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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融资管理暂行办法()

国有企业融资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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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融资管理暂行办法

(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区内国有企业融资,防范和化解债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国务院、财政部相关政策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纳入区国有资产管理局管理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集团公司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融资主要指企业为实施生产经营,推进项目建设,实施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等正常经营需要,向金融机构融通资金并还本付息的行为,包括:

(一)通过银行贷款、信托、基金、融资租赁等方式对外举借债务;

(二)债券类融资,包括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工具等;

(三)其他融资行为。

第四条区人民政府是全区国有企业融资的最终议事审批机构。

各企业依据生产经营和项目建设需要,提出融资申请,申报融资方案,落实用信要求,合法合规使用资金。

区财政局负责审核企业融资呈报方案,控制总体规模,防范政府性债务风险。

区国资和金融局负责对直接出资的企业融资出具股东意见,在涉及新增国有资产抵押时提出明确意见。

区审计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企业融资行为、融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审批流程

第五条企业融资应当遵循“实事求是、量力而行、明确责任、防范风险”的原则,实行总量控制,分步实施,科学合理筹集资金,降低融资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六条除上级有明文规定以外,区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各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提供债务担保、保证和承诺。

第七条企业是融资借款和担保行为的责任主体,企业董事会(未成立董事会的为总经理办公会,下同)应承担以下职责:

(一)加强融资管理,制定企业发展战略规划和企业年度融资计划(应包括本企业及下属各级全资、控股企业的投融资活动);

(二)对融资项目和担保行为进行研究,依法决策;承担政府性项目的决策程序按相关规定办理;

(四)综合分析融资项目,向主管部门报送融资进度和情况分析;

(五)以出资比例为限决定是否为下属企业提供借款和担保;

(六)对下属企业的融资和担保行为依法履行出资人监管职责,切实加强对下属企业融资和担保活动的监管。

第八条企业申报融资项目实行“宽授信,严提款”,由各企业先行向各金融机构询价、谈判,采取招标的方式,在多方比较的基础上,同时提出两个金融机构的融资方案。以企业子公司为融资主体的,由集团母公司集中申报。

第九条企业拟定融资方案后,向区财政局、区国资金融局报送下列文件资料:

(一)融资申请文件(包括融资主要目的、项目背景、主要用途等,附相关佐证材料)。

(二)融资方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融资方式及融资对象;

2.拟融资的金额、期限、成本控制线;

3.资金用途;

4.还本付息计划;

5.所需抵押、担保情况;

6.需要审定的说明材料模板。

(三)按要求需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企业融资方案申报实行“分工负责,逐级审批”,企业先行优选方案,报区财政局对企业融资方案提出初审意见,区国资金融局就新增抵押提出明确意见,再报请分管副区长、常务副区长、区长审批。企业在项目申报过程中,融资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更的,要及时报区政府审批。

第十一条企业在取得项目融资审批意见后,应及时与金融机构商谈。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应当给予政策支持。企业要积极完善融资项目工程手续,确保工程项目的合法性、合规性。

第十二条企业融资实行充分竞争,在优选后提出两个及以上金融机构的方案同时申报。最终方案的确定,要考虑项目方案的合理性、现实性,以及工作时效、用款手续等多方面的因素,原则上实行价优者得,先到先得。

第十三条企业在取得金融机构的融资批复后,综合考虑项目建设进度、资金需求、政策形势等,从现实需要和计划前瞻两个方面,初拟提款意见,报请区政府常务会同意后方可提款。

第三章融资监管

第十四条企业的融资行为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充分考虑融资渠道、融资规模、融资成本、风险控制、实施可行性及自身财务状况等因素,建立融资风险预警机制,在自身资产负债率过高或者还款资金紧张时及时向区政府报告,最大限度地控制融资风险。

第十五条企业未经批准不得从事二级市场股票、理财产品、金融衍生品的投资(包括但不限于期货、期权、远期、掉期等)。

第十六条企业可以出资比例为限,向符合条件的所属境内各级子公司按规定提供借款和为其提供担保。

第十七条企业不得向自然人、外部非法人单位、境外企业、无权属关系的法人单位、企业和组织提供借款和担保。涉及区内国有企业之间的担保或第三方抵押的,要事先协商一致,并报区政府同意。

第十八条对于无法满足使用条件或者提款后存在新的政策性障碍的融资项目,企业可以申请提前还款。对于历史原因造成历欠债务成本显著高于现行平均成本的,企业可以通过提前偿还、债务置换等方式,优化融资结构,减轻还款压力。

第十九条融资资金用于企业经营性项目的,企业要切实做好调查研究,量入为出,精打细算,力求效益最大化;融资资金用于政府性项目的,要依据项目工程进度和全区统筹平衡,比照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执行,并接受审计部门的跟踪监督。

第二十条融资项目需要进行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执行。实行政府购买服务的,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企业及用款单位要及时核算结存资金,明晰资金用途,把握用款节奏,每季度末向区财政局提交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由区财政局汇总后向区政府报告。企业和用款单位报告资金使用情况与融资政策和资金调度直接挂钩。

第二十二条区审计局在实施工程结算审计时,要充分考虑企业融资成本,综合反映工程投入全貌。

第二十三条区国资金融局要关注企业使用国有资产融资的相关行

为,在项目完工后督促企业办理决算手续,形成国有资产,统筹做好企业国有资产调配工作。

第二十四条按照《预算法》、《担保法》等有关规定,不得以机关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的国有资产为企业融资进行抵押或质押,不得从事其他违法违规担保承诺行为。

