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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期延书证格合核考产生全安员人理管产生全安职专和人责负目项人责负要主业企工施筑建好做步一进于关省徽安

工期延书证格合核考产生全安员人理管产生全安职专和人责负目项人责负要主业企工施筑建好做步一进于关省徽安
工期延书证格合核考产生全安员人理管产生全安职专和人责负目项人责负要主业企工施筑建好做步一进于关省徽安

【法规名称】安徽省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延期工作的通知

【颁布部门】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文字号】建质函[2010]775号

【颁布时间】 2010-08-30

【实施时间】 2010-08-30

【效力属性】有效

【正文】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延期工作的通知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委(城乡建委),合肥市林业和园林局,安庆市园林局:

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自2004年实施建筑施工安全许可制度以来,我省首次颁发的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即将进入第二个延期阶段。为进一步做好我省“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延期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市“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延期工作原则上按照建设部《关于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延期工作的通知》(建质〔2007〕189号)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延期工作的通知》(建安〔2007〕224号)的要求进行。对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并接受规定时间的继续教育的“三类人员”,可不再重新考核,其证书有效期可延长三年。对自2007年延期以来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和文件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重新考核的人员,应严格按照规定进行考核。

二、各市对不需重新考核的“三类人员”,应组织进行不少于16学时的继续教育。根据我厅《关于委托省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筑施工企业(园林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批工作的通知》(建质〔2010〕129号)文件精神,“c”类人员由各市将继续教育成绩导入“安徽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动态信息管理系统”数据库,在企业申报后由各市进行网上延期审核和审批;“a”、“b”类人员由各市进行继续教育后,将成绩报送我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以统一导入数据库,再由企业申报,并经各市进行审核后,提交我厅驻省政务中心窗口进行审批。

三、根据我厅建质〔2010〕129号文件规定,从2010年9月1日开始,原直报我厅考核的省属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延期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

四、近期,我厅将组织对总承包类建筑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进行安全生产继续教育,并对自2007年11月份以来发生过安全生产事故或被我厅暂扣过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分管安全生产副经理、安全部门负责人以及事故工程的项目经理、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重新考核。

对经安全生产继续教育合格的,考核成绩由我厅统一录入网上数据库中并保留一年有效期;对安全生产继续教育不合格的,在3个月内进行一次补考,对补考仍不合格的,取消其任职资格,吊销其已经取得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并且在一年内不允许其申请重新考核。

五、有关要求

1、各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三类人员”延期工作的领导,认真组织实施。培训和考核要保证质量,不能以营利为目的。要以延期工作为契机,将近年来国家出台的一系列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以及技术标准规范作为安全生产继续教育的重点内容,特别是要加强对国务院〔2010〕223号文件的学习。严格对“三类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能力和业绩进行考核,切实提升“三类人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和整体队伍素质。

2、为使“三类人员”延期继续教育和培训考核工作更加标准化、规范化,各市在实施对“三类人员”的培训教育时,应将本地的安全教育培训计划提前书面报告我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培训时统一采用我厅编写的安全教育培训教材,考核试题由我厅统一下发。根据各地要求,为满足各市对培训考核师资力量的需求,以及师资本身知识更新的需要,我厅将委托省建设行业安全协会组织师资培训。

3、各市要将本地直接由我厅组织继续教育和重新考核人员的信息(含注册地在本市的原省直报企业),按照单位名称(以营业执照为准)、姓名(以身份证为准)、身份证号码、岗位职务、联系电话的顺序,用excel电子表统计汇总后,以书面和电子邮件的形式于9月20日前报我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具体培训和考核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4、自2008年12月1日对建筑施工安全许可实施网上审批以来,仍有部分企业未将“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进行网上备案,给公众信息查询和企业信誉业绩管理等工作造成困难。请各市高度重视此项工作,督促指导施工企业在今年9月30日前将“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信息录入“安徽省施工安全许可动态管理信息平台”,10月1日以后在信息平台上查不到相关信息的“三类人员”,将影响本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延期。

5、各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三类人员”的安全生产动态监管,及时将“三类人员”的安全生产信息,包括对企业和项目安全检查不合格的、发生事故的、有不良行为记录的、被通报批评的,或作出特殊贡献成绩显著的等信息录入信息平台,充分发挥网络化、信息化管理优势,加大舆论和社会公众监督力度,提高安全生产科学管理水平。

