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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专项计量授权考核规范

河南省专项计量授权考核规范
河南省专项计量授权考核规范

河南省专项计量授权考核规范

1 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河南省专项计量授权的考核和监督。河南省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对河南省专项计量授权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本规范不适用于依法设置或依法授权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考核和监督。

1.1 有关部门或单位(以下简称机构)从事下列活动,应当申请专项计量授权:

a) 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

b) 承担对其内部使用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执行强制检定;

c) 承担对社会开展强制检定;

d) 承担对社会开展计量检定、校准。

1.2 申请专项计量授权的计量标准,应符合JJF 1033《计量标准考核规范》的要求,并取得《计量标准考核证书》。

1.3 从事专项授权计量检定、校准任务的计量技术人员,必须取得授权的政府计量行政部门颁发的计量检定资格证件。

1.4 申请专项计量授权的机构,其管理体系应满足本规范的要求。允许根据专项计量授权的需要对其不适用内容进行适当的裁剪。

2 引用文件

本规范引用下列文件:

JJF 1001 《通用计量术语及定义》

JJF 1033 计量标准考核规范

JJF 1059.1 测量不确定度评定与表示

JJF 1069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规范

JJF 1071 国家计量校准规范编写规则

JJF 1117 计量比对

GB/T 19000-2008 质量管理体系基础和术语

GB/T 19001-2008 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GB/T 27000 –2006 合格评定词汇和通用原则

GB/T 27025 – 2008 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规范;凡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3 术语及定义

JJF 1001-2011《通用计量术语及定义》、GB/T 19000-2008《质量管理体系基础和术语》和GB/T 27000-2006 《合格评定词汇和通用原则》中的有关定义适用于本规范。下面引用了一些最相关的术语和定义,并定义和列出一些适用于本规范的其他术语和定义。

3.1 计量授权【《计量授权管理办法》第二条】

计量授权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依法授权予其他部门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或技术机构,执行计量法规定的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

3.2 专项计量授权

针对特定任务的计量授权。

注:特定任务是指本规范1.1条规定的活动,而不包含其它计量监督保障活动。

3.3 管理体系【GB/T 19000-2008,3.2.2】

建立方针和目标并实现这些目标的体系。

注:一个组织的管理体系可包括若干个不同的管理体系,如质量管理体系、财务管理体系或环境管理体系。

本规范中管理体系是指控制机构运作的质量、管理和技术体系。

3.4 测量仪器的检定

计量器具的检定【JJF1001—2011,9.17】

简称计量检定或检定

查明和确认测量仪器符合法定要求的活动,它包括检查、加标记和(或)出具检定证书。

3.5 检定证书【JJF1001—2011,9.31】

证明计量器具已经检定并符合相关法定要求的文件。

3.6 不合格通知书【JJF1001—2011,9.33】

说明计量器具被发现不符合或不再符合相关法定要求的文件。

注: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计量检定不合格通知书成为“检定结果通知书”。

3.7校准【JJF1001—2011,

4.10】

在规定条件下的一组操作,其第一步是确定由测量标准提供与示值之间的关系,第二步则是用此信息确定由示值获得测量结果的关系,这里测量标准提供的量值与相应示值都具有测量不确定度。

注:

1 校准可以用文字说明、校准函数、校准图、校准曲线或校准表格的形式表示。某些情况下,可以包含示值的具有测量不确定度的修正值或修正因子。

2 校准不应与测量系统的调整及常被错误称作的“自校准”相混淆,也不应与校准的验证相混淆。

3 通常,只把上述定义中的第一步认为是校准。

3.8 计量比对【JJF1117—2011,3.1】

在规定条件下,在相同量的计量基准、计量标准所复现或保持的量值之间进行比较、分析和评价的过程。简称比对。

4 组织和管理

4.1 法律地位

4.1.1 独立法人

申请专项计量授权的机构为独立法人的,应有机构设置文件或法人资格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有主管部门的,其负责人应具有任用文件。

4.1.2 非独立法人

申请专项计量授权的机构为非独立法人的,应有独立的建制,其授权范围内的工作应相对独立,应有母体法人及其法定代表人的书面授权或委托书和保证公正性的声明。机构负责人应有法人的任命文件或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书。

若机构与母体法人之间管理层次较多时,可由对机构实施直接管理的上级组织或管理层出具任命文件,该组织或管理层还应从不同角度对保证机构的公正性做出承诺。

当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发生变化后,应当办理变更手续。

4.1.3 授权意向

申请专项计量授权的机构必须提供拟授权的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同意授权的意见。

申请专项计量授权复查的机构必须提供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同意继续授权的意见。

申请专项计量授权扩项的机构必须提供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同意授权扩项的意见。

4.2 责任

4.2.1 职责

机构必须依据国家有关的计量法律、法规,从事专项计量授权工作,接受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4.2.2 任务

机构必须完成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下达的各项任务,每年向授权的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报告当年授权任务完成情况。

4.3 基本条件

4.3.1 体系覆盖范围

机构的管理体系应满足本规范的要求,符合机构的实际,覆盖其在各种场所进行的全部专项计量授权工作。

4.3.2 机构的组织管理应具备以下条件:

a) 保证专项计量授权工作必要的组织结构。具有描述机构内部和外部的组织结构框图;明确管理工作、技术工作、支持工作之间关系的管理体系要素及职能分配;明确各部门工作职能和各岗位职责。

b) 保证专项计量授权工作必要的组织、人力、技术、物质、财务等资源,至少编制以下一览表:

——申请专项计量授权的检定或校准项目一览表;

——申请专项计量授权的计量标准一览表;

——申请专项计量授权项目环境条件控制要求和受控环境设施配置一览表;

——申请专项计量授权的人员情况(含持证情况)一览表;

——申请专项计量授权执行的计量检定规程、校准规范一览表。

c) 保证专项计量授权工作的公正性。有相应的措施,保证检定、校准质量不受任何内部或外部不正当的行政、商业、财务和其他方面的干预、压力和影响;有文件化的政策,以避免参与任何可能降低其能力、公正性、诚实性、保密性、独立判断力或影响其职业道德的活动。确保满足保护顾客机密信息和所有权的要求。机构应具有公正性声明、管理手册、程序文件等。

d)明确机构的技术负责人,全面负责技术工作;指定质量负责人,全面负责机构的质量管理工作,并能与机构管理层直接沟通;对关键岗位应指定代理人员,并在管理体系中明

文规定其代行职权;当机构的关键岗位负责人发生变化后,应当及时办理人员变更手续,以保证机构的授权工作不受影响。

界定与专项计量授权工作质量有影响的所有管理人员、检定人员、校准人员、核验人员、授权签字人的职责、权限和相互关系,并保证其履行职责必需的能力和资源。

设立质量监督员。由了解检定、校准目的,熟悉检定、校准要求,懂得评价检定、校准结果的人员对专项计量授权的检定、校准活动实施有效的技术监督。

应有上述各类人员的任职条件和任命文件。

e)加强法制意识和质量意识教育,使全体员工明确自己在管理体系中所处的地位和责任,认识本职工作对管理体系的重要性及如何为自己工作的质量目标做出贡献。有质量目标的分解与贯彻执行本规范的证明材料。

f)应加强机构信息化建设与管理,确保管理体系运行可靠。

g)应有足够的经费保障能力,保证授权工作的正常进行。

h) 机构负责人应注重建立适宜、和谐的内外部沟通机制,保证管理体系的有效性。

5 管理体系

机构应按照本规范要求建立与其专项计量授权工作范围相适应的管理体系,能有效地组织贯彻实施,并持续改进其有效性。应有管理体系运行的工作记录。

5.1 体系文件

机构应将其政策、制度、计划、程序和作业指导书等管理要求制定成文件,并达到确保机构的检定、校准工作质量所需要的程度。体系文件应易于有关人员获取、理解和执行。

5.1.1 管理手册

机构应编制和保持管理手册。管理手册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a)手册的识别、控制、修订信息;

b)机构基本情况概述;

c)机构的质量方针、质量目标和承诺;

d)机构组织框图;主要责任人、证书签发人及各部门职责;体系要素和职能分配;

e)与专项计量授权工作有关的各类管理、操作、验证和核查人员的职责、权利及相互关系;

f)管理体系的描述。包括体系文件的架构、体系要素的裁剪说明等;

g)考核规范要求与机构管理体系文件对照表;

h)附录,包括相应的图表、一览表、支持性文件目录等。

5.1.2 程序文件

机构应制订满足专项计量授权需要的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等。程序文件的规定应当与管理手册相一致,至少应包括:

a)保证专项计量授权活动公正性、诚实性、可靠性的管理程序;

b)文件管理程序;

c)测量设备管理程序(含配置、验收、标识、溯源、使用、维护、修理、报废等); d)计量标准管理程序;

e)人员管理程序;

f)实验室内务管理及设施保障管理程序;