第二十五条区政府通过注入资本金、调配资产、政策倾斜等途径,做大做强国有企业,为其偿还债务提供必要的支持。企业应当科学经营,以自有财力和资源为依托,努力偿还到期债务。

第二十六条各主管部门和企业在融资过程中要坚持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区纪检监察部门对企业债务中的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予以严肃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随着国家政策调整亦做相应调整。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投融资档案管理制度修正稿20160713

云南建设基础设施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项目投融资档案管理办法 (暂行) 2016年4月

1目的 为适应公司经营发展,规范公司项目档案管理,确保投融资部项目档案在未来较长的期限内妥善保存,方便公司领导、业务部门及其他资料需求方对文件资料的查阅,特订立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涉及投融资的各类业务,从项目立项申报至项目结束期间产生的各类项目纸质记录及电子档案材料的建立和管理。 3术语和定义 3.1项目档案:包括但不限于投融资业务过程中形成的投资 项目立项申请、立项申请批复、尽职调查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融资方案、投资风险评估报告、投资能力评估报告、评审意见书、班子会决议、董事会决议及其他项目管理等资料,按照要件类、决策类、其他类分类汇集、立卷并归存后形成的资料。 3.1.1要件类档案:指公司与外部相关方(含集团内部其他平 台公司)之间为开展业务而形成的完整、真实记录权利义务的相关审批文件、合同、协议、收付款凭证、往来函件的全部复印件汇集、立卷并归存后形成的资料。 3.1.2决策类档案:指集团及基投公司内部对项目决策形成 的,包括但不限于投资项目立项申请、立项申请批复、

尽职调查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融资方案、投资风险评估报告、投资能力评估报告、评审意见书、班子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等内部审批文件汇集、立卷并归存后形成的资料。 3.1.3其他档案:业务主办部门在尽职调查过程中取得的与项 目最终方案编制有关的客户信息资料和项目资金投放后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巡访记录、项目总结、会计报表、审计报告以及其他不适合归入要件及决策类资料的文件汇集、立卷并归存后形成的资料。 4管理职责 4.1公司事业部、风险控制部、财务部等职能部门:负责在 项目公司成立前将各自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立项申请、立项申请批复、尽职调查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风险评估报告、评审意见书、班子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等资料收集、分类并及时归集至投融资部,并对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4.2项目公司:在项目公司成立后,负责将与项目相关的合 同、协议、备忘录等资料收集、整理、分类及时归集至投融资部,并对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4.3投融资部:负责点验接收、编目立卷事业部、风险控制 部及项目公司移交的项目档案并在此基础上对其进行日常管理,负责收集、整理公司与金融机构之间签署的

国有企业融资现状

国有企业融资现状 自从改革开放以来,国有企业就一直引领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方向。这里给大家分享一些关于国有企业融资的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企业融资的含义 所谓企业融资,就是企业以资产、权益和预期收益作为基础,对项目建设进行筹集、对业务进行拓展的行为过程。企业发展就是一个融资、发展、再融资和再发展的过程。 企业融资可以从狭义和广义两种意义上解读。在广义上,融资就是货币资金的融通,也叫做金融,是企业或个人通过各种方式在金融市场上贷放或筹措。从狭义上,融资过程也是企业资金集中过程。公司要根据生产经营情况、资金现状,考虑未来的发展,通过预测和决策从一定的渠道向投资者和债权人筹集资金,以满足公司发展需要的理财行为。 国企如何解决融资难的问题? 1、加强资金集中管理,提高资金效率。

成立财务公司专门对资金进行管理可以更高效的利用资金。但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成立必须经过银监会的批准,地方功能性企业应坚持两条腿走路。一方面加强自身建设,条件具备后争取创建内部银行或财务公司;另一方面在现有基础上加强资金集中管理,如成立资金结算中心走委托贷款或者银行对集团统一授信分别拨付的路子,对下属各企业的资金进行统一管理、统一调度、统一配置和统一使用,使资金在体系内的高效循环和流转,减少资金的闲置。 2、积极探索境外融资。 境外投资者对融资对象的选择标准较国内更加严格,且目前人民币的贬值趋势扩大了境外融资的汇率风险。以境内企业作为发债主体直接在境外发债,其资金流向和审批方式都有局限性,主要表现在监管机构倾向于资金留在境外,发债需要国家发改委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司进行个案审批。目前很多地方企业基本还未打通海外融资通道,地方功能性企业只能说是逐步加大对海外资本市场的探索,争取合理享受境内外利率差异的红利,最大限度筹集低成本资金。 3、努力争取财政资金。 地方功能性企业的项目很多都围绕国家财政资金投资方向和投资重点,企业应进一步加大争取财政支持和国有资本预算支

