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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商经法-张海峡讲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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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商经法-张海峡讲义(全).txt蜜蜂整日忙碌,受到赞扬;蚊子不停奔波,人见人打。多么忙不重要,为什么忙才重要。第一章公司法

一、概述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是标准的企业法律分类。市场准入,钱和人。

(一)公司的概念和特征

公司是依照法定的条件与程序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

总结:1.准则主义,不需要批准,工商局只负责登记。特殊行业除外(如:银行需要银监会批金融业许可证)。(ps:证监会审批的不是公司的成立是股票的公开发行。)

1一人公司和国独的社团性不体现在投资主体间,体现在管理监督主体中。

但是他俩都没有人合性。

2普伙(纯人合-无限连带按约定分红)-有限公司(人合为主资合为辅)-股份公司(资主人辅)-上市公司(纯资合)。

公司(具有独立人格,和自然人类似)作为独立法人,必然具备最重要的三独属性:1独立的财产

总结:A股东要转移出资所有权(换来股权);B公司都有最低资本限额(有限公司3万,股份公司500万);合伙没有这些要求(不是人)。

2并且能够以自己的独立的名义享有民事、商事权利

总结:告公司,告法人名义;告个人合伙,告合伙人名义;告合伙企业,告字号名义。

3并独立承担民事、商事责任。

总结:A股东责任有限,公司责任独立!(股东仅有出资的责任,其它不管)

表现在:a股东对公司的(外债)不负责;b公司对股东的(债务)不负责;

B公司和股东是双重人格,股东是股东,公司是公司,谁也不管谁!因此,公司存在双重征税问题。公司纳企业所得税,股东纳股东的税(可以是个人也可能是法人)。

(二)公司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1)转投资及担保的限制。

A公司转投资对象: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总结:1公司对外投资不能负担连带责任的规定,是相对的禁止;

2公司可以向(合伙)企业投资(ps当合伙人时无限连带),但是(国有独资和上市公司)除外;

B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总结:

1对外担保,董股决议;对内担保,股决议。

2对外担保,章定;对内担保,法定。

3证券公司对内担保,禁止。

4上市公司对外担保,一年内超资产总额 30%,也必须股决议。而且必须经过出席会议股东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5对内担保的限制:A接受担保的股东和B实际控制人必须回避表决(利害攸关方),由无关联股东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2)公司举债的限制。发行公司债券的公司,其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40%(帮公司控制资产)(《证券法》第16条)。

总结:1何为净资产?总资产-负债

2发行债券的净资产要求?有限公司:(6000万);股份公司(3000万)。

(三)公司的分类

1、以公司股东的责任形式划分,公司可分为无限责任公司(对应普通合伙企业)、两合公司(对应有限合伙企业)、股份两合公司(我国没有此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总结:

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的区别:

1注册资本拆分和不拆。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不拆,股份公司拆。

股票是(等额拆分注册资本的结果)。溢价发行。

A注册资本=股票总量=股本总额;股本是(股票面额)。ps:1块的股票卖5块,一块是股本,4块是溢价。

B增资即增发新股,减资则回收股票并注销。

2出资凭证区别:有限公司是出资证明书和股份公司是股票。

3股份是股份公司的专用概念,对应有限公司的(出资额);(股权)两类公司的通用概念。

2、以公司之间的组织关系为标准,可以分为本公司(总公司)和分公司(法人是一个人)、母公司与子公司(法人是两人或两人以上)。

总分公司的划分,是内部关系的标准,分公司有公司之名,无公司之实;有独立的诉讼/缔约能力,但无责任能力。

母子公司的划分,是外部关系的标准,子公司是完全独立的。

例如,甲公司的子公司是乙,乙的分公司是丙,那么丙的对外违约行为,谁来负责,答案:(乙)。

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关系:母是子的股东。

子公司一般分为:全资和控股子公司!

母公司全资设立的子公司是什么公司?(一人公司)最少出资多少?(10万)出资怎样到位,一次性还是分期?一次性

被全资收购的公司,要变更为(一人公司)

A母公司对外负债,其债权人可否执行它对子公司的出资?(否)可执行什么?(可以执行母对子的股权<出资换的股票>。)

子公司对外负债,其债权人可否执行母公司的财产呢?(否)什么情形下可以?(子公司人格否认时,母作为股东对子的外债负连带责任)

B母公司为子公司担保,谁决议?反之呢?

二、公司法基本制度

(一)公司合并、分立和变更(类似结婚离婚再婚)

1.公司合并:

(1).定义: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吸收合并:A+B=A;B的人格消灭;A的人格存续;兼并。eg唐僧+白骨精=白骨精。

新设合并:A+B=C;A、B的人格都消灭。产生新的人格C;

(2).合并的程序: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1个,两公司一起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2个,两个公司各自做出决议,需要2/3以上的人同意)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总结:1合并影响债权人利益,所以债权人有权要求提前还债或者提供担保。

2不在上述期限内主张权利,视为同意合并,由合并后公司承担。

2.公司分立:

派生分立:A=A+B;B公司的人格派生出来,A的人格继续存续;eg:电信=电信+移动+网通新设分立:A=B+C;A公司的人格消灭,产生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新人格;eg:中国民航=国航+东航+南航。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总结:

分立对债权人没有实质性影响。(合并分立后不存在的公司直接注销)

1分立后的公司对原来债务不负担连带责任,是以分立前(原公司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空白考点)

3.公司减资的程序: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单方减资严重影响债权人利益的,无效,仍应在原资本的额度上执行)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总结:1减资影响债权人利益,程序和合并相同。

2为什么没有规定公司增资的特别程序要求呢?(增资只有利于)债权人利益,只需要股东(大)会,(2/3以上)的表决权支持。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董事(经理CEO)、高级管理[财务负责人CFO9 (1.财务经理 2.财务主管、财务总监 3.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4.章定高管)]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不含监事——监督主体):(1)挪用公司资金;

(2)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3)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4)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5)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6)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7)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总结:1为什么忠实勤勉义务没有监事呢?因为监事()主体!