g)检定、校准实施管理程序;

h)检定、校准物品管理程序;

i)检定、校准质量控制程序;

j)测量不确定度评定程序;

k)实验室能力验证和比对管理程序,

l)数据和软件控制程序(含修正因子更新);

m)原始记录和数据处理管理程序;

n)证书和印章管理程序;

o)技术档案管理程序;

p)实验过程中异常情况处理程序;

q)外来服务和供应品采购管理程序;

r)不合格工作控制程序;

s)顾客满意和投诉管理程序;

t)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管理程序;

u)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管理程序。

程序文件制定的多少与详细程度应与专项计量授权工作相适应。以上程序文件可以单独制定,也可以合并制定或裁减。

经受理授权考核的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同意,机构的程序文件允许简化,但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a) 实验室岗位职责分配与管理;

b) 计量标准使用维护管理;

c) 量值溯源的管理与实施;

d) 环境条件及设施的保障;

e) 计量检定规程或计量校准规范管理;

f) 原始记录及证书管理;

g) 事故报告管理;

h) 计量标准文件集管理。

5.2 文件与记录控制

5.2.1 文件控制

机构应有体系文件管理程序,控制来自外部或内部制定的所有文件,包括编制、审批、发布、标识、发放、使用、修订、确认、回收、作废等。确保文件现行、有效、方便获取。

5.2.2 记录控制

记录包括质量记录和技术记录。应制定管理程序对其填写、更改、查阅、识别、收集、检索、保存、维护和清理等进行控制,防止其损坏、变质、丢失和未经授权的介入和修改,以保护安全及保密。应规定记录的保存期限。

机构应有:执行标准(规程、规范)档案、测量设备(计量标准、标准物质、检定和校准软件)档案、检定和校准工作档案、人员技术档案、管理体系运行和质量控制与监督管理的档案等。

5.3 管理评审

5.3.1 基本要求

机构负责人应根据规定的程序和计划,定期对机构的管理体系和与授权检定、校准任务有关的活动进行管理评审,以改进管理体系及其过程的有效性、与顾客有关的检定、校准和资源需求,确保管理体系的适宜性、充分性、有效性。应有管理评审的程序、计划、记录、报告、验证、确认等内容。应保存管理评审记录并确保管理评审做出的决定和措施在规定的时限内得到实施。

5.3.2 评审输入

为确保管理评审的质量,评审时应充分考虑:

a)质量方针、质量目标、政策和程序的适宜性;

b)外部机构的评审报告和近期内部审核结果;

c)管理和监督人员的报告;

d)能力验证和实验室比对的结果;

e)专项计量授权检定、校准工作量和工作类型的变化;

f)顾客的反馈、投诉、改进的建议;

g)其他相关因素,如质量控制活动、资源以及员工培训。

h)对日常管理会议中有关议题的研究等。

5.3.3 评审输出

管理评审的输出应包括与以下方面有关的任何决定和措施:

a) 管理体系有效性及其过程有效性的改进;

b) 与法律法规要求和顾客要求有关的检定、校准的改进;

c) 资源需求;

d) 纠正预防措施等。

注:

1 管理评审典型周期为12个月。

2 评审结果应当作为制定下年度的目的、目标和活动计划的输入。

3 管理评审包括对日常管理会议中有关议题的研究。

6 资源配置和管理

6.1 基本要求

机构应确保提供满足承担专项计量授权任务要求的资源配置和管理。应编制完整、准确的反映体系资源配置和管理要求的各种表格。

6.2 人员

6.2.1 人员配置

机构应配备与开展专项计量授权工作相适应的管理、监督、检定和校准等人员。应编制承担专项计量授权工作的全部人员一览表,每个检定、校准项目的在岗检定、校准人员不得少于2名,其中至少有1人为注册计量师。

6.2.2 人员培训

与专项授权检定、校准等直接相关的人员应经必要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应有人员培训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等。

6.2.3 人员资质

承担专项授权任务的检定、校准、核验人员,应当持有政府计量行政部门颁发的有效计量检定员证件,授权检定、校准项目证书中的主管人员应当是经考核合格的授权签字人,人员上岗应经本机构授权公布。

6.2.4 人员技术档案

机构应按一人一档建立人员技术档案。档案应包括人员基本情况和有关教育、经验、能力、培训、考核、专业资格、资质授权和业绩成果等方面的必要信息及证明。

6.3 设施和环境

6.3.1 基本要求

用于检定、校准的设施和环境条件应符合所授权项目的检定规程、校准规范及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确保检定、校准工作要求的设施及环境条件不会影响检定、校准结果的有效性。

应具有所开展项目对环境条件要求一览表、受控环境设施配置措施和受控环境符合要求的证实材料。进行现场检定、校准的,必须制定程序文件进行有效控制,确保授权工作正常运行、测量数据准确可靠。

6.3.2 环境监控

计量检定规程、校准规范有要求,或对检定、校准结果有影响时,机构应监测、控制和记录环境参数的变化,当环境条件危及检定、校准结果时,应停止工作。

6.3.3 隔离和标识

对不相容检定、校准活动的相邻区域应进行有效隔离,防止交叉污染。对影响检定、校准区域的进入和使用,实施标识和控制。

6.3.4 安全环保

应制定程序并采取有效措施,以确保实验室的良好内务,并符合有关人身安全、生命健康和环境保护的要求。

6.4 测量设备

6.4.1 设备配置

机构必须配备为正确进行检定、校准所需要的计量标准器(含标准物质)和配套设备,设备的固定资产产权应当属于本机构或其母体法人,建立设备一览表,并注明设备名称、

型号、编号、测量范围、测量不确定度(准确度等级或最大允许误差)等,一览表与计量标准履历书的信息应当一致。

6.4.2 计量标准法制管理

承担专项计量授权任务的计量标准,必须持有效期内的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检定或校准证书及承担专项计量授权工作的计量授权证书和附件。

6.4.3 设备操作人员

测量设备应由经过授权的人员操作。有关人员能方便获取设备使用和维护的有效技术文件。

6.4.4 设备标识

对测量设备应采用计量确认状态标识管理,标识至少应注明测量设备出厂编号(或设备编号)、确认日期、有效期、确认结论、确认人员等。状态标识可以是标签、代码或其它标识。

6.4.5 设备管理

应按照程序进行设备的运输、贮存、使用、维护、保养和处置等,以确保其功能正常并防止污染或性能退化。

在机构固定场所外使用测量设备进行检定、校准时,应执行现场检定、校准控制程序。

6.4.6 不合格测量设备

机构应对影响检定、校准结果的不合格测量设备实施控制。对不合格设备应停止使用、明显标识、隔离存放、记录不合格情况。不合格测量设备在调整修理后应重新检定或校准、重新确认、重新标识;评估不合格造成的影响程度,进行必要的跟踪、追溯及记录。

6.4.7 设备调整

用于检定、校准的测量设备,包括硬件、软件应得到保护,以防止发生致使测量结果失效的调整。

当检定、校准产生了一组修正因子时,机构应有程序确保其所有备份(如计算机软件中的备份)得到及时正确更新。

机构应有相关程序文件和相应活动记录。

6.4.8 设备档案

机构应建立、保存并完善对检定、校准具有重要影响的每一测量设备(或每套装置)及其软件的技术档案,做到一机一档。设备档案至少应包括:

a)设备的履历表或基本信息表(包括设备及软件的识别、制造厂信息,主要技术指标、验收或建档的情况、管理的必要信息等);

b)设备的技术资料(包括出厂合格证、随机的手册或说明书、制定的操作规程、必要的中文译文等);

c)设备的管理资料(包括专管人员、当前处所、维护计划等);

d)设备的使用维护情况记录(包括安装、改造、检定或校准、使用、维护、维修等)。

计量标准档案的建立、维护与管理应符合JJF1033《计量标准考核规范》的要求。

7 检定、校准的实施

7.1 检定、校准物品的接受

机构应设计、记录、保存测量设备检定、校准收发单,在接受检定、校准物品时应如实登记,收发单记录的信息,应符合计量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物品在检定、校准过程中不被混淆,不产生纠纷。

7.2. 服务顾客

7.2.1应执行接受、保护、运输、处置顾客送检物品的控制程序,确保送检物品在检定、校准过程中不被损坏。

7.2.2 应与顾客保持沟通与合作,以便明确顾客的要求与反馈信息,并在确保其他顾客机密的前提下,允许顾客到实验室参与或者监视与其有关的测量操作。

7.2.3 提供检定、校准服务时,必须遵守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或相关法律法规对检定、校准服务质量、完成时限和收费标准执行等方面的规定。

