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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司法考试备考策略

2020年司法考试备考策略
2020年司法考试备考策略

2020年司法考试备考策略

2015年司法考试备考有哪些规律?2015司法考试的大幕已经拉开,在司法考试复习过程中到底有哪些规律可循,我这里有一些经验来

和大家分享一下。

一、司考复习要懂得取舍

司法考试如同世界上任何一个成熟的考试、一个持续不断的考试一样,累积若干年后都会呈现出一定的规律性。这种规律的出现,

不仅源于成熟的考试会因为考查对象、知识点固定而形成固定的命

题题型和风格,而且也会使考查的难度稳定下来,更重要的是命题

重点会保持稳定。司法考试的规律性集中体现为以下三点:

其一,重者恒重。即重要的知识点永远都是重要的。当然,在司法考试的考查范围中,不同学科之间分量不同;同一学科之内不同知

识点之间重要性也是不同。

其二,新增必考。新增加的考点一般都会在当年考察,即使当年不考也会在接下来的年份予以考察。

其三,综合考查。是指不同学科之间,或同一学科不同知识点之间的综合运用。这一规律首先体现在多项与不定项选择题上,尤其

体现在案例分析上。

二、基本的复习策略

司法考试要求考生掌握的内容太多。据统计,司法考试划定的内容包括160余个法律文件,1万多个法条,以及300万字左右的辅

导教材。面对如此多的内容,哪些是重要的,考生又应如何取舍?

其一,时间是基础。司考不是一种智力游戏,而更像是一场时间竞争。这句话的大致意思是:既然参加司考的最低学历起点都是大本,说明大家的学习能力和智慧水平都不存在问题。而现行司考的

难度一般,所以,原则上不会存在因为某位考生的智力水平低而通

不过司考的情况,所以通不过者主要原因在于当年投入的有效时间

不够充分。以司法考试的复习对象为例,法律出版社出版的三卷本

辅导用书320万字,法大出版社出版的必读法律法规汇编一书有

200万字左右。若你不做任何题,将以上四本书精读上两遍,共计

逾一千万字的阅读量,以每天8小时的复习时间,每分钟读100字

计算,共约需230天才能完成。只复习教材与法条两遍,是很难通

过考试的!所以,除了极少数法学基础极好又极聪明的考生外,大多

数的考生要通过司考,是必须以充足且有效的复习时间为保证的。

没有这一保证,任何好的复习方法、技巧都是纸上谈兵。

其二,方法是条件。司考是一个方法的艺术,而不仅仅是一个勤奋问题。实际上,我们刚才算的那笔账是不会发生的,原因在于,

司考名义上的复习量极大,但其重点又极其突出,若能抓住重点,

则能成倍地减少复习负担和复习量,又可收到事半功倍之效。以广

受考生欢迎的《重点法条解读》为例,所列文件不过80余件,法条

仅3000条左右,但基本上涵盖了重要学科的所有考点。所有考查过

的条文不超过3000个,其实在这3000个条文中,每一条在司法考

试中的地位也是不一样的。对这3000个司法考试灵魂式的条文从应

试的角度进行解读,这一解读显然不同于每一部法律颁布后全国人

大法工委所做的法律释义。另外,一个法典里的不同条文之间,以

及与不同法典的条文之间存在关联,将这些相关规定放在一起解读,这样我们获得的就不是支离破碎的、相互冲突的知识点,而是体系化、合谐的知识体系。

命题的“重者恒重”意味着不仅要策略性的舍弃,还要合理安排各学科的复习时间。在600分的司考中,其考查了15个法学主干学

科的内容,但实际上这些学科的地位并不是一样的,其分值分布也

远不是平均的。记得在备考的那段时间,我每天临睡前都会看一看

我的学习笔记,醒来之后,再看一看,不知不觉中,脑海里形成了

司法考试各个学科的体系,真正让我学到了“精髓”。大家不妨尝

试一下!

第三,对于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法制史等占

12~18分左右的学科,其内容较为庞杂,且无法条支持,也应投入

相当精力复习教材中的重点内容。

第四,对于其他的分值分布较少的部门法,应主要掌握其重点法条即可,一般不投入过多的复习时间与精力。

考生选取司法考试复习教材时一定要注意,所选取的司法考试辅导,一定要能给考生列出重点,削减复习量。作为考生自己,在复习也务必要注意这一点。漫漫备考路,考生要想通过司法考试途径只有一个,提高复习效率!

面试时自我介绍的五大禁忌

面试时自我介绍的五大禁忌 所谓面试,就是考生与考官通过面对面的交流而进行的一场智力博弈。考生要想在这场博弈中获胜,一番精彩的自我介绍是必不可少的。销售法则中有:“客户愿意去购买商品,不是因为你,而是因为他们自己。”因为客户有需求,所以他们才会购买。同样,只有考生的能力或潜质符合岗位需要,考官才会录用你。不要试图让考官去发掘你的优点,要懂得自我推销。自我介绍就是推销自己的重要方式,它既是打动考官的敲门砖,也是推销自己的绝佳时机,可以让考官全面了解自己的优势与能力,因此,考生一定要重视这个难得的自我展示的机会。中公教育专家将自我介绍中考生容易出现的问题做了一个归纳,共总结出自我介绍的五项禁忌: 第一,自我介绍时,切忌“自吹自擂”要“有的放矢”。自我介绍是一种说服的艺术,聪明的应试者会以招考单位的工作要求与测试重点组织自我介绍的内容,不仅仅要告诉考官们你是多么优秀的人,更要告诉考官,你如何适合应聘的工作岗位,针对岗位“有的放矢”,而与面试无关的内容,即使是你引以为荣的优点和长处,你也要忍痛舍弃,切忌“自吹自擂”。 第二,自我介绍时,切忌用“我”这个字眼。自我介绍过程中,很多考生习惯性地这样介绍自己:“我叫某某,毕业于某校某系。我的特长是…;我的爱好是…;我的…,一连串的“我”说着说着,你就会发现考官的脸色越来越难看。通常以“我”为开端的叙述,会给人留下自私自利的印象,很容易让人感觉你像自以为是的自我中心者。很好的解决办法是把“我”字开头的话题,转为“你”字开头,如“你想了解我的个人爱好,还是与工作有关的问题?”“您说呢?”,“你认为怎么样?”等等。 第三,自我介绍时,切忌“报喜不报忧”,要力求“真实感人”。对于面试来讲,过往的经历中,无论是成功的经验还是失败的经验都是推销自己的宝贵资源。很多考生不由自主地将自己以往取得的优异成绩、成功经验等好的一面侃侃而谈,而对自己失败的一面讳莫如深,闭口不谈,这并不是明智的做法,很容易给考官留下一种夸夸其谈、华而不实的印象。要想给考官留下真实可信、励志图强的好印象,将失败经验中自己懂得总结并重新站立起来的经历,会让考官更加对你刮目相看。 第四,自我介绍时,切忌“夸大其词”,要尽量给自己留“后路”。有些考生为了提升自己的价值,过于夸大自己的能力,与实际情况并不相符,这会让考官十分反感。例如,一个刚走出高校的毕业生,夸下海口说:“自己在某企业实习的半年内创下了好几百万的销售业绩!”殊不知,该企业业务分散,即使经验丰富的业务人员,一年的业绩也不到百万。这

