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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物警戒体系建立的介绍

药物警戒--药物警戒体系内审管理规程

药物警戒体系内审管理规程 一.目的:规范药物警戒体系内审管理规程。 二.责任:质量保证部 三.范围:适用于本公司药物警戒体系内审管理规程的确认。 四.内容: 1、药物警戒体系内审应通过客观证据的审查和评估,核实药物警戒体系的实施和运行的适宜性和有效性。 2、药物警戒体系内审是一个系统的、有纪律性的、独立的、文件化的过程,用于客观的获取证据和评价证据,以内审标准的实现程度,有助于改进风险管理、控制和治理过程。 3、药物警戒内审应反映药物警戒系统的要求。 4、基于风险的药物警戒内审方法 基于风险的方法是使用技术来确定风险区域,风险被定义为事件发生的可能性,这会影响实现目标,考虑到其结果的严重性和/或其他方法未检出的可能性。基于风险的审计方法侧重于组织药物警戒系统的最高风险领域,包括药物警戒活动的质量体系。 4.1战略层面审计计划 审计战略是审计活动如何在一段时间内提交的高级别声明,比年度计划更长,通常为2-5年。审计战略包括可合理执行的审计清单。审计战略用于概述审计重点领域,审计主题以及审计程序所依据的方法和假设(包括风险评估)。 审计战略应涵盖药物警戒体系各个部分的治理,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包括: 4.1.1所有药物警戒程序和任务; 4.1.2药物警戒活动的质量体系; 4.1.3适时的互动交流并且与其他部门进行互动和交流; 4.2策略层面的审计计划 审计计划是一个或多个计划在特定时间范围内审计的集合,通常为一年。应该根据长期的审计策略来准备。审计计划应有上级管理部门批准,全面负责运营和治理结构。基于风险的审计计划应以适当的风险评估为基础,重点应放在: 4.2.1药物警戒活动的质量体系; 4.2.2关键的药物警戒程序; 4.2.3在控制措施已到位或采取缓解措施后,被认定为高风险的领域。 基于风险的审计计划还应考虑过去审计覆盖面不足的管理层和/或负责药物警戒活

企业药物警戒体系构建方案

全生命周期的企业药物警戒体系构建方案

目录 一、药物警戒概览 (3) 二、业内现状及国内外法规/政策要求 (6) 三、药物警戒体系搭建 (11)

一、药物警戒概览 近几年来,我国不断的推行法规和政策,鼓励医药研发和创新。政策环境的利好,为研发药企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机遇期。 在获得机遇的同时,也必然面临挑战。我国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加入ICH之后,对于医药研发各个阶段,提出了更严和更高的与国际水平接轨的要求。 我国医药研发企业要如何紧抓机遇和迎接挑战,需要做好方方面面的工作。其中,药物警戒就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 药物警戒在全球范围内的发展和起步是非常早的。在上个世纪的五六十年代,国外医药研发中对于药物警戒就有了领先的认识并逐步完善,在我国则起步比较晚,当前,有一定比例的国内药企,在药物警戒方面与国际水平仍有一定的差距。 综上所述,在国家不断出台法规鼓励研发的政策背景下,我国药企研发要与世界先进水平接轨,就药物警戒领域来说,需要高度重视,并做大量的实际工作。 通过两个典型案例(海豹胎事件和千手观音的聋哑人表演者),以诠释药物警戒的定义及其重要性。

WHO对于药物警戒的定义,是发现、评价、理解和预防不良反应或其他药物相关问题的研究与活动。通过这个概念我们可以看到,药物警戒的关注点在于通过一定的行为发现药物的不良反应,并作出评价与评估,理解该药物的安全性,并进一步采取行动来预防不良反应。药物警戒的核心目的,是最大程度的保障风险获益平衡,最终保障患者的用药安全。

在药品种类方面,药物警戒覆盖的不仅仅是化药,其范围更包括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生物制品(如疫苗、重组药物、生物类似药等)、植物药和其他传统药物、化妆品、医疗器械等,都需要通过药物警戒来保障使用者的使用安全。 李总指出,“药物警戒是贯穿于药品全生命周期的活动,药物警戒是从药物进入人体开始,涵盖新药研发的临床试验Ⅰ期、Ⅱ期、Ⅲ期,直到药品上市,以及上市后药品在更大规模人群的使用,需要持续性的对于该药品的安全性进行监测和风险获益评估,以保障患者用药安全。因此,企业需要在I期之前就做好药物警戒体系的搭建和工作的规划“。 药物警戒涵盖了药品全生命周期,但是,在不同的研发阶段的侧重点又不同。

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

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法律依据】为规范药品全生命周期药物警戒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以下简称“持有人”)和获准开展药物临床试验的药品注册申请人(以下简称“申办者”)开展药物警戒活动。 第三条【根本目标】持有人和申办者应当根据药品安全性特征开展药物警戒活动,最大限度地降低药品安全风险,保护和促进公众健康。 第四条【体系要求】持有人和申办者应当建立药物警戒体系,通过体系的有效运行和维护,监测、识别、评估和控制药品不良反应及其他与用药有关的有害反应。 第五条【社会共治】持有人和申办者应当与医疗机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临床试验机构等协同开展药物警戒工作。鼓励持有人与科研院所、行业协会等相关方合作,推动药物警戒活动 深入开展。 —1—