2公司强调一个字(),合伙强调一个字()。

法律约束: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公司应当定期向股东披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公司获得报酬的情况。

作为作为信托对象和商业使用人,此处是对他们履行忠实义务的控制机制。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执行董事、经理。

总结:1代表人过少,不利于效率,因为跨国公司的广泛存在,但是工商部门反对,不利于登记制度;现在折中,三个人可以担任,但是章程只能确定其中一个。

2三资企业的董事长,就是法定代表人;经理,在现实生活中就是总经理。

(三)公司财务与会计

1.公司收益分配。

(1)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总结:利润-补亏-纳税-提法定公积金-提任意公积金(选择性)-分红

(2)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任意的含义:1 2

(3)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股东实缴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4)股份有限公司以超过股票票面金额的发行价格发行股份所得的溢价款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列入资本公积金的其他收入,应当列为公司资本公积金。

(5)公积金三个用途:弥补亏损、扩大经营和转增投资;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来弥补亏损。

(四)股东诉讼制度:

1.代表诉讼制度(代位诉讼、派生诉讼),保护公司利益;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损害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原告:被告:

2股东资格要求。股份公司中长线持股的股东可以代位诉讼。

3 商行为都是()行为。

2)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原告:被告:

2必须用尽前置程序,()时,不必。

(3)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上述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总结:

1原告:被告:

2董高害公司,请求监事(会)告;

3 他人是();依照上述规定,如何理解?

4代表诉讼必须穷尽前置程序,才能提起。

5代表诉讼费用由股东个人承担,而代表诉讼的胜诉利益归公司。

2.股东直接诉讼:保护股东利益。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总结:原告:被告:

3.公司人格否认之诉:保护债权人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公司人格被否认,相关股东应当与公司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总结:

1原告:被告:

2个案约束力;

3严重侵害时候才适用。

4相关股东才连带;不要伤及无辜;

5 连带就等于人格否认完毕;

6人格否认制度是日本词汇,我国沿用英美称谓:揭开公司面纱。

7债权人分为资本债权人和普通债权人。

4.其他股东诉讼制度(决议瑕疵之诉):

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总结:

1内容违法违规();程序违法违规违章,内容违章();

(因为程序违法,未必结果违法;内容违章,未必损害公司利益;);(例如章程对投资担保金额的限制。)

2除斥期间()日,无效之诉,无限制;撤销之诉,60之内;

3必须请求()撤销。

4程序违法仅指(和),不含其它程序事项。

5当事人:

无效之诉,原告为任何利害关系人;被告为公司;撤销之诉,原告为股东,被告是公司;6追溯力:

无效之诉,对内对外,都有;撤销之诉,对内有力,对外无;

(例如公司的决议处分了财产给善意第三人,无追溯力;公司决议选举董事/监事类决议无效。)

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总结:()才担保,防止股东滥用诉权,妨碍公司经营。

有限责任公司

(一)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设立方式

1募集设立:a公开募集,不特定人;b定向募集,特定人。适用于股份公司。

2发起设立,就是发起人大包干;有限公司都是发起设立。股份公司也可以发起设立。

发起人在有限公司中叫设立人。

设立公司行为,是民法的共同行为,参与人的行为权利义务一致指向。行为人之间为合伙性质关系,产生连带责任。

1.股东资格和人数:除国有独资公司外,自然人和法人都可以为股东,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总结:人数上限,保证公司封闭性,人合性。

股份公司设下限,保证公司的开放性,资合性。

股东除了是发起人之外,不要求行为能力。

2.股东出资要求:

⑴.最低注册资本: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总结:人民币3万是评估资本,不是必须出人民币;注册资本仅仅只是登记时的数字,但是,实际资本可以和注册资本不一致。

⑵.出资形式: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不得出资的形式: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和设定担保的财产。

总结:1,原因:无法转移所有权。

2债权和股权、法人名称权能出资吗?

A可以货币估价B并能依法转让的财产可以出资,因此股权和债权等可以了,同时法律法规可以列举排除,例如姓名名誉信用劳务等。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总结:3万:;10万:;500万:;

⑶资本制: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总结:

0两个标准同时具备,就高不就低。

1公司万,首期 3万;公司万,首期 20%;

2设立投资公司之类的公司,股东出资可以推迟在设立后5年内。原因?

3现金出资比例30%和首期出资之间的关系?

⑷出资责任:

A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总结:1不出资或者出资不足(虚假出资):

2违约责任对(和)承担。

3违反的是哪个约?