推进严格司法—司考真题答案解析(2015-1-6)

推进严格司法—司考真题答案解析(2015-1-6) 推进严格司法,应统一法律适用标准,规范流程,建立责任制,确保实现司法公正。据此,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A.最高法院加强司法解释和案例指导,有利于统一法律适用标准 B.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可以促进法庭审理程序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 C.在司法活动中,要严格遵循依法收集、保存、审查、运用证据,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 D.司法人员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是指司法人员仅在任职期间对所办理的一切错案承担责任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选项A说法正确。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健全事实认定符合客观真相、办案结果符合实体公正、办案过程符合程序公正的法律制度。加强和规范司法解释和案例指导,统一法律适用标准。 选项B.C说法正确。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严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审查、运用证据,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 选项D说法错误。明确各类司法人员工作职责、工作流程、工作标准,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确保案件处理经得起法律和历史检验。 欢迎考生关注法律教育网司法考试官方微信(chinalawedu_com)、手机网(https://www.wendangku.net/doc/d017624452.html,/)随时关注司考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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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口诀

民法口诀 (一) 1.简单形成权的魅力,是一方说了算。 2.抗辩权是针对请求权的拒绝权。 3.可以默示的方式行使形成权。 4.人身权、物权、知识产权是支配权。 5.鱼或熊掌——选择权。 6.鱼或熊掌——选择之债。 7.法律规定+事实=法律关系。 (二) 1.法律行为是合法的意思表示行为。 2.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事实行为不以意思表示为要素。 3.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发生效力;事实行为不以意思表示发生效力。 4.法律行为都是合法行为;事实行为区分合法与非法行为。 5.法律行为产生意定之债;事实行为产生法定之债。 6.法律行为引起物权变动;事实行为也引起物权变动。 7.法律行为要求行为能力;事实行为不要求行为能力。 8.依法律行为取得,是传来取得;依事实行为取得,是原始取得 9.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事实行为不能附条件。 10.法律行为可以撤销;事实行为不能撤销。 11.法律行为三分法;事实行为亦可三分法。 12.抛弃是法律行为;先占是事实行为。 13.无因管理是事实行为;无偿委托是法律行为。 14.赠与是双方法律行为;遗赠是单方法律行为。 15.行为引起物权变动;事件亦引起物权变动。 16.条件可能发生;期限必然届至。 17.只能代理法律行为;不能代理事实行为。 18.委托是双方法律行为;委托授权是单方法律行为。 19.行使形成权的行为是单方法律行为。

(三) 1.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2.权利能力纵横平等;行为能力纵横不同。 3.民事权利可以抛弃;权利能力不能抛弃。 4.宣告死亡有顺序限制;宣告失踪无顺序限制。 5.宣告失踪,离婚必然胜诉。 6.宣告死亡,婚姻关系自然消灭。 7.人鬼情未了,再嫁水不收。 8.以所有权出资形成共有;以使用权出资不形成共有。 (四) 1.法人独立责任;非法人组织非独立责任。 2.滥用与混同,揭开公司的面纱。 3.分立与转投资;责任大相径庭。 4.始于设立登记,终于注销登记。 5.法人机关无独立人格。 6.代表机关由一个自然人充任。 7.分支机构不是法人机关。 (五) 1.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都是期间。 2.诉讼时效是可变期间;除斥期间是不变期间。 3.诉讼时效主要限制请求权;除斥期间主要限制形成权。 4.诉讼时效消灭胜诉权;除斥期间消灭权利本身。 5.期日是时间点;期间是时间段。 6.出生是时间点;活了18岁是时间段。 7.时间点是分水岭。 8.缺多少补多少。 9.黑签与白签。 10.民法倒计时。 11.掐头去尾。

考研复试自我介绍及注意事项

考研复试自我介绍及注意事项 考研复试自我介绍及注意事项 自我介绍好不好,甚至直接关系到你给别人的第一印象的好坏及以后交往的顺利与否。同时,也是认识自我的手段。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考研复试自我介绍及注意事项,欢迎阅读! 考研复试自我介绍范文 Respected Professors,Good afternoon! I’m great honored to meet you here.Now allow me to give a brief self-introduction. I’m ,26 years old , born in city , Province.In the year of ,I entered University, majoring in Machincal Designing and

Producing. During those 4 years’study,I worked hard and I was always active in various activities. I gained the first scholarship for four times and I joined the Communist Party at the college. After my graduation in June ,I worked in company. I got a position in the Technology Department the first year and I was involved in several internet projects, such as the one for College student Recruitment in Henan Province and the one for Computer Center in Mathmatics Department in Zhengzhou University. Owning to my hard work ,I was awarded the Best Newcomer Prize in the year . The next year, I was transferred into the Principal Customer Department,responsible for developing and strengthening a good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principal customers and my company. Two major customers, Henan Provincipal Department of Transportation and Henan Provincial Department of Personnel,are under my work.

