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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考试复习资料完善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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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复习资料

一、法条

二、国际私法的概念和渊源(名解,简答)

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事关系为调整对象,以确定外国人民事地位为前提,以解决法律冲突问题为核心,由法律适用规范、规定外国人民事地位规范、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和国际商事仲裁规范组成的一个独立的部门法。

法律渊源(sources of law),通常是指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即哪些法律形态可以确立法律规范。

国际私法的渊源,是指国际私法规范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下列四种:

(一)、国内立法

国际私法规范最早是在国内立法(Domestic Legislation)中形成的。国内立法中的国际私法规范有以下几类:

1、确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规范

2、法律适用规范(冲突规范)

3、国内法专用实体规范

4、国内法中处理涉外民事诉讼的程序规范

(二)、国内判例 Judicial Precedence

英、美等国,以判例确立法律规范,因此,判例也是它们国际私法的渊源。这些国家的判例繁多而且复杂,其系统整理和汇集工作,一般是由国际私法学者和学术机构来完成的。

(三)、国际条约

国际条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是主权国家之间缔结的关于确定、变更或终止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目前世界上确立国际私法规范的国际条约,大体上可分成以下几类:

1、关于外国人法律地位的条约,如1928年拉美21国关于外国人法律地位公约。

2、关于涉外所有权的条约。如各种国际投资保护协定。

3、国际贸易条约。如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4、国际运输条约。如1924年《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海牙规则)。

5、海事条约。如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

6、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条约。如1883年《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7、婚姻、家庭、继承条约。如1988年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制定的《死亡人继承准据法公约》。

8、国际民事诉讼和国际商事仲裁条约。如1965年《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

书公约》,1958年《关于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

(四)、国际惯例

国际惯例(International Usage)是在国际交往中经过反复实践所形成的公认的行为规则,起着类似于法律规范的作用。国际私法中的国际惯例,主要是国际贸易惯例。国际贸易惯例作为国际私法的渊源,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1、这种惯例必须在长期的实践中连续有效,并具有确定的内容,也就是说它应具备三种性质:客观性、

有效性、确定性。

2、国际贸易惯例对某国或某项法律关系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必须经当事国或当事人明示或默示承认。

也就是说,国际贸易惯例并不对国际贸易关系自动生效,需要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选择某项惯例,

它才发生约束力。

不包括权威学说作为国际私法渊源的问题

西方有一些学者把权威学者的学说作为国际私法的重要渊源,则有欠妥当。

三、冲突规范的定义、结构和种类(名解)

冲突规范:是由国内法或国际条约规定的,指明某一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应适用何国法律来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

特点:

1、冲突规范不同于一般的实体法规范,它是法律适用规范。

2、冲突规范不同于一般的诉讼法规范,它不确定诉讼关系当事人之间以及他们与法院之间的诉讼关系。

3、冲突规范需要与其所指引的某实体规范相结合,才能最终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4、冲突规范的结构不同于一般的法律规范。

冲突规范的结构

1 、范围所谓范围,是指某一条冲突规范所调整的民事法律关系或所解决的法律问题的类别。

“继承”问题就是范围。

2、系属所谓系属,是规定冲突规范中范围所应适用的法律的部分。

如“合同效力适用合同缔结地法”这一冲突规范,合同效力是它的“范围”部分,“适用合同缔结地法”是它的“系属”部分。

3、关联词冲突规范中一定包含着一个关联词,如“依”、“适用”、“选择”、“由”等,通过这些关联词把范围里的法律关系与其应该适用的法律紧密联系在一起。

4、连结点冲突规范的系属中包含一个很重要的部分,是系属中据以联系和确定应予适用的法律客观标志部分

如“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这条冲突规范就是以“不动产所在地”作为不动产所有权法律关系适用法律的连结点。

5.系属公式是指国际私法中某些常见的,固定的,一般形式的双边冲突规范的系属之表述方式。

常用的系属公式有:

1、属人法——属人法(lex personalis),是以法律关系当事人的国籍、住所或惯常居所作为连结点的一个系属公式。

属人法这一系属公式一般用来作为解决人的身份、能力、亲属、继承关系等方面的民事法律冲突的标准。由于各国对属人法连结点分别理解为住所地或国籍,故属人法有本国法(1ex patriae)和住所地法(1ex domicilii)之分。

本国法,指自然人或法人国籍所属国家的法律,即国籍国法,此观点为大陆法系各国所采用;

住所地法,指自然人或法人住所所在地国家的法律,这是以英美为代表的普通法系国家的观点。

为了调和两大法系在属人法上的矛盾,现在常常用惯常居所地法来代替住所地法或本国法作为属人法。

2、物之所在地法——物之所在地法(1ex rei sitae或lex situs),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标的物所在国家的法律,它常用来解决有关物权,特别是不动产物权的法律冲突问题。

3、行为地法——行为地法(1ex loci actus),是指当事人的法律行为或非法行为发生地所属法域的法律,它起源于“场所支配行为”(locus regit actum)这一法律古谚。它主要是用来解决行为方式法律冲突的一项原则。

由于法律行为的多样性,行为地法又派生出下列一些系属公式:

(1)合同缔结地法(1ex loci contractus)

(2)合同履行地法(lex loci solutionis)

(3)婚姻缔结地法(lex loci celebrationis)

(4)侵权行为地法(1ex loci delicti)

4、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律——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律(1ex voluntatis),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按其意愿自主选择的那个法域的法律。

这种作法又叫做当事人“意思自治”(autonomy of will或1’autonomie de la volonte)。它主要用来解决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

5、法院地法——法院地法(1ex fori),是审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法院所在地国家的法律。它常用来解决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方面的法律冲突。

6、旗国法——旗国法(1aw of the flag),就是旗帜所属国家的法律,它常用来解决船舶、航空器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纠纷时的法律冲突问题。

7、最密切联系地法——最密切联系地法(law of the place of the most significant relationship),是与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地方的法律。

冲突规范的类型

(一)单边冲突规范

所谓单边冲突规范(unilateral conflict rules),是指直接规定适用某个具体国家法律的冲突规范。(二)双边冲突规范

所谓双边冲突规范(bilateral conflict rules,all-sided conflict rules),是指其系属并不直接规定适用内国法或外国法,而只抽象的规定一个可推定的系属,根据此系属,再结合实际情况去寻找应适用某一法律的冲突规范。

双边冲突规范在各国国际私法立法中是最常用的冲突规范。

(三)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

所谓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double rules for regulating the conflict of laws),是指其系属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连结点,并且同时适用于某一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冲突规范。

(四)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

两个或两上以上的连结点,但只选择其中之一来调整有关的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冲突规范。根据选择的方式,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又可以分为两种:

1、无条件的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

2、有条件的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

四、反致、转致、间接反致(名解)

广义的反致:法院根据本国冲突规范的援引,在确定准据法的过程中,没有援用外国的实体法,而接受了外国冲突规范的援引,最终适用了本国的实体法或其他国家的实体法,处理案件的法律适用。

反致:指对于某一涉外民事案件法院按照自己得冲突规范本应该使用外国法,而该外国法律的冲突规范却指定适用法院地法,法院结果适用了法院地国的实体法。

甲国→→乙国→→甲国

转致:指对于某一涉外民事案件,甲国法院按照自己的冲突规范本应适用乙国法,而乙国的冲突规范指定适用丙国法,甲国法院因此适用了丙国实体法。

甲国→→乙国→→丙国

间接反致:指对于某一涉外民事案件,甲国法院依自己的冲突规范应适用乙国法,依乙国的冲突规范又应适用丙国法,而依丙国的冲突规范却应适用甲国法,甲国法院因此适用自己的实体法作为准据法。

甲国→→乙国→→丙国→→甲国

五、法律规避(名解)

法律规避:又称法律欺诈,指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为逃避本来应适用于他们之间民商事关系的实体法,通过故意制造条件,改变冲突规范的连接点的方法,避开应适用的准据法,而适用了对他们有利的另一国的实体法的行为。

六、公共秩序保留(名解)

公共秩序保留:是指当一国法院在处理某国际民商事案件时,根据内国冲突规范的援引,本应适用被援引的外国法,但以被援引的外国法违背了法院地国家(内国)的公共秩序,因而该国法院排除或拒绝使用被援引的外国法。

七.识别(名解)

1.概念:识别是指咋适用冲突规范时,依据一定法律观念,对涉外民事案件所涉及的事实或问题进行定性或分类,将其纳入特定的法律范畴,从而具体确定应适用的冲突规范和援引的某国实体法,并对有关的冲突规范进行解释的认识活动过程。

2.作用:(1)在于保障法院在审理国际民商事案件时正确适用冲突规范,正确确定适用于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准据法;

(2)限制和解释内国冲突规范,从而限制和排除有关外国法适用的作用。

八:外国法内容的查明(名解)

1.概念:又称外国法的确定,指一国法院在审理国际民商事案件时,当内国冲突规范指向适用某一外国法时,如何确定和证明该国法对这一特定问题的规定。

采用认定事实的程序还是采用适用法律的程序来确定该外国法。

2.、外国法内容查明的一般方法

(1)把外国法看成是“事实”,由当事人负举证责任。

(2)把外国法看成是“事实”,原则上由当事人负责举证,但法官也可以直接认定。

(3)把外国法看作是“法律”,由法官负有对外国法内容查明的责任,而当事人无需举证。

(4)对外国法内容的查明,原则上应由法官负责,但当事人也应负担协助的责任。

3.我国规定:我国将依自己的冲突法援引的外国法也视为法律,法官有依职权查明的责任。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民法通则》的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了我国的查明外国法的方法,即依法应当适用的外国法律,法官可以通过下列途径查明:(1)由当事人提供;(2)由与我国订立司法协助协定的缔约对方的中央机关提供;(3)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提供;(4)由该国驻我国使领馆提供;(5)由中外法律专家提供。

