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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宪法规定中 程序性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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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宪法规定中程序性条款

【中文摘要】本文将宪法中的程序性条款分为弹性程序条款和羁束程序条款两大类,具体包括总则性的“程序正义”条款,国家机构及其负责人的产生程序,权力运行程序,宪法监督程序,宪法修改程序。宪法中的程序性条款规定是宪法精神以及权利实现的保障。我国1982年宪法在赋予公民实体权利方面较过去有巨大的进步,但程序性条款数量过少,规定粗疏,存在着较大的缺陷,直接影响到宪法的实施。在以后修宪时应当补充、细化宪法的程序性条款,增设“程序正义”条款,增加有关政党参与国家权力的程序规定,设立宪法监督程序。

【关键词】宪法程序性条款

宪法是实体法、程序法抑或是程序实体合一法?似乎很少有人提及此问题,或者它根本就不成为问题,因为普遍的观念认为:宪法无疑是赋予权利或者科以义务的法律,它代表国家(人民)的意志告诉人们可以做什么,应该做什么或不应该做什么。它显然是实体的。然而法理上的分析充分说明:没有一个程序保障的法律必将会因其缺乏可操作性而成为具文。正如马克思曾经指出的:程序是法律的生命形式,是法律内在生命的表现[1]。程序为法律的实施提供了一个内

在的保障。国外宪政的历史与我国宪政的实践同样能够说明这一点。我们翻开历史上最早的成文宪法——美国的宪法即可看到,它不厌其烦地规定了议会、总统的选举程序、权力的运行与制约程序、宪法修改的程序等。尤其是有关选举的程序,在宪法第一、二条,宪法修正案第十二、十四、二十三条均有规定,且笔墨颇多[2]。日本的宪法中也存在不少与程序正义直接或间接相关的条文。除了纯粹是关于诉讼程序的条文之外,第31条、32条、76条、78条、82条都包含着程序正义的内容[3]。这也说明了西方社会所奉行的“民主主义的政治正是以程序的正义为基础”的信条[4]。宪法与宪政的理念对于我国来说纯属“舶来品”,理论与实践都异常薄弱,因此,有关程序正义思想很难在我国的宪法中得到充分体现。程序性条款的规定在宪法中所占篇幅很少,这无疑使我国宪法的实施失却了一个充分的内在保障,构成“先天缺陷”。正如季卫东先生所言:“对于宪法精神以及权利的实现和保障来说,程序问题确系致命的所在。”[5]本文拟从总体上对宪法规定中的程序性条款作一概括分析,而不具体分析某一程序规定,其目的在于希冀今后的宪法修改能有意识地注意到这一问题。

宪法中的程序性条款按不同的标准可以作出不同的分类。如按功能标准,可分为平衡国家权力、防止其互相僭越的程序条款;保护公民权利、防止其受不正当侵犯的程序条款;保障宪法实施、扼制违宪现象的程序条款等等。鉴于本文的任务,笔者将宪法中的程序条款分为

如下两类:

(一)弹性程序条款。弹性程序条款是指含义不甚明确、可根据形势和政策作扩大和限制解释的程序性条款。该条款的自身规定不产生直接的法律效果,只有将其运用于具体的个案之中才能明确其内含的权利义务关系。此类程序性条款最著名的莫过于美国宪法修正案第五十四条确定的“正当法律程序”条款和英国普通法上的“ 自然公正”原则。它们均没有十分确切的含义,其具体的运用依赖于法官的审判技巧。这种宪法上的程序性条款的特点是,原则性强,涵盖面广,对社会政治生活的变迁具有很强的适应性。美国最高法院在其审判历史上曾数次运用“正当法律程序”原则,根据当时的政策与形势作出了有时甚至是完全相反的个案判决,体现了此类条款的灵活性。显然,弹性程序条款的运用主要是依靠了宪法解释的技巧。

(二)羁束程序条款。羁束程序条款是指宪法中规定的程序条款必须被不折不扣地执行,并且此类条款的实施将直接导致权利义务的确立或是权力的有效实现。如宪法关于“罢免”、“撤销”的程序规定,一旦有可罢免或可撤销的法律事实出现,宪法规定的罢免或撤销程序必须完全地适用之,任何组织或个人均无权增删、变更此类程序的适用。作为“立国之本”的宪法,其羁束程序条款的规定对保障其实施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尤其是在国家机构之间的权力运作与制约过程中,应当有明确的科学的羁束程序条款。否则,权力分工模糊导致的权力

僭越和权力“真空地带”将在所难免。

以上两种宪法程序性条款的划分是理论上的分类。必须说明的是,无论是弹性条款还是羁束条款,都具有强制的直接适用效力,至于其“弹性”或“羁束”,乃是指其适用的效果是否具有直接确定的后果,而不是指其是否适用上。实际上,我们在宪法条文中并看不到“羁束”或“弹性”的字眼。以上述理论分类为基础,从微观的角度考察,我们再来归纳一下宪法条文中的程序性条款的规定,不难发现有如下几类:

(一)总则性的“程序正义”条款。这是一个弹性条款,其目的是保障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的有效实施,如美国的“正当法律程序”原则、英国的“自然公正”原则。这两个原则所包含的告知权(notice)以及陈述并得到倾听(hearing )的权利构成了英美国家中人权保障的根本原则。英美国家的伟大法官们常常能够援引该条款就保护公民权的问题作出判决,并依靠其判例规则所产生的约束力,构成了保护公民权的严密体系。美国宪法在其最初的条文中并没有“正当法律程序”的规定,是后来通过两个修正案才补充进去的。我们今天可以看到,如果美国宪法中缺少了这一条款,那些法官们必然会感觉到他们失去了一个极其重要的武器以维护公民的权利。实际上,“正当法律程序”原则已经不限于针对公民权利,而且同样约束国家的立法、行政与司法机构[6],因此,它已成为美国宪法的一条根本原则。实际上,它也是现代西方立宪主义的核心之一。其他国家的宪法中也有关于“程

