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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修订《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

2017修订《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
2017修订《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

《城乡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

正文

1 城市总体规划

1.1总体规划

注:将战略规划、总体规划的专题研究、总体规划实施评估、城镇群规划、城乡统筹规划、多规合一等内容补充到现有条文注释中。

1、本计费中的城市分类,按照《国务院关于调整城市规模划分标准的通知》(国发〔2014〕51号)所规定的超大城市、特大城市、大城市、中等城市、小城市的标准区分,不含乡镇规划。

2、表中人口规模以规划期末人口为,规模如有超出则需另外补充。

3、城市总体规划按人口规模分档,并按照规划建设用地计算规划费用。

4、本计费不含单独编制的城镇体系规划。

5、单独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纲要的,按总体规划设计费的50%计费。

6、城市总体规划计费基价为50万元。

7、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中,如需进行相关专题研究,应单独计费。计费为:超大城市70万元/每个,特大城市50万元/每个,大城市35万元/每个,中等城市25万元/每个,小城市15万元/每个;单独编制的专题研究应单独计费。

8、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各阶段工作量划分比例为:现状调研阶段(30%),初步成果阶段(20%),纲要成果阶段(40%),最终成果阶段(10%)。

9、总体规划调研和考察费用由双方商定,委托单位组织的,费用由委托单位承担;规划设计单位自行组织的,费用由规划设计单位自行解决。

10、《总体规划实施评估》、《总体规划修编前期研究》、《战略规划》等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的30%来计费。

11、在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审批中,如需报国务院审批的,需增加难度系数1.3,如报省政府审批,则需增加难度系数1.1。

1.2城镇群规划

注:

1、“区域总面积”按规划区内市、县的行政区域面积汇总计算。

2、城镇群规划计费基价为300万元。

1.3城乡统筹规划

注:

1、“规划面积”为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规划期末城市建设用地面积。

2、“非建设用地”为城市规划区内除建设用地以外的其余用地。

3、城乡统筹规划计费基价为50万元。

1.4多规合一

1、多规合一按照城乡统筹规划费用的2-3倍进行计费。

2、多规合一计费基价为80万元。

2 分区规划

注:

1、本计费中的城市分类,按照《国务院关于调整城市规模划分标准的通知》(国发〔2014〕51号)所规定的超大城市、特大城市、大城市、中等城市、小城市的标准区分。

2、本计费单价中参照的用地面积是指建设用地面积。

3、分区规划设计计费基价为50万元。

4、编制分区规划,各阶段工作量划分比例为:现状调研阶段30%,初步成果阶段(20%),纲要成果阶段(40%),最终成果阶段(10%)。

5、新区总体规划、产业园区总体规划、某些特定地区的总体规划等,建议纳入参照分区规划的收费标准进行计费。

3 详细规划

3.1控制性详细规划

3.1.1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一个层面:直接编制地块层面)

注:

1、表中计费单价不含分图则。如增加分图则,计费单价分别增加500元/公顷。

2、如果增加建筑形体方案示意,则计费单价分别增加2000元/公顷。

3、控制性详细规划计费基价为30万元。

4、编制一个层面控制性详细规划,各阶段工作量划分比例:

1)建成区:现状调研阶段30%,方案阶段40%,成果制作阶段30%。若增加分图图则:现状调研阶段30%,方案阶段35%,成果制作阶段35%。

2)新区:现状调研阶段15%,方案阶段55%,成果制作30%。若增加分图图则:现状调研阶段15%,方案阶段45%,成果制作阶段40%。

5、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评估按总计费的30%计取。

3.1.2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两个层面:单元(街区)层面和地块层面)

注:

1

、编制单元(街区)层面控制性详细规划按55%计费,编制地块层面控制性

详细规划按45%计费。

2、表中计费单价不含分图则。如增加分图则,计费单价分别增加500元/公顷。

3、如果增加建筑形体方案示意,则计费单价分别增加2000元/公顷。

4、编制两个层面控制性详细规划计费基价为35万元。

5、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各阶段工作量划分比例:

1) 建成区:现状调研阶段30%,方案阶段40%,成果制作阶段30%;若增加分图则,现状调研阶段30%,方案阶段35%,成果制作阶段35%;

2)新区:现状调研阶段15%,方案阶段55%,成果制作30%;若增加分图则,工作量划分比例为:现状调研阶段15%,方案阶段45%,成果制作阶段40%。

6、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评估按总计费的30%计取。

3.1.3控制性详细规划修编

1、控制性详细规划修编分为按单元(街区)整体修编和局部调整。

2、单元(街区)整体进行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按3.1.1和3.1.2进行计费。

3、单元(街区)内局部地块调整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其内容一般包括

控规修改论证报告、论证方案、上网GIS数据等几部分内容。

1)控规修改论证报告按3.1.1和3.1.2计费的50 %取费,论证方案根据其内容、深度参考相关专项规划计费,上网GIS数据按3.1.1和3.1.2计费的5 %取费。

2)委托单位如果要求制作效果图、实体模型、动画等,则费用另计。3.2修建性详细规划

3.2.1居住区

注:

1、规划设计计费基价为10万元。

2、建筑单位为选型方案。如做建筑单体方案设计,则建筑方案费用另计。

3、委托单位如果要求制作效果图、模型等,则费用另计。

4、规划总平面方案每增加一个,委托方应增加30%的规划费用。

5、委托单位如果需要进行修建性总平面设计,则增加50%的规划费用。

6、需要编制竖向规划内容,计费则乘以1.3的系数。

7、需要进行交通影响评价、日照分析等规划,按相关专业规划另行计费。

3.2.2城市一般地段公建

注:

1、规划设计计费基价为12万元。

2、建筑单位为选型方案。如做建筑单体方案设计,则建筑方案费用另计。

3、委托单位如果要求制作效果图、模型等,则费用另计。

4、委托单位如果需要进行修建性总平面设计,则增加50%的规划费用。

5、需要编制竖向规划内容,计费则乘以1.3的系数。

6、需要进行交通影响评价、日照分析等规划,按相关专业规划另行计费。

3.2.3城市重点地段、大型公建及周围地段

注:

1、规划设计计费基价为15万元。

2、建筑单体为选型方案。如做建筑单体方案设计,则建筑方案费用另计。

3、委托单位如果要求制作效果图、模型等,则费用另计。

4、委托单位如果需要进行修建性总平面设计,则增加50%的规划费用。

5、需要编制竖向规划内容,计费则乘以1.3的系数。

6、需要进行交通影响评价、日照分析等规划,按相关专业规划另行计费。

3.2.4公园、游乐场及其它园林规划

注:

1、规划设计计费基价为20万元。

2、委托单位如果要求制作效果图、模型等,则费用另计。

3、专业公园规划乘以1.3~1.5复杂系数。

4 风景区规划

4.1风景区规划大纲

注:

