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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

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

【核心观点】

(1)官员财产公开申报制度,是国际社会普遍采取的一种制度,有“阳光法案”、“终端反腐”之称。这项制度最早起源于230多年前的瑞典,1883年,英国制定了世界上第一部有关财产申报的法律。

(备注:其实“财产公开申报制度”并非新鲜事物,戴斌老师认为,这个政策的难度不在于“制定”规则,而在于如何具体地“去执行”。财产公开申报制度,尤其是涉及官员的财产公开申报制度,牵涉利益众多,推行过程中,必然会有阵痛。中央已出台相应文件,大方向已经确定,剩下的就是如何“细化”地出台相应的执行细则,这里则考验地方政府加大监督的力度和决心了。)

(2)作为杜绝和惩治公职人员腐败行为的一种常用手段,官员财产申报制度,主要是通过对官员财产变化的掌控,洞察官员的行为。而这样的掌控,又常常是以政府的公开、透明为前提的,社会公众在这一过程中扮演重要角色,成为一种强大的社会监督力量。具体来说,通过严格的官员财产申报制度,一旦发现官员个人财产与其正常收入间存在差距,官员就必须作出解释与说明,如不能提供合法所得的证据,即便没有证据证明是非法所得,也会被认定为是灰色收入而治罪。对于那些通过一定程序民选出来的官员,则必须在所选举的范围之内向社会进行公示。

(3)“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对象可以逐步扩大到“所有的”国家工作人员及其家属。就国家工作人员来讲,除了对他们进行任职、离任时的审计外,还应要求他们在任职前、任期间、离任时对自己和家庭的财产进行如实申报,其申报范围可依具体申报对象的工作性质及其重要程度作不同的规定,其具体操作除了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外,可逐步交由银行执行或监督。

(备注:中宜教育戴斌老师认为,公职人员的财产申报涉及相当大的群体,同时由于大部分的个人经济事务都离不开金融机构,因此让金融机构“介入”到监督过程中,将使得监察范围更大,同时也可以提升监督的效率与效果。)

(4)“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可以通过四个环节来完成:一是审核环节,即审查核对环节,通过检查核实申报内容;二是公示环节,申报结果的公示范围可以视条件的成熟程度而逐步扩大,可以先做到同级公示,即在班子内或同级干部中公开,由人大产生的干部的收入申报在人大中公示;这里不应有“秘密申报”部分,也即不应有暗箱操作部分;三是追究环节,根据检查结果,对于不如实申报收入,或瞒报、漏报、谎报者做出严肃处理,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于多次谎报者应免去其领导职务;四是信用记录环节,对于是否如实申报的情况应记录在案。建议各单位纪检监部门有必要对现任干部任职以来历次收入申报记录进行一次大检查,使检查结果进入干部信用档案(所以必须先建立干部信用档案),以供组织部门任免干部时参考

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

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的意义和现实状况财产申报制度,是一种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规定,要求特定人群对其财产和收入情况进行如实申报的制度。从财产申报制度产生之日起,它对反腐倡廉,树立政府和公务人员的良好形象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的意义 1、预防和惩治腐败 预防腐败。这也是财产申报制度的根本目的所在。事后惩治行为虽然打击了公权力腐败行为,予以责任人相应处罚,但公共利益受损害已经成为既定事实,这只是事后补偿。从源头彻底遏制腐败行为的发生,是财产申报制度的价值追求。 惩治腐败。对于经审查出现异常的财产状况以及追溯的违法行为,应予以惩罚。在审查过程中公职人员的财产可能会出现来源不明的情况,出去因客观条件无法鉴定的而且能够轻易判断与公共利益无关的收入外,不明财产均可以被怀疑为非法所得。 2、加强政治文明建设 政治文明的程度取决与政治制度化的建设。政治机制是否健全、完善直接关系到政治制度本质能否实现。财产申报制度作为一种被许多国家认可的,预防腐败的社会监督机制是政治机制的一部分,它的完善和发展关系到政治文明的程度。 3、完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 法制化的财产申报制度给予广大人们群众充分的知情权、监督权,是我国社会民主政治不可缺少的一部分,让公务员履行法定的财产申报义务,能够有效地把公务员的活动纳入国家的法律监督体系中,促进公共权力行使的法制化、规范化。 4、其他意义 财产申报制度的良好实施需要公职人员树立正确的价值观,重塑现代行政精神,公职人员通过每次履行财产申报义务,会从中受到一种道德教育,促使自己遵守各种职业准则,主动避免利益冲突的可能。定期地申报财产,给公职人员以道德觉醒的机会,时刻想到道德界限的存在,以此来做到警钟长鸣。 我国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难以实现的原因分析 1、执行及制定者对申报制度的认同性差 被采访者认为,原因除了技术上的问题还有思想意识上的不认同、不理解。一些人对我国财产申报制度实施顾虑重重,甚至存在着某些片面的、错误的思想。 例如成本过高论。认为中国公务员众多,如果均实施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在操作方面会很复杂,同时立法和执法花费的人力财力过大。但是,实施财产申报制度的成本远低于腐败给一个国家或政府在经济、政治上等带来的损害。还有监督无效论认为我国现阶段由于各种原因不可能实施效果较好财产申报制度,并且财产申报依靠的是官员个人的道德意识,即使有了法律也无法了解个人财产的实情。制度发展有它的客观性。制度只有在不断的运作中,才能有发展和完善,才能使制度中的合理部分得以巩固和发展,不良部分得以消除或改进。