成都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融资管理暂行办法(成府发〔2009〕6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融 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成府发〔2009〕6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成都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融资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9年1月13日市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二○○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切实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市属国有企业投融资行为,防范投融资风险,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术语含义) 本办法所称市属国有企业,是指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根据市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 本办法所称投融资,主要指企业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无形资产等实施投资,以及通过抵押、质押、租赁、发行债券等进行资金筹措的经济活动。 第三条(投融资范围) 投融资主要包括: (一)产权收购、兼并企业、合资合作; (二)设立公司、股权投资、增减资本; (三)固定资产投资; (四)以抵押、质押、租赁、发行债券等方式进行资金筹措; (五)对外担保行为。 第四条(原则规定) 企业投融资决策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遵循科学、民主的决策程序,规范可行性研究,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投融资决策应当坚持审慎原则,充分预计投资风险。在可行性研究论证中对存在不确定因素的应作否定判断,存在重大不确定因素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实施。 第五条(项目要求) 企业选择投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国家、省、市的有关产业政策要求; (二)符合市属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要求; (三)符合本企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要求; (四)有利于突出主业,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 (五)投资规模应当与企业实际能力相适应; (六)符合企业投资决策程序和相关管理制度。 第六条(产权代表义务) 企业国有产权代表是投融资决策的直接责任人,应当按照本办法和其他相关管理规定的要求,提请企业进行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工作。在决策过程中,应当切实贯彻出资人意志,维护出资人权益,认真履行有关报批程序,按照市国资委的批复意见在企业决策程序中发表意见和行使表决权。 第七条(权限划分)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申报投融资项目应按以下权限办理: (一)3000万元以上的投资项目,市国资委研究后,报市政府审批。 (二)资产规模在50亿元以上的公司1000万元以上的主业投资项目,资产规模在50亿元以下1亿元以上的公司500万元以上的主业投资项目,其他企业200万元以上主业投资项目,由企业报市国资委审批。其中,委托管理企业由委托单位转报市国资委审批。 (三)投资总额在企业注册资本5%以内并不超过1500万元的主营业务投资项目,由企业董事会决策后,报市国资委备案。董事会不健全的企业,审批权限按本款(二)项办理。 (四)非主业投资,境外、埠外投资,国有参股项目投资,企业资产负债率超过80%的企业的对外投资,设立公司,收购兼并,增资扩股以及抵押、质押、租赁等,由企业报市国资委审批。 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投融资项目决策前,国有股东代表应当认真履行报批程序,按照市国资委的批复意见在企业决策过程中发表意见和行使表决权。报批权限按照前款执行。 第八条(办理规定) 下列投融资行为应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企业一般不得为无资产关系的企业担保和借款,确需担保和借款的,须报市国资委审批;企业出资设立的全资子公司间的担保,由企业董事会审批;原则上按股权比例为参股企业提供担保,并由企业报市

公司融资管理办法

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融资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经营运作中的融资行为,降低资本成本,减少融资风险,提高资金效益,特依据相关法规,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融资,包括权益资本融资和债务资本融资。 1.权益资本融资是由公司所有者投入,并由公司发行股票的融资方式。 2.债务资本融资是指公司以负债的方式借入并于到期时偿还的融资方式,包括短期借款、长期借款,应付债券,长期应付款等方式融资。 第四条融资的原则 1.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公司章程规定。 2.统一筹措、适时恰当。 3.结构合理、降低成本。 4.适度负债、防范风险。 第五条公司资金的筹措由公司计划资金部统一负责,其他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融资。 第二章权益资本融资 —1 —

第六条权益资本融资通过吸收实物融资和发行股票两种融资方式取得。 1.吸收实物融资是指公司以协议等方式吸收其他企业和个人实物投资的融资方式。 2.发行股票融资是指公司以发行股票方式筹集资金的方式。 第七条公司吸收实物融资程序及有关分工职责: 1.公司吸收实物融资须要依照公司章程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 2.公司须与投资者签订投资协议,约定投资金额、所占股份、投资日期以及投资收益与投资风险的分担等。 3.物资装备部配合资产评估机构对实物资产进行评估,并办理有关手续。 4.请会计师事务所办理验资手续,并向投资者签发出资报告,公司据此向投资者签发股权证书。 5.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建立股东花名册。 6.战略规划部负责办理工商登记和企业章程修改手续。 7.财务部负责对筹集的实物按照国家颁发的会计制度登记入帐。 第八条公司不得吸收投资者已将实物设立了担保、抵押、质押或该实物已投资于其他公司的资产。 第九条发行新股票的程序: 1.发行新股票融资必须经过股东大会批准并拟定发行新股票的申请报告。 2.公司必须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获得批准。 3.公布公告招股说明书和财务会计报表及其附表。 4.与证券机构签订承销协议。 —2 —

融资管理制度

融资决策制度 1.总则 1.1目的 为规范公司融资行为,降低资本成本,减少融资风险,提高资金利用效益,依据国家有关财经法规规定,并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1.2融资定义 本制度所指的融资,包括权益资本融资和债务资本融资两种方式。权益性融资是指融资结束后增加了企业权益资本的融资,如增加实收资本;债务性融资是指融资结束后增加了企业负债的融资,如向金融机构借款、发行企业债券、融资租赁等。短期债务性融资,是指负债期限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债务性融资。长期债务性融资,是指负债期限超过一年(不含一年)的债务性融资。 1.3融资的原则 1.3.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1.3.2所有融资由公司统一筹措。 1.3.3根据公司战略和业务发展的需要以及资本市场的情况在不同时期采取不同的融资政策; 1.3.4综合权衡,降低成本,合理确定公司资本结构; 1.3.5适度负债,防范风险。 1.4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融资行为,集团所属分子公司的融资行为遵照集团公司章程规定办理。 2.融资组织与决策 根据融资方案的不同,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授权范围内,由公司财务部和董事会具体实施全公司的融资工作。 2.1融资责任 融资部负责公司短期负债融资和长期借款、融资租赁等,主要负责