二0一0年八月三十日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对全省水土流失动态进行监测、预报,省人民政府定期将监测、预报情况予以公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执法监督体系,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及本办法的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水土保持监督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必须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的水土保持监督检查证件,并佩带执法标志。

刑事诉讼中物证与书证的关系

一、物证物证,是指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物证的特点是以其外部特征、物质属性、存在状况等来发挥证明作用的。物证的客观性较强,比较容易查实,在证明活动中不仅应用广泛,而且有其他证据不能替代的作用。例如可以提供线索,确定侦查方向,有时借助物证能够破获案件,抓获犯罪嫌疑人;可以借助物证鉴别其他证据的真伪,敦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交代罪行等。 二、书证 书证,是指以其记载的内容和反映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书面材料或其他物质材料。在理解书证的概念时,应当充分注意到,现代先进技术为人们相互之间的往来所提供的手段越来越丰富,诚如人们一般了解的,书证的表现形式通常是文字,但也可以是图表或其他可识别符号;形成书证的惯常工具是纸和笔,但并不拘泥于此。 书证与物证的区别是:书证以其内容证明案件事实,物证则以其物质属性和外观特征证明案件事实。如果一个物体同时要以上述两种方式发挥证明作用,它就既是书证也是物证。例如,发案现场收集到一封书信,内容与被害人死亡原因有关,属于书证,同时又需要鉴定是否为被害人本人所写,则为物证。这在理论上有时称为物证书证同体。 由于书证都有明确的意思表示,而且大多是在诉讼开始前就已形成,所以一经收集并查证属实,就可以比较直观地证明案件中的一定事实,在诉讼证明中具有重要意义,特别是有些书证可以直接证明案件的性质,被告人等的作案动机和目的;可以揭穿犯罪分子的狡辨和虚假的供述;可以鉴别其他证据的真伪。在处理涉及经济类犯罪的诉讼中,可以说,书证是不可缺少的证据。 [相关真题]:(02.卷二.单.19) 侦查人员在杀人案件现场收集到一封信和一张字条,信的内容与案件无关,但根据通信对方的姓名和地址查出了犯罪分子。字条的内容也与案件无关,但根据笔迹鉴定找到了字条的书写人,从而发现了犯罪分子。对于本案中的信件和字条属于何种证据种类,下列表述中哪一项是正确的?() A.信件是物证,字条是物证 B.信件是物证,字条是书证 C.信件是书证,字条是物证 D.信件是书证,字条是书证 答案:C [模拟训练]: 在一起水上浮尸案的现场,侦查人员发现了一封遗书,根据遗书记载的内容,侦查人员推断出死者的家庭、身份,同时,又根据笔迹鉴定,推断出此遗书确实是死者所写,对于本案中的遗书,属于哪种证据() A.书证 B.物证 C.既属物证,又属书证 D.被害人陈述 答案:C [相关法条]: 第42条: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 证据有下列七种: (一)物证、书证; (二)证人证言; (三)被害人陈述;

什么是物证,书证的审查

遇到诉讼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wendangku.net/doc/df17698569.html, 什么是物证,书证的审查 一、必须确证为原物/原件或者与原物/原件相符: 1.物证/书证是否为原物/原件,物证的照片/录像/复制品及书证的副本/复制件与原物/原件是否相符; 2.物证/书证是否经过辨认/鉴定; 3.物证的照片/录像/复制品和书证的副本/复制件: A.是否由2人以上制作;

B.有无制作人关于制作过程及原件/原物存放于何处的文字说明及签名。 【提示】 ①物证/书证种类: A.原始证据:原物/原件为原始证据; B.演示性证据:物证的照片/录像/复制品以及书证的副本/复制件为演示性证据。 ②物证/书证审查时涉及三个层面问题: A.物证/书证自身真实性问题:物证/书证是否为原物/原件; B.物证/书证存在性问题:物证/书证的照片/录像/复制品及书证的副本/复制件所反映的原物/原件是否实际存在; C.原始证据与演示性证据一致性问题:物证/书证的照片/录像/复制品及书证的副本/复制件与原物/原件是否相符。