B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总结:1出资不实:

2对()承担;()负担连带责任。

3股东之间()出资,出资不实的责任()承担。

C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总结:抽逃出资:返还责任

行政责任:5%--15%罚款;

刑事责任:5 年以下徒刑或拘役;2%--10%的罚金;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权利和股东名册:

1.股东权利分类:自益权,为自己,分红权;一般都是财产性权利。

公益权,例如出席会议和表决权。一般都是事务性权利。

单独股东权,一个人行使,例如,分红权,多为财产性权利。

少数股东权,需要持股的比例要求,多为事务性权利例如,事务性表决权,防止影响事务效率。

⑴.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⑵.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总结:1公司拒绝查账,应当承担()责任;

2该权利只有()性主体才有,例如()()(),不过有限合伙人只有在()才能行使。

查账权仅适用于人合类主体,有限公司还规定了严格的程序,股份公司根本没有此权。 3查账权不能()

⑶.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总结:1只有这两个权利,公司法明示按照实缴比例行使,其它权利视为按照认缴比例即可以行使,例如投票权、选举权等。

⑷强制解散公司的权利: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总结:1这是公司僵局的救济措施。

(一) 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

困难的;

(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

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

发生严重困难的;

(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

情形。

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

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

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总结:1 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应当以公司为被告。

2被告是10%权的股东。

2.股东名册: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公司为记名股东)应当置备股东名册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总结:1名册对内,登记对外;

2某人,名册上没有,登记上有意味着:内部股东会无权参加,内部不是股东;外部以公司名义实施的行为,公司一般要负责。

3第三人不要求(),公司法外观公示的义务强于合伙企业,因此后者强调不的对抗的只是()第三人。

(三)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转让

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总结:()转让,没有通知、同意、保障优先购买权的义务;

2.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总结:1向外转让是自由的。

2过半数不含半数,转让股东回避表决。

3此处表决股东实行()主义,这是()的要求。

4()转让股权,出资义务谁履行?

5受让人经变更股东名册就成为股东,章程变更,无需表决,防止表决权掣肘。

3.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以及法院强制执行股权转让时候,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总结:查账权、优先购买权和股权转让的限制都反映了()。

4.股权买回请求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①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②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③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总结:

1退股权、用脚投票制度;

2原告:,被告:

3起诉期的长度:

4只有()股东才能行使此权利。

5其中第一个情形,()年投反对票即可。

6有限公司股东只有这三个法定情形才能行使退股权;在股份公司中,则只存在第2个情形。除了这些法定情况,股东均不得退股,否则为非法抽逃出资。

7股东维权四大手段:横向()、纵向()、强制()、直接()。

8三大类诉讼:害公司,害股东,害债权人,。

(四)公司治理机构

1.股东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

资本多数决: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总结:为认缴出资比例。

股东会决议: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总结:

1上述事项,在股份公司中是出席会议股东表决权的三人之二;此处为()的三分之二。

2股东会开会不设最低()比例,不要求必须()出席,可以委托()代表;

董事会开会相反。要求必须()出席和表决,要求必须()出席,只能委托()代表;

3是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不是()。

2.董事会:

董事会的组成: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任期不超过3年,可以连任。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

总结:

1有限公司-3-13;股份公司:5-19;

2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董事长和经理,三选一。

3董事首先得是()身份,是()行为能力,但是两个例外(和)

4股东会-选监事会,董事会-聘()-提名()并经()会决定。

5董事任期不超过3年,但是中外合资的董事任期是()。

人头主义: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3.监事会是有限责任公司的监督机关。

监事会的组成: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任期3年,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总结:

1监事也不得兼任董事高管;

2监事会的规定和“”有缘分。

3监事分两类,来源个不同。

(五)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

1.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总结:1无()性;2股东只能是(),不能是()。

2. 最低注册资本和法定资本制: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总结:实缴资本制度。

3.投资人的限制: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另外,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总结:

1计划生育+绝育手术。

2法人不受该款限制。

3自然人可以在举办一人公司的同时()其他公司,自然人举办的一人公司也可以()其他公司。

4. 公示义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股东制定。

5. 要进行年度的财务强制审计义务。

6.组织机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所列决定也就是股东会的主要权利事项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总结:机构可以简化到()全无。唯一的股东可以同时行使股东会和董事会的权利,那么监事会的权利呢?

7. 一人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是为财产混同,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总结:1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该股东举证,债权人无需举证。

2原告:被告:。

一人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投资人

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

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资本制度

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也即法定资本制。

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也即分期缴付制

最低注册资本

人民币十万元。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组织机构

不设股东会。其他机构可设。

公司机构应当健全。

转投资限制

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无限制。

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区别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或没有(例如国独)

股东大会

董事会或执行董事

董事会

监事会或者只有1-2名监事

监事会

可以发行债券

可以发行债券

不可以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

规模小,准则主义设立,封闭,人合性为主,股权一般内部转让,不发行股份

公开发行股份,发行股票,规模资合性为主

各类的公司最低资本限额总结:

有限责任公司

一般为3万元为认缴资本,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为10万为实缴资本;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

商业银行:

(1)全国性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十亿元人民币;

(2)城市合作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一亿元人民币;

(3)农村合作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五千万元人民币;

以上均为实缴货币资本。

拍卖公司:

(1)一般拍卖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一百万元人民币;

(2)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一千万元人民币。

证券公司。

(1)经纪类证券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五千万元人民币;

(2)综合类证券公司的注册资本根据经营项目分别为最低限额为一亿、五亿元人民币。

保险公司

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二亿元人民币,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1.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方式和设立出资:

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

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

股份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元。

总结:

发起:股票发行不核准、不承销、不披露信息,有封闭性、人合性;