司法考试民法速记口诀

司法考试民法速记口诀(一) 一、一个自物权:所有权。 二、两个他物权:担保物权、用益物权。 三、三个财产权:物权、准物权、债权。 四、四个法定之债请求权:不当得利之债请求权、无因管理之债请求权、侵权之债请求权、缔约责任之债赔偿请求权。 五、五个共同共有:夫妻财产(包括无效婚姻和被撤销的婚姻)、合伙财产、继承开始但尚未分割的财产、合作开发、共用物。 六、六个占有:直接占有、间接占有、无权占有、善意占有、恶意占有、本权(占有)。 七、七个优先购买权:共有人、典权人、房屋承租人、股东、职务技术成果完成人、委托开发的委托人、合作开发的合作人(注意前三者的顺序关系)。 八、八个形成权:解除权、变更权、追认权、撤销权(保全撤销权、合同撤销权、要约撤销权)、赠与(任意撤销、法定撤销)撤销权、选择权、抵销权。 九、九个取得所有权的方法:买卖取得、赠与取得,善意取得、贷款取得、先占、添附(附合、混合、加工)、生产、继承、依照(准)共有身份取得。 十、十个连带责任:1合伙,2恶意串通,3共同侵权(共同加害行为,共同危险行为,教唆),4出资不足、抽逃资金,5并存的债务承担,6连带保证,7当事人分立,8分包,9共同“承揽”行为(共同承揽、单式联运),10代理(共同代理、授权不明、第三人明知无代理权、违法代理、串通、转托代理人的过错)。 司法考试民法速记口诀(二) 一、一个最典型的有偿合同——买卖合同;一个最典型的无偿合同——赠与合同。 二、欺诈、胁迫的二个典型效力:二个可撤销,二个无效。欺诈、胁迫成立的债权合同为可撤销、胁迫成立的婚姻为可撤销。欺诈、胁迫成立的遗嘱和其他单方行为为无效;胁迫成立的仲裁协议为无效。 三、三个典型的有限责任:股东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继承人以继承的财产为限承担责任,物上保证人,以担保物的变价款承担有限责任以及诉讼时效经过以后,物上保证人以担保物的价值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四、四个典型实践合同:两个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定金合同;质押合同;保管合同。

民法体系25图精华背诵版

段波民法体系25图精华背诵版 第一节法律事实及其体系 一、法律事实与非法律事实 (一)法律事实与非法律事实的区分(图1) 1.自愿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不能主“青春损失费”,因欺诈胁迫发生性关系的可以以“性自主决定权”受到侵害为由主损害赔偿。 2.关于结婚的彩礼,适用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即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离婚为条件。 3.单独以违反婚姻法第四条所规定的“夫妻忠实义务”起诉的,不被法院受理,这意味着,以下四种情况下的诉讼请求不能获得法院的支持: ①谈恋爱期间以对违反“忠实义务”起诉 ②婚姻期间,不主离婚,单独以对违反“忠实义务”起诉 ③婚姻期间,主离婚,要求对承担婚姻法46条的赔偿责任,但对并没有“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法定情形 ④双都违反忠实义务,并提起婚姻法46条的赔偿请求 这意味着,如果以对违反忠实义务提起损害赔偿的,须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①重违反忠实义务满足“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法定情形

②无过错起诉过错 ③在提起离婚诉讼的同时提起 4.违反公序良俗的合同无效,如租赁女友,约定分手后不得再嫁他人等。 (二)好意施惠关系 好意施惠关系,指当事人之间无意设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而由当事人一基于良 好的道德风尚实施的使另一受恩惠的关系。其旨在增进情谊的行为。 1.请客吃饭为好意施惠,劝酒过度构成侵权;无偿指路为好意施惠,有偿带路转为合同关系;公交让座为好意施惠,因让座发生争执致人损害构成侵权 2.共饮者需承担责任的四种情形:1、明知醉酒人不能喝酒;2、强迫性劝酒; 3、酒后驾车、洗澡、剧烈运动未加以劝阻; 4、未将醉酒者安全送达。 3.免费搭车为好意施惠关系,如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乘客受伤不能适用合同法,只能主侵权责任,其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如事先约定“轻过失免责”无效。 4.在助人为乐中,如果先前行为引发危险,须尽到防安全的注意义务,否则,则有过错。如发生损害,须承担侵权责任。(如甲乙二人是楼上楼下的邻居,甲把钥匙落在家中,因小孩在家无人照看,请求乙提供帮助,乙找来一根粗绳从乙家窗口把甲吊至阳台,未料绳断人亡。) 二、法律事实体系 1.法律事实产生法律关系,法律关系的容为权利,权利对应着义务,义务的违反产生责任。——这是民法初学者必须掌握的一条基本线索。

面试时的自我介绍技巧与禁忌

面试时的自我介绍技巧与禁忌 相信参加过面试的小伙伴都知道,面试时首先要做的就是自我介绍,很多人都在好奇,简历上不是有关于自己的信息了吗,为什么还要自我介绍,其实这是在考验你的反应能力和思维语言能力,下面,范文大全WTT为您搜罗整理,面试时的自我介绍,一起来看看吧! 面试时的自我介绍 大家好,我叫XXX。今年XX岁,恰好弱冠之年。大学里学的是经济学专业,虽然还算努力学习,结果还是学业不精。我是本地武汉人,但是很少说武汉话,可不要奇怪,我觉得普通话比较绅士一点,呵呵…… 我的兴趣爱好不多,算少了,就台球、五子棋和看书而已。喜欢台球的,我以后可以你做陪练,水平很菜鸟,包你赢个够。五子棋就不那么外行了,貌似多年来还没有输过,有兴趣的可以切磋一下。看书是很多人的业余生活部分,就不多说了,不过看书效率呢,不是夸张,真的不错,可以达到两小时万字的标准,如果你是喜欢精读的话,就不用和我比效率了。 现在刚刚从校园里解放出来,对工作不是很了解,希望前辈们多多指点。在工作中有什么做得不好的地方,希望多多谅解,毕竟大家都是从新人做起的嘛。时间过的真快,大学生活要结束了,现在也走上工作岗位了,新的起点,新的开始,我愿与大家