关于建立领导干部个人财产申报制度的现实思考

关于建立领导干部个人财产申报制度的现实思考 摘要:反腐败已经成为各国政府整肃吏治的主题。在反腐败的斗争中,财产申报制度,对于防止、抑制以及打击腐败有着积极作用。建立财产申报制度,是当今世界上许多国家为杜绝、惩治公职人员以权谋私、污受贿等腐败行为的一种行之有效的手段。大量实践表明,我国确实存在着严重的腐败现象。对于腐败现象正如江泽民指出的那样如果任其发展,就会葬送改革开放大业,最终也会危及党的执政地位。本文在指出我国建立领导干部个人财产申报制度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后,梳理了我国领导干部个人财产申报制度的现有规定,分析指出了我国领导干部个人财产申报制度存在的缺陷,并借鉴世界了各国和地区的先进经验,在此基础上就完善我国领导干部财产申报制度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领导干部财产申报制度现实思考 Abstract:Governments combating corruption has become a serious theme. In the anti-corruption struggle, the assets declaration system for the prevention, suppression and has a positive role in combating corruption. A financial disclosure system is a world with many countries to prevent and punish public officials power, bribery, and other corrupt practices [an effective means. A practice shows that our country is indeed the existence of serious corruption. As for corruption Jiang Zemin pointed out if allowed to continue, will be buried cause of reform and opening up, will eventually threaten the party's ruling status. The leading cadres in establishing that my personal property reporting system is of great practical significance, out of our personal property reporting system leading cadres of the existing provisions, the analysis pointed out my personal property reporting system leading cadres gaps in the world and learn from the advanced experiences of other countries and regions. on the basis of our leading cadres on the property reporting system made the corresponding responses. Keywords: Leading cadres property reporting system realistic thinking 财产申报制度是有关家庭财产申报、登记和公布的制度,被喻为“阳光法案”。作为一项肃贪治腐的重要制度安排,20 世纪80 年代后逐渐为世界大多数国家所采用并完善。我国实施近10 年的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规定,存在不少明显缺陷,并越来越不能真实反映实际情况了。为强化对公职人员的经常性监督,预防腐败事情的发生,现行的收入申报规定亟待规范化、法制化。

《国家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含附表

国务院文件 国发…2006?22号 关于印发《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已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自 2006年7月1日起实施,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实行国家统一的职务与级别相结合的工资制度。贯彻落实公务员法的要求,必须深化改革,建立科学完善的公务员工资制度,努力解决当前公务员收入分配领域存在的突出矛盾,逐步缩小地区间收入差距,促进公务员队伍建设,促进党风廉政建设。 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理顺收入分配关系,构建科学合理、公正公平的公务员收入分配体系,关系广大公务员积极1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的充分发挥,关系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全局。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周密安排,精心组织,扎实工作,把各项政策落实到位。要严格执行改革方案和实施办法,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严格组织人事纪律和财经纪律,不得违反国家政策。 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是一项复杂而艰巨的任务。各地区、各部门要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引导大家充分认识这次改革的必要性、重要性和艰巨性,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精神上来。 要切实解决好本地区和本部门在这次改革中遇到的问题,确保改革平稳顺利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二○○六年六月十四日2 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 按照党的聚喜欢,聚好玩关于“完善干部职务与职级相结合的制度,建立干部激励和保障机制”的精神和公务员法规定,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改革公务员

公务员财产申报

公务员财产申报 财产申报制度(PropertiesDeclarationSystem),是一种根据国家的 相关法律规定,要求特定人群对其财产和收入情况进行如实申报的制度。这一被称为“阳光法案”的制度起源于1883年英国的《净化选举、防止腐败法》。从财产申报制度产生之日起,它对反腐倡廉,树立政 府和公务人员的良好形象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一、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的社会政治基础 世界各国财产申报制度的主要适用人群为各级国家公务员,其目的是 保证政府行政行为的公正性和优化政府的行政行为,有其必然的社会 政治基础。 1.国家公务员本身性质的特殊性决定了各级国家公务员是财产申报制 度的主要适用人群。公务员是受全体人民的委托来管理各种公共事务的,其权力和职责从实质意义上来说是一种社会契约行为,公务员行 使权力的合法性基础就是全体社会成员的认可。所有国家公务员的国 家性特征应当高于社会性特征,也就是说,从加入公务员队伍的第一 天开始,所有公务员的一切行为,包括个人行为都应受到广大民众的 监督,都应该遵守“公意”的各项要求。从这个角度来说,也可以叫 做公务员个性的法定“自我丧失”,也正是这种个性的法定“自我丧失”,为公务员的财产申报制度奠定了合法性基础。 2.财产申报制度是现代民主政治和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西方议 会民主政治的发展在一定水准上为广大民众提供了参与政治生活的合 法途径,也使现代社会政治生活的透明度越来越高。现代政府行政体 制提出了相同的要求,现代行政系统通过相对的输入、输出和反馈机制,尤其是输出机制的作用,持续地调整自己的运作轨迹,以适应社 会政治经济发展的需要,财产申报制度就是这种行政系统内部自我调 整的必然产物。