募集:

⑴.发起人的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总结:1发起人如果是自然人得是()人,且不能是();

2对()的要求,是便于对发起人的控制,防止非法集资。

⑵.发起设立的分期缴付制: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总结:此处指设立之后的增资可以转为向社会公开募集,封闭性因此只是设立阶段的特点;但是,欲增资,必须先把设立阶段的资本出资到位,缴足。

⑶.募集设立的法定资本制: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总结:

1需要实缴出资,就是一次性出资的公司有:(,,,)

登记前

登记后

认股人、发起人

股东

认股书

股票

创立大会

股东大会

选举董事会、监事会(发起设立中股东大会选)

更换

通过章程

修改

可以撤资

不可以

发起人合伙

法人

认股人对出资财产仍享有所有权

公司财产

(二)上市公司特别规定:

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总结:上市与否,只是股份公司股票()的转换,但是可以为股份公司的新股发行获得()

⑴.上市公司的特别决议事项: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总结:

1必须是在一年内发生;2三项各自超过30%。3属于股东大会额外增加的三分之二表决事项。

⑵.独立董事制度:上市公司应当设立独立董事,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总结:1董事会内部监督,享有董事权和监督的职权;2兼职不超()单位;

3人数不低于董事会人数的();4连任不能超过()年。

独立董事的特别职权

1.重大关联交易(指上市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

2.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3.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4.提议召开董事会;

5.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6.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⑶.关联董事的回避制度:1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2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3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总结: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股东大会提审,为什么?

为()董事会人数的()。

⑷.上市公司的财务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经营情况及重大诉讼,在每会计年度内半年公布一次财务会计报告。

总结:中期财报:月底之前公布;年终财报:月底之前公布;

(5)累积投票制度:股东大会在选举董事和监事的时候,每一股份拥有和应选人数相

同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总结:1只有()才适用;

2例:股东有1万股,选8名董事,该股东多少表决权呢?

(6)上市公司经股东大会决议可以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应当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的,公司应当按照其转换办法向债券持有人换发股票,但债券持有人对转换股票或者不转换股票有选择权。

(三)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

(1)股份转让的限制:

①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例如发起人认购的35%)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总结:发起人——1、持股为();2、两个1年内不得转让;3、持股比例不低于()。4、半数以上()。

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1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2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3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4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5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总结:防内幕交易。

(2)股份自己收购的限制: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①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②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③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也即股票期权制度)

④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股权买回请求权)

公司因前款第①项至第③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思考:①②需要多少表决权呢?)。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①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②项、第④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一款第③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总结:

1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最长的时间()

2公司持有的自己的股份不能(),也没有()。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总结:1因为:公司处分质物,实现质权时候,转让该本公司股票,将构成内幕交易而违法;

2但是,公司得接受()公司股票作为质押标的。

(四)公司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依照前款规定修改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须经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公司因上述(1)项、第(2)项、第(4)项、第(5)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总结:合并或者分立程序中,注销掉的公司不需要进行清算,其他情况下公司破产、经营到期的注销都需要清算,为什么呢?

因为合并和分立都对原来的公司债务由分立合并后的公司()下来,对原来的公司债权人没有影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2010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04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结合审判实践,就人民法院审理公司设立、出资、股权确认等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第一条为设立公司而签署公司章程、向公司认购出资或者股份并履行公司设立职责的人,应当认定为公司的发起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股东。

第二条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合同相对人请求该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成立后对前款规定的合同予以确认,或者已经实际享有合同权利或者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成立后有证据证明发起人利用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为自己的利益与相对人签订合同,公司以此为由主张不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相对人为善意的除外。

第四条公司因故未成立,债权人请求全体或者部分发起人对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部分发起人依照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请求其他发起人分担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其他发起人按照约定的责任承担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责任承担比例的,按照约定的出资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出资比例的,按照均等份额分担责任。

因部分发起人的过错导致公司未成立,其他发起人主张其承担设立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过错情况,确定过错一方的责任范围。

第五条发起人因履行公司设立职责造成他人损害,公司成立后受害人请求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未成立,受害人请求全体发起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或者无过错的发起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的发起人追偿。

第六条股份有限公司的认股人未按期缴纳所认股份的股款,经公司发起人催缴后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1公司发起人对该股份另行募集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募集行为有效。2认股人延期缴纳股款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请求该认股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

持。

第七条出资人以不享有处分权的财产出资,当事人之间对于出资行为效力产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予以认定。 (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以贪污、受贿、侵占、挪用等违法犯罪所得的货币出资后取得股权的,对违法犯罪行为予以追究、处罚时,应当采取拍卖或者变卖的方式处置其股权。

(违法财产出资有效,获得对应股权有效,但是作为非法财产予以剥夺。)

第八条出资人以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资,或者以设定权利负担(例如抵押权)的土地使用权出资,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1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土地变更手续或者解除权利负担;2逾期未办理或者未解除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第九条出资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未依法评估作价,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评估机构对该财产评估作价。评估确定的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第十条出资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已经交付公司使用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1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在前述期间内办理了权属变更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2出资人主张自其实际交付财产给公司使用时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出资人以前款规定的财产出资,已经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但未交付给公司使用,公司或者其他股东主张其向公司交付、并在实际交付之前不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一条出资人以其他公司股权出资,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已履行出资义务:

(一)出资的股权由出资人合法持有并依法可以转让;

(二)出资的股权无权利瑕疵或者权利负担;