3.外国法无法查明的解决办法:

(1)以法院地法代替适用的外国法。

(2)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或抗辩请求。

4.我国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如果出现适用外国法的错误,允许当事人提起上诉并通过上诉程序纠正错误,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九,准据法(名解)

1.概念;被冲突规范援引的,用来确定涉外民商事关系当事人之间具体权利义务关系的某国实体法。

是国际私法特有的概念。

2.准据法具有如下特点:

(1)、准据法必须是经过冲突规范所援引的法律。

(2)、准据法是能够具体确定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的实体法。

(3)、准据法一般是依据冲突规范中的系属并结合有关涉外民事案件的具体情况来确定的。

3.准据法的确认过程

(1)通过识别确定应予适用的冲突规范,连接点和可能的准据法。

(2)解决可能出现的准据法的确定中的几个特殊问题(区际,时际,人际冲突)

(3)经过与冲突规范使用配套的公共秩序保留等基本制度筛选。

我国:最密切联系原则。

十,法律冲突(名解)

1,概念:法律冲突指调整同一社会关系或解决同一问题的不同法律由于各自内容的差异和位阶的高低而导致相互在效力上的抵触。

2,产生原因

(1)经济基础—国际间贸易的发展。

(2)法律条件:a.内外国民商事立法规定不同是基本原因。

b.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外国民商事法律在内国的域外效力是直接原因。

3. 解决办法:(1)制定冲突规范

(2)使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十一、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基本制度: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名解)

1、最惠国待遇(the Most Favored-nation Treatment)

定义:是指授予国给予受惠国的待遇不低于授予国已经给予或将要给予任何第三国的待遇。

分类:1)以最惠国的给予是否附有条件:①有条件的最惠国待遇

②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

2)以最惠国的给予是否需要互惠:①互惠的最惠国待遇

②单方面最惠国待遇

3)以最惠国的适用范围是否有限制:①有限制最惠国待遇

②无限制最惠国待遇。

新中国成立后,与外国签订的条约中规定了最惠国待遇。这对促进我国的对外交往,贯彻执行我国对外政策,起了积极的作用。

2、国民待遇 national treatment

定义:是指一国根据条约或者法律,在一定范围内,给予在本国境内的外国人与本国国民于本国同等的民事法律地位,享有同等的民事权利,承担同等的民事义务的制度。

形式(阶段):1)无条件国民待遇、

2)互惠国民待遇、

3)特定国民待遇。

3、优惠待遇与普遍优惠待遇

4、不歧视待遇

十二、最密切联系原则(名解)(the most significant relationship theory)

a.概念:又称最强联系原则,是指法院在审理某一国际民事案件时,不能拘泥于某一个或几个客观因素

来决定适用哪一国家的法律,而应从质和量这两个角度对案件有关的各种主、客观因素进行分析,寻找法律关系的"重力中心地",该重力中心地所属国的法律即为审理该案应适用的法律。

b.产生和发展:最密切来年系原则是近年来世界范围内广泛流行的一种法律选择与法律适用的理论,代

表了当地国际私法理论的最新发展。其思想渊源可以追溯到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被认为是对萨氏理论的扬弃而非简单的承袭。后来,英国学者韦斯特勒提出"最真实的联系"这一概念。经富德法官先后在"奥汀诉奥汀(1954)"和"贝科诉杰克逊(1963)"案的发展和演绎,里斯终于创立了该原则,并将其写进了《美国冲突法重述》(第二版)。

c.评价见书P248

十三、适用外国法的几个重要的学说名称和创始人的姓名(简答)

1、法则区别说Theory of Statutes

意大利后期注释法学派学者巴塔鲁斯(Bartolus,1314~1357)提出来的。

巴塔鲁斯——国际私法的鼻祖。

指将法则依各自性质的不同,划分成两个不同的群体,即“人的法则”和“物的法则”,并对不同领域内出现的法律冲突,确定了不同的解决手段与原则。

2、国际礼让说(Comity Theory)

17世纪荷兰著名学者胡伯(Huber,l639~1694)在继承了“法则区别说”基础上提出的。

《市民法论》中三项原则:

1)各国主权平等,即各国法律仅仅在属地范围内有效——属地性;

2)国家法律适用于其领土上一切居民,包括外国人与无国籍人——属人性;

3)在不违反公民权利与不违反国家基本利益时,出于“国际礼让”应该承认外国法的适用。

3、法律关系本座说 (Theory of Legal Relationship Seat )

1849年德国法学家萨维尼(Savigny ,1779~1861)在其所著的《现代罗马法体系》提出的。

萨维尼——现代国际私法之父。

各国法律共同组成了“法律共同体”,在解决涉外民事关系法律冲突时,由代表法律关系本身性质的“本座”因素决定应适用内国法还是外国法。“本座”是指该法律关系的性质属于何种“法域支配”的关联。

4、国籍法说 (Theory of Nationality Law)

19世纪意大利著名政治家和学者孟西尼(Mancini,1817~1888)所提出的。

三项原则:1)国籍至上原则:涉及当事人身份关系时;

2)承认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有权选择法律适用;

3)公序良俗原则:公序良俗维护地法(法院地法)——优先。

5、意思自治说 (Theory of Autonomy of Will )

16世纪法国著名学者杜摩兰(C.Dumoulin,1500~1566)提出来的。

6、既得权说(Doctrine of Vested Rights)

是19世纪英国最具代表性的适用外国法的学说,也是英国国际私法中曾经最具影响力的理论。

其代表人物为戴赛(A.V.Dicey ,1835 ~1922) 。

承认依据外国法取得的现时权利,而不是该外国法的效力。

7、当代英美国家关于适用外国法的理论

1)"本地法"说(Local Law Theory )(美)库克,1942

2)"政府利益说" (Governmental Interests Analysis) (美)柯里《冲突法论文集》,1963

3)"最密切联系说" (Doctrine of the Most Significant Relationship) (美)里斯《冲突法重述(策二版)》

十四、司法协助(名解,简答)

国际民商事司法协助:

定义:在国际民事诉讼中, 两国司法机关相互请求,代为送达文书、调查取证等其他诉讼程序方面的合作。

内容: 1)狭义:送达诉讼文书,询问证人,调查取证;

2)广义:送达诉讼文书,询问证人,调查取证,对外国法院判决与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

我国:广义,和根据请求提供本国民商事实体法和程序法。

二, 司法协助的提出途径:

1.外交途径: 法院将委托书交给本国外交部---被请求国的外交代表---该国国内管辖法院(较常用,他

别无司法协助条约)

2.领事途径: 法院—驻被请求国领事---驻在国管辖法院(多为国际条约所采用例:1954年海牙民事诉

讼程序公约)

3.中央机关途径:国家之间通过条约或协定指定一个或数个”中央机关”,专门负责彼此之间请求书的

传递.(现今较普遍)

三, 司法协助的履行

1, 履行的程序: 一般---履行地国家法律

特殊—不抵触公共秩序

2,拒绝履行的条件: (1)对委托文书的真实性有怀疑

(2)委托履行的行为,根据履行地国家法律,不属于该国司法机关的职权范围

(3)委托履行的行为与履行地国家的主权和安全不相容

(4)委托履行的行为是履行地国家所金枝的诉讼行为

(5)不存在互惠关系

中国法律的有关规定(见书P377)

中国民诉规定中国法院与外国法院进行司法协助的规定,内容:

1、司法协助依据:民诉262条第一款

2、司法协助的途径:民诉263条,民诉意见319条

3、拒绝履行外国法院委托的条件,民诉262条第2款

4、履行司法协助的程序:民诉265条

十五、涉外文书的送达(名解,简答)

一、诉讼文书送达的含义:

国际民事诉讼中,诉讼文书的送达包括两者情况:内国法院委托外国法院送达诉讼文书,内国法院接受外国法院委托向本国境内的有关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

二、送达方式:

1、外交途径送达;

2、领事途径送达;

3、有关机关直接送达;

4、邮寄送达;

5、个人送达;

6、公告送达;

三、中国关于诉讼文书送达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高院相关司法解释、双边司法协助条约、《海牙送达公约》。

1、外交或领事途径送达;

《民诉》第247条:人民法院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中国籍当事人可以委托所在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使、领馆代为送达;

外国驻华使、领馆可以直接向其在华的本国公民送达文书。

2、向诉讼代理人或代表机构送达;

《民诉》第247条:人们法院可以向受送达人委托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也可以向受送达人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

送达。

人民法院对在中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适用国内关于文书送达方式的有关规定。

3、邮寄送达;

《民诉》第247条的规定,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人民法院可以邮寄送达。自邮寄之日满6个月,送达回征没有返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

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

4、公告送达。

不能采用上述方式的,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6个月,视为送达。

对不在我国领域内居住的被告,经公告方式送达诉状或传唤,公告期满不应诉,人民法院缺席判决后,仍应将裁判文书公告送达,自公告期满6个月的次日起经过30日的上诉期当

事人没有上诉的,一审判决发生效力。

十六、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名解,简答)

1.概念,是指一国受理国际民事案件的法律依据,即该国受理国际民事案件的范围或权限。它所要解

决的是国际民事案件有哪一国法院来管辖的问题。

2.分类:看是以领土还是以国籍,分为属地管辖和属人管辖;