政府官员财产公示相关问题初探

政府官员财产公示相关问题初探 一、当前政府官员财产公示存在的主要困难(或障碍) (一)立法体制存在官本位。当前的立法体制存在官本位因素,不利于这一事关所有官员切身利益又让公众信服的法律得以顺利出台,破除立法体制官本位因素是个事关立法体制改革的大难题。 其一,如果官员财产申报制度采用规章形式,由国务院主导制定,而国务院会议组成人员皆属官员,且这种规章在执行中会存在效力不够的问题; 其二,如果官员财产申报以法律形式,由全国人大表决,而常委们亦算官员,大多由部(省、市)长(书记)等等官员转任,且现时人大代表官民比失调、官多民少,太多的官员以民代的身份参加人民代表大会,这些代表中省长、市长又何其多,我们不能因为是省(市)长,有很高的政治觉悟,就认为他们与官本位绝缘,我们更不能因为他们是高级领导干部身份的人大代表,就认为他们在这项立法中都是可以信赖的。 其三,我们的官员大多一直为官,乃至终身为官,官本位思想严重,不象西方国家的官员从民到官,又从官到民,角色会不断转换,官本位思想容易破除。笔者认为,制定这项法律,不除立法过程中的官本位,不让公众充分参与进来,最终出台的法律条款很可能“华而不实”。 (二)实施执行阻力大。可以想象即使完美的官员财产公开法律得以出台,遇到的各种执行阻力更大,执行更难。官员财产公开对于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无疑意义重大,但对官员来说,不可避免地将面临很大的压力。主要的执行阻力有: 1.官员配合意愿会较低,主动性差。一是腐败的官员肯定反对公开自己的财产,即使申报也一定瞒报;二是清清白白做事的官员,出于中国人不露富的心理文化,会有一些抵触。对这一“革自己命”的制度,“难以想象有多少官员主动给自己套上紧箍咒。同时社会上一些人的“仇富情结”,也会加重了一些官员公开财产的心理负担。 2.配套制度不健全,体制内权力过分集中而又制约不够,民意反映渠道有限,对执行中的问题难以形成民意力量。 3.技术手段虽基本成熟,但仍存在不完善的方面,会导致财产申报制度执行不力、对违反规定的追究不严等问题。配套条件不够成熟主要有:金融登记实名制推行有待进一步规范、专项信息技术手段研究需要开展、公开与隐私界限没有立法明确。如一些司局长们到地方、单位讲课“走穴”,一条不成文的潜规则是动辄上万、数万元的“讲课费”或“咨询费”。“这里面很难讲清是靠官位、内部信息挣来的,还是凭自己的真才实学得来的。”再如,一些与职务无关或没有直接关系的人情往来,是否合理,是否该申报。 二、财产公示应包含哪些内容(项目) (一)收入。前一年度从任何来源取得的收入。 (二)馈赠和补偿。由继承、赠与、偶然所得等形式获得的财产。

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构建之设想

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构建之设想 [摘要]20世纪七八十年代,泰国、墨西哥、新加坡、韩国、俄罗斯、尼日利亚等国都不约而同地实施了财产申报制度。纵观世界,因为违反了财产申报制度而下马的高官、暴露出的政治丑闻屡见不鲜,而就我国而言,虽然有出台类似于财产申报制度的文件,但是从现实意义上来说,它所发挥的效用是比较有限的,可以说,真正意义上的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在中国并没有被建立。 [关键词]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构建设想 一、实行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的法理支撑 几年来,在就实行领导干部家庭财产报告制度和对公务员实行财产收入申报法的问题上,有的人对实行财产报告制度及对财产收入申报法立法中所涉及的一些法理问题产生疑问和顾虑。例如财产申报制度规定领导干部以及家属申报个人及家庭财产,是否有违宪法人人平等的规定,再如商业银行法规定了“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现在要求一部分领导干部和一部分公务员申报并公开包括存款在内的个人财产,是否侵犯了这部分人的财产隐私权的问题。 对于这些问题,有学者指出领导干部和公务员的特定法律身份决定了他们应当依照制度报告家庭财产和承担依法申报个人财产的义务。根据权利和义务必须平衡的法理原则,领导干部应当依照制度报告家庭个人财产的义务,掌握着国家权力的公务员,除了谨慎小心地运用国家和法律赋予的权力之外,还更应该在其他方面得到更严格的要求,保证他对手中的权力不乱用、滥用,让那些投机分子没有可乘之机,这也是西方国家对于法官、检察官提供丰厚充足的资金和财物保障的同时要求恪守职业道德、深居简出的原因;最后,国家权力的性质及其廉洁性要求决定了领导干部应当承担按照制度报告财产和公务员应当承担依法申报财产的义务,因为只有这样,才能在人民群众的监督和有关机关的监督之间架起一座信息共享的桥梁,从而更有利于政府权力的正常、健康运作。 二、国内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评析 1996年《财产收入申报法》在全国人大立项后,中央纪委、监察部即着手就该法律草案的理论依据和构筑该法草案的基本框架进行探讨和调研。2000年12月25日,尉健行同志在中纪委五次全会上提出:“进一步规范党员领导干部