(三)出资人已履行关于股权转让的法定手续;

(四)出资的股权已依法进行了价值评估。

股权出资不符合前款第(一)、(二)、(三)项的规定,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该出资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采取补正措施,以符合上述条件;逾期未补正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股权出资不符合本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

(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三)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四)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五)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第十三条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非货币出资方式),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未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义务而使出资未缴足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第十四条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五条第三人代垫资金协助发起人设立公司,双方明确约定在公司验资后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将该发起人的出资抽回以偿还该第三人,发起人依照前述约定抽回出资偿还第三人后又不能补足出资,相关权利人请求第三人连带承担发起人因抽回出资而产生的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六条出资人以符合法定条件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后,因市场变化或者其他客观因素导致出资财产贬值,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该出资人承担补足出资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1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2新股优先认购权、3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八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前款规定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在判决时应当释明,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由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在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之前,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或者第十四条请求相关当事人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九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

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受让人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向该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条公司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返还出资,被告股东以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的债权未过诉讼时效期间,其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的股东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股东以出资义务或者返还出资义务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之间对是否已履行出资义务发生争议,原告提供对股东履行出资义务产生合理怀疑证据的,被告股东应当就其已履行出资义务承担举证责任。(举证倒置。)第二十二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其股东资格的,应当以公司为被告,与案件争议股权有利害关系的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二十三条当事人之间对股权归属发生争议,一方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享有股权的,应当证明以下事实之一:

(一)已经依法向公司出资或者认缴出资,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二)已经受让或者以其他形式继受公司股权,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第二十四条当事人依法履行出资义务或者依法继受取得股权后,公司未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当事人请求公司履行上述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五条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六条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处理。

名义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实际出资人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七条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名义股东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后,向实际出资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八条股权转让后尚未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原股东将仍登记于其名下的

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受让股东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处理。

原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受让股东损失,受让股东请求原股东承担赔偿责任、对于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有过错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受让股东对于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也有过错的,可以适当减轻上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冒用他人名义出资并将该他人作为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冒名登记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被冒名登记为股东的承担补足出资责任或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股东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股东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B.股东资格可以作为遗产继承

C.非法人组织不能成为公司的股东

D.外国自然人不能成为我国公司的股东

.甲、乙、丙为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现甲欲对外转让其股份,下列哪一判断是正确的?

A.甲必须就此事书面通知乙、丙并征求其意见

B.在任何情况下,乙、丙均享有优先购买权

C.在符合对外转让条件的情况下,受让人应当将股权转让款支付给公司

D.未经工商变更登记,受让人不能取得公司股东资格

。关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有限责任公司体现更多的人合性,股份有限公司体现更多的资合性

B.有限责任公司具有更多的强制性规范,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公司章程享有更多的意思自治

C.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都可以在公司成立后分期缴纳,但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除外

D.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在例外情况下都有可能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甲公司欠乙公司货款100万元、丙公司货款50万元。2009年9月,甲公司与丁公司达成意向,拟由丁公司兼并甲公司。乙公司原欠丁公司租金80万元。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甲公司与丁公司合并后,两个公司的法人主体资格同时归于消灭

B.甲公司与丁公司合并后,丁公司可以向乙公司主张债务抵销

C.甲公司与丁公司合并时,丙公司可以要求甲公司或丁公司提供履行债务的担保

D.甲公司与丁公司合并时,应当分别由甲公司和丁公司的董事会作出合并决议

.甲为某有限公司股东,持有该公司15%的表决权股。甲与公司的另外两个股东长期意见不合,已两年未开成公司股东会,公司经营管理出现困难,甲与其他股东多次协商未果。在此情况下,甲可以采取下列哪些措施解决问题?

A.请求法院解散公司

B.请求公司以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C.将股权转让给另外两个股东退出公司

D.经另外两个股东同意撤回出资以退出公司

第二章合伙企业法

第一节普通合伙企业

一.普通合伙企业设立

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总结:有限合伙人可以是无限人;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公益性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不可以为普通合伙人;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经营的人如国家公务员、法官、检察官、警察不能成为合伙人。

1、法律依据:

《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14)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2、这5个之外的主体,都可以担任普通合伙人。

3、这5个可以担任有限合伙人。

二.合伙财产份额质押限制。非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不得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对外出质,否则出质无效;企业对此行为不负责,由出质合伙人自己对第三人进行赔偿,性质为缔约过失责任。

三、合伙事务执行及合伙人的相关权利

(一)合伙企业事务执行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1.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2.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3.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4.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5.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7.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增加或者减少对合伙企业的出资。

思考:1上述事项如果没有经过一致同意,是否有效呢?

