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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的概念与特点

民法的概念与特点
民法的概念与特点

民法的概念与特点

民法是调整平等民事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非法人组织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国家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特点:1、民法是有国家强制力的社会生活规范。

2、民法是调整社会生活中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

3、民法是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

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

1、自愿原则

2、平等原则

3、公平原则

4、等价有偿原则

5、诚实信用原则

6、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民事法律的概念及分类

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并受法律保护的利益范围。其分类有:

1、按是否以财产为内容分为财产权和人身权。

2、按权利的作用分为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

3、按效力所及相对人的范围分为绝对权和相对权。

4、按两项相互关联的权力之间的关系分为主权力和从权利。

5、按相互之间是否有派生关系分原权利和救济权。

6、按是否已具备全部的成立要件分为既得权和期待权。

民事义务的概念与分类

民事义务是指义务主体为满足权利人的利益需要,在权利限定的范围内必须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约束。

分类:

1、根据义务发生的根据分为法定义务和约束义务。

2、根据义务的内容分为积极义务和消极义务。

3、根据义务与主体的关系分为专属义务和非专属义务。民事法律事实

民事法律事实是指依法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失的客观现象。分为事件和行为两类。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与特征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取得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特征:1、统一性,不仅享有民事权利,同时承担民事义务。

2、平等性。

3、广泛性,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不仅具有平等性而且在内容上具有广泛性。

4、不可转让和不可抛弃型。

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特征及类型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自然人以自己的行为设定民事权利义务的资格,即自然人依法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资格。

特征:1、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法律赋予的一种独立参

加民事活动的资格。

2、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既包括自然人为合法行为的资格也包括自然人对自己实施的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资格。

类型:1、全民事行为能力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3、无民事行为能力

个人合伙的概念与特征

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

特征:1、个人合伙的合伙人为两个以上的自然人。

2、个人合伙是以合伙协议为前提的。

3、合伙人必须共同出资。

4、必须由合伙人合伙经营共同劳动。

5、必须分享利益,并对合伙债务负连带责任。

入伙的概念和条件

在合伙成立后,合伙人接受非合伙人加入合伙的意思表示,称为入伙。

条件:1、全体合伙人的同意。

2、入伙人与原合伙人订立书面合伙协议。

当然退伙的事由有:

1、合伙人死亡或依法宣告死亡。

2、合伙人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3、合伙人丧失偿债能力。

4、合伙人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当然退伙的法定事由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决议将其除名:

1、未履行出资义务。

2、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3、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4、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法人的概念及特征

法人是与公民相对的另一类民事主体,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特征:1、法人是一种社会组织。

2、法人是依法成立的社会组织。

3、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社会组织。

4、法人是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社会组织。

法人成立的要件

1、依法成立。

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人承担责任外,对法定代表人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的。

2、向登记机关、税务机关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3、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

4、解散、被解散、被宣告破产后,擅自处理财产的。

5、变更、终止时不及时申请办理登记和公告,使厉害关系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6、从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动,损害国家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与特征

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特征:1、民事法律行为是一种合法行为。

2、民事法律行为是以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作为构成要素的。

3、民事法律行为能够实现行为人所预期的民事法律后果。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

一般要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背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特殊成立要件:

1、对于有因行为,原因欠缺则法律行为不成立,原因就成了特别要见。

2、对于实践性民事法律行为,物之交付就是特殊要件。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生效要件

1、主体合格

2、意思表示真实

3、内容合法

无效民事行为的概念及特征

无效民事行为是指因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而当然地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

无效民事行为的本质特点在于违法性

特点:

1、无效民事行为当然无效

2、无效民事行为完全无效

3、无效民事行为自始无效

4、无效民事行为确定无效

以下民事行为无效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4、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

5、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6、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

7、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简述请求权的法律特征

请求权是指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特征:

1、请求权的权利主体的利益有赖于义务主体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才能实现。

2、请求权的作用体现为请求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

3、请求权效力具有非排他性。

4、请求权效力具有平等性。

简述物权的排他效力

物权是民法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直接支配特定的物而享受其利益,并得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物权的排他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1、一物之上不能有两个以上互不相容的物权。

2、物权具有直接排除不法妨害的性质。

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1、让与人欠缺对标的物的处分权

2、受让人取得财产处于善意

3、受让人需通过支付合理的价格取得财产

4、转让的财产符合法律的有关登记

5、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

简述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

我国民法规定,动产以交付,不动产以登记为物权公示方法。

1、动产交付,即转移占有

2、登记作为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即不动产物权变动的事项经有关部门登记生效。

简述抵押权与质权的异同

共同点:都属于以确保债务履行为目的,在债务人或第三人所有特点的财产上设定的一种担保物权,都具有从属性、物上代位性、优先受偿性等特点。

不同点:

1、标的物种类不同。质权的标的物一般为动产或权利,而抵押权的标的物为不动产、不动产用益物权及动产。

2、是否转移占有不同。质权的设立以转移质物的占有为条件,而抵押权的设立并不以转移抵押物

3、公示方法不同。抵押权设定要进行抵押物登记制度,质押以一般的交付为公示方法,但以有价证券和知识产权中

的财产权出资的英在有关部门办理登记。

4、能否重复设置担保不同。在抵押担保中,可以在同一担保物上设置两个以上的抵押权,质押担保中由于是以交付质物转移占有权为合同有效成立要件,所以不可能重复设立质权。

5、收取孳息不同。抵押中,抵押人收取抵押物的孳息,质押中,质押权人依法收取质物的孳息。

6、担保范围不同。质权人因保管质物所需要的费用和因质物隐有瑕疵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费用应列入担保范围。

试比较共同共有和安份共有的区别

1、按份共有人按份额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合责任;共同共有对共有财产的全部享有平等的权利,承担平等的义务。

2、按份共有人在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可以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转让;共同共有不享有此项权利。

3、按份共有人在处分共有财产意见不一致时,可按半数以上份额共有人的意见办理;共同共有中对共有财产的处分必须由全体共有人一致同意。

4、按份共有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共同共有不涉及此问题。

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的根本区别在于是否基于共有关系而产生,按份共有是数人分享一个所有权,而共同共有是数