序正义”的条款的约略规定,如日本国宪法(1947年5月3日施行)第31条规定:“非依法律所规定的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或自由,或科以其他刑罚。”[7]

(二)国家机构及其负责人的产生程序。这是羁束程序条款。规定一个国家的各个主要机构的设置,乃是一国宪法的主要任务之一,因为它直接关系到整个国家的政治体制设置以及谁将真正操纵着国家的权力。国家机构及其负责人的设置程序一般都在宪法中得到明确、具体的规定。美国宪法在其最初的七个条文中,其大部分的实体内容即为三个国家机构(立法、行政、司法)如何设置的问题。我国现行宪法第三条规定了七类国家机构的产生办法,从而形成了以人民代表大会为核心的国家机构体系。从微观的角度来看,国家机构的设置程序包括两个方面,即“一横一纵”。“一横”指国家一级机关(中央机关)的产生程序,在实行三权分立的国家即指议会、总统、最高法院的产生程序。“一纵”是指各类机关其内部的上下系统的形成程序。我国的国家机构的产生程序与其他国家略有区别,即实行双重领导程序,同级政府、法院、检察院(“一府两院”)分别由同级人大产生,同时又受上级相应机构的领导或监督,在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上比较特别。

(三)权力的运行程序(权力制约程序)。它是国家机构在行使职权的动态过程中体现出来的。在整个宪法有关程序性条款的规定中,这是一个最庞大、复杂,因而也最需要讲究科学配置的程序体系。此类程序细分起来主要有:立法程序(包括何种事项需要立法,法律议案

的提出,法律草案的审议、表决、通过和分布等)、行政程序(包括行政机关内部的工作程序以及行政行为针对相对人的外部程序)[8]、司法程序(包括案件的管辖权分配,各机关之间的合作与协助,案件的主管,案件的审理方式等)、权力冲突的解决程序(包括立法、行政、司法机关各自内部上下级之间的权力冲突以及它们相互之间的权力冲突)。其他还有议员(人大代表)的质询程序,议会的特别调查程序、法官的弹劾程序等,种类繁多。此类程序的规定既反映了国家机构各个具体职能部门之间的权力分工,也反映了权力之间的相互监督与制约程序。因此,科学地设计这一“权力流程”,成为宪法制定者的一个重要任务,它直接关系到已经设立的国家机构能否展开高效、高质量的职能工作。当然,宪法作为“母法”,没有必要对所有这些程序都作面面俱到的规定,而只是规定一些与政治体制密切相关(尤其是国家一级机关之间的权力分配)或是对各机构职能落实有重大影响的,另外一些不宜在其他法律中规定的程序也可写在宪法中,如法官弹劾程序。但是,追求国家机构之间权力分配的日益细致化、明确化已成为宪法规定的趋势之一。

(四)宪法监督程序。此处的宪法监督程序是指为宪法的实施提供的一种外在保障的程序,即违宪审查程序,而不包括宪法内部确立的权力的制约与监督程序。宪法内部所确立的权力制约与监督程序(如国务院撤销各部委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只不过为宪法的外在监督提供了一种逻辑依据(法律上的理由),而不是宪法监督程序本

身。宪法监督程序涉及到监督主体、监督对象(哪些组织或个人所为的哪些行为)、监督的步骤、监督的方式与后果等。把宪法监督程序条款写进宪法之中实际上具有双重意义,它既为宪法保障提供了一种外在程序,又使这种程序能够因宪法自身的刚性效力而得到保护,因而是外在保障与内在保障的统一。世界上许多国家的宪法都列有宪法保障条款,如意大利共和国宪法第六条“宪法保障”一节,详细规定了宪法法院的产生程序及其活动规则,法兰西共和国宪法第七章关于宪法委员会的规定等。我国宪法第62、67条将监督宪法实施的权力赋予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明确了宪法监督的主体,但是,对于宪法监督的程序却只字未提,因而有关宪法监督的规定难以落实。当前,宪法学界正在对违宪审查的一些制度性问题进行热烈的探讨[9],等将来确定具体方案后,宜将其写进宪法之中。另外,宪法监督必然会涉及到宪法解释问题,因而对于宪法解释的程序,如宪法解释问题的提起、受理、决定及其适用效力等,也应当有所规定。

(五)宪法修改程序。世界上实行成文宪法的国家大都将严格的修宪程序写进宪法,其目的是为了保障业已生效的宪法能够真正得到实施,使宪法不至于沦为少数人物或党派的单独意志的附庸而被随意更改。在有些国家,宪法甚至规定某些条款不能被修改,如法国宪法第89条规定:“共和体制不得成为修改的对象。”意大利宪法第139 条也有类似规定。我国1954年宪法第29条规定了修宪的多数通过原则。1975年宪法未规定修宪程序,显属不妥。1982年宪法重新规定了修

宪程序,明确了修宪的提议权主体,但对具体程序未有涉及。

法律制定程序即立法程序,完整版

一、我国法律制定程序 即立法程序,是指有法律制定权的国家机关在制定、修改、补充或废止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中所必须遵守的步骤和方法。 我国的立法大致有以下几个基本程序,即法律议案的提出、法律议案的审议、法律议案的表决、法律的公布等阶段。 (一)法律议案的提出 法律议案的提出是指依法享有提案权的国家机关或个人向立法机关提出有关法律议案或关于制定、修改、补充、废止某项法律的建议。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30名以上联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军事委员会等有提出法律议案的权利。 (二)法律议案的审议 法律议案的审议是指立法机关对已列入立法日程的法律议案进行审查和讨论。我国对法律议案的审议分为专门委员会的审议和立法机关全体会议的审议两个阶段。 (三)法律议案的表决 法律议案的表决是指立法机关对于经过审议的法律议案进行表决,正式表示同意或不同意的活动。我国宪法规定,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全体代表的半数通过,宪法的修改则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 (四)法律的公布 法律的公布是指立法机关将表决通过的法律依法定形式公之于社会的一个法定程序。我国《宪法》(1982年)第80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 二、我国宪法修改的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无论是启动修改宪法的程序、还是修改宪法的主体、方式都需要遵循严格的规定,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有权修改宪法的机关只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作为中国民主制度的法律化,是国家组织和活动的总章程,是国家法制的自身基础和核心,所以修改宪法方式的规定必须考虑宪法的稳定性。宪法修改程序即是指进行宪法修改时的步骤与方式,从各国宪法规定看,一般将宪法修改分为五个步骤: (一)提案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办法 1 2020年4月19日