有效,不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因为上述事项可以约定改变表决方式,第三人无法从外部做出判断,因此,都应当推定对外有效,企业都要负责保障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2另外,也需要一致同意的事项还有:

入伙退伙、对外()、对外()。

名范外不知增减担,伙质额。

(二)竞业的绝对禁止和自我交易的相对禁止等:

第一,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第二,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总结:在公司中都是相对禁止:

1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2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三)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

第一,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

2017司法考试真题解析(商经知产法)

2017年司法考试真题解析 (商法、经济法、知产产权法) 希律法考郑远民 一、商法: 25.植根农业是北方省份一家从事农产品加工的公司。为拓宽市场,该公司在南方某省分别设立甲分公司与乙分公司。关于分公司的法律地位与责任,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甲分公司的负责人在分公司经营范围内,当然享有以植根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的权利 B.植根公司的债权人在植根公司直接管理的财产不能清偿债务时,可主张强制执行各分公司的财产 C.甲分公司的债权人在甲分公司直接管理的财产不能清偿债务时,可主张强制执行植根公司的财产 D.乙分公司的债权人在乙分公司直接管理的财产不能清偿债务时,不得主张强制执行甲分公司直接管理的财产 【考点】总公司与分公司 【答案】D 【解析】A项考查分公司负责人能否以总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分公司是总公司的分支机构,分公司的经营行为是总公司的一种代表行为。其负责人在经营范围内,可代表总公司对外签订合同。A项说法正确,不选。 B、C、D项考查总公司与分公司的债务承担问题。依据公司法第14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因此,总、分公司是一个法律主体,对外以其总、分公司的全部财产承担法律责任。因此,B、C说法正确,不选,D项说法错误,应选。(本题答案:D) 26.彭兵是一家(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依公司章程规定,其任期于2017年3月届满。由于股东间的矛盾,公司未能按期改选出新一届董事会。此后对于公司内部管理,董事间彼此推诿,彭兵也无心公司事务,使得公司随后的一项投资失败,损失100万元。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因已届期,彭兵已不再是公司的董事长 B.虽已届期,董事会成员仍须履行董事职务 C.就公司100万元损失,彭兵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D.对彭兵的行为,公司股东有权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考点】董事任期、董、监、高责任、股东代表诉讼 【答案】B 【解析】A、B考查董事任期。依据公司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A项彭兵虽然任期届满,仍是公司董事长,A项错误;B项董事会成员仍应履职,正确。

2016年自考英语二教材课文讲义unit11

Unit 11 Cyber World I. New words and expressions New words 1. chatline n. (消遣性的)热线电话交谈服务 2. variety n. (同一事物的)不同种类,多种式样 vary vary from…to… 比较:range / shift from…to… various 3. romance n. 恋爱;爱情 romantic 4. bizarre adj. 极其怪诞的;异乎寻常的 5. potential adj. 潜在的;可能的 6. script n. 剧本;广播(或讲话等)稿 7. intimacy n . 亲密;关系密切 intimate 8. initial adj. 最初的;开始的 9. perceive v. 将…视为;认为 10. avalanche n. 雪崩;山崩 11. literary adj. 文学的;文学上的 literature literal literary

literate liberal 12. verse n. 诗;韵文 13. animated adj. 栩栩如生的;(似)能活动的 14. inclination n. 倾向;意愿 incline inclined 15. sweaty adj. 满是汗的;汗津津的 16. palm n. 手掌;手心 17. vary v. 相异;不同 18. convey v. 表达,传递(思想、感情等) 19. polish v. 修改;润饰;润色 20. intellect n. (尤稻高等的)智力,思维逻辑领悟力 21. personality n. 性格;个性;人格 22. sequence n. 顺序;次序 23. reverse v. 颠倒;彻底转变;使完全相反 24. veil v. 掩饰;掩盖 unveil 揭露,揭开 25. intellectual adj. 智力的;脑力的;理智的 26. familiarity n. 熟悉;通晓 familiar familiarize

商经法口诀(张海峡精编版)

2010司考商经法口诀(张海峡精编版) 1.股份公司募集设立的过程:发招销代批股创登(发招捎带屁股撞凳) 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设立的程序: ↓ 发起人认购股份 ↓ 制作招股说明书 ↓ 签订承销协议和代收股款协议 ↓ 申请批准募集 ↓ 公开募股 ↓ 召开创立大会 ↓ 申请设立登记 2.董高人员违反忠实义务的行为:挪个贷自竟佣秘(那个呆子竟扔秘)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逃税目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自我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竞业)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其他;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3.重要的合伙事务需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决定的:名范外不知增减担(名饭外不吃增减蛋) ⑴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⑵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⑶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⑷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⑸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⑹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⑺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增加或者减少对合伙企业的出资。 4.普通合伙人当然退伙情况:两亡两丧一执行 ⑴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⑵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⑶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⑷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⑸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于未出资) 5.破产共益债务:酬险无合不职损(朝鲜无核不致损)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是指从破产程序开始后,为破产程序进行以及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支付的费用。

商经法基本法律

一、《中华人民国公司法》(2014年)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三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第四章股份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五章股份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第六章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第七章公司债券 第八章公司财务、会计 第九章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第十章公司解散和清算 第十一章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 第十二章法律责任 第十三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 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第五条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第六条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不符合本法

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 第七条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围、法定代表人等事项。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第八条依照本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字样。 依照本法设立的股份,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股份或者股份公司字样。 第九条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股份的条件。股份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条件。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的,或者股份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变更前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公司承继。 第十条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第十一条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十二条公司的经营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的经营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第十三条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四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司法考试通过经验总结超级详细

一、考试内容、方式和科目: 国家司法考试内容包括:理论法学、应用法学、现行法律规定、法律实务和法律职业道德。 国家司法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命题。司法部制定并公布的《国家司法考试大纲》作为命题依据。 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采用闭卷、笔试方式。考试分为四张试卷,每张试卷分值为150分,四卷总分为600分。试卷一、试卷二、试卷三为机读式选择试题,试卷四为笔答式案例分析、法律文书、论述试题。考试时间为每年的9月份第三个星期六、星期天。 试卷一:9月19日上午08:30—11:3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二:9月19日下午14:00—17:0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三:9月20日上午08:30—11:3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四:9月20日下午14:00—17:30,考试时间210分钟。 各卷科目为: 试卷一:综合知识。包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法理学、法制史、宪法、经济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道德; 试卷二:刑事与行政法律制度。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试卷三:民商事法律制度。包括: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含仲裁制度); 试卷四:案例分析、法律文书、论述。包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法理学、宪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 二、经验分享总论部分 问题一:关于司法考试的难易程度?