人结合为一个共有关系,共享一个所有权。

简述用益物的特征

1、用益物权以对标的物的使用、收益为其主要内容,并以对物的占有为前提。

2、用益物权是他权,限制物权和有限物权。

3、用益物权是不动产权。

4、用益物权主要是以民法为依据。

简述地上权的特征

1、地上权是存在于国家或集体所有的土地上的物权。

2、地上权是以保存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为目的的权利。

3、地上权是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

地上权的最高期限是多少

通过土地使用权取得地上权的,按照土地的不同用途,土地使用权的最高年限为:居住70年,工业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地上权的权利义务有哪些

权利:1、占有、使用土地的权利。

2、地上权人可以处分其权利包括出租、转让、抵押。

3、地上权人可以再其地基范围内经行非保存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的附属行为。

4、取得地上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的补偿。

义务:1、支付土地使用费。

2、恢复土地原状。

简述承包经营权的特征

1、承包经营是存在于集体或国家所有的土地或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的权利。

2、承包经营权是承包、使用、收益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的土地或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的权利。

3、承包经营权是为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或其他生产经营项目而承包使用、收益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的土地等生产资料的权利。

4、承包经营权是有一定期限的权利。

简述典权的特征

1、典权是不动产物权。

2、典权是以支付典价而成立的物权。

3、典权是占有、使用、收益他人不动产的物权。

简述典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1、占有、使用、收益典物。

2、处分典物,即转典、典权转让和出租典物。

3、优先购买权、典权人在出典人出卖典物时、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4、重建或修缮。

5、典权人为典物支付的有益费用,在出典人回赎时

有权在现存利益的限度内请求出典人偿还。

典权人的主要义务是:保管典物、分担风险返还典物。

简述担保物权的特征

1、从属性。担保物权从属于债权而存在。

2、附随性。担保物权随债权的转移而转移,称为担保物权的附随性。

3、不可分性。担保债权在未受全部清偿前担保权人可以就担保物的全部行使其权利,称为担保物的不可分性。

4、物上代位性。担保物的标的物因毁损、灭失而得受赔偿金时,该赔偿金既是担保物的代替物,从而担保权人就该赔偿金行使其权利,称为担保物的物上代位性。

简述滥用代理权的构成要件

滥用代理权是指代理人行使代理权违背代理的宗旨,而实施损害代理人利益的行为。

具备以下要件:1、代理人有权代理2、代理人实施行使代理权的代理行为3、代理人所实施的代理行为为损害或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1、单方行为、双方行为和共同行为。

2、要式或不要式行为。

3、诺成性和实践性行为。

4、主行为和从行为。

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机特征

是指效力的开始或终止取决于将来不确定事实的发生或不发生的法律行为。

所附条件的特征:

1、条件必须是将来可能发生的事实。

2、条件必须是确定的事实。

3、条件是由当事人约定的而不是由法定的。

4、条件必须合法。

5、条件不得与行为的主要内容相矛盾。

附限期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及特征

是指以一定期限的到来作为效力开始或终止原因的法律行为。

特征:

1、限期必须是民事法律行为实施时尚未到来的时日。

2、限期必须是当事人肯定能到来具有现实意义的未来时日。

3、限期必须是当事人约定的而不是法定的。

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概念、情形

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因为有法定的重大瑕疵而须起诉变更或者撤销的民事行为。

情形有以下几种:

1、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

2、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

3、因欺诈、胁迫而实施的民事行为。

4、乘人之危的民事行为。

代理的概念与特征

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与第三人为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

其特征为:

1、代理行为是能够引起法律后果的民事法律行为。

2、代理行为一般应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代理活动。

3、代理人在代理的权限内有独立的意思表示。

4、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代理的类型: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直接代理、间接代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委托代理终止:

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3、代理人死亡。

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5、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代理权的行使

是指代理人在代理的权限范围内为实现被代理人所希

望的利益而完成代理事务的一切活动。

代理人的义务:

1、代理人必须认真履行职责,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

2、代理人必须亲自完成代理任务。

3、必须履行报告义务。

4、必须遵守保密义务。

代理权行使的限制

1、代理人应当在代理权限内行使代理权,不得进行无权代理。

2、代理人行使代理权应当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

3、代理人行使代理权应当符合代理人的职责要求。

4、代理人原则上应当亲自完成代理事务,不得擅自委托。

复代理的概念与特征

复代理又称再代理,指代理人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转托他人实施再代理的行为。

特征:

1、复代理人是行使代理人权限的人,复代理人的权限不得超过元代理人的权限。

2、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选任复代理人,代理人对复代理人有监督权和解任权。

3、复代理人不是原代理人的代理人,而是被代理人的

代理人,其所为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

代理权消灭的原因

1、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2、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

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4、指定代理人的人民法院或者单位取消指定

5、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代理关系消灭

无权代理的概念:无权代理是指在没有代理权的情况下以他人的名义实施的行为。

表见代理的概念及成立要件

表见代理是指没有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的民事行为在客观上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而实现的代理行为。

成立要件:

1、表见代理属于广义的无权代理,因此只能在代理人无权代理而从事代理行为的情况下发生。

2、相对人有合理的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的代理权。

3、相对人主观上是善意无过错的。

4、无权代理行为的发生于本人有关。

法律后果:

1、表见代理成立,订立的合同有效。

2、本人对相对人承担民事责任。

3、代理人对本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4、无权代理人对被代理人的费用返还请求权。

诉讼时效的概念、类型、意义

诉讼时效是指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以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

共分三种类型:普通诉讼时效、特殊诉讼时效、最长诉讼时效。

意义:首先,有利于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其权利维护确定的社会关系。

其次,通过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其权利不仅可以提高权力的使用效率,而且能够提高经济资源的利用率。

此外,有利于降低诉讼成本。

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

诉讼时效又称消灭时效,指对在法律期间内不行使权利的权利人,使其丧失在诉讼中胜诉权的法律制度。

除斥期间为法定的权利存在期间,因该期间经过而发生权利消灭的法律后果。

区别如下:

1、适用对象不同

2、构成要件不同

3、法律效力不同

4、期间起算点不同

5、期间是否可变不同

诉讼时效的种类:普通诉讼时效、特殊诉讼时效。

期间: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终止的时间。

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毁损的

环境污染诉讼时效为3年。涉外事务为4年

物权的概念及其法律特征

物权是民事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直接支配特定的物而享受其利益,并得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特征:

1、物权是支配权

2、物权是绝对权

3、物权是财产权

4、物权的客体是物

5、物权具有排他性

6、具有公开性

物权的基本原则:

1、平等保护原则

2、物权法定原则

3、公式公信原则

所有权的概念、特征

所有权是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特征:绝对性、排他性、永续性、弹力性

所有权丧失的种类:

1、所有权因转让而丧失

2、所有权因抛弃而丧失

3、所有权因客体消灭而丧失

4、所有权因主体消灭而丧失

5、所有权因国家有关机关依法采取强制程序而丧失

相邻关系的概念与特征

相邻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时发生的相互权利义务关系。

特征:

1、相邻关系是一种法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2、相邻关系的主体必须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

3、相邻关系的客体不是相邻关系的本身,而是相邻关系各方行使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时相互给予方便接受

限制所追求的利益。

4、相互关系的基本内容是相邻的不动产的一方所有人或使用人享有的要求对方为其行使权力给予必要方便的权利和对方接受此种必要的限制的义务。

处理相互关系的原则:

1、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

2、有利于生产的原则

3、方便生活的原则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与特征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个人、单位通过依法订立承包合同所取得的对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的土地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或者其他生产经营项目并获得收益的权利。

特征:

1、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是农业生产经营者。

2、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根据发包人和承包人依法订立承包合同而产生的。

3、土地承包经营的客体是土地。

4、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内容以使用和收益为主。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享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权利:

1、土地使用收益权

2、物上请求权

民法基本理论

民法基本理论本章考情分析 最近3年本章考试题型、分值与核心考点分布 2014年2013年2012年核心考点分布 单选题4分6分4分 1.权利主体 2.民事权利 3.民事法律事实 4.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与效力 5.代理制度 6.诉讼时效制度 多选题3分- 2分 综合题- - 1分 合计7分6分7分 本章教材的主要变化 2015年本章发生重大调整,主要变化有:(1)对民法的特征及其基本原则、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权利、法律行为、诉讼时效部分进行了重新编写;(2)新增民事义务部分、权利主体一节内容;(3)删除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 本章结构框架图 一、民法概述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以及自然人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一)民法的特征 1.民法是权利法 2.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 3.民法规范多为任意性规范 任意性规范是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的规范,也可以排除适用;而强制性规范是当事人必须遵守和适用的规范。

4.民事责任具有直接救济性 民事责任以回复被侵害权利的原状作为原则,在回复原状不可能时,则依价值规律予以金钱赔偿。 (二)民法的基本原则 1.私权神圣原则 2.身份平等原则 (1)法律平等地赋予民事主体以民事权利能力; (2)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既享有权利,又依法承担义务; (3)民事主体平等地受到法律的保护。 3.意思自治原则 4.公共利益原则(外在要求) 民事主体所从事的民事活动及其效果,必须符合我国社会公认的道德规范和公共利益的要求。 5.诚实信用原则(内在要求) 6.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是对意思自治的限制) 行使民事权利不得超越正当边界、不得损害他人权益、不得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例题·单选题】民法与行政法各有其调整对象。下列有关二者调整对象的表述中,正确的是()。(2008年) A.民法调整的是主体之间地位不平等的社会关系,比如雇主与雇员之间的关系;而行政法调整的是主体之间地位平等的社会关系,比如土地出让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B.由于行政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所以,行政机关与公民在行政诉讼中地位平等 C.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中主体之间的权利能力是平等的

民法的概念

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社会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A.限于平等主体(只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和财产关系,平等主体包括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 B.调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人身关系是基于彼此的人格和身份而形成的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财产关系是基于人与人之间的财产而形成的关系) 民法的调整对象 A.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B.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民法的分类 形式民法和实质民法,广义民法和狭义民法,普通民法和特别民法 民法的性质 民法是市民社会的法民法是私法 民法是权力法民法是实体法 民法的法律渊源 1.制定法 2.习惯 3.判例 4.法理 我国民法的法律渊源宪法2.民法基本法-民法通则3.民法单行法-民法特别法(我国民法通则的简单化,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造成了民法单行法的条目众多)4.全国性行政法规5.地方性民事法规6.有权解释7.法理8.国家政策 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是民法所固有的,司法实践和立法中是最高的指导原则,要求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必须要遵守的准则。 民法基本原则的分类: 1.意思自治(私法自治)原则(民事主体可以按照自己的判断设定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意思自治原则是民法中最基本的原则,民法作为一个私法的性质决定了民法要有意思自治原则。具体表现在遗嘱自由,所有权自由,婚姻自由,契约自由,过失责任等) 2.平等原则(在民法上,主体地位平等主要是指法律地位的平等,即权利能力一律平等。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法人的垄断地位威胁了主体地位平等。主体地位的平等是意思自治的基础和前提,协调形式的平等和实质的平等是民法的重大问题) 3.诚实信用原则 4.公平原则 5 .公序良俗原则 6.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平等的表现: 1.民事主体的资格平等(人格平等,民事权利能力平等) 2.具体的法律关系中,民事主体之间相互独立,互不隶属的平等地位 3.民事主体平等的承担义务和享有权利

一民法的概念和意义

一、民法的概念和意义 (一)民法的概念及其理论分类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民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独立的法律部门。 民法是国家重要的基本法律之一。 1.广义民法与狭义民法 广义民法:所有关于民事的成文法和不成文法,其中包括商法; 狭义民法:专指除商法之外的民法典。 2.实质意义上的民法与形式意义上的民法 实质意义上的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民法典、各项民事法律、法规等。 形式意义上的民法:系统编撰的民事立法,即按照一定体例编撰、以法典方式命名的民法典。 3.民法典与《民法通则》 民法典:系统地把民法的各项制度编撰在一起的立法文件。传统民法典的典型形式包括:总则、物权法、债权法、亲属法、继承法,如:《德国民法典》。 《民法通则》:我国制定民法典条件尚不成熟条件下民事立法的特殊形式,包括民法典的一般原则性内容。 4.民法与商法 民商合一的国家:民法范围涉及国家权力不直接介入的整个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领域,其含义与私法相同。 民商分立的国家:商法与民法并列。 商法:规定商人和商业组织的地位及其生产经营活动的法律规范。