根据管辖权的性质和适用范围,分为一般管辖和特殊管辖

根据管辖权的效力和作用,分为专属、选择和排除管辖

按管辖权产生的依据,分为法定管辖和协议管辖

一事两诉:就某一国际民事案件,当事人在一国起诉后又在另一国起诉,这其中既包括一方当事人在两个国家提起诉讼,又包括一方当事人在一国起诉,另一方当事人在另外的国家起诉的现象。

一事再理:如果同一案件的同一要求已有某国法院受理或已做出生效的判决,另一国法院对该案的统一要求再予受理的现象。

虽然在国内民事诉讼中,各国一般都禁止一事两诉和一事再理,但在国际民事诉讼中,这却是比较常见的现象。

3.解决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所遵循的主要原则

(一)普通管辖原则

(1)以被告住所地为标志,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德国、日本、瑞士、奥地利、北欧诸国、泰国、印度等国)

(2)以国籍为标志,案件由当事人所属国法院管辖。(法国、荷兰、西班牙、葡萄牙等国)

(3)以境内送达为标志,即只要能在本国境内将传票送达给被告,哪怕是临时过境的外国被告,本国法院就取得了对其的诉讼管辖权。(英、美等国)

(二)特别管辖原则

(1)关于合同的诉讼,由合同缔结地或履行地法院管辖。

(2)关于侵权行为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加害行为完成地和损害结果发生地。

(3)关于物权的诉讼,由诉讼标的物所在地或被告财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4)关于公司、商行的分支、代理或其他机构经营业务而引起的争议,由该分支、代理或其他机构所在地法院管辖。

(5)关于海事诉讼,由船舶登记地、行为发生地、船舶扣留地、被告营业地法院管辖。

(三)专属管辖原则

属于专属管辖的涉外民事案件各国规宽窄不一,主要有:

(1 )是关于不动产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2 )是关于婚姻、家庭、继承等案件,许多国家也列入专属管辖的范围;

(3 )是有关商标、专利和著作权的诉讼;

(4)是关于法人成立、解散或破产的诉讼。

(四)协议管辖原则

协议管辖是有限制的,一般适用于涉外经济、贸易、运输和海事等方面的案件,专属管辖范围内的案件不得采用协议管辖加以排除,但协议管辖可以变更普通管辖。

(五)平行管辖原则

平行管辖又称为“有条件管辖”或“重叠管辖”,是指一国在主张对某类案件具有管辖权的同时,也不否认其他国家的管辖权。

4我国的规定.

普通地域管辖:指国际民事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所以也称为“原告就被告原则”,这也是各国普遍采用的立法原则。

特别地域管辖:对于被告在中国境内没有住所的涉外民事案件,我国法院可根据以下规定:

见《民诉》243条, 27至33条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发布的《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解释》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专属管辖:根据民诉34条,246条

协议管辖:根据民诉244条,涉外合同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管辖法院,如选择我国法院,我国法院有管辖权。但有限制:(1)协议须以书面形式(2)所选择的是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3)选择我国法院管辖的,不得违反该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民诉245条

级别管辖:民诉19条第1项,民诉意见第一、二条是解释

共同管辖:民诉意见306条 15条

十七、涉外合同之债法律适用的理论——特征履行(名解)

特征履行(characteristic performance):

定义:又称特征性债务,是指在双务合同中,一方的履行行为,就作用上讲更能反映合同的特征,则适用该方当事人的法律。

通常在双务合同中,一方当事人要支付货币来履行自己义务(如价款、佣金、工钱),即所谓金钱履行;

而另一方则为非金钱履行(如交货、提供劳务)。在一般情况下,为金钱履行的那一方的履行义务较为简单,而为非金钱履行的另一方的履行义务较为复杂,这种复杂性正是我们对合同的种类和特征加以区别的依据。

十八、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条件(简答)

1、定义:某国法院做出的涉外民商事案件的判决经请求得到外国法院的确认与强制措施保障。

2、条件:

①作出判决的法院对该案件享有管辖权;

②判决必须是在判决国发生法律效力的终局判决;

③判决不是用欺诈手段获得的;

④被告在审理过程中有合理的机会行使辩护权;

⑤判决不得与执行地国或其他第三国就同一争议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相矛盾;

⑥承认与执行该判决不违反执行地国的公共秩序;

⑦判决不带有惩罚性质,或以征收税款为目的;

⑧判决的事项属于执行地国司法管辖的范围。

3、公约:1971年在海牙签定的《关于民商事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公约》。

十九、中国涉外婚姻、继承的法律适用 (简答,案例)

一、婚姻

(一)结婚。

1、《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2、中国公民同在华的外国人(包括常驻我国和临时来华的外国人、外籍华人、定居我国的外国侨民)在

中国境内自愿结婚的,双方当事人必须到中国公民一方户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指定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办理结婚手续。

3、对我国境外的华侨之间、华侨与外国人之间、中国人与外国人之间的结婚,我国一贯鼓励适用居住国

的法律办理结婚登记。

4、对于我国境内的外国人之间的结婚,除可依我国法律办理结婚登记外,在条约或互惠基础上,我国允

许相同国籍的外国人办理领事婚姻,当然以不违背我国的公共秩序为限。

5、对于我国境外华侨、留学生和其他出国人员之间在国外结婚,只要所在国法律允许,可以由我国使领

馆为其办理领事婚姻。

(二)离婚。

1、我国涉外离婚的管辖权

(1)《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第二十三条又规定,“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涉外离婚的法律适用

(1)《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中国公民同外国人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二、继承

(一)涉外法定继承

1、我国在涉外继承准据法的确定问题上采用区别制原则,我国《继承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国公民

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的法律;外国人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中国公民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的法律。”

2、把涉外继承的住所地法规定为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法。

3、在涉外法定继承问题上,我国优先遵守国际条约。

(二)、涉外遗嘱继承

1、遗嘱人的立遗嘱能力

(1)外国人要在中国境内立遗嘱,无论其处分的财产在中国境内或境外,都必须是完全行为能力人。

(2)外国人在外国立遗嘱处分其在中国境内的遗产,应符合其本国法或其住所地法的要求,并不得违背中国法律的基本原则。

(3)中国人在外国立遗嘱,不论其处分的财产位于何国,须符合其定居国法律。

由此可见,我国对立遗嘱人的能力的法律适用应以行为地法为主。

2、遗嘱的内容和效力

外国人立遗嘱处分其在中国境内的遗产,内容不得违背我国的法律规定。中国人在国外立遗嘱处分其在国内的遗产,也要符合我国法律,否则无效。

3、遗嘱方式

在中国境内所立遗嘱,其方式应符合我国法律规定;在境外所立遗嘱,其方式可依遗嘱人住所地法、本国法或行为地法。

(三)涉外无人继承财产

1、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在我国境内死亡的外国人,遗留在我国境内的财产如果无人继承又无人受

遗赠的,依照我国法律处理,两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

2、我国《继承法》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

的,归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3、在具体实践中,在我国境内涉外无人继承财产中的不动产,一般收归我国国库,涉外无人继承财产中

的动产,在互惠的基础上交死者所属国领事处理。

二十.国际商事仲裁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arbitration(考试重点)(名解,简答,案例)

1、概念:涉外民商事关系中双方当事人,以书面的形式达成协议,自愿将争议交给第三者进行居中裁决,

仲裁裁决对双方当事人都有拘束力。

2、特点:

⑴以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协议为基础,也就是只有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前或争议发生后,以书面形

式达成协议,表示愿意将该争议提交某仲裁机构或仲裁员解决时,才可以进行仲裁。

⑵机构一般是民间性的组织,隶属于商会或其他商业团体,管辖权来自双方当事人的仲裁协议。

⑶程序中,当事人享有充分的选择权。

⑷专业性比较强。

⑸裁决一般都是终局的,对双方当事人都有拘束力。如果一方当事人不主动执行,则另一方当事人可以

向有关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法院予以强制执行。

3、我国的涉外商事仲裁机构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 China International Economic and Trade Arbitration Commission)是根据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的决定于1956年成立的,当时定名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1988年6月,国务院作出决定,将其改为现名。

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China Maritime Arbitration Commission) 是1959年根据国务院的决定成立的,当时定名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海事仲裁委员会”。1988年6月经国务院批准,将其改为现名。

仲裁协议

一.定义:双方当事人同意把他们之间的争议交付某仲裁机构进行仲裁的一种书面的共同意思表示。

二.有效要件:

①仲裁协议主体必须合格,签定者是具有诉讼能力的争议双方当事人或他们的合法代理人;

②仲裁协议内容必须是双方共同的真实意思表示;

③仲裁协议可以在争议发生之前签定,也可以在争议发生之后签定;

④双方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可以选择他们所属国家的仲裁机构,也可以选择第三国或国际性的仲裁机构;

⑤仲裁协议的形式必须是书面的,包括当事人所签署的仲裁协议书、合同的仲裁条款以及当事人在往来

书信中或电报中的仲裁意思表示。

三.种类:

(1)仲裁条款(Arbitration Clause):在争议发生之前,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所订立的将有关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专门条款。

(2)仲裁协议书(Submission Agreement):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之后订立的,表示愿意将此争议交付仲裁的专门协议。

(3)其他形式的仲裁协议

四.仲裁协议的基本内容

1.提交仲裁的争议事项;(必备)

2、仲裁地点;

3、仲裁机构;(必备)

4、仲裁规则;