7.3 检定、校准方法

7.3.1 基本要求

在专项计量授权范围内开展的所有检定、校准活动,应采用授权批准的方法。应确保其使用的计量检定规程、校准规范是现行有效版本。必要时,可采用细则予以补充。

7.3.2 方法的选择

7.3.2.1 计量检定

开展计量检定时,必须使用国家计量检定规程;若无国家计量检定规程,可使用部门或地方计量检定规程。使用部门或河南省以外的地方计量检定规程时,应报省级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批准。

7.3.2.2 计量校准

开展计量校准时,必须使用国家计量校准规范;如无国家计量校准规范,机构可以根据国际、区域、国家或行业标准以及JJF 1071《国家计量校准规范编写规则》编制满足校准要求的河南省计量校准规范,制定的地方计量校准规范应当满足顾客需要且与所进行校准相适宜,编制的计量校准规范应经技术确认,并将经确认的校准规范和验证结果,报省级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批准作为计量校准授权的技术依据。

7.3.3 测量不确定度的评定

应执行测量不确定度的评定程序,对检定、校准结果按有关法规、检定规程、校准规范及JJF 1059.1《测量不确定度的评定和表示》的要求进行测量不确定度的评定。

评定也可采用JJF1033《计量标准考核规范》所推荐的方法。

保存测量不确定度评定相关资料。

7.3.4 数据控制

当使用计算机或自动化检测设备对检定、校准数据进行采集、处理、记录、报告、存储或检索时,应:

a) 实施数据保护和软件控制程序,保证数据输入、采集、储存、传输和处理的完整性、保密性和有效性;

b) 提供必需的环境和运行条件,维护计算机和自动化检测设备以确保其功能正常;

c) 对购置的自动化检测设备或者机构开发的计算机软件应实施控制,并对其适用性进行验证;

d)当执行的检定规程或校准规范变化时,应对检定规程或校准规范的变化情况及使用的软件程序进行确认,验证其准确性、适用性,并做好记录。

7.4 服务与供应品的采购

对影响检定、校准工作质量的外来服务选择和供应品的采购,应执行相应的控制程序,确保外来服务的有效和供应品的质量,以满足检定、校准工作要求。

7.4.1 外来服务

外来服务包括测量设备的检定、校准、人员培训等。

计量标准的量值溯源应选择法定计量技术机构或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予以计量授权的

计量技术机构;人员培训应选择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或其指定的培训机构;机构应保存合格外来服务机构的资质和能力证明文件及评价记录等。

7.4.2 供应品采购

应控制对检定、校准结果有影响的供应品的质量,包括测量设备、标准物质、试剂和消耗材料等。应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供应商,确保所购物品满足法制要求,供应品购入后,应按规定进行验收、储存。并经证实符合有关检定、校准要求之后方可投入使用。对供应品的采购应分析和评价其资质、质量水平、以往业绩及保持能力,并保存评价记录和档案。

7.5 分包

专项计量授权范围内的计量检定、校准任务不允许分包。

7.6 量值溯源

7.6.1 基本要求

用于专项授权检定、校准工作的所有测量设备应有效溯源,持连续有效的检定证书或校准证书。

7.6.2 测量设备的检定、校准

机构应编制和执行测量设备的周期检定、校准计划,以确保本机构的检定、校准结果可溯源到国家基准或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测量的溯源性是由能出示其资格、测量能力和溯源性证明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或专项计量授权机构提供的检定、校准服务予以保证。

测量设备的有效溯源应当符合如下要求:

a) 计量标准器应当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或专项计量授权计量技术机构提供的检定、校准服务保证其溯源性;主要配套设备应当经检定合格或校准符合要求保证其溯源性。

b) 有计量检定规程的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或专项计量授权计量技术机构应当按照计量检定规程的要求进行检定。

c) 没有计量检定规程的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机构应当依据国家计量校准规范进行校准,如无国家计量校准规范,可以依据有效的、合法的、经确认的校准方法进行校准。校准的项目和主要技术参数应当满足其开展检定、校准工作的需要,并参照JJF1139《计量器具检定周期确定原则和方法》的要求,确定合理的复校时间间隔。

d) 计量标准中的标准物质应当是处于有效期内的有证标准物质。

7.6.3 计量标准和标准物质

计量标准只能用于检定、校准,不能用于其它目的。

机构应具有所建计量标准的量值传递和溯源框图(包括上级、本级和下传三个层次和计量器具名称、测量范围、准确度等级或最大允许误差或测量不确定度等要素),开展周期检定的实施计划。

计量标准(标准物质)一览表中应包括计量标准(标准物质)的名称、准确度等级或最大允许误差或测量不确定度和测量范围、《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标准物质证书)证书编号及发证日期、有效期等信息。

7.7 检定、校准物品的处置

7.7.1 检定、校准物品处置

机构应有用于检定、校准物品的运输、接受、处置、保护、存储、保留和清理的程序,包括为保护物品的完整性和顾客利益所需的全部条款。

7.7.2 检定、校准物品识别

应有检定、校准物品识别系统。识别系统的设计和使用应确保物品在机构的检定、校准活动中不被混淆。

7.7.3 检定、校准物品的检查和记录

在接受检定、校准物品时应记录异常情况或对检定、校准方法中所述的正常条件的偏离。当对物品有疑问时,或物品不符合所提供的描述,或对所要求的检定、校准规定不够详尽时,机构应与顾客沟通、阐明,并予记录。应保存检定、校准物品接收、检查的记录。

7.7.4 防止检定、校准物品的损坏

应有程序和适当的设施避免检定、校准物品在存储、处置和准备过程中发生性能退化、丢失或损坏。

7.8 检定、校准质量的保证

7.8.1 检定、校准过程的控制

机构应在受控条件下进行检定、校准。受控条件应包括:

a) 使用经检定、校准合格的计量标准;

b) 应用经确认有效的检定规程、校准规范;

c) 可获得所要求的信息资源;

d) 保持所要求的环境条件;

e) 使用具备资质和能力的人员;

对于实验过程中出现异常现象或突发外界干扰时(如设备故障、损坏、停水、停电、停气、人身安全等)应有应急处理措施。

7.8.2 检定、校准结果的控制

应实施检定、校准结果有效性监督控制程序。所得数据的记录方式应便于发现其发展趋势,如可行,应采用统计技术对结果进行核查。这种监控应有计划并加以评审,可包括下列内容:

a)定期使用有证标准物质进行内部质量控制;

b) 参加或组织实验室比对或能力验证活动;

c) 利用相同或不同的方法进行重复检定、校准;

d) 对保留的物品进行再检定、校准。

应分析质量控制的数据,当发现质量控制数据超出预定的判据时,应采取有效措施纠正出现的问题,防止错误结果报出。

保存监控方法的评审记录、质量控制数据分析和纠正措施计划等。

7.9 原始记录和数据处理

应执行原始记录和数据处理管理程序,保存批准的原始记录格式和开展检定、校准工作的技术档案等。

7.9.1 记录保存

机构应按规定的期限(最少两个检定周期)保存原始观测数据、导出数据、开展跟踪审核的信息、检定校准记录及人员记录等,并做出是否保留其出具的检定证书和校准证书副本的规定。

7.9.2 记录信息量

每份检定、校准记录应包含足够的满足执行的计量检定规程、校准规范规定的信息量,以便识别不确定度的影响因素,并保证检定、校准数据的复现。记录应包括负责检定、校准的执行人员和结果核验人员的签名。

7.9.3 记录形成

观测结果、数据和计算应在工作时予以记录。

7.9.4 记录更改

当记录中发生错误时,应按划改的方式更改并签名。使用计算机采集数据时,更改不得丢失原始数据。

7.10 证书和印章的管理

机构应执行证书和印章管理程序。

7.10.1 基本要求

机构执行专项计量授权检定、校准任务,出具证书必须执行《计量检定印、证管理办法》,采用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统一规定的格式,符合计量检定规程或校准规范的要求,并加盖专项计量授权印章。

7.10.2 简化证书

承担对其内部使用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执行强制检定时,可用简化的方式报告结果。简化而未报出的原始数据应能方便的从机构获得。

7.10.3 证书更改

检定、校准证书发出后需要更改时,必须出具一份完整的新证书,新证书应重新编号并声明所替代的证书作废,同时收回已作废证书。

7.10.4 印证管理

检定、校准证书及专项计量授权印章应有专人保管,其使用应执行相应管理程序。

8 体系改进

8.1 基本要求

机构应通过实施质量方针和目标、应用审核结果、来自顾客的信息、数据分析、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以及管理评审等措施,持续改进管理体系的适宜性、符合性和有效性。8.2 不合格工作的控制

8.2.1 不合格工作

不合格工作是指专项计量授权的检定、校准工作或工作结果不符合管理体系的要求或顾客的要求。不合格工作包括:不合格测量数据、不合格测量设备、不合格的测量过程、不合格的体系等。一旦发现不合格工作立即启动不合格工作控制程序。