以下事项: 2.1.1制订公司以上融资事项的管理办法。 2.1.2提出以上融资事项具体方案,并负责落实。 2.1.3提出或审查公司重点项目的长期负债融资方案。 2.1.4负责对公司所有筹集资金的使用监督与管理。 财务总监和董事会应协助融资部门做好融资管理工作,分析资本市场资金供给状况,为公司制定合理的融资政策提出建设性意见,协助建设、维护公司与资本市场、金融机构的公共关系。 2.2融资决策程序 2.2.1公司长、短期借款、融资租赁的融资,由融资部提出具体融资方案,报财务总监审核同意后,数额在董事会授权范围以下的,经总经理办公会讨论后由总经理批准;董事会授权范围以外的,报董事会批准。 2.2.2重大经营项目的融资,由总经理协助资金使用部门提出融资需求和建议方案,公司在审批该投资项目时一并审批其融资方案。项目实施阶段,融资方案或融资规模需要改变的,变动数额在董事会授权范围以下的,由公司总经理审批,超过授权范围的,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后办理。 2.2.3进行权益性资本融资时,由董事会负责组织协调融资部以及资金使用部门提出具体融资方案,经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报董事会批准。 2.3融资政策的选择 融资政策应结合公司发展状况、资金需求、经营业绩、风险因素、外部资金市场供给情况、国家相关政策法规要求制定。 2.3.1公司调整时期,应采取保守的融资政策,尽可能减少银行借款等负债融资。 2.3.2公司发展时期,应采取稳健的融资政策,可通过增加银行借款等负债融资,改善资本结构,降低资本成本。 2.3.3公司迅速扩张时期,可采取激进的融资政策,选择多种融资方式积极筹措资金,充分利用财务杠杆作用适当增加负债比例。 2.4.权益资本融资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董事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权益资本:

投融资管理制度

投融资管理制度

成都康福家健康管理公司 投融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成都康福家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管理公司)项目投资运作和投融资行为,保证投资资金的安全和有效增值,实现投资决策的科学化和经营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使本公司在竞争激烈的市场经济条件下,稳健发展,赢取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结合管理公司章程及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公司及下属各单位在进行各项目投资时,均须遵守本制度。第三条本公司及下属各单位的重大投资项目由总经理办公会和董事会审议决定,由总经理和各项目经理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本制度中的融资,包括权益资本融资和债务资本融资两种方式。权益性融资是指融资结束后增加了企业权益资本的融资,如增加实收资本;债务性是指融资结束后增加了企业负债的融资,如向金融机构借款、发行企业债券、融资租赁等。短期债务性融资,是指负债期限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债务性融资。长期债务性融资,是指负债期限超过一年(不含一年)的债务性融资。 第五条本制度适用于成都康福家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及其下属控股

子公司的一切融资行为。 第二章项目的初选与分析第六条各投资项目的选择应以本公司的战略方针和长远规划为依据,综合考虑产业的主导方向及产业间的结构平衡,以实现投资组合的最优化。第七条各投资项目的选择均应经过充分调查研究,并提供准确、详细资料及分析,以确保资料内容的可靠性、真实性和有效性。项目分析内容包括:1.市场状况分析;2.投资回报率;3.投资风险(政治风险、汇率风险、市场风险、经营风险、购买力风险);4.投资流动性;5、投资占用时间;6.投资管理难度;7.税收优惠条件;8.对实际资产和经营控制的能力;9.投资的预期成本;10.投资项目的筹资能力;11.投资的外部环境及社会法律约束。 第八条各投资项目依所掌握的有关资料并进行初步实地考察和调查研究后,由项目投资单位提出项目建议,并编制可行性报告及实施方案,按审批程序及权限报送管理公司分管领导审核。分管领导对投资单位报送的报告经调研后认为可行的,应尽快给予审批或按程序提交有关会议审定。对暂时不考虑的项目,最迟五天内给予明确答复,并将有关资料编入备选项目存档。 第三章项目的审批与立项 第九条投资项目的审批权限:1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公司主管