5、仲裁裁决的效力;

6、法律适用。

五.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

⑴仲裁协议排除了法院对该争议案件的管辖权。

⑵有效的仲裁协议是有关仲裁机构行使仲裁管辖权的重要依据之一。

⑶有效的仲裁协议是执行有关仲裁程序的依据。

⑷仲裁协议是保证仲裁裁决具有强制执行力的法律前提

仲裁程序:1仲裁申请 2组成仲裁庭 3审理 4裁决

一、仲裁申请

当事人向仲裁机构提交仲裁申请书以及仲裁机构受理此案是仲裁程序正式开始的标志。

仲裁机构收到仲裁申请书后,应对申请书、仲裁协议等文件进行审查。

二、组成仲裁庭

仲裁庭:是在仲裁程序中具体审理涉外商事争议的机构,一般由仲裁员组成。

一般都允许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指定仲裁员。

种类:独任仲裁庭和合议仲裁庭两种。

独任仲裁庭:仲裁庭由一人组成的

合议仲裁庭:仲裁庭由三人组成的,双方当事人各自在仲裁机构提供的仲裁员名册中指定一名,然后再共同选定或委托仲裁机构指定第三名仲裁员,作为首席仲裁员。

我国《仲裁法》第35条规定,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首次开庭前提出。回避事由在首次开庭后知道的,可以在最后一次开庭终结前提出。

我国《仲裁法》第36条规定,仲裁员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仲裁委员会主任担任仲裁员时,由仲裁委员会集体决定。

三、审理

审理方式:口头审理和书面审理(一般允许当事人自由选择。)

审核证据和询问证人

仲裁庭有权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核,必要时也可自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保全措措施:我国也规定,只有法院才有权采取保全措施,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

四、裁决

裁决方式: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在仲裁庭的主持下进行调解。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制作调解书或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对于裁决书的形式和内容,各国法律一般规定必须以书面形式作成。

关于仲裁裁决的效力,一般各国法律都规定,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当事人都有法律约束力。但是,如果对仲裁裁决有异议,当事人能否上诉?各国对此规定不同。在我国,仲裁裁决是终局的,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向法院起诉,也不得向其他机构提出变更仲裁裁决的请求。

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一般而言,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可以分为两种:一是法院承认与执行本国仲裁裁决;二是法院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

一、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的含义

仲裁裁决如果是由本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位于境内的一方当事人不主动执行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本国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仲裁裁决如果是在外国作出的,拒不执行裁决的一方当事人位于国内,或者其财产在国内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内国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承认与执行该外国仲裁裁决。

二、1958年纽约公约

1958年由联合国主持制定的《关于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又称1958年《纽约公约》。

我国于1986年12月2日正式加入了该公约,从1987年4月22日起该公约对我国生效。

1、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范围

缔约国可在互惠基础上声明,本国只对在另一缔约国领土内所作出的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适用该公约,即“互惠保留”;缔约国也可声明,本国只对根据本国法律属于商事法律关系所引起的争议适用该公

约,即“商事保留”。

我国在加入该公约时对上述两项规定均提出了保留。

2、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标准

缔约国应相互承认和执行对方国家所作出的裁决仲裁,在承认和执行对方国家的裁决时,不应较之承认和执行本国仲裁裁决规定实质上更为苛刻的条件或者征收更高的费用。

3、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条件

根据该公约的规定,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被请求执行的国家机关可依被申请人的请求,拒绝承认与执行裁决:

⑴缺乏有效的仲裁协议;

⑵被诉人未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进行仲裁程序的适当通知,或者由于其他原因未能提出申辩;

⑶裁决的事项超出了仲裁协议规定的范围;

⑷仲裁庭的组成或仲裁程序与当事人的协议不符,或者在双方当事人无协议时,与仲裁地国家的法律不符;

⑸仲裁裁决对当事人尚未发生法律拘束力,或裁决已被仲裁地国家的有关当局依法撤销或停止执行;

⑹争议事项,依执行地国家的法律不能以仲裁方式解决;

⑺承认与执行此项裁决将与执行地国的公共秩序相抵触。

4、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程序

申请承认与执行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应提供经正式认证的仲裁裁决的正本或经正式证明的副本,以及据以作出裁决的仲裁协议正本或经正式证明的副本。如果上述裁决或仲裁协议所用的文字不是执行地国家的法定文字,申请人还应提交有关文件的译文文本。译文文本应由官方的或经过宣誓的翻译员或外交或领事人员认证。

三、中国承认与执行外国裁决的制度

1、外国仲裁裁决在我国的承认与执行问题

应由当事人直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其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我国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接到申请后,应对该仲裁裁决进行审查,如认为其符合《纽约公约》规定的条件,应裁定承认其效力,并依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有关程序予以执行。

我国人民法院对于在《纽约公约》缔约国领土内所作出的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适用该公约的规定;对于在非缔约国领土内所作出的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如果对方国家与我国有双边条约或有互惠关系的,按照互惠原则处理;如果对方国家既非缔约国,又与我国无双边条约或互惠关系的,我国则按一般标准进行审查,即看此裁决是否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是否违反我国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秩序,如果未违反,则予以承认与执行;如违反则不予承认与执行。

四、中国承认与执行外国裁决的制度

1、我国仲裁裁决在外国的承认与执行问题

我国仲裁机构所作出的仲裁裁决需要在外国承认与执行的,应具备下列条件:

⑴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

⑵有关当事人请求到外国执行;

⑶当事人应当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与执行仲裁裁决。

2、我国涉外仲裁机构的裁决在我国的承认与执行问题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59条的规定,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裁决的,当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裁决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60条的规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⑴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立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⑵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

⑶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

⑷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此外,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如果仲裁裁决被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国际私法期末整理

国际私法期末整理

国际私法期末重点整理 说明:名词解释在第二、三、四章中,第一章、第二章和最后一章是小题目。 第三章涉及各种各样的题型,案例分析出在这里。 重点是第二、三、四、九、十章。 论述不是死题目,法条滚瓜烂熟,加上上课讲的东西整理,论述题ok,夸侵权、合同好几章。大的方面、细的方面都要说到。实际上说的是我国的立法。 简答题按书上的背。 案例分析模板:本案应适用xx法作为准据法。xxx 的财产为动产。我国法律规定,xxxxx。本案中,xxx的法定住所在xxx。但xxx经常居住地和住所不一致。根据xxx第xxx条规定,xxxx。因此,xxxx,故本案应适用xxx法。 第一章概述(小题目) 调整对象: ①国际私法中调整外国人民商事法律地位的规范(基础地位) ②国际私法中调整实体权利义务的规范(分为冲突规范和国际统一实体法规范) ③国际私法中调整程序的规范(分为国际民事诉讼法和国际商事仲裁法)

国际民商事关系的国际性的涵义(涉外) 国际性=跨越法域的界限 主体的涉外性:民商事关系的主体有一方或双方是外国自然人、法人或是特殊情况下参与民商事活动的国家或国际组织。 客体的涉外性: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标的物在外国境内 法律事实的涉外性:权利义务据以产生的法律原因或事实必须发生在国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一条民事关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 (一)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公民、外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无国籍人; (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 (三)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 (四)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 (五)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的其它情

国际私法期末复习重点

★★★法则区别说时代 意大利的法则区别说:后期注释法学派的代表巴托鲁斯于十三世纪创立了该学说。法则区别说的产生被认为是国际私法的真正创立。 法国的法则区别说:中世纪对法国国际私法影响较大主要有杜摩林。杜摩林的“意思自治原则” 被誉为“契约自由的明珠”。 荷兰的法则区别说:该学说为十七世纪荷兰人胡伯所创立。《论罗马法与现行法》一书中提出了“胡伯三原则” (一)意大利的法则区别说(Theory of statuta) 国际私法理论的创立通常被认为开始于十二至十三世纪意大利的注释法学派,由十四世纪后期注释法学派而完成。 1.产生的历史背景 意大利资本主义的萌芽 经济的发展 城邦共和国产生 后期注释法学派Post-Glossarist 的兴起 2.主要观点 提出了解决各城邦民事法律冲突的“法则区别说”。“法则区别说”又称为“法则两分说”,即对各城邦国家之间的法律冲突,巴托鲁斯将其分为人法和物法,凡是涉及人的法律关系,适用关于人的法则;涉及物的法律关系,适用物的法则。并主张:人法适用人的住所地法,无法适用物的所在地法。 3.意义 标志国际私法理论形态的形成 提出许多具体规则 (二)法国杜摩林的意思自治说 巴托鲁斯创立的“法则区别说”在国际私法领域统治达五、六百年,期间十六、十七世纪法国与荷兰的学者们虽对国际私法作出过重大贡献,分别提出了著名的学说,但都仍然依法则区别说为基础,因此,它们都被称为法则区别说。 1.历史背景 十六世纪以后,法国资本主义工商业已有相当的发展,特别是地中海沿岸各港口城市已与附近以及亚非一些国家建立了长期的贸易往来关系。但当时法国内陆地区仍然处于封建割据状态,政治法律制度极不统一,在南部成文法地区,罗马法仍然有效,北部则基本适用习惯法,而且当时的习惯法又有一般习惯法和各省的习惯法之分。 2.学说的内容 杜摩林(Dumoulin,1500-1566)是法国巴黎的一位著名律师,在其所著的《巴黎习惯法评述》一书中提出了他的主张,表现出了一种克服法律的封建性及削弱宗教法庭权力以及加强中央集权,统一各地区法律的强烈愿望。在赞同巴托鲁斯“法则区别说”的基础上,明确提出在契约关系中,应该适用当事人自主选择的某一习惯法。这就是杜摩林的“意思自治原则”(Autonomie de volonte/autonomy of will)。 (三)荷兰胡伯(huber)的国际礼让说 1.历史背景 十六世纪末、十七世纪初荷兰的工商业经济在西欧日益强大,特别是当荷兰资产阶级革命取得胜利,建立荷兰共和国之后,为了进一步发展资本主义工商业自由经济,对外殖民扩张的需要,同时要求其利益在法律上能够得到保障,冲破封建的割据状态和绝对属地主义的束缚。