财产申报制度

【背景链接】 [理论背景] 财产申报制度是一种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规定,要求特定人群对其财产和收入情况进行如实申报的制度。这一被称为“阳光法案”的制度起源于1883年英国的《净化选举、防止腐败法》。从财产申报制度产生之日起,它对反腐倡廉,树立政府和公务人员的良好形象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政策背景] (1)2010年3月5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要坚决执行中央关于报告个人经济和财产,包括收入、住房、投资,以及配偶子女从业等重大事项的规定,并自觉接受纪检部门的监督。” (2)2010年5月2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县处级副职以上(含县处级副职)的领导干部、大中型国企领导每年须上报个人财产及婚姻变化、配偶子女移民状况等。此次新规定,在申报内容上首次提及有价证券、股票、基金等经济投资情况,房产投资情况一年一报;删除了“组织对报告保密”条款,领导干部虚报瞒报可免职。 【标准表述】 [意义] 《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的出台,是国家用以监督、规范公务人员的行为、保障公务人员正确行使权利、预防和制止以权谋私、贪污受贿等腐败行为的一种重要措施,意味着申报内容将成为办案过程中的重要证据,说明了在我国反腐体系中领导干部申报环节正在得到前所未有的强化,表明了党中央国务院惩治腐败的力度和决心,也反映出了抓干部队伍建设、塑造清正廉洁形象、遏制腐败滋生与蔓延的举措之实,对腐败官员有很强的震慑作用。 领导干部财产申报制度,对于建立惩防体系,加强廉政建设,完善监督机制,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权威观点]

河北省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概要

河北省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 (省人事厅省财政厅二○○六年十月十八日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的通知》(国发〔2006〕22号和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8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 本实施意见的实施范围为,按照公务员制度管理和经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中,2006年7月1日在册正式工作人员。 二、职级工资制度的实施 列入实施范围的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实行职级工资制。 (一套改工资的办法。 职务工资。公务员按现任职务执行相应的职务工资标准。 级别工资。公务员的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按现任职务、任职年限和套改年限确定(附件1 现任职务,是指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任免机关正式任命的职务。任职年限,是指从正式任命现任职务当年起计算的年限。套改年限,是指工作年限与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合并计算的年限,其中须扣除1993年以来除试用期外年度考核不计考核等次或不称职的年限。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是指在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大专以上院校未计算为工龄的学习时间(只适用于这次工资制度改革,不涉及工龄计算问题。在校学习的时间以国家规定的学制为依据,如短于国家学制规定,按实际学习年限计算;如长于国家规定学制,按国家规定学制计算。 任职年限和工作年限的计算截至2006年6月30日。

公务员按现任职务套改的级别,如低于或等于按原任低一职务套改的级别,可先按原任低一职务套改,在此基础上高套一个级别,级别工资就近就高套入对应的工资标准;如高于按原任低一职务套改的级别,但级别工资额低于按原任低一职务套改的级别工资额,可先按原任低一职务套改,再就近就高套入按现任职务套改级别对应的工资标准。按原任低一职务套改时,现任职务的任职年限与原任低一职务的任职年限合并计算为低一职务的任职年限。 公务员套改的级别和级别工资额低于相同学历新参加工作人员转正定级的级别和级别工资额的,执行相同学历新参加工作人员转正定级的级别和级别工资额;套改的级别高于相同学历新参加工作人员定级的级别,但级别工资额低于定级的级别工资额的,可按相同学历新参加工作人员定级的级别工资额就近就高套入套改级别对应的工资标准。" (二正常晋升工资的办法。 1、晋升职务增加工资。 公务员晋升职务后,从晋升职务的次月起执行新任职务的职务工资和相应的级别工资。原级别低于新任职务对应最低级别的,晋升到新任职务的最低级别;原级别在新任职务对应级别以内的,晋升一个级别。级别工资逐级就近就高套入晋升后级别对应的工资标准。 2、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增加工资。 从2006年7月1日起,公务员年度考核累计五年称职及以上的,从次年的1月1日起在所任职务对应级别内晋升一个级别,级别工资就近就高套入晋升后级别对应的工资标准。下一次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的考核年限,从级别变动的当年起重新计算。公务员晋升职务相应晋升级别时,如晋升一个级别,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的考核年限从上一次按考核结果晋升级别的当年起计算;如晋升两个级别及以上,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的考核年限从晋升职务变动级别的当年起重新计算。

简述越南官员公职人员财产收入申报制度

简述越南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 中国社科院马研院研究员潘金娥 中越两国同属社会主义国家,政治和行政体制相似,公权机构的设置和公务员配置也具有高度相似性。目前,越南已经开始实施公务员财产申报和公示制度。越南的做法,对我国正在加紧制定的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具有一定的参照意义。 一、财产申报的相关规定 腐败问题在越南被成为“国难”,严重威胁到了党和国家的生死存亡,因此越南采取了多种措施治理腐败,增加工作透明度,其中包括2005年通过了《防止和反对贪污腐败法》。越南《防止和反对贪污腐败法》第二章第四条规定,公职人员必须公开申报财产和收入。为配合这项法律的实施,2007年3月9日,越南总理阮晋勇就签署了关于财产和收入公开的政府第37/2007/N?-CP号决定,要求国会代表与政府官员申报财产。从2008年起,部分党政机关的干部申报了财产。2011年,政府颁布了第68/2011/N?-CP号决定,对2007年决定进行了补充和修订。2012年11月,越南十三届国会第四次会议以94.98%的赞成票通过了《防止和反对贪污腐败法》(修正案),该法律规定越南干部和公职人员必须申报个人财产申报表,从而使得国家公职人员财产和收入申报开始有法可依。这部法律还对领导干部个人所增加财产的各类义务加以规定,越南国会指定政府负责出台有关领导干部个人所增加的财产定价、申报人的权力与责任、申报手续与程序等的具体规定。 根据《防止和反对贪腐败法》(修正案)规定,越南的领导干部需在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将个人财产申报清单在本人所在机关、组织或单位公布,与此同时,越南国会代表及地方各级人民议会代表以及候选人的个人财产申报清单须在选应选地区公布。 2007年政府第37号决定规定了11种人属于申报范围:1,专职国会代表、专职议会代表、国会代表和议会代表候选人;2,县级副处级以上干部和公职人员或机关、组织、单位中享受副处级以上待遇的人员;3,部队副团级以上指挥官和县级武装部副指挥长以上军官;公安部门副团级以上、区县级公安局副局长和大队副队长以上干部;4,国营医院和研究院的经理、副经理、院长、副院长、会计师、处长、副处长、科室主任、科室副主任和主治医师等;5,国家财政拨款的报纸和杂志的总编辑、副总编辑、会计师、处长、副处长等;6,国家下属各省、市、区的小学和幼儿园的园长、副园长和会计师,国家下属各初中、高中、中专、职业学校和培训中心的校长、副校长和会计师,国家各所大学和高等院校的校长、副校长、会计师、处长、副处长、系主任、副系主任和正教员(相当于副教授);7,国家财政投资项目的经理、副经理、会计师、处长、副处长、项目主任和副主任,官方发展援助(ODA)资金项目经理、副经理、会计师;8,国有公司中的总经理、副总经理、经理、副经理、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长、副监事长、监事、会计师、处长、副处

