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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发200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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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发【2008】42号文件

人社部发【2008】42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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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

2

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

3

人社部发〔2008〕42号

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劳动保障厅(局)、民政厅(局)、5

财政厅(局),新疆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民政局、财政局,6

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7

经研究,现就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8

发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9

一、关于一次性抚恤金(工亡补助金)标准

10

(一)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11

性抚恤金标准和计发办法,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12

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13

[2007]64号)的规定执行。

14

(二)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15

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

16

[2005]36号)规定,参加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17

属于因工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按当地工伤保险规定执行。

18

(三)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19

员,属于病故的,一次性抚恤待遇仍按当地规定执行。

20

(四)除上述情况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1

恤金标准,从2004年10月1日起调整为: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 2

个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3

本离退休费。烈士的抚恤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

发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按5

原渠道解决。

6

二、关于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

7

从2006年7月1日起,执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8

次性抚恤金的,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基数调整为:

9

(一)工作人员。计发基数为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工资,即岗位10

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

11

(二)离退休人员。计发基数为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享受的基本离退12

休费,即离退休时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和离退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13

加的基本离退休费之和。

14

(三)退职人员。按照《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15

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16

知》(国发[1978]104号)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计发基数为本17

人基本退职生活费,即退职时计发的基本退职生活费和退职后历次按18

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退职生活费之和。

19

(四)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驻外非外交人员和港澳地区内派人员中20

原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计发基数为本人国内(内地)基本工资。

21

本《通知》下发后,《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工资制度改革后事业单位1

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计发问题的通知》(人薪发[1994]48 2

号)即行废止。

3

本《通知》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4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6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7

二〇〇八年六月十八日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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