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海口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办法

海口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办法

海口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办法
海口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办法

海口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办法

本文是关于海口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办法,仅供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感谢阅读。

海口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办法最新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对本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xx〕45号)、《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第11号令)、国家住建部等三部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xx〕178号)、《海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琼府办〔20xx〕11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行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和“双困房”并轨运行管理制度,并轨后统称为公共租赁住房。

本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行实物配租和货币补贴两种方式。符合本市规定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选择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方式。

第三条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审核、保障实施、房屋使用、退出和管理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本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遵循公开公平、保障准入、动态管理、严格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是本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及实施机构、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具体负责本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组织实施的相关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市发展和改革、规划、土地、财政、监察、人社、价格、统计、民政、公安等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房源筹集和管理

第六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和改革、财政、民政等管理部

门,结合本市经济发展状况、产业政策及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需求情况等,组织编制本市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筹集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可以通过集中新建或配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等方式多渠道筹集房源,并逐步推行配建方式的实施及扩大配建比例。

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单套建筑面积以40平方米左右的小户型为主。

第八条如下房屋纳入本市由政府统筹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范围:

(一)本办法公布施行前,由市政府统筹兴建并已竣工交付或在建的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

(二)本文公布施行前,原由政府统筹兴建及交付使用,按“双困房”性质管理且实行政策性优惠租金价格出租的住房。

(三)本办法公布施行后,根据本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需求及房源筹集计划,由政府统筹投资并通过集中新建或配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等方式筹集的住房。

(四)其他经市政府批准纳入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房屋。

第九条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负责对政府统筹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实行统一管理,并根据本市各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需求情况,制定房源分配计划及统筹安排使用。

第十条政府统筹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按房屋权利取得途径及方式,分别由市或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登记房屋产权。市房屋产权登记机构应当在房屋登记薄中注明公共租赁住房的房屋性质。

第十一条政府统筹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原则上只租不售。国家及省、市政府对公共租赁住房销售管理另有政策调整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保障管理

第十二条申请本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应当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一)符合如下户口、缴纳社会养老保险、就业或实际居住年限等规定情形之一:

1.申请人具有本市城市主城区规划范围内常住户口,在本市城市主城区规划

范围内工作或实际居住的。

2.申请人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其户口登记不在本市城市主城区规划范围内,但已在本市城市主城区规划范围内工作或实际居住满2年及以上的。

3.申请人不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已与本市辖区内依法登记的单位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满2年及以上或者在本市城市主城区规划范围内从事个体经营满3年及以上,且已在本市累计缴纳社会养老保险满2年及以上,并在本市城市主城区规划范围内实际居住满2年及以上的。

4.申请人不具有本市常住户口,但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职称(含技术等级),已与本市辖区内依法登记的单位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满2年及以上,且已在本市累计缴纳社会养老保险满1年及以上,并在本市城市主城区规划范围内实际居住满1年及以上的。

5.申请人不具有本市常住户口,但属本省或本市人才计划引进,且与本市辖区内依法登记的单位签订签订服务期累计为2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在本市城市主城区规划范围内实际居住的。

6.申请人不具有本市常住户口,且不符合本项第1目至第5目规定条件,但在本市城市主城区规划范围内实际居住满8年及以上的。

(二)收入条件

申请人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本市公布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收入标准;申请人为单身居民的,其年可支配收入低于本市公布的单身居民保障对象收入标准。

(三)住房困难条件

申请人家庭在本市城市主城区规划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或者申请人家庭在本市城市主城区规划范围内现居住的自有住房属经鉴定为应当拆除或停止使用的危房;或者申请人家庭在本市城市主城区规划范围内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本市公布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住房困难标准的。

(四)财产值条件。申请人家庭人均财产值低于本市公布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人均财产值标准。

本条第一款第(二)、(三)、(四)项规定的收入标准、住房困难标准、财产值

标准等实行动态管理,适时调整。

本市城市主城区规划范围具体包括本市各街道办事处及长流镇、西秀镇、海秀镇、城西镇、灵山镇及演丰镇。主城区范围重新调整的,由市政府或市规划部门重新公布。政府批准的本市城乡统筹示范镇或计划单列镇,参照本款规定的城市主城区规划范围内乡镇执行。

第十三条本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收入标准、城镇低收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收入标准、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住房困难面积标准、城镇低收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人均可保障住房面积标准和货币补贴标准等,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市经济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城镇居民平均住房面积水平、普通住房市场平均租金等因素制定并报市政府同意后公布施行,并适时调整。

第四章申请及核准

第十四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以家庭为单位,申请人年龄应当届满18周岁(或年满16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

年龄届满18周岁(或年满16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孤儿或年龄届满2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单身居民可以单独作为申请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用人单位可代表本单位职工集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职工的保障准入条件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人应当持如下材料向其户口所在地的辖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提出申请。不具有本市城市主城区规划范围内常住户口的,申请人应当向其工作单位所在地或实际居住地所处的辖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提出申请。

(一)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书。

(二)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身份证件、户口簿。

(三)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情况证明,包括家庭人数、婚姻状况。

(四)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收入、住房、财产、社保等情况承诺或相关证明。

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属有稳定就业的,应当提供工作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或劳动用工合同。

(五)申请人签署的同意接受对收入、财产和住房状况等核查的书面承诺。

(六)其他必要的材料。

前款规定的相关材料涉及无法收取原件的,提供原件核对后收取复印件。

申请人家庭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可优先配租保障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应当设立专项服务窗口,方便申请人申请。对于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应当受理,并将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转送申请人户口所在地的所处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申请人不具有本市城市主城区规划范围内常住户口的,相关申请材料转送申请人现居住地的所处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

第十七条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如下工作:

(一)审核。通过审核材料、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查阅相关资料、公示等方式,对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住房、收入、财产等情况进行核实。

(二)公示。经材料审核符合申请条件的,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应当在其办公所在地及申请人居住地或其工作单位等,对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住房、收入、财产等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10天。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应当进行调查核实。

(三)出具初审意见。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应当提出初审意见,并将申请、公示及审核等材料档案移交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进行复核。

申请人具有本市城市主城区规划范围内常住户口,但户口所在地与实际居住地不一致的,居住地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应当协助做好调查、公示及审核工作。

第十八条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审核等材料档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如下复核工作:

(一)审查。对申请人的申请情况、初审意见等进行复核。

(二)公示。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应当将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住房、收入、财产等情况,在相关报刊或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10天。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应当作相应的调查核实。

(三)核准。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应当作出复核及核准意见,并报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审查备案。

对经复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批准的审核意见书并说明理由。

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应当自收到审查备案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审查、公示及备案工作。公示平台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网站、市住房保障信息网站或相关报刊;公示期限为7天,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向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出具备案证明。

经取得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准予备案证明后,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向申请人出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资格证明,按规定予以轮候登记或给予保障。

第十九条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自有住房面积的核定按如下规定办理:

(一)自有住房面积以在本市城市主城区规划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自有住房未登记产权的,住房面积按实测建筑面积核定。

(二)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有2处或2处以上自有住房的,住房建筑面积应当合并计算。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前3年内转让在本市城市主城区规划范围内自有住房的,该转让住房建筑面积应当纳入自有住房面积合计范围。

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各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应当采取分散或相对集中等的查询方式,对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自有住房产权或备案登记等情况进行查询;市房屋产权登记信息管理实施机构应当配合及协助。

对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自有住房无产权登记的,由住房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协助出具相关住房情况证明。

第二十条申请人的家庭成员、劳动关系及社会保险的核定按如下规定办理:

(一)家庭成员以户口簿记载的成员为准,申请人与家庭成员间应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户口簿上无记载,但与申请人有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且在本市城市主城区规划范围内实际共同居住并达到本办法规定的申请人应实际

居住年限要求的,可列入申请人家庭成员计。实际居住以居住地所处辖区派出所出具的居住证明或社区居委会出具的有关证明为准。

(二)劳动关系证明以申请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由用人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为准。

(三)社会保险证明以本省、市社保管理实施机构出具的证明,或者申请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相关凭证为准。

第二十一条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收入及财产的核定按如下规定办理:

(一)收入情况按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核定,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基本养老保险费用支出后的工薪收入、经营性收入、财产性收入等,采取由申请人自行申报、调查及公示等方法相结合进行核实。

(二)人均财产值,按登记在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名下的房产、汽车、现金及存款、有价证券、投资股份等计算,采取由申请人自行申报、调查及公示等方法相结合进行核实。

(三)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有工作单位(含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其工薪收入以用人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为据。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没有工作单位的,其收入情况采取由申请人自行申报,由申请人家庭实际居住地所处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会同所处社区居委会进行核查,并采取调查及公示等方法相结合进行核实。

(四)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其收入情况按上年度相关税收缴纳凭证为参考,并采取由申请人自行申报、调查及公示等方法相结合进行核实。

第二十二条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公示信息资料、审核意见等材料进行整理和相关数据信息录入,并按一户一档的管理模式,建立辖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信息资料档案和电子档案。

第五章实物配租

第二十三条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实行轮候管理制度。轮候期一般不超过5年。对登记为轮候对象的申请人,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应当在轮候期内安排公共租赁住房。

第二十四条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确定后,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应当制定配租方案并报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审查备案后向社会公布。

配租方案应当包括房源位置、数量、户型、面积、租金标准、供应对象范围、意向登记时限等内容。配租方案公布后,轮候对象可以向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申请意向登记。

第二十五条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应当会同有关单位在15个工作日内对意向登记对象进行复核。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六条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可按取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资格证明的顺序、优先保障排序、申请人家庭人数及配租房源户型面积等,确定配租选房分类范围、配租对象和配租排序并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配租对象按照配租排序选择公共租赁住房。

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可采取抽签、摇号等方式组织配租选房工作。配租选房的过程和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配租结果应报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备案。

第二十七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优先予以安排住房配租:

(一)本办法公布施行前已经核准具备本市廉租住房保障对象资格并已轮候登记,且现仍符合本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规定条件的。

(二)申请人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本市公布的城镇低收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收入标准的。其中属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本市城镇住房救助对象的,应当做到应保尽保。

(三)申请人属孤儿、孤寡老人、本省或市政府引进的人才。

(四)申请人属在本市工作的省、部级以上劳模及荣立二等功及以上的复转军人的。

(五)申请人家庭成员中有重大病残人员、归侨及侨眷、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的。

(六)申请人家庭现居住房屋经鉴定属应当拆除或停止使用危房的。

(七)其他规定可优先安排住房保障的。

本市原已建成未分配入住的廉租住房以及在建的廉租住房项目建成后,要优先解决原廉租住房轮候登记对象的配租保障需求。

第二十八条对申请人具有本市常住户口,且申请人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本市公布的城镇低收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收入标准的对象家庭,配租公共

租赁住房面积应当不低于经核定的申请人家庭可保障住房建筑面积。

申请人家庭可保障住房建筑面积按本市公布的城镇低收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人均保障住房建筑面积与申请人家庭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的差额及申请人家庭人口数核计。

计算公式为:申请人家庭可保障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本市公布的城镇低收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人均保障住房建筑面积-申请人家庭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申请人家庭人口数。

第二十九条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放弃当期公共租赁住房配租资格:

(一)未按住房配租方案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与配租选房,或者不同意接受当期住房配租安排的。

(二)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与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签订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协议的。

第三十条申请人第一次取得但又放弃当期公共租赁住房配租资格的,可参加下一期公共租赁住房配租选房。申请人连续2 次放弃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安排的,5 年内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配租,但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货币补贴对象条件的,可按规定申请领取租赁住房货币补贴。

第三十一条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管理适用统一的合同示范文本。房屋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为3至5年,由房屋租赁双方根据具体情况在合同中约定。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应当按照签订的住房配租合同约定及时提供住房。

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需续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在租赁合同约定期限届满前3个月内向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提出申请,经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审核,承租人仍符合规定条件的,可准予续租并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

第三十二条每个申请人家庭只能配租一套(处)公共租赁住房。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可以根据配租房源套型建筑面积情况,安排2个或2个以上单身居民申请人共同承租一套(处)公共租赁住房。

申请人家庭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后,原租住的单位公有住房或本市直管公房应当退出。

第三十三条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后,承租人之间因就业、子女就学等原因经协商同意需要相互对换公共租赁住房的,经承租人提出申请,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

可以办理相关住房配租调整手续。配租调整结果应报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备案。

第三十四条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后,承租人因就业、子女就学等原因需要跨辖区调整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可以向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提出申请,经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核实及报经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同意,在存有房源的情况下,可由调整后的辖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与该承租人签订住房配租协议,并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承租人重新申请及配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原住房租赁关系合同应当终止并退出原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第六章租金管理

第三十五条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实行政府定价制度,具体项目的租金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住建部门统筹考虑,按略低于该公共租赁住房项目所在同地段(片区)、同类型的普通住房市场平均租金价格水平,结合本市经济发展状况和承租人支付住房租金能力等因素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并适时调整。

第三十六条实行公共租赁住房差别化租金管理制度,满足承租人的租金支付可承受力。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按实际配租住房建筑面积、公布的项目租金标准和本办法的规定核定,并在租赁合同中约定。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公布施行后,原已建成并配租入住的本市廉租住房及“双困房”,承租人经复核仍符合本市原有廉租住房或“双困房”保障对象规定条件规定的,房屋租金可按原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水平执行,过渡期限为1年半。经公布的配租住房项目租金标准低于原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水平的,按就低原则核算房屋租金。

过渡期限届满且在租赁期间,承租人经复核不符合本市原有廉租住房或“双困房”保障对象规定条件规定,但符合本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规定条件的,其租金按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及具体项目的租金标准进行调整。

第三十八条具有本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且申请人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本市公布的城镇低收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收入标准的,按实际配租住房建筑面积、经核准申请人家庭可保障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申请人家庭人均

收入等情况核算租金,并按如下规定办理:

(一)申请人具有本市常住户,且申请人家庭为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或本市城镇住房救助对象的,免收申请人家庭可保障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标准内的租金。

已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超过经核准的申请人家庭可保障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的部分,按公布的配租住房项目租金标准的15%核算租金。

(二)申请人家庭不属于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或本市城镇住房救助对象的,按所配租住房建筑面积及公布的租金标准的20%核算租金。

市政府对本市城镇住房救助对象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计收管理另有政策调整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九条具备本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资格,申请人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超出本市公布的城镇低收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收入标准20%及以下的,按公布的租金标准的80%核算租金。

第四十条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按房屋运营权归属管理的原则,由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负责收取并按规定及其行政隶属关系上缴区财政,并确保依规定专款专用。市财政部门可依规定对各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统筹安排及调剂使用。

公共租赁住房存在跨辖区配租管理的,出租人可以委托房屋所在地的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收取住房租金。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应当做好相关衔接工作。

第七章货币补贴

第四十一条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住房货币补贴对象条件是:具备本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且申请人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申请人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本市公布的城镇低收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收入标准。

保障对象租赁住房货币补贴按差额补贴的方法核定及发放。货币补贴发放起始点自申请人获取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资格证明的当月份起计算。

