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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名称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1.非法制造、贩卖、持有、使用警用标志、
制式服装、警械、证件
一)概念及行为特征
非法制造、贩卖、持有、使用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是指违反
国家有关规定,制造、贩卖、持有、使用人民警察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
证件,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
1.本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人民警察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
生产、使用的管理秩序。本行为侵犯的对象是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
警械、证件等专用标志或者物品。
2.本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制造、贩卖、持有、使
用人民警察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根据
《人民警察法》第36条第1款,《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第5
条、第6条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证使用管理规定》(2008年2月28日公安部
令第97号修订)第15条等相关法律、规章的规定,“非法制造”主要有两种情
形:(1)未经公安部指定和统一监制,生产企业或者个人擅自生产人民警察警
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的行为;(2)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警
械指定生产企业违反规定,超过生产供应计划生产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
警械,或者将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警械的生产任务擅自转让给其他企业
或者个人的行为。“非法贩卖”,主要是指非法买进并出售人民警察警用标志、
制式服装、警械、证件等人民警察专用标志或者物品,以获取利润的行为。根据
《人民警察法》第36条第1款,《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第3
条、第4条、第8条等法律、规章的规定,人民警察瞽用标志、制式服装、警
械,属于统一计划、价拨物资,由公安部统一配发。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
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
服装、警械,分别由国家安全部、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统一
配发。其他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非法贩卖,严禁买卖人民警察警用标志和制式服
-3.


装。“非法持有”,主要是指非人民警察机关和人民警察,未经批准,非法拥有
人民警察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的行为。“非法使用”,是指非人民
警察佩带、穿着、安装、使用人民警察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的行
为。
3.本行为的主体既可以是达到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也可以
是单舷。①
4.本行为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②
(二)处罚及其法律依据
《人民警察法》(法律1995年2月28日起施行)第36条对非法制造、贩
卖、持有、使用人民警察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行为的法律责任作了
明确规定,《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第14条、第15条、第16条
对非法制造、贩卖、持有、使用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行为的法律责任进一
步予以明确。具体处罚及其法律依据如下:
1-对非法制造、贩卖、持有、使用人民警察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警械、
证件的,根据《人民警察法》第36条的规定,没收非法制造、贩卖、持有、使
用的人民警察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由公安机关处15日以下拘留
或者警告,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2.对单位或者个人非法生产、销售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的,根据
《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第14条、第15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
公安机关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对单位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或者个人处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
下罚款。对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指定生产企业违反规定,超计翅illt产或者
①本书在涉及违法行为主体时提及的个人,均指达到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
人。本书违法行为的行为特征中未写明主体特征的,均表示该行为的主体是达到责任年龄、
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⑦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不同,行政执法更注重效率,一般以行为论,而不刻意查明当
事人实施违法行为时主观方面是故意还是过失。但是,如果法律条文中明确规定,行为人主
观方面必须是“故意”、“明知”的,必须要查明行为人主观方面是否是“故意”、“明知”,
如《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故意损毁财物、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明知住宿旅客
是犯罪嫌疑人不报等。如果违法行为的行为方式表明行为人的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的,如寻
衅滋事等,也应当查明行为人的主观方面是否是“故意”。其他违法行为无需过分强调要查明
故意或者过失,可将“故意”或者“过失”作为裁量情节,对确有证据证明行为人实施违法
行为时属“过失”或者“不明知”的,可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对本书违法行为的行为
特征中未写明主观方面特征的,均表明该行为主观方面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
·4.

擅自转让生产任务的,除按照上述规定处罚外,并

可由公安部取消其人民警察制
式服装及其标志生产资格。
3,对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持有、使用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的,根据
《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第16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
投收非法持有、使用的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处1000元以下罚款,并可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或者个人处10日以下拘留。
4.对非法制造、贩卖、使用警戒带的,根据《公安机关警戒带使用管理办
法》第10条的规定,依照《人民警察法》第36条的规定处罚。
5.对非法涂装警车外观制式,非法安装警用标志灯具、警报器,非法生产、
买卖、使用以及伪造、涂改、冒领警车牌证的,根据《警车管理规定》第22条
的规定,依据《人民警察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
关规定处罚,强制拆除、收缴警用标志灯具、警报器和警车牌证,并予以治安管
理处罚。
三)实务问题
1.行为人同时实施多个违法行为,违法行为名称如何表述?
“非法制造、贩卖、持有、使用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列举
了多个行为和多个行为对象,属于选择性违法行为名称。具体表述时,可以根据
违法行为人具体实施的行为及违法行为的具体对象,选择一种或者一种以上行为
和对象进行表述。例如,行为人实施了非法制造警用标志行为的,其违法行为名
称可表述为“非法制造警用标志”;行为人既实施了非法制造警用标志行为,又
实施了非法制造制式服装,贩卖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行为的,则其违法行为名称
可表述为“非法制造、贩卖警用标志、制式服装”。
2.如何把握人民警察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的适用范围?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人民警察警用标志,是指为便于人民群众和外界识别,
用来表明人民警察身份或者用于公安机关工作的场所、车辆等的外形标记,主要
包括人民警察按照规定穿着制式服装时佩戴的专用标志(帽徽、警衔标志、领
花、胸徽、警号、臂章等),以及警徽、警车号牌、警报器、警用标志灯具、警
戒带等。
根据《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第2条的规定,人民警察制
式服装,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规定穿着的统一式样服装,包括常服、值勤服、作训
服、多功能服、制式衬衣及警帽、领带、腰带、纽扣等。
根据《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3条的规定,警械,是指人民警
察按照规定装备的警棍、催泪弹、高压水枪、特种防暴枪、手铐、脚镣、警绳等
警用器械。

·5.