论高等学校领导干部家庭财产申报制度

论高等学校领导干部家庭财产申报制度 摘要:财产申报制度是预防公职人员职务腐败的重要制度。高等学校领导干部也是容易腐败的群体,通过探索高等学校领导干部财产申报的基本内容,可以为预防和减少高校腐败案件提供制度探索,并为全国公职人员财产申报统一立法提供实践经验和制度参考。 关键词:家庭财产申报;高校;领导干部 一、家庭财产申报制度是预防高等学校领导干部腐败的重要制度 高等学校领导干部家庭财产申报制度是指,依据法律或者相关规定,高等学校的特定公职人员向专门机构报告其财产和收入情况,并接受专门机构乃至公众监督的制度。财产申报制度作为“阳关法案”在高等学校领导干部腐败案件频发的背景下,作为预防腐败,建设廉政高校的手段,是高等学校反腐败举措中的重要制度。 财产申报制度作为预防腐败制度,其产生与发展是对公职人员隐私权加以限制的必然结果。隐私权是对“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高校领导干部具有公职人员和自然人双重法律身份,基于自然人身份享有的隐私权受法律严格保护,而法律需要对具有公职人员的领导干部的隐私权进行必要限制,以满足公众的知情权,协调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当一名普通教师成为高校领导干部,代表高校公共利益并主持和参与高校社会事务,根据知情权理论,师生员工有权了解官员的财产状况。在隐私权和知情权的不断对抗中,各国都意识到并采用了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高校的领导干部不能以隐私权相对抗财产公开。 世界上第一部有关财产申报的法律是1883年英国的《净化选举,防止腐败法》,从此以后,财产申报制在世界很多国家和地区逐步设立。从美、日、韩到中国的台湾地区、香港地区都已经确立了相对完善的财产申报制度。1998年财产申报立法就列入了我国的立法规划,但时至今日却任然未能入法。探索高等学校领导干部财产申报制度于实践,一方面可以有效预防腐败行为的发生,另一方面可以为中国的财产申报立法提供有益的实践经验和理论参考。 二、建立高等学校领导干部财产申报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国务院关于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的通知(国发[2006]22号)

目录 国务院关于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的通知 (2) 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 (3) 一、改革的原则 (3) 二、改革的基本内容 (3) (一)改革公务员职级工资制。 (3) (二)完善机关工人岗位技术等级(岗位)工资制。 (4) (三)完善津贴补贴制度。 (4) (四)健全工资水平正常增长机制。 (5) (五)实行年终一次性奖金。 (5) 三、改革的其他政策 (5) 四、实施时间 (6) 五、组织领导 (6) 附件 (7) 附件1: (7) 附件2: (8) 附件3: (9) 附件4: (10)

国务院关于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的通知 国发[2006]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已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自2006年7月1日起实施,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实行国家统一的职务与级别相结合的工资制度。贯彻落实公务员法的要求,必须深化改革,建立科学完善的公务员工资制度,努力解决当前公务员收入分配领域存在的突出矛盾,逐步缩小地区间收入差距,促进公务员队伍建设,促进党风廉政建设。 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理顺收入分配关系,构建科学合理、公正公平的公务员收入分配体系,关系广大公务员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的充分发挥,关系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全局。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周密安排,精心组织,扎实工作,把各项政策落实到位。要严格执行改革方案和实施办法,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严格组织人事纪律和财经纪律,不得违反国家政策。 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是一项复杂而艰巨的任务。各地区、各部门要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引导大家充分认识这次改革的必要性、重要性和艰巨性,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精神上来。要切实解决好本地区和本部门在这次改革中遇到的问题,确保改革平稳顺利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二○○六年六月十四日