一起努力,为公司再造辉煌。也祝愿公司业务发展蒸蒸日上,大家工作顺顺利利。大家想更多的了解我,以后可以多多交流。谢谢,就这么多吧。 面试是的自我介绍技巧 1、首先就是做好内容准备 熟悉自己的简历,特别是如果你针对所投递的公司和职位更改过自己的通用简历时一定要清楚,我想这个并不是什么难事。同时要准备讲哪些内容,肯定不是把简历背诵一遍,只要讲重点、亮点即可。比如毕业的院校、专业,曾经在哪些公司工作过,担任什么职位,负责过什么项目,有过什么突出的贡献、专利等。项目的内容不用展开来讲,因为后面会有提问环节。如果是应届生,可以说说在学校参加过什么社团,担任过什么职务,获得过的奖学金等。如果有比较健康、高端一点的爱好也可以提一下,比如摄影、油画、跆拳道、写作等。至于什么看电影、看美剧、跑步、打球、打游戏这些很通用的爱好也没什么必要提。 2、其次做好时间控制 一个好的自我介绍不可能非常短,一两句话就说完了。我就遇到过有面试者让他做自我介绍,说完姓名和年龄之后就呆呆的看着我了。这显然是不合适的,难道自己就没有什么可介绍的吗?同样也不可能时间特别长,不适宜超过3分钟,控制在2分钟以内就足够了。因为面试过程毕竟不是面试者自己一个人侃侃而

2015司法考试真题最新版

2015司法考试真题最新版 (选中链接后点击“打开链接”) 单项选择题: (2013年) 20.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关于我国宪法与公平正义的关系,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 A.树立与强化宪法权威,必然要求坚定地守持和维护公平正义 B.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是公平正义在宪法中的重要体现 C.宪法对妇女、老人、儿童等特殊主体权利的特别保护是实现公平正义的需要 D.禁止一切差别是宪法和公平正义的要求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宪法与公平正义的关系。选项D说法错误,宪法禁止的是不合理的差别对待,而非一切差别,合理的差别对待不违背宪法关于公平正义的要求。 21.根据《宪法》的规定,关于宪法文本的内容,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宪法》明确规定了宪法与国际条约的关系 B.《宪法》明确规定了宪法的制定、修改制度 C.作为《宪法》的《附则》,《宪法修正案》是我国宪法的组成部分 D.《宪法》规定了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性质和产生,两者同基层政权的相互关系由法律规定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宪法文本的内容。 选项A错误。我国现行《宪法》没有明确规定宪法与国际条约的关系。 选项B错误。我国现行《宪法》明确规定了宪法的修改制度,但没有规定宪法制定制度。 选项C错误。我国现行《宪法》没有附则。 选项D正确。《宪法》第111条第1款规定,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居民选举。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基层政权的相互关系由法律规定。 22.关于宪法规范,下列哪一说法是不正确的?()

民法最好记忆口诀

民法(一) 一、一个自物权:所有权。 二、两个他物权:担保物权、用益物权。 三、三个财产权:物权、准物权、债权。 四、四个法定之债请求权:不当得利之债请求权、无因管理之债请求权、侵权之债请求权、缔约责任之债赔偿请求权。 五、五个共同共有:夫妻财产(包括无效婚姻和被撤销的婚姻)、合伙财产、继承开始但尚未分割的财产、合作开发、共用物。 六、六个占有:直接占有、间接占有、无权占有、善意占有、恶意占有、本权(占有)。 七、七个优先购买权:共有人、典权人、房屋承租人、股东、职务技术成果完成人、委托开发的委托人、合作开发的合作人(注意前三者的顺序关系)。 八、八个形成权:解除权、变更权、追认权、撤销权(保全撤销权、合同撤销权、要约撤销权)、赠与(任意撤销、法定撤销)撤销权、选择权、抵销权。 九、九个取得所有权的方法:买卖取得、赠与取得,善意取得、贷款取得、先占、添附(附合、混合、加工)、生产、继承、依照(准)共有身份取得。 十、十个连带责任:1.合伙,2.恶意串通,3.共同侵权(共同加害行为,共同危险行为,教唆),4.出资不足、抽逃资金,5.并存的债务承担,6.连带保证,7.当事人分立,8.分包,9.共同“承揽”行为(共同承揽、单式联运),10代理(共同代理、授权不明、第三人明知无代理权、违法代理、串通、转托代理人的过错)。 〖BT6〗民法(二) 一、一个最典型的有偿合同——买卖合同;一个最典型的无偿合同——赠与合同。 二、欺诈、胁迫的二个典型效力:二个可撤销,二个无效。欺诈、胁迫成立的债权合同为可撤销、胁迫成立的婚姻为可撤销。欺诈、胁迫成立的遗嘱和其他单方行为为无效;胁迫成立的仲裁协议为无效。 三、三个典型的有限责任:股东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继承人以继承的财产为限承担责任,物上保证人,以担保物的变价款承担有限责任以及诉讼时效经过以后,物上保证人以担保物的价值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四、四个典型实践合同:两个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定金合同;质押合同;保管合同。 五、五个典型身份关系:婚姻;收养;监护;亲权;亲属权。六、六个的典型发生债的原因:合同;单方允诺;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缔约过错。 七、七个典型人格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肖像权;隐私权;名誉权;姓名权。