1、规划设计计费基价为30万元。

2、本计费为单独编制风景名胜区规划大纲计费。

4.2风景区总体规划

注:

1、规划设计计费基价为50万元。(说明:原有标准中的总体规划基价和大纲基价都是15万,存在不合理因素,因总体规划包涵风景区规划大纲的工作,内容也较之完整丰富,基价应该比大纲有所提高)

2、风景区总体规划计费已包括风景区规划大纲的工作量。

3、规划单位资质,城市规划/旅游规划乙级可乘以1.2的系数,城市规划/旅游规划甲级可乘以1.5的系数;

4、审批级别,上报省厅各部门审批可乘以1.5的系数,上报国家部委审批可乘以1.8的系数,上报国务院审批可乘以2.0的系数;

5、其他景区类型(旅游区、森林公园、水利风景、地质公园、湿地公园)可参考取费。

6、风景区总体规划的面积,应按实际规划用地面积计算。水面应按实际规划利用范围计算。

4.3风景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1、规划设计计费参照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标准。

2、详细规划的面积,应按实际规划用地面积计算。若因完整性需要,必须纳入到规划范围内的非利用区域(保护性林地、园地、耕地、草地,纯自然水域、滞留用地)部分,可按其范围的20%计算面积。

4.4风景区修建性详细规划

注:

1、规划设计计费基价为30万元。

2、审批级别,上报省厅各部门审批可乘以1.5的系数,上报国家部委审批可乘以1.8的系数。

3、详细规划的面积,应按实际规划用地面积计算。若因完整性需要,必须纳入到规划范围内的非利用区域(保护性林地、园地、耕地、草地,纯自然水域、滞留用地)部分,可按其范围的10%-20%计算面积。

5 城市近期建设规划

1、单独编制城市近期建设规划,计费按城乡总体规划计费的40%计取;如与城乡总体规划同时编制,则按城乡总体规划计费的30%计取。

2、城市近期建设规划费用小于40万元时,则按40万元计费。

3、如在近期建设规划实施阶段编制年度实施计划,按近期建设规划计费的20%计取;无近期建设规划单独编制年度实施计划,按近期建设规划计费的40%计取。

注:

1、本计费中的城市分类,按照《国务院关于调整城市规模划分标准的通知》(国发〔2014〕51号)所规定的超大城市、特大城市、大城市、中等城市、小城市的标准区分,不含乡镇规划。

2、以规划期末人口预测为计费依据。

3、城市近期建设规划计费基价为40万元。

4、在编制近期建设规划中,如需进行相关专题研究,应单独计费。计费为:超大城市30万元/每个,特大城市25万元/每个,大城市20万元/每个,中等城市15万元/每个,小城市10万元/每个;单独编制的专题研究应单独计费。

5、编制近期建设规划,各阶段工作量划分比例为:现状调研阶段(30%),方案阶段(50%),最终成果阶段(20%)。

6、规划调研和考察费用由双方商定,委托单位组织的,费用由委托单位承担;规划设计单位自行组织的,费用由规划设计单位自行解决。

7、数据库标准入库计费按照近期规划收费的30%来计。

8、单独编制《近期建设规划实施评估》、《总体规划修编前期研究》等按照城市近期规划计费的20%来计费。

6 城镇体系规划

注:

1、表中人口规模以规划期末区域总人口为准。

2、都市圈、城镇群、区域协调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区域一体化规划等区域尺度的规划项目,设计深度与城镇体系规划基本一致的参考本标准执行。

3、在编制城镇体系规划中,如果需要进行相关专题研究,应单独计费。计费为:省域、区域、特大城市为50万元/每个,大城市为40万元/每个,中等城市为30万元/每个,小城市为20万元/每个。

4、规划设计计费基价为100万元。

5、考虑我国不同区域尺度下人口规模、城镇密度差异较大,各地区研究深度、资料收集难度也有较大不同,可以乘以0.8-1.5的难度系数进行修正。

7 城市设计

7.1总体城市设计

7.1.1总体城市设计是针对城市集中建设区及周边必要区域,从宏观层面研究确定城市风貌特色,保护自然山水格局,优化城市形态格局,明确公共空间体系等系统要求的总体设计。

7.1.2单独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阶段的总体城市设计,根据城市规模分档计费,依据总体城市设计成果内容确定计费单价。

注:

1、本计费中的城市规模分类,按照《国务院关于调整城市规模划分标准的通知》(国发〔2014〕51号)所规定的超大城市、特大城市、大城市、中等城市、小城市标准划分。其中,超大城市和特大城市不建议针对市域层面编制总体城市设计,建议针对下辖行政区或者功能区单独编制与分区规划相对应的总体城市设计,收费标准可根据所在城市的实际情况另行规定。

2、总体城市设计计费基价为100万元。

3、总体城市设计按照总体规划或者分区规划确定的规划期末城镇建设用地面积计算规划费用。

4、委托单位如果要求制作实体模型、动画等,则费用另计。

5、上述计费标准不含总体城市设计导则的编制费用。

7.1.3总体城市设计导则,是指根据总体城市设计,对城市风貌特色、空间形态格局、公共空间体系、建筑整体控制等方面提出系统性控制要求的公共政策。

7.1.4已编制总体城市设计的地区,委托单位如果要求增加总体城市设计导则,则按照总体城市设计收费标准的50%进行收取;尚未编制总体城市设计的地区,委托单位如果要求单独编制总体城市设计导则,则按照总体城市设计收费标准的1.5倍进行收取。

7.2重点地区城市设计

7.2.1重点地区城市设计是针对城市核心区和中心地区、历史风貌地区、新城新区、重要街道、滨水地区、沿山地区、交通枢纽等重点地区,对城市形态和公共空间等方面进行的整体构思与详细设计,是塑造高品质城市空间的重要阶段。

7.2.2单独编制重点地区城市设计,根据用地规模分档计费,依据详细城市设计成果内容确定计费单价。

注:

(1)重点地区城市设计计费基价为60万元;

(2)委托单位如果要求制作实体模型、动画等,则费用另计;

(3)委托单位如果要求编制建筑单体方案,则建筑方案设计费用另计;

(4)表中计费标准不含详细城市设计导则的编制费用。

7.2.3详细城市设计导则是根据重点地区城市设计,将设计语言转化为管理语言,对城市形态、公共空间、建筑整体控制等空间要素,提出的刚性与弹性相结合的控制引导要求。

7.2.4 已编制详细城市设计的重点地区,委托单位如果要求增加详细城市设计导则,则按照详细城市设计收费标准的50%收取;尚未编制详细城市设计的重点地区,委托单位如果要求单独编制详细城市设计导则,则按照详细城市设计收费标准的1.5倍进行收取。