我国公务员财产申报与公开现状及对策

我国公务员财产申报与公开现状及对策 摘要:近年来,我国在官员财产申报与公开方面做了大量的探索和努力,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但我国在现行财产申报制度建设方面仍存在一些问题。作者结合实际,对我国实施官员财产申报和公开的做法进行了积极探索,从扩大申报范围、设立独立行使职权的权威监督机构、完善公开制度、建立严格的惩处监督机制等几方面进行了浅析。 关键词:公务员财产公开存在问题建议对策 1 我国财产申报制度建设现状 由于中国在官员财产申报制度上的缺失,使得一些官员的非法所得无法及时通过披露机制让外界获悉而有恃无恐,致使贪污受贿现象日益严重。此现象已经引起各界的高度关注,在新时期的反腐败斗争中,我国已经开始了对建立财产申报制度的探讨。 1.1 各界意识形态方面。长期以来,关于我国国家公务员财产申报问题呼声一直很高。早在1987年,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秘书长、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的王汉斌,在一次会议上就明确提出:一些国家规定公务员应当申报财产收入,我国对国家工作人员是否建立申报财产制度问题,需在其他有关法律中研究解决。1994年,官员财产收入申报法正式列入全国人大立法规划项目。第十届全国人大代表王全杰,五年来三次在两会上提出关于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应该改为财产公示制度的建议,并与50多位代表联名形成议案,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和争论,也引起包括中纪委的重视。除了人大代表的关注,由原国家统计局局长李成瑞、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巩献田领衔的50多位退休高官和学者联名,也向全国人大、全国政协等国家机关以及中央领导提出关于尽快制定和认真实施《县处级以上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公布法》的建议书。2010年两会期间,韩德云代表第5次向全国人大提出相关建议。 1.2 国家制度建设和实际行动方面。1988年,起草了第一个关于国家行政工作人员报告财产和收入的规定草案;1994年,《财产收入申报法》正式列入五年立法规划;2000年12月,中央决定在省部级现职领导干部中首先实行家庭财产报告制度,并于2001年6月15日出台了《关于省部级现职领导干部报告家庭财产的规定(试行)》。2005年10月,我国加入《联合国反腐公约》缔约国。2007年9月13日上午,国家预防腐败局成立。国家预防腐败局成立,标志着中国反腐败工作重心前移。而从2006年起,全国人大代表、重庆律师韩德云建议对公务员财产申报问题立法之后,6年间,相关机构对这个议案的答复年年有变化从前两年的制定财产申报法条件尚不成熟到正在积极开展工作,再到适时向全国人大提出立法建议。 1.3 财产申报的破冰之旅。新疆阿勒泰地区实施县(处)级领导干部财产申报规定就是政府为公民权利监督创设前提的一次尝试。2008年5月28日,新疆阿勒泰地区纪委、监察局和预防腐败办公室联合出台《县(处)级领导干部财产申报规定(试行)》,要求与领导干部职权密切相关的收入,都将通过阿勒泰廉政网及当地主流媒体及时全面公开,以接受社会有效监督。该规定实现了我国领导干部财产申报与公开的三大突破。一是申报财产而不仅仅是收入。二是申报的财产要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三是离任申报延续三年。该规定将领导干部财产申报的种类分为初任申报、年度申报和离任申报。其中离任申报的时限被明确延续到退休后三年期满为止。这个规定的出台是中国建立财产公开制度的‘良好范本’,对推动中国的‘党政官员财产公开’立法具有积极意义。2009年1月1日,新疆阿勒泰地区公示55名初任副县级干部财产(公开)申报表,普通民众均可查阅。 2 现行财产申报制度存在的问题 2.1 只报收入不报财产,申报范围过窄。按照以往规定,主要就是要求领导干部报告个人和亲属的财产状况。但其基本上规定是只报个人收入、不报家庭财产,只报劳务收入、不报非劳务收入。虽然《关于省部级现职领导干部报告家庭财产的规定》有增加报告财产的内容,但未规定信息公开的办法,致使本应成为阳光法案的财产申报制度仍然未能落到实处。 2.2 缺乏权威法定受理机构,监督力度不足。按照《监督条例》规定,党员领导干部报

国家公务员工资管理制度(重编)范本

内部管理制度系列 国家公务员工资制度(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

编号:FS-QG-31668国家公务员工资制度 Model of the national civil service salary system 说明: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公务员工资收入是社会的焦点。一边是基层公务员为收入低对媒体大吐苦水,一边是公众对公务员优厚福利的“吐槽”。国家公务员局相关领导日前表示,公务员工资应该上涨,目前中央已责成有关部门调研,而公务员的灰色收入也应通过一系列措施解决。公务员工资该如何调整,公务员工资目前的现状又如何,日前,中国青年报记者采访了苏海南。 中国青年报:长期以来,民众对于公务员的印象普遍是“福利好”、“隐性收入多”,因而公务员涨工资的话题每被提及,总有民众“拍砖”。以前公务员也涨过工资,但为何此次公务员拟调整工资遭受的批评这样大呢 苏海南:的确如此。以前也曾经调整过公务员工资,但那时社会上基本没有大的负面反应。目前很多公众“拍砖”,我估计是多方面因素造成的。首先,在现代资讯发达的背景下,

少数公务员贪腐问题显得很突出,老百姓容易以偏概全,对公务员群体有很多情绪,在此背景下提公务员工资调整,负面反应当然会比较强烈。其次,目前公务员收入分配不够透明,普通老百姓不了解情况,容易误解和错判,认为凡是公务员工资收入都不低,又没有参加社保,不缴社保费,退休后还能拿90%、95%的原工资,在职和退休两头不吃亏。此外,尽管有部分基层公务员“吐槽”叫苦,但国考热依然不见大规模降温,许多人都争当公务员,都想往里面挤,这些都与传公务员调工资形成了很大反差。 中国青年报:有媒体报道,早在20xx年12月至20xx年4月,结合企业薪酬调查,人社部工资司在广东、山西选择9个地市开展对公务员和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水平的试调查。在样本有限的情况下,调查结果显示: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条件下,低学历、低职务(科级及以下)层次人员,公务员工资高于企业相当人员。对于这样的数据,你怎么看 苏海南:根据中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年鉴数据,20xx 年全国公务员的年平均工资是48608元,全国国有企业人员的年平均工资是51689元,公务员平均工资比国企的平均工