8.2.2 不合格工作控制

机构制定的不合格工作控制程序应保证:

a)确定对不合格工作控制管理的责任和权限,规定出现不合格工作时应采取的处置措施;

b)对不合格工作的影响程度进行评价;

c)立即进行纠正(包括暂停检定、校准工作,扣发证书),同时对不合格工作的可接受性做出决定;

d)必要时,通知顾客并取消工作(包括收回已经发给顾客的证书);

e)确定批准恢复工作的职责。

8.2.3 不合格工作的处理

当评价表明不合格工作可能再度发生,应立即执行纠正措施程序。保存相应的评价工作记录。

8.3 顾客满意和投诉

8.3.1 顾客满意

机构应评价顾客的满意度,使用和分析这些信息并用于改进管理体系,提升检定、校准活动有效性,提高对顾客的服务质量。

8.3.2 投诉

机构应按照程序处理来自顾客的投诉。应保存所有投诉的记录,以及机构针对投诉的调查和执行纠正措施的记录。

8.4 内部审核

8.4.1 基本要求

机构应根据预先制定的程序和日程定期对管理体系进行内部审核,以验证其运行持续符合本规范的要求。内部审核计划应覆盖本规范和机构管理体系的全部要素、全部场所、全部部门和全部检定、校准活动。

8.4.2 内审的组织

质量负责人负责策划和组织机构的内部审核。审核应由经过培训、具备资格的人员担任。审核人员应独立于被审核的活动。

8.4.3 内审结果的处理

当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导致对管理体系运作的有效性,对机构检定、校准结果的正确性、公正性、有效性产生怀疑时,机构应及时采取纠正措施。如果确认机构给出的结果可能已受影响,应进行检定、校准数据追溯,并书面通知顾客。

应对审核活动进行跟踪,并验证和记录纠正措施的实施情况及有效性。

8.4.4 内审记录

应记录审核活动领域、审核发现和采取的纠正措施。

机构应制定内部审核管理程序;保存内部审核计划、内部审核报告、不合格报告、纠正措施和验证记录等。

8.5 纠正措施

机构应制定纠正措施管理程序,采取措施消除不合格产生原因,防止不合格的再发生。纠正措施应与不合格的影响程度相适应。保存纠正活动的记录。

纠正措施管理程序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a) 评审不合格(包括顾客投诉);

b) 确定不合格原因;

c) 评价确保不合格不再发生的措施的需求;

d) 确定和实施所需的措施;

e) 记录所采取措施的结果;

f) 评审所采取的纠正措施。

8.6 预防措施

机构应制定预防措施管理程序,以消除潜在不合格的原因,防止不合格的发生。预防措施应与潜在问题的影响程度相适应。保存预防活动的记录。

预防措施管理程序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a) 确定潜在不合格及其原因;

b) 评价防止不合格发生的措施的需求;

c) 确定和实施所需的措施;

d) 记录所采取措施的结果;

e) 评审所采取的预防措施。

9 专项计量授权的考核

9.1 基本要求

省辖市级以上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按照《计量授权管理办法》的规定,根据本辖区内计量检定、校准工作需要,实施专项计量授权。县(市)级以上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所属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不能开展的计量检定、校准项目,需要办理专项计量授权的,应报省辖市级以上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统筹安排专项计量授权。

9.2 申请受理

申请专项计量授权的机构应按照本规范的要求,向相应的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提交专项计量授权考核申请。

9.2.1 申请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向省级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9.2.2 申请对本部门内部使用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执行强制检定的,向省级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9.2.3 申请对本单位内部使用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执行强制检定的,向单位所在地省辖市级以上(含省辖市级)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9.2.4 申请对社会开展强制检定的,应根据申请承担专项计量授权任务的区域,向当地省辖市级以上(含省辖市级)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9.2.5 申请对社会开展计量检定的,应根据申请承担专项计量授权任务的区域,向当地省辖市级以上(含省辖市级)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9.2.6 申请对社会开展计量校准的,向省级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9.2.7 申请时应提交如下文件:

a) A1《河南省专项计量授权考核申请书》 3份b)机构设置文件副本 1份

c)法定代表人(机构负责人)的(授权/委托)文件副本 1份

d)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同意专项计量授权的文件 1份

e)计量技术机构专项计量授权证书副本 1份(如有) f) B1专项计量授权检定项目考核表 1份

g) B2专项计量授权校准项目考核表 1份

h)专项计量授权检定、校准计量标准一览表(附录C) 1份i)专项计量授权考核规范要求与管理体系文件对照表(附件D) 1份

j) E1专项计量授权证书签发人一览表 1份

k) E2专项计量授权证书签发人考核记录表 1份/人

l)参加实验室比对或能力验证活动结果 1份(如有)m)管理手册 1份

n) 程序文件目录 1份

o)注册内审员证书(复印件) 1份/人

9.3 考核主持

省辖市级以上(含省辖市级)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在接到专项计量授权申请后,必须在三个月内,对提出的申请资料审查完毕,发出是否受理该专项计量授权申请的通知,并主持专项计量授权考核。

9.4 考核的实施

9.4.1 组织考核

省级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受理的专项计量授权,由省级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直接组织考核组实施专项计量授权现场考核。

省辖市级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受理的专项计量授权,由省辖市级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组织考核组,指定考核组长,考核组长制定专项计量授权现场考核计划。省辖市级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将考核组名单和专项计量授权现场考核计划报省级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专项计量授权现场考核。省级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派员对现场考核工作进行监督。

考核组一般由3~7人组成,包括考核组长1人,考评员2~6人(含计量管理专家和计量技术专家)。对有特殊技术要求的机构进行考核时,可以聘请相关专业计量技术专家参加考核,受聘计量技术专家在考核活动中履行考评员职责。

9.4.2 考核安排

现场考核时间一般为1~3天。组织考核的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负责将专项计量授权现场考核计划以文件形式正式通知申请机构。

考核组长负责制定专项计量授权现场考核计划,经批准后实施。

9.4.3 考核程序

现场考核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预备会议—首次会议—现场观察—分组考核—考核组会议—确定考核意见—末次会议。

9.4.4 现场考核

现场考核是考评员通过现场观察、资料核查、记录调阅、现场试验、提问笔试、交流座谈等方法,对所有不符合和存在缺陷的问题收集客观证据,对申请专项计量授权的检定、校准项目的测量能力和机构的管理体系运行的适宜性、符合性和有效性进行确认。

9.4.5 考核报告

考核组长对考核报告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考核报告应如实反映考核内容,考核报告须有考核日期、申请机构概况、现场考核评审表、整改要求、现场考核意见、推荐专项计量授权意见、考评员和考核组长签名等。考核报告应按照附录的格式和要求编写。

考核组整理并向组织考核的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提交考核报告和有关考核资料。

火电热工及计量监督标准规程目录(2016)

火电热工及计量监督标准规程目录(2016) 1.JJG(电力)02 -1996 电子皮带秤实物检测装置检定规程 2.JJG 49-2013 弹簧管式精密压力表及真空表检定规程替代JJG 49-1999 3.JJG 52-2013 弹簧管式一般压力表、压力真空表和真空表检定规程替代JJG 52-1999 4.JJG 59-2007 活塞式压力计检定规程 5.JJG 75-1995 标准铂铑10- 铂热电偶检定规程 6.JJG 105-2000 转速表检定 7.JJG 123-2004 直流电位差计检定规程 8.JJG 128-2003 二等标准水银温度计检定规程 9.JJG 129-2011 一等标准活塞式压力计检定规程替代JJG 129-1990 10.JJG 130-20011 工作用玻璃液体温度计检定规程替代JJG 130-2004 11.JJG 131-2004 电接点玻璃水银温度计检定规程 12.JJG 134-2003 磁电式速度传感器检定规程 13.JJG 159-2008 双活塞式压力真空计检定规程替代JJG 159-1994 14.JJG 160-2007 标准铂电阻温度计检定规程替代JJG 160-1992 15.JJG 161-1994 一等标准水银温度计检定规程 16.JJG 164-2000 液体流量标准装置检定规程 17.JJG 186-1997 动圈式温度指示、指示位式调节仪表检定规程 18.JJG 195-2002 皮带秤检定规程 19.JJG 190-1997 电动式振动试验台检定规程 20.JJG 205-2005 机械式温湿度计检定规程 21.JJG 226-2001 双金属温度计检定规程替代JJG 226-1989 22.JJG 229-2010 工业铂、铜热电阻检定规程替代JJG 229-1987 23.JJG 233-2008 压电加速度计检定规程 24.JJG 234-1990 动态称重轨道衡检定规程 25.JJG 239-1994 二、三等标准活塞式压力真空计 26.JJG 257-2007 转子流量计检定规程 27.JJG 310-2002 《压力式温度计检定规程》