7.2.5委托单位如果要求在规划实施阶段进行城市设计整合工作,该部分费用按照详细城市设计收费标准的50%收取。

7.3专项城市设计

7.3.1专项城市设计是针对街道系统、广场与公园系统、慢行系统、绿道系统、视廊系统、河流水系、城市风貌、建筑色彩、城市天际线、户外广告和夜景照明等城市系统与要素单独编制的城市设计。

7.3.2 总体城市设计基础上单独编制的专项城市设计,按照总体城市设计收费标准进行独立计费。

7.3.3 详细城市设计基础上单独编制的专项城市设计,按照详细城市设计收费标准进行独立计费。

7.4其它

7.4.1重点地区范围以外地区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增加详细城市设计要求的专门章节与附加图则,应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计费基础上,增加50%的规划费用。

7.4.2城市设计方案征集、招投标、方案比选等费用根据具体情况另行确定。

7.4.3单独编制城市设计实施评估报告,按照相应阶段城市设计计费标准的20%进行独立计费,计费基价为20万元。

8 镇规划

8.1镇总体规划

注:

1、本计费中的标准适用于县级人民政府驻地以外的镇规划。

2、编制镇总体规划时,应同时编制镇域村镇体系规划。

3、规划设计计费按规划期末的规划建设用地面积计算,规划设计计费基价为

50万元。

4、本计费含镇区总体规划和镇域村镇体系规划。

5、如果进行专题研究,应单独计费,计费为15万元/专题。

6、各阶段工作量划分比例为:现状调研阶段30%,方案阶段40%,成果制作

阶段30%。

8.2镇详细规划

参照相应的城市详细规划收费标准。

9 乡、村规划

9.1乡规划

9.1.1 城乡建设用地按5万元/平方千米收费,其它用地按5000元/平方千米收费。本规划含乡政府所在地规划和乡域村镇体系规划。

9.1.2 计费基价40万元。

9.1.3 如进行专项研究,应单独计费,计费为10万元/专题。

9.1.4 乡政府所在地详细规划参照相应的城市详细规划收费标准。

9.2村庄规划

注:

1、村庄规划应包含村域规划内容。

2、设计计费基价为30万元。

3、建筑单体为选型方案。如做建筑单体方案设计,则按建筑方案收费标准另

计。

4、要求制作效果图、模型、动画等,则费用另计。

5、如果进行专题研究,应单独计费,计费为5万元/专题。

6、各阶段工作量划分比例为:现状调研阶段40%,方案阶段40%,成果制作

阶段20%。

9.3村庄整治设计

注:

1、村庄整治设计深度参照修建性详细规划深度。

2、设计计费基价为30万元。

3、建筑单体为选型方案。如做建筑单体方案设计,则按建筑方案收费标准另

计。

4、要求制作效果图、模型、动画等,则费用另计。

10 交通规划

10.1综合交通规划

10.1.1城市综合交通规划

注:

1、本计费中的城市分类,按照《国务院关于调整城市规模划分标准的通知》

(国发〔2014〕51号)所规定的超大城市、特大城市、大城市、中等城市、小城市的标准区分,有完整行政辖区的区、县、镇可参照同等城市规模。【划分标准】

2、城市综合交通规划深度应满足《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编制办法》(建城

[2010]13号)所规定的深度。【深度要求】

3、规划设计计费基价为50万元。【计费基价】

4、城市规模为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人口规模。城市人口规模介于中间规模的

城市,可用插入法计算。【标准确定】

5、本计费未包括委托单位组织实施交通调查工作的费用。【未包含工作】

6、委托单位如果增加城市道路交叉口等规划内容和其他深度要求的,则根据

其深度和工作量增加情况,乘以1.2-1.5的系数。【调整系数】

7、城市交通发展战略规划计费,按照同等城市综合交通规划的60%-70%收取。

【发展战略计费】

8、综合交通规划实施评估,按照同等城市综合交通规划的50%-60%收取。【实

施评估收费】

9、单独编制重点功能区、枢纽地区的综合交通规划,参照区域综合交通规划

的收费标准计费。【重点地区计费】

10、在开展城市综合交通规划时设置专题研究的,专题费用参考轨道交通规

划收费标准和交通专项规划收费费用。【专项收费】

10.1.2区域综合交通规划

注:

1、区域综合交通规划是指行政辖区以内的功能区、产业园区等。【范围界定】

2、区域综合交通规划,规划设计计费基价为50万元。【计费基价】

3、镇、乡、村的综合交通规划,可参照本标准执行。【镇、乡、村规划】

4、委托单位如果增加城市道路交叉口等规划内容和其他深度要求的,则根据

其深度和工作量增加情况,乘以1.2-1.5的系数。【调整系数】

10.2交通详细规划

10.2.1区域交通控制性详细规划

注:

1、区域交通控制性详细规划主要工作内容为针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道路交通

网络、道路主要交叉口、轨道交通线路、车站、车辆基地及交通场站等进行规划落地。【工作内容】

2、规划设计计费基价为20万元。【计费基价】

3、上表计费标准中不含重大交通设施调整的费用。【不包含费用】

4、以上区域交通控制性详细规划考虑项目深度和工作量增加等情况,可乘以

1.2-1.5的调整系数。【调整系数】

10.2.2交通承载力分析

交通承载力是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体现交通与土地协调关系的重要指标。

注:

1、规划设计计费基价为50万元。【计费基价】

2、以上交通承载力分析考虑项目深度和工作量增加等情况,可乘以1.2-1.8

的调整系数。【调整系数】

10.3交通详细设计

10.3.1总体交通详细设计

注:

1、总体交通详细设计计费基价为60万元。【计费基价】

2、委托单位如果要求交通仿真等,则费用另计。【仿真计费】

3、以上交通详细设计考虑项目深度和工作量增加等情况,可乘以1.0-1.5的

调整系数。【调整系数】

10.3.2区域交通详细设计

注:

1、区域交通详细设计计费基价为30万元。【计费基价】

2、委托单位如果要求交通仿真等,则费用另计。【仿真计费】

3、以上交通详细设计考虑项目深度和工作量增加等情况,可乘以1.0-1.5的

调整系数。【调整系数】

10.4轨道交通规划

10.4.1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

注:

1、该收费标准参考2015年中国城市轨道交通协会发布的《城市轨道交通前

期工作收费指导意见》。

2、该收费标准基于《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编制标准》GB/T50546-2009、国

家发改委关于线网规划编制评审的相关规定对线网规划内容、深度的要求而制定。

3、表中城市规模为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期末规划区内(或线网重点规划

江西省新定额(2017)(土建)定额说明书及解释

省2017年定额 总说明 (2) 第一章土石方工程 (7) 第二章地基处理与基坑支护工程 (15) 第三章桩基工程 (20) 第四章砌筑工程 (26) 第五章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工程 (32) 第六章金属结构工程 (48) 第七章木结构工程 (53) 第八章门窗工程 (55) 第九章屋面及防水工程 (60) 第十章保温、隔热、防腐工程 (64) 第十一章楼地面装饰工程 (67) 第十二章墙、柱面装饰与隔断、幕墙工程 (70) 第十三章天棚工程 (75) 第十四章油漆、涂料、裱糊工程 (78) 第十五章其他装饰工程 (84) 第十六章拆除工程 (89) 第十七章措施项目 (92) 附录一模板一次使用量表 (99) 附录二混凝土、砂浆配合比 (107)