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落实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及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机构向投资者销售私募投资基金产品,或者为投资者提供相关服务的(以下统称“产品”或者“服务”),应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基本要求 本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勤勉尽责,审慎履职,全面了解投资者情况,深入调 2 2020年4月19日

查分析产品或者服务信息,科学有效评估,充分揭示风险,基于投资者的不同风险承受能力以及产品或者服务的不同风险等级,提出明确的适当性匹配意见,将适当的产品或者服务销售或者提供给适合的投资者,并对违法违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章组织架构与职责 第四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委员会 本机构成立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工作委员会”),负责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 工作委员会由总经理任组长,风控部负责人任副组长,投资研究部负责人任组员。 第五条产品与服务适当性风险评估工作 工作委员会负责制定本机构产品或者服务风险分级的标准、方法和流程,对具体产品或者服务进行风险评估与风险评级,制定本机构的产品和服务风险等级名录,并适时根据监管要求和具体产品或服务的变化调整产品和服务的分级。 工作委员会能够外聘法律、财务专家。 第六条业务部门职责 3 2020年4月19日

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比其他法律更为严格 Microsoft Word 文档

教学内容:政治科第八章(单元)第节(课) 课题: 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比其他法律更为严格 教学内容: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比其他法律更为严格 学习目标: 1、情感目标:增强学生的法律意识,首先要增强学生的宪法意识。所以在整个法制教育中,宪法教育居于核心地位。同时宪法是公民权利的根本法律保障,每位公民都有必要了解宪法、掌握宪法。 2、知识目标: 了解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的严格性 3、能力目标: 在充分理解和认识了宪法规定国家生活中的根本问题和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的基础上,能正确理解为什么宪法在制定和修改程序上比普通法律更为严格。 教学重点: 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比其他法律更为严格 教学难点: 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大体有那些? 教学准备: 准备相关资料 教学方法:启发式教学法、探究法、课堂训练法、案例教学法,情境教学法,自学指导(教材助读): 学生是首次接触宪法的知识,理论性又很强、有点枯燥,理解上 较。教师在教法上有难度,这难点。 自学练习: 1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为什么比普通法律更严格? 2 分析判断:

2000年实施的《立法法》对规范立法行为,防止立法无序、立法******等现象,实现依法立法具有重要意义,2004年对《宪法》的修改是在这一法律的指导下进行的。因此,《立法法》的地位和作用高于《宪法》? 学习反思: 合作探究安(展示案) 1、通报预习检查结果,提出教学、学习建议。 2、质疑。 宪法的制定和修改比其他法律更为严格的具体表现是什么? 3、质疑探究(小组合作): 导入: 前面的学习,知道:宪法规定着生活中的问题, 最高的法律效力。应该如何宪法的神圣不可侵犯的法律地位呢?朝令 夕改,又会怎么样?(教师学生查阅宪法中制定和修改程序上的规定。)归纳出: 宪法制定和修改程序比普通法律更为。(板书) 新课教授: 1 提出问题要求学生学习教材P87内容并思考问题完成学习任务。 问题设计: ◎你从原条文与现条文的比较中发现了什么? ◎宪法对同一法律条文多次修改说明什么?

九年级政治全册第三单元法治时代第7课神圣的宪法更严格的制定和修改程序教案人民版

更严格的制定和修改程序 课题名称神圣的宪法学科思想品德总课时数4/4 版本名称人民出版社《义务教育课 程标准试验教科书》 年级九年级册次全册 单元章节名称第七课第四框更严格的制定 和修改程序 页码第 87 页 教学分析 教材分析本环节是对前一环节内容的补充和对学生学习效果的检测,它是从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这个角度说明宪法的神圣。并且是通过比较宪 法和普通法律制定和修改程序的三个不同之处,突出宪法的神圣性的。 教学目标1、让学生明确的认识到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以及比普通法律更为严格的原因; 2、锻炼学生自主学习的能力; 3、使学生对宪法是神圣的观念有一个整体的认识,初步树立宪法观 念。 教学重点让学生明确的认识到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以及比普通法律更为严格的原因 教学难点使学生对宪法是神圣的观念有一个整体的认识,初步树立宪法观念。 教学准备 教具学具补充材料 宪法的部分内容材料;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相关知识材料(补充)。 教学流程 第 4 课时 教学环节教师活动学生活动设计意图执教者个