第四十二条补贴额度按本市公布的城镇低收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家庭人均保障住房建筑面积,与申请人家庭在本市城市主城区规划范围内自有住房建筑面积的差额、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等确定。

货币补贴计算公式为:货币补贴额=(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家庭人均保障住

房建筑面积-申请人家庭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货币补贴标准×申请人家庭人口数。

第四十三条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货币补贴对象选择实物配租的,已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与经核定的申请人家庭可保障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存在差额面积,不足的部分可领取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差额补贴款额可用于冲抵房屋租金。

货币补贴计算公式为:货币补贴额=(申请人家庭可保障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已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

货币补贴对象选择实物配租的,在轮候期间可依本办法的规定申请领取货币补贴。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公布施行后,已按本市廉租住房管理规定领取租赁住房货币补贴的原有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经复核符合本办法规定货币补贴对象条件的,可重新核算及续发租赁住房货币补贴。

第四十五条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应当与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对象签订货币补贴协议,并依协议约定按月份或按季度及时发放。货币补贴对象当年可领取的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应当于12月25日前全部发放到位。

第四十六条货币补贴对象信息及发放结果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涉及信息内容变更的,应当及时更新。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应当将补贴发放结果报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备案。

第八章物业管理

第四十七条公共租赁住房物业管理按项目属地管理原则,由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依照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也可以按市场方式委托专业服务机构具体实施管理。政府对公共租赁住房物业服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八条物业管理服务费参照本省或本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费的政府指导价标准确定,由物业服务单位依法向市价格主管部门申办备案手续。

公共租赁住房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由承租人承担。承租人属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或本市城镇住房救助对象的,可免缴所承租住房物业管理服务费。按市场方式委托专业服务机构实施物业管理服务的,可由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按

免缴的住房物业管理服务费用总额,直接给予物业服务机构相应资金补助。补助资金可从辖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资金中列入。

第四十九条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负责对公共租赁住房及小区内相关配套设施等的日常养护和小修工作,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负责对公共租赁住房及小区内相关配套设施的的中修和大修等工作,具体工作范围可由市、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协商确定。市或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应当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使用安全的监督检查,确保公共租赁住房的正常使用。

房屋及小区内相关配套设施的养护、维修、设备更新及房屋空置期间产生的物业服务费等相关费用,优先从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中列支,不足部分由市财政统筹安排。

第五十条承租人不得擅自装修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确需装修的,应当取得区住房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同意。

承租人负有保护配租住房及其设备完好并合理使用的义务;因承租人使用不当或其他人为原因造成房屋及其设备损坏的,应当负责修复并依规定承担相关费用。

第九章退出管理

第五十一条保障对象应当自取得本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资格的次年起,在每年的3 月底前以书面或通过电子网络向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如实申报家庭成员的人均收入、自有住房、财产值及家庭人数等情况;未及时申报的,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应当催报。

第五十二条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应当会同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抽查、入户调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申报的情况进行核实,并对保障实施工作实行动态管理。

第五十三条保障对象家庭人均收入、自有住房及财产值等情况未发生变化,或发生变化但仍符合保障条件的,属待保障轮候的,可继续实施轮候登记;已实施货币补贴或实物配租的,可保留原保障方式。

本市城镇低收入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对象家庭人均自有住房面积、家庭人数等发生变化的,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对保障对象

家庭可保障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标准及货币补贴发放额度等重新进行核定。

第五十四条申请人在取得本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资格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腾退已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或停止领取住房货币补贴;申请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资格被终止后仍领取的住房货币补贴应当退还:

(一)申请人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已超过本市公布的收入标准的。

(二)取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后,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又在本市租住单位公有住房、直管公房、购买公有住房、参与职工集资建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等政策性优惠住房的。

(三)家庭人均财产值已超过本市公布的财产值标准的。

(四)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取其他非政策性优惠的自有住房,且家庭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已超过本市公布的住房困难标准的。

(五)其他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情形的。

第五十五条申请人主动申请退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向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二)未取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由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向申请人出具终止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意见书;已经实施保障的,由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与申请人终止住房货币补贴协议或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协议。

第五十六条申请人依照本办法规定腾退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结清水、电、煤气、电视、电话、物业及其他应当由承租人承担的相关费用。

第五十七条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作出取消其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资格的决定;已经实施保障的,应当同时解除已签订的保障协议,终止住房货币补贴或收回所配租的住房:

(一)符合本办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情形,未主动申请退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经摧告仍未申请退出的。

(二)采取瞒报虚报收入、住房及财产等情况、弄虚作假、贿赂等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的。

(三)将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四)擅自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用途且拒不整改的。

(五)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六)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七)承租人未按租赁合同约定,在租赁期限届满前3个月内提出续租申请的。

(八)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内居住的。

(九)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经催缴仍不缴纳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的其他违法或违约情形。

第五十八条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作出取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资格决定后,应当在15日内送达承租人。承租人应当在3个月的期限内实施搬迁并腾退所租赁住房。逾期不腾退住房或拒不服从退出管理的,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可以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按公布的所配租项目公共租赁住房市场租金价格标准核收租金。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腾退所租赁住房;或者依照规定或合同约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后,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第五十九条承租人在搬迁期内的住房租金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数额缴纳。搬迁期满不腾退住房,承租人确无其他自有住房,且经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报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同意续租的,应当按所配租项目住房市场租金缴纳租金。

公共租赁住房项目住房市场租金标准参照该项目所处的同地段(片区)、同类型的普通住房市场租金价格水平,由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会同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调查及提出,经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住建部门审核后联合公布施行,并适时调整。

第六十条保障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不诚信记录信息管理,由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将其记载入保障对象信用档案:

(一)不按本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如实申报家庭成员收入、住房及财产等变动情况,经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催报仍未报送的。

(二)符合本办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情形,不主动申请退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

(三)符合本办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情形的。

对存有不诚信记录的保障对象,按本办法或有关规定再次申请本市住房保障的,取消其优先保障的资格。

第十章监督管理

第六十一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不得违法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出租、转租、出售等经纪业务。

第六十二条租赁期间,承租人违反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约定或有关规定使用住房的,由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责令限期整改。

第六十三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进行举报、投诉。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及实施机构接到举报、投诉,应当依法及时核实、处理。

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本市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实物配租管理、租赁合同履行及住房使用等情况进行检查,有关单位及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依照职责予以查处,或者告知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未及时将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并造成房屋长期闲置的,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应当责令整改,并可对该房源重新调剂安排使用。

第六十四条申请人以虚假资料骗取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一经查实应当立即纠正,并取消其在5 年内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或申请购买其他保障性住房的资格。

第六十五条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实施机构应当设立并公开举报电话、信箱、电子邮箱等,畅通信访举报渠道,采取多种方式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十六条对违反规定申请和实施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由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国家住建部第11号令)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对为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和个人,由监察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七条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实施机构和其他相关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监察部门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附则

第六十八条本办法所称的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政府统筹管理,限定住房面积标准和租金水平,并向符合规定条件的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中的住房困难对象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本办法所称的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是指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

本办法所称的自有住房,是指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通过购买、继承、受赠或其他合法方式取得的在本市城市主城区规划范围内的自有产权住房。

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所称的转让自有住房,是指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以出售、赠与或其他合法方式转让自有住房,不包括司法裁判导致的自有住房产权转移。

本办法第四十三条所称的城镇低收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家庭可保障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是指扣除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本市城市主城区规划范围内自有住房建筑面积外,申请人家庭应当可享受政府提供保障的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

本办法第四十三条所称的已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是指申请人家庭已实际取得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

本办法所称的实物配租是指向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保障对象提供住房,并按照公布的住房租金标准及本办法规定核算并计收房屋租金。

