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管理制度
一、目的与范围
1.为了规范工伤事故申报程序,保障工伤员工切身利益,分散公司的工伤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2.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各部门员工。
3.认真执行国家、行业和上级有关工伤管理的规定,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二、工伤管理职责
1.各单位必须把工伤管理纳入安全生产的主要内容,并纳入安全生产责任制统一考核,各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同时也是工伤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各单位分管安全工作的安全人员对工伤管理负具体的责任。
2.企业管理部是工伤管理职能部门,企业管理部负责工伤事故的调查、统计报告和在职员工工伤及档案的管理。各单位必须有专人负责工伤管理事务。
3.负责分管工伤管理的人员必须具备工伤管理的专业知识,并在职责范围内做好工伤管理工作,必须按规定向上级领导及时汇报本单位工作事故的综合分析情况,并在制定出今后防范工伤事故的具体措施。
三、工伤范围
1.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1.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1.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1.4患职业病的;
1.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1.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1.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2.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2.3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公司后旧伤复发的。
2.4职工有本条第(1)项、第(2)项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本条第(3)项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2.5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2.5.1故意犯罪的;
2.5.2醉酒或者吸毒的;
2.5.3自残或者自杀的。
四、工伤报告处理
1.各部门须办理工伤者必须在发生工伤事故后的3日内将完整的事故报告及事故分析报企业管理部、安全管理部各一份(时间、地点、受伤经过、部位必须写清楚,否则不予办理)。特别情况应在10日内完成报告手续。
2.需鉴定的工伤问题,必须由部门写出申请报告及完整的相关材料,企业管理部审查,总经理批准,否则不准上报。
3.凡发生工伤事故必须由安全管理人员或带班组长在当班到企业管理部登记(其他人员不准代替),登记人员要严格把关,并逐级
报告领导,经部门领导签字、企业管理部审核后方可办理工伤,报公司总经理批准。
五、工伤管理
1.员工在作业场所因工负伤,所在单位必须在8小时内到安全管理部登记。超过规定时间,按迟报事故处罚事故单位当班带班组长、安全管理人员各 500 元。
2.发生事故时,要保护好现场,安全管理部门或当班值班人员应及时进行现场勘查,有关人员进行事故调查,所有上报调查的事故不论是否有工伤,都必须于第二天认真进行事故追查,原因清楚、责任明确。准确记录有关技术数据。各种登记、报告、分析必须存档。
3.工伤休息三个月以上人员,经鉴定后复工的,由鉴定委员会报名单提交综合部备案,如原受伤人员旧病复发,伤者本人可提出恢复工伤申请,经鉴定机构鉴定确诊,认定确是因工伤引起的旧病复发,方可办理工伤待遇。
4.公司每半年组织一次工伤鉴定,对鉴定确诊休息的员工应安排治疗,对不具休息的工伤应及时安排复工。
5.工伤复工员工要求重新住院及转院治疗,必须经鉴定机构鉴定,方可办工伤相关手续。否则一律不予办理工伤手续。
6.工伤经鉴定复工人员一律回原岗位。因严重“三违”造成的工伤复工前应经安全培训班进行岗前培训后,经有关领导评定后复岗。
7.如有特殊情况必须补办工伤的,必须是6个月以内发生的工伤,超过6个月,一律不予补办。补办工伤必须履行调查证等手续,有调度登记、事故追查分析记录、调查报告、医院病志必须经过科学仪器诊断的部位,然后提交设备部,经工会讨论同意后方可办理。第十八条补办工伤部位者,必须是在30天之内发生的工伤,如超过30天,一律不予补办,补办工伤部位必须有足够证据,并履行调查取证等手续,有事故追查分析记录、有调查报告、有经过医院科学仪器诊断部位完整的记录。然后交设备部讨论、经工会讨论同意后方可办理。
8.精神异常者、有脑外伤引起精神障碍者需住院,必须有市级以上的医院颅脑损伤完整病志复印件、负伤的原始材料、社会调查材料、直系亲属有无精神病史证明材料,需住院治疗者必须有人力资源部出据的脑外伤工伤证明,需经公司指定到省级一医院鉴定后,方可住院治疗,鉴定与工伤无关的精神病患者,一切费用自费。
六、工伤调查
1.生产部有关人员和办公室负责人必须参加事故调查。发生重伤事故由生产部牵头,组织生产、技术、安全、工会人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发生轻、微伤事故由设备部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组织事故单位的有关人员进行事故调查。调查事故必须本着“事故原因查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查不清不放过,群众受不到教育不放过,防范同类事故的措施不落实不放过”的原则进行调查。
2.调查工伤事故必须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和经济损失;必须确定事故责任者;必须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写出事故调查报告。事故报告必须真实准确,必须写明事故经过、原因、教训、处理意见、今后措施,由安全管理部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经企业管理部、工会讨论后,作出处理决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妨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工作。
3.发生工伤事故的单位必须按事故调查组的处理意见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积极组织处理整改。凡不采取有效措施整改导致事故重复发生的,从重追究单位领导人员的行政责任。
4.凡对工伤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故意迟延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指使他人提供假证、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从重处理。第二十四条对用不正常的手段私自了结工伤的,发生上访的给予发生事故的部门、部门负责人给予从重处理。
5.依法保护员工举报和控告工伤违纪行为,并对其举报和控告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1.凡符合本制度范围内的工伤,并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的方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2.工伤治疗应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服务标准范围。
3.工伤治愈后,需护理、配置防护等用具的需经劳动保障部门鉴定后方可享受;旧伤复发需治疗的,需经劳动保障部门鉴定同意后方可治疗。
4.工伤待遇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有关规定。
5.公司未按规定上报工伤(或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员工或其直系亲属在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一个月)内直接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6.事故后财务部应及时到保险公司办理相关赔付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