预设预设性化调整 一、新课导入 二、讲授新课1、提出问题: 为什么说宪法 是我国的根本 大法? 2、明确告诉学 生:“宪法是我 国根本大法的 还有一个重要 的原因,就是它 的制定和修改 的程序比普通 法律更为严格” 1、向学生出示 “宪法的部分 内容材料内 容”,要求学生 把P87面的表 格填写完整。 2、在学生填写 时进行巡视。 3、从宪法的制 定和修改的主 1、先独自思考, 然后可以和同桌 进行讨论,将前3 节的知识回顾起 来。 2、学生从思维上 将本节内容和前 面所学的知识衔 接起来。 1、认真学习“宪 法的部分内容”, 然后填写表格 2、学生填写表 格。 3、学生对照自 1、引导学生 对前面学习 的内容的回 顾和巩固。为 本节教学做 好知识方面 的准备。 2、使学生从 思维上将本 节内容提前 纳入到前面 所学的知识 结构之中。从 而导入新课。 1、锻炼学生 自主学习的 能力; 2、了解学生 的填写情况, 同时给予必 要的引导。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与合规管理办法解读与案例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与合规管理办法解读与案例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与合规管理办法解读与案例 1.(多选题)营业部下列那种情况为客户办理业务时需要双录? A. 某普通投资者a申请转化为专业投资者 B. 某普通投资者b到营业部现场办理股权质押业务 C. 某专业投资者d申请购买营业部代销的某高风险金融产品 D. 某普通投资者c(已开通普通证券账户)到营业部现场申请开通创业板交易权限(之前已在其他证券公司开过证券账户且已开通创业板交易权限) -------------------------------------------------------------------------------- 答案:AB-------------------------------------------------------------------------------- 2.(多选题)下列情况那种属于《投资者适当性办法》和《合规管理办法》要求的规定动作? A. 每年4月30日前向驻地证监局报送年度合规报告。 B. 每年进行一次合规有效性评估 C. 每3年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外部专业机构进行合规有效性评估 D. 每半年开展一次投资者适当性工作自查并形成自查报告 -答案:ABCD------------------------------------------------------------------------------- 3.(多选题)某营业部合规专员在审核本营业部其他员工提交的流程,下列哪种情况合规专员应当出认定违反证监会规定? A. 某客户经理提交业务拓展方案,拟在营业部旁边的银行驻点,银行为其提供一台互联网电脑,供该客户经理日常查看股市行情使用,但营业部的上网行为监控系统无法监控到该台电脑。 B. 某营销团队提交业务拓展方案,拟利用周末在营业部旁边的超市驻点,现场为营业部招揽客户,客户可通过手机下载该公司APP网上开户,客户如果现场开户成功立即赠送一张该超市50元的购物卡。 C. 某营销团队提交业务拓展方案,由于公司融资余额已经用完,无资可融,今后如有客户到营业部申请开通融资融券业务,拟将客户统一介绍给某配资公司,配资公司工作人员可常驻营业部现场为客户提供配资业务。 D. 营业部制定了迁址方案,已经申请变更了《营业执照》,利用周末时间搬迁后并正常营业后,再向当地证监局申请变更《证券经营许可证》。 E. 信息技术专岗提交流程,因公司目前尚未实现业务异地通柜办理,今后营业部的客户在异地办理佣金调整、修改服务密码等业务时,可在柜台系统中为异地营业部柜员开通本营业部柜员权限,委托其为客户办理相关业务。 ---答案:ABCD----------------------------------------------------------------------------- 4.(多选题)下列那种情况下,投资者应当被认定为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投资者? A. 盲人投资者。 B. 没有风险容忍度或者不愿承受任何投资损失的投资者。 C.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D. 正在服刑且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投资者。

宪法的制定权与修改权

宪法的制定权与修改权 摘要:宪法制定权不是一种国家权力,其归属只能属于人民。作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不享有宪法制定权,只享有宪法修改权。宪法制定权与修改权的界限应划分清楚,不能混淆。人民的宪法制定权应该在更高的层面上得以实现。 关键词:宪法制定权,宪法修改权,人民,权利 宪法的制定权和修改权与宪法制定活动密切相关。它不仅关系到宪法制定的正当性而且也关系到宪法功能的合理性。学术界对此虽有研究,但很不深入;实践中绝大多数人对此缺乏应有的认识,其巨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被忽视。故笔者认为,对此问题进行较为深入的研究有非常之必要。下面是笔者对此问题的几点思考,现提出来与学界同仁交流。 一、宪法制定权不是一种国家权力其归属只能属于人民 宪法的制定权只能属于人民,而不能属于别的任何机关或个人,这是由宪法的性质和功能所决定的。宪法一词含义的侧重点不在于它在一国法律体系中是否居于核心的位置,而是强调宪法制定的正当性和宪法功能的合理性。美国革命家托马斯。潘恩在《人权论》一书中一针见血地指出:“宪法是一种先于政府的东西,而政府只是宪法的产物。一国宪法不是政府的决议,而是建立其政府的人民的决议。”宪法具有授予权力并限制权力的双重功能,既是人民的授权委托书,同时又是人权和公民权利的保障书。宪法是实现全体社会成员利益和幸福的总契约。人民通过宪法将国家权力授予国家机关,并要求国家机关依照宪法的规定正确地行使国家权力,努力为人民服务。人民不享有宪法制定权,不通过民主的程序,就不可能制定出反映人民意志,体现广大人民利益的宪法。 如果说宪法制定是人民主权原则的一种体现,那么宪法制定权就是人民主权的一种表现形式。林肯提出的“民有、民治、民享”,是对“人民主权”原则基本精神的一种很好的概括和表达。人民在管理国家事务的过程中,可以通过直接民主的方式来实现自身的利益,也可以通过确立法律规范并在法律规范中确立相应的实现人民利益的制度和机制来间接地实现自身的利益。宪法制定是间接地实现人民利益的一种方式。宪法制定是基于人民民主理论产生的,即只有在人民民主的理论基础之上才有宪法制定活动。宪法制定者只能是人民,宪法制定权也只能属于人民,任何国家机关和个人都无权作为宪法的制定者,也无权享有宪法制定权。宪法制定权不是一种国家权力,是具有法创造效力的始原性权力,它不需