本办法所称的货币补贴是指向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城镇低收入保障对象发放租赁住房货币补贴,由其自行通过市场承租住房。

第六十九条本办法公布施行后,本市原有的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和“双困房”保障对象直接纳入本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管理范围。

在租赁期间,原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或原“双困房”保障对象因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住房、财产等情况发生变化,经复核不符合本市原廉租住房或“双困房”保障对象条件规定,但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条件的,可继续纳入本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管理。

第七十条经省或市政府批准及给予相关优惠政策支持,由社会机构利用单位自有土地及非政府性资金建设并用于向本单位职工配租的单位公共租赁住房,其配租对象、配租办法等,可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自行确定。社会机构应当将住

房配租实施方案及配租结果报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备案。

经省或市政府批准及给予相关优惠政策支持并由社会机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20xx年内不得上市交易,国家及省、市政府另有政策调整的,从其规定。社会机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上市交易时,应当按规定补交涉及项目建设的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土地价款等费用。

第七十一条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解释。

第七十二条本办法自20xx年1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海口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法》(海府〔20xx〕80号)、《海口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海府〔20xx〕73号)同时废止。

公共租赁住房的优点

1. 公共租赁住房有利于引导国民“先租后买”,合理住房消费。实现“住有所居”的目标,通常有两种方式:一种是购买住房,另一种是租赁住房。据了解,在发达国家,首次购房人的年龄比我国要大很多,年轻人长期租房是一种普遍状态。在日本、德国,首次购房人平均年龄为 42 岁,法国为 37 岁,美国也在 30 岁以上,英国在 20xx -20xx 年间近 32% 的家庭靠租房解决居住问题,而在我国现阶段,国民太过关注购房,而租房则处于相对被忽视的境地。鉴于此,国家应在正确引导国民的住房消费理念方面有所作为,即住房应“从租到买、由小及大”。公共租赁住房为居民提供可租赁适当房源,这不仅可以引导鼓励居民租房,减轻中低收入群体购买住房的经济压力,而且可以减少“被买房”群体的数量,对抑制过高房价起到积极作用。

2. 公共租赁住房有助于克服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房的弊端。首先,公共租赁住房扩大了保障范围,有利于解决“夹心层”住房问题。因为廉租住房只面向最低收入群体,经济适用房尽管保障对象是中等收入群体,但其价格仍然偏高,甚至部分地区的经济适用房和商品房价格相差无几。由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和商品房三者之间不能实现对接,形成两个数量庞大的“夹心层”,即收入超过廉租住房申请标准、但无力购买经济适用房的人群和收入超过经济适用房申请标准、但无力购买商品房的人群。而公共租赁住房则是面向中等以下收入群体出租,在保障范围上实现了与商品房的对接。其次,经济适用房是产权房,存在套利空间,

且通过行政手段进行分配,极易诱发权力寻租现象的发生,而公共租赁住房则是面向中等以下收入群体出租住房,不存在引发上述弊端的空间或土壤。

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方案

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方案 高铁新区A片区公共租赁住房 (个人意见稿) 泰安市×××××××× 第一章运营管理整体设想与策划 第一节运营管理的意义 租赁管理 + 物业管理 = 运营管理。租赁管理内容具体包括公租住房租金的收缴、使用和管理~确保公共租赁住房健康发展~经营理念“保本微利、服务民众、服务社会”,公租房小区物业管理~由市住房保障机构组建或选聘的专业物业服务公司承担~经营理念“保本微利、注重效率、注重服务质量”。以上两者在经营理念、工作要求上具有共同特性~都是不以盈利为目的~侧重管理与服务~两者结合~可以更好的起到工作衔接有效~避免工作内容单一~工作量不足问题~如果物业管理做到“全封闭”运作~只做公租房~这样可以有效控制亏损~事半功倍。 第二节运营管理的机制 经营租赁管理人员,经租管理人员,既承担租赁管理的具体工作~又承担物业管理的部分工作分工。要求掌握保障房与物业管理的相关政策、法规及行业服务规范标准~要求人员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综合管理能力、沟通能力、处理突发事件能力~对物业管理中出现的矛盾可以及时化解~对上级有关工作精神准确做到上通下达。具体讲经租管理人员是运营管理之中的核心管理人员~既为政府管理好房子又为住户提供各种物业服务。 2 工程设备管理人员,工管人员,既是小区内,楼宇,设施设备的大管家又是维修工~负责小区内,楼宇,设施设备的正常、安全运行~对公共区域内的设备定期巡检及

时维修~对承租户提报的维修提供无偿或者有偿的服务。要求有较强的协调沟通能力和组织管理能力~有良好的职业素养和团队合作精神~熟悉房地产开发建设流程~掌握施工图纸和设计变更~负责项目后期内部资料、各类工程档案资料归档整理~所有操作人员持证上岗。根据工种分为:工程师、水电维修工、特种设备,电梯,维护、消防监控、特种岗位值班。 另外还应包括财务人员、前期专门人员等~具体操作部分需要秩序维护,保安,人员、保洁绿化人员等。 第三节运营管理的机制设臵 设立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中心~下设综合协调办、财务、经租管理办、工程部。综合协调办由不少于2人组成~负责协调、统一调配各室工作~接收来自承租户的电话、保修、反馈意见等,经租办由物业管理分工具体明确岗位分属~所有人员均承担租赁管理的具体工作~又合理分工承担物业管理的具体工作,工程部在工程师的统一安排下根据工种分工具体工作~对整个小区的设施设施安全正常运行负有责任。其中协调办、经租办负责人、工程师直接对运营管理中心主任负责。 主要岗位职责: 3 一、综合协调人员岗位要求、岗位职责: 1、掌握保障房与物业管理的相关政策、法规及行业服务规范标准, 2、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综合管理能力、沟通能力、处理突发事件能力~对上级有关工作精神准确做到上通下达, 3、对运营管理中心人员情况、联络方式、人事档案做到分类有序~部门之间善于寻找平衡点, 4、掌握各室、各部门的动态~要做到及时掌握、准确汇报, 5、认真接听承租户电话~对反映的问题及时整理、及时解决、及时汇报,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杜绝公租房分配使用过程中滋生的腐败行为,防止国有资产及其收益流失。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第11号令)、《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省政府第248号令)、《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池政〔2019〕59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县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筹集、分配、租后管理、配售和住房租赁补贴发放的监督管理工作。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投资建设,面向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出租,解决其阶段性居住需求的保障性住房。包括已经建设的原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统称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 鼓励企业或其他社会机构投资筹集、运营、管理公租房,享受政府投资公租房优惠政策。 第三条公租房资源实行统筹安排,并轨运行,统一运营,统一管理。 第四条公租房保障实行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并举,申

请家庭可自行选择一种保障方式。推行“租补分离”政策,鼓励申请家庭通过市场租赁住房,解决其住房困难问题。 第五条公租房配租和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实行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制度。 第六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县公租房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县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住房保障办公室)为公租房的日常管理机构。 县发展改革、民政、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人社、残联、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市场监督管理、公安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公租房保障工作。 有关乡镇政府配合县住房保障办公室,开展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申请的受理、审核、复核、公示及分配等工作。 第二章规划、计划和房源筹集 第七条公租房规划和年度计划由县住房城乡建设局会同县发改委、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等部门,结合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人口状况、住房市场供求关系以及公共租房的需求情况编制,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公租房建设应充分考虑住房困难群体对交通、就业、就学、就医等要求,合理安排区位布局。 第八条公租房通过以下渠道筹集:

房屋租赁管理制度

租赁房屋管理制度 为加强公司房屋租赁的管理,发挥房屋资产的最大效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适用范围:公司所属范围内的所有房屋租赁业务。 第二条出租房屋的条件:闲置房屋或公司经营的预期收益小于外租收益;出租的房屋不能影响公司的总体规划和有损公司的经济效益。 第三条对承租方的条件要求:宿舍区内的房屋应能够为居民提供服务,方便职工生活。 第四条对外租赁房屋的管理部门,除公司经理的特别授权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对本单位的房屋进行出租。 第五条房屋出租收益列入单位收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租赁机会,从中私自获利,一经查出,按所获非法收入3—5倍罚款。 第六条房屋出租时,必须认真查验承租户主的身份证原件,并要求提供证明承租单位存续性的有关资料。承租人为个人的,须留存身份证复印件备案。承租人为单位的,须留存营业执照复印件备案。同时房屋出租时原则上需要收取一

定额度的风险金。 第七条单位所有临街门面不需要使用的,可以租赁给他人使用,经营范围以承租方营业执照为准。 第八条门面租赁每次合同期限最长不能超过3年,如需要超过3年,应当报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九条单位出租房产或卖场柜台应有明确的月租金标准,出租单位应保证出租房产租金标准不低于同地段相当条件的市场平均租金。 第十条月租金确定后,出租单位不得随意降低标准,确因市场发生变法需要下调标准的,必须书面报公司经理批准。 第十一条租赁合同的签订:公司各单位对外签订的租赁合同必须严格按照公司固定格式《房屋租赁合同》文本签订(一式三份,公司两份),否则造成的一切责任,由本单位负责。 第十二条租赁期限:除非对公司非常有利,房屋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如遇特殊情况需报请公司经理批准后,方可签订长期租赁合同。 第十三条合同的提前解除。公司或承租方如果提前解除合同,需提前以书面形式报告,经同意后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对方提出解除合同,应写明理由,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进行,解除后立即注销原合同。

关于加强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建成后管理养护的指导意见【模板】

关于加强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建成后管理养 护的指导意见 随着我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的深入推进,大批公共租赁住房将陆续建成并投入使用,加强对其管理养护是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重要内容,是充分发挥公共租赁住房使用效益的重要保障。为加强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建成后的管理养护工作,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项目建成后管理养护的总体要求 公共租赁住房后期管养是指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入住后的管理养护工作,主要包括租赁管理、物业管理、监督管理等。后期管养要符合国家加快和完善住房保障体系的总体要求,坚持政府主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的原则,落实管养主体,明确管养内容,强化管养责任,落实管养经费,有效缓解低收入和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问题,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项目建成后管理养护主要措施 (一)加强租赁管理 1、规范合同管理。公共租赁住房产权人与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应使用统一的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并载明租金标准、租赁期限、维修责任范围、转借或转租的处罚以及其他违反使用规定的责任等事项,

明确产权人、管理人和承租人三方权利和义务。承租人应按合同约定,按时交付租金和水、电、气、物业管理费等相关费用。合同期满后,经重新对承租人进行资格审核,符合保障条件的,可以申请续租。 2、严格租金管理。 (1)实行差别化租金制度。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应结合房地产市场租金状况,并综合考虑承租对象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由财政部门、海恒集团会同价格管理部门确定,并实行动态管理。可区别保障标准内与保障标准外、低保家庭与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等不同情况,实行差别化租金制度。 (2)强化住房租金管理。建立租金收缴管理台帐和催缴制度,提高住房租金的缴交率。 (3)严格收支两条线管理。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应严格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偿还贷款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养护、投资补助。 (二)规范物业管理 1、采取专业化管理方式。集中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小区的管理养护,选择社会信誉好、专业化、资质高的物业服务企业承担,配建的商业纳入项目统一管理。

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全

(二)收入限制标准是指:单身人士月收入不高于2000元,2人家庭月收入不高于3000元,超过2人的家庭人均月收入不高于1500元。市政府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人均可支配收入、物价指数等因素的变化定期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月收入包括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养老金、其他劳动所得及财产性收入。不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市、区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和在主城区工作的全国、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住房困难家庭不受收入限制。 (三)无住房是指: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在主城区无私有产权住房(私有产权住房包括已签订合同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未承租公房或廉租住房,且申请之日前3年内在主城区未转让住房。 (四)住房困难家庭是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的本市家庭。计算方法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住房建筑面积÷家庭户籍人口数。 住房建筑面积按公房租赁凭证或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面积计算;有多处住房的,住房建筑面积合并计算;家庭人口按户籍人口计算。 (五)住房资助能力是指:申请人父母、子女或申请人配偶的父母在主城区拥有2套以上住房,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达到35平方米以上。 三、申请要求 (一)申请人可到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点申请;也可登录公共租赁住房信息网申请,并在1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点提交书面材料。 (二)申请人应如实填写申请表,承诺所填内容真实有效,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每个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只限申请承租1套公共租赁住房。 (四)申请材料 1.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1)主城区户籍城镇居民(含已转户的农村居民),大中专院校及职校毕业生,市、区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全国、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填写黄色申请表; (2)其他人员填写白色申请表。

房屋租赁管理系统简介

房屋租赁管理系统简介 Prepared on 24 November 2020

房屋物业租赁收费管理系统使用手册 版本:【基本介绍】 房屋物业租赁收费管理系统是一款集房屋租赁合同管理和各种物业收费管理于一身的综合性专业管理软件。系统包含房屋租赁合同管理、租金管理、押金管理、统计报表、系统管理、房屋管理、业主信息、客户管理、租金提醒、合同提示等功能于一体的房屋租赁管理单位日常工作解决方案,实现了出租、收款、统计、提醒等功能的完美结合。 【软件特点】 目前国内最先进房屋租赁管理系统,本软件在保持功能强大的基础上,最大限度作到软件操作简单、直观、方便、图形化导航的操作让人很容易接受和操作,功能强大;合同租金到期系统自动提示。 智能化:软件智能的对合同到期、租金到期、欠费的客户进行报警提示; 自动化:对于物业的收费进行智能自动的进行计算得到应该进行的收费内容和数量等。 图形化:软件采用图形导航设计,让用户操作一目了然。 简便化:软件的操作可以让没有电脑基础的用户也可以很快掌握使用。 灵活化:用户自己可以设置任意的收费项目,可以设置不同的收费标准和项目。 安全化:软件提供严格的权限设置,不同人具有不同的权限。 人性化:图形化的操作智能的帮助提示,方便的操作,强大的技术支持。 优质化:本产品提供优质的服务、永远免费升级服务。

使用本系统可以给您带来的好处如下: 1、工作效率可提高50%,有效的降低工作量,工作时间,让你用更少的时间完成以前需要很多时间才能完成的事情; 2、降低学习成本,任何人员都可以很容易的掌握本软件,操作直观方便。 3、智能计算客户的收费项目,完全解放你的计算。 4、灵活的各种查询统计,方便你查询您想得到的数据报表。 5、自动进行报警提示合同到期、租金到期,完全不用担心有漏收款的情况。 6、提供严格的权限设置,不同人具有不同的权限,杜绝一切财务漏洞 【软件功能】 1、出租房档案管理管理。 2、日常收费项目自定设置(如:收水、电、卫生费等)的统一管理。 3、出租合同档案的登记、中止、提醒管理。 4、实现租金收款管理及租金到期提醒管理。 5、实现押金收款管理。 6、实现欠费客户催款单的批量打印功能 7、实现多种形式的查询与统计汇报报表打印功能。 9、实现按客户统计的月度费用报表查询统计。 10……. 本软件界面如下: 一、基础信息管理

