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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社会责任研究_以_企业_政府_社会_关系为框架

2007.9理论界

□刘

国有企业社会责任研究

一、研究框架———关于“企业-政府-社会”关系的不同观点

人们往往从不同角度,运用一定的分析框架来看待“企业-政府-社会”(BGS,business-government-society)的相互关系,由于选择的模型不同,可能得出完全不同的结论。以下四个模型

〔1〕

代表了“企业-政府-社会”关系中

的四种基本观点,每种模型对企业社会责任的要求不尽相同。

1.市场主导模型

该模型的基本观点是: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市场的作用是主要的,政府对经济活动的干预须降到最低限度,企业只是人们谋求利润最大化的工具,不必考虑社会利益,也不必承担社会责任。这种模型所描绘的体系被认为是早期资本主义企业、政府与社会的关系模型。

2.政府主导模型

在这种模型下,政府主宰着社会中的绝大部分个人和团体,企业不仅要实现利润最大化,而且要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而此时的社会责任与政府的社会职能没有明确的区分,经常给企业造成较重的负担。如今,该种模型已经受到众多学者的反对,但其在特殊时期对政府作用的强化,使其仍然可以作为“企业-政府-社会”关系的一种基本解释。而且这一模型也与中国的现实有很大程度上的吻合。

3.动态力量模型

该模型表明,“企业-政府-社会”关系是一个相互作用的系统。企业必须对作用于自身的各种力量做出反应;同时,企业也是形成社会变化的主要因素。这种模型要求企业必须对社会做出综合反应,其思路较前两种模型更加创新和符合当前实际,然而它没有完全揭示出社会中各种主要力量之间的影响与反应的复杂性,只是对现实的估计或描述,而不是在企业做出某种改变时可以实现的一种理想状况,这一硬伤将在利益相关者模型中得到完善。

4.利益相关者模型

该模型中,企业处于一系列多边关系的中心,利益相关者是影响企业决策或受企业决策影响的个人或群体,企业在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同时要对其承担社会责任。利益相

关者范围广泛,主要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对企业的生存不可缺少的人,另一类是公司的经营对其利益有影响的人。利益相关者模型主张运用企业社会责任原则来指导企业处理与利益相关者的关系,要求企业对各种利益相关者给予更多的社会责任方面的考虑。该模型不仅是企业与社会关系的一种描述性模型,而且给了企业新的社会定位。

二、国有企业社会责任———一个历久而常新的研究课题

1.国有企业社会责任概述

企业社会责任———国际通用术语为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其宗旨是企业作为社会的一部分,在享有社

会资源的同时,也应当承担相应的义务。现代企业处于一个开放的、具有多种功能的系统中,并非仅仅以追逐利润的个体存在,更是在一个相互需要、相互依存的社会环境中从事生产和经营活动。追逐利润是企业市场行为的重要方面,但企业对社会发展所负的责任不应仅限于利润最大化的结果,责任应贯穿于企业经济活动的全过程。企业社会责任就是企业对社会应承担的责任,不仅包括其对股东的经济责任,也包括对社会和环境的责任。

国有企业社会责任,顾名思义,就是国有企业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所负有的维护和增进社会利益的责任。基于国有企业的特殊性,其社会责任具有以下特点:

①国有企业社会责任中包含了更多的积极性责任。对于

国有企业来说,更应关注国计民生,侧重于做好份内之事和对社会利益的积极促进作用,而不仅仅是承担违反法律义务的否定性后果。因此,国有企业社会责任更多地是一种积极责任。

②国有企业社会责任更多地着眼于非经济目标的实现。

从总体上看,国有企业的社会责任更多地是要着眼于非经济目标的实现,经济目标是为非经济目标的实现服务的。受我国历史文化、国际政治经济环境及现实生产力发展水平等诸多因素的制约和决定,在较长的一段时期内,国有企业仍将是政府参与经济的重要手段,所以其社会责任就更侧重于提供就业岗位、调节收入分配、维护市场秩序等宏观非经济目标的实现。

(中国人民大学

法学院,北京

100872

)摘要:企业、政府与社会关系随着社会观念、组织及社会进程的变化而处于不断变化中。中国国有企业走过了从计划经济下的“企业办社会”,到市场改革中对社会责任的忽视,以及当今面对强大的企业社会责任浪潮不断强化社会责任的历程。

关键词:“企业-政府-社会”(BGS)关系;国有企业;社会责任

〔中图分类号〕F27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6547(2007)09-0095-02

———以“企业-政府-社会”关系为框架

【社会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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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国有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是有限度的。企业对员工、政府和环境承担责任是责无旁贷的,这不仅仅是社会赋予企业的使命,而且可以成为企业的一种投资,为企业带来收益。但从另一方面来看,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必定要付出成本和代价,如果不切实际地承担社会责任,只会变企业社会责任为社会负担,重蹈计划经济下企业办社会的覆辙,所以强调国有企业社会责任的同时注意其责任的限度是很有必要的。