③对物证/书证的确证,可以通过辨认/鉴定的方式进行。 ④对演示性证据的确证,需要审查物证的照片/录像/复制品和书证的副本/复制件: A.是否由2人以上制作; B.有无制作人关于制作过程及原件/原物存放于何处的文集说明及签名。 二、注意审查物证/书证的收集程序和方式: 1.物证/书证的收集程序/方式是否符合法律及有关规定; 2.经勘验/检查/搜查提取/扣押的物证/书证,是否附有相关笔录/清单; 3.笔录/清单是否有侦查人员/物品持有人/见证人签名,没有物品持有人签名的,是否注明原因; 4.对物品的特征/数量/质量/名称等注明是否清楚。

视听资料.书证.物证

在许多案件当中,视听资料和书证、物证三种证据都是案件审理的关键性证据,它们三者之间又有区别也有联系,在实际案件的办理中这三种证据也常常容易被混淆,那么它们之间又有什么区别呢? 一、视听资料 视听资料是指用录音机、录像机或电子计算机等所录制的录音带、录像带及储存的资料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明。常见的有录像带、录音带、录音片、电影胶卷、电视录像、传真资料、微型胶卷、电话录音、雷达扫描资料、电子计算机储存的数据和资料等。视听资料具有以下特点: 1、视听资料是利用电子科技等高科技产生的,具有科学技术性。 2、视听资料兼有书证用思想内容和物证用物品的外形、特征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特点。 3、视听资料是印证当事人陈述、书证和物证等证据的有力工具。如一起发生在十字路口的交通事故中,认定责任主要依据的路口监控录像就属于视听资料。 二、书证 书证是指用文字、符号或图画所表达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常见的书证包括合同书、各种各样的公、私文书、租赁契约、结婚证、房产证、商标、信件、电报、牌号、车船票、各种运输单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书证的特点为:第一,书证是用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第二,书证的思想内容是通过文字、符号或者图画等表达的。交通事故中的各种医疗收费票据、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的调解协议都属于书证。 三、物证 物证,是指以物品的存在、外形、质量、规格、特征等证明民事案件事实的依据。常见的物证包括受损害的公、私财物,致伤的工具和斗殴留下的痕迹等。因为物证和书证往往会发生重合,所以应该相区别,物证和书证最主要的区别在于:物证是用物品的外部形态、特征,固有的质量、规格、数量等证明案件事实的。书证是用体现在物品上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交通事故现场的损坏的车辆就属于物证。 如果照片本身涉及案件的证明能力,就可能是物证,比如某两人因为一涉嫌隐私的照片起争执而杀人,则在本案中照片就可能是物证, 如果照片的内容能证明案件的某方面,则是视听资料,比如照片的内容显示某一起交通肇事撞人的瞬间,则能认定为是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明。

物证与书证的区别

物证与书证的区别 在刑事诉讼法学中,书证与物证两种类型的证据被规定为同一种表现形式,因为两者之间存在着一定的联系,但如果再具体细化的对刑事证据进行分类,物证和书证则可以区分开来,因为两者之间也有着一定的区别。 物证被定义为,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一切物品和痕迹。而书证则是指用文字、符号、图画等所表达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实物证据。两者之间存在着四点区别: 第一,两者的证明方式不同。物证的证明方式是以其自身属性、外部特征或存在状况来证明案情,而书证的证明方式则是以文字、符号、图像等所表达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情。一个是具体的,一个是抽象的,这是两者最为显著的区别。 第二,物证具有易变、易失性,而书证具有稳定性。物证容易受到自然因素的影响,由于风吹、日晒、雨淋、沙埋、水淹、车碾等等或者时过镜迁,物证很容易变形、变质甚至灭失。书证则内容明确,其载体通常也比较轻薄,相对来说易于保存,因而书证的稳定性较强。 第三,物证是间接性的,而书证是直接性的。任何一个物证所包含的信息内容都只能反映案件事实的某个片段,而不能反映案件的主要事实。而书证则是以记载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情,它与案件事实的联系往往是直接的。 第四,物证具有较强的客观真实性,而物证则具有一定的人为主观想