国际私法期末复习题及答案

国际私法期末复习题及 答案 Document serial number【UU89WT-UU98YT-UU8CB-UUUT-UUT108】

国际私法期末复习题及答案 三、判断题(每小题1分,共10分) 1.仲裁协议的形式仅表现为合同中的仲裁条款这样一种形式。() 2.19世纪以前,调整涉外民事关系的唯一方法是冲突规范调整。() 3.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当事人双方国籍相同或者在同一国家有住所的,也可以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律或住所地法律。这条冲突规范无条件的选择型冲突规范。() 4.日本神户地震造成中国留学生王某死亡。王某在日本已居住3年。为继承一事,王某的妻子在日本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受理案件后,进行了审理。根据日本冲突规范的规定,继承适用当事人本国法,本案应适用中国法律。中国冲突规范规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日本法院最终以日本实体法为本案的准据法,这构成反致。()5.法院依公共秩序保留排除了本应适用的外国法后,一般不以法院地法取而代之。() 6.涉外失踪宣告或死亡宣告,需要解决两个问题:一是管辖权问题,一是法律适用问题。() 7.《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是一个非开放性的国际条约,只有参加《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国家才可以加入。() 8.信用证是银行根据进口人的请求开给出口人的一种保证承担支付货款的书面凭证。()

9.婚姻的形式要件是指结婚必须具备的条件和必须排除的条件。() 10.诉讼中的国民待遇是指一国境内的外国人在民事诉讼方面不享有与本国公民同等的权利。() 四、单项选择题(每小题1分,共10分,每小题只有一项答案正确,请将正确答案的序号填在括号内。) 1.国际私法上规定最惠国待遇的目的在于()。 A.保证外国人与本国人之间法律地位平等 B.保证本国人与本国人之间法律地位平等 C.保证与本国有最惠国条约关系国家的外国人之间法律地位平等D.保证外国人与外国人之间法律地位平等 2.我国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如果我国法律和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对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没有相应的规定时,法院可以()。 A.适用国际惯例 B.以权威学者的学说为依据 C.驳回起诉 D.适用与案件有关的外国法律 3.法院地法这一系属公式主要解决()。 A.有关人的能力、身份、婚姻家庭和财产继承方面的法律冲突 B.不动产物权方面的法律冲突 C.行为方式有效性方面的法律冲突 D.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方面的法律冲突

国际私法综合测试题答案

国际私法综合测试题答案 一. 填空. (共70 小题,70.0 分) 1. 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调整分为两种方式,一种是冲突法调整,一种是实体法调整。( 1.0 2. 冲突规范在结构上由范围和系属组成。( 1.0 分) 3. 1849年德国著名法学家萨维尼在《现代罗马法体系》一书中提出了法律关系本座说,创造性地提出了解决法律选择问题的标准,这在国际私法的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 1.0 4. 最密切联系学说是在法律关系本座说基础上建立起来的。( 1.0 分) 5. 最早提出公共秩序这一概念的是意大利法学家巴托鲁斯。( 1.0 分) 6. 英美法系国家把外国法律看作事实,诉讼过程中由当事人举证。( 1.0 分) 7. 自然人权利能力的法律冲突,国际上一般以属人法解决。( 1.0 分) 8. 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法律冲突,国际上一般以属人法解决( 1.0 分) 9. 新颖性是一项发明取得专利权的实质性要件之一。对新颖性,各国采用了不同的标准,我国采用的是有限世界新颖性标准。( 1.0 分) 10.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规定了工业产权保护优先权原则,《公约》规定对发明专利给予12个月的优先权保护。( 1.0 分)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4条规定: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的法律。( 1.0 分)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举行地法律。( 1.0 分) 13. 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第一界会议是1893年在荷兰法学家阿塞尔提议下由荷兰政府组织召开的。( 1.0 分) 14. 把特定的民事关系或法律问题与某国法律联系起来的纽带或标志在国际私法上称之为连接点或连接因素。( 1.0 分) 15. “诸化外人同类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这条冲突规范出自《永徽律》。( 1.0 16.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条第2款规定:“本法关于公民权利的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0 分) 17. 法人对一个特定国家的属性就是法人的国籍。( 1.0 分) 18. 对外国法人国籍的确定,我国采用以其注册登记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 1.0 分) 19. 《专利合作条约》了一项发明一次申请制度。( 1.0 分) 20. 我国于1980年3月3日递交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加入书,1980年6月3日我国成为该组织的第90 个成员国。( 1.0 分) 21. 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调整包括冲突法调整和实体法调整。( 1.0 分) 22. 国际私法的渊源是指赋予国际私法规范以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件的表现形式.( 1.0 分) 23. 最早提出国际私法这一名称的是美国法学家斯托雷。( 1.0 分) 24. 意大利著名法律注释学家巴托鲁斯于14世纪提出法则区别说,开创国际私法之先河。( 1.0 分) 25. 调整涉外民事关系的冲突规范发生变更或准据法发生变更,各国一般按以下原则确定准据法:如果新法规定其有溯及力,则适用新法如果新法规定其没有溯及力,则适用旧法。如果新法对其是否有溯及力未作规定,则按照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对新法颁布前产生的民事关系,仍适用旧法。( 1.0 分) 26. 德国法学家康恩最先提出国际私法中的识别问题。( 1.0 分) 27. 广义的反致除指反致本身外,还包括转致和间接反致。( 1.0 分) 28. 《奥地利联邦国际私法法规》第五条规定:“对外国法的指定,也包括它的冲突法在内”。这条规定表明奥地利接受反致。( 1.0 分) 29.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81条规定:“无国籍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适用其定居国法律,如未定居的,适用其住所地国法律”。该《意见》第182条规定:“有双重或多重国籍的外国人,以其有住所或者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 1.0 分) 30. 一个人在内国有住所,在外国也有住所,国际上通行的作法是以内国的住所为其住所。( 1.0 分) 31. 一个人在同一时间在任何地方都没有住所,各国一般视其居所地为其住所。( 1.0 分) 32. 我国对住所的确定采取以下原则: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 1.0 分) 33. 物权依物之所在地法是一个古老的原则,其产生可以追溯到13世纪的意大利。巴托鲁斯创立法则区别说时就主张把法律分为“人法”和“物法”。对物权法律关系,主张不动产物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对动产物权,适用所有人的住所地法。( 1.0 分) 34. 19世纪末、20世纪初,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和国际经济交往增加,使动产的法律适用发生了变化,动产物权不再适用所有人住所地法,转而适用物之所在地法。( 1.0 分) 35. 物权适用物之所在地法亦有例外。外国法人财产清算时,如果外国法人自行终止,其清算适用外国法人国籍所属国法律处理。如果外国法人因某种原因被取缔时,其清算适用法人章程批准地或法人董事会所在地法律。( 1.0 分) 36. 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主张一国对外国人在本国的财产实行国有化时,采用充分、及时、有效的补偿原

国际私法考试知识点整理

一、总论 1.调整对象(什么是涉外民事关系+司法解释第一条?) 2.国际私法渊源(国内立法、国际立法以及对私法发展做出极大贡献的几个组织非常有名的常设的政府间的国际组织) 3.国际私法发展历史(系统图;有重大影响的人物及其思想如巴托鲁斯,说出来一个人的名字知道他有哪些学说,重点的一些人还要知道他的学说的内容是什么,以及他的学说在国际私法史上起到了什么作用比如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跳出了法则区别说的长达五百年的对私法学界的统治,从法律的本质到对法律关系的分析) 4.中国的国际私法历史(有名的话语) 5.近代国际私法第一部成文的国际私法是谁? 6.2010年10月28日颁布的《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和2013的司法解释是什么样的关系,各自的亮点 7.国际法主体(自然人和法人、把法律适用法民事主体篇里是怎么规定的记住(住所、国籍、经常居所地的规定))、国家法人(国家主权及豁免是哪些层次的豁免,三个基本的豁免) 二、冲突法 1.冲突规范的定义、连接点的定义、冲突规范的构成、范围系属、系属公式冲突规范的类型,给你一条冲突规范,很快地判断出来它的类型及其范围、系属、连接点在哪里? 2.冲突规范的一般制度:反致、法律规避、识别、查明、公共秩序保留,以及先决问题的概念。