司考民法的90个核心必考点讲解

司考民法的90个核心必考点 2016-05-08 司考每天学点法律知识 司法考试民法的90个核心必考点 每天学点法律知识—司考推荐 来源:学法网(xuefa5)作者:三校名师 推荐2016司考民法一本通(文末电子版) 【民法核心必考点1】 根据《合同法》第339条规定,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当事人对发明创造的权益归属没有约定的:1、专利申请权属于研究开发人;2、研究开发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享有优先受让权;3、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 【民法核心必考点2】 根据合同法第340条规定,合作开发的发明创造,当事人对发明创造的权益归属没有约定的:1、专利申请权由合作开发人共同享有;2、合作开发当事人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不得申请专利;3、一方转让其专利申请权的,其他各方享有优先受让权!注意与第1点的区别 【民法核心必考点2】 按份共同保证指保证人分别或共同与债权人约定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份额。若仅保证人之间约定了承担保证责任的份额,而无债权人参与约定,仍为连带共同保证,而非按份共同保证。注意:按份共同保证必须是保证人分别或共同与债权人约定的,如果是其他情形,皆为连带共同保证! 【民法核心必考点4】 连带共同保证有两种方式:1、明确约定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2、未约定保证份额。注意:在连带共同保证中,保证人的追偿权具有顺序性即连带共同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应先向债务人追偿,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 【民法核心必考点5(1)】 根据诉讼时效规定第21条规定,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保证人享有主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保证人未主张前述诉讼时效抗辩权,承担保证责任后向主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民法核心必考点5(2)】 注意:由于保证债务为从债务,从属于主债务。同时由于保证债务与主债务属于两个债务。故保证人对债权人享有两种抗辩权:1、保证人自己的抗辩权;2、保证人可以援用债务人的抗辩权。 【民法核心必考点6】 根据合同法第228条规定:“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

面试自我介绍七大禁忌

面试自我介绍七大禁忌 面试自我介绍七大禁忌 自我介绍有哪些禁忌? 1.忌讳主动介绍个人爱好。 面试时不要介绍个人爱好,除非面试官主动问。有被面试者虽然工作多年了,往往在做自我介绍时,仍兴致盎然地介绍个人爱好,如:登山、打球、听音乐等等,不仅白白浪费时间,还让面试官感觉你成熟度不够。注意,个人爱好不等于个人特长。 2.忌讳头重脚轻。

上来把自己刚参加工作那一段经历讲得非常详细,讲得眉飞色舞,以至于忽略了时间,忽然发现时间很紧了,只好把近年的事情一代而过,结果面试官对你的把握还停留在你刚参加工作那一段经历里,对你的能力会产生错误的判断,同时会认为你时间概念不强。曾有一位被面试者,我连续提醒和引导,1小时还没有做完自我介绍。还有一位老总都工作20年了,自我介绍了30分钟,还没有走出大学毕业后前两年在西北沙漠里奔波。 3.忌讳把岗位职责当个人业绩来呈现。 比如是市场部总监,结果你把整个市场部的职责逐条介绍了一遍,占了很多时间。你应该介绍自己在担任市场部总监这段时间内,自己所做出的个人努力,采取的工作方法,动用了什么资源,最终取得的实实在在的’业绩。出现这种情况,往往是面试经验不丰富造成的,通过专业的猎头顾问,会帮助你避免这种低级错误。

4.忌讳说满和说谎。 在做自我介绍时,全部事实不一定都说尽,但说出来的一定是事实,一定不要说谎,不要把自己吹嘘得天花乱坠,无所不能。说得太完美了,面试官也不会相信,轻则会认为你自我认知能力不够,重则会认为你职业操守有问题。坦然面对我们过往工作经历中的一些曲折,也是一种职业品质和潇洒。 5.忌讳言谈举止非职业化。 人在职场就要职业化。言谈举止不要太随意,不要用很世俗、江湖、随意的语言来介绍自己,应该用近乎书面的语言来表达。举止端庄即可,不要摇头晃脑、表情过于丰富,眼光尽量直视面试官。 6.忌讳过于简单,没有内容。

司考民法必背法条

2、监护人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的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3、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企业符合规定的,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三资企业具备法人条件的,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取得中国法人资格。 4、企业法人被撤销、被宣告破产的,应由主管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组织有关机关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不应自行成立清算组) 5、有独立经费的机关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 具备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经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6、企业之间或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共同经营,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由联营各方按出资比例或协议约定,以各自所有的或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依法律或协议约定负连带责任的,承担连带责任。 7、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8、依照法律规定或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9、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10、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无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11、国家所有的土地,可依法由全民所有制单位使用,也可依法确定由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 12、合同对专利申请权无约定的,完成发明创造的当事人享有申请权。 13、合同对科技成果的使用权没有约定的,当事人都有使用的权利。 14、合同一方将合同权利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并不得牟利(民法通则)。 15、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承担民事责任。 16、暂时无力偿还债务,经债权人同意或人民法院裁决,可由债务人分期偿还。