国有企业融资管理办法是怎样的

国有企业融资管理办法是怎样的 很多国有企业的经营现状可以说都属于一个濒临破产的边缘,如果要依靠金融市场当中的投资者的本人意愿,肯定是不愿意将资金投入到国有企业当中的,之所以国有企业在融资的时候相对比较容易一些,还是因为国家有关方面给予了国有企业强有力的支持。下面小编给大家了解的是,国有企业融资管理办法是怎样的? ▲国有企业融资管理办法是怎样的? 国有企业融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切实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市属国有企业投融资行为,防范投融资风险,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术语含义) 本办法所称市属国有企业,是指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根据市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 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 本办法所称投融资,主要指企业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无形资产等实施投资,以及通过抵押、质押、租赁、发行债券等进行资金筹措的经济活动。 第三条 (投融资范围) 投融资主要包括: (一)产权收购、兼并企业、合资合作; (二)设立公司、股权投资、增减资本; (三)固定资产投资; (四)以抵押、质押、租赁、发行债券等方式进行资金筹措; (五)对外担保行为。 第四条 (原则规定) 企业投融资决策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遵循科学、民主的决策程序,规范可行性研究,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投融资决策应当坚持审慎原则,充分预计投资风险。在可行性研究论证中对存在不确定因素的应作否定判断,存在重大不确定因素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实施。 第五条 (项目要求) 企业选择投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国有企业资金账户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资金账户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市属国有企业资金账户的监督管理,规范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国有参股公司以及所属全资、控股、参股子企业(以下简称国有企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资金账户,是指国有企业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规定,在各类银行开立的用于办理企业资金收付结算业务的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第四条国有企业开立和使用资金账户,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所开立的各类资金账户必须与本企业的业务内容相一致,与项目资金结算需求相适应。第五条国有企业开立、变更、撤销银行账户应当向市国资委备案。第六条国资委依法履行国有企业资金账户监督管理职责。对国有企业开立、变更、撤销银行账户实行备案制和动态跟踪检查制。财政、审计、监察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分别履行国有企业资金账户监督职责。第七条国有企业财务部门负责统一办理本企业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及备案手续,并负责所出资子企业银行账户的使用和监督管理。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银行账户申请开立及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安全性负责。第八条基本存款账户是国有企业用于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基本存款账户是企业的主办账户,每个国有企业只能开立一个银行基本存款账户。第九条一般存款账户是国有企业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该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第十条专用存款账户是企业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其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对下列资金的管理与使用,企业可以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一)基本建设资金;(二)更新改造资金;(三)粮、油收购资金;(四)

公司融资管理制度

融资管理 一、目的 为规范融资行为,降低资本成本,减少融资风险,提高资金利用效益,依据国家有关财经法规规定,并结中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制度所指的融资,包括权益资本融资和债务资本融资两种方式。权益性融资是指融资结束后增加了企业权益资本的融资,如增发及配股(上市之后)等;债务性融资是指融资结束后增加了企业负债的融资,如向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借款、发行企业债券、融资租赁等。 短期债务性融资,是指负债期限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债务性融资。 长期债务性融资,是指负债期限超过一年(不含一年)的债务性融资。 二、融资的原则 1.适度负债,防范风险;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3.所有融资由公司统一筹措; 4.根据公司战略和业务发展的需要以及资本市场的情况在不同时期采取不同的融资政策; 5.综合权衡,降低成本,合理确定公司资本结构。

第四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的融资行为,公司所属控股子公司的融资参照本办法执行,公司所属参股公司的融资行为遵照该参股公司的公司章程规定办理。 三、融资组织与决策 1、根据融资方案的不同,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授权范围内,由公司财务部具体实施全公司的融资工作。 2、财务部负责公司短期负债融资和长期借款、融资租赁等长期负债融资管理,主要负责以下事项: (1)制定公司融资事项的管理办法。 (2)提出融资事项具体方案,并负责落实。 (3)提出或审查公司重点项目的长期负债融资方案。 (4)负责对公司所有筹集资金的使用监督与管理。 3、融资的申请及审批权限 (1)公司长、短期借款、融资租赁的融资,由财务部提出具体融资方案,报财务总监审核同意后,数额在董事会授权范围以下的,经总经理办公会讨论后由总经理批准;董事会授权范围以外的,报董事会批准。 (2)重大经营项目的融资,由财务部提出融资方案,公司在审批该投资项目时一并审批其融资方案。项目实施阶段,融资方案或融资规模需要改变的,变动数额在董事会授权范围以下的,由公司总经理审批,超过授权范围的,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后办理。

集团公司投融资管理制度

集团公司投融资管 理制度

海量免费资料尽在此 横店集团投融资管理制度 北大纵横管理咨询公司 二○○三年十月十五日

目录 第一篇筹资管理 (2)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权益性筹资 (3) 第三章债务性筹资 (3) 第二篇投资管理 (4) 第四章总则 (5) 第五章投资审批权限 (6) 第六章投资审批程序 (8) 第七章投资项目监控 (10) 第八章项目的验收和考核 (12) 第九章其它 (12)

第一篇筹资管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筹资行为,降低资本成本,减少筹资风险,提高资金效益,依据国家有关财经法规规定,并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的筹资,包括权益资本筹资和债务资本筹资两种方式。权益资本筹资是由公司所有者投入以及发行股票方式筹资,债务资本筹资指公司以负债方式借入并到期偿还的资金,包括短期借款、长期借款、应付债券、长期应付款等方式筹资。 第三条筹资的原则: (一)总体上以满足企业资金需要为宜,但要遵从集团的统筹安排; (二)充分利用各级政府及行业优惠政策,积极争取低成本筹资如:无偿、资助、无息或贴息贷款等; (三)长远利益与当前利益兼顾; (四)权衡资本结构(权益资本和债务资本比重)对企业稳定性、再筹资或资本运作可能带来的影响; (五)要慎重考虑公司的偿债能力,避免因到期不能偿债而陷入困境。