总说明 一、《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及统一基价表(2017版)》(以下简称本定额)是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组织修订的《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TY01-31-2015),结合我省具体情况进行编制的。 二、本定额包括:土石方工程,地基处理与边坡支护工程,桩基工程,砌筑工程,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工程,金属结构工程,木结构工程,门窗工程,屋面及防水工程,保温、隔热、防腐工程,楼地面装饰工程,墙、柱面装饰与隔断、幕墙工程,天棚工程,油漆、涂料、裱糊工程,其他装饰工程,拆除工程,措施项目,共十七章。 三、本定额是完成规定计量单位分部分项工程、单价措施项目所需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的消耗量标准;是统一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则、项目划分、计量单位的依据;是编制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招标控制价的依据;是确定合同价、结算价、调解工程价款争议的基础。 四、本定额适用于本省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新建、扩建和改建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涉及室外地(路)面、室外给排水等工程的项目,按《省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及统一基价表》(2017版)的相应项目执行。 五、本定额以国家和有关部门发布的国家现行设计规、施工验收规、技术操作规程、质量评定标准、产品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现行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计算规和有关定额为依据编制,并参考了有关地区和行业标准、定额,以及典型工程设计、施工和其他资料。 六、本定额按正常施工条件,大多数施工企业采用的施工方法、机械化程度和合理的劳动组织及工期进行编制。 1.材料、设备、成品、半成品、构配件完整无损,符合质量标准和设计要求,附有合格证书和试验记录。 2.土建工程和安装工程之间的交叉作业正常。

《资本充足率信息披露指引》第2次征求意见稿-《新资本协议

资本充足率信息披露指引 第2 次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在新资本协议框架下提升银行的风险管理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和行政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中国银行业实施新资本协议指导意见》确定的新资本协议银行和自愿实施新资本协议的其它商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 第三条本指引的信息披露是指银行遵照新资本协议的各项规章指引,把银行及与银行相关的信息,向投资者和社会公众公开披露的行为。 第四条信息披露应与银行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对银行风险的评价和管理相一致。 第五条本指引的信息披露内容可不经过外部审计,会计准则制定部门、证券监管部门或监管当局另有要求的除外。信息披露的内容未经过外部审计的,必须在披露中注明。 第六条上市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载体应遵守证券监管部门对外公开信息披露的要求,非上市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载体应遵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相关监管要求。 第七条银行应将信息披露的内容以中文编制,至少每半年披露一次,披露时间不晚于年报、半年报披露后的一个月。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披露的,应至少提前十五日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延迟。 第八条银行应确定重要信息,对于披露会导致银行相关产品和系统的投资价值下降进而消弱其竞争地位的专有信息、保密信息,银行可不披露具体项目。 第二章披露要求 第九条本指引对披露的总体要求是:银行应制定一套经董事会批准的披露政策,政策包括但不限于对披露内容和披露过程的内部控制等。银行应具备专门的程序评估信息披露的适当性,包括对有效性和频率的评估。 第十条适用范围 集团内单个银行的披露,通常不必按照下面的要求进行披露,但是集团内

2020年继续教育《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解读(每日一练) 考生姓名:汪剑秋考试日期:【2020-07-24 】单项选择题(共5 题) 1、计量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 (D) ?A,加强质量管理 ?B,保障安全生产 ?C,维护生产秩序 ?D,保障量值的准确可靠 答题结果: 正确答案:D 2、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名称、符号由()公布。 (A) ?A,国务院 ?B,人民代表大会委员会 ?C,司法部门 ?D,技术监督部门

答题结果: 正确答案:A 3、计量追溯是指实验室确保自己测结果能溯源至()的要求。 (D) ?A,国家计量基准 ?B,法定计量单位 ?C,国家标准 ?D,地方计量标准 答题结果: 正确答案:D 4、为社会提供公正数据的产品质量检测机构,必须经过()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 门计量认证考核合格。 (B) ?A,国家级 ?B,省级 ?C,地市级 ?D,县级 答题结果: 正确答案:B

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 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药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检定不合格,不得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目录和管理办法由()制定。 (A) ?A,国务院 ?B,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 ?C,省级检定机构 ?D,县级检定机构 答题结果: 正确答案:A 多项选择题(共5 题) 1、以下说法哪一种是正确的() (ACD) ?A,计量检定是进行量值传递的重要形式 ?B,计量检定就是对设备进行检验 ?C,计量检定是保障量值准确一致的重要措施 ?D,计量检定包括检验和加封盖印 答题结果:

费用定额2017版

《福建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17版) 批准部门: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主编单位: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执行日期:2017年7月1日

目录 总则 第一章建筑安装工程费用构成要素 第二章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组成内容 第三章建筑安装工程造价计算程序和计价办法第四章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取费标准 第五章其他有关规定

总则 一、为了适应我省建筑业发展需要和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根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并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编制《福建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17版)(以下简称“本定额”)。 二、本定额编制的主要依据有:《建筑法》、《社会保险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13〕44 号)、《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各专业工程工程量清单计算规范(GB50854~50862-2013)及我省有关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财政部关于取消、停征和整合部分政府性基金项目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11号) 及其他有关政策规定。 三、本定额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包括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装配式建筑工程、仿古建筑工程、古建筑修复保护工程、通用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构筑物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爆破工程、抗震加固工程、市政维护工程等专业工程。 四、本定额是编制和确定国有资金投资工程施工图预算、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最高投标限价)的依据,是调解处理工