背诵版 民法考前必背考点

民法通则必背一 概述 一、民事法律事实 1.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与类型 ①状态(近亲属关系、未成年、善意、恶意等) 绝对事件 ②事件 相对事件 民事法律事实法律行为 表示行为意思通知 准法律行为 观念通知 ③行为情感表示 非表示行为:事实行为 2.下列事实不属于民事法律事实。(★★★) (1)好意施惠关系:①搭乘便车;②乘客叫醒另一乘客到站下车;③顺路代为投递信件(或者替人购买物品);④约定请人吃饭,相约参加宴会、舞会、旅游、看电影;⑤为人指路;⑥为倒车的人打手势。 (2)法外空间。①日出、日落、刮风、下雨等自然现象(假设未构成不可抗力);散步、读报、起床、睡觉等不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均不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变动,不属于法律事实。 ②引发宗教关系、同乡关系、师生关系、同学关系、同事关系、恋爱关系、友谊关系的客观情况,亦不属于法律事实。 (3)婚约不具有法律效力,婚约不是合同。 (4)合同界域之外的约定。 二、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区分标准:权利的作用) (一)支配权 1.定义。支配权指权利人直接支配权利客体,享有特定利益,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 2.范围:物权、人格权、身份权、知识产权。 ①支配权不适用诉讼时效。抵押权是一个例外(《物权法》第 202 条)。②人格权、身份权、所有权的无存续期间的限制。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一个例外(其存续期间为 70 年或者 50 年不等。《物权法》第 149 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③用益物权、知识产权均有存续期间的限制。④地役权、担保物权均具有消灭上的从属性。 (二)请求权 1.定义。请求权,指特定人请求特定人为特定行为(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权利。 2.范围:支配权请求权、占有保护请求权、债权请求权、继承权回复请求权。 3.支配权请求权≠支配权受侵害后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1)支配权请求权。支配权请求权的功能在于,通过请求特定人为特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使支配权回复到不受侵害的圆满状态。有四种: ①物权请求权(《物权法》第 34、35 条) ②人格权请求权:请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侵权责任法》第 15 条) ③身份权请求权:如配偶间的同居请求权、忠实请求权(根据理论学说) ④知识产权请求权:请求停止侵害、销毁侵权物品、删除盗版软件复制件等(如《专利法》第 60 条;《商标纠纷解释》第 18 条)

面试自我介绍的四大禁忌

面试自我介绍的四大禁忌 面试时候的自我介绍有四大需要注意的禁忌。 一、尽量少用“ 我“ 这个字眼 应聘者当时是这样做自我介绍的:“ 我叫某某,毕业于某校某系我的特长是 --- 我的爱好是 --- 我 ---” 一连串的” 我“ !说着说着,她发现面试官的脸色越来越难看。 人们一般讨厌把“ 我“ 字放在嘴边,在自我介绍的开端如果连续三句都用“ 我“ 做开端面试官一般认为你是一个极端自私自利,自以为是的自我中心者。那么这个面试小技巧酒不容忽视了。最好的.办法是,把“ 我“ 字开头的话题,转为你字开头,“ 你想了解我的个人爱好,还是与工作有关的问题?“ 您说呢?你认为怎么样?等等。 二、把好事留后头 面试一开始,许多面试者就迫不及待的将自己的“ 光辉历史“ 一一历数,扬扬万里。这不是明智的做法,容易给面试官一种自吹自擂,夸夸其谈的感觉。好事应该留在后面说。尽量给人一种诚实谦虚的印象,使面试管对你刮目相看。或者将之换作一个话题,引起面试管兴趣,来主动问你。这样也给人面试第一印象是良好的。 三、给自己留条后路 为了证明自己“ 对这个企业的价值“,作为一个刚从高校毕业的学生,求职者夸下海口:“ 一年内,我能实现 500 万的利润!“殊不知,该企业业务比较分散,经验丰富的市场人员,一年的业绩能逾500万者也寥寥无几。面试管非常反感,问她“ 是否了解公司最近的动向、具体方案是什么“ ,求职者张口结实。有些没办法确定的话题,先不要做出夸口。就是对自己能力有充分信心,

也要有所保留,话不能说得太满。特别是销售人员的面试技巧,要清楚了解下应聘单位的概况先吧。 四、语言简洁,语气明快 求职者是这样介绍自己的:“ 我出生在海边,那儿风景优美“应试者经常以为,这样的开头,形象生动,会给面试官留下深刻印象。殊不知,透过罗嗦的语言,面试官会发现应试者缺乏概括能力,并且,连他提问的用意都理解不了。面试官不会想要了解你的成长经历,他想知道的是,你是否适合这份工作。所以,语言尽量简洁明快,要有条理性。千万不要采用“ 浪漫主意“ 的描述手法。

2015司法考试真题

2015司法考试真题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本部分1—30题,每题1分,共30分。 1.刑法分则某条文规定:犯A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荆,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犯A罪,但情节较轻,且其身无分文。对此,下列哪一判决符合该条规定? A.甲法官以被告人身无分文为由,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B.乙法官以被告人身无分文且犯罪情节较轻为由,判处有期徒剂1年,缓期2年执行 C.丙法官以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较轻为由,判处拘役3个月 D.丁法官以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较轻为由,判处罚金1000元 2.孙某制作、复制大量的淫秽光盘,除出卖外,还多次将淫秽光盘借给许多人观看。对其行为应如何处理? A.以制作、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处罚 B.以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从重处罚 C.以制作、复制、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和传播淫秽物品罪数罪并罚 D. 以传播淫秽物品罪从重处罚 3.甲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偿还借款12万元,并向法院提供了盖有乙的印章、指纹的借据及附件,后法院判决乙向甲偿还“借款”12万元。经乙申诉后查明,上述借据及附件均系甲伪造,乙根本没有向甲借款。甲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 A.民事欺诈,不成立犯罪 B.诈骗罪 C.合同诈骗罪 D.票据诈骗罪 4. 甲男明知乙由只有13周岁,误以为法律并不禁止征得幼女同意后的性交行为。于是在征得乙女的同意后与乙女发生了性交。甲的行为属于下列何种情形? A.幻觉犯,不构成奸淫幼女罪 B.法律认识错误,构成奸淫幼女罪 C.对象认识错误,构成奸淫幼女罪 D.客体认识错误,不构成奸淫幼女罪