第二章质量管理 第一节基本要求 第六条【药物警戒体系】药物警戒体系要素包括与药物警戒活动相关的机构、人员、制度、资源等,并与持有人类型、规模、品种数量及安全性特征等相适应。 第七条【基本要求】持有人应当制定质量目标,建立质量保证系统,对药物警戒体系及活动进行质量管理,不断提升药物警戒体系运行效能,确保药物警戒活动持续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第八条【质量保证系统】持有人应当以防范风险为基础,将药物警戒的关键活动纳入质量保证系统中,重点考虑以下质量保证要素: (一)设置合理的组织机构; (二)配备满足药物警戒活动需要的人员、设备和资源; (三)制定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管理制度; (四)制定全面、清晰、可操作的操作规程; (五)建立有效、畅通的药品不良反应信息收集途径; (六)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报告与处置活动; (七)开展有效的风险信号识别和评估活动; (八)对已识别的风险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 (九)确保药物警戒相关文件和记录可获取、可查阅、可追溯。 第九条【质量控制指标】持有人应当制定并适时更新药物警戒质量控制指标。指标应当可测量、可考核,贯穿到药物警戒的关键活动中,并分解落实到具体部门和人员,包括但不限于:—2—

药物警戒管理规程

标准管理规程 STANDARD MANAGEMENT PROCEDURE 一.目的:为规范药物警戒工作开展,确保药品风险效益平衡,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药物警戒相关文件制定本规范。 二.责任:药物警戒总负责人、ADR专员、ADR监测员以及其他部门负责人 三.范围:适用于本公司药物警戒管理规程的确认。 四.内容: 1、药物警戒体系,是指一个组织用来完成与药物警戒有关的法定任务和职责的系统;该系统旨在监测(已获批准)药品的安全性,以及这些药品的风险获益平衡的任何变化;药物警戒体系有自己的结构、流程和结果目标。 2、要建立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制度,设立专门机构并配备专职人员,承担本单位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 2.1、从事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工作人员应当具有医学、药学、流行病学或者统计学等相关专业知识,具备科学分析评价药品不良反应的能力。 2.2、建立健全的相关管理制度,直接报告药品不良反应,持续开展药品风险获益评估,采取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 2.3药品不良反应监测负责人条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负责人是持有人指定的直接主管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且具有一定领导职务的人员。该人员应当具备多年从事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经验,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能够负责药品不良反应检测体系的建立、运行和维护,确保监测工作持续合规。 3、药物警戒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 3.1职责:个例安全性报告的收集、随访、录入、评估和法规递交; PSUR、其他安全性报告的撰写;信号检测、分析; 风险管理计划撰写、评估、管理; 上市前、上市后研究的管理;培训的计划、实施、管理; 制度、程序文件的制定、更新。 3.2具备的知识:医学知识、药学知识、流行病学知识、PV法规知识。 3.3技能:时间管理、项目管理、沟通技巧、培训技巧、写作技巧。

药物警戒部PV专员职责-PDF

公司 文件编码SMP-00-000-00 文件名称 药物警戒部PV专员职责 页数1/2 颁发部门 制定人日期 年 月 日 颁发日期 年 月 日 审核人日期 年 月 日 生效日期 年 月 日 批准人日期 年 月 日 分发部门 药物警戒部、物控部、质量部、生产部、销售部等 一、目的:规范公司药物警戒部PV专员职责。 二、责任:药物警戒部部长、PV专员。 三、范围:适用于本公司药物警戒部PV专员职责的确认。 四、内容: 1)承担本公司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确保能够主动收集本公司的所有药品不良反应,获知或者发现药品不良反应后应当详细记录、分析和处理,填写《药品不良反应/ 事件报告表》,按规定上报,对于死亡病例应当进行调查,详细了解死亡病例的基本信息、药品使用情况、不良反应发生及诊治情况等,完成调查报告,报告所在地省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 2)获知或者发现药品群体不良事件后,应当立即报告给部门领导并通过电话或者传真等方式报所在地的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必要时可以越级报告;同时填写《药品群体不良事件基本信息表》,对每一病例还应当及时填写《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通过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网络系统报告。同时应当立即对药品群体不良事件开展调查,详细了解药品群体不良事件的发生、药品使用、患者诊治以及药品生产、储存、流通、既往类似不良事件等情况,完成调查报告。 3)按要求收集进口药品和国产药品在境外发生的严重药品不良反应(包括自发报告系统收集的、上市后临床研究发现的、文献报道的),按要求填报《境外发生的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进口药品和国产药品在境外因药品不良反应被暂停销售、使用或者撤市的信息,应及时报告并按照要求提供原始报表及相关信息。 4)对本企业生产药品的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资料进行定期汇总分析,汇总国内外安全性信息。 5)按照相关要求撰写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并进行报告 6)考察本公司所生产药品的安全性,对新药监测期内的药品和首次进口5 年内