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方案

高铁新区A片区公共租赁住房 运营管理 (个人意见稿) 方 案 泰安市××××××××

第一章运营管理整体设想及策划 第一节运营管理的意义 租赁管理+ 物业管理= 运营管理。租赁管理内容具体包括公租住房租金的收缴、使用和管理,确保公共租赁住房健康发展,经营理念“保本微利、服务民众、服务社会”;公租房小区物业管理,由市住房保障机构组建或选聘的专业物业服务公司承担,经营理念“保本微利、注重效率、注重服务质量”。以上两者在经营理念、工作要求上具有共同特性,都是不以盈利为目的,侧重管理及服务,两者结合,可以更好的起到工作衔接有效,避免工作内容单一,工作量不足问题,如果物业管理做到“全封闭”运作,只做公租房,这样可以有效控制亏损,事半功倍。 第二节运营管理的机制 经营租赁管理人员(经租管理人员)既承担租赁管理的具体工作,又承担物业管理的部分工作分工。要求掌握保障房及物业管理的相关政策、法规及行业服务规范标准,要求人员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综合管理能力、沟通能力、处理突发事件能力,对物业管理中出现的矛盾可以及时化解,对上级有关工作精神准确做到上通下达。具体讲经租管理人员是运营管理之中的核心管理人员,既为政府管理好房

子又为住户提供各种物业服务。 工程设备管理人员(工管人员)既是小区内(楼宇)设施设备的大管家又是维修工,负责小区内(楼宇)设施设备的正常、安全运行,对公共区域内的设备定期巡检及时维修,对承租户提报的维修提供无偿或者有偿的服务。要求有较强的协调沟通能力和组织管理能力,有良好的职业素养和团队合作精神,熟悉房地产开发建设流程,掌握施工图纸和设计变更,负责项目后期内部资料、各类工程档案资料归档整理,所有操作人员持证上岗。根据工种分为:工程师、水电维修工、特种设备(电梯)维护、消防监控、特种岗位值班。 另外还应包括财务人员、前期专门人员等,具体操作部分需要秩序维护(保安)人员、保洁绿化人员等。 第三节运营管理的机制设置 设立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中心,下设综合协调办、财务、经租管理办、工程部。综合协调办由不少于2人组成,负责协调、统一调配各室工作,接收来自承租户的电话、保修、反馈意见等;经租办由物业管理分工具体明确岗位分属,所有人员均承担租赁管理的具体工作,又合理分工承担物业管理的具体工作;工程部在工程师的统一安排下根据工种分工具体工作,对整个小区的设施设施安全正常运行负有责任。其中协调办、经租办负责人、工程师直接对运营管理中心主任负责。

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系统方案设计

实用标准 高铁新区A片区公共租赁住房 运营管理 (个人意见稿) 方 案 泰安市××××××××

第一章运营管理整体设想与策划 第一节运营管理的意义 租赁管理 + 物业管理 = 运营管理。租赁管理内容具体包括公租住房租金的收缴、使用和管理,确保公共租赁住房健康发展,经营理念“保本微利、服务民众、服务社会”;公租房小区物业管理,由市住房保障机构组建或选聘的专业物业服务公司承担,经营理念“保本微利、注重效率、注重服务质量”。以上两者在经营理念、工作要求上具有共同特性,都是不以盈利为目的,侧重管理与服务,两者结合,可以更好的起到工作衔接有效,避免工作内容单一,工作量不足问题,如果物业管理做到“全封闭”运作,只做公租房,这样可以有效控制亏损,事半功倍。 第二节运营管理的机制 经营租赁管理人员(经租管理人员)既承担租赁管理的具体工作,又承担物业管理的部分工作分工。要求掌握保障房与物业管理的相关政策、法规及行业服务规范标准,要求人员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综合管理能力、沟通能力、处理突发事件能力,对物业管理中出现的矛盾可以及时化解,对上级有关工作精神准确做到上通下达。具体讲经租管理人员是运营管理之中的核心管理人员,既为政府管理好房子又为住户提供各种物业服务。

工程设备管理人员(工管人员)既是小区内(楼宇)设施设备的大管家又是维修工,负责小区内(楼宇)设施设备的正常、安全运行,对公共区域内的设备定期巡检及时维修,对承租户提报的维修提供无偿或者有偿的服务。要求有较强的协调沟通能力和组织管理能力,有良好的职业素养和团队合作精神,熟悉房地产开发建设流程,掌握施工图纸和设计变更,负责项目后期内部资料、各类工程档案资料归档整理,所有操作人员持证上岗。根据工种分为:工程师、水电维修工、特种设备(电梯)维护、消防监控、特种岗位值班。 另外还应包括财务人员、前期专门人员等,具体操作部分需要秩序维护(保安)人员、保洁绿化人员等。 第三节运营管理的机制设置 设立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中心,下设综合协调办、财务、经租管理办、工程部。综合协调办由不少于2人组成,负责协调、统一调配各室工作,接收来自承租户的电话、保修、反馈意见等;经租办由物业管理分工具体明确岗位分属,所有人员均承担租赁管理的具体工作,又合理分工承担物业管理的具体工作;工程部在工程师的统一安排下根据工种分工具体工作,对整个小区的设施设施安全正常运行负有责任。其中协调办、经租办负责人、工程师直接对运营管理中心主任负责。 主要岗位职责:

河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河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共租赁住房规划、实施和监督管理,逐步解决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实施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投资建设或者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由社会主体投资建设的,限定户型面积和租金标准,面向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本办法所称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城镇和建制镇(以下简称城镇)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本办法所称新就业人员,是指自院校毕业不满5年,在就业城镇有稳定职业,并具有就业地户籍的从业人员。 本办法所称外来务工人员,是指在就业城镇有稳定职业,但不具有就业地户籍的从业人员。 精品

第三条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和因地制宜的原则。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公共租赁住房规划、建设、管理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监察、民政、财政、国土资源、规划、建设、金融管理、税务、审计、价格和统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明确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机构和人员,建立健全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服务网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城镇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证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行政审批绿色通道和联动机制,实行联席办公会议和联审联批制度,缩短审核报批周期,提高工作实效。 第二章支持政策 第七条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要切实落实现行建设、买卖、经 精品

房屋租赁管理系统

本科毕业论文(设计) 论文题目:房屋租赁管理系统 ——前台子系统的设计与实现 学生姓名: XXX 学号:xxxx 专业: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 班级:XXX 指导教师: xxx 完成日期:200X年xx月xx日

房屋租赁管理管理系统 内容摘要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简单的租凭服务已经不能满足人们的需求。如何利用先进的管理手段,提高房屋租凭管理水平,是当今社会所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本文通过用VB6.0编写房屋租赁管理系统,利用数据库原理,采用面向对象的编程方法,其开发主要包括后台数据库的建立和维护以及前台应用程序的开发两个方面,实现了房屋租赁管理的自动化和信息化. 整个系统从符合操作简便、界面友好、灵活、实用、安全的要求出发,完成基本资料管理、客户资料管理、租凭合同管理、财务管理、统计报表管理等功能.经过实际测试证明,本文所设计的房屋租赁管理系统可以用于物业管理部门从事房屋租赁信息管理方面的需要。 论文主要介绍了本课题的开发背景,所要完成的功能和开发的全过程。重点的说明了系统设计的重点、设计思想、难点技术和解决方案。 关键词:数据库 Visual Basic 6.0 房屋租赁管理系统

Rental Design and Implementation ——The future design and implementation of subsystems Abstract With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market economy and the continuous improvement of people's living standard, Simple lease services can not meet people’s needs. How to make use of advanced management methods,enhance the level of housing lease management,is a vital important topic which we face in society today.In this paper,by using VB6.0 to write housing rental management system, making use of software engineering principles, using the Object-Oriented programming method. Including the development of both the background of the establishment and maintenance of database and front-end application, achieved the automation and information of the housing lease management. The whole system start with the simple, user-friendly, flexible, practical and safety point, complete the basic information management, customer data management, lease contract management, financial management and statistics management function,etc. In this paper, the housing lease management system has already been proved through practice, can be applied to the property management and engaged in the rental housing needs. This paper mainly introduces the development background of the subject, Focusing on the importance of system design, design ideas, technologies and solutions. Keywords:database; Visual Basic 6.0; housing lease management system.

