客观方面表现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行为,主观方面为故意。 6. 逃税罪的最轻主刑刑罚是()。 A.罚金 B.拘役 C.有期徒刑 D.无期徒刑 参考答案:B 答案解析: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其最低的主刑为拘役。 7. 某外贸企业假报出口,共骗取出口退税款15万元。经查,该企业只交税7万元,则该企业的行为构成()。 A.骗取出口退税罪和逃税罪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能否构成转化型抢劫罪的主体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能否构成转化型抢劫罪的主体 [案情] 20XX年3月14日晚9时许,被告人郭某(15岁)携带作案工具螺丝刀,窜到福建省顺昌县某小区2号楼504室,用作案工具撬开防盗进入室内,并撬开卧室大衣橱抽屉锁,取出项链、手镯等黄金饰品(价值人民币12535元)装入口袋。当被告人郭某正欲逃离时,被害人陈某携幼子返回家中。郭某即蒙面从卧室冲出,持刀威胁被害人“不要喊!”,后迅速逃离现场。 [分歧] 公诉机关以被告人郭某犯抢劫罪提起公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由于郭某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故对其行为应如何处理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郭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理由是:1、郭某未满16周岁,不符合转化型抢劫罪的主体要求。刑法第269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26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由此可见,构成转化型抢劫罪的前提是犯盗窃、抢夺、诈骗罪。而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的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应当负刑事责任的八类犯罪中并未包括盗窃罪。因此,郭某的行为不符合盗窃罪的主体,也不能成为转化型抢劫罪的主体。 第二种意见认为,郭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理由是:1、刑法第17条第2款所规定的抢劫罪应包括转化型抢劫罪的情形;2、构成转化型抢劫罪的前提并非必须构成盗窃、抢夺、诈骗罪。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即郭某的行为构成转化型抢劫,应认定为抢劫罪。理由是: 1、刑法第17条第2款所称的抢劫既包括刑法第263条典型的抢劫,也包括刑法第269条的转化型抢劫。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关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承担刑事责任范围问题的答复意见》规定: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的八种犯罪,是指具体犯罪行为而不是指具体的罪名;对于刑法第17条中规定的“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是指只要故意实施了杀人、伤害行为并且造成了致人重伤、死亡后果的,都应负刑事责任,而不是指只有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才负刑事责任。据此,可以理解为只要行为符合“八类犯罪”特征的,均构成犯罪。根据上述立法解释的精神,刑法第17条第2款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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