药物警戒

药物警戒 选修王雁群王耀霞 随着人类疾病谱的变化,各种心血管病、代谢性疾病、神经系统等疾病的发病率逐渐上升,导致越来越多的人群长期依赖于药物治疗。消费者自我药疗行为明显增多,药物的滥用、误用及不合理用药现象增多。自行使用处方药,无指征使用抗菌药物、激素,无指征使用静脉输液增多,中药、民族药与化学药物的联合应用增多,均易引发不良的药物相互作用。而假劣药品的监管漏洞、媒体广告对药品有效性夸大宣传并隐瞒药品可能风险、互联网的广泛使用,为药品非法销售和滥用提供了便捷途径。而医药科学的迅速发展,新药的发现与应用增多,用药复杂性也越来越高,药物临床应用在获取治疗效应的同时导致的不良反应和药源性疾病越来越多,用药风险逐渐加大。 在防范药源性损害的长期实践中,药物安全性评价从只评价上市后药品的不良反应,发展到包括药品不良事件评价等涉及与药物相关的其他问题,如不合格药品、药物治疗错误、缺乏有效性的报告、非适应证用药、急慢性中毒的病例报告、与药物相关的病死率的评价、药物的滥用与错用、药物与化学药物、其他药物和食品的不良相互作用等,由此逐渐形成了药物警戒。 1974年,法国首先创造了“药物警戒”(Pharmacovigilance ,PV)的概念。尽管法国开展药物安全监测比最早建立药物监测体系的欧美国家晚了10余年,却通过这个概念赋予药物安全以新的内涵。药物警戒可以理解为监视、守卫,时刻准备应付可能来自药物的危害。药物警戒扩展了监测的范围,不仅是药品不良反应(ADR),还包括药物不良事件(ADE),并通过对药品安全性监测,综合评价药物的风险/效益比,进而对风险因素加以控制和干预,提高合理用药水平,达到保障用药安全、有效的目的。 一、药物警戒 (一)药物警戒的定义 世界卫生组织(WHO)关于药物警戒的定义是:药物警戒是与发现、评价、理解和预防不良反应或其他任何可能与药物有关问题的科学研究与活动。根据WHO的指南性文件,药物警戒涉及的范围已经扩展到草药、传统药物和辅助用药、血液制品、生物制品、医疗器械以及疫苗等。 药物警戒贯穿于药物研发及使用过程的始终,即从药物的研究设计就开始着手。在药物上市前阶段,主要通过临床前研究和临床试验的方式,也包括体外实验、动物毒理等方式发现药物的安全问题。然而对于可能发生的不良反应,人们在药品上市前的认识和研究总是不完全的,难免会存在局限性,动物实验的结果不足以预测人类应用的安全性。临床

药物警戒--药物警戒标准文件管理规程

药物警戒标准文件管理规程 一.目的:规范药物警戒标准文件管理规程。 二.责任:药物警戒人员 三.范围:适用于本公司药物警戒标准文件管理规程的确认。 四.内容: 1、文件编制要求 1.1、文件编制的基本要求 1.1、文件应当标明种类及文件编号,标题精炼、明确,能够对文件上的性质一目了然。 1.2、文字应当确切、清晰、易懂,不能模棱两可。 1.3、文字内容要与药物警戒相关法规文件保持一致。 1.4、编制文件的编码及格式必须符合本文件规定的编码及格式要求。 1.5、本公司员工均可提出编制文件的建议;但任何人不得任意起草、修订文件,起草、修订文件必须申请并得到本文件规定的审阅人的审阅及审核人的审核或批准人的批准。1.6、由提出本建议的员工的所在部门论证文件编制的系统性、可操作性、科学性、可追溯性、稳定性、相关一致性、动态性,必要时可要求其他部门一起论证。 1.7、系统性:药物警戒体系文件要从药物警戒管理总体出发,涵盖所有要素及活动要求。做出的规定应反映药物警戒体系本身所具有的系统性。 文件编制目录清单,应由质量保证部根据药物警戒体系管理要求,统一进行筹划,然后进行分类、编码及版面设计,并指定专人进行记录。 1.8、可操作性:文件的编制应切实可行,文字简练、条理清楚、通俗易懂,符合企业的实际操作需求。 1.9、科学性:文件的书写应用词确切,不模棱两可,标准应量化。文件的表述用词必须与其相关规定、行业文件和其他法律、法规中的用词一致。文件的标题应能清楚的说明文件的性质,文件使用的语言应逻辑严密并确切易懂。文件中的数学符号、物理量符号、计量单位符号及其他符号代号,应分别符合国家的有关法令和文件规定。文件中一律采用国家规定的法定计量单位。 1.10、可追踪性:文件中的标准涵盖了所有要素,文件及记录的编制应能实现文件的追踪。文件与编码一一对应,一旦某一文件终止使用,此文件编码即告作废。根据文件编码系统规定,可随时查询文件的变更历史。 1.11、稳定性:文件编码系统一经规定,一般情况下不得随意变动,以保证系统的稳定性。