5.公法与私法 公法:以政治、公共秩序、国家利益为内容,以权力为中心,以命令和服从为特点的法律; 私法:以民事主体的利益为内容,以权利为核心,以平等自愿为特点的法律。其含义同广义的民法。 (二)民法的调整对象 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1.平等主体的概念和特征 任何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都有自己特定的调整对象。依据不同的调整对象,将法律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 我国民法所调整的对象是:平等主体的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法人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法律是调整一定社会关系的。社会关系分为纵向社会关系和横向社会关系。 纵向的社会关系是隶属的社会关系。社会关系的参加者之间存在管理与被管理、领导与服从、上级和下级的关系、命令与服从的关系; 横向的社会关系是平等的社会关系。参与平等社会关系的主体法律地位平等。民事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终止,相互之间没有管理、领导、命令与服从的关系。 2.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平等主体的财产关系,是指主体在生产、分配、交换、消费工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包括财产所有权关系和财产的流转关系。 (1)主体之间法律地位平等; (2)当事人意思表示自由; (3)等价有偿。 3.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民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

民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文件排版存档编号:[UYTR-OUPT28-KBNTL98-UYNN208]

一、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关系的总和二、民法的性质:1 民法是私法;2 民法是任意法;3 民法是人法;4 民法是民事财产法。三、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导民事立法、民事司法、进行民事活动的带有根本性和普遍性的指导意义的基本行为准则。其效力贯穿于整个民事法律制度的始终。 四、简述民法的调整对象与基本原则。 调整对象:1)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发生于公民之间、法人之间以及公民与法人之间;2)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属于上述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3)民法只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原则:1)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原则;2)自愿、平等、等价有偿原则;3)诚实信用原则;4)合法原则;5)尊重社会公德、社会公共利益原则;6)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 五、民法的渊源[1]:指民法规范的表现形式或存在形式,其因具有这一特征,即可作为法院或仲裁庭进行民事裁判的依据,因此这里所说的民法的渊源即民事规范的载体或在哪里可以找到民法规范。 六、民法的渊源[1]:指民法规范的表现形式或存在形式,其因具有这一特征,即可作为法院或仲裁庭进行民事裁判的依据,因此这里所说的民法的渊源即民事规范的载体或在哪里可以找到民法规范。 具体说来,民法有以下几个基本原则: (一)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原则。 (1)民事主体资格平等。

(2)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的地位平等。 (3)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平等地受法律保护。 (二)自愿原则 (三)公平原则 (四)等价有偿原则。 (五)诚实信用原则。 (六)合法和公序良俗原则。 四民法的渊源 五我国民法的历史和现状 六现代民法的发展 (一)概述 (二)民法形式的发展 (三)民法内容的发展 (1)传统民法的基本内容有所动摇。 (2)家庭婚姻关系的法律调整得到改善。 (3)人格权的范围呈日益扩展之势。 (4)知识产权愈来愈来受到保护。 (5)产品责任已发展为独立的侵权责任。 (6) 强制性民法规范日渐增多。 (7)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由过错责任向无过错责任转变。 (8)私法与公法的界限已经开始淡化。

民法选择题概念

民法选择题、概念关系及问题 一、概念 1.民法:民法是我国社会主义法的组成部分,它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以及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说明:民法调整的法律关系是存在于平等主体之间的。“平等主体’’指当事人在民法上都具有独立活动的人格,他们之间在法律上的地位是平等的,在意志上是独立的,一方不受他方意志的支配;民法调整的对象是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关系。人身关系是指与人身密切相联系而无直接内容的社会关系。 2.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它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人,即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 3.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是公民主体资格的集中表现。 说明: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是与生俱来的,不是后天获得。 4.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它是指公民通过自己的行为独立行使民事权利或履行义务的能力,包括从事合法行为的能力,而且也包括对其违法行为承担责任的能力。 说明: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法律赋予的,是以其民事权利能力为前提的一种资格。 5.法人: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说明:法人与公民的根本区别在于它是社会组织。 6,民事法律行为:它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说明:民事法律行为是一种行为;它是一种合法行为;这一行为可导致某一民事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或终止。 7.代理: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本概念的重点是:在代理权内;以被代理人名义;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责任。8.物权:物权是权利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直接支配其物,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民事权利。说明:本概念的重点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 9.财产所有权: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10.债: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说明: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权利的一方为债权人,其享有的权利称债权;负有义务的一方为债务人,其负担的义务是债务。 11.合同:它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 说明:民法上,合同这一概念在不同的场合使用时有不同的含义;有时指发生债权债务的一种法律事实;有时指当事人之间因合同产生的债;有时指用以固定当事人协议内容的文书等。12,知识产权:知识产权亦称智力成果权,是指公民法人对自己创造性的智力活动成果依法享有的包人身权和财产权在内的民事权利。 注意:这个概念中的“创造性”、“成果”都是关键文字。因为,智力活动没有成果,知识很丰富,智力活动很辛苦,也享受不到知识产权。同样,智力活动没有创造性,也享受不到知识产权。

民法概述笔记整理

第一章民法概述 1.1民法的概念 一、形式意义上的民法 1.形式意义上的民法就是指民法典。 2.民法典:指按照一定的体系结构将各项基本的民事法律制度加以系统编纂从而形成的基本民事法律规范文件。 3.罗马式、德国式。 (1)罗马式:人法、财产法、财产取得法(2)德国式:总则、债权、物权、亲属、继承二、实质意义上的民法 即广义上的民法:是指所有调整民事关系的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指调整所有的财产关系,人身关系和婚姻关系的法律。 1.3民法的调整对象。 一、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1.平等主体:指主题以平等的身价接入到具体的社会关系当中,而不是一般意义上判断主体间的平等性。 2.平等性:(1)当事人参与法律关系的地位是平等的,任何一方都不具有另加优越于另一方的法律地位。 (2)适用规则平等(3)权利保护的平等 二、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1.人身关系:指没有直接的财产内容但有人身属性的社会关系。 2.特点:(1)非财产性(2)专属性(3)人格关系还具有固有性 3.人身关系包括: (1)基于公民和法人的人格产生的人身关系。 (2)基于公民和法人的一定的身份产生的人身关系 三、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1.财产关系:指人们在产品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关系。 2.特点:(1)民事主体在民法上的地位是平等。 (2)当事人意思表示自由(3)等价有偿 3.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财产所有关系、财产流转关系 1.5 民法的基本原则 一、民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整个民事立法,对各项民事法律制度和全部民法规范起统率作用的基本准则。 二、意思自治原则:其内涵主要表现在赋予民事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的广泛的行为自由。首先体现在当事人的意思形成过程的自由。 其次表现在意思的表达自由。 三、平等原则:1.《民法通则》第3条: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地位平等。 2.民法的平等原则的具体表现: (1)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2)不同的民事主体参与民事关系,适用同一法律,具有平等的地位。 (3)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必须平等协商。 (4)对权力予以平等的保护。 三、公平原则