第二章权益性筹资 第四条各企业的实收资本不得随意变更。全资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减变动,不论是货币资金投入还是往来划转,均应报集团财经委审核,经批准后方可执行;合资企业注册资金的增减变动应经本单位董事会批准,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后报集团总部备案。 第五条合资企业在注册或增资扩股时,应督促所有股东遵照国家有关法规和董事会要求,及时、足额交付资本金,对未按时或足额交付资本金的,应提交本单位董事会作股权调整等处理,并报总部备案。 第六条合资企业股东投入的资本金不得以非法定程序抽回; 第七条合作项目吸收的资金比照注册资本进行管理。 第三章债务性筹资 第八条各单位向银行借款应遵从银行与国家的有关规定,并以维护公司信誉为首要原则,及时办理银行借款到期归还、续借申报工作,避免罚息、拖欠利息和延误借款归还事件的发生。 第九条集团控股企业的以下对外借款(包括长短期借款、票据贴现等)须报集团审批: (一)向其它单位和个人借款超过50万元、向银行借款超过200万元时; (二)融资成本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10%时;

国有企业融资管理暂行办法

国有企业融资管理暂行办法 融资方必须在投融资范围内按照既定的原则进行融资,在融资后,需要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融资事宜。需要注意的是,融资是需要进行申请的,只有通过审批的才可以进行融资。 国有企业是国民经济的命脉,一般来说,国有企业是由国家控股的,但近年来,进行国有企业改制,允许其他企业或者个人进行融资,由于国有企业关系者国民经济的发展,所以融资方式必须按照国有企业融资管理暂行办法进行具体落实。 国有企业融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切实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市属国有企业投融资行为,防范投融资风险,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术语含义)

本办法所称市属国有企业,是指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根据市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 本办法所称投融资,主要指企业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无形资产等实施投资,以及通过抵押、质押、租赁、发行债券等进行资金筹措的经济活动。 第三条(投融资范围) 投融资主要包括: (一)产权收购、兼并企业、合资合作; (二)设立公司、股权投资、增减资本; (三)固定资产投资; (四)以抵押、质押、租赁、发行债券等方式进行资金筹措; (五)对外担保行为。 第四条(原则规定) 企业投融资决策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遵循科学、民主的决策程序,规范可行性研究,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投融资决策应当坚持审慎原则,充分预计投资风险。在可行性研究论证中对存在不确定因素的应作否定判断,存在重大不确定因素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实施。 第五条(项目要求) 企业选择投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国家、省、市的有关产业政策要求; (二)符合市属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要求; (三)符合本企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要求; (四)有利于突出主业,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 (五)投资规模应当与企业实际能力相适应; (六)符合企业投资决策程序和相关管理制度。 第六条(产权代表义务) 企业国有产权代表是投融资决策的直接责任人,应当按照本办法和其他相关管理规定的要求,提请企业进行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工作。在决策过程中,应当切实贯彻出资人意志,维护出资人权益,认真履行有关报批程序,按照市国资委的批复意见在企业决策程序中发表意见和行使表决权。 第七条(权限划分)

国有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财务管理和监督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国有企业的财务预算及财务管理和监督,规范企业财务行为,依据《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 号)、《中央企业财务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为市本级国有企业 含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和国有参股企业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授权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市国资委)代表市政府履行对国有企业的出资人职责(以下简称国有资产出资人)。国有资产出资人根据市政府赋予的监督管理职能,代表市政府对市本级国有企业财务预算、财务管理和财务监督实施统一的规范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国有企业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确保企业财务预算、财务管理和财务监督的规范运作。 第二章财务预算 第四条为提高企业财务管理水平,有效建立和完善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各企业都要建立规范的财务预算管理制度,组织开展内部财务预算编制、执行、监督和考核工作,完善财务预算工作体系,推进实施全面预算管理。

第五条财务预算是指企业在对未来一年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全面系统筹划的基础上,围绕企业发展规划和经营计划,对预算年度内企业各种资源运用及经营成果与分配等所作的具体安排。 第六条企业要在认真分析、预测影响年度经营目标主要因素的基础上,制定切实可行的财务预算方案,并将年度财务预算细划为月份、季度预算,建立必要的财务预算执行和完成情况监控及考核机制。 第七条企业应当按照“上下结合、分级编制、逐级汇总”的程序,依据财务管理关系,层层组织做好各级子企业财务预算编制工作。 第八条企业年度财务预算重点反映以下内容: (一)企业预算年度内预计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规模、质量及结构; (二)企业预算年度内预计实现经营成果及利润分配情况; (三)企业预算年度内为组织经营、投资、筹资活动预计发生的现金流入和流出情况; (四)企业预算年度内预计达到的生产、销售或者营业规模及其带来的各项收入、发生的各项成本和费用; (五)企业预算年度内预计发生的产权并购、增资扩股、长短期投资以及固定资产投资的规模及资金来源; (六)企业预算年度内预计对外筹资总体规模与分布结构;

融资部管理制度详细

公司融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融资行为,加强融资管理和财务监控,降低融资成本,有效防范财务风险,维护公司整体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融资,指债务性融资;债务性融资是指公司融资行为完成后将增加公司负债的融资,如向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贷款、融资租赁等。 第二章融资管理原则和控制目标 第三条公司融资活动应当符合公司规划和经营计划,公司融资管理遵循以下管理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公司融资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接受国家宏观调控。 (二)统一性原则:公司对融资实行统一管理,对融资进行风险控制。 (三)安全性原则:权衡资本结构对企业稳定性、再融资或资本运作可能带来的影响。 (四)效益性原则:公司采用合理融资方式,提高融资资金的效益性。充分利用各级政府及行业优惠政策,积极争取低成本融资渠道。 (五)适量性原则:公司融资活动以满足公司经营资金需要为宜,统