药物警戒部PV专员职责

公司 文件编码 SMP-00-000-00 1/2 文件名称 颁发部门 颁发日期 生效日期 分发部门 药物警戒部PV 专员职责 页数 日期 日期 日期 制定人 年 月 日 审核人 年 月 日 批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药物警戒部、物控部、质量部、生产部、销售部等 一、目的:规范公司药物警戒部 PV 专员职责。 二、责任:药物警戒部部长、PV 专员。 三、范围:适用于本公司药物警戒部 PV 专员职责的确认。 四、内容: 1)承担本公司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确保能够主动收集本公司的所 有药品不良反应,获知或者发现药品不良反应后应当详细记录、分析和处理,填写 《药品不良反应/ 事件报告表》,按规定上报,对于死亡病例应当进行调查,详细了 解死亡病例的基本信息、药品使用情况、不良反应发生及诊治情况等,完成调查报 告,报告所在地省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 2)获知或者发现药品群体不良事件后,应当立即报告给部门领导并通过电话或 者传真等方式报所在地的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药品不良反应监 测机构,必要时可以越级报告;同时填写《药品群体不良事件基本信息表》,对每一 病例还应当及时填写《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通过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网 络系统报告。同时应当立即对药品群体不良事件开展调查,详细了解药品群体不良 事件的发生、药品使用、患者诊治以及药品生产、储存、流通、既往类似不良事件 等情况,完成调查报告。 3)按要求收集进口药品和国产药品在境外发生的严重药品不良反应(包括自发 报告系统收集的、上市后临床研究发现的、文献报道的),按要求填报《境外发生的 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进口药品和国产药品在境外因药品不良反应被暂停销 售、使用或者撤市的信息,应及时报告并按照要求提供原始报表及相关信息。 4)对本企业生产药品的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资料进行定期汇总分析,汇总国内 外安全性信息。 5)按照相关要求撰写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并进行报告 6)考察本公司所生产药品的安全性,对新药监测期内的药品和首次进口 5 年内

药物警戒部责任制度

XXXXXXXXX有限公司药物警戒管理制度 1目的:建立、规范公司药物警戒部管理责任制度。 2 范围:适用于本公司药物警戒部职责的确认。 3责任:药物警戒部。 4 内容: 4.1药物警戒是从用药者(或患者)安全出发,发现、评价、认识和预防药品不良反应或其他任何药物相关问题的科学和活动。重视综合分析并探讨因果关系,更容易被广大报告者接受。 4.2药物警戒部门应当承担药物警戒工作的主要责任,履行以下主要工作职责: 4.2.1负责建立和维护药物警戒体系,并制定药物警戒相关文件,严格按照文件要求执行相关活动,同时负责建立和管理计算机系统,督促相关部门开展药物警戒工作。 4.2.2负责进行风险管理,并制定、更新、提交、执行和评估风险管理计划。 4.2.3负责识别、确认和评估风险信号,并负责选择、执行和评估风险最小化措施。 4.2.4 建立药物警戒体系包括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制度,并设立专职人员(如:ADR监测员、ADR报告员、ADR处理员等),承担本单位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 4.2.5负责监测药品安全性,并对药品不良反应/事件进行上报、评价和调查。主动收集药品不良反应,获知或发现药品不良反应后应当详细记录、分析和处理,填写《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按照规定上报,对于重大病例(或死亡病例)应当进

行调查,详细了解病例基本信息、药品使用情况、不良反应发生及诊治情况等,完成调查情况报告,并上报所在地省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 4.2.6获知或者发现药品群体不良事件后,应当立即通过电话或传真等其他方式上报所在地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必要时可以越级报告;同时填写《药品群体不良反应事件基本信息表》,对每一病例还应当及时填写《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通过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网络系统报告。 同时应当立即对药品群体不良反应事件开展调查,详细了解事件的发生、药品使用、患者诊治以及药品生产、储存、流通、既往类似不良事件等情况,完成调查报告,上报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同时开展自查、分析事件发生原因,必要时应暂停生产、销售、使用和召回相关药品,并报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4.2.7负责对本公司所生产药品的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资料进行定期汇总分析,进行风险和效益评估,并撰写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PSUR),按要求上报。 4.2.8负责制定计划考察本公司生产药品的安全性,如有新药或进口药品,应对新药监测期内的药品和首次进口5年内的药品,开展重点监测,并按照要求对监测数据进行汇总、分析、评价和报告。对公司生产的其他药品,应当根据安全性情况按照有关规定主动开展重点监测。 4.2.9负责与监管部门、患者、医护人员及公众进行安全性信息沟通。对收集到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资料进行分析、评价,并主动开展药品安全性研究。对已确认发生严重不良反应的药品,应当通过各种有效途径将药品不良反应、合理用药信息及时告知医务人员、患者和公众;采取修改标签和说明书,暂停生产、销售、使用和召回等措施,减少和防止药品不良反应的重复发生。对不良反应大的药品,应当主动申请注销其批准证明文件。将药品安全信息及采取的措施报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

药物警戒质量管理方案计划规范标准(草案)

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制定依据)为规范药物警戒工作开展,确保药品风险效益平衡,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责任主体和要求)上市许可申请人和上市许可持有人是药物警戒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当严格遵守和执行本规范,坚持诚实守信,禁止任何虚假、欺骗行为。 第三条(总体目标)上市许可申请人和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建立健全的药物警戒体系,开展有效的药品风险管理活动,进行合理的安全性信息沟通,以实现以下药物警戒的总体目标: (一)遵守国家有关药物警戒的法律法规要求; (二)预防任何可能的药品不良反应/事件; (三)促进安全有效地使用药品,并及时向监管部门、患者、医护人员及公众传递与药品有关的安全性信息。 (四)保护患者健康和公众健康。 第二章药物警戒体系 第四条(总体目标)上市许可申请人和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建立健全的药物警戒体系,设立体系目标和要求,通过开展质量计划、质量依从、质量控制和保证、质量改进等药物警戒体系管理活动,将体系目标和要求系统地贯穿到药物警戒的全部工作中。 第五条(人员职责)上市许可申请人和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确保实现既定的药物警戒体系目标,相关岗位的人员应当共同参与药物警戒体系的建立和维护,承担各自的职责。 第六条(体系构成)药物警戒体系应当与机构规模、工作内容、所持药品安全性情况相适应,应当包括合理的组织机构、人员、文件、设施设备、计算机系统等。