2006年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实施办法

2006年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实施办法 根据《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实施范围 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范围,限于下列单位中2005年12月31日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 (一)、按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 (二)、经批准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 二、职级工资制的实施 列入上述范围的单位,除工勤人员外的公务员。 (一)、套改办法 1、职务工资。 按现任职务执行相应的职务工资标准。 2、级别工资。 公务员的级别和级别档次按照现任职务、任职年限和套改年限重新确定。 现任职务,按干部管理权限任命的职务 任职年限,按正式任命的开始时间计算。 套改年限,按工龄、学历,减去扣除的年限确定。截止时间2005年12月31日。 按现任职务套改的级别,如低于或等于按原任低一级职务确定的级别,可先按原任低一级职务套改,在此基础上级别再高定一档,级别工资可就近就高套入相应档次;如高于原任低一级职务确定的级别,但级别工资额低于按原任低一级职务确定的级别工资额,可先按原任低一级职务套改,再就近就高套入按现任职务确定的级别对应的工资档次。按原任低一级职务套改,现任职务的任职年限与原任低一级职务的任职年限合并计算。 套改工资后,根据清理地区、部门和单位自行发放津贴补贴的情况,将清理出的津贴补贴纳入新工资标准200元。 (二)、正常晋升工资的办法 1、晋升职务增加工资 公务员晋升职务后,从晋升职务的下月起按新任职务执行相应的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其中,级别和级别工资按以下办法确定,原级别低于新任职务最低级别的晋升到新任职务的最低级别,原级别在新任职务对应级别内晋升一个级别,级别工资逐级就近就高套入新任级别对应的工资标准。 2、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增加工资

我国建立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的思考

我国建立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的思考 论文关键词:反腐败财产申报制度公职人员重构 论文摘要:被喻为“阳光法案”的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是极有价值的重要反腐手段。本文分析了中国建立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的理由与依据,审视与检讨中国现行公职人员收入申报制度的缺陷,提出了完善中国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的构想。 自20XX年起,中国的反腐败走上了一条制度反腐、标本兼治的道路。当腐败已经成为制度的顽疾,从制度本身出手是中国反腐的必由之路,作为“终端治腐”重要措施的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已被纳入了重要日程。 一、中国建立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的依据 民主是腐败的天敌,透明是腐败的克星,而被喻为“阳光法案”的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便是极有价值的重要反腐手段。该制度最早起源于瑞典,1978年美国通过《政府行为道德法》是当前最完备的财产申报立法。“财产申报制度一般是以立法方式设定公职人员的义务,强制其如实申报个人财产!来源及各种投资活动。”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财产申报制度逐渐为世界大多数国家所借鉴、完善和实施,已经成熟,堪称肃贪治腐的利器。中国建立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有以下充分的理由与依据。 (一)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符合现代法治原则要求。公职人员代表国家从事社会公共事务管理、行使国家职权、履行国家公务,同时兼具公务身份与公民身份双重特征。所有公职人员的一切行为,包括某些个人行为都应受到广大民众的监督,严格依法办事。“从这个角度来说,也可以叫做公职人员个性的法定‘自我丧失’,也正是这种个性的法定‘自我丧失’,为公职人员的财产申报制度奠定了合法性基础”。公职人员的特定法律身份决定了他们应当承担依法申报个人财产的义务,财产申报法规定公职人员依法申报财产,是针对其作为公职人员这一根本法律身份做出的。权利义务平衡原则也要求公职人员承担依法申报个人财产的义务;还有,国家公共利益、国家权力的性质及其廉洁性的要求也决定了公职人员依法申报财产是其应尽的义务。个人的隐私应受法律保护,收入和财产公开,无疑与个人的隐私权相冲突,但各国最后都采取了公法优先和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即当社会公众对政府官员的个人情况主张知情和要求予以了解时,后者不能以个人隐私权相对抗。恩格斯曾指出:“当个人隐私甚至阴私与重要的公共

论我国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的构建

论我国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的构建 当前,民事案件执行难依然困扰着法院,原因虽是多方面的,但其中很重要的一点便是法院在许多案件中难以真正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查明虽不能直接产生判决或裁定得以执行的结果,但它却是执行工作实践中的首要环节。只有全面掌握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法院才能及时区分“不能偿还”与“不愿偿还”的债务人,从而针对不同的债务人采取适当的措施。对债务人财产的查明主要有法院调查、申请执行人举证及被执行人申报三种途径,然而长期的实践表明前两种方式的运行效果不尽如人意,“因为没有人比债务人更清楚其自身的财务状况”,因此设立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必将成为我国执行改革下一步的目标.所谓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是指被执行人在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财产给付义务时,必须按人民法院的通知要求全面真实地申报自己的财产状况,以证明自己没有或暂时没有履行能力,否则应承担相应法律后果的制度。本文试从被执行人财产申报的现状、国外相关制度的立法经验及具体构建我国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等方面作一探讨。 一、我国被执行人财产申报的现状及分析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第三编是关于强制执行制度的规定,仅30个条文,涵盖了执 ??行程序的一般规定、执行的申请和移送、??执行措施、执行的中止与终结等方面的内容。由于1991年制定??该法时我国依然处于计划经济为主、商品经济为辅的大背景下,当时各种民事、经济、行政等纠纷主要靠行政手段来解决,因而职权主义的色彩比较浓厚。执行制度中既没有明确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或线索的责任,也没有确立债务人的财产申报义务,只是规定了人民法院有权采取查封、扣押、拍卖等几种执行措施。然而自1992年起市场经济地位在我国逐步确立,经济主体的活动空间迅猛扩展,但由于我国在市场经济初创阶段尚未建立起社会信用机制、社会主体的财产缺乏透明度、社会经济管理能力不强等因素,再加上部分被执行人恶意藏匿、转移财产,人民法院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内、仅靠自身有限的人力和物力欲查清日益增多的执行案件中所有债务人的财产状况,实在是力不从心。随着法院因查找不到债务人的财产而无法执行的案件日积月累,再加上部门保护主义、地方保护主义等方面的共同作用,“执行难”逐渐浮出水面并演化为社会的热点问题。有学者分析后认为,“谈到执行难原因时,人们往往很强调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行政干预等。