计量标准授权管理办法

《计量授权管理办法》在由国家技监局颁布。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C 第二条计量授权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依法授权予其他部门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或技术机构,执行计量法规定的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 凡申请计量授权,承担计量授权任务及办理、管理计量授权,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根据本行政区实施计量法的需要,充分发挥社会技术力量的作用,按照统筹规划、经济合理、就地就近、方便生产、利于管理的原则,实行计量授权。 第四条计量授权包括以下形式: (一)授权有关部门或单位的专业性或区域性计量检定机构,作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 (二)授权有关部门或单位建立计量基准、社会公用计量标准; (三)授权有关部门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对其内部使用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执行强制检定; (四)授权有关部门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或技术机构,承担计量标准、

计量认证、申请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的技术考核,仲裁检定,计量器具新产品定型鉴定、样机试验,标准物质定级鉴定,计量器具产品质量监督试验和对社会开展强制检定、非强制检定。 第五条申请授权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计量标准、检测装置和配套设施必须与申请授权项目相适应,满足授权任务的要求; (二)工作环境能适应授权任务的需要,保证有关计量检定、测试工作的正常进行; (三)检定、测试人员必须适应授权任务的需要,掌握有关专业知识和计量检定、测试技术,并经考核合格; (四)具有保证计量检定、测试结果公正、准确的有关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 第六条申请授权应按以下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一)申请建立计量基准、承担计量器具新产品定型鉴定的授权, 向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二)申请承担计量器具新产品样机试验的授权,向当地省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三)申请对本部门内部使用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执行强制检定的授权,向同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业务手册

YWSC-1100515000 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业务手册 临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9月发布 1

目录 一、受理范围 (1) 二、办理依据 (1) 三、实施机构 (1) 四、审批条件 (1) 五、申请材料 (1) 六、审批证件 (4) 七、办理时限 (4) 八、审批收费 (5) 九、许可办理 (5) (一)申请 (5) (二)受理 (5) (三)考核 (5) (四)审批发证 (5) 十、许可服务 (5) (一)许可咨询 (5) (二)进程查询 (5) 十一、事中事后监管 (6) (一)投诉举报 (6) (二)结果处理 (6) 2

前言 本业务手册按 DB53/T 543—2018《行政许可事项业务手册编写规范》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业务手册规定了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范围、办理依据、实施机构、许可人员、许可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时限、许可收费、许可证件、许可办理、许可服务、监督检管等内容,市局、县(区)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许可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本业务手册规定开展工作。 本业务手册归口管理部门:临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科。 本业务手册主要编写人:临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科。 本业务手册历次版:YWSC-038600-2016。

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业务手册 一、受理范围 本行政许可适用于临沧市行政区域内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的申请。(含首次申请、复查、扩项、补证)。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设置的市级以下(不含市级)计量检定机构和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授权建立的计量检定机构。 二、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依法设置的计量检定机构,为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其职责是:负责研究建立计量基准、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进行量值传递,执行强制检定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检定、测试任务,起草技术规范,为实施计量监督提供技术保证,并承办有关计量监督工作。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采取以下形式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和技术机构,在规定的范围内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一)授权专业性或区域性计量检定机构,作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 (二)授权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 (三)授权某一部门或某一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对其内部使用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执行强制检定; (四)授权有关技术机构,承担法律规定的其他检定、测试任务。 (3)《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4)《计量授权管理办法》; (5)《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规范》(JJF1069-2012,以下简称规范)。 三、实施机构 临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范围包括 在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的领导和监督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许可范围以外的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的审批及监督管理工作。 四、审批条件 (一)首次申请、到期复查的准予批准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或者有独立建制,其负责人应当有法人代表的委托书,能独立公正地开展工作; (二)在申请开展的项目上有相应的技术水平和计量管理能力; (三)有与其申请开展的项目相适应的计量基、标准装置和配套设备; (四)有与其申请开展的项目相适应的计量检定人员和计量管理人员; (五)有能保证申请开展的项目正常进行的工作环境和设施; (六)有相应的质量保证体系。 通过《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规范》(JJF1069-2012)考核。 (二)依申请扩项准予批准的条件: (1)拟扩充项目的考核项目表齐全完整; (2)具有《计量标准考核证书》; (3)具有《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 (4)有效期内的计量检定或校准证书; (5)计量人员能力证明; (6)所依据的技术规范复印件。 符合《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规范》(JJF1069-2012)要求。 (三)依申请注销的准予批准条件 1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服务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服务 Company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

一、行业发展情况介绍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作为现代第三方信息技术咨询服务,自2002年诞生之日起,对我国信息化建设起到了有力的促进和保障作用。 ?为信息系统工程建设保驾护航。 ?是信息系统工程建设管理的重要手段。 ?信息化建设中不可或缺的管理控制环节。 产生背景 为更好解决信息系统工程建设项目质量、安全及进度等问题,我国自2002年开始建立起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制度,国家和地方政府陆续出台了相应的政策法规及相关规定,明确要求在信息化上程建设中实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制度。主要的行业政策法规文件及相关规定: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于2002年8月5日转发了《国家信息化领导 小组关于我国电子政务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2]17号)。 ◆国务院办公厅于2002年9月18日发布的《振兴软件行业行动纲要》(国办 发[2002]47号文)。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07年8月13日发布的《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 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第55号令)。 ◆原信息产业部于2002年11月28日发布的《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暂行规定》 (信部信[2002]570号)。 ◆原信息产业部于2003年4月1日起实施的《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 理办法》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管理办法(信部信[2003)142号文)。

◆原工业和信息化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于2012年5月 2日发布《关于发布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评定条件(2012年修定版)的通知》(工信计资[2012]8号文)。 ◆原工业和信息化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于2012年8月11日发布的《关于承接信息系统工程监理项目放宽投资规模限制的通知》(工信计资[2012]20号文)。 ◆地方政府制定并发布了相应的政策法规,如《北京市信息化促进条例》、 《河南省信息化条例》、《山东省信息化促进条例》、《湖北省信息化条例》等。 ◆我国2005年、2007年陆续发布了信息化工程监理规范总则和5个分则。 2010年开始进行了总则的修订,2014年12月5日国家标准委批准了总则的修订,并预公公布,现标准名称为《信息技术服务监理第1部分:总则》(GB/4,并于2015年4月1日实施,其他5个分则经国家标准委批准立项,正在修订中。 行业发展 自我国推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制度以来,行业主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积极推动行业发展,加强了企业资质和人员资格管理,监理企业能力不断提高,已得到了业界的认可。作为一种新兴的现代信息服务业,2011年已被国家列为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业的范畴,越来越多的信息系统工程项目实施了监理,它是信息化建设中必不可少的环节。 行业发展介绍:

计量标准考核规范

计量标准考核规范 Of Measurement Standard 本规范经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于2001年03月02日批准,并自2001年06月01日起施行。 归口单位:全国法制计量管理计量技术委员会 起草单位: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计量司 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辽宁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 邓媛芳房秀娟徐杰 参加起草人 叶德培倪育才席德熊 高朝楷段军阳 计量标准考核规范 引言 为了规范计量标准考核工作,依据《计量标准考核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计量标准考核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1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计量标准和计量标准复查的考核工作。

2引用文献 JJF1001-1998《通用计量术语及定义》 JJF1059-1999《测量不确定度评定与表示》 在执行本规范时,应注意使用上述引用文献的现行有效版本。3术语 3.1测量标准 计量标准 为了定义、实现、保存或复现量的单位或一个或多个量值,用作参考的实物量具、测量仪器、参考(标准)物质或测量系统。 注:1.一组相似的实物量具或测量仪器,通过它们的组合使用所构成的标准称为集合标准。 2.一组其值经过选择的标准,它们可单个使用或组合使用,从而提供一系列同种量的值,称为标准组。 3.本规范所指计量标准约定由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组成。 3.2参考标准 最高计量标准 在给定地区或在给定组织内,通常具有最高计量学特性的测量标准,在该处所做的测量均从它导出。 3.3工作标准 用于日常检定/校准或核查实物量具、测量仪器或参考(标准)物质的测量标准。

注:1.工作标准通常用参考标准检定/检准。 2.用于确保日常测量工作正确进行的工作标准称为核查标准。 3.4计量标准的稳定性 计量标准保持其计量特性随时恒定的能力。 3.5计量标准的测量重复性 在相同测量条件下,重复测量同一被测量,计量标准提供相近示值(或复现值)的能力。 3.6[测量仪器的]最大允许偏差 对给定的测量仪器,规范、规程等允许的误差极限值。 注:有时也称测量仪器的允许误差限。 3.7比对 在规定条件下,对相同准确度等级的同种计量基准、计量标准或工作计量器具的量值进行的比较。 4申请计量标准考核 4.1申请计量标准考核前的准备 申请单位在提交《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格式见附录A)之前,必须完成以下准备工作; 1)选用的计量标准,其计量技术指标应满足相应的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和计量检定规程(或计量技术规范)的要求,具有有效检定证书; 2)计量标准器和配套设备,应当试运行足够的时间;

