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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违法违纪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

计划生育违法违纪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

计划生育违法违纪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了鼓励、调动和保护广大人民群众参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主动性、积极性,有效预防和制止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进一步巩固和发展党员干部计划生育登记建制工作成果,完善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国务院颁发的《信访条例》和国家监察部颁发的《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法。

第二条举报对象和内容

举报对象为我省区域内各级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

有奖举报内容为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下列事项:

(一)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生育或收养(抱养)子女,未主动申报的;

(二)在再生育审批、计划生育奖励政策兑现、违法违纪生育查处工作中弄虚作假的;

(三)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非法实行中期以上非医学需要的终止妊娠手术的;

(四)施行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五)虚报、瞒报、伪造、篡改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

(六)截留、挪用、贪污、私分计划生育经费、社会抚养费的;

(七)违反规定发展超生人员为共产党员和提拔任用违法违纪超生干部或违规录用、聘用超生人员为国家工作人员的;

(八)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廉洁从政有关规定,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以权谋私,或侵害群众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

第三条举报方式

举报人可以采取书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当面陈述或者举报人认为方便的其他方式进行举报。

举报人举报时应尽可能地向受理举报的部门提供被举报人的详细情况:姓名、性别、职务、家庭住址、工作单位、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具体时间、地点、见证人等基本事实、相关证明材料或重要证据及其调查线索,并留存复印件作为兑奖必要依据(当面陈述和匿名举报的除外)。

举报人举报时应注明本人的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家庭住址、联系电话等有关情况。

尊重举报人意愿受理匿名举报。举报人可将本人举报信自编一个五位数的代码和一个六位数的兑奖密码,并妥善保存。

举报人要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本着既对国家和人民负责,又对被举报人负责的态度,实事求是地反映问题,不得捕风捉影、胡编滥造,更不得恶意举报。

第四条受理程序

(一)举报受理。有奖举报案件的受理实行分级负责制: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受理涉及我省县处级正职以上国家工作人员的举报案件;市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受理涉及辖区内乡科级正职以上国家工作人员的举报案件;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受理辖区内除上述人员之外的举报案件。

有奖举报的受理由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确定专人负责。

举报信函和举报材料由专人负责拆阅,逐件登记;受理口头举报,应当将举报情况写成笔录,并向举报人宣读或者交举报人阅读,经确认无误后,由举报人签名或者盖章;受理电话举报,应当细心接听,询问清楚,如实记录。

举报案件不属于本行政机关管辖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转送,并及时通知举报人。

对举报事实及调查线索基本清楚的案件,应在接到举报后3个工作日内立案。

(二)调查取证。按“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自立案之日起15日内,受理举报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会同同级纪检监察部门或组织、人事等相关部门组成调查小组,进行调查取证。

案件调查要注重实事求是,不得道听途说,在了解、掌握案件真实情况的同时作好笔录和材料取证,确保事实清楚。

(三)案件查办。举报案件一经查实,受理举报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依据有关规定提出处理建议,并将调查取证结论及其处理建议送达被举报人的单位或具有管辖权的部门查办。各查办单位或部门应在30日内书面反馈查办结果。对查办不力或不予查办,引起群众重复上访或越级上访的案件,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将会同相关部门或责成市级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对查办不力或行政不作为的单位或部门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或“一票否决”,并纳入年度目标管理责任制内容进行考核。

(四)信息反馈。举报案件的调查结果无论属实与否,都要向举报人反馈情况,包括调查属实的处理情况,并对举报属实的举报人履行奖励手续。

(五)归档封存。对办结的举报案件的原始资料,严格按照档案管理规定,一律密封加盖密封章存档,未经领导批准任何人不得调阅。

第五条奖励标准

举报案件经查证属实的,按照下列标准对署有真实姓名、身份证明、单位或住址的举报人,或留有举报密码,并愿意凭有效身份证明领取奖励的匿名举报人进行奖励。

(一)举报内容为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所列第一、第二、第五、第七、第八项的,奖励举报人1000元;

(二)举报内容为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所列第三、第四项的,奖励举报人2000元。

(三)举报内容为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所列第六项“截留、挪用计划生育经费、社会抚养费”的,奖励举报人1000元;举报内容为“贪污、私分计划生育经费、社会抚养费”的,奖励举报人相当于被举报人涉案金额3--5%的奖励金。但奖励金额起点不低于1000元,最高不超过20000元。

(四)对有特别重大贡献的举报有功人员,在给予物质奖励的同时,根据不同情况和举报人意愿,以颁发奖励证书或通报表彰等形式给予一定的精神奖励。

第六条对多人先后举报同一案件的,按一案一奖,对第一举报人给予奖励(来信以邮戳为准,来访以登记为准,电话以通话日期和时间为准);若其他举报人提供的线索更为详细,对案件查处工作起到重要作用,在案件查结后,酌情给予奖励。两人以上联名举报的,经查实后,奖励参与举报的全体人员,奖金按奖励标准和举报人数的平均数发放。

举报事实已经被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发现掌握并查处,或者正在立案查处的,或者被举报人在计划生育登记建制和城镇违法生育专项治理行动中已如实登记申报且有组织结论的,不予奖励。

第七条奖励程序

(一)受理举报的部门会同办案单位提出奖励申请,报当地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核实签署意见,填写《举报人员奖励审批表》(见附件一)。

(二)市、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报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同时附结案报告、被举报对象的处理文书。

(三)提出奖励申请的部门填制《举报人员奖励通知书》(见附件二),并送达拟奖励的举报人。

(四)举报人收到《举报人员奖励通知书》后,持通知书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下达通知书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领取奖金。为了方便举报人,也可将兑现奖金用密码汇入举报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第八条受奖励的举报人员,自收到《举报人员奖励通知书》之日起,三个月内未领取奖励金的,视为自动放弃享受奖励金。

第九条举报县处级正职以上国家工作人员和省直机关国家工作人员的,经查实结案后,由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进行奖励;举报乡科级正职以上国家工作人员和市直机关国家工作人员的,经查实结案后,由市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进行奖励;举报除上述人员之外的其他人员的,经查实结案后,由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进行奖励。

奖励经费从财政返还的社会抚养费中列支。

第十条举报案件查结后,应按干部管理权限同时抄报有管理权的纪检、组织、监察、人事部门备案,并落实相应限制及处分事项。

第十一条对举报人员的保密制度

(一)对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有关情况及举报内容必须严格保密,举报材料列入密件管理。

(二)严禁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单位、被举报人。

(三)接受举报人举报或向举报人核查情况时,应当在做好保密工作、不暴露举报人身份的情况下进行。

(四)宣传报道和对举报人员的奖励,除征得举报人的同意外,不得公开举报人员的姓名、工作单位等相关信息。

(五)对违反保密规定的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或者以举报为名制造事端,干扰人口和计划生育正常工作秩序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对举报的案件不得推诿、扯皮。接到举报必须认真受理,按照《信访条例》和有关政策规定查处。对于不认真受理或受理后不及时查处,以及有关人员泄露举报情况,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要通过多种形式和途径广泛深入地宣传本办法,使有奖举报制度家喻户晓。同时在所辖区域内公布举报方式。

山西省人口计生委举报方式:

邮箱:sxjswzlb@https://www.wendangku.net/doc/df17080480.html,

举报电话:0351-*******、7596162

举报信箱设在太原市长风街7号人口大楼一层大厅。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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