浅析我国公务员薪酬制度

浅析我国公务员的薪酬制度,这篇文 章是格式 浅析我国公务员的薪酬制度 摘要:作为国家人力资本保值、增值的一个重要方面,公务员薪酬管理日益成为学者们关注的热点,公务员的薪酬制度在整个国家公务员制度体系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目前我国的公务员薪酬制度处在逐步完善的过程之中,十分有必要借鉴发达国家的相关经验。本文尝试从制度等层面对中国公务员薪酬制度对进行剖析,找出我国薪酬制度存在的问题,并从西方先进薪酬制度中获得某些有益的启示。对建立健全公务员薪酬提供可行的建议 关键词:公务员薪酬公务员薪酬制度对策 公务员薪酬制度不仅;关系到公务员个人的经济利益,还会对国家的政治、经济和社会产生广泛的影响,同时公务员薪酬制度作为公务员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在影响公务员工作与生活方面起着无法估量的作用。 1公务员酬制度相关概念和理论概述 1.1薪酬的相关概念 “薪酬”这一概念虽然己经得到人们的广泛应用,但人们对“薪酬”的理解却各有不同。薪酬的中文含义是煮饭用的材火和水,英文字义(compensation)指平衡、弥补、补偿。它是员因完成任务或工作而得到的内在薪酬与外在薪酬的总称。内在薪酬(intrinsic compensation)是指员工因完成某项任务或工作而得到的心理满足。外在薪酬(extrinsic compensation)指员工因完成某项任务或工作而得到组织给予的货币报酬和非货币报酬。美国著名的薪酬专家乔治·T·米尔科维奇认为,薪酬是指雇员作为雇佣关系中的一方所得到的各种货币收入,以及各种具体的服务和福利[1]。‘这一概念明确了薪酬的具体构成是:直接以货币形式支付的工资(如基本工资、津贴、奖金、生活水平调整增加的工资)及以间接货币形式支付的服务和福利(如养老金、医疗保险、带薪休假等)。到了20世纪90年代,随着薪酬理论的发展,西方国家又提出了全面薪酬的概念。它在传统薪酬的基础上,把薪酬的范围扩大到了较舒适的办公条件、较多的参与决策的机会、较有兴趣的工

规章制度之完善相关配套措施健全财产申报制度

完善相关配套措施健全财产申报制度 摘要:目前,我国官员财产申报制度之所以收效甚微,在很大 程度上正与相关配套措施严重缺失有关。突出表现为:对权力的监 督无力;对举报者缺乏有效地保护;缺乏真正的金融实名制;对财 产转移的监控力度有限。为此,要着力完善相关配套措施:完善配 套法律法规,加强监督,保护奖励举报人;建立健全金融实名制, 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加强对财产转移的监控力度,增加贪官被追究 的风险;完善公务员薪酬制度,为保障廉洁构筑前瞻性机制;对财 产申报资料实行电子化管理与审查,提高工作效率。 关键词:财产申报制度配套措施完善 惩治腐败是一项庞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多管齐下、统筹兼顾。 同样,官员财产申报制度也不是一部孤立的制度,需要有很多的配 套措施予以支撑,如果没有相关配套制度的完善,就很难实现对官 员财产申报的有效监督。目前,我国官员财产申报制度之所以收效 甚微,在很大程度上正与相关的配套措施严重缺失有关。 一、相关配套措施的严重缺失 (一)对权力的监督无力 中国的各级党政机关,纪检、监察、信访,监督监察检查部门 林立,但我们却难以看到这些机关部门的作为。据最高检察院控告 检察厅副厅长孙立泉称,近年检察机关查办的腐败案件其线索70% 都来源于群众举报。诸多形如走过场的监督,正是贪官们顺利腐化 的催化剂。 (二)对举报者缺乏有效地保护 中国反腐败的主渠道是群众举报。但,举报者遭受打击报复的 例子却举不胜举。王汉林,历经5年,为躲避打击和暗害5次搬家,并曾绝望地写下遗书,最终才将武汉铁路分局原副局长刘志祥扳倒;李国福,因举报阜阳“白宫”问题被逮捕下狱并在监狱医院神秘死亡。在我国,保护证人的法律规定很少,刑法中仅规定,“对证人进行打 击报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 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即便这少之又少的规定,在现实中都无法得到 贯彻执行。如果不对举报者进行有效地保护,将会挫伤举报者的积 极性,阻碍中国反腐事业的进行。 (三)缺乏真正的金融实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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