宪法修改的程序

宪法修改的程序 宪法修改的程序即是指进行宪法修改时的步骤与方式,从各国宪法规定看,一般将宪法修改分为五个步骤: (一)提案 提案启动宪法修改程序,标志着宪法修改的开始。提案由宪法规定的提案主体提出。我国宪法规定的拥有提案权的主体有两个:一是全国人大常委会,一是“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除此之外,任何政党、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不得提出修宪动议,进行宪法修改。提案并不一定提出具体的修宪计划,只是表明宪法内容应该修改以及修改的方向。 (二)审定 审定是指有权机关审查修宪提案的内容,对是否修改作出决定。如果否决修宪提案,则宪法修改程序不能继续进行。理论上看,这一程序并非必要程序,而我国的宪法修改程序也没有规定此程序。 (三)起草 宪法修改提案通过后,由指定或法定的国家机关对修宪提案所涉内容进行具体的拟定。这一过程明确宪法条文如何修改。在实践中要注意贯彻公开、民主的原则,听取社会各阶层的意见,使草案获得广泛的民众支持。 (四)议决 对于起草完毕的修改草案提交立法机关或全民进行表决,由其决定是否通过该草案,使其成为宪法修正案。各国宪法对议决都规定了比一般法律议决较严格的程序,我国宪法规定宪法修改草案的通过必须经由全国人大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同意。 (五)公布 公布是修改宪法的最后程序,也是必经程序。未经公布的宪法修正案不具有法律效力,公布一般是由法定公布机关通过法定方式使其为公众知晓。 宪法修改的意义 根据马克思主义法学观,宪法同其他法律都是一定社会经济基础的上层建筑,因而要随着社会现实的变化发展而变化发展,适应社会现实状况是宪法赖以生存的必要条件。

由于社会现实总是处在不断的变化、发展之中,而宪法是植根于现实基础之上的,因而宪法就必然存在一定的滞后性,社会现实与宪法规范的冲突不可避免,旧的冲突在得到调整之后,随着社会现实继续发展变化,新的冲突就会随之而来。所以说宪法总是在冲突——调整——再冲突——再调整的循环中,不断地从现实中汲取养料,从而获得生机与活力。如果一味地追求宪法的长期稳定,那么,随着社会现实的推进,冲突的累积,就会造成法与现实的脱节,而影响宪法的权威以及贯彻落实。因此,及时修改宪法,是保持宪法的现实性和相对稳定性,使宪法得以生存和发展的必备条件,也是宪法充满生机和活力的重要环节。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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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落实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及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机构向投资者销售私募投资基金产品,或者为投资者提供相关服务的(以下统称“产品”或者“服务”),应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基本要求 本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勤勉尽责,审慎履职,全面了解投资者情况,深入调查分析产品或者服务信息,科学有效评估,充分揭示风险,基于投资者的不同风险承受能力以及产品或者服务的不同风险等级,提出明确的适当性匹配意见,将适当的产品或者服务销售或者提供给适合的投资者,并对违法违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章组织架构与职责 第四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委员会 本机构成立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工作委员会”),负责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 工作委员会由总经理任组长,风控部负责人任副组长,投资研究部负责人任组员。第五条产品与服务适当性风险评估工作 工作委员会负责制定本机构产品或者服务风险分级的标准、方法和流程,对具体产品或者服务进行风险评估与风险评级,制定本机构的产品和服务风险等级名录,并适时根据监管要求和具体产品或服务的变化调整产品和服务的分级。 工作委员会可以外聘法律、财务专家。 第六条业务部门职责 投资研究部是落实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的首要部门。其负责的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了解投资者各项信息并收集相关证明材料、进行投资者分类、分级,根据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对每名投资者提出匹配意见,对本机构从业人员的销售行为进行控制和监督等。 第七条风控部 风控部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自律规则制定本机构适当性内部管理制度,进行相关培训,督促相关部门落实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本机构的适当性自 3

解析关于我国宪法的修改和实施

关于我国宪法的修改和实施 摘要: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依法治国的根本和依法行政的核心。维护宪法尊严和根本法地位,关键在于具有一部完善的宪法并保障宪法的有效实施。2004年的修宪具有里程碑的意义,但还要进一步维护宪法尊严,保障宪法的实施。 一、关于我国宪法的修改 (一)宪法变革及其方式 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必须保持相对稳定,这是维护宪法权威、保障宪法实施和国家稳定的重要保证。宪政史的经验证明,宪法不稳,缺乏权威,是造成宪法危机和国家动荡的重要因素。因此世界各国对宪法的变更十分慎重。如美国1787年宪法是世界上最早的成文宪法,至今仅通过了27条修正案。此即宪法的稳定性。 但是,保持宪法稳定,并不意味着宪法一成不变,宪法稳定只能是一种相对的稳定、动态的稳定。因为即使是最好的宪法也会因为社会、经济的发展而变得与现实不相适应,如不及时变动,宪法的内容脱离实际,宪法的权威就会受到损害。如1874年《瑞士联邦宪法》,在120多年的时间里,共进行过140多次修改,直到2000年1月1日,才为新宪法所取代。此即宪法的适应性。 宪法稳定性和适应性的关系,是世界各国宪法都面临的复杂问题,正确认识和处理宪法稳定与适应性的关系,一方面要使宪法在社会发展的过程中保持其规范的最高性,用规范约束社会现实的不规范性和随意性,使社会现实遵循宪法秩序和基本价值理念;在另一方面,宪法要适应社会发展的现实需求,要符合基本的价值追求和理念。