2017定额说明书与计算规则

总说明 一、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建筑与装饰工程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是依据国家《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GB 50500—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算规》(GB 50855—2013)、《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TYOl一31—2015)及国家有关现行产品标准、设计规、施工及验收规、技术操作规程、质量评定标准、安全操作规程以及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在施工中的应用编制的。 二、本定额的适用围:我省行政区域的国有投资或国有投资为主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工业与民用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项目。 三、本定额的作用:是国有投资或国有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编制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施工图预算、工程竣工结算的依据;是评定投标报价合理性的依据;是调解处理工程造价争议和纠纷、审计和司法鉴定的依据;是编制投资估算指标、概算指标和概算定额的依据。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使用本定额时,应遵循本定额的规定进行工程计价。 四、本定额是按正常施工条件,合理的施工机械配备、施工中常用的施工方法、施工工艺和劳动力组织以及合理的施工工期编制的。 五、本定额是在国家规、消耗量定额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对项目设置、计量单位、计算规则进行了适当的补充和完善;一个定额项目就是一个清单项目。本定额是以综合单价的形式表现的,容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和利润。 六、本定额消耗量和价格的确定: (一) 人工工日: 1.本定额人工工日以综合工日表现,是按八小时工作制编制的,人工等级分普通工(简称普工)、技术工(简称技工)和高级技术工(简称高级工),消耗量包括基本用工、超运距用工、人工幅度差、辅助用工和生产班组组织者用工。 2.本定额人工工日单价分别为:普工85元,技工130元,高级工260元。 3.定额人工费,是指本定额项目综合单价中的人工费、按章节说明规定按系数调整的人工费以及定额中规定调整人工工日数量的人工费。按人工工日数量调整的人工费除章节有规定的工种外,均按普工工资标准调整人工费。 (二) 材料: 1.本定额采用的建筑材料、成品、半成品均按国家质量标准和相应的设计要求的合格产品考虑的;材料消耗量包括施工中消耗的主要材料、辅助材料、周转性材料和零星材料;定额中的材料消耗量包括净用量和损耗量,损耗量包括了施工操作损耗和场运输、堆放损耗,规(设计文件)规定的预留量、搭接量不包括在损耗率中;用量很少、占材料比重很小的零星材料合并为其他材料费,以“元”表示。 2.本定额材料的场搬运距离按300m考虑的;设备场搬运距离为150m。 3.本定额材料价格包括材料供应价(原价)、运杂费、运输损耗、采购保管费。本定额项目中的材料单价均为不含增值税的税前价格。 4.本定额中的周转性材料按不同施工方法、不同材质,计算出摊销量进入定额消耗量。 5.本定额的砂子用量,是按含水率为零的干砂计算的。 (三) 施工机械台班: 1.本定额施工机械台班消耗量是按正常合理的机械配备、机械施工功效确定的,并已考虑了机械幅度差因素。 2.本定额施工机械原值在2000元以、使用年限在一年以的不构成固定资产的小型机械,未列入本定额机械台班消耗量,其费用包括在省《建设工程费用标准》的工具用具使用费中,其燃料动力消耗量包括在相应定额项目的材料项目。 3.本定额加工机械、泵类机械、焊接机械及动力机械的操作人工均含在相应定额项目的人工消耗量中。4.本定额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是按现行的《施工机械台班费用标准》确定的。

关于《广东省纳入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第一批)》的调整方案(征求意见稿)【模板】

附件1 关于《广东省纳入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第一批)》的调整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推进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工作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办法》《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通告》等法律法规规定和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研究调整《广东省纳入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第一批)》(以下简称《目录》),适当减少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种类,加大简政放权力度,激发市场活力。 二、调整依据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办法》第十七条等规定。 三、调整内容 目前,列入《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有5类13种,包括:1.探伤仪:超声探伤仪、X射线探伤仪、磁粉探伤仪等; 2.农药残留检测仪:农药残留快速检测仪; 3.体温计:测量人体温度的红外温度计; 4.电子计时计费装置:电子停车计时收费表、电子咪表; 5.监护仪:多参数监护仪、心电监护仪、病人监护仪、中央监护仪、床旁监护仪、除颤监护仪。

经前期充分调研,建议初步调整方案如下:将农药残留检测仪、体温计、电子计时计费装置以及磁粉探伤仪不再纳入《目录》,调整后的《目录》如下:1.探伤仪:超声探伤仪、X射线探伤仪;2.监护仪:多参数监护仪、心电监护仪、病人监护仪、中央监护仪、床旁监护仪、除颤监护仪。 四、组织实施 有关计量器具从《目录》中取消后,将不再实施强制检定,由市场主体按照《计量法》规定,实施非强制检定或者校准。同时,将通过加大事中事后监督力度,督促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加强诚信体系建设等措施,发挥社会各方力量,提高有关计量器具监督管理水平。

起草说明 一、调整必要性 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2012年8月21日,原省质监局发布《广东省纳入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第一批)》(以下简称《目录》)通告,要求对列入《目录》并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或者用于行政执法方面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自2012年10月1日起实施。列入《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共5类13种。 自《目录》实施以来,我省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克服经费不足困难,强化检定能力,提升服务水平,积极对纳入《目录》的计量器具实施强制检定。据统计,2016年-2018年检定的计量器具分别为116810台件、153818台件、182857台件,呈逐年增加趋势。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2014年开始实施计量检定收费免征以来,出现了不少新情况新问题:一是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19年10月23日发布了《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通告》,实施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种类大幅缩减,我省《目录》有必要精简。二是工作经费保障不足。由于甄别难等原因,近年来计量器具检定数量增加较快,检定经费保障相对不足,设备和人员增加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培训考试试题及答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培训考试题 姓名:日期:分数: 一、选择题(请将正确答案序号写在括号内,每题4分,共100分) 1 对计量违法行为具有现场处理权的是_________。 (1)计量检定员;(2)技术监督员;(3)计量管理员; 2 进口计量器具必须经_________检定合格后,方可销售。 (1)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3)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 3制造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生产本单位未生产过的计量器具新产品,必须经_________________对样品的计量性能考核合格,方可投入生产。 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2)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 4接受计量器具检定申请的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指定计量检定机构及时进行检定。对检定合格的,应由_________出具检定证书、检定合格证书或加盖检定合格印,并准与销售。(1)政府计量行政部门;(2)计量检定机构;(3)政府主管部门; 5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个体工商户,必须向————申请考核。考核合格,发给《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之后,方可向当地工商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 (1)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2)当地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3)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 6 为社会提供公正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________对其计量检定、测试的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 (1)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2)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3)县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 7企业、事业单位建立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须经_______主持考核后,才能在本单位内部开展检定。 (1)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2)省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3)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 8 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是指_______________, (1)强制检定的计量标准;(2)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3)强制检定的计量标准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 9 强制检定的计量标准是指____。 (1)社会公用的计量标准,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 (2)社会公用计量标准;(3)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10 计量器具新产品定型鉴定由________________进行。 (1)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授权的技术机构;(2)省级法定计量检定机构; (3)县级法定计量检定机构; 11 计量器具型式批准向________申请办理。 (1)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2)当地省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 (3)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 12 对社会上实施计量监督具有公正作用的计量标准是_______________。 (1)部门建立的最高计量标准;(2)社会公用的计量标准了; (3)企业和社事业建立的最高计量标准;

山东省加强计量监督管理工作的规定(2017年最新版)