第七条(一致性要求)药物警戒工作开展应当与药物警戒体系目标和要求、相关工作制度及操作规程保持一致。 第八条(内审开展要求)上市许可申请人和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定期及在药物警戒体系或药品安全性发生重大变化时,组织开展内审,评估药物警戒体系和药物警戒相关活动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的要求、是否适应药物警戒工作的开展和药品风险的控制。 第九条(内审评估要求)上市许可申请人和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对内审的过程和结果进行分析评估,依据结论制定并完成相应的改进措施,不断提升药物警戒管理水平,保证药物警戒体系持续有效运行。 第三章机构与人员 第一节原则 第十条(机构总体要求)上市许可申请人和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建立与药物警戒工作相适应的组织机构,明确其职责、权限及内部关系,并有清晰的组织机构图。 第十一条(人员总体要求)上市许可申请人和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指定符合要求的药物警戒总负责人和药物警戒部门负责人管理药物警戒工作,应当配备符合要求的专职和兼职人员开展药物警戒工作,并持续进行培训,确保各岗位人员保持相应的工作能力。 第二节药物警戒管理委员会 第十二条(委员会组成)上市许可申请人和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建立药物警戒管理委员会,该委员会由上市许可申请人和上市许可持有人负责,多个相关部门负责人共同参与。 第十三条(委员会职责)药物警戒管理委员会负责商议和决策重大药品安全性事件及其他药物警戒重大事项,应当建立相关事项的处理机制并依照执行,应当建立委员会档案并记录相关事项的处理过程。 第三节药物警戒部门 第十四条(总体要求)上市许可申请人和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设立独立的

PV-GB-005-01药物警戒体系管理规程

题目药物警戒体系管理规程编号PV-GB-005-01 制定人日期年月日 审核人日期年月日 QA 日期年月日 批准人日期年月日 颁发部门质量管理部生效日期年月日 分发部门总经办、财务部、药物警戒(不良反应监测)部、质量部、行政部、物料部、营销部、外联部、生产部、化验室、仓库 1、目的 规范公司药物警戒(不良反应监测)体系的管理和有效运行,确保药品风险效益平衡,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有效。 2、责任 上市许可申请人和上市许可持有人、药物警戒(不良反应监测)部 3、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药物警戒(不良反应监测)体系 4、内容 4.1、药物警戒是从用药者安全出发,发现、评估、预防药品不良反应,保证药品安全、有效、质量可控,保护和促进公众健康,要求有疑点就上报不论药品的质量、用法、用量正常与否,更多的重视以综合分析方法探讨因果关系,容易被广大报告者接受。 4.2、药物警戒的定义: 4.2.1、WHO的定义:发现、评估、理解和防止不良事件或任何药物相关问题的科学和活动。 4.2.3、FDA的定义:指出不良事件的检出、评估和推测有关的所有科学活动和数据采集活动。 4.3、药物警戒的涵义: 4.3.1、药物警戒是监测和预防药物不良反应的所有方法; 4.3.2、不仅是药物上市后的监测,还包括了药物在临床甚至临床前的研发阶段的监测; 4.3.3、药物警戒应用的方法:可以使流行病学方法,也可以是实验室的和诊断性的;

4.3.4、药物警戒的最终目的:是帮助制订决策,如治疗计划的选择,药品上市的许可,药品的监管等。 4.3.5、监管理念:保证产品安全、有效、质量可控;保护和促进公众健康。 4.4、建立药物警戒体系包括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制度。设立专职人员,承担本单位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 4.4.1、、主动收集药品不良反应,获知或者发现药品不良反应后应详细记录、分析和处理,填写《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按规定上报,对于死亡病例应当进行调查,详细了解死亡病例的基本信息、药品使用情况、不良反应发生及诊治情况等,完成调查报告,报告所在地省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 4.4.2、获知或者发现药品群体不良事件后,应当立即通过电话或者传真等方式报所在地的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必要时可以越级报告;同时填写《药品群体不良事件基本信息表》,对每一病例还应当及时填写《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通过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网络系统报告。同时应当立即对药品群体不良事件开展调查,详细了解药品群体不良事件的发生、药品使用、患者诊治以及药品生产、储存、流通、既往类似不良事件等情况,完成调查报告,报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药品不良反应检测机构;同时迅速开展自查,分析事件发生的原因,必要时应当暂停生产、销售、使用和召回相关药品,并报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4.4.3、按要求收集进口药品和国产药品在境外发生的严重不良反应(包括自发报告系统收集的、上市后临床研究发现的、文献报道的),按要求填报《境外发生的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进口药品和国产药品在境外因药品不良反应被暂停销售、使用或者撤市的信息,应及时报告并按要求提供原始报表及相关信息; 4.4.4、对本企业生产药品的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资料进行定期汇总分析,汇总国内外安全性信息,进行风险和效益评估,撰写定期性安全更新报告,按照有关要求报告; 4.4.5、制定计划考察本企业生产药品的安全性,对新药监测期内的药品和首次进口5年内的药品,应当开展重点监测,并按要求对监测数据进行汇总、分析、评价和报告。对本企业生产的其他药品,应当根据安全性情况按照有关规定主动开展重点监测; 4.4.6、对收集到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资料进行分析、评价,主动开展药品安全性研究。对已确认发生严重不良反应的药品,应当通过各种有效途径将药品不良反应、合理用药信息及时告知医务人员、患者和公众;采取修改标签和说明书,暂停生产、销售、使用和召回等措施,减少和防止药品不良反应的重复发生。对不良反应大的药品,应当主动申请注销其批准证明文件。应当将药品安全性信息及采取的措施报所在地省级