(一)、国际/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是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关于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78条第1款: “凡民事关系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的;民事关系标的物在外国领域内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的,均为涉外民事关系。” (二).试述国际私法的渊源。(国内立法、国际立法以及对私法发展做出极大贡献的几个组织非常有名的常设的政府间的国际组织) 一.国内立法 1.各国国际私法的主要模式 (一)分散立法式 (二)专章专篇式 (三)单行立法式 2.当代国际私法国内立法的主要特点及趋势 1. 在立法模式上呈现出法典化的发展趋势。 2. 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不断扩大,适用范围愈加广泛。 3. 弹性连结因素在立法中被广泛运用。 4. 政策定向和结果选择的方法在法律选择中受到重视。 二.司法判例 判例是指法院对具体案件的裁判具有法律束力,成为以后审理同类案件的依据。 一.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对司法判例的态度 第一,在英美普通法系国家,权威的法院判例不仅是国际私法的渊源,而且是主要渊源。第二,在大陆法系国家,国际私法的主要渊源是成文法 二、我国对司法判例的立场与态度 承认司法判例在我国国际私法中的渊源地位,对指导法院的审判,发展我国对外民商事关系,维护中外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动我国国际私法的立法进程均有重要意义。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司法判例主要通过三种方式发挥作用: 第一,最高人民法院总结我国涉外民事审判的实践经验,对有关涉外民事关系的立法或司审判中出现的具体问题所作出的解答”、“批复”等指示性司法解释,对法院和其他有关机关、个人具有拘束力。 第二,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个案请求所作出的各种“答复”、“批复”等,虽不具有普遍意义,但由于这类批复反映了我国最高审判相关对个案审判中具体问题的看法、意见,对下级人民法院审理同类案件无疑具有指导和借鉴作用。 第三,最高人民法院定期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中公布的一些典型案例,其中不乏国际私法方面的案例。这些案例的公布表明最高人民法院对其审判处理结果的认可态度,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虽无法律约束力,却对法院审判有重要的指导作用和很大影响力此外,最高人民法院有关业务部门编辑出版了一些案例资料,同样对地方各级法院的司

国际私法期末复习重点归纳

1、国际私法调整对象:就是含有涉外因素的民商事法律关系。国家民商事法律关系:是一种国际的或跨国的民商事法律关系,也就是说是一种超越一国范围的民商事法律关系。 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调整方法:直接调整方法,间接调整方法。 所谓间接调整方法,就是在有关的国内法或国际法中规定某类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受何种法律调整或支配,而不直接规定如何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方法。其间接调整方法就是借助冲突规范来实现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私法示范法》的体系,示范法应分为总则、管辖权、法律适用、司法协助喝附则五大章。主体为管辖权、法律适用和司法协助三大部分。 3、国际私法渊源:国内立法,司法判例,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学说或法理。 4、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是目前国际上最主要的统一国际私法的常设政府间国际组织。 5、国际私法主体:是指能够在国际民商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法律人格者,包括自然人、法人、国家和国际组织。 住所与居所的区别:住所是久住之处,居所只是暂住或暂居之处。 法人:是指按照法定程序设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独立的财产,并能以自己名义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对于法人国籍的确定,我国采取登记主义。对于法人的住所,我国采取的是主事务所所在地说。 6、外国法人的许可:是内国根据本国的法律对外国法人的资格进行审查,承认并允许其在内国从事民商事活动的过程。一般来说,对外国法人的认可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外国法人依有关外国法律是否已有效成立;二是依外国法已有效成立的外国法人, 法律冲突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不同法律同时调整同一个相同的社会关系而在这些法律之间产生矛盾的社会现象。 7、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 国民待遇是指内国给予外国人的待遇和给予本国人的待遇相同,即在同样的条件下外国人和内国人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相同。它有如下特点:1、当今的国民是一种互惠待遇,但并非以一定条约和法律上的规定为条件;2、国民待遇仅就一般状态而言,并不意味着外国人与内国人在具体的民事权利享有上完全一样;3、国民待遇的范围常在条约中做出限制。 最惠国待遇是指施惠国给予受惠国的待遇不低于授予已经给予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待遇。同国民待遇相比,有如下特点:1、两者的规定方式不同。最惠国待遇必须以双边或多边条约的规定为基础,而国民待遇既可以在国内立法中,也可以在国际条约中规定;2、两者的待遇标准不同:最惠国待遇是以施惠国给予任何第三国的待遇为标准,而国民待遇以本国国民待遇为标准。 3、两者的目的不同。最惠国待遇是为了使处于一国境内的不同外国人处于平等地位;而国民待遇则是为了使外国人在某些领域与内国人的民商事地位平等; 4、两者的适用范围不同:最惠国待遇适用于经济贸易的某些事项,,而国民待遇一般适用于概括性的一般问题。各国一般实行有限制的最惠国待遇,最惠国待遇条款在规定其范围的同时,常规定其例外条款。 8、国际民事法律冲突:国际民事法律冲突即对同一民事关系因所涉国家法律规定不同而发生的在法律上适用上的冲突。 产生原因:1.各国民事法律制度互不相同2.各国之间存在着正常的民事交往,发生大量的国际民事关系。3各国承认外国人在内国的民事法律地位。4各国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外国民事法律在内国的域外效力。 解决办法:1、冲突法解决办法(就是通过制定国内或国际的冲突规范来确定各种不同性质的国际民商事关系应适用的法律,从而解决民事法律冲突)2、实体法调整方法(是指有关国家间通过双边或多边国际条约的方式,制定统一的实体法,以直接规定国际民商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从而避免或消除法律冲突) 9、系属公式:所谓系属公式,就是把一些解决法律冲突的规则固定化使它成为国际上公认的或为大多数国家所采用的处理原则,以便解决同类性质的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 几种常见的系属公式:1、属人法,是以法律关系当事人的国籍、住所或惯常居所作为联系点的系属公式。2、物之所在地法,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物所在国家的法律,它常用来解决物权特别是不动产物权的法律冲突问题。3、行为地法,是指法律行为发生地所属法域的法律。4、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律,是指双方当事人自行选择的那个法域的法律。5、法院地法,是审理国际民商事案件的法院所在地国家的法律。6、旗国法,就是旗帜所属国家的法律。7、最亲密联系地法,是与国际民商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10、准据法的概念:是指经冲突规范指引用来解决国际民商事争议的具体实体法规则。

国际私法期末考试题

国际私法期末复习题及答案 一、名词解释(每小题3分,共6分) 1.法定继承的区别制 法定继承的区别制:在涉外继承案件中,将死者的遗产区分为动产和不动产,分别适用不同的准据法。动产适用被继承人的属人法,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 2.涉外代理 涉外代理:涉外代理是指代理人与被代理人具有不同国籍或住所位于不同国家,或代理人根据被代理人的委托,在本国以外的国家或地区实施代理行为,或代理人与第三人具有不同国籍或住所位于不同国家,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代理。 二、填空题(每题1分,共10分) 1.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调整分为两种方式,一种是(_______冲突法___________)调整,一种是实体法调整。 2.国际私法调整对象的广泛性表现为国际私法不仅调整婚姻关系、继承关系等一般意义上的民事关系,还调整具有涉外因素的(商事关系)。 3.1849年德国著名法学家萨维尼在《现代罗马法体系》一书中全面阐述了(_法律关系本座说____),创造性地提出了解决法律选择问题的标准,这在国际私法的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 4.行为地法是系属公式之一,它起源于(_______场所支配行为__________)这一古老的习惯法则。 5.国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需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承认和执行的,当事人应向被执行人所在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________中级人民法院_________)提出申请。 6.解决国籍积极冲突时,如果当事人所具有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籍中有一个是内国国籍,国际上通行的作法是(_______内国国籍__________)优先。 7.自然人权利能力的法律冲突,国际上一般以(_______属人法__________)为准据法。 8.指出涉外民事关系适用何国法律来调整的的规范称为(______冲突规范___________)。 9.新颖性是一项发明取得专利权的实质性要件之一。对新颖性,各国采用了不同的标准,我国采用的是(_______有限世界新颖性__________)标准。 10.我国法律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但当事人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时,不得违背我国的(______社会公共利益___________)。 三、判断题(每小题1分,共10分) 1.仲裁协议的形式仅表现为合同中的仲裁条款这样一种形式。(错) 2.19世纪以前,调整涉外民事关系的唯一方法是冲突规范调整。(对) 3.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当事人双方国籍相同或者在同一国家有住所的,也可以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律或住所地法律。这条冲突规范无条件的选择型冲突规范。(对) 4.日本神户地震造成中国留学生王某死亡。王某在日本已居住3年。为继承一事,王某的妻子在日本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受理案件后,进行了审理。根据日本冲突规范的规定,继承适用当事人本国法,本案应适用中国法律。中国冲突规范规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日本法院最终以日本实体法为本案的准据法,这构成反致。(对)5.法院依公共秩序保留排除了本应适用的外国法后,一般不以法院地法取而代之。(错)6.涉外失踪宣告或死亡宣告,需要解决两个问题:一是管辖权问题,一是法律适用问题。

00249国际私法自考复习资料整理

1、 一、国际私法的定义。 国际私法是以国际民事法律关系为调整对象,以解决和避免法律冲突为中心任务,由规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之规范、冲突规范、统一实体规范、国际民事诉讼及仲裁程序之规范构成的独立的法律部门。 外国人的法律地位是实体规范,它规定的是外国人在一国所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法律适用规范(冲突规范)是以各国的法律冲突为前提,确定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准据法的法律规范。统一实体规范是直接确定民事法律关系的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一般表现为条约。国际民事诉讼法是程序规范,是解决涉外民事诉讼中存在的特殊问题,如国际裁判管辖权问题以及外国法院判决得承认和执行的的问题等。 2、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是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国际私法调整的国际民商事关系,也称为跨国民事商事关系或者含有涉外因素的民商事关系。 所谓涉外因素,是指该民商事关系的主体、客体或内容至少有一项涉及外国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国家)、外国物或者法律事实发生在本法域外。 凡民事关系的一方或者当事人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的;民事关系的标的物在外国领域内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的,均为涉外民事关系。 法存在的地域范围为法域,包括一国领域内的其它法域。 3、国际私法的调整方法。 间接调整和直接调整。 间接调整方法,就是在有关的国内法和国际条约中规定某类国际民商事关系应收何种法律支配或者调整,而不是直接规定民商事关系当事人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方法,即通过冲突规范来调整国际民商事关系,他是国际私法的特有调整方法。 直接调整方法,就是在国际条约、国际惯例或者国内法中通过规定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实体规范来调整国际民商事关系的方法。 两者之间的关系: (1)两种调整方法在国际私法中的地位:不同。 间接:核心地位(最基本的方法)——冲突规范