通过正式的修改或非正式过程对宪法的变动,在宪法学上称为“宪法演变”,宪法演变一般包括宪法修改、宪法解释和宪法惯例[1].其中,宪法修改是宪法演变的最正式的方式和常用的方法,是解决宪法规范与社会现实冲突的基本方式之一。 宪法修改,是指修宪主体依据宪法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宪法规范全面或部分地进行删除、增加、变更的活动。宪法修改是宪法变革正式的方法,是解决宪法规范与社会现实冲突的必要方式。宪法修改的方式通常有两种:全面修改和部分修改。前者表现为颁布一部新宪法取代旧宪法;后者表现为通过宪法修正案或修宪决议。 宪法解释,是指在宪法实施过程中,由有权解释机关依照一定程序对宪法规范的含义、界限和具体应用问题所作的阐释和说明,如美国联邦最高法院1803年通过马伯里诉麦迪逊案确立了最高法院的宪法解释权。 宪法惯例,是指在长期政治实践中形成的有约束力的政治习惯,它们虽然在宪法中没有规定,但在政治实践中被公认为是宪法制度的一部分,如英国由在下议院中占多数议席的政党的首领组阁等。 在我国,自1954年制定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以来,至2004年进行修改宪法前,共进行过三次宪法全面修改(1975年、1978年和1982年)、五次个别条款或部分内容修改(1979年决议、1980年决议、1988年修正案、1993年修正案和1999年修正案)。1988年修正案共二条;1993年修正案共九条;1999年修正案共六条。 总结我国宪法变革的历程,我国宪法变革具有下列的特点: 一是宪法变革的单一性。由于我国不存在西方国家所谓的宪法惯例,也没有进行过真正意义上的宪法解释,所以,宪法修改成为我国主要或惟一的宪法变革方式。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落实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 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及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机构向投资者销售私募投资基金产品,或者为投资者提供相关服务的(以下统称“产品”或者“服务”),应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基本要求 本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勤勉尽责,审慎履职,全面了解投资者情况,深入调查分析产品或者服务信息,科学有效评估,充分揭示风险,基于投资者的不同风险承受能力以及产品或者服务的不同风险等级,提出明确的适当性匹配意见,将适当的产品或者服务销售或者提供给适合的投资者,并对违法违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章组织架构与职责 第四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委员会 本机构成立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工作委员会”),负责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 工作委员会由总经理任组长,风控部负责人任副组长,投资研究部负责人任组员。第五条产品与服务适当性风险评估工作 工作委员会负责制定本机构产品或者服务风险分级的标准、方法和流程,对具体产品或者服务进行风险评估与风险评级,制定本机构的产品和服务风险等级名录,并适时根据监管要求和具体产品或服务的变化调整产品和服务的分级。 工作委员会可以外聘法律、财务专家。 第六条业务部门职责 投资研究部是落实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的首要部门。其负责的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了解投资者各项信息并收集相关证明材料、进行投资者分类、分级,根据投资

最新宪法主要修改了什么内容-

最新宪法主要修改了什么内容? 题要 我国是法制化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也比较完善,全国人大负责制订全国性的法律,而地方政府也可以出台各自法规。宪法是最基本的法律,今年做出了最新修订。那么,最新宪法主要修改了什么内容?这个是最重要的政治活动,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下面我们来跟随小编了解下。 我国是法制化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也比较完善,全国人大负责制订全国性的法律,而地方政府也可以出台各自法规。宪法是最基本的法律,今年做出了最新修订。那么,最新宪法主要修改了什么内容?这个是最重要的政治活动,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下面我们来跟随小编了解下。 ▲一、最新宪法主要修改了什么内容? 1、宪法修正案(草案)将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中“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修改为“健全社会主义法治”。 2、同时,在宪法第一章《总纲》第二十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3、充实完善我国革命和建设发展历程的内容。 宪法修正案(草案)将宪法序言第十自然段中“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过程中”修改为“在长期的革命、建设、改革过

程中”;将宪法序言第十二自然段中“中国革命和建设的成就是同世界人民的支持分不开的”修改为“中国革命、建设、改革的成就是同世界人民的支持分不开的”。作这些修改,党和人民团结奋斗的光辉历程就更加完整。 4、充实完善爱国统一战线和民族关系的内容。 宪法修正案(草案)将宪法序言第十自然段中“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修改为“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和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 ▲二、制定和修改宪法的部门是哪个? 按照宪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只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才有权制定宪法和修改宪法,其他任何机关和组织都没有这项权力。 因为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我国宪法也规定了不同于一般法律的修改程序。 1、提议修改宪法的主体不同。宪法规定,有权提议修改宪法的主体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 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而一般法律提出法律议案的主体则要宽泛的多。 2、通过的人数不同。宪法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己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简称《管理办法》)的配套实施细则最快于5月底正式发布。下文是橙子收集的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最新消息,欢迎阅读!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新规实施在即机构紧张准备《管理办法》正式实施的日子已渐行渐近。多位券商资管人士向中国证券报记者表示,围绕即将实施的《管理办法》,正在加紧对相关制度、流程、销售系统进行梳理和改造。 “今年一季度定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方向,当时业内都还在学习,处于统筹阶段,各地证监局组织多次培训。”上海一家券商资管人士告诉记者,因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涉及到产品直销、代销、产品和运营等各个方面,相关流程、制度和表单都必须根据《管理办法》去改。 为进一步推动《办法》贯彻落实,深圳证监局近日指导深圳市投资基金同业公会举办了“深圳资管行业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专题培训会议”,解读并部署《办法》实施的各项准备工作。深圳相关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基金子公司、基金销售机构、私募基金管理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近500人现场参加了会议,参与人员主要为各公司的合规人员和销售人员。 上述券商资管人士认为,按照新规,基本上与之前卖产品的原则方法都不一样,因此新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是一项庞大的系统性

工程,且时间比较紧,但目前仍然需要等待协会统一指引。 自《管理办法》出台以来,东方红资产管理公司根据《办法》规定进行了初步的制度配套修订,在梳理、优化、完善原有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修订公司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 东方红资产管理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上分为两个重点,一方面是了解投资者,另一方面是了解产品。 5月17日,东方红资产管理相关负责人对记者表示,在了解投资者方面,为了将合适的产品销售给合适的投资者,首先就要先了解投资者,为此公司将进一步深入了解更多关于投资者的信息,例如职业、收入来源、财务状况和诚信记录等内容,提醒投资者及时更新个人信息。同时,公司根据投资者的财务状况、投资知识和经验、风险偏好、诚信状况等因素,综合评估,确定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其进行细化分类管理。 根据《办法》,投资者分为普通投资者与专业投资者,要求将合适的产品销售给合适的投资者,避免不当销售,普通投资者在信息告知、风险警示、适当性匹配等方面享有特别保护。同时,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能够相互转化。 在具体执行中,上述东方红资产管理相关负责人表示,首先加强投资者教育建设,在转化前明确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的区别,细化差异内容,提示投资者谨慎选择是否转化。同时,在普通投资者申请转化为专业投资者时,公司将要求投资者根据法规提供相关证明,并通过追加了解相关信息来谨慎评估投资者是否满足专业投资者条