药物警戒体系文件管理制度

XXXXXX有限公司药物警戒管理制度 1 目的:为规范药物警戒工作开展,确保药品风险效益平衡,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有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药物警戒相关文件制定本制度。 2 范围:适用于本公司药物警戒管理规程的确认。 3 责任:药物警戒总负责人、 ADR 专员、 ADR 监测员及其他部门负责人。 4 内容: 4.1 药物警戒体系,是指一个用来组织完成与药物警戒有关的法定任务和职责的系统;该系统旨在监测(已获批准)药品的安全性,以及这些药品的风险获益平衡的任何变化;药物警戒体系有自己的结构、流程和结果目标。 4.2 要建立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制度,设立专门机构并配备专职人员,承担本单位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 4.2.1 从事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工作人员应当具有医学、药学、流行病学或者统计学等相关专业知识,具备科学分析评价药品不良反应的能力。 4.2.2 建立健全的相关管理制度,直接报告药品不良反应,持续开展药品风险获益评估,采取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 4.2.3 药品不良反应监测负责人条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负责人是持有人指定的直接主管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且具有一定领导职务的人员。该人员

应当具备多年从事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经验,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能够负责药品不良反应检测体系的建立、运行和维护,确保监测工作持续合规。 5 药物警戒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 5.1 职责:个例安全性报告的收集、随访、录入、评估和法规递交; PSUR、其他安全性报告的撰写;信号检测、分析; 风险管理计划撰写、评估、管理; 上市前、上市后研究的管理;培训的计划、实施、管理; 制度、程序文件的制定、更新。 5.2 具备的知识:医学知识、药学知识、流行病学知识、 PV 法规知识。 5.3 技能:时间管理、项目管理、沟通技巧、培训技巧、写作技巧。 6 药物警戒工作人员要进行各项知识与技能的培训,在工作中持续学习药物警戒知识、产品知识和疾病领域知识。 7 药物警戒团队有短板要寻求跨部门支持、寻求外部支持(如医疗专业人士、监管部门、同行等)。 8 药物警戒设施和设备应包括办公空间、办公设施、存储空间(电子/纸质);工具可用信息技术(IT)系统、MedDRA/WHO ART。 9 安全性信息的收集:上市前临床试验、自发报告、文献报告、上市后研究/市场项目、国家反馈报告。 9.1自发报告的收集:梳理自发报告的来源渠道,重点关注。 9.1.1销售、市场人员;经销商 9.1.2呼叫中心、公司/产品热线 9.1.3产品说明书(联系电话、传真) 9.1.4公司/产品网站(联系我们)

药物警戒人员职责

XXXXXXXXX 公司药物警戒管理制度 1 目的:建立、规范公司药物警戒人员责任制度。 2 范围:适用于本公司药物警戒人员职责的确认。 3 责任:药物警戒人员。 4 内容: 4.1 药物警戒总负责人的要求、资质和职责。 4.1.1 药物警戒总负责人是药物警戒工作的最高负责人,应当被授予足够的权限,确保其可以独立执行药物警戒工作的管理权和决策权,不受其他人员干扰。 4.1.2 药物警戒总负责人不得由质量授权人、质量管理负责人或生产管理负责人兼任。 4.1.3 药物警戒总负责人应当满足以下的资质要求并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4.1.3.1资质要求:药物警戒总负责人应当至少具有医学、药学、流行病学、生物统计学或相关专业本科学历(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具有至少三年从事药物警戒相关工作的实践经验,熟悉药品及药物警戒相关的法律法规,具备管理药物警戒体系、药品风险管理活动、药品安全性信息沟通等所需的充分的知识和技能。

4.1.3.2主要职责: 1)负责药物警戒体系的建立和维护,确保药物警戒体系符合相关法律法和本规范的要求; 2)负责药品风险管理体系的管理,确保风险管理活动被有效执行,以维持药品风险效益平衡; 3)审核药物警戒总文件、风险管理计划、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等关键的药物警戒文件,并确保上述文件的提交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的要求; 4)负责安全性信息沟通的管理,确保药品安全性信息得到及时有效的沟通,并作为上市许可申请人和上市许可持有人与监管部门的联系人,落实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 5)负责其他药物警戒相关工作的管理。 4.2 药物警戒部门负责人的资质和职责: 4.2.1 药物警戒部门负责人是药物警戒部门具体工作及事务的管理人员,应当满足以下资质要求并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4.2.1.1资质要求: 药物警戒部门负责人应当至少具有医学、药学、流行病学、生物统计学或相关专业本科学历(或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具有至少三年从事药物警戒相关工作的实践经验,熟悉药品及药物警戒相关的法律法规,接受过与药物警戒相关的专业知识培训。 4.2.1.2主要职责: 1)负责组织药物警戒体系的建立和维护,组织开展药物警戒体系内审; 2)负责组织和落实风险管理活动,监督药品不良反应 /事件报告、药品安全性