民法重要概念汇总

民法重要概念汇总 1.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关系。 3、人身关系,是指因民事主体的人格利益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4、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法及其经济基础的本质和特征的集中体现,是高度抽象的、最一般的民事行为规范和价值判断准则。 5、自愿原则,法律确认民事主体得自由地基于其意志去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6、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应依据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从事民事活动,以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衡。 7、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经济活动中形成的,要求人们在市场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8、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所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核心内容的社会关系。 9、财产法律关系,是指因财产的所有和财产的流转所形成的、满足民事主体财产利益需要的民事法律关系。 10、人身关系,是指与民事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为满足民事主体的人身利益所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 11、绝对法律关系,是指与权利人相对应的义务人是权利人以外的一切不特定人的民事法律关系。 12、相对法律关系,是指与权利人相对应的义务人是特定人的民事法律关系。 13、物权关系,指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物,不需要义务人实施某种积极行为予以配合即可行使并实现其权利的民事法律关系。 14、债权关系,是指权利人必须由义务人的一方行为相配合,才能行使和实现其权利的民事法律关系。 15、自然人,是基于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 16、监护,是指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 17、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 18、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19、个体工商户,是指自然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 20、农村承包经营户,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 21、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共同经营,共同劳动。 22、退伙,是指合伙人与其他合伙人脱离合伙关系,丧失合伙人资格的行为。 23、入伙,是指合伙成立后,第三人加入合伙并取得合伙人资格的行为。 24、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25、社团法人,以人的组合作为法人成立基础的私法人。 26、财团法人,是指以一定的财产的设定作为成立基础的私法人。 27、企业法人,以从事生产、流通、科技等活动为内容,以获取盈利和增加积累、创造社会财富为目的的营利性社会经济组织。 28、机关法人,是指依法享有国家赋予的行政权力,并因行使职权的需要而享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国家机关。 29、事业单位法人,是指为了社会公益事业目的,由国家机关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文化、教育、卫生、体育、新闻等公益事业的单位。 30、社团法人,是指自然人或法人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

民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

民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

民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 民法是商品的产物。在漫长的商品交换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形成了大家所共同遵守的习惯和规则。商品经济的发展,要求国家将人们自然形成的习惯和规则,提升为具有强制力的规范,于是产生了早期的民法。随着商品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国家加强了对经济的干预,产生了一些民法新观念,民法在走向现代化。 我国历史上商品经济不发达,所以不重视民法的作用,形成“重刑轻民”的传统。新中国成立后,很长一段时间里实行计划经济,没有重视民法的作用,造成人们头脑中的民法观念淡薄,一提到法律手段就是《刑法》,在很多情况下,所谓要追究侵权责任,一些人主要考虑的是《刑法》中有没有这种罪名设置:能不能抓起来?能不能给他判几年?好像这才叫有法律管了。实际上,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更主要的法律调整手段是民法手段,民法的重要性越来越明显地表现出来了。因此,我们必须认真学习和研究民法。 接下来,我们就来共同学习什么是民法、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的基本原则? 什么是民法?民法的含义——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以及自然人之间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什么是自然人?什么是法人?什么是平等主体?民法在调节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又有哪些具体的法律规范? 自然人(natural person)是在自然状态下出生的人。

公民:公民指具有一国国籍,并根据该国法律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 法人:法人不是人!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是社会组织在法律上的人格化。 平等主体: 1.当事人之间具有平等地位。当事人之间互不隶属,没有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没有命令与服从的关系,没有高低贵贱之分。 2.当事人的意志是平等的,各自可以独立地表达自己的意愿,自愿结成各种关系。 3.当事人相互间平等地享有权利,平等地承担义务。 例:儿女平等地承担赡养父母的义务,也平等地享有继承父母遗产的权利。 接下来,我们从民法的调整对象分析起。 民法调整对象 作为社会规范的一种,民法不外乎也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而社会关系概括起来有两大类,一是财产关系,二是人身关系。财产关系 所谓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生产、占有、支配、交换和分配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比如:占有、支配反映的是动态的财

民法总论概念对比

民法总论概念对比 Last revised by LE LE in 2021

民法总论概念对比 (一)主体——自然人与法人 l 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的区别: 权利能力是可能性,权利是现实性 权利能力包括权利和义务,权利不包括义务 权利能力是主体资格,与主体不可分离,所以不能被限制、抛弃、转让和继承,具体权利可以与主体分离。 l 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的异同: 相同点:均是对失踪人资格的宣告,均保护失踪人利益和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利益 不同点:(1)规范保护点不同(宣告死亡涉及失踪人配偶和近亲属的人身权、继承权的保护,宣告失踪则无) (2)法律要件不同(时间要求不同,申请人有无顺序不同) (3)法律效力不同(宣告死亡推定失踪人自然死亡,以失踪人住所地为中心产生的自然死亡的法律效力;宣告失踪仅产生财产的代管和债务的清偿) PS: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在宣告程序上无必然联系。 l 约定监护与委托监护的区别: 二者都是合同设立监护,但有区别。 1.约定监护是法定监护,是法定监护人之间确定监护人的协议 2.委托监护是意定监护,是监护人与非监护人之间确定非监护人代行监护职责的协议,委托的不是监护权,仅是监护职责;受委托人不是法定监护人,仅是履行监护职责的临时监护人 l 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的区别: 设立基础不同。社团法人的设立以人为基础;财团法人以财产为基础。 设立目的不同。社团法人的设立可以营利,也可以为公益;而财团法人的设立是为公益。 设立人与法人的关系不同。社团法人的设立人,在该法人成立之后,是该法人的组成人员,财团法人的设立人在法人设立后,与法人脱离关系,既不是法人的成员,也不参与和决定法人的食物,更不享有该法人的利益。特别是有的捐助人在法人成立后或在法人成立前就死亡,该财团法人是根据他的遗嘱设立的。 设立行为不同。社团法人设立的行为属于共同的法律行为,而且是生前行为;财团法人的设立行为是单方行为,有的是死后生效的法律行为。 有无意思机关不同。社团法人有自己的意思机关,通过自己的机关的意思制定章程,约束法人的活动;而财团法人则没有自己的意思机关,二是按照设立人,他人的意志进行法人的活动,所以,理论上称社团法人是自律法人,财团法人是他律法人。 设立方式不同。国外对社团法人采取准则主义;社团法人采取许可主义。 l 合伙与法人的区别: 合伙依合伙合同形成;法人成立复杂。 合伙是不具有权利能力的团体;法人是具有独立人格的团体。 合伙是共有财产;法人是独立财产。 合伙人对合伙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法人是独立责任。 (二)内容——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 l 绝对权与相对权二者的相对区别:

司法考试民法讲义最新版

民法学讲义 第一章民法概述 第一节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一、民法的概念 1、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的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性质 (1)部门法、实体法 (2)民法起源于罗马私法,是调整社会普通成员之间关系的法律。在这个法律中,以个人利益为核心,以人的平等和自治为理念,当事人之间处于平等的地位;与私法判然有别的是公法,它是以国家利益为核心,体现公共秩序、政治管理的法律,在这个法律中,当事人之间是命令与服从关系,处于不平等的地位。 二、民法的含义 1、形式上的民法与实质上的民法 形式上:民法典;实质上:各种相关法律 2、广义的民法与狭义的民法 (1)广义的民法就是指所有的私法规范,包括调整人身关系、财产关系、亲属关系、知识产权关系以及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 (2)狭义的民法,仅仅指调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通常不包括亲属法、知识产权法和商事法等法律规范。 3、民法典与民法通则 (1)民法典是按一定的逻辑体系和价值判断将各种民事制度规定于一部法律内的法律文件。在法制史上,比较有影响的民法典是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在我国历史上,清末和民国时期曾制定过民法典。 (2)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于1986年公布并施行了民法通则 三、民法的调整对象 1、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是指平等的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的过程中所发生的以财产所有和财产流转为主要内容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特点: (1)主体法律地位平等。 主体平等并非指当事人在所有情况下地位均为平等,只要当事人在从事法律活动,发生法律关系时地位是平等的,我们就认为主体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 【题例】甲为某市市长,乙为甲的秘书。某日,甲乙一起外出在商场购物。乙的钱包丢失,遂向甲借钱1000元用于购物。问甲乙之间的借钱是否受民法调整? (2)包括财产所有和财产流转两种关系。 A、财产所有关系是指民事主体因对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B、财产流转关系是指民事主体因对财产进行交换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C、财产所有关系是财产流转关系的发生前提和主体追求的直接后果;而财产流转关系则是实现财 产所有关系的基本方法。 2、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为主要内容的权利与义务关

民法易混概念、名词比较

一、民法总论 1、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宣告失踪,是指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神情,依法宣告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的自然人为失踪人,以确定其财产关系的一种制度。宣告死亡,又称推定死亡,是指自然人失踪达到一定期限后,由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宣告该自然人死亡,以便结束以其生前住所地为中心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制度。 二者的区别: 首先,二者设立宗旨不同。宣告失踪只是为失踪人指定财产代管人,终止不确定的财产关系。宣告死亡,结束被宣告死亡人生前住所地为中心的民事法律关系。 其次,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前置程序。既符合宣告死亡的,又符合宣告失踪的,由申请人选择。 其次,宣告失踪的申请人没有顺序限制,而宣告死亡的申请人有顺序性。所谓顺序性,是指前一顺序申请人没有申请的,后顺序人无权申请。如,配偶宣告失踪,父母宣告死亡的,法院应该宣告失踪,不能宣告死亡。同一顺序人有申请宣告死亡的,有申请宣告失踪的,宣告死亡。 最后,法律后果不同。宣告失踪,法院指定财产代管人,财产代管人有顺序性,而且财产代管人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宣告死亡,终止被宣告死亡的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财产依法继承,婚姻关系归于消灭,其子女可被他人依法收养。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 注意:意外事件宣告死亡,其起算点是失踪日的当天,而不是次日。 热点:被宣告死亡人再婚问题的处理办法,如果在宣告判决前再婚的,构成重婚;如果在宣告判决后再婚的,被宣告死亡人不知道死亡宣告的,仍然构成重婚,被宣告死亡人知道死亡宣告的,不视为重婚。 2、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的事实状态,持续经过法定期间届满,丧失其请求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的失效制度。除斥期间,是指法定的权利的存续期间,因该期间的经过发生权利消灭的法律效果。我们要注意: 首先,适用对象不同。诉讼时效适用于请求权,除斥期间适用于形成权。 其次,期间性质不同。诉讼时效的法定失效期间是可变期间,可以中止、中断、延长,除斥期间为不变期间,不能中止、中断、延长。 最后,法律后果不同。诉讼时效消灭不行使的权利的胜诉权,即实体意义上的诉权,而不消灭不行使的实体权利本身,除斥期间则消灭实体权利本身。 注意: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保证期间是典型的除斥期间。一般保证,债权人向债务人行使了权利,如诉讼或者仲裁,等于向保证人主张了保证责任,此时,保证期间只能行使一次,一经行使,保证期间归于消灭。从而使得保证债务适用诉讼时效保护。 3、监护人与幼儿园、学校责任 区分监护人与幼儿园、学校等教育机构的责任承担的前提条件是:未成年在校读书,并不意味着监护人把监护职责委托给学校,因此,幼儿园、学校等教育机构承担的不是监护责任;监护人仍然对在校的未成年人承担监护责任,监护责任没有发生转移。

民法知识点大全.