中国宪法的制定和修改

中国宪法的制定和修改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通常规定一个国家的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基本原则、国家机关的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原则,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重要内容,有的还规定国旗、国歌、国徽和首都以及统治阶级认为重要的其他制度,涉及到国家生活的各个方面。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是制定其他法律的依据,一切法律、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宪法修改方式。宪法作为中国民主制度的法律化,是国家组织和活动的总章程,是国家法制的自身基础和核心,所以修改宪法方式的规定必须考虑宪法的稳定性。中国宪法的修改有通过宪法修正案的方式,对宪法部分条文进行修改,例如1988年、1993年、1999年和2004年对现行宪法部分条文的修改;还有重新改写形式,即将原来宪法重新改写,如中华人民共和国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和1982年宪法都是将原来宪法重新改写一遍。 ──宪法修改机关。根据宪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是唯一有权修改宪法的机关。 ──宪法修改程序。为保持宪法的权威性和稳定性,宪法的修改需要按照特别的程序来进行,比修改普通法律更加严格。《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宪法的修改,

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1/5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夕颁布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既是中国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纲领,又起了临时宪法的作用。《共同纲领》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1949年9月29日颁布的。在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颁布以前,实际上起了临时宪法的作用。《共同纲领》除序言外,共有7章60条。第1章总纲,规定国家的性质、任务和人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2章政权机关,规定国家政权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政权的机关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政府;在普选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以前,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体会议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选举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并付之以行使国家权力的职权。第3章军事制度,规定国家建立统一的军队,受中央人民政府革命军事委员会统率。第4章经济政策,规定国家经济建设的根本方针。第5章文化教育政策,规定新民主主义文化教育的方针和任务。第6章民族政策,规定国境内各民族一律平等;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第7章外交政策,规定外交政策的原则。《共同纲领》的全面贯彻实施,为中国从新民主主义向社会主义过渡准备了条件。 1949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第一届、第四届

第四章 宪法的制定与修改

第四章宪法的制定与修改 ●一、宪法的制定 ●二、宪法的修改 一、宪法的制定 (一)有关宪法制定的理论: 宪法制定权力论 ●简称“制宪权”理论 ●主要阐述制宪权的性质、主体以及与修宪权的关系等问题。 ●理论动机:通过制宪权约束国家权力(包括立法权)。 1、理论的提出——法国 法国大革命时期的西耶斯(《第三等级是什么?》) (1)制宪权主体:国民(第三等级),但没必要分别行使,可委托不同于通常立法机关代表的特别代表行使。 (2)制宪权无界限:宪法是国民意志的产物,国民意志只服从自然法,其本身就是一种“法”;国民代表的意志也是独立的。 (3)宪法制定权力与宪法所制定的权力不同。 (4)宪法修正权是制宪权的作用(可视同)。 2、理论的变迁——德国 近代宪法时期,德国在法律实证主义的影响下排斥该类理论,将制宪权=宪法修正权=立法权。 代表人物:拉班德、耶利内克、施米特 3、理论的完善——日本 明治时期:曾受近代德国影响 美浓部达吉认为:立法权是最高国家权力,其中包含了制宪权。此说迄今仍影响着中国 芦部信喜的新说 (1)制宪权是一种超实定法秩序的权力,处于政治与法的交叉点,但非绝对无限制的权力,其受制宪权自己主张自己存在的前提——“根本规范”的限制。 (2)制宪权的主体是国民,发动方式可通过特别代表(如国民会议)。 (3)修宪权是“制度化了的制宪权”,是制宪权的“卫兵”。 (二)宪法制定的历史掠影 1、一个接近“神话”的故事 在《论美国民主》中,托克维尔将美国的历史起源和开端追溯到了1620年。 这一年,一批避居荷兰的英国清教徒,乘坐“五月花”号木船来到北美,登陆前,他们在船上经过反复讨论,集体(41/102)起草并签订了一份公约。 《五月花号》,[美]希尔顿著,王聪译,华夏出版社2006年版。

我国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与一般法律有什么不同

我国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与一般法律有什么不同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保证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长治久安的法律基础。宪法的稳定是国家稳定的基础。为了维护宪法的权威和尊严,宪法的制定与修改程序均不同于一般法律。制宪权和修宪权在我国从一开始就是统一的。之所以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制宪权和修宪权,这是因为:第一,我国国家的性质要求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这两项权力。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最直接、最全面地体现和反映了这一性质。全国人民通过民主选举产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最高国家权力,当然包括制定宪法和修改宪法的权力。第二,从形成过程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在长期的革

命斗争中逐步发展起来的政权组织形式。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一经产生,就具有历史和逻辑的合法性。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制宪权和修宪权是人民直接授予的。 由宪法的特殊重要性所决定,大多数国家的宪法都规定了特殊的宪法修改程序。我国宪法也规定了不同于一般法律的特殊修改程序。第一,提议修改宪法的主体不同。宪法规定,有权提议修改宪法的主体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而依据宪法和立法法的有关规定,全国人大主席团、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一个代表团或者三十名以上代表联名,都可以向全国人大提出法律案;委员长会议、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

察院、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十人以上联名,都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法律案。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全国人大代表提议修改宪法,可以保证宪法修改的严肃性,保证宪法修改的提议更加符合人民的意愿和我国的实际。第二,通过的人数不同。宪法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而依据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法律和其他议案由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或者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第三,公布的机关不同。宪法没有明确规定宪法的修改由谁公布。实践中,四部宪法和四个宪法修正案都是由全国人大公布的。而依据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法律由国家主席公布。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落实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及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机构向投资者销售私募投资基金产品,或者为投资者提供相关服务的(以下统称“产品”或者“服务”),应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及本办法的规定。第三条基本要求 本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勤勉尽责,审慎履职,全面了解投资者情况,深入调查分析产品或者服务信息,科学有效评估,充分揭示风险,基于投资者的不同风险承受能力以及产品或者服务的不同风险等级,提出明确的适当性匹配意见,将适当的产品或者服务销售或者提供给适合的投资者,并对违法违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章组织架构与职责 第四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委员会