筹安排,合理规划。 (六)授信原则:公司根据内部各级机构的经营风险大小、自身风险承担能力及项目投资对资金的需求,科学合理的确定各级机构的融资额度,进行授信。 第四条融资管理控制的目标是: (一)加强对融资业务的内部控制,控制融资风险,防止融资过程中的差错与舞弊; (二)保证公司经营建设项目所需资金,融资决策科学、合理、降低融资成本,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三)保证融资资料及相关及记录完整、及时、准确。 第三章管理部门和职责 第五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对重大融资活动作出决议,董事会授董事长、总经理分别在其权限范围对融资事项作出决策。财务总监对融资活动进行审核,并提出专项意见。 第六条融资部在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公司的融资管理工作,融资部是融资活动的具体部门,负责对外借款融资的相关事宜,履行以下职责: (一)拟定融资管理办法、目标与原则; (二)对融资项目的成本预算,组织协调实施融资预算,设计融资方

吕彬_1218010424_国有企业和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之商业银行贷款的对比.doc 。

山西师范大学本科毕业论文 国有企业和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之 商业银行贷款的对比 姓 名 吕彬 院 系 经济与管理学院 专 业 财务管理 班 级 12180204 学 号 1218010424 指导教师 陈燕丽 答辩日期 成 绩

国有企业和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之商业银行贷款的对比 内容摘要 融资在保证一个企业的资金链的完整性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而我国的国有企业和中小企业在融资方面面临着不同的问题。本文研究了商业银行贷款在国有企业和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中的地位,通过分析对比得出结论:由于国有企业的特殊性使得国有企业通过银行贷款进行筹资时,不仅贷款申请的成功率较高,而且还享有相对较低的贷款利率和较长的还款期限;而中小企业规模小、信用低,申请银行贷款的门槛高,相较于国有企业在贷款融资上处于弱势。在得出结论的基础上,本文从融资渠道的角度对国有企业、中小企业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国有企业中小企业融资渠道银行贷款

The comparison of commercial bank loan of the state owned enterprises and small and medium sized enterprises In this paper, we study the status of commercial bank loans in the state-owned enterprises and small and medium-sized enterprises financing channels,through analysis and comparison, a conclusion is drawn: due to the particularity of state-owned enterprises of the state-owned enterprises through bank loans for financing always, not only apply for a loan of higher success rate, but also enjoy relatively low loan interest rates and longer repayment period; and the small and medium-sized enterprise scale is small, low credit, the high threshold for applying for a bank loan, compared with the state-owned enterprises in financing disadvantaged. On the basis of the conclusion, this paper puts forward suggestions to the state-owned enterprises and small and medium-sized enterprises from the angle of financing channels. 【Key Words】State-owned enterprises Minor enterprises Financing channel Bank loans

国有企业融资管理暂行办法

国有企业融资管理暂行办法 (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区内国有企业融资,防范和化解债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国务院、财政部相关政策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纳入区国有资产管理局管理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集团公司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融资主要指企业为实施生产经营,推进项目建设,实施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等正常经营需要,向金融机构融通资金并还本付息的行为,包括: (一)通过银行贷款、信托、基金、融资租赁等方式对外举借债务; (二)债券类融资,包括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工具等; (三)其他融资行为。 第四条区人民政府是全区国有企业融资的最终议事审批机构。 各企业依据生产经营和项目建设需要,提出融资申请,

申报融资方案,落实用信要求,合法合规使用资金。 区财政局负责审核企业融资呈报方案,控制总体规模,防范政府性债务风险。 区国资和金融局负责对直接出资的企业融资出具股东意见,在涉及新增国有资产抵押时提出明确意见。 区审计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企业融资行为、融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审批流程 第五条企业融资应当遵循“实事求是、量力而行、明确责任、防范风险”的原则,实行总量控制,分步实施,科学合理筹集资金,降低融资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六条除上级有明文规定以外,区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各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提供债务担保、保证和承诺。 第七条企业是融资借款和担保行为的责任主体,企业董事会(未成立董事会的为总经理办公会,下同)应承担以下职责: (一)加强融资管理,制定企业发展战略规划和企业年度融资计划(应包括本企业及下属各级全资、控股企业的投融资活动); (二)对融资项目和担保行为进行研究,依法决策;承担政府性项目的决策程序按相关规定办理; (四)综合分析融资项目,向主管部门报送融资进度和

房地产集团融资管理制度

集团融资管理制度 一、总则 (一)为了规范集团及下属各中心、地区公司的融资流程,保证正常的资金供应量,降低融资成本,减少融资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金安全及财务目标的实现,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本办法所指的融资,仅包含债务资本融资。 1. 债务资本融资是指以负债方式借入并到期偿还本息的方式融集资金,按方式可分为:借款融资、信用融资、应付债券与融资租赁等;融资对象包括银行与非银行金融机构、股东及其他特定的单位及个人。 1.1 借款融资是指通过与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股东及其他特定个人借入一定款项,在合同与协议约定的时间内还本付息的一种融资方式;按借款的时间长短可分为:短期借款(一年以内),中长期借款(一年以上);按方式分为:承兑汇票、流动资金贷款、开发贷款、委托贷款、专项贷款、股东借款或其他借款等; 1.2 应付债券是指按照国家证券管理法规的相关规定,经相关审批机构审批同意后,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的一种约定还款期限、收益水平并到期归还本息的一种融资方式; 1.3 融资租赁(长期应付款)是指通过依法成立的融资租赁公司,融回经营所需的租赁物,并在协议约定的该租赁物使用的大部分时间内按期支付租赁费的一种融资方式。 (三)融资原则:集中管理、统一筹措;规模适度、结构合理;期限合理、长短兼顾;综合权衡、降低成本;适度负债、防范风险。 (四)凡有合作方的公司,除按本办法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外,还应根据合作方的要求完成相关的审批手续。 二、管理部门及职责 (一)集团财务中心在股东会、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负责集团及下