关于司法考试的难易程度,这是一个很难用难或者不难来回答的。平均通过率为10%,也就是说,100个人中是有90个人过不了的。 我给出的答案是,司法考试是一门综合性太强,考题的不可预测性太强,复习范围的不确定性太强的一门考试。“一鼓作气”是通过司法考试的总方针,要么万事俱备,全力以赴,要么趁早放弃。 就好像某老师说的那样,司法考试毕竟是一场绝大多数人出局的游戏。作为考生,我们要么相信运气一定会降临,要么默默的把自己锤炼到最好。司法考试的难度,没有:“得之我幸,失之我命”那么的的不可预测,不可拿捏。只要你能够做足准备,那么你自己掌控自己考试命运的可能性将十分的大。 问题二:关于复习司法考试要不要报班 报班的好处:首先,报班的好处就是气氛,你看着几百号人都在那里没命的复习,再看看每年的通过率,你也会不经意的开始不要命的复习起来。其次,只要你有不懂,基本上就会立即会有人把你教懂,因为有老师和辅导老师。再有,材料齐全,你不用为了什么书或者什么材料奔波。 报班的不足:课时十分的紧张,无论你之前学的有没有搞懂,你都不得不去听下一节课的内容。没有时间及时的复习巩固。每一科目的老师层次不齐,你无法选择老师,只能听安排的老师上课,没有选择的余地。 自己复习的好处:复习进度自由,可以自己安排复习科目,进度,时间,不懂了,就停下来弄懂了再继续。可以听自己喜欢的老师上课,这个不喜欢可以换一个,这个教得不好可以换一个教,不用一棵树上吊死。不用住在外面,家里有好吃的好喝的。 问题三:用什么书复习? 我司法考试用书一直秉承一个观念,不在于资料多,而在于你把一份资料看透。所以我的书不是很多。

2013新版自考英语(二)讲义超级完整版

2013年新版英语二讲义(全)Unit 1 The Power of Language I. Ne w wor ds a nd ex p r es s ions Ne w wor ds 1. c r itic a l a dj. 有判断力的;判断公正(或审慎)的 2. no n-f ic tion n. 纪实文学 3. pos iti on n. 观点;态度;立场 4. s tatem ent n. 说明;说法;表态 5. qu es tio n v. 表示疑问;怀疑 out of ques ti on / ou t of the q ues ti on 6. e va luat e v. 估计;评价;评估 7. c ont ex t n. 事情发生的背景,环境,来龙去脉 8. v al ue n. v al ues [p l.]是非标准;价值观 va lu abl e in va lua bl e=pr ic el es s va lu eles s 9. r epr es e nt v. 描述;表现r epr es enta tiv e a dj./n. 10. as s er ti on n. 明确肯定;断言 11. s uf f ic ient a dj. 足够的;充足的 Suf f ic ienc y ins uf f ic ient 12. s tat is tic n. s tat is ti c s [pl.]统计数字;统计资料 13. inte gr ate v.(使)合并,成为一体 14. a uth or it y n.专家;学术权威;泰斗 an/th e a uthor it y o n s th. auth or i ze 15. c om par e v. 比较;对比 c om par e A w ith B c om par e A t o B 16. s ubj ec t n. 主题;题目;题材 17. c ons is tent adj. 相符的;符合的 18. inc ons is t enc y n. 不一致 19. as s um ption n. 假定;假设 20. c as e n. 具体情况;事例 in c as e

商经张海峡口诀

张海峡商经口诀 1.股份公司募集设立的过程:发招销代批股创登(发招捎带屁股撞凳) 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设立的程序: ↓发起人认购股份 ↓制作招股说明书 ↓签订承销协议和代收股款协议 ↓申请批准募集 ↓公开募股 ↓召开创立大会 ↓申请设立登记 2.董高人员违反忠实义务的行为:挪个贷自竟佣秘(那个呆子竟扔秘)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逃税目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自我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竞业)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其他;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3.重要的合伙事务需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决定的:名范外不知增减担(名饭外不吃增减蛋) ⑴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⑵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⑶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⑷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⑸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⑹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⑺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增加或者减少对合伙企业的出资。 4.普通合伙人当然退伙情况:两亡两丧一执行 ⑴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⑵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⑶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⑷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⑸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于未出资) 5.破产共益债务:酬险无合不职损(朝鲜无核不致损)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是指从破产程序开始后,为破产程序进行以及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支付的费用。 首先,破产费用主要包括: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费用,为破产费用: (若发生的破产之前,则作为普通债权处理。) ⑴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⑵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管理人产生) ⑶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管理人产生) 其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 ⑴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司法考试心得(精选多篇)