法,物证就是强调其自身的客观的外在状态,不用人为的加以猜想,书证是强调其表达的思想内容,就必然需要人为的联想与揣摩,物证的客观真实性强于书证。 以上四点,就是物证与书证两者之间的区别。物证和书证虽有着一定的区别,但也有着不可忽视的联系。联系即物质性,两者都需要一定的物质载体,这也正是将两种证据归为一类的原因。两者作为正确进行刑事诉讼活动的事实根据,都是刑事诉讼中的核心的,最重要、最实际的问题,与刑事诉讼法德本质、任务紧密联系着。

书证含义研究

书证含义研究一、国外书证的含义的比较在英美法系中,证据法学是一个独立的法学分支学科。对于书证的界定各国在立法中多数加以规定。英国在《民事诉讼规则》中对书证的界定是a.“书证”指记载任何描述信息之事物;以及b“副本”,是与书证相关,通过任何方式直接或者间接将书证所载信息复制至其上的事物。美国的《联邦证据规则》规则1001对书证的界定是(1)文书与录音(2)照片(3)原件。(4)复制品。文书证据(documentaryevidence)或书证指法院从查阅向法院提出的文书得悉有关事实的证据。澳大利亚联邦《1995年证据法》第47条书证的定义是(1)本部分所指“书证”指以其内容进行证明的书面文件(2)本部分所指“书证副本”,包括虽非所指确切复制文件但在有关方面等同于所指书证的副本。日本民事诉讼法学家三月章在《日本民事诉讼法》中指出书证有两层涵义:1、所谓书证,系指查阅文书,以其记载的含义、内容作为证据资料的证据调查。2、所谓书证,系指用文字及其它符号表现思想含义的有形物为标记或识别所制作的物品(如鞋标、界标等),视为书证,按书证的程序认定。因为这些标识也有内容方面的问题。从以上的列举中书证至少有以下几个共性:以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有一定的载体为媒介;副本是书证的重要组成部分。二、我国书证的含义的考察与剖析我国的三大诉讼法的法典,对表现证据内容的各种形式,均作了列举式的规定,并且认为这种列举是周延的。这就是说,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只有通过法律所罗列的证据形式表现出来,才能完成证明任务。《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中,书证都被列在七种证据形式之首。法律作这样的规定,意味着就其形式而言,各种证据是彼此独立的;相互间不能交叉;也不能相互包容。并且这种彼此独立不交叉不包容的各种证据形式之和,对于目前所有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内容的表现方式而言,是概括无遗的。这就给证据理论工作者提出了一个基本的课题:必须准确地概括各种证据形式的内涵和外延,并把握其互相间的区别。因为各种证据形式的概念已不仅仅是个理论问题,而且也是具体的实践问题。在立法的影响下,诉讼法学理论对书证是如何界定呢?列举如下:(1)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画等所表达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文件或其他物品。两个基本特点:表达思想内容;思想内容相关性。后者是书证的本质的特点。(2)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所记载或表示的内容、含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3)凡是以文书的内容或者涵义,证明待证事实存在或不存在的书面文件,就叫做书证。(4)书证,能以其内容、涵义证明案件事实的文书。证据的一种。如各种文件、帐本、检查报告、书信、传单、合同等。其特点是利用文件内容或涵义来确认与案件有关的事实,因此与一般物证由区别;如果用其外形特点作为罪证,则起物证的作用。广义的物证包括书证,有关审查物证的方法也适用于审查书证。[!--empirenews.page--] (5)书证是指用文字、符号或图画所表达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大家共同认为书证是以其内容证明案情的。但是,对于书证的属概念的看法则五花八门了。有的认为书证是一种“物品”,有的认为它只是“文字材料”,也有人认为它是一种“文件”。很显然,那种把书证称作是一种“文字材料”的提法是不够确切的。书证不同于各种人证笔录,尽管他们都可能是以书面文字材料表现的。证言笔录、当事人陈述笔录、口供笔录(有时是证人、当事人自己书写的),是人对案件事实感受之后,在向司法人员陈述时所作的客观记录,它们是人的感受的表述记录,是在诉讼过程中形成的。而书证则是随着案件的发生、发展而形成的,是案件事实在客观物质上的反映,只不过这种反映是通过记载的内容、表达的思想表现出来的。通过以上的考察,笔者认为上述关于书证的定义并不周严。如果按上述定义,以书面形式记载下来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也可以被看作是书证,因为它们也是以文字、符号、图形等所表达的思想和记载的内容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这种定义实质上把书证等同于书面材料。有的学者甚至认为书证就是“以其内容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材料”;是“以文书内容为证据方法之证据,又可称为证据书类,如司法警察之调查报告、法院因审理案件