计量认证质量手册2017

南京捷鹰数码测绘有限公司 质量手册 JYCH/HM000/B0-2017 (第2版) 编制:体系编写小组 审核:陈杰晖 批准人:常洲 地址:手写副本控制:√受控□不受控电话:手写发放编号:01 传真:手写持有人(或部门):总经理 邮编:手写 2017年01月02日发布 2017年01月03 日实施

颁布令 为了确保南京捷鹰数码测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实验室管理体系运行的有效性、适宜性;出具报告的公正性、科学性和权威性;使各项活动均处于受控状态,减少和预防管理体系和管理活动缺陷;并满足最新发布的第163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和2016正式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要求,特编制本质量手册。 本质量手册是为规范南京捷鹰数码测绘有限公司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质量管理体系活动的内部文件,所描述的管理体系符合质检总局第163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和2016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要求。它阐述了本公司的质量方针和目标,并对其管理要求和技术要求应达到什么水平、要做什么、应有什么做了进一步的规范及描述,是公司全体人员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质量管理体系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循的基本准则,是保证体系活动有效开展的依据,是其管理体系中的纲领性文件。 为了方便使用和管理,本手册以活页形式装订。 特批准发布! 南京捷鹰数码测绘有限公司 总经理:常洲 2017年 01 月 02日

公正性声明 为了确保南京捷鹰数码测绘有限公司法律地位和检测工作的法律效力,声明如下: 1 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检测相关标准、合同约定的标准,检测工作按照质量体系规定的程序运行,对委托方的检测样品的质量作出客观、科学、公正的评价,对出具的检测报告负责。 2 测绘公司的检测工作不受任何行政、商业、经济利益和其它方面的干预和影响,不参加影响自身公正性地位的活动,独立开展检测工作。 3 测绘公司始终不渝地维护其诚信的工作态度,杜绝损害委托方利益的事情发生。向委托方承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履行法律义务。 4 测绘公司全体员工严格遵守与委托人签定的合同和契约,对委托人提供的技术资料、样品和检测结果负有保密责任,不得用于技术开发和技术服务。 5 全体员工严守纪律,积极进取,欢迎社会各界对测绘公司工作给予监督和指正。 6 保证公正性措施:按照质量体系文件的相关要求进行考核 南京捷鹰数码测绘有限公司 总经理:常洲 2017年 01 月 02日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服务

一、行业发展情况介绍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作为现代第三方信息技术咨询服务,自2002年诞生之日起,对我国信息化建设起到了有力的促进和保障作用。 ?为信息系统工程建设保驾护航。 ?是信息系统工程建设管理的重要手段。 ?信息化建设中不可或缺的管理控制环节。 产生背景 为更好解决信息系统工程建设项目质量、安全及进度等问题,我国自2002年开始建立起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制度,国家和地方政府陆续出台了相应的政策法规及相关规定,明确要求在信息化上程建设中实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制度。 主要的行业政策法规文件及相关规定: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于2002年8月5日转发了《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关于 我国电子政务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2]17号)。 ◆国务院办公厅于2002年9月18日发布的《振兴软件行业行动纲要》(国办发[2002]47 号文)。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07年8月13日发布的《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 行办法》(国家发改委第55号令)。 ◆原信息产业部于2002年11月28日发布的《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暂行规定》(信部信 [2002]570号)。 ◆原信息产业部于2003年4月1日起实施的《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和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管理办法(信部信[2003)142号文)。 ◆原工业和信息化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于2012年5月2日发布《关 于发布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评定条件(2012年修定版)的通知》(工信计资[2012]8号文)。 ◆原工业和信息化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于2012年8月11日发布的

计量标准考核方法

计量标准考核办法 (2004年12月2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2005年1月1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 总局第72号公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实施计量标准考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各项最高等级的计量标准,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考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计量标准考核,是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及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计量标准测量能力的评定和开展量值传递资格的确认。计量标准考核包括对新建计量标准的考核和对计量标准的复查考核。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监督管理全国计量标准考核工作。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计量标准考核工作。 第五条国家质检总局组织建立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及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由国家质检总局主持考核;地(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由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持考核;各级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建立其他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由组织建立计量标准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持考核。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的计量标准,由同级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持考核。

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的计量标准,由国家质检总局主持考核;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的计量标准,由当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持考核;无主管部门的企业单位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的计量标准,由该企业工商注册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持考核。 第六条进行计量标准考核,应当考核以下内容: (一)计量标准器及配套设备齐全,计量标准器必须经法定或者计量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检定合格(没有计量检定规程的,应当通过校准、比对等方式,将量值溯源至国家计量基准或者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配套的计量设备经检定合格或者校准; (二)具备开展量值传递的计量检定规程或者技术规范和完整的技术资料; (三)具备符合计量检定规程或者技术规范并确保计量标准正常工作所需要的温度、湿度、防尘、防震、防腐蚀、抗干扰等环境条件和工作场地; (四)具备与所开展量值传递工作相适应的技术人员,开展计量检定工作,应当配备2名以上获相应项目检定资质的计量检定人员,开展其他方式量值传递工作,应当配备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 (五)具有完善的运行、维护制度,包括实验室岗位责任制度,计量标准的保存、使用、维护制度,周期检定制度,检定记录及检定证书核验制度,事故报告制度,计量标准技术档案管理制度等; (六)计量标准的测量重复性和稳定性符合技术要求。 第七条计量标准考核坚持逐项考评的原则。新建计量标准的考核采取现场考评的方式,并通过现场实验对测量能力进行验证;计量标准的复查考核可以采取现场考评、函审或者现场抽查的方式进行。 第八条申请新建计量标准考核,申请计量标准考核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考核单位)应当向主持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递交以下申请资料: (一)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原件一式2份;

鸡西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计量授权办理程序

鸡西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计量授权办理程序 、审批事项:计量授权、法律依据:《计量法》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 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 三、办理范围: 1、申请作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授权; 2、申请对本部门或本单位内部使用的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执行强制检定的授权; 四、授权条件: 1、计量标准、检测装置和配套设施必须与申请授权项目相适应,满足授权任务的要求。 2、工作环境能适应授权任务的需要,保证有关计量检定、测试工作的正常进行。 3、检定、测试人员必须适应授权任务的需要,掌握有关专业知识和计量检定、测试技术, 并经考核合格。 4、具有保证计量检定、测试结果公正、准确的有关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 5、根据实施《计量法》和量值传递工作的需要,统筹规划。 6申请作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还应具有法人资格;或者有独立建制,其负责人应当有法 定代表人的委托书,能独立公正地开展工作。 五、审批程序: 计量授权审批程序,包括受理申请、受理、考核、决定和签发证书四个环节,具体如下: 1、申请 申请单位向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提交申请书及有关技术资料(祥见申请授权需要提交的申请资料) 2、受理 对申请资料进行初审,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申请,发送受理决定书;不符合要求的,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考核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发送补正告知书;不属于

受理范围的,发送不予受理决定书,并将有关申请资料退申请单位。 3、考核 受理申请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按计量授权管理办法规定的权限,报请上一级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或者自己主持考核。 4、决定和签发证书 对考核合格的单位,由受理申请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批准,颁发相应的计量授权证书和计量授权检定、测试专用章,并公布被授权单位的机构名称和所承担授权的业务范围。 六、期限: 1、收到申请单位的申请资料后,在5 个工作日内确定是否受理。 2、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进行考核(注:考评时间不计入行政许可时限内) 3、受理申请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收到考评资料后,20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 确认考核合格的,10 个工作日内颁发相应的计量授权证书和计量授权检定、测试专用章,并公布被授权单位的机构名称和所承担授权的业务范围。不予授权的,退回申请单位,说明不予授权理由,并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七、收费: 收费依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调整计量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 2005 ]711 号)。 计量授权证书费每证10 元,计量授权考核费市级每个机构1000元(注:50 项以上每增加1 项回收70 元,每个机构最高不超过3500 元) 八、申请时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1、计量授权申请书一式三份,两份报受理单位,一份申请单位留存。(注:申请不同计量专业项目授权,需分别填报申请书) 2、递交申请书的同时,需报送以下资料的复印件:(见计量标准考核) 建立计量标准技术报告; 计量标准技术考核报告;计量标准考核证书; 计量检定员证件; 5)建立的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 3)