遇到消费维权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wendangku.net/doc/d817302669.html, 山东省加强计量监督管理工作的规定(2017年最新版) 发布部门: 山东省政府 发布文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7号 第一条为了加强计量监督管理工作,促进经济发展,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关联法规: 第二条凡在本省境内建立计量标准器具,进行计量检定,制造、修理、销售、使用计量器具,实施计量监督,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人民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部门、本系统的计量工作。 企业、事业单位负责管理本单位的计量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需要依法设置计量监督员,负责指定区域、场所的计量监督工作。计量监督员由所在地人民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考核任命。 县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可聘请部分义务计量检查员,负责农贸市场、集市的计量监督管理,协助计量监督员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要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方便生产的原则,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经上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市辖区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由市人民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六条各种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应有专人保管、维护和使用。中断检定工作须经主管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设置的计量检定机构,是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是非营利的社会公益性事业单位,履行国家规定的职责,为计量监督提供技术保证,并承办有关计量监督工作。 第八条省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建立部门计量标准器具,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其最高计量标准器具应经省人民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确属特殊需要并考核合格后,方可在本部门内开展计量检定。 第九条企业、事业单位建立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应由其主管部门的同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第十条计量检定人员应按有关规定经考核合格并取得计量检定员证后方可从事计量检定工作,出具计量检定证书。

2015版公路概预算编办、定额修订说明

2015版公路概预算编办、定额修订说明 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标准制修订计划,交通运输部路网监测与应急处置中心(简称部路网中心)承担了《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配套定额(《公路工程预算定额》、《公路工程概算定额》和《公路工程机械台班定额》)、《公路工程养护预算导则》等三项标准的修订工作。两年来,部路网中心认真开展此项工作,经过调研、外业资料收集、内业分析、专家咨询和补充调研等工作,制定了上述三项标准的征求意见稿。现将有关修订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背景 《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B06-2007)(以下简称《办法》)及其配套定额自发布实施以来,对规范公路工程造价文件编制、控制公路建设投资、促进我国公路建设健康持续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我国公路建设的发展,新理念、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不断涌现,公路建设模式和管理机制不断深化以及现代工程管理的深入推进, 《办法》及配套定额逐渐难以满足实际需求,需要及时修订。 国家路网规模不断扩大,通车里程逐年增加,养护工作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公路养护对于保持良好的路况水平、桥隧营运安全及公众安全便捷出行都具有重要意义。2002年9月,原交通部以交公路发[2002]433号发布了《公路养护工程预算编制导则(JTGH40-2002)》(以下简称《导则》),《导则》对指导各省市交通运输厅制定养护工程预算编制办法及养护工程预算定额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国家“费改税”的实施以及养护管理体制不断深化,《导则》已不能满足养护工程管理实际需要,也迫切需要进行修订。 (一)财政部、住建部发布《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13]44号)(以下简称通知)2013年3月21日,财政部、住建部发布了《通知》,要求各专业计价定额的编制及其计价程序,均按《通知》实施。《通知》对建安费组成进行了较大的调整,如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按费用构成要素组成划分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和税金。《通知》明确要求各专业工程计价定额的编制及其计价程序,均按《通知》实施。《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等造价标准应遵守财政部相关规定,以适应国家相关政策的变化。 (二)亟需增补四新技术,同时对定额水平需进行适当调整 公路建设的“四新”(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不断得到应用,造成定额缺项,如大直径冲击钻、旋挖桩、桥梁转体施工、橡胶沥青路面、路基柔性防护等项目属缺项,导致设计、招投标时没有计价依据,急需增补上述定额。各省市近年来逐渐提高了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公路建设人工成本所占项目造价的比例不断提高,公路建设中机械作业水平不断提升,工效发生变化,而现行定额并没有反映上述工程特点和变化,部分定额水平不合理,需要进行修订以满足工程建设管理的需要。 (三)深化养护管理体制和养护资金保障的需要 随着公路养护技术的发展,各省市深化养护管理体制,逐步推进养护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的改革,推行管养分离、专业施工、机械作业,以适应公路养护发展的需要。现行《导则》是2002年颁布实施的,反映的仍是征收养路费的体制,与目前实际管理情况相差甚远,修订《导则》是科学合理确定公路养护工程资金需求、也是编制养护年度计划的需要,还是公路养护工程科学及规范化管理的重要基础工作。 综上所述,对造价三项标准修订是必要的,也是十分紧迫的。 二、主要依据 1.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费用定额2017版

《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 (2017版) 批准部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主编单位: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执行日期:2017年7月1日

目录 总则 第一章建筑安装工程费用构成要素 第二章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组成容 第三章建筑安装工程造价计算程序和计价办法第四章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取费标准 第五章其他有关规定

总则 一、为了适应我省建筑业发展需要和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根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并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编制《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17版)(以下简称“本定额”)。 二、本定额编制的主要依据有:《建筑法》、《社会保险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13〕44 号)、《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GB50500-2013)、各专业工程工程量清单计算规(GB50854~50862-2013)及我省有关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财政部关于取消、停征和整合部分政府性基金项目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11号) 及其他有关政策规定。 三、本定额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围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包括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装配式建筑工程、仿古建筑工程、古建筑修复保护工程、通用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构筑物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爆破工程、抗震加固工程、市政维护工程等专业工程。 四、本定额是编制和确定国有资金投资工程施工图预算、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最高投标限价)的依据,是调解处理工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2018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2018修正) 【法规类别】计量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国务院 【发布日期】2018.03.19 【实施日期】2018.03.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1987年1月19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2月1日国家计量局发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 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国家实行法定计量单位制度。法定计量单位的名称、符号按照国务院关于在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国家有计划地发展计量事业,用现代计量技术装备各级计量检定机构,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工农业生产、国防建设、科学实验、国内外贸易以及人民的

健康、安全提供计量保证,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第二章计量基准器具和计量标准器具 第四条计量基准器具(简称计量基准,下同)的使用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国家鉴定合格; (二)具有正常工作所需要的环境条件; (三)具有称职的保存、维护、使用人员; (四)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符合上述条件的,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审批并颁发计量基准证书后,方可使用。 第五条非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拆卸、改装计量基准,或者自行中断其计量检定工作。 第六条计量基准的量值应当与国际上的量值保持一致。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有权废除技术水平落后或者工作状况不适应需要的计量基准。 第七条计量标准器具(简称计量标准,下同)的使用,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计量检定合格; (二)具有正常工作所需要的环境条件; (三)具有称职的保存、维护、使用人员; (四)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八条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对社会上实施计量监督具有公证作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建立的本行政区域内最高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须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考核;其他等级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 经考核符合本细则第七条规定条件并取得考核合格证的,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审批颁发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后,方可使用。