2.中国国有企业社会责任的变迁

(1)“企业办社会”——

—企业承担着过多的社会职能我国从建国初到改革开放前,政府是决定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唯一因素。当时的企业社会责任状况是:企业办社会,企业承担了就业、职工子女教育、医疗及养老等社会职能。这是由当时的特殊国情造成的:高度一元化的计划经济社会中,所有的生产性组织都是政府投资,工厂不是独立、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而是一个基层的社会单位,是政府对社会实行管理和控制的单位。企业社会责任要求企业对自身行为所产生的不利后果承担责任,避免企业的成本社会化;而“企业办社会”则是社会成本的企业化,企业承担了本不应承担的社会成本,却削弱了作为经济组织的竞争力和创新能力,必然导致效率的下降。

(2)社会职能的卸载和社会责任的缺失

自1978年改革开放到20世纪90年代以前,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状况是:企业把利润装入腰包,包袱甩给社会,责任由社会承担。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实行“政企分开”,国有企业逐渐建立起现代企业制度。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企业感受到了竞争的甜头与残酷,体会到没有盈利就没有生存的基础,实现最大限度的盈利是企业唯一的追求,通过各种手段降低成本是企业管理的关键。这一阶段是企业原始积累的阶段,追求的是暂时的生存和短期的利益,当时不完善的市场秩序、竞争环境、企业经营者素质都使企业行为表现出很强的短期性。

(3)强化国有企业社会责任是大势所趋

近年来,社会对国有企业积聚了越来越多的不满,这些企业赚取的是垄断利润,但对社会责任的履行不够。不仅生产安全问题、劳动合同与劳资纠纷问题、劳动保障与社会保险问题等与建设和谐社会、社会稳定不相适应的问题不断,近几年出现的国有煤矿的重大矿难事故等重大安全生产事故以及2005年8月前后在以广州为代表的华南地区出现的“油荒”事件,〔2〕更是给环境和社会发展带来了极大的危害。这些事件的主角都是国有企业,其因为经济上的逐利需求而放弃基本的社会责任,从而造成环境、员工权益和国家利益的损失,是对国有企业基本性质和目标的背离。

造成国有企业社会责任缺失的主要原因,一是企业对社会责任重要性的认识与政府对企业社会责任的监督指导尚未形成有机的统一体,企业一味追求效益最大化,而政府放松监督使得企业社会责任失控。二是社会当中也未形成有效的监督机制。总的说来,之所以会被全社会指责为不履行社会责任,其深层次的原因是国有企业在既有的制度框架下对责任的自我认知与社会期望发生了冲突。因此,必须追根溯源,重新审视企业的制度安排。

3.现有框架下的改进机制

当今社会对企业的期望已经不仅仅是赚取利润、纳税和解决就业的功能,人们更希望企业能有效地承担起关注环境、扶助弱势群体、参与社区发展、保障员工权益和消费者利益等一系列社会责任。对于企业而言,除了自身要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以外,还需要一个良好的履行社会责任的环境,这需要企业、政府、社会三方面共同努力。

(1)从政府角度来看,要起到积极的引导作用

2006年商务部《WTO经济导刊》杂志社中国企业社会责任发展中心组建独立的调查机构,对我国企业社会责任状况进行了调查(各类被访企业1500家),调查结果显示:76%的受访企业听说过“企业社会责任”概念;42%听说过SA8000“企业社会责任标准概念”,16%不大清楚上述概念。〔3〕可见,相当一部分企业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含义和重要性认识不够,这需要政府的大力宣传。

(2)从企业角度来看,要发挥企业在落实社会责任中的主体作用

加强企业社会责任,既需要国家在政策法律上加以引导,更需要企业依法经营,积极主动履行责任,发挥其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基础性作用。要引导企业将社会责任的理念和原则融入企业生产经营的全过程,主动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从而赢得信誉和长期营利,实现企业可持续发展。

(3)从社会角度来看,要重视发挥社会对落实企业社会责任的监督作用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多种所有制、多元化利益主体进入社会,政府的部分社会职能逐步向社会转移,人们参与社会管理的积极性高涨。社会民众以地域、专业、群体等为纽带,组成与公共和私人部门相并列的第三部门,为不同群体提供参与社会治理的机会,为利益相关者提供了维护权利的渠道和手段,有助于发挥社会对企业的监督作用。

三、中国国有企业社会责任——

—在路上

传统的企业价值观和责任观正在发生变化,更加关注生态环境、劳动者权益和商业伦理,更多地承担对社会的责任,已成为全球企业发展的趋势。中国的国有企业长期承担着企业和政府的双重职能,在经济和社会生活中无所不在却又力不从心,社会对国有企业有太多的期许,而国有企业对社会责任承担的现状却不容乐观。如何理清国有企业社会责任,使其在卸载过多社会负累的同时有效地承担社会责任,我们还需要探索。■

参考文献:

[1][美]乔治?斯蒂纳,约翰?斯蒂纳著,张志强,王春香译.企业、政府与社会[M].华夏出版社,2002.6-16,本文在原有框架基础上略有改动.

[2]黄速建,余菁.国有企业的性质、目标与社会责任[J].中国工业经济,2006,(2).

[3]殷格非等.中国企业社会责任调查报告[J].WTO经济导刊,2005,(9).

[作者简介]刘玲(1981-),女,山西定襄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理学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比较法、法社会学。

责任编辑:烨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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