HNXACA单位个人数字证书登记申请表

单位个人数字证书登记申请表 ●在正式申请证书前请阅读本受理表所附“河南省信息化发展有限公司电子认证服务协议”。 ●请如实填写本表,*为必填项,并将以下证明材料提交河南省信息化发展有限公司或其授权的受理单位审核: ① 填写完整的本表(一式二联) (加盖公章) ②《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 ③《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 ④ 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 ⑤ 个人用户需携带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 请选择业务类型: * 请选择有效期: * 证书类型: □ 投标企业 □ 招标代理 □ 供应商 □ 造价咨询 □ 个人证书 □ 评标专家证书 □ 交易中心工作人员证书 I. 申请资料 * 单位名称: * 法定代表人: *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 单位电话: * 企业电子邮箱: * 经办人(个人)姓名: * 经办人(个人)手机: 留下手机号有助于您快速解锁和更新证书 * 经办人(个人)证件类型: □身份证 □其他 * 证件号码: II. 单位申请有效证件 * 证件 工商营业执照 * 营业执照注册号: (或其它批准成立证照) (或其它批准成立证照号码) * 证件 组织机构代码证 *组织机构代码: - * 证件 税务登记证 * 税务登记证号: III. 申请单位个人声明 申请单位个人在此郑重声明: 1、 本单位个人为申请数字证书而提供的资料完全真实。 本单位个人愿意承担由于提供的资料虚假失实而导致的一切后果。 2、 本单位个人已认真阅读并同意遵守《河南省信息化发 展有限公司电子认证服务协议》中的各项规定。 申请单位(盖章)个人(签字):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IV. 受理审批(受理单位填写) 审核受理人员签名: 受理单位(盖章): □ 证书首次申请 □ 证书密码解锁 □ 证书延期 □ 证书补办 □ 证书变更 □ 证书吊销 □ 证书有效期年 □ 证书有效期年 □ 证书有效期年

JJF《计量标准考核规范》实施指南

JJF1033-2008《计量标准考核规范》实施指南 《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填写说明 ●申请计量标准考核的单位应按要求填写《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无论申请新 建计量标准,或计量标准的复查考核均应提供《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原件2份和电子版各1份(格式按省局规定)。 ●各栏目的填写要点和具体要求如下: A.封面 ● 1 “ [ ] 量标证字第号” 填写《计量标准考核证书》的编号。新建计量标准申请考核时不必填写,待考核合格后,根据主持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签发的《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填写《计量标准考核证书》的编号。 ● 2 “计量标准名称”和“计量标准代码” 按《计量标准命名规范》JJG1022-1991的规定查取计量标准名称和代码。《计量标准命名技术规范》中没有的,可按该规范规定的命名原则进行命名。 ● 3 “申请考核单位”和“组织机构代码” 分别填写申请计量标准考核(或复查)单位的全称和该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 申请考核单位的全称应与本申请书“申请考核单位意见”栏内所盖公章中的单位名称完全一致。 ● 4 “单位地址”和“邮政编码” 分别填写申请计量标准考核(或复查)单位的具体地址,以及所在地区的邮政编码。 ● 5 “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联系人可以是该单位分管计量标准的负责人,也可以是所建计量标准的具体负责人。联系电话应是联系人的办公电话号码(同时注明所在地区的长途区位号码),或手机号码。 ● 6 “ 年月日” 填写申请计量标准考核(或复查)单位提出计量标准考核(或复查)申请的日期。该日期应与本申请书“申请考核单位意见”一栏内的日期相一致。 B.申请书内容 ● 1 “计量标准名称” 与本申请书封面的“计量标准名称”栏填法一致。 ● 2 “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号” 申请新建计量标准时不必填写,申请计量标准复查时应填写原《计量标准考核证书》的编号,并与本申请书封面的相关栏目填法一致。 ● 3 “存放地点” 填写该计量标准存放部门的名称,存放地点所在的地址、楼号和房间号。 ● 4 “计量标准总价值(万元)” 填写该计量标准的计量标准器和配套设备原值的总和,单位为万元,数字一般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该总价应当和《计量标准履历书》中“总价值(万元)”相一致。 ●5“计量标准类别” 需要考核的计量标准,分为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部门最高计量标准和企事业单位最高计量标准三类。经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的,属于计量授权。此处应当根据该计量标准的类别和是否属于计量授权在对应的“□”内打“√” ● 6 “前两次复查时间和方式” 填写该计量标准前两次复查时间和方式。如果是新建计量标准则不填;如果是新建后的第一次复查,则仅填新建计量标准考核时的时间和方式;如果是第二次复查,则填新建计量

计量标准实验室管理规定

计量标准实验室管理规定 Ting Bao was revised on January 6, 20021

计量标准实验室管理制度 本制度规定了计量实验室的岗位管理制度、计量标准使用维护管理制度、量值溯源管理制度、环境条件及设施管理制度、计量检定规程或技术规范管理制度、原始记录及证书管理制度、事故报告管理制度、计量标准文件集管理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建有计量标准的实验室的管理。本制度符合JJF1033-2008要求。 1实验室岗位管理制度 2本制度规定了计量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岗位责任制,明确职责范围,落实责任,保证计量检定校准工作的公正、准确、可靠。 3计量实验室负责人岗位责任制 4 1.1.1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部门有关计量工作的法令、法规和条例,了解计 量检定和本科工作人员的思想和业务技术状况。 5负责对本部门人员工作量进行统一调配,并对本部门检定人员的工作质量进行全面审核、检查。 6责对本部门仪器设备、标准器的管理和使用,技术资料的归档及工作进度,室内外卫生,安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7负责对检定/校准证书的批准签发。 8计量标准负责人岗位责任制 9计量标准负责人应按专业项目分工负责计量标准项目的计量特性的研究、测量不确定度的评估,负责指导该计量标准的检定员量值传递,解决技术难题。 10计量标准负责人对所负责计量标准项目筹建、维持正常运行、持续改进负责。 11计量标准负责人应努力钻研业务技术理论,掌握计量检定和修理操作技能,了解该专业的最新发展趋势。 12检定/校准和校验人员岗位责任制 13检定人员应按专业分工负责专业的量值传递,计量测试和检修。 14检定人员对所从事的检定项目、出具的数据负责。 15努力钻研业务技术理论,掌握计量检定和修理操作技能,并持有从事该项检定工作的计量检定员证。 16认真执行周期检定制度,确保本实验室计量标准器具的量值准确。 17严格按检定规程和操作程序进行工作,按质按期完成检定(校准)工作,不得擅自减少检定项目和改变检查方法。 18严肃认真地做好检定测试原始记录,及时完成检定证书及其它表格的填写,做到数据正确无误,字迹清晰,书写端正。 19做好计量器具特别是计量标准器的日常保养及周期保养,使仪器始终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河南省信息化条例

近期,《河南省信息化条例》经省人大十一届常委会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并将于08年10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出台,标志着河南省信息化工作从此有了第一部地方性法规。 近年来,河南省积极推进国民经济信息化和社会信息化,稳步推进电子政务建设,加快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在领域信息化、农村信息化、企业信息化、中小企业信息服务平台建设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绩。 在信息化建设中,河南省也面临着一些突出困难和问题。如定位问题、信息化建设投资建设管理问题、信息资源开发利用问题、网络与信息安全问题等。这就迫切需要通过立法,从全省的大局出发,做好信息化的总体规划和规范管理工作,优化信息化发展的法制环境,统一和提高全社会对推进信息化的认识,凝聚政府、企业和社会各组织推进信息化发展的合力。 《条例》对于加强我省信息化建设和规范化管理,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从此,我省信息化建设将纳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 《条例》共八章四十六条,内容涉及信息化规划与建设、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信息产业发展、信息技术推广应用、信息安全保障,以及相关管理活动。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信息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信息化工作领导协调机制;应当加强对信息安全保障工作的领导,建立信息安全应急处理协调机制,提高信息系统的安全防御能力和处理信息安全突发事件的能力;建立和完善人口、法人单位、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宏观经济等公共基础信息库。

河南省信息化条例 (2008年5月31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信息化发展规划与建设 第三章信息资源开发利用 第四章信息产业发展 第五章信息技术推广应用 第六章信息安全保障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信息化建设,规范信息化管理,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信息化规划与建设、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信息产业发展、信息技术推广应用、信息安全保障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信息化建设应当坚持统筹规划、资源共享、科学发展、安全可靠的原则。 信息化建设应当避免盲目投资和重复建设。

计量标准考核规范1033-2016表格标准版

附录A 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格式 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 [ ] 量标证字第号 计量标准名称 计量标准代码 建标单位名称 组织机构代码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计量标准负责人及电话 计量标准管理部门联系人及电话 年月日

说明 1、申请新建计量标准考核,建标单位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1)《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原件一式两份和电子版一份; 2)《计量标准技术报告》原件一份; 3)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有效的检定或校准证书复印件一套; 4)开展检定或校准项目的原始记录及相应的模拟证书或校准证书复印件两套; 5)检定或校准人员能力证明复印件一套; 6)可以证明计量标准具有相应测量能力的其他技术资料复印件一套; 2、申请计量标准复查考核,建标单位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1)《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原件一式两份和电子版一份; 2)《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原件一份; 3)《计量标准技术报告》原件一份; 4)《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连续、有效的检定或校准证书复印件一套; 5)随机抽取该计量标准近期开展检定或校准工作的原始记录及相应的检定或校准证书 复印件两套; 6)《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连续的《检定或校准结果的重复性试验记录》复印件一套; 7)《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连续的《计量标准的稳定性考核记录》复印件一套; 8)检定或校准人员能力证明复印件一套; 9)计量标准更换申报表(如果适用)复印件一份; 10)计量标准封存(或撤销)申报表(如果适用)复印件一份; 11)可以证明计量标准具有相应测量能力的其他技术资料。 3、《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采用计算机打印,并使用A4纸。 注:新建计量标准申请考核的可不必填写“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号”