一、民法概述 (一民法的概念 1、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指一定社会调整特定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 主要内容包括: 财产关系方面:权利的种类归属行使救济途径 人身关系方面: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法律人格; 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及身份关系; 民事主体的行为(法律行为; 民事主体违反义务时的法律责任等。 民法的地位:是国民生活的基本法。 2、民法的起源 (二民法的特征(调整对象 1、民法调整的是民事关系(属私法 民事关系是指自然人、法人为私利而实施的生产、生活、处分权利、履行义务等活动所引发的财产和人身关系。 民事:即私事,是与国事无关的私人事务。如,投资、合伙、劳动力的雇佣,订立遗嘱、签订合同,婚姻的结合与离异,亲属间的扶养,遗产的继承等等。 国事:即国家公共事务。如,国家机关的设置对市场的干预。 2、民法调整的是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财产关系:在法律上,财产关系是指财产所有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这两类。财产关系财产所有关系是指因占有和支配物质资料或精神财富而产生的经济关系。如,所有权、使用权、占有权、占有使用处分权等等。 财产流转关系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因交换劳动成果或其他财产而发生的财产由一方转移到另一方的经济关系,即财产所有权的转移。如,因转移所有权而发生的财产流转:买卖、赠与。因转移财产的使用权而发生的财产流转:出租物品、借贷。 人身关系:是指与人身不可分离而又不具直接财产内容的社会关系。如,姓名权、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等。 对财产所有关系的调整包括四个方面。确定所有权的内容;确定所有权的归属;所有权的取得方式,确定所有权的保护方法 对财产流转关系的调整,主要是设立债的制度。 对人身权的调整包括三个方面。规定人身权及其保护范围;确定对他人人身权应当遵守的义务,规定保护的方法。 3、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平等主体:是指双方或多方在人格和法律地位上平等的人。 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如,买卖、借贷关系中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不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如,纳税、财政拨款、上缴利润、征收、征用、扣押、没收、罚款等。 简言之,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主要是商品交换关系。 4、民法是适用民法的原则和方法调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刑法与民法在调整对象上是有交叉,但调整方式和原则不同。

民法概念

1.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重点) 宣告失踪宣告死亡 定义指经厉害关系人的申请,由法院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宣告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的公民为失踪人的民事法律制度。指经厉害关系人的申请,由法院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判决宣告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的公民死亡的民事法律制度。 宣告条件 1. 公民离开其住所下落不明。下落不明指公民离开最后居住地后没有音信的状况。 2.公民下落不明的状况超过2年期限。下落不明的起算时间,从公民音信消失之次日起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从战争结束次日起算。1.公民离开其住所地或最后居住地下落不明,杳无音信,不知生死。 2. 公民离开其住所地或最后居住地下落不明的事实状态超过了法定期间。 一般情况:下落不明满4年 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事发之日起满2年 战争间下落不明:战争结束日起满4年 宣告程序利害关系人申请: 近亲属; 有关债权人、合伙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 近亲属及其他 公告期间为1年 宣告后果 1. 财产由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代管。 2. 代管有争议的,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代管 3. 失踪人所欠的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1. 发生与公民自然死亡同样的法律后果,丧失作为民事主体的资格,其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终止。 2. 其原先参加的民事法律关系归于变更或消灭。 3. 婚姻关系自然解除。 4. 个人合法财产按程序处理 宣告撤消重新出现或确知下落 ↓ 本人或关系人申请 ↓ 人民法院撤消 1. 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

民法概述

第一章民法概述 一,掌握民法和民法典的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民法典: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和颁布的、按照一定的体系结构将各项基本的民事法律制度加以系统编纂而形成的规范性文件。二,民法的性质 (一)民法是调整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 民法本质上是商品经济的法律形式。从民法的沿革上看,民法始终是与商品经济或市场经济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民法伴随着商品经济的产生而产生,伴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发展。 各国民法的体系和具体内容有所不同,但都有民事主体制度、物权或者财产权制度、债与合同制度,这三项制度是民法的基本制度。 民法规定的财产法确立了有关财产的归属及其转移的基本框架和规则,这恰好是规定经济关系最基本部分的法,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这里所说的财产法是经济关系的基本法。 (二)民法为权利法 1,民法以私权神圣为重要原则 2,民法是个以权利为中心建立起来的规范体系 3,民法规范多为授权性规范 4,在处理权利和义务的关系上,民法以权利为本位

(三)民法为私法 (四)民法是市民社会的基本法 1,民法中的民不是“公民”,而是“市民” 2,民法是市民社会的法,公法为政治国家的法 3,民法与市民社会的关系 (1)市民社会是民法产生和发展的基地 (2)对市民权力的保障是民法的神圣使命和根本任务 (五)民法为实体法 三,着重掌握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 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1,平等主体:主体以平等的身份介入到具体的社会关系当中 平等性主要体现在: (1)当事人参与法律关系的地位平等 (2)适用规则的平等 (3)权利保护的平等 2,财产关系:人们在商品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 (1)财产所有关系:因直接占用、使用、收益、处分财产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2)财产流转关系:因财产的交换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3,人身关系:与人身不可分离‘以人身利益为内容,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社会关系

司法考试复习资料民法:共有的概念和特征

【tips】本文是由梁志飞老师精心收编整理的司法考试重要知识点,大家定要好好复习! 司法考试复习资料民法:共有的概念和特征 司法考试复习资料民法:共有的概念和特征。要参加司法考试的朋友已经开始紧张复习,要合理调整备考节奏和备考重点,民法作为重中之重,一定要认真对待,在复习中投入更大精力。 共有是两个以上的人(公民或法人)对同一项财产享有所有权。共有的法律特征是: 第一,共有的主体不是单一的,而是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或者公民和法人,如某一所房屋属于甲、乙两人所有。在这一点上共有与其他财产所有权形态不同,它的主体是多数人,而不是单一主体。 第二,共有的客体也是特定的独立物。共有物在共有关系存续期间,不能分割为各个部分由各个共有人分别享有所有权,而是由各个共有人共同享有其所有权,各个共有人的权利及于共有物的全部。 第三,共有人对共有物或者按照各自的份额或者平等地享有权利。但是,共有人对于自己权利的行使,并不是完全独立的,在许多情况下要体现全体共有人的意志,要受其他共有人的利益的制约。 共有和公有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共有财产的主体是两个以上的共有人,各个共有人依法律的规定或者约定享有所有权,他们是共有财产的共同所有人。而公有则不同,公有财产的主体是单一的。在我们国家,国家所有的财产和集体所有的财产,都是社会主义公有财产。国家财产所有权的主体是国家,只有国家才能代表全体人民享有国家财产所有权,任何一个公民、法人都没有这种权利。集体组织财产所有权的主体是集体组织,只有集体组织才享有集体组织财产所有权.集体组织的任何一个成员都不享有这种权利。 共有不是一种独立种类的所有权,而是同种类或者不同种类的所有权间的