本机构成立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工作委员会”),负责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 工作委员会由总经理任组长,风控部负责人任副组长,投资研究部负责人任组员。第五条产品与服务适当性风险评估工作 工作委员会负责制定本机构产品或者服务风险分级的标准、方法和流程,对具体产品或者服务进行风险评估与风险评级,制定本机构的产品和服务风险等级名录,并适时根据监管要求和具体产品或服务的变化调整产品和服务的分级。 工作委员会可以外聘法律、财务专家。 第六条业务部门职责 投资研究部是落实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的首要部门。其负责的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了解投资者各项信息并收集相关证明材料、进行投资者分类、分级,根据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对每名投资者提出匹配意见,对本机构从业人员的销售行为进行控制和监督等。 第七条风控部 风控部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自律规则制定本机构适当性内部管理制度,进行相关培训,督促相关部门落实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本机构的适当性自查,对本机构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法律文件进行审核,处理因投资者适当性产生的纠纷。 第三章投资者分类和分级 第八条了解投资者信息 本机构投资研究部在向投资者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时,应当了解投资者的下列信息,并要求投资者提供相关配套材料:

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

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 第一条为督促、引导证券行业有效落实适当性管理要求,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以下统称“证券经营机构”)向投资者销售金融产品,或者以投资者买入金融产品为目的提供证券经纪、投资顾问、融资融券、资产管理、柜台交易等金融服务,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证券经营机构可以通过由投资者填写《投资者基本信息表》等多种方式了解《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投资者基本信息。 第四条证券经营机构可以要求符合《办法》第八条第(一)、(二)、(三)项条件的投资者提供营业执照、经营证券、基金、期货业务的许可证、经营其他金融业务的许可证、基金会法人登记证明、QFII、RQFII、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材料等身份证明材料,理财产品还需提供产品成立或备案文件等证明材料。符合前述条件的投资者经核验属实的,证券经营机构可将其直接认定为专业投资者,并将认定结果书面

告知投资者。 第五条证券经营机构可以要求符合《办法》第八条第(四)、(五)项条件的投资者提供下列材料: (一)法人或其他组织投资者提供的最近一年财务报表、金融资产证明文件、两年以上投资经历的证明材料等; (二)自然人投资者提供的本人金融资产证明文件或近三年收入证明,投资经历或工作证明或职业资格证书等。 符合前述条件的投资者经核验属实的,证券经营机构可将其直接认定为专业投资者,并将认定结果书面告知投资者。 第六条普通投资者申请转化成为专业投资者的,证券经营机构可以要求其提供下列材料: (一)专业投资者申请书,确认自主承担产生的风险和后果; (二)法人或其他组织投资者提供的最近一年财务报表、金融资产证明文件、一年以上投资经历等证明材料; (三)自然人投资者提供的金融资产证明文件或者近三年收入证明或一年以上投资经历或工作经历等证明材料。 证券经营机构完成申请材料核验后还应该按照《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对投资者进行审慎评估。符合普通投资者转为专业投资者的,应当说明对不同类别投资者履行适当性义务的差别,警示可能承担的投资风险,书面告知其审查结果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改)

重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合格投资者的基本要求 (1) 第三章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2) 第四章留痕管理 (3) 第五章内控管理 (3) 第六章附则 (4) 附件1: (4) 客户信息及风险测评问卷(适用于自然人客户) (5) 签署日期:客户信息及风险测评问卷(适用于机构客户) (8) 附表:风险承受能力评分表 (15) 风险承受力评估问卷评分标准 (16) 1、自然人客户 (16) 2、机构客户 (16) 附件2: (17) 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初次评估结果告知函 (17) 附件3: (19) 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重新评估结果告知函 (19)

重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和健全重庆理必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工作机制,有效指导适当性管理工作的具体开展,规范适当性管理的流程,正确引导投资者理性参与私募基金投资,根据《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是指公司在办理自行募集私募基金业务的过程中,根据投资者财务与收入状况、投资经验、投资目标和风险偏好、年龄等情况进行风险测评,了解其风险承受能力与偏好水平,提供适当的产品和服务,并进一步加强对投资者分类管理、持续服务、投资者风险教育和交易行为监控等工作。 第三条公司开展私募基金服务,应当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原则,妥善处理利益冲突,避免损害客户利益。 第二章合格投资者的基本要求 第四条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一)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 (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第五条下列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 (一)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1

C17012《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解读及总体考虑-100分

C17012《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解读及总体考虑-100分 单选题(共3题,每题10分) 1 . 以下关于《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的说法,说法错误的是(D)。? A.《办法》核心逻辑是强化经营机构的适当性义务 ? B.标志着我国资本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体系基本确立 ? C.《办法》的一条基本思路是要督促引导经营机构实现适当性管理理念的转变? D.是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原则规定和底线要求,不适用于新三板 2 .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中要求同时符合多项条件的自然人才能 成为专业投资者,以下条件正确的是(A)。 ? A.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 ? B.具有3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 ? C.金融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 ? D.具有3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 3 . 向投资者销售证券期货产品或者提供证券期货服务的机构应当每(B)开展 一次适当性自查,形成自查报告。 ? A.3个月 ? B.半年 ? C.1年 ? D.2年 ? A.分散立法 ? B.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差异 ? C.标准不一,无底线要求 ? D.权责不明,约束力不强 2 .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解决的主要问题包括(ABCD)。 ? A.解决了适当性统一标准的问题 ? B.强化了经营机构的适当性义务

? C.明确了监管机构和自律组织的适当性监管职责? D.强化了经营机构违反适当性义务的责任约束 3 . 下列选项中属于专业投资者的有(ABC)。? A.商业银行 ? B.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 ? C.社会保障基金 ? D.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的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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