计量标准管理制度

计量标准管理制度 本制度规定了计量实验室的岗位管理制度、计量标准使用维护管理制度、量值溯源管理制度、环境条件及设施管理制度、计量检定规程或技术规范管理制度、原始记录及证书管理制度、事故报告管理制度、 计量标准文件集管理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建有计量标准的实验室的管理。本制度符合 JJF1033-2008要求。 1 实验室岗位管理制度 本制度规定了计量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岗位责任制,明确职责范围,落实责任,保证计量检定校准工作的公正、准确、可靠。 1.1 计量实验室负责人岗位责任制 1.1.1 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部门有关计量工作的法令、法规和条例, 了解计量检定和本科工作人员的思想和业务技术状况。 1.1.2 负责对本部门人员工作量进行统一调配,并对本部门检定人员 的工作质量进行全面审核、检查。 1.1.3 责对本部门仪器设备、标准器的管理和使用,技术资料的归档 及工作进度,室内外卫生,安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1.4 负责对检定/校准证书的批准签发。 1.2 计量标准负责人岗位责任制 1.2.1 计量标准负责人应按专业项目分工负责计量标准项目的计量特性的研究、测量不确定度的评估,负责指导该计量标准的检定员量值

传递,解决技术难题。 1.2.2 计量标准负责人对所负责计量标准项目筹建、维持正常运行、 持续改进负责。 1.2.3 计量标准负责人应努力钻研业务技术理论,掌握计量检定和修 理操作技能,了解该专业的最新发展趋势。 1.3 检定/校准和校验人员岗位责任制 1.3.1 检定人员应按专业分工负责专业的量值传递,计量测试和检修。 1.3.2 检定人员对所从事的检定项目、出具的数据负责。 1.3.3 努力钻研业务技术理论,掌握计量检定和修理操作技能,并持 有从事该项检定工作的计量检定员证。 1.3.4 认真执行周期检定制度,确保本实验室计量标准器具的量值准 确。 1.3.5 严格按检定规程和操作程序进行工作,按质按期完成检定(校 准)工作,不得擅自减少检定项目和改变检查方法。 1.3.6 严肃认真地做好检定测试原始记录,及时完成检定证书及其它 表格的填写,做到数据正确无误,字迹清晰,书写端正。 1.3.7 做好计量器具特别是计量标准器的日常保养及周期保养,使仪 器始终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1.3.8 负责仪器、设备、标准器、资料、零备件的使用和管理工作。 1.3.9 校验人员应认真对检定人员出具的检定证书、原始记录进行核 实,纠正错误,对数据处理、检定/校准证书的正确性负责。 1.4 资料管理员岗位责任制

计量标准授权管理办法

计量授权管理办法 《计量授权管理办法》在1989.11.06由国家技监局颁布。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计量授权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依法授权予其他部门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或技术机构,执行计量法规定的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 凡申请计量授权,承担计量授权任务及办理、管理计量授权,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根据本行政区实施计量法的需要,充分发挥社会技术力量的作用,按照统筹规划、经济合理、就地就近、方便生产、利于管理的原则,实行计量授权。 第四条计量授权包括以下形式: (一)授权有关部门或单位的专业性或区域性计量检定机构,作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 (二)授权有关部门或单位建立计量基准、社会公用计量标准; (三)授权有关部门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对其内部使用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执行强制检定;

(四)授权有关部门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或技术机构,承担计量标准、计量认证、申请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的技术考核,仲裁检定,计量器具新产品定型鉴定、样机试验,标准物质定级鉴定,计量器具产品质量监督试验和对社会开展强制检定、非强制检定。 第五条申请授权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计量标准、检测装置和配套设施必须与申请授权项目相适应,满足授权任务的要求; (二)工作环境能适应授权任务的需要,保证有关计量检定、测试工作的正常进行; (三)检定、测试人员必须适应授权任务的需要,掌握有关专业知识和计量检定、测试技术,并经考核合格; (四)具有保证计量检定、测试结果公正、准确的有关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 第六条申请授权应按以下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一)申请建立计量基准、承担计量器具新产品定型鉴定的授权,向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二)申请承担计量器具新产品样机试验的授权,向当地省级人

河南省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河南省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豫财企〔2011〕42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河南省信息化条例》,推进我省信息化建设,加快信息产业发展,规范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河南省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省财政预算安排,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共同管理。 第三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推动我省信息化建设和信息产业发展的项目。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当突出支持企业自主创新,体现以企业为主题、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二章支持范围与方式 第五条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主要包括: 一、支持具有优势特色的电子信息产业(含软件产业等)项目;物联网的技术研发与产业化、标准研究与制定、应用示范与推广、公共服务平台等项目; 二、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信息技术和信息产品项目;

三、运用信息技术改造和提升传统产业,推进工业与信息化融合项目; 四、纳入国家和省信息化建设发展规划的重点工程项目。 第六条专项资金采用贷款贴息或无偿资助等方式。无偿资助方式,主要支持以企业事业自有资金投入为主的项目,财政按照不超过项目投资额的40%给予补助;贷款贴息项目,主要支持项目资金有金融机构贷款,按照不高于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给予贴息。原页上专项资金支持不超过300万元。 第三章项目申报与审核 第七条申报条件 一、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 二、具有大专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单位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具备一定的研究开发条件或生产设备、设施; 三、在研究与开发领域已取得省级以上(含省级)科研成果; 四、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和税收信用良好,且上年度资产负债率在70%以下; 五、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和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 六、申报单位属企业性质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100万元,注册时间2年以上; 七、其他应具备的条件。

计量标准考核规范

引言为了加强计量标准的管理,进一步规范计量标准的考核工作,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传递的一致性、准确性,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计量监督管理提供准确的检定、校准数据或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计量标准考核办法》的有关规定,并参照国际法制计量组织(OIML)对计量标准的要求,制定本计量标准考核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1 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计量标准的考核、已建计量标准的复查考核以及计量标准考核的监督管理。 2 引用文献 本规范引用下列文献: JJF 1001-1998 《通用计量术语及定义》 JJF 1059-1999 《测量不确定度评定与表示》 JJF 1139-2005 《计量器具检定周期确定原则和方法》 JJF 1117-2004 《测量仪器比对规范》 JJF 1094-2002 《测量仪器特性评定》 GB/T 4091 - 2001 idt ISO8258 : 1991 《常规控制图》 使用本规范时,应注意使用上述引用文献的现行有效版本。 3 术语 3.1 计量标准 为了定义、实现、保存或复现量的单位或一个或多个量值,用作参考的实物量具、测量仪器、参考(标准)物质或测量系统。文档来源网络及个人整理,勿用作商业用途 注:本规范所指计量标准约定由计量标准器及配套设备组成。 3.2 计量标准考核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计量标准测量能力的评定和开展量值传递资格的确认。3.3 计量标准的考评在计量标准考核过程中,计量标准考评员对计量标准测量能力的评价。3.4 计量标准的不确定度在检定或校准结果的测量不确定度中,由计量标准所引入的不确定度分量。它包括计量标准器及配套设备所引入的不确定度分量。文档来源网络及个人整理,勿用作商业用途 注:如果计量标准中的计量标准器或配套设备所提供的标准量值通过检定方式进行溯源,则计量标准的不确定度可以由计量标准的最大允许误差通过B 类评定得到。如果计量标准中的计量标准器或配套设备所提供的标准量值通过校准方式进行溯源,则计量标准的不确定度由校准证书得到。3.5 计量标准的准确度等级符合一定的计量要求,并使误差保持在规定极限以内的计量标准的等别或级别。3.6 计量标准的最大允许误差对给定的计量标准,由规范、规程、仪器说明书等文件所给出的允许的误差极限值。文档来源网络及个人整理,勿用作商业用途 3.7 计量标准的重复性在相同测量条件下,重复测量同一被测量,计量标准提供相近示值的能力。注:1. 这些条件包括:相同的测量程序;相同的观测者;在相同的条件下使用相同的计量标准;在相同地点;在短时间内重复测量。文档来源网络及个人整理,勿用作商业用途 2. 重复性可以用示值的分散性定量地表示。 3.8 计量标准的稳定性计量标准保持其计量特性随时间恒定的能力。注:1.若稳定性不是对时间而是对其他量而言,则应该明确说明。2.稳定性可以用几种方式定量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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