2017定额说明及计算规则

总说明 一、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建筑与装饰工程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是依据国家《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算规范》(GB 50855—2013)、《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TYOl一31—2015)及国家有关现行产品标准、设计规范、施工及验收规范、技术操作规程、质量评定标准、安全操作规程以及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在施工中的应用编制的。 二、本定额的适用范围: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国有投资或国有投资为主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工业与民用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项目。 三、本定额的作用:是国有投资或国有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编制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施工图预算、工程竣工结算的依据;是评定投标报价合理性的依据;是调解处理工程造价争议和纠纷、审计和司法鉴定的依据;是编制投资估算指标、概算指标和概算定额的依据。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使用本定额时,应遵循本定额的规定进行工程计价。 四、本定额是按正常施工条件,合理的施工机械配备、施工中常用的施工方法、施工工艺和劳动力组织以及合理的施工工期编制的。 五、本定额是在国家规范、消耗量定额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对项目设置、计量单位、计算规则进行了适当的补充和完善;一个定额项目就是一个清单项目。本定额是以综合单价的形式表现的,内容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和利润。 六、本定额消耗量和价格的确定: (一) 人工工日: 1.本定额人工工日以综合工日表现,是按八小时工作制编制的,人工等级分普通工(简称普工)、技术工(简称技工)和高级技术工(简称高级工),消耗量包括基本用工、超运距用工、人工幅度差、辅助用工和生产班组组织者用工。 2.本定额人工工日单价分别为:普工85元,技工130元,高级工260元。 3.定额人工费,是指本定额项目综合单价中的人工费、按章节说明规定按系数调整的人工费以及定额中规定调整人工工日数量的人工费。按人工工日数量调整的人工费除章节有规定的工种外,均按普工工资标准调整人工费。 (二) 材料: 1.本定额采用的建筑材料、成品、半成品均按国家质量标准和相应的设计要求的合格产品考虑的;材料消耗量包括施工中消耗的主要材料、辅助材料、周转性材料和零星材料;定额中的材料消耗量包括净用量和损耗量,损耗量包括了施工操作损耗和场内运输、堆放损耗,规范(设计文件)规定的预留量、搭接量不包括在损耗率中;用量很少、占材料比重很小的零星材料合并为其他材料费,以“元”表示。 2.本定额材料的场内搬运距离按300m考虑的;设备场内搬运距离为150m。 3.本定额材料价格包括材料供应价(原价)、运杂费、运输损耗、采购保管费。本定额项目中的材料单价均为不含增值税的税前价格。 4.本定额中的周转性材料按不同施工方法、不同材质,计算出摊销量进入定额消耗量。 5.本定额的砂子用量,是按含水率为零的干砂计算的。 (三) 施工机械台班: 1.本定额施工机械台班消耗量是按正常合理的机械配备、机械施工功效确定的,并已考虑了机械幅度差因素。 2.本定额施工机械原值在2000元以内、使用年限在一年以内的不构成固定资产的小型机械,未列入本定额机械台班消耗量,其费用包括在辽宁省《建设工程费用标准》的工具用具使用费中,其燃料动力消耗量包括在相应定额项目的材料项目内。 3.本定额加工机械、泵类机械、焊接机械及动力机械的操作人工均含在相应定额项目的人工消耗量中。4.本定额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是按现行的《施工机械台班费用标准》确定的。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据该通知,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放管服”改革的决策部署,全面建设“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激发检验检测市场活力,规范检验检测市场秩序,树立行业公信力,根据《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组织起草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正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以下为征求意见稿全文: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为加强对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检验检测活动,营造检验检测市场公平竞争环境,促进检验检测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检验检测活动,并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对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主体责任】检验检测机构和相关从业人员对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和结果负责,并对相关的检验检测数据和结果依法承担相应民事、行政和刑事法律责任。 检验检测机构违法出具检验检测数据和结果对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连带的民事责任。检验检测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偿。 检测检测机构和相关从业人员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规范要求诚信经营,并接受、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实施的监督检查及对违法违规行为的调查处理。 第四条【监管主体】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统一管理检验检测工作,制定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制度、规定,并组织实施。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组织对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及违法行为查处,并将检查计划和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结果及时上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市(地)、县(区)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对所辖区域内的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并将检查、查处结果及时上报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第五条【监管原则】本办法规定的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坚持以“双随机、一公开”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监管方式,依法依规、规范透明、公平公正地开展检验检测监管工作。

2017年计量法律法规及综合知识(一级)参考答案

2017年计量法律法规及综合知识(一级)参 考答案 更多一级二级注册计量师历年真题和考试资料请搜索淘宝店铺:王工计量师 xx年计量法律法规及综合知识(一级)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共70题,每题1分,每题的备选项中,只 有一个最符合题意)…… 2. 多项选择题(共25题,每题2分.每题的备选项中,有2个或2个以上符合题意。错选本题不得分;少选,所选的每个选 项得0.5分)7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立法宗旨是() A 加强计量监督管理 B维护消费者利益 C服务经济建设 D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参考答案:AD7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强制检定的单位有 () A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依法设置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 B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授权的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 C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授权的专业性计量检定结果 D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建立的检定机构参考答案:ABC73关于强制检定的管理,说法正确的是() A按周期实施强制检定 B跨地区委托其他技术机构进行 C由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制定的技术机构开展 D向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备案参考答案:AC 解析:B,属于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由当地县(市)级政府

计量行政部门安排,由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检定。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之间可以协商跨地区委托检定。D强制检定向当地计量行政部门备案,并向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强制检定74下列属于计量技术规范的是() A JJG443-xx《燃油加油机检定规程》 B JJG2063-xx《液体流量计量器具检定系统表》 C JJF10 59.2-xx《用蒙特卡洛法评定测量不确定度》 D GB/T8170-xx 《数据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参考答案:C 解析:计量技术法规包括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计量检定规程和计量技术规范。A属于计量检定规程,B属于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D属于国家标准。 75下列属于无量纲量的是() A在其量纲表达式中与基本量相对应的因子的指数均为1的量 B在其量纲表达式中与基本量相对应的因子的指数均为 0的量 C量纲为1的量 D量纲为 0的量参考答案:BC76下列国际单位制中表述错误的是() A赫兹HZ B流明Lm C球面度Sr D勒克斯lx 参考答案:ABC。 解析:正确为Hz lm sr77两站之间火车运行时间描述正确的是()A50′22″ B50min22s C50分22秒 D3022s 参考答案:BC78下列属于国际单位制的是() A.kg B. kn C.km

2017新版定额对比

2016年新版预算 一、编制规程修编内容 1.取消了与资质相关的条款 2.加强信息化管理 3.扩大了定额的适用范围 4.将部分土建工程纳入定额(铁塔基础) 5.调整了项目划分表 6.优化结构、增加单项工程内容 7.调整了表格的结构及格式 8.修编了编制说明 二、定额修编内容 1.根据营改增政策,制定符合增值税制度的定额计价规则 2.调整了人工费单价 3.重新核算人、材、机、仪消耗量消耗量下调主要基于以下原因 1)施工效率提升 2)施工工艺改进 3)设备集成化程度提高 4)实地调研、测算,使消耗量更符合工程实际(合格工程)4.全面调整通信建设工程费用组成、结构、定义及取费标准 依据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