《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起草说明

附件2 《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起草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管法”)已由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19年8月26日修订通过,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新药管法明确国家建立药物警戒制度,对药品不良反应及其他与用药有关的有害反应进行监测、识别、评估和控制;同时明确对药品管理实行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持有人依法对药品的非临床研究、临床试验、生产经营、上市后研究、不良反应监测及报告与处理等承担责任。 为适应新制度体系和药品安全监管新形势的需要,有必要制定符合中国国情和国际发展趋势的药物警戒制度配套法规,明确持有人在药物警戒工作中的要求,规范持有人的药物警戒活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起草了《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本规范”),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的必要性 自上世纪70年代药物警戒概念提出至今,药物警戒的学术理念不断深入和发展。世界卫生组织于2003年将药物警戒定义为“发现、评估、理解和预防药品不良反应或其他任何与药品相关问题的科学和活动”,该定义一直沿用至今。随着国际人用药品注册技术协调会(ICH)的成立,药物警戒的理念和方法被引入国家药品管理的制度层面。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也组织开展了 —1—

药物警戒法律制度比较等方面研究,在充分对比了欧美日药物警戒相关法规体系的基础上,提出我国建立药物警戒制度的可行性。 2018年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加入了ICH管理委员会,开始逐步转化实施ICH的指导原则,其中包括6个E2系列的药物警戒指导原则。这些指导原则对持有人报告药品不良反应、开展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等提出了要求,我国不良反应监测工作开始对标国际。在机遇面前,亟待采取措施,引导我国制药企业朝着更快融入国际社会的方向发展,包括建立与国际接轨的药物警戒质量管理体系,提高药物警戒的能力和水平。 二、起草思路 (一)定位和适用范围 考虑我国的法律法规体系的特点,《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英文简称GVP)与GMP、GSP等管理规范定位保持一致。该规范主要适用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包括临床试验的申办者),侧重于技术标准和技术指导。对于监管部门实施的药物警戒,拟通过修订《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卫生部第81号令)(以下简称81号令)来规范。此外,医疗机构和药品经营企业虽也是药物警戒的主体,但由于医疗机构和药品经营企业与持有人在药物警戒活动中的工作内容不尽相同,其相关要求也拟在81号令修订过程中予以明确。 (二)药物警戒的全生命周期理念 随着药物警戒学术理念的发展,人们对药物警戒的认知已经—2—

药物警戒--药物警戒部职责标准

药物警戒部职责 一.目的:规范药物警戒部职责。 二.责任:药物警戒总负责人以及ADR专员。 三.范围:适用于本公司药物警戒部职责的确认。 四.内容: 药物警戒是从用药者安全出发,发现、评估、预防药品不良反应。要求有疑点就上报,不论药品的质量、用法、用量正常与否,更多的重视以综合分析方法探讨因果关系,容易被广大报告者接受。药物警戒部的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1、建立药物警戒体系包括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制度。设立专职人员,承担本单位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 2、应主动收集药品不良反应信息,获知或者发现药品不良反应后应当详细记录、分析和处理,填写《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按规定上报,对于死亡病例应进行调查,详细了解死亡病例的基本信息、药品使用情况、不良反应发生及诊治情况等,完成调查报告,报告所在地省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 3、获知或者发现药品群体不良事件后,应当立即通过电话或者传真等方式报所在地的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必要时可越级报告;同时填写《药品群体不良事件基本信息表》,对每一病例还应及时填写《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通过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网络系统报告。 同时应当立即对药品群体不良反应事件开展调查,详细了解药品群体不良事件的发生、药品使用、患者诊治以及药品生产、储存、流通、既往类似不良事件等情况,完成调查报告,反应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药品不良反应机构;同时迅速开展自查,分析事件发生的原因,必要时应当暂停生产、销售、使用和召回相关药品,并报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4、对本企业生产药品的不良反应报告和检测资料进行定期汇总分析,汇总国内外安全性信息,进行风险和效益评估,撰写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按照有关要求报告。 5、制定计划考察本企业的生产药品的安全性,对新药监测期内的药品和首次进口5年内的药品,应当开展重点监测,并按要求对监测数据进行汇总、分析、评价和报告。对本企业生产的其他药品,应当根据安全性情况按照有关规定主动开展重点监测。 6、对收集到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资料进行分析、评价,并主动开展药品安全性研究。对已确认发生严重药品不良反应的药品,应当通过各种有效途径将药品的不良反 1

药物警戒人员职责

1目的:建立、规范公司药物警戒人员责任制度。 2 范围:适用于本公司药物警戒人员职责的确认。 3责任:药物警戒人员。 4 内容: 4.1 药物警戒总负责人的要求、资质和职责。 4.1.1药物警戒总负责人是药物警戒工作的最高负责人,应当被授予足够的权限,确保其可以独立执行药物警戒工作的管理权和决策权,不受其他人员干扰。 4.1.2药物警戒总负责人不得由质量授权人、质量管理负责人或生产管理负责人兼任。 4.1.3药物警戒总负责人应当满足以下的资质要求并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4.1.3.1资质要求: 药物警戒总负责人应当至少具有医学、药学、流行病学、生物统计学或相关专业本科学历(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具有至少三年从事药物警戒相关工作的实践经验,熟悉药品及药物警戒相关的法律法规,具备管理药物警戒体系、药品风险管理活动、药品安全性信息沟通等所需的充分的知识和技能。