5.某外贸公司在缴纳了100万元的税款后,采取虚报出口的手段,骗得税务机关退税180万元,后被查获。对该公司应如何处理? A.以偷税罪处理 B.以骗取出口退税罪处理 C.其中的100万元按偷税罪处理,余下的80万元按骗取出口退税罪处理 D.其中的1吩万元按骗取出口退税罪处理,余下的80万元按偷税罪处理 6.甲外出时在自己的住宅内安放了防卫装置。某日晚,乙橇门侵入甲的住宅后,被防卫装置击为轻伤。甲的行为是什么性质? A.故意伤害罪 B.正当防卫 C.防卫不适时 D.民事侵权行为,不构成犯罪 7.王某利用计算机知识获取某公司上网账号和密码后,以每3个月100元的价格出售上网账号和密码,从中获利5000元,给该公司造成4万元的损失。对此,下列哪个说法是正确的? A.王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盗窃数额为5000元 B.王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诈骗数额为5000元 C.王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盗窃数赖为4万元 D.王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诈骗数额为4万元 8.甲于某日晨在路边捡回一名弃婴,抚养了3个月后,声称是自己的亲生儿子,以3000元卖给乙。如何认定甲的行为? A.甲的行为构成遗弃罪 D.甲的行为构成拐骗儿童罪 C.甲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D.甲的行为构成拐卖儿童罪 9.李某系A市建设银行某储蓄所记账员。2002年3月20日下午下班时,李某发现本所出纳员陈某将2万元营业款遗忘在办公桌油屉内(末锁)。当日下班后,李某趁所内无人之机,返回所内将该2万元取出,用报纸包好后藏到自己办公桌下面的垃圾震中,并用纸箱遮住垃圾袋。次日上午案发,赃款被他人找出。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李某的行为属于贪污既遂 B.李某的行为属于贪污未遂

2016【司法考试】民法学1.2

【司法考试】民法学1.2第一讲债法总论的若干问题一、债的移转(★★★)(三)债务承担(★★★)1.免责的债务承担(1)免责债务承担的要件(自己画图。设甲为债务人,乙为债权人,甲对乙债务全部或部分免责地转让给丙承担)。免责的债务承担有三模式,其要件各个不同:第一种模式:甲、乙、丙达成三方协议:“甲对乙的债务全部或者部分由丙承担。”第二种模式:第三人丙与债权人乙达成协议:“甲对乙的债务全部或者部分由丙承担”。采此种模式的,无须甲同意,但应通知甲。乙、丙的协议属于“利益第三人合同”。甲可抛弃因此取得的利益。第三种模式:甲与第三人丙达成债务承担协议。其构成要件有四:①甲对乙的债务具有可让与性。②甲和丙就全部或者部分转让债务达成合意。③须经债权人乙同意(《合同法》第84条)。须注意:按照司法考试答题标准(13年·卷三·91题·D 选项),未经债权人乙同意的,甲、丙间的协议仍然有效(至少,在甲与丙间成立一个有效的代为清偿协议),只是不能对债权人乙发生债务承担的效力(乙仍有权请求甲履行债务)。切记!④遵循法定形式。法律规定债务承担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2)免责的债务承担及其伴随的法律效果。这也是司法考试的重中之重,务必掌握。主要是以下五个方面:①就已经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受让人承担的债务,原债务人免除债务,原债务人也不对受让人履行债务承担担保责任。②抗辩的援用。债务受让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包括抗辩权与狭义的抗辩)(《合同法》第85条)。 【例1】(根据11年卷三第14题改写)2011年5月6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约,约定甲公司于6月1日付款,乙公司6月15日交付“连升”牌自动扶梯。合同签订后10日,乙公司销售他人的“连升”牌自动扶梯发生重大安全事故,质监局介入调查。合同签订后20日,甲、乙、丙公司三方合意,由丙公司承担付款义务。丙公司6月1日未付款。问:若乙于6月1日请求丙付款,丙可对乙主张何种权利?答:不安抗辩权。思路:①5月10日,根据《合同法》第68条,甲对乙享有不安抗辩。②甲对乙的付款义务,由丙免责承担。③

2016司考民法讲义:民法的基本原则

2016司考民法讲义:民法的基本原则 2016司考民法讲义:民法的基本原则。司法考试基础知识在司法考试复习中占有重要地位,一定要引起重视。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名师讲义,希望能够帮到大家。 一、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 1、含义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法及其经济基础的本质和特征的集中体现,是高度抽象的、最一般的民事行为规范和价值判断准则。 2、意义——效力贯穿民法始终、统帅和指导作用、指导思想 (1)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立法的准则。 (2)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3)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法院解释法律、补充法律漏洞的基本依据。 (4)民法的基本原则,是解释、研究民法的出发点。 二、民法的各项基本原则 1、平等原则 (1)平等原则,也称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民法通则》第3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平等原则是民事法律关系区别于其他法律关系的主要标志。 (2)地位:平等原则是市场经济的本质特征和内在要求在民法上的具体体现,是民法最基础、最根本的一项原则。

(3)平等原则主要体现在: A.主体条件平等。 即公民、法人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条件平等。 B.主体地位平等。 所有公民享有平等的民事权利能力,任何人没有特权。而且不论什么身份,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地位平等。 C.法律保护平等。即法律适用平等。 从抽象平等到具体、特定平等转变趋势。 平等是指法律地位平等,并非现实的平等。因此实质上只是竞赛机会的平等,而非竞赛结果的平等。 (4)平等原则还可以延伸出:“平等者之间无管辖”。故有: A.非经他方同意不得为他方设定权利、义务。 B.对内的权利限制不对抗不知情(善意)的第三人。 2、自愿原则 (1)概念 自愿原则,在传统民法理论中多称意思自治原则。所谓自愿原则,是指法律确认民事主体得自由地基于其意志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2)其基本理念是保障和鼓励人们依照自己的意志参与市场交易,强调在经济行为中尊重当事人的自由选择,让当事人按照自己的意愿形成合理的预期。意思自治不仅反映在债法中,而且反映在物权法(处分自由)继承法、亲属法中(遗嘱自由等),当然最主要、最集中地反映在债法,尤其是合同法中。

做好自我介绍的六个注意事项(精选多篇)