指引-物证、书证的审查

物证、书证的审查指引 物证是以外部特征、物理属性发挥证明作用的物品或痕迹。物证、书证都属于客观性、实物性证据,在运输毒品案件中,对于物证、书证的审查应当从物证、书证的来源、提取过程、结果上来着重审查,具体内容如下: 物证、书证一般来源于勘验、检查、搜查过程中提取、扣押。在审查时,应当审查来源时需要重点审查勘验检查笔录、搜查笔录、扣押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等。未附笔录或者清单,不能证明物证、书证来源的,不得作为定案依据。 在提取环节,应当着重审查物证、书证的收集程序、方式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经勘验、检查、搜查提取、扣押的物证、书证,是否附有相关笔录、清单,笔录、清单是否经侦查人员、物品持有人、见证人签名,没有物品持有人签名的,是否注明原因;物品的名称、特征、数量、质量等是否注明清楚; 在收集、保管、鉴定环节,应当着重审查物证、书证在收集、保管、鉴定过程中是否受损或者改变; 在与待证事实方面,应当着重审查物证、书证与案件事实有无关联;例如:对现场遗留与犯罪有关的具备鉴定条件的血迹、体液、毛发、指纹等生物样本、痕迹、物品,是否已作DNA鉴定、指纹鉴定等,并与被告人或者被害人的相应生物检材、生物特征、物品等比对是否一致; 与案件事实有关联的物证、书证是否全面收集。

对于物证而言,据以定案的物证应当是原物。原物不便搬运,不易保存,依法应当由有关部门保管、处理,或者依法应当返还的,可以拍摄、制作足以反映原物外形和特征的照片、录像、复制品。物证的照片、录像、复制品,不能反映原物的外形和特征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物证的照片、录像、复制品,经与原物核对无误、经鉴定为真实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为真实的,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对于书证而言,据以定案的书证应当是原件。取得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使用副本、复制件。书证有更改或者更改迹象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或者书证的副本、复制件不能反映原件及其内容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书证的副本、复制件,经与原件核对无误、经鉴定为真实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为真实的,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对于物证、书证结果而言,形成的物证、书证载体归入卷宗后,在形式上要合法。具体着重审查一下几个方面: 1. 审查物证、书证是否为原物、原件,是否经过辨认、鉴定;物证的照片、录像、复制品或者书证的副本、复制件是否与原物、原件相符,是否由二人以上制作,复制件有无注明与原件核对无异议,有无复制时间,或者有无被收集、调取人签名、盖章的;有无制作人关于制作过程以及原物、原件存放于何处的文字说明和签名; 2.书证有无更改或更改迹象。

书证的种类包括哪些,审查判断书证要注意什么

书证的种类包括哪些,审查判断书证要 注意什么 书证属于证据分类当中的一种,同时也是实践中使用的比较多的一种证据。通常是指用特定的内容来证明相关法律事实的书面文件。在书证当中还有一些具体的分类,那到底书证的种类包括哪些?在对书证审查判断的时候有需要注意什么?小编将在下文中为您做详细解答。 ▲一、书证的种类包括哪些 书证是通过文字、符号或者图画等表达的。交通事故中的各种医疗收费票据、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的调解协议都属于书证。书证分类如下: ▲1、文字书证:指以文字记载的内容来证明案件有关事实的书证。 ▲2、图形书证:指图形表现的内容来证明案件有关案件情形的书证。