标[2013]44号)等相关文件,全面调整了费用组成、结构、定义及取费标准。 5.为满足监管需要,将铁塔安装工程纳入定额体系 本次定额将铁塔及铁塔基础安装等工作内容纳入定额体系,共增加定额子目200余条。为编制铁塔工程造价提供依据。 6.扩大定额适用范围,纳入信息工程内容 本次修编与时俱进,将信息工程纳入定额体系中,新增了智慧城市、智慧交通、平安社区、智能办公等信息工程内容。为企业应用提供了便利。 7.电源册打破仪表基价模式,新增仪表及台班单价 “75定额”电源册各子目中的仪表使用费是以基价形式体现。本次修编将电源册各子目中用到的仪表均进行了细化,并测算出台班单价。 8.细化、完善定额使用场景,提高子目适用性 通过深入调研,根据工程实际需要细化定额子目,使定额更加易用,将定额模块化,便于根据不同需求进行组价。本次定额修编共新增子目500与条,新增近30%。 三、新定额水平测算 整体造价稳中有升新定额与“75定额”造价提升比率:

解析“医用三源”及其“计量检定”包含的重大法理错误

解析“医用三源”及其“计量检定”包含的重大法理错误 ——《中国医疗器械信息》杂志记者访尉可道、牛凤岐、张育川三位教授 编者按:“医用三源”是国内计量部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目录》(简称《强检目录》)中所列“医用辐射源”、“医用激光源”和“医用超声源”的统称。自1987年国家计量局发布《强检目录》,1990年起以“医用三源”名义对医院在用电离辐射、激光、超声类医疗设备实施“强制性计量检定”,在一些企业对该三大类医疗器械产品搞“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和产品抽检,至今已经20多年了。在此期间,针对此事的争论不仅未曾停止,而且愈演愈烈,甚至还发生了多起针对“医用三源”强检的法律诉讼。在争论的双方中,计量部门坚称:“医用诊断和治疗设备中所包含的‘医用三源’是计量器具毋庸置疑”,对“医用三源”实施强制检定是履行《计量法》赋予计量部门的法定职责,并以《强检目录》为据证明其出处的合法性。而持反对意见的医疗卫生部门、药监部门、众多企事业单位和关心此事的专业人士则认为:计量主管部门将所谓“医用三源”解释为电离辐射、激光、超声类诊疗设备含带的“源”即能量、波形发射部分,根本不能成立的,因为它们既非诊疗所用的完整器具,更不用于临床测量,将其指为“计量器具”违背《计量法实施细则》,对不属于计量器具的医疗设备甚至其中的部件实施“计量检定”则是违背《计量法》的行为。为了搞清来龙去脉,辨明法理是非,本刊记者专访了在医用电离辐射、超声、激光科学技术及其应用和法制监管方面具有深厚造诣的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辐射防护与核安全医学所尉可道、中国科学院声学研究所牛凤岐、北京光电技术研究所张育川三位教授。 记者:三位老师好!本刊去年曾经刊登过周力田先生谈“医用三源”及其计量检定法理问题的文章,但读者很想听到作为历史见证者的界内老专家们的声音。请问三位老师,所谓“医用三源”是如何提出,对它们的计量检定又是如何搞起来的呢? 答:下面按发生的时间顺序说一说我们了解的有关情况: 1.1987年5月28日,国家计量局于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录》(简称《强检目录》)。该目录是针对医疗卫生、贸易结算等几个特殊领域所用工作计量器具制定的,属于《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执行文件。其中,第37、40、41三条的内容是: (1)“37 照射量计(含医用辐射源):照射量计、医用辐射源。”

2019版《建设工程计价》教材修改说明

2019版《建设工程计价》教材修订说明 第一章建设工程造价构成 1. 考试大纲的变化 2. 主要修订内容 (1)按照“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以及“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39号)对增值税部分进行了调整。 (2)删除了“规费”中的“工程排污费”。 (3)修改了“工程建设其他费用”组成,分为建设单位管理费、用地与工程准备费、市政公用配套设施费、技术服务费、建设期计列的生产经营费、工程保险费和税费。 第二章建设工程计价原理、方法及计价依据 1. 考试大纲的变化 2. 主要修订内容 (1)根据近几年标准的发展变化修订了“工程计价依据”,分为工程造价管理标准、工程定额、工程计价信息三部分。

(2)第二节“清单计价部分”删减了清单计价和计量规范的介绍性内容,并重新界定了工程量清单的概念; (3)精简了“计时观察法”的内容,删减了“预算定额编制程序和要求”; (4)将第六节“工程造价信息”改为“工程计价信息及其应用”,将“工程造价资料的积累和运用”改为,并按照《建设工程造价指标指数分类与测算标准》(GB/T51290-2018)修订了“工程造价指标的编制和使用”和“工程造价指数及其编制”; (5)增加了“BIM技术在建设各阶段的应用”。 第三章建设项目决策和设计阶段工程造价的预测 1. 考试大纲的变化 2. 主要修订内容 (1)对估算、概算、预算等的概念、特点、作用等进行了修订; (2)根据“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暂行办法”(发改投资〔2015〕482号)及“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发改〔2014〕7)修订了概算调整的要求。 (3)在预算部分删除了“全费用综合单价法”,增加了“实物量法”。 第四章建设项目发承包阶段合同价款的约定 1. 考试大纲的变化 2. 主要修订内容

2017新版质量手册修订版

山东省医疗产品研究检验中心 质量手册 ****-QM- -2016 (第一版) 编制:体系编写小组 审核: 批准人: 持有人:2016年1月1日发布 2016年1月2 日实施

关于质量手册的换版说明 为了确保山东省医疗产品研究检验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或“本中心”)的实验室管理体系运行的有效性、适宜性;出具报告的公正性、科学性和权威性;使各项活动均处于受控状态,减少和预防管理体系和管理活动缺陷;并满足最新发布的第163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要求,特编制质量手册。 本质量手册是为规范山东省医疗产品研究检验中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质量管理体系活动的内部文件,所描述的管理体系符合质检总局第163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许可发证检验机构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和《山东省实验室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要求。它阐述了本中心的质量方针和目标,并对其管理要求和技术要求应达到什么水平、要做什么、应有什么做了进一步的规范及描述,是山东省医疗产品研究检验中心全体人员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质量管理体系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循的基本准则,是保证体系活动有效开展的依据,是其管理体系中的纲领性文件。 为了方便使用和管理,本手册以活页形式装订。 特批准发布! 山东省医疗产品研究检验中心 发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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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医疗产品研究检验中心修订状态:1/0 文件编号:****-QM- 0.1-2016 质量手册修订页文件页码:共 1 页,第1 页颁布日期:2016年1月1日修订日期:/年/月/日实施日期:2016年1月2日 序号章节号修订 次序 修订 内容 修订人审核人批准人批准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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