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我市分层次住房供应体系,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实行租售并举,多渠道满足部分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31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分配、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户型面积、供应对象和租金水平,面向本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等群体出租的住房。 第三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分配和管理工作遵循以下原则:政府支持、市场运作;多方建设、统一管理;公平公开、严格监管。 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规划、财政、税务、国资、金融、住房公积金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相关管理工作。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做好本区县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房源筹集 第五条公共租赁住房由市、区县政府所属机构或政府批准的机构通过新建、收购等方式多渠道筹集。 第六条新建公共租赁住房采取集中建设或配建相结合的方式,户型以一、二居室小户型为主。 第七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实行有偿使用,其中对于政府所属机构或政府批准的机构建设的,其用地可采取租赁方式,按年缴纳土地租金。 第八条金融机构通过多种方式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出租工作,有关单位可按规定条件申请商业银行贷款、使用信托资金、发行债券和申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等方式融资。此外,可通过投融资方式改革筹集社会资金、出租公共租赁住房及配套设施回收资金、社会捐助及经市政府批准的其它资金等方式多渠道筹措资金。 第三章配租管理 第九条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对象为本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包括已通过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资格审核尚在轮候的家庭以及其它住房困难家庭。 第十条已通过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资格审核正在轮候的家庭,可直接到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申请轮候公共租赁住房。 第十一条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公开配租制度,由产权单

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实施方案

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方案

————————————————————————————————作者:————————————————————————————————日期:

高铁新区A片区公共租赁住房 运营管理 (个人意见稿) 方 案 泰安市××××××××

第一章运营管理整体设想与策划 第一节运营管理的意义 租赁管理+ 物业管理= 运营管理。租赁管理内容具体包括公租住房租金的收缴、使用和管理,确保公共租赁住房健康发展,经营理念“保本微利、服务民众、服务社会”;公租房小区物业管理,由市住房保障机构组建或选聘的专业物业服务公司承担,经营理念“保本微利、注重效率、注重服务质量”。以上两者在经营理念、工作要求上具有共同特性,都是不以盈利为目的,侧重管理与服务,两者结合,可以更好的起到工作衔接有效,避免工作内容单一,工作量不足问题,如果物业管理做到“全封闭”运作,只做公租房,这样可以有效控制亏损,事半功倍。 第二节运营管理的机制 经营租赁管理人员(经租管理人员)既承担租赁管理的具体工作,又承担物业管理的部分工作分工。要求掌握保障房与物业管理的相关政策、法规及行业服务规范标准,要求人员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综合管理能力、沟通能力、处理突发事件能力,对物业管理中出现的矛盾可以及时化解,对上级有关工作精神准确做到上通下达。具体讲经租管理人员是运营管理之中的核心管理人员,既为政府管理好房

子又为住户提供各种物业服务。 工程设备管理人员(工管人员)既是小区内(楼宇)设施设备的大管家又是维修工,负责小区内(楼宇)设施设备的正常、安全运行,对公共区域内的设备定期巡检及时维修,对承租户提报的维修提供无偿或者有偿的服务。要求有较强的协调沟通能力和组织管理能力,有良好的职业素养和团队合作精神,熟悉房地产开发建设流程,掌握施工图纸和设计变更,负责项目后期内部资料、各类工程档案资料归档整理,所有操作人员持证上岗。根据工种分为:工程师、水电维修工、特种设备(电梯)维护、消防监控、特种岗位值班。 另外还应包括财务人员、前期专门人员等,具体操作部分需要秩序维护(保安)人员、保洁绿化人员等。 第三节运营管理的机制设置 设立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中心,下设综合协调办、财务、经租管理办、工程部。综合协调办由不少于2人组成,负责协调、统一调配各室工作,接收来自承租户的电话、保修、反馈意见等;经租办由物业管理分工具体明确岗位分属,所有人员均承担租赁管理的具体工作,又合理分工承担物业管理的具体工作;工程部在工程师的统一安排下根据工种分工具体工作,对整个小区的设施设施安全正常运行负有责任。其中协调办、经租办负责人、工程师直接对运营管理中心主任负责。

企业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规定

企业公租房管理规定 1 目的 为加强企业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保障企业与职工双方合法权益,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特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 租住本公司公租房的员工及其家属。 3 职责 本制度由生活服务部执行,由生活服务部的分管领导负责监督本制度的执行。 4 内容 4.1申请条件 职工申请公租房时,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4.11申请人18周岁以上(含本数),35周岁以下(含本数)。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高级工以上职业技术资格,或从事城市公共服务领域特殊艰苦岗位的职工,不受年龄限制。 4.12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且当前未享受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保障。 4.13符合本单位分配管理方案的其他条件。 5 租赁期限和用途 5.1每一租户租赁期最长为五年,入住人须与申请人一致。 5.2该房屋限符合入住条件的职工单独或与其符合条件的家庭成员共同居住;允许本单位符合条件的职工合租一套。(以下简称“入住人”)。 5.3符合申请条件的入住人需与公司签订《职工租住单位公共租赁住房合同》,相关权利义务按照合同约定的执行。

6 租金标准与缴交方式 6.1整体租赁租金按照该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的租金标准执行,员工每月租金与物业管理费由公司将于员工每月税后工资中代为扣缴。 6.2提前解除租赁合同或其他情形时,租金结算不足一月的,按实际租住天数计算。 7 房屋保证金 7.1员工须按照两个月的实付租金标准缴交房屋保证金,员工收到入住通知书后,将房屋保证金以现金的形式交到生活服务部。 7.2合同期满或终止后,员工如无违约行为并结清水、电、燃气、物业管理等使用该房屋产生的相关费用,公司收回房屋后20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房屋保证金本金。 8 租赁期间相关费用的承担 租赁期间的相关费用,双方约定按照下列方式承担: 8.1与该房屋有关的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的专项维修资金及相关规定应由公司承担的其他费用,由公司承担。 8.2该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见附件《房屋设施设备及其状况交验表》)因自然属性或合理使用导致的损耗,维修责任及维修所产生的费用根据本规定附件《出租房屋及附属设施维修责任划分表》划分。 8.3因入住人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损坏或发生故障的,入住人应负维修责任,维修所产生的费用由入住人承担。 8.4房屋租赁期间,发生的与使用承租房屋相关的费用,包括水、电、燃气、电视、电话、网络、物业管理及垃圾清运等费用、公共设施设备的水电分摊费用,以及有关按相关规定应由入住人承担的其他费用,由入住人承担。 9 房屋的交付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自2012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保障公平分配,规范运营与使用,健全退出机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运营、使用、退出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通过新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等多种方式筹集,可以由政府投资,也可以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投资。 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 第五条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建立和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 第六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都有权进行举报、投诉。 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应当依法及时核实、处理。 第二章申请与审核 第七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申请人应当根据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应当书面同意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实其申报信息。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对在开发区和园区集中建设面向用工单位或者园区就业人员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用人单位可