国际私法考试重点

第一章、国际私法的概念 1、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什么?其构成有什么特点? 答:(1)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2)其构成特点是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三个要素中至少有一个因素与国外有联系。 2、国际私法的规范主要包括哪几类? 答:国际私法的规范主要包括以下四类:(1)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2)冲突规范;(3)国际统一实体规范;(4)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和国际商事仲裁规范。 第二章、国际私法的渊源 3、国际私法的渊源? 答:国际私法的渊源是指赋予国际私法规范以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件的表现形式。国际私法的渊源有国内法渊源和国际法渊源,国内法渊源包括国内立法、国内判例和司法解释,国际法渊源包括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判例和法理学说虽然对国际私法渊源的形成具有重要作用, 但不属于我国国际私法渊源的范畴。 第三章、国际私法主体 4、自然人国籍冲突的概念和解决方法? 答:自然人的国籍冲突分为积极冲突和消极冲突两种。国际的积极冲突是指一个人同时具有 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国籍的情况,消极冲突就是一个人没有国籍的情况。积极冲突的解决: (1)当事人具有两个以上国籍中有一个是内国国籍,则内国国籍优先;(2)均为外国国籍,适用有经常居所的国籍国法律;没有经常居所的适用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籍国法律。消极冲突时,适用其经常居住地法律法律。 5、住所冲突的解决方法? 答:(1)住所的规定: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 经常居住地为住所。(2)住所冲突的规定:当事人的住所不明或者不能确定的,以其经常居 住地为住所。当事人有几个住所的,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住所为住所。 自然人经常居住地不明的,以其现在的居所地法作为经常居所地法。 第五章、法律冲突 6、法律冲突的实质和原因 答:法律冲突是两个以上国家的法律对于同一涉外民事关系规定不同却都要求适用的现象。 实质是相关国家法律在效力上的抵触。产生的原因:内、外国民事法律规定不同;内国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外国民事法律在内国的域外效力。 7、法律冲突的种类 答:按领域分公法冲突和私法冲突;按内容分积极冲突和消极冲突;按性质分空间上、时际、人际法律冲突。 8、法律冲突的解决方法 答:公法冲突:内国法优先,不承认外国法的域外效力。私法冲突:国际礼让与等效原则, 相互承认外国私法在内国的域外效力。时际法冲突:新法优于旧法,法不溯及既往。 第六章、冲突规范 9、“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的法律。”这是一条什么规范,其范围、系属、连 接点是什么。

国际私法课件【2018年自学考试《国际私法》重点复习资料【三篇】】

国际私法课件【2018年自学考试《国际私法》重点复习资料 【三篇】】 【导语】天空吸引你展翅飞翔,海洋召唤你扬帆启航,高山激励你奋勇攀登,平原等待你信马由缰……出发吧,愿你前程无量,努力备考,考入理想院校!以下是大为大家的《2018年自学考试《国际私法》重点复习资料【三篇】》供您查阅。 篇一 承认或赋予外国人与内国人平等的法律地位,是国际私法得以产生的一个重要前提。 在历史上,外 __民事法律地位曾几经变迁,由在奴隶制时期对外国人采取敌视待遇,经封建时期采取差别待遇,到资本主义时期才采取相互待遇和平等待遇。 国民待遇又称平等待遇,是指所在国应给予外国人以内国公民享有的同等的民事权利地位。 目前,各国还将国民待遇制度通过缔结条约的方法相互赋予对方的法人、商船及产品等。

国民待遇原则最早是资本主义国家为追逐全球商业利润而提出 来的。1804年《法国民法典》率先在国内法中作出guo民待遇原则 的规定。它也是WTO法律的一项基本原则。 当今国民待遇原则主要有以下三个特点:(1)虽仍以互惠为基础,但并不一定以条约和法律上的规定为条件,即被认为是一种不言而喻的制度。(2)在内国的外国人享有跟内国人同等的权利,而不是同样 的权利。(3)还常通过双边条约或多边条约,把国民待遇原则适用于 船舶遇难施救、专利申请、商标注册、版权以及民事诉讼方面。 中国在处理外 __民事法律地位问题时,历来对国民待遇原则持肯定态度。 最惠国待遇是指给惠国承担条约义务,将它已经给予或将来给 予第三国(最惠国)的公民或法人的优惠同样给予缔约他方(受惠国) 的自然人或法人。给惠国也称优惠授予国。受惠国是已经或将来有以任一第三国所享有的最优惠待遇为标准而享受优惠待遇的国家。 最惠国待遇制度的作用,在于保证在内国的各外国的公民和法 人之间的民事权利地位的平等。最惠国待遇与国民待遇最显著的不同点在于,前者是保证在内国的外国人之间的民事权利地位平等,而后者是保证在内国的外国人和内国人之间的民事权利地位平等。

东财1109考试批次国际私法复习题及答案

《国际私法》模拟题一 一、单项选择题(下列每小题的备选答案中,只有一个符合题意的正确答案,多选、错选、不选均不得分。本题共10个小题,每小题1分,共10分) 1. “亲子间的法律关系,依父之本国法;如无父时,依母之本国法”。这是一条()冲突规范。 A. 单边 B. 双边 C. 重叠型 D. 选择性 2. 在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时,根据中国的冲突规范应适用某外国法时,应适用该外国的() A. 程序法 B. 实体法 C. 冲突法 D. 冲突法和实体法 3. 甲国法院在处理某涉外民事案件时,根据其本国的冲突规范,应适用于乙国法。但根据乙国法的冲突规范,此案应适用丙国法。如果甲国法院按丙国实体法处理了此案,这一适用法律的过程称为()。 A. 反致 B. 间接反致 C. 转致 D. 间接转致 4、国际私法上规定最惠国待遇的目的在于()。 A、外国人与本国人之间法律地位平等 B、保证本国人与本国人之间法律地位平等 C、保证与本国有最惠国条约关系国家的外国人之间法律地位平等 D、保证外国人与外国人之间法律地位平等 5、我国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如果我国法律和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对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没有相应的规定时,法院可以()。 A、适用国际惯例 B、以权威学者的学说为依据 C、驳回起诉 D、适用与案件有关的外国法律 6、法院地法这一系属公式主要解决()。 A、有关人的能力、身份、婚姻家庭和财产继承方面的法律冲突 B、不动产物权方面的法律冲突 C、行为方式有效性方面的法律冲突 D、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方面的法律冲突 7、意大利等欧洲大陆法系国家()。 A、把外国法看作事实,由当事人举证证明 B、把外国法看作法律,由法官负责查明 C、原则上把外国法视为法律,由法官查明,必要时要求当事人协助

国际私法的复习重点

简答题: 发生时际法律冲突时应如何确定准据法?我国是如何规定的? 答:时际法律冲突是指可能影响同一社会关系的新法与旧法,前法与后法之间的冲突。 对于时际法律冲突,各国普遍应用“新法优于旧法”和“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 我国的《合同法》规定原则 A.法律不溯及既往 B.对未决事项新法优于旧法 C.适用当时法律无效而适用现在法律有效则适用现在法律 D.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 E.已作出终审判决的再审案件不适用新法 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第三十五条:无人继承遗产的归属,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遗产所在地法律。 时际法律冲突与准据法的确定 1、冲突规范发生改变:依新国际私法的规定 2、连结点的事实发生改变:依不同的法律关系分别采用可变原则和不可变原则 3、准据法发生改变:①依新法关于溯及力的规定 ②在合同当事人选择准据法时,由当事人协调,协调不成,适用旧法 法人国籍的确定主要有哪些不同的主张?我国对此有什么规定? 答:1、成员国籍主义(资本控制主义)2、设立地主义(登记地主义)3、住所地主义4、准据法主义5、实际控制主义6、复合标准说 目前,我国对于外国法人国籍的确定,采取注册登记主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84条规定:“外国法人以其注册登记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另一方面,我国对于内国法人国籍的确定,则采取设立地主义和准据法的复合标准。我国《民法通则》第41条第2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具备法人条件的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取得中国法人资格。” 我国涉外民事关系适用法第14条规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组织机构、股东权利义务等事项,适用登记地法律。 简述司法判例在国际私法中的作用?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司法判例主要通过三种方式来发挥作用:第一,最高人民法院总结我国涉外民事审判的实践经验,对有关系涉外民事关系的立法或司法审判中出现的具体问题作出的“解释”、“规定”、“批复”、“决定”等司法解释,对法院和其他有关机关、个人具有约束力。第二,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个案请示所作出的各种“答复”、“批复”等,虽不具有普遍意义,但由于这类批复反映了我国最高审判机关对个案审判中具体问题的看法、意见,对下级人民法院审理同类案件无疑具有指导和借鉴作用。第三,最高人民法院定期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中公布的一些典型案例,其中不乏国际私法方面的案例。这些案例的公布表明最高人民法院对其审判处理结果的认可态度,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虽无法律约束力,但对司法审判有重要的指导作用和影响力,一般情况下,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相同或类似涉外民事案件时,均会遵循这些案例所体现的原则和规则,按照这些判例作出判决。此外,最高人民法院有关业务部门编辑出版了一些案例资料,同样对地方各级法院的司法审判有一定的指导作用。 国际私法调整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方法有哪两种?两者关系如何?