属公司(项目部)的融资管理,财务中心资金部(以下简称“资金部”)是融资活动的具体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1. 拟定融资管理办法、目标与原则; 2. 拟定集团融资需求及计划,履行股东会、董事会审批手续; 3. 拟定具体融资方案,负责搜集相关的融资资料,履行相关的报批手续; 4. 负责具体办理各项融资活动; 5. 负责融资平台的搭建,渠道的拓展与维护; 6. 负责可抵押资产及对内、对外担保的统一管理。 (二)集团下属各中心、公司(项目部)有义务积极配合资金部,完成地区公司(项目部)的融资工作,并履行以下职责: 1. 参与本公司(项目部)融资方案的拟定; 2. 配合提供融资所需资料(含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基础资料、项目相关证照、公司(项目部)基础资料、相关合同等与融资相关的资料),并协助其完成内部审批手续; 3. 配合资金部完成融资所需合同、协议、担保等相关手续的办理; 4. 配合资金部完成提款、用款、付息、还本等事宜的办理; 5. 就融资过程中的各种问题与资金部沟通,协调解决; 6. 配合资金部完成融资渠道的拓展与关系的维护。 三、借款融资的办理程序 (一)借款融资的一般规定 1. 集团及下属地区公司(项目部)的对外借款由资金部统一管理; 2. 资金部根据经营与投资对资金的整体需求,结合地区公司(项目部)的盈利情况,财务状况与资源情况,拟定融资需求、融资计划,提交财务中心总经理、集团总经理初审; 3. 经集团总经理初审通过后,报集团董事会评审,评审通过后形成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

有限责任公司投融资管理制度

三峡日报传媒集团 有限责任公司投融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三峡日报传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部控制,规公司投融资行为,降低投融资风险,提高经济效益,促进公司规运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性文件以及《三峡日报传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投融资管理主要是指公司对投资、对外投资、对外融资事项的决策管理。 第三条公司的投融资行为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性文件以及相关产业政策的规定,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产业规划要求,有利于形成公司的核心竞争力,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对投资决策管理 第四条对投资是指公司利用自有资金或银行贷款进行基本建设、技术改造、购买大型机器、设备以及新项目建设等。

第五条公司对投资的决策程序: (一)集团经营管理委员会按照公司发展规划案,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投资总额计划。 (二)按照本制度审批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三)集团经营管理委员会根据审批结果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章对外投资决策管理 第六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等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 第七条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短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分红型保险等。长期投资主要指投资期限超过一年,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等。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类型: (一)公司独立兴办的企业或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 (二)公司出资与其他境(外)独立法人实体、自然人成立合资、合作公司或开发项目; (三)参股其他境(外)独立法人实体;

成都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融资及借款和担保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成都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融资及借款和担保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市属国有企业投融资及借款和担保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投资主要包括: (一)股权类投资,投资设立子企业、合资合作企业,收购股权或收购合伙企业财产份额以及对出资企业追加投资等; (二)资产类投资,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投资、不设立企业的合资合作等;(三)其他投资行为。 授权从事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行为,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融资主要包括: (一)通过银行贷款、信托、融资租赁等方式对外举借债务; (二)债券类融资; (三)其他融资行为。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担保是指企业以自身信用或特定财产担保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行为。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性项目是指市政府确定的项目。 本办法所称主业是指由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确定,并经市国资委确认的主要经营

业务。 第二章投融资及借款和担保监管职责与制度 第七条企业是投融资及借款和担保行为的责任主体,企业董事会(未成立董事会的为总经理办公会,下同)应承担以下职责: (一)加强投融资管理,按照本办法规定并结合企业实际,建立健全投融资及借款和担保管理制度,报市国资委备案; (二)制定企业发展战略规划和企业年度投资计划、融资计划(应包括本企业及下属各级全资、控股企业的投融资活动); (三)对投融资项目及借款和担保行为进行可行性研究及依法决策,并承担相应的决策责任; (四)对须报市政府核准的非政府性投融资事项,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先报市国资委审核。政府性项目的决策程序按相关规定办理; (五)单项投资金额在3000万元(含)以上、5亿元(不含)以下的非政府性投资项目报市国资委备案; (六)组织开展项目投资后评价; (七)统计分析投融资项目,按要求向市国资委报送投融资完成情况和分析材料;(八)以出资比例为限决定是否为下属企业提供借款和担保; (九)对下属企业的投融资及借款和担保行为依法履行出资人监管职责,切实加强对下属企业投融资及借款和担保活动的监管。 第八条市国资委对企业投融资及借款和担保活动依法履行出资人监管职责:(一)组织研究市级国有资本布局和结构调整; (二)审核企业发展战略规划和企业年度投资计划、融资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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