4.1.3.2主要职责: 1)负责药物警戒体系的建立和维护,确保药物警戒体系符合相关法律法和本规范的要求; 2)负责药品风险管理体系的管理,确保风险管理活动被有效执行,以维持药品风险效益平衡; 3)审核药物警戒总文件、风险管理计划、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等关键的药物警戒文件,并确保上述文件的提交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的要求; 4)负责安全性信息沟通的管理,确保药品安全性信息得到及时有效的沟通,并作为上市许可申请人和上市许可持有人与监管部门的联系人,落实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 5)负责其他药物警戒相关工作的管理。 4.2药物警戒部门负责人的资质和职责: 4.2.1药物警戒部门负责人是药物警戒部门具体工作及事务的管理人员,应当满足以下资质要求并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4.2.1.1资质要求: 药物警戒部门负责人应当至少具有医学、药学、流行病学、生物统计学或相关专业本科学历(或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具有至少三年从事药物警戒相关工作的实践经验,熟悉药品及药物警戒相关的法律法规,接受过与药物警戒相关的专业知识培训。 4.2.1.2主要职责: 1)负责组织药物警戒体系的建立和维护,组织开展药物警戒体系内审; 2)负责组织和落实风险管理活动,监督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药品安全

欧盟药物警戒体系对我国的启示_张桂菊

欧盟药物警戒体系对我国的启示 张桂菊1初晓艺2田月洁3黄琳3李玉基3*(1山东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山东济南250014;2山东药品食品职业学院,山东威海264210;3山东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山东济南250013) 中图分类号:R9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8629(2015)10-0593-04 摘要:目的借鉴欧盟药物警戒制度体系建设经验,为完善我国药物警戒工作制度体系提供参考。方法介绍欧盟药物警戒体系的机构设置、制度设计和工作机制,分析我国与欧盟在法规、制度和工作机制等方面的差异,提出完善我国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与报告工作的建议。结果与结论我国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与报告体系与欧盟药物警戒体系在监管基础、制度设计和工作机制上存在诸多差异,参照欧盟药物警戒体系对我国药品不良反应与报告体系进行改革,增强药品上市后安全性监测工作与药品安全监管政策的互动,有利于促进药品生产企业履行药品安全主体责任,提高药品安全监管政策的协调性,提高监管效率。 关键词:药物警戒体系;欧盟;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与报告;监管;建议;启示 Implication of EU Pharmacovigilance System to China ZHANG Gui-ju1CHU Xiao-yi2TIAN Yue-jie3HUANG Lin3LI Yu-ji3*(1Affiliated Hospital of Shandong University of 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ine,Shandong Jinan250014,China;2Shandong Drug and Food Vocational college,Shandong Weihai264210,China;3Shandong Center for Adverse Drug Reaction Monitoring,Shandong Jinan 250013,China) Abstract:Objective To draw experience from pharmacovigilance system construction in EU,provide reference for pharmacovigilance system in China.Methods Introduce the organization structure and pharmacovigilance processes of EU pharmacovigilance system,compare the differences in regulations,directives and pharmacovigilance processes between China and EU,and provide advice on the improvement of drug adverse reaction monitoring and reporting in China.Results and Conclusion There are many differences between the drug adverse reaction monitoring and reporting system in China and EU pharmacovigilance system,such as the basement of regulation,the system design and the working mechanism.It is helpful for us to reform the drug adverse reaction monitoring and reporting in China borrowing the EU pharmacovigilance and enhance the interaction between drug administration and drug safety monitoring after drug approval.It would encourage the pharmaceutical enterprises taking responsibility of drug safety,promote the policy coordination of drug regulation,and improve the administration efficiency. Key words:pharmacovigilance system;EU;drug adverse reaction monitoring and reporting;administration;advice; implication 药物警戒(pharmacovigilance,PV)的概念最早由法国人提出,2002年世界卫生组织(WHO)将其定义为:发现、评估、理解和防范与药物有关的不良作用或其他任何可能与药物相关安全性问题的科学活动。世界各国广泛采用这一概念,作为监测药品安全性并采取必要措施以降低药品风险、增加药品效益的科学活动[1]。药物警戒工作的开展对保护公众健康做出了巨大贡献。欧盟的药物警戒法规和制度体系持续改革和更新,具有很强的代表性和借鉴意义。 1欧盟新药物警戒制度介绍 2003年欧盟委员会(EC)开始对药物警戒体系进行评估,2005年完成了评估报告,2006~2008年间,形成了 欧盟药物警戒的政策和制度新框架,2010年12月,欧盟议会和欧盟委员会采纳了药品监管新法规:Regulation (EU)No1235/2010和Directive2010/84/EU,2012年6月欧盟委员会发布了药物警戒法规的实施方案:(EU)No520/2012,3个法规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这是1995年以来,欧盟人用药品监管法规最大的一次修订,2012年7月开始正式施行。之后,欧盟药品监管局(EMA)修改完善了一系列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GVP)指南,进行了内设机构的改革,设立了药物警戒的工作部门和专业委员会,建立了最先进、最完善的药物警戒系统,引领全球药物警戒工作发展趋势和方向。欧盟实行产品责任制度,通过产品保险实施药害赔偿。 1.1欧盟药物警戒机构设置 2014年2月,EMA公布了新的组织机构、职能和人员组成。共设立3大部门,8个处,其中,业务处7个。新 作者简介:张桂菊,女,博士,副教授·硕导,儿科呼吸系统。 *通讯作者:李玉基,男,本科,主任药师,药品监测。 E-mail:liyuji1972@https://www.wendangku.net/doc/de17333029.html, 5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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