做好自我介绍的六个注意事项(精选多篇)第一篇:做好自我介绍的六个注意事项 在求职面试时,大多数面试考官会要求应聘者做一个自我介绍,一方面以此了解应聘者的大概情况,另一方面考察应聘者的口才、应变和心理承受、逻辑思维等能力。千万不要小视这个自我介绍,他既是打动面试考官的敲门砖,也是推销自己的极好机会,因此一定要好好把握。应聘者具体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接到面试通知后,最好在家打个,然后试着讲述几次,感觉一下。 二、自我介绍时首先应礼貌地做一个极简短的开场白,并向所有的面试人员(如果有多个面试考官的话)示意,如果面试考官正在注意别的东西,可以稍微等一下,等他注意转过来后才开始。 三、注意掌握时间,如果面试考官规定了时间,一定要注意时间的掌握,既不能超时太长,也不能过于简短。 四、介绍的内容不宜太多的停留在诸如姓名、工作经历、时间等东西上,因为这些在你的简历表上已经有了,你应该更多的谈一些跟你所应聘职位有关的工作经历和所取得的成绩,以证明你确实有能力胜任你所应聘的工作职位。 五、在作时,眼睛千万不要东张西望,四处游离,显得漫不经心的样子,这会给人做事随便、注意力不集中的感觉。眼睛最好要多注视面试考官,但也不能长久注视目不转睛。再就是尽量少加一些手的辅助动作,因为这毕竟不是在作讲演,保持一种得体的姿态也是很

重要的。 六、在自我介绍完后不要忘了道声谢谢,有时往往会因此影响考官对你的印象。 第二篇:应聘自我介绍注意事项 自我介绍是向别人展示你自己的一个重要手段,自我介绍好不好,甚至直接关系到你给别人的第一印象的好坏及以后交往的顺利与否。自我介绍不仅仅是展示自己的手段,同时,也是认识自我的手段。古人云:“知人者智,知己者明”,常言道:“旁观者清,当局者迷”,可见,要想认识自我,给自己一个准确的定位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而通过写自我介绍,会对自己进行一个有意识的梳理。 一段短短的自我介绍,其实是为了揭开更深入的面谈而设计的,犹如商品广告,在有限的时间内,针对客户的需要,将自己最美好的一面,毫无保留地表现出来。不但要令对方留下深刻的印像,还要即时引发起购买欲。英文自我介绍该说些啥呢? 1. 自我认识 想一矢中的,首先必须认清自我,一定要弄清以下三个问题。你现在是干什么的?你将来要干什么?你过去是干什么的? 2. 投其所好 清楚自己的强项后,便可以开始准备自我介绍的内容:包括工作模式、优点、技能,突出成就、专业知识、学术背景等 3. 铺排次序 内容的次序亦极重要,是否能抓住听众的注意力,全在于事件

2015年司法考试真题及解析带答案和解析

1、2011年4月6日,张某在广交会上展示了其新发明的产品,4月15日,张某在中国就其产品申请发明专利(后获得批准)。6月8日,张某在向《巴黎公约》成员国甲国申请专利时,得知甲国公民已在6月6日向甲国就同样产品申请专利。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A.如张某提出优先权申请并加以证明,其在甲国的申请日至少可以提前至2011年4月15日 B.2011年4月6日这一时间点对张某在甲国以及《巴黎公约》其他成员国申请专利没有任何影响 C.张某在中国申请专利已获得批准,甲国也应当批准他的专利申请 D.甲国不得要求张某必须委派甲国本地代理人代为申请专利 【解析】本题考核《巴黎公约》中有关专利申请优先权的规定。 选项A正确。根据《巴黎公约》第4条的规定,发明专利的优先权期限为12个月,该期限内,在缔约国内每一个在后申请的申请日均为第一次申请的申请日。 选项B错误。根据《巴黎公约》第11条的规定,临时性保护原则要求缔约国应对在任何成员国内举办的或经官方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展出的商品中可取得专利的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和可注册的商标给予临时保护。如展品所有人在临时保护期内申请了专利或商标注册,则申请案的优先权日是从展品公开展出之日起算,而非从第一次提交申请案时起算。据此可知,根据临时性保护原则,2011年4月6日这一时间点可以作为申请日期。 选项C错误。根据《巴黎公约》第4条及第6条的规定,关于外国人的专利申请或商标注册,应由各成员国依本国法决定,而不应受原属国或其他任何国家就该申请作出的决定的影响。专利的申请和商标注册在成员国之间是相互独立的。在优先权期限内申请的专利,在后申请是否提供保护、申请的结果如何,与在先申请没有关系。据此可知,张某在中国申请专利获得了批准,并不当然导致其在甲国的申请就会获得批准。 选项D错误。《巴黎公约》要求缔约国在知识产权的保护方面给予缔约国的国民和在一个缔约国领域内设有住所或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所的非缔约国国民以国民待遇。一切不得损害公约特别规定的权利。国民待遇的例外是各成员国在关于司法和行政程序、管辖以及选定送达地址或指定代理人的法律规定等方面,凡工业产权法有所要求的,可以保留。如有的国家的工业产权法要求外国专利申请人必须委派当地国家的代理人代理申请,并指定送达文件的地址,以利于程序的进行。据此可知,《巴黎公约》允许各缔约国在国内法中就委派代理人作出相关规定。 【答案】A 2、某国甲公司向中国乙公司出售一批设备,约定贸易术语为“FOB(Incoterms2010)”,后设备运至中国。依《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甲公司负责签订货物运输合同并支付运费 B.甲、乙公司的风险承担以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为界 C.如该批设备因未按照同类货物通用方式包装造成损失,应由甲公司承担责任 D.如该批设备侵犯了第三方在中国的专利权,甲公司对乙公司不承担责任 【解析】本题考核贸易术语FOB及《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关于卖方义务的规定。 选项A错误。FOB术语下,货物的运输应由买方负责,即由中国的乙公司负责支付运费。 选项B错误。FOB术语下,卖方承担装运港船上完成交货前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 选项C正确。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关于卖方义务的规定,货物应按照同类货物通用的方式装箱或包装,如果没有此种通用方式,则按照足以保全和保护货物的方式装箱包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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