国际司法期末复习指导多选题

国际司法期末复习指导 多选题 文件管理序列号:[K8UY-K9IO69-O6M243-OL889-F88688]

多选字母,数字,填空 1. ( ACD )适用物之所在地法。 A.所有权客体的范围C.所有权的内容与行使 D.所有权的保护方法3. 1985年《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法律适用公约》规定国际货物销售合同适用的法律可以是( ABCD )。 A.合同当事人双方选择的法律 B.当事人没有选择准据法时,适用合同订立时卖方设有营业所国家的法律 C.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适用买方订立合同时营业所所在地法 律 D.在当事人没有选择 合同的准据法时,如果 合同明显地与B、C国 家的法律以外的另一法 律具有更密切的联系, 则合同受该另一国的法 律管辖 4. 19世纪以前,动产 物权适用所有人的住所 地法,学者们从 ( ABC )的观点对这 一法律适用现象予以解 释。 A.动产随人 B.动 产附骨 C.动产无 场所 B 5.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 尔尼公约》确立的着作 权保护原则有(A B C D )。 A. 国民待遇原则 B. 自动保护原则 C. 独立保护原则 D. 最低限度保护原则 6.彼得鲁为美国公民, 因与我国某进出口公司 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 纷而在我国法院起诉, 则彼得鲁可以 ( ABCD )。 A.委托长期在中国经 商的美国公民霍克艾为 诉讼代理人 B.委托中国律师纪春 林为诉讼代理人 C.委托美国律师邓肯 以非律师身份担任诉讼 代理人

D.委托美国驻华使馆官员强森以个人名义担任诉讼代理人 7.不接受反致、转致的国家有( ABC )。A.伊拉克 B.荷兰C.中国 C 8.冲突规范种类有( ABCD )。 A.单边冲突规范B.双边冲突规范 C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D.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 9.船舶碰撞的法律适用,各国一般主张适用( ABCD ) A.当事人国籍国法B.碰撞发生地法 C.法院地法 D.船旗国法10. 船舶碰撞的法律 适用,各国一般主张适 用(ABCD)。 A. 当 事人国籍国法 B. 碰撞发生地法 C. 法 院地法 D. 船旗国法 D 11当适用外国法不当引 发错误的时候,允许当 事人提起上诉的国家包 括( BD )。 B.奥地利 D.意大 利 12.当遥用外国法不当 引发错误的时候,不允 许当事人提起上诉的国 家包括( AC )。 A.法国 C.德国 13.当准据法是某个特 定国家的法律时,该特 定国家的法律在具体适 用时,在国际私法上需 要解决的问题是 ( ABC )。 A.法律的区际冲突 B.法律的人际冲突 C.法律的时际冲突 14.对夫妻财产关系法 律冲突,各国采用的冲 突规则主要有 ( ABC )。 A.意思自治原则 B.属人法 C.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15.对婚姻实质要件法 律冲突,各国采用的冲 突规则主要有(ABCD) A. 婚姻举行地法 B. 当事人人本国法 C. 当事人住所地法 D. 以婚姻举行地法或 属人法为主兼采有关国 家的法律

国际经济法期末重点

一、选择题: 1、下列选项中,不属于国际经济法调整对象的是 A、股票海外发行 B、产品国际外包 C、外国旅客来中国旅游 D、海外遗产继承 正确答案:D 我的答案:D 2、国际经济法与国际私法的主要区别是: A、国际经济法是调整经济活动的法律,而国际私法不调整经济活动。 B、国际经济法是公法的一个分支,而国际私法是私法的一个分支。 C、国际经济法直接调整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而国际私法通过冲突规范间接调整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D国际经济法是由国际条约组成的,而国际私法是国内制定法。 正确答案:C 我的答案:C 3、下述国际经济组织中,每一成员均享有一票投票权的组织是 A、国际货币基金组织 B、世界贸易组织组织 C、国际金融公司 D、国际复兴开发银行 答案B 世贸WTO 4、下列有关国际惯例的说法,正确的是 A、如同习惯国际法一样,由于其惯例的特性,国际惯例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B、国际惯例的效力来自于国家法律的确认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 C、国际惯例是不成文的。 D、国际惯例与国内法冲突时,可以替代国内法的规定 正确答案:B 我的答案:B 5、CFR和CIF贸易术语适用于 A、海上运输 B、内河运输 C、装运合同 D、工厂交货 我的答案:ABC 6、买卖双方采用CIF术语签订了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装运港为旧金山,目的港为上海。下列何种表述是正确的? A、卖方必须负责把货物运至上海 B、因美国西部海港装运工人罢工、封港,卖方可以不可抗力为由免除迟延交货的责任 C、对货物从装运港到目的港的灭损风险,由卖方购买保险,买方承担风险 D、出口清关手续由卖方负责 我的答案:CD 7、1997年7月20日,香港甲公司给厦门乙公司发出要约称:“鳗鱼饲料数量180吨,单价CIF厦门980美元,总值176,400美元,合同订立后三个月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请电复”。厦门乙公司还盘:“接受你方发盘,在订立合同后请立即装船”。对此香港甲公司没有回音,也一直没有装船。厦门乙公司认为香港甲公司违约。在此情形下,下列选项哪个是正确的 A、甲公司应于订立合同后立即装船 B、甲公司应于订立合同后三个月装船 C、甲公司一直未装船是违约行为 D、该合同没有成立 正确答案:D 8、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下列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发出的通知中,哪

法考《国际私法》复习题集(第1428篇)

2019年国家法考《国际私法》职业资格考前练习 一、单选题 1.Alfred公司因与中国某公司的纠纷被诉至中国某法院,经查该公司所有人为法国人让埃,该公司的注册地为英国,而其主营业地设在香港地区。有关案件在中国某法院涉诉。依中国法律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Alfred公司的国籍为公司所有人的国籍 B、Alfred公司拥有法国与英国双重国籍 C、Alfred公司的股东权利义务适用中国内地法 D、Alfred公司的民事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可适用香港地区法或英国法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2章>第2节>法人的国籍 【答案】:D 【解析】: 本题同时考查我国确定法人国籍的法律规定以及关于法人权利能力、行为能力法律适用的规定。依据《公司法》第2条与第191条,我国以公司的注册登记地确定公司的国籍。本题公司在英国注册登记,故其国籍为英国,AB错误。依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4条,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组织能力、股东权利义务等事项,适用登记地法。法人的主营业地与登记地不一致的,可以适用主营业地法。法人的经常居所地,为其主营业地。本题公司的主营业地在香港地区,登记地在英国,故其民事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及股东权利义务等事项 2.侨居甲国的中国公民田原在乙国旅行时身亡,未留有遗嘱。其生前在丙国某银行寄存有价值100万美元的股票、珠宝,在中国遗留有价值700万人民币的房产。田原在中国的父母要求继承这批股票和珠宝。我国与甲乙丙三国均无有关遗产继承的特别协议。依我国法律,前述股票和珠宝的继承应适用哪国法律? A、中国法 B、甲国法 C、乙国法 D、丙国法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5章>第6节>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 【答案】:B 【解析】: 《法律适用法》第31条规定:“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但不

1876+国际私法网考复习资料

2015年秋期开放教育(本科) 《国际私法》期末复习指导 2015年12月修订 1、考核目的 通过本课程考核的改革,深入探索现代远程开放教育、成人学习课程考核的基本模式。通过本课程考核的改革,探索国际私法课程形成性考核和终结性考试的目标、形式、题型、题量以及难易程度等;通过本课程考核的改革,进一步强化教学过程的落实,指导学生在学习过程中理解把握课程的内容,引导学生实现各个学习环节,达到学习目标。探索远程成人考核的信度、效度,保证学习质量。 2、考核方式 本课程期末考试为闭卷基于网络考试,考试时间90分钟(开放教育)。 3、适用范围、教材 本复习指导适用于重庆电大开放教育本科法学专业的必修课程《国际私法》。 本课程考试命题依据的教材采用齐湘泉主编的《国际私法》,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2013年8月出版。 4、命题依据 本课程的命题依据是《国际私法》课程的教学大纲、教材、实施意见。 5、考试要求 考试主要是考核学生对基本理论和基本问题的理解和应用能力。在能力层次上,从了解、掌握、重点掌握3个角度来要求。 6、试题类型及结构 考题类型及分数比重大致为:单项选择题(40道题,每题1分,共40分)、多项选择题(40道题,每题1分,共40分)案例分析题(2道题,每题10分,共20分)。 具体题型参见形成性考核试题。 01任务及答案: 1、W是美国居民,1956年,在沙特阿拉伯逗留期间,因其驾驶的轿车被美国石油公司雇员Z驾驶的卡车撞翻,W身受重伤。之后,W在美国石油公司营业执照领取地纽约起诉,请求法院判决美国石油公司做出侵权赔偿。初审法院根据“侵权行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的冲突规范,确定本案应适用沙特阿拉伯法律,要求当事人提供并证明有关沙特阿拉伯法律,结果原告未能提出或证明支持其诉讼请求的沙特阿拉伯法律,被告也未能提出或证明支持其答辩的沙特阿拉伯法律。法院最后以原告诉讼请求的证据不足为有驳回诉讼。原告不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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