▲3、符号书证:指以符号作为内容来证明案件有关情形的书证。 ▲二、审查判断书证要注意什么 在审查判断中,应根据书证的具体特点,有争对性的注意以下问题: ▲(1)书证好似则样刑场的,制作主体是谁。审查书证首先应注意书证所属类型,一般而言,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法人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制作的书证,真实可靠程度一般比较高,有疑问的也可以向原制作单位核查。以个人身份制作的私人文书,应查明制作主体,并询问制作人或见证人,了解其制作情况及制作过程。 ▲(2)书证是否为原件,是否系伪造或变造而形成。根据《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收集调取的书证应当是原件,只有早取得原件确有困难时,才可以是副本或复制件。副本、复制件只有经与原件核实无误或者经鉴定证明是真实的,才具有与原件同等的证明力。为确定书证是否为原件,有无伪造、变造的可能,除询问见证人、制作人外,必要时可以进行鉴定。 ▲(3)书证记载或表达的内容及其含义。书证是以其记载的内容证明待证事实的。因此,应当审查所记载的内容是否合理、是否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有无欺诈、胁迫或其他暴力作用而形成,特别个人制作的私人文书,可能因制作

书证与物证的区别

书证与物证的区别 一、书证与物证的区别 书证和物证在形式上都表现为物体,但在本质上却不相同: 1、书证是记载和反映具有某种思想或者行为内容的物体,物证是以其外部特征、形状、大小、规格、质量等证明案件的物体,它并不具有思想内容; 2、特定形式的书证,法律要求必须具备一定的法定形式和完成一定的法定手续才具有效力,否则不发生效力,而物证则没有这样的特殊要求; 3、书证一般都有制作主体,能反映制作人的思想或者主观动因,而作为物证的物体,并不具有这种特征。在特定情况下,同一物品既可以作书证,又可以作物证。以其书写的内容证明待证事实的情况下是书证,以其外部特征来证明待证事实的情况下又是物证。 二、勘验笔录与书证的区别 勘验笔录是以其文字、图表等记载的内容来说明一定案件事实,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它与书证有相似之处,但不能认为它是书证。两者主要区别是: (1)产生的时间不同。书证一般是在案件发生前或在发案过程中制作发生的;而勘验笔录则是在案件发生后,在诉讼过程中,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对物证或者现场进行检验后制作的。 (2)制作主体不同。书证一般是由当事人或有关单位及公民制作的;而勘验笔录则是办案人员或人民法院指定进行勘验的人,执行公务依法制作的一种文书。 (3)反映的内容不同。书证一般是用文字、符号来表达其内容,本身能直接证明案件的事实情况,是制作人主观意志的外部表现;而勘验笔录的文字、图片记载的内容,是对物证或者现场的重新再现,其内容不能有制作人的主观意思表示,完全是一种对客观情况的如实记载。 (4)能否重新制作不同。书证不能涂改,也不能重新制作,要保持其原意;而勘验笔录则不同,若记载有误或不明确,可以重新勘验,并作出新的勘验笔录。 上文中小编详细为大家区分了一下物证与书证、勘验笔记与书证,希望能够帮助大家准确的区分开这三者

物证与书证之间有着明显的区别

物证与书证之间有着明显的区别,其主要区别在于: (1)物证以其存在、外形等外部特征和物质属性证明案件真实情况;书证则以文书或物品所记载的内容证明案件事实。 (2)法律对物证无特殊的形式上的特定要求,只要能以其存在、外形、特征证明案件事实,就可以作为物证;对书证则不同,法律有时规定必须具备特定形式或履行了特定的程序后,才具有证据效力。 (3)物证是一种客观实在,不反映人的主观意志;而书证是一定主体制作的,反映了人的主观的意志。 司法实践中,对证人证言的审查判断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1、审查证人资格,证人首先要具备正确表达自己意志的能力,审查证人是否具有正确感知事物和准确记忆的能力,是否具有正确的表达能力。在此前提下,当证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时,审查待证事实是否与证人的年龄和智力健康状况或者精神状况相适应。 2、审查证人与案件当事人和案件处理结果有无利害关系。如果证人与当事人有亲属、近邻、恩怨等利害关系,他就可能从维护亲情、友谊、报恩或泄愤等思想出发,提供虚假的证言。其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就小,甚至可能会是虚假证言;如果没有利害关系,则证言的真实性就大,可靠程度就高。 3、审查证人出庭接受质询时的表情、心理状况和品质。证人出庭接受质询时的表情及心理状态,从庭审时可以观察出,他是否慌乱或沉稳,表达是否清晰,是否前后矛盾。证人品质的优劣,同样对证人证言的认定有影响,如果一个人习惯说假话,那么,此人提供的证言可信度如何,自然不自然的都会在人们心目中打个问号。因此,证人品质如何,应是法官判定证言是否可采信的因素之一。由于上述标准