3.对非法生产、销售公安边防、消防、警卫部队的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的行
为如何处理?
公安边防、消防、警卫部队实行武警现役体制,执行武警部队法律法规和纪
律条令。根据《军服管理条例》第19条“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现行装备的制
式服装及其标志服饰的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的规定,公安边防、消防、警
卫部队的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的管理,不适用《人民警察法》第36条的规定。对
非法生产、销售公安边防、消防、警卫部队的制式服装及其标志,尚不构成犯罪
的,应当参照《军服管理条例》第12条的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
行政处罚。
4.对非法购买人民警察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的行为如何处
理?①
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未将非法购买人民警察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
械、证件的行为规定为违法行为,但这并不意味着对上述行为不处罚。在实践
中,对实施上述行为的,应按照行为人非法购买人民警察瞽用标志、制式服装、
警械、证件后的持有、使用等实际利用情况,来认定其违法行为的性质。例如,
行为人购买人民警察替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后,并未使用,仅是持有
的,可以。非法持有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行为定性处罚;如果
行为人购买后使用的,可以“非法使用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行
为定性处罚;如果行为人购买后使用,并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可以“非
法使用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和“招摇撞骗”行为定性处罚。
5.如何区分非法制造、贩卖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行为与非法
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的界限?
我国《刑法》笫281条规定的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是指非法生产、
买卖人民警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警械,情节严重的行为。两者的
·6.

区别主要是:(1)行为侵犯的对象不同。非法制造、贩卖警甩标志、瓤式服装、
瞥斌、醢怿,行为侵犯构对象是瞽甩标志、翩式服装、警械、证件;非法生产、买
卖警用装备罪侵犯的对象是人民警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警械,不
包括人民警察证仁。(2)情节的轻重和造成的后果不同。非法制造、贩卖警用
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行为只有在情节严重时,才构成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
罪。2008年6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
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公通字[ 2008)36号)第35条规定:“非法


产、买卖人民警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警械,涉嫌下列情形之一
的,应予立案追诉:(一)成套制式服装三十套以上,或者非成套制式服装一百
件以上的;(二)手铐、脚镣、警用抓捕网、警用催泪喷射器、警灯、警报器单
种或者合计十件以上的;(三)警棍五十根以上的;(四)警衔、警号、胸章、臂
章、帽徽等警用标志单种或者合计一百件以上的:(五)警车号牌、省级以上公
安机关专段民用车辆号牌一副以上,或者其他公安机关专段民用车辆号牌三副以
上的;(六)非法经营数额五千元以上,或者非法获利一千元以上的;(七)被他
人利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八)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具有上述情形之一
的,即为“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的“情节严重”,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对尚不够上述立案追诉标准的,可以非法制造、贩卖警用标志、制式服装、
警械行为予以行政处罚。
6.在处理非法制造、贩卖、持有、使用警用标志、翻式服装、警械、证件
行为时,如何引用相关法律依据?
《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是对《人民警察法》
第36条规定的进一步细化。实践中,在制作相关法律文书时,应当区别不同情
况适用相应的法律依据:(1)对非法制造、贩卖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的,
应当援引《人民警察法》第36条第1款和第3款及《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
志管理规定》第14条或者第15条。(2)对非法持有、使用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
其标志的,应当援引《人民警察法》第36条第2款和第3款及《人民警察制式
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第16条。(3)对非法制造、贩卖、持有、使用人民警
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以外的警用标志(如警徽、警车号牌、警戒带等),或者警
械、证件的,应当援引《人民警察法》第36条第2款和第3款。(4)非法安装
警i慑器.标志灯具的行为,属于非法使用警用标志的行为。但是,由于《道路
交通安全法》第97条对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行为的法律责任作了明确规
定,即“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强制拆除,予以收缴,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
元以下罚款”。按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新法优于旧法等原则,对非法安装警报
器、标志灯具的,应当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7条的规定处罚,在制作相
关法律文书时,应当援引《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7条。
·7.

7.如何认定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可以参考2001年1月21日《全国法

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中有关“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认定”的规定予
以认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在单位实施的犯罪中起决定、批准、授意、
纵容、指挥等作用的人员,一般是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是在单位犯罪中具体实施犯罪并起较大作用的人员,既可以是单位
的经营管理人员,也可以是单位的职工,包括聘任、雇佣的人员。应当注意的
是,在单位犯罪中,对于受单位领导指派或奉命而参与实施了一定犯罪行为的人
员,一般不宜作为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8.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时,应当如何正确认定违法行为人的年龄?
《行政处罚法》第25条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2条均规定,不满14周
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其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14周岁不
满18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可见,违法行为人包括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必须达到一定年龄才承担法律责任,而且年龄不同,承担的
法律责任也有区别。
法律法规对如何确定违法行为人的责任年龄没有专门规定,但是,2006年1
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
题的解释》(法释(2006]1号)对刑事责任年龄的确定作了明确规定,《刑法》
第17条规定的“周岁”,按照公历的年、月、日计算,从周岁生日的第二天起
算。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查明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的年龄。裁判
文书中应当写明被告人出生的年、月、日。对于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被
指控的犯罪时已经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确实无法查明的,应当推定其没有达
到相ff法定刑事责任年龄。相关证据足以证明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经达
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但是无法准确查明被告人具体出生日期的,应当认定其达
到相应法定刑事责任年龄。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时需要确定违法行为人的年龄时,可以参照上述司法
解释的规定和有关常识,按照以下几个要点来掌握“年龄”的计算方法:一是
年龄应当一律按照公历的年、月、日计算,如果行为人的年龄是按照农历计算
的,应当换算成公历;二是1周岁应当以12个月计算,每满12个月为满l周
岁;三是满l周岁应当以日计算,而且要过了周岁生日,从第二天起,才认为已
满1周岁。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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