民法主观题 概念比较与简答题

主观题概念比较(二、三、四、五)第二章民事法律关系 1.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 2.表意行为和事实行为 3.【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 民事权利能力:法律赋予自然人依法从事民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和一般法律前提。 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能够以自己的独立行为取得和行使民事权利,承担和履行民事义务的资格和现实条件。 a.民事权利能力出生即取得其能力,而民事行为能力必须达到法定年龄,具有相应的智力或符合相应的精神健康状况要求。 b.有民事行为能力者,必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有民事权利能力不一定具备民事行为能力。 4.权益:指称权力的目的。它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的受民法确认和保护的生活利益。 权限:指称权力的范围。它是指法律所确认的民事主体以独立的意思实施行为的范围。权能:指称权力的作用。它是指权力的具体运用形式,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实现、保有个人利益的具体措施。 ※5.【民事权利与民事权利能力】 民事权利能力:是一种法律资格,是法律赋予自然人依法从事民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和一般法律前提。 民事权利:指民法赋予民事主体为实现受法律保护的具体的、可能的利益而实施一定行为的意思自由。 只有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人从事了具体的民事活动,才能取得具体的民事权利。所以民事权利能力是民事主体取得民事权利的前提,民事权利则是民事权利能力的具体体现。 6. 【财产权与人身权】 财产权:以财产利益为客体的权利 人身权:基于主体人身而发生的以主体的人身利益为客体的权利 它们都是民事权利,但财产权是经济性的,人身权是人身性的。并且财产权可转移而人身权不可转移。 7.【绝对权与相对权】 绝对权:可以对一切人主张的权利,又称对世权(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 相对权:对特定人主张的权利,又称对人权(债权) a.绝对权的义务主体为一般人,而相对权为特定的人 b.绝对权的义务内容是对他人权利的容忍、尊重和不侵扰,而相对权是积极的作为或消极的不作为。

民法基本概念汇总

民法基本概念汇总 1、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财产关系,是指平等的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所发生以财产所有和财产流转为主要内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3、人身关系,是指因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以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为主要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 4、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法及其经济基础的本质和特征的集中体现,是高度抽象的、最一般的民事行为规范和价值判断准则。 5、自愿原则,法律确认民事主体得自由地基于其意志去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6、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应依据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从事民事活动,以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衡。 7、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经济活动中形成的,要求人们在市场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8、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所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核心内容的社会关系。 9、财产法律关系,是指因财产的所有和财产的流转所形成的、满足民事主体财产利益需要的民事法律关系。 10、人身关系,是指与民事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为满足民事主体的人身利益所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 11、绝对法律关系,是指在权利人之外一切不特定人均为义务人的民事法律关系。 12、相对法律关系,是指与权利人相对应的义务人具体、特定的民事法律关系。 13、物权关系,指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物,不需要义务人实施某种积极行为予以配合即可行使并实现其权利的民事法律关系。 14、债权关系,是指权利人的权利必须由义务人的一定行为相配合,才能行使和实现其权利的民事法律关系。 15、自然人,是基于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 16、监护,是指为了监督和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而设置的一项民事法理制度。 17、宣告失踪,是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宣告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失踪人的法律制度。 18、宣告死亡,是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由人民法院宣告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的公民死亡的法律制度。 19、个体工商户,是指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 20、农村承包经营户,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 21、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公民按约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的行为或组织形式。 22、入伙,是指合伙存续期间,非合伙人申请加入合伙并取得合伙人身份的行为。 23、退伙,是指合伙人退出合伙组织,从而丧失合伙人资格的行为。 24、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简单地说,法人就是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25、社团法人,以人的存在为成立基础,并以章程作为活动依据的法人。 26、财团法人,是指以捐助的财产为成立基础,并以捐助目的和设立的章程为活动依据的法人。 27、企业法人,以盈利为目的、独立从事商品生产和经营活动的经济组,因此,企业法人相当于传统类中的营利法人。 28、机关法人,是指依法享有国家赋予的行政权力,以国家预算作为独立活动的经费,具有法人组织的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

民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

民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 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

一、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关系的总和二、民法的性质:1 民法是私法;2 民法是任意法;3 民法是人法;4 民法是民事财产法。三、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导民事立法、民事司法、进行民事活动的带有根本性和普遍性的指导意义的基本行为准则。其效力贯穿于整个民事法律制度的始终。 四、简述民法的调整对象与基本原则。 调整对象:1)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发生于公民之间、法人之间以及公民与法人之间;2)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属于上述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3)民法只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原则:1)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原则;2)自愿、平等、等价有偿原则;3)诚实信用原则;4)合法原则;5)尊重社会公德、社会公共利益原则;6)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 五、民法的渊源[1]:指民法规范的表现形式或存在形式,其因具有这一特征,即可作为法院或仲裁庭进行民事裁判的依据,因此这里所说的民法的渊源即民事规范的载体或在哪里可以找到民法规范。 六、民法的渊源[1]:指民法规范的表现形式或存在形式,其因具有这一特征,即可作为法院或仲裁庭进行民事裁判的依据,因此这里所说的民法的渊源即民事规范的载体或在哪里可以找到民法规范。 具体说来,民法有以下几个基本原则: (一)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原则。 (1)民事主体资格平等。

(2)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的地位平等。 (3)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平等地受法律保护。 (二)自愿原则 (三)公平原则 (四)等价有偿原则。 (五)诚实信用原则。 (六)合法和公序良俗原则。 四民法的渊源 五我国民法的历史和现状 六现代民法的发展 (一)概述 (二)民法形式的发展 (三)民法内容的发展 (1)传统民法的基本内容有所动摇。 (2)家庭婚姻关系的法律调整得到改善。 (3)人格权的范围呈日益扩展之势。 (4)知识产权愈来愈来受到保护。 (5)产品责任已发展为独立的侵权责任。 (6) 强制性民法规范日渐增多。 (7)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由过错责任向无过错责任转变。(8)私法与公法的界限已经开始淡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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