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方案

公共租赁住房运营 管理方案

高铁新区A片区公共租赁住房 运营管理 (个人意见稿) 方 案 泰安市××××××××

第一章运营管理整体设想与策划 第一节运营管理的意义 租赁管理+ 物业管理= 运营管理。租赁管理内容具体包括公租住房租金的收缴、使用和管理,确保公共租赁住房健康发展,经营理念“保本微利、服务民众、服务社会”;公租房小区物业管理,由市住房保障机构组建或选聘的专业物业服务公司承担,经营理念“保本微利、注重效率、注重服务质量”。以上两者在经营理念、工作要求上具有共同特性,都是不以盈利为目的,侧重管理与服务,两者结合,能够更好的起到工作衔接有效,避免工作内容单一,工作量不足问题,如果物业管理做到“全封闭”运作,只做公租房,这样能够有效控制亏损,事半功倍。 第二节运营管理的机制 经营租赁管理人员(经租管理人员)既承担租赁管理的具体工作,又承担物业管理的部分工作分工。要求掌握保障房与物业管理的相关政策、法规及行业服务规范标准,要求人员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综合管理能力、沟通能力、处理突发事件能力,对物业管理中出现的矛盾能够及时化解,对上级有关工作精神准确做到上通下达。具体讲经租管理人员是运营管理之中的核心管理人员,既为政府管理好房子又为住户提供各种物业服务。 工程设备管理人员(工管人员)既是小区内(楼宇)设施设备的大管家又是维修工,负责小区内(楼宇)设施设备的正常、

安全运行,对公共区域内的设备定期巡检及时维修,对承租户提报的维修提供无偿或者有偿的服务。要求有较强的协调沟通能力和组织管理能力,有良好的职业素养和团队合作精神,熟悉房地产开发建设流程,掌握施工图纸和设计变更,负责项目后期内部资料、各类工程档案资料归档整理,所有操作人员持证上岗。根据工种分为:工程师、水电维修工、特种设备(电梯)维护、消防监控、特种岗位值班。 另外还应包括财务人员、前期专门人员等,具体操作部分需要秩序维护(保安)人员、保洁绿化人员等。 第三节运营管理的机制设置 设立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中心,下设综合协调办、财务、经租管理办、工程部。综合协调办由不少于2人组成,负责协调、统一调配各室工作,接收来自承租户的电话、保修、反馈意见等;经租办由物业管理分工具体明确岗位分属,所有人员均承担租赁管理的具体工作,又合理分工承担物业管理的具体工作;工程部在工程师的统一安排下根据工种分工具体工作,对整个小区的设施设施安全正常运行负有责任。其中协调办、经租办负责人、工程师直接对运营管理中心主任负责。 主要岗位职责: 一、综合协调人员岗位要求、岗位职责: 1、掌握保障房与物业管理的相关政策、法规及行业服务规范标准;

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doc

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为完善北京市分层次住房供应体系,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实行租售并举,多渠道满足部分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需求,特制定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下文是我收集的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最新版全文,欢迎阅读! 完整版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我市分层次住房供应体系,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实行租售并举,多渠道满足部分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xx]24号)、《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xx]131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分配、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户型面积、供应对象和租金水平,面向本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等群体出租的住房。 第三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分配和管理工作遵循以下原则:政府支持、市场运作;多方建设、统一管理;公平公开、严格监管。 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规划、财政、税务、国资、金融、住房公积金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

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相关管理工作。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做好本区县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房源筹集 第五条公共租赁住房由市、区县政府所属机构或政府批准的机构通过新建、收购等方式多渠道筹集。 第六条新建公共租赁住房采取集中建设或配建相结合的方式,户型以一、二居室小户型为主。 第七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实行有偿使用,其中对于政府所属机构或政府批准的机构建设的,其用地可采取租赁方式,按年缴纳土地租金。 第八条金融机构通过多种方式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出租工作,有关单位可按规定条件申请商业银行贷款、使用信托资金、发行债券和申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等方式融资。此外,可通过投融资方式改革筹集社会资金、出租公共租赁住房及配套设施回收资金、社会捐助及经市政府批准的其它资金等方式多渠道筹措资金。 第三章配租管理 第九条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对象为本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包括已通过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资格审核尚在轮候的家庭以及其它住房困难家庭。 第十条已通过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资格审核正在轮候的家庭,可直接到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申请轮候公共租赁住房。

房屋租赁管理系统毕业设计

2010届本科生毕业设计 华东交通大学 毕业设计(论文)题目: 学 院: 理工学院 专业: 计算机科学与技 术班级: 姓 名: 学号: 指导教 师: 完成日期: 2010-5-4

“等级”用优、良、中、及、不及五级制(可按学院制定的毕业设计(论文)成绩评定办法评定最后成绩)。 华东交通大学毕业设计(论文)答辩记录

福建农林大学专科毕业论文 目录 摘要 ..................................................................... I ABSTRACT ................................................................ II 1 绪论 (1) 1.1房屋租赁管理系统开发背景 (1) 1.2房屋租赁管理系统开发目标 (1) 1.3房屋租赁管理系统开发工具 (1) 1.4房屋租赁管理系统相关技术知识 (4) 2 需求分析 (5) 2.1房屋租赁管理系统可行性分析 (5) 2.1.1房屋租赁管理系统技术可行性 (5) 2.1.2房屋租赁管理系统经济可行性 (5) 2.1.3房屋租赁管理系统操作可行性 (5) 2.1.4房屋租赁管理系统法律可行性 (5) 2.2房屋租赁管理系统功能 (5) 2.3房屋租赁管理系统安全性需求 (6) 2.3.1用户权限安全性 (6) 2.3.2系统安全性 (6) 2.4房屋租赁管理系统性能要求 (6) 2.4.1可重用性 (6) 2.4.2安全性 (6) 2.4.3人机交互 (7) 2.5房屋租赁管理系统系统开发环境 (7) 2.6房屋租赁管理系统系统推荐配置 (7) 2.6.1软件配置 (7) 2.6.2硬件配置 (7) 2.7房屋租赁管理系统系统业务流程 (8) 2.7.1系统业务流程 (8) 2.7.2房屋租赁管理系统系统业务流图 (8) 2.7.3房屋租赁管理系统功能模块图 (9) 2.8E-R模型 (11) 3 房屋租赁管理系统概要设计 (14) 3.1系统功能描述 (14) 3.1.1数据层说明 (14) 3.1.2房屋租赁管理系统中间层说明 (19) 3.1.3房屋租赁管理系统表示层 (20) 4房屋租赁管理系统详细设计 (25) 4.1概述详细 (25) 4.2界面设计 (25)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与租赁管理暂行办法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与租赁管理暂行办法 为完善保障性住房建设供应体系,制定了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与租赁管理暂行,下面是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与租赁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我市保障性住房建设供应体系,根据国家住建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1号)以及国家和省政府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条件的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区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第三条城区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租赁、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部门职责 第四条市房管局是城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租赁和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年度建设计划,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协调服务,租赁资格的审查与公示,房源分配与房屋租赁的监督管理运营等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政府投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的资金筹措及使用的监督管理等工作。 市人社局负责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中外来务工人员养老保险缴纳情况的审核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保障对象户籍与暂住证的审核以及拥有车辆的核

查等工作。 市政府其它相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与租赁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茅箭区、张湾区政府和十堰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是城中村改造项目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用工较多的企业和工业园区自建公共租赁住房监督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的资格审查、制定配租方案、房屋配租以及保障对象的动态管理等工作。 第三章规划建设 第六条政府投资新建公共租赁住房以集中建设为主,通过公开招标或委托代建方式选择开发建设单位。 普通商品房项目按3%比例配建的廉租住房,在解决低保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后剩余的房源,可作为公共租赁住房。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