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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益法评估企业价值操作指导意见(试行)

收益法评估企业价值操作指导意见(试行)
收益法评估企业价值操作指导意见(试行)

收益法评估企业价值操作指导意见

(试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项目承接

第三章企业价值评估方法及选择

第四章收益法评估企业价值的涵及评估思路

第五章收益法基本模型及其适用前提

第六章收集资料与现场勘察

第七章访谈

第八章财务报表调整

第一节财务报表调整的原则和容

第二节部分科目调整的实务操作

第九章财务报表分析

第一节目前常用的财务比率

第二节其他常见的财务比率

第十章企业分析

第十一章收入、成本与费用的分析与预测

第一节收益预测口径

第二节收入的预测

第三节成本及毛利率的预测

第四节销售费用和管理费用的预测

第五节财务费用的预测

第六节资产减值损失、营业外收支的预测

第七节投资收益的预测

第八节企业所得税的预测

第十二章负债的分析与预测

第十三章营运资金的分析与预测

第十四章折旧摊销和资本性支出的分析与预测

第十五章折现率的预测

第一节折现率的定义

第二节折现率的分类口径

第三节收益法三大基本原则

第四节折现率模型简介

第五节常用的折现率模型分析

第六节通货膨胀的问题

第十六章缺少流通性折扣、控股权溢价及缺乏控制权折价第一节缺少流动性折扣

第二节控股权溢价/缺少控制权折价

第十七章协同效应

第十八章评估结论的合理性分析(敏感性分析)

附件:收益法评估计算表

收益法评估企业价值操作指导意见

(试行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指导意见遵循财政部、中评协发布的《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及《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资产评估准则——评估程序》、《资产评估准则——企业价值》等具体准则、本公司执业规程及监管单位的相关规定制定。

第二条本指导意见仅对采用收益法评估企业价值提出相应的操作程序和要求,仅是一种基本程序。

第三条本指导意见以制造业企业特点为出发点,在指导意见中未作特别提示和说明的,均指制造业企业。

第二章项目承接

第四条项目经理和/或资产评估师(简称:评估师)在承接项目时,至少应明确以下基本容:

(1)委托方和被评估单位基本情况;

(2)评估目的(具体的经济行为及经济行为的方案);

(3)评估基准日;

(4)评估对象和围。

评估师应特别关注相关监管的特别要求,如国资监管、证券监管、保险监管、银行监管等。

第五条评估师应在承接项目后的第一时间与委托方和/或被评估单位联系、沟通,了解必要的信息,并指导被评估单位准备、申报、填写相关资料。

第六条评估师在承接项目后,对上述事项有了一定了解的基础上,应该编制《评估计划书》。评估计划应该关注:1、应与评估对象相对应;2、股东部分权益可能对应标的的企业全部资产及负债;3、采用资产基础法评估时应关注基准日资产负债表外的资产或义务。

评估计划中对选用市场价值以外的价值类型应有明确的定义和选择理由。

价值类型的选择主要取决于:1、评估目的;2、义务性质;3、对委托方特殊要求,需分析合理性;4、可收集的资料。

评估计划中,对评估方法的选择应有明确的判断,并对方法有基本的详细介绍。

第七条承接项目应关注和在报告中描述的容:1、过往相同股权或可能被比较的股权价值评估结果,发现可能与本次评估价值有重大差异及可能原因。2、过往评估报告对应行为是否实现,实现的价值与评估结果的关系。

第八条关注需要引用相关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依据),如与经济行为相关的专项审计报告或年度审计报告;需要引用的土地使用权估价报告;需要引用的矿业权评估报告;律师出具的重大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作为评估重要依据的其他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矿产储量核实报告、森林资源普查报告、司法调查报告等。

第九条项目承接应该关注相关的准则和行业标准,如涉及房地产的,遵循房地产估价规、土地估价规;涉及矿业权的,遵循《矿业权评估准则》;涉及境外资产(企业)的,遵循国际评估准则或特定国家或地区的评估准则;涉及特殊行业的,关注特殊行业的标准对价值判断的影响。常见的特殊行业有:民航、水

运、公路、铁路、船舶、冶金、能源、化工、医药、媒体、银行、保险、证券、信托、担保、典当等等。

第三章企业价值评估方法及选择

第十条企业价值评估涵

企业价值评估是指评估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对评估基准日特定目的下企业整体价值、股东全部权益价值或者股东部分权益价值等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的行为和过程。

企业价值评估业务分为两类,一类是评估企业价值(enterprise value),即企业的整体价值;另一类是评估权益价值(equity value),即股东全部权益价值或部分权益价值。企业价值评估的评估对象是企业整体、股东全部权益或部分权益。企业价值评估围可能涉及到被评估企业的全部资产和负债,或者是被评估业务所对应的相关资产和负债。

关于企业价值评估师应当清楚认识到:

1、企业价值一般不等于企业资产价值之和,它们之间的差异为企业商誉。

2、股东部分权益价值并不必然等于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与股权比例的乘积。评估师评估股东部分权益价值,应当在适当及切实可行的情况下考虑由于控股权和少数股权等因素产生的溢价或折价。评估师应当在评估报告中披露是否考虑了控股权和少数股权等因素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第十一条三种基本方法简介

三种基本方法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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