受主观因素影响很多,实践中要慎用。 4、审查证人作证的场所、环境及其是否受到外界干扰。要查明证人是在什么场所、环境下提供的证言,在宽松的环境下作证,相对于在紧张的环境下作证,真实性较大,否则相反;如果证人受到威胁、引诱、欺骗或者受到指使、收买等对外干扰,就可能提供虚假的证言,应当认真审查,以便查明其证言的真实性和可靠程度。 5、审查证人证言的来源。我国法律没有排斥传闻证据的使用,但实践表明,原始证据的客观性、真实性肯定比传闻证据强。因此,要查明证人是如何得知案件的有关情况的,是本人直接感受的,还是间接得知的。一般来说,直接感受(亲眼所见、亲耳所闻)而提供的证言,真实性相对大一些;而间接得知(道听途说)所提供的证言,则真实性相对较小。 6、审查证人自身感知能力、记忆力、表述力以及案发时的客观环境因素,这些主客观因素都对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和可靠程度有影响,一定要认真审查,仔细判断。 7、审查证人证言与其他证据是否一致或协调。比如证人证言与事发后公安机关对相关人员调查询问的笔录比照,因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在第一时间对相关人员作了询问,相对真实性较高,而证人事后到法庭作证,时间较长,且受外界因素干扰较多,因此要认真比照,如果发现证人证言与其他证据有矛盾,就要认真分析,核查是证人证言真实,还是其他证据真实。如果是其他证据真实,它们与证人证言的矛盾不能得到合理解决,证人证言往往是虚假的。相反,证人证言就会是真实的。审判人员对案件的全部证据,应当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

书证与物证的区别

1,物证是指能够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的物品或物质痕迹。是指以其存在、外部特征和性能等对案件起证明作用的。是客观存在的物品或物质痕迹,具有稳定性。 2,书证是指以其记载或表达的思想内容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文字材料和其他载体。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有时候一个物体既可以做物证也可以做书证。 书证和物证在形式上都表现为物体,但在本质上却不相同:1、书证是记载和反映具有某种思想或者行为内容的物体,物证是以其外部特征、形状、大小、规格、质量等证明案件的物体,它并不具有思想内容; 2、特定形式的书证,法律要求必须具备一定的法定形式和完成一定的法定手续才具有效力,否则不发生效力,而物证则没有这样的特殊要求; 3、书证一般都有制作主体,能反映制作人的思想或者主观动因,而作为物证的物体,并不具有这种特征。在特定情况下,同一物品既可以作书证,又可以作物证。以其书写的内容证明待证事实的情况下是书证,以其外部特征来证明待证事实的情况下又是物证。 ▲二、勘验笔录与书证的区别勘验笔录是以其文字、图表等记载的内容来说明一定案件事实,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它与书证有相似之处,但不能认为它是书证。两者主要区别是:(1)产生的时间不同。书证一般是在案件发生前或在发案过程中制作发生的;而勘验笔录则是在案件发生后,在诉讼过程中,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对物证或者现场进行检验后制作的。(2)制作主体不同。书证一般是由当事人或有关单位及(3)反映的内容不同。书证一般是用文字、符号来表达其内容,本身能直接证明案件的事实情况,是制作人主观意志的外部表现;而勘验笔录的文字、图片记载的内容,是对物证或者现场的重新再现,其内容不能有制作人的主观意思表示,完全是一种对客观情况的如实记载。(4)能否重新制作不同。书证不能涂改,也不能重新制作,要保持其原意;而勘验笔录则不同,若记载有误或不明确,可以重新勘验,并作出新的勘验笔录。上文中小编详细为大家区分了一下物证与书证、勘验笔记与书证,希望能够帮助大家准确的区分开这三者。如果你对此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直接来电咨询一下我们的在线律师,我们会根据你的实际问题为您做详细解答,切实维护你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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