司法考试心得(精选多篇) 司法考试心得 司法考试对于非法学的人来说,要想考过其中的艰辛可想而知,而我就是其中一位,我用半年的时间征服了中国第一考,再也不用废寝忘食的被它折磨了。回想起那段时光真的是五味俱全,所以我现在想把它写下来,以便对那些即将备考司法的朋友们提供一个借鉴,希望能够帮助到你们。我总结的方法就是:法大司考+自信+坚持。 我是12年准备参加司法考试的,并且给自己定了一个死目标就是一次性通过绝不复考,但是想要在短时间内通过考试并不容易,况且我又不是学法学专业的,所以我就在网上了挑选了几个

培训机构,经过对比选择了中国政法大学法司法考试学院,我看中的就是中国政法大学司法考试学院是一所公办的并且依托中国政法大学资源的机构,他的权威性已经公办性,还有就是他的口碑比较好,这是我选择他的原因,还有就是他在价格上的优惠,我选择了他。事实证明我选择法大司考是对的,因为它让我一次通过,在这里非常感谢法大司考。 首先要说的是既然选择司法,那就必须要有自信,如果没有自信,纵然有心去考也难通过,其实还有很多朋友总是认为司法考试太难了,认为通过率很低,肯定考不过或者考一次肯定考不过,其实这些想法都是错误的,你还没有开始准备就已经输掉了一半,所以在决定要参加司法考试的那一刻起,就要树立绝对的自信,必须一次考过,不给自己再来一次的准备,毕竟这不是买饮料会让你中奖,也许你是非法学专业,有很多不懂得不会的内容,但是没有关系,

但这些都不重要,只要努力什么都不是问题。 其次,我们决定了参加司考,就必须要坚持下去,不要半途而废,可以试想一下,拼搏岁月,苦点累点,那只是短暂的几个月,若一次没有考过,我们累的不再是几个月了,是更长的时间,这个时间我们等得起码,我们又多少时间可以浪费,所以我们必须要抓住每一分每一秒去学习,断绝自己的后路,不要给自己再来一次的机会,我在复习的时候几乎是每天晚上12点才睡觉,早上五点就起床,或者我的时间不是很标准,但是我自己可以坚持下来,在这里跟大家提个醒,休息时间要根据自己的情况而定,我想说的是吃的苦中苦方位人上人,必须要勤奋,也许我们这样学习可能会坚持一天两天,但是长时间的坚持不知道能不能做到,所以光有勤奋之心还不行,必须要能够坚持下去。坚持下去了,你也就成功,在上课的时候注意听讲,不懂得就问老师,问同学,尽量

新概念英语二册 lesson8 教师版讲义-2019年学习文档

辅导课题:新概念2 lesson 8 提分第一阶段:复习上节课内容和遗忘知识点 单词短语听写 提分第二阶段:梳理本节课知识要点,查漏补缺 8 The best and the worst 最好的和最差的 【课文】 Joe Sanders has the most beautiful garden in our town. Nearly everybody enters for 'The Nicest Garden Competit ion' each year, but Joe wins every time. Bill Frith's garden is larger than Joe's. Bill works harder than Joe and gro ws more flowers and vegetables, but Joe's garden is more interesting. He has made neat paths and has built a wooden bridge over a pool. I like gardens too, but I do n ot like hard work. Every year I enter for the garden competition too, and I always win a little prize for the worst garden in the town! 【课文翻译】 乔.桑德斯拥有我们镇上最漂亮的花园。几乎每个人都参加每年举办的“最佳花园竞赛”,而每次都是乔获胜。比尔.弗里斯的花园比乔的花园大,他比乔也更为勤奋,种植的花卉和蔬菜也更多,但乔的花园更富有情趣。他修筑了一条条整洁的小路,并在一个池塘上架了一座小木桥。我也喜欢花园,但我却不愿意辛勤劳动。每年的花园竞赛我也参加,但总因是镇上最劣的花园而获得一个小奖! 【生词和短语】 competition n. 比赛,竞赛 neat adj. 整齐的,整洁的 path n. 小路,小径

张海峡商经口诀

张海峡商经口诀 张海峡商经中的的口诀 1.股份公司募集设立的过程:发招销代批股创登(发招捎带屁股撞凳) 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设立的程序: ? 发起人认购股份 ? 制作招股说明书 ? 签订承销协议和代收股款协议 ? 申请批准募集 ? 公开募股 ? 召开创立大会 ? 申请设立登记 2.董高人员违反忠实义务的行为:挪个贷自竟(那个呆子竟佣秘扔秘)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逃税目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 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自我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 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竞业)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其他;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3.重要的合伙事务需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决定的:名范外不知(名饭外不吃增减担增减蛋) ?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增加或者减少对合伙企业的出资。 4.普通合伙人当然退伙情况(两亡两丧一执行) ?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于未出资) 5.破产共益债务:酬险无合不职损(朝鲜无核不致损)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是指从破产程序开始后,为破产程序进行以及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支付的费用。

2019年强化讲义-第23节商经法 经济法-消费者法-汪华亮

第二章 消费者法 一、消费者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 1.消费者。消费者,是指为个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的自然人。其判断标准有两个:一是生活目的,二是个人。此外,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参照消法执行。 2.消费者的安全保障权与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包括两个层次:一是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二是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更高的安全保障义务。经营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消费者的结社权。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包括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消费者组织在性质上属于社会团体,不得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服务,不得以收取费用或者其他牟取利益的方式向消费者推荐商品和服务。其中,消费者协会是消法明文规定的一种消费者组织,履行公益性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对消费者协会履行职责应当予以必要的经费等支持。 4.经营者的退货义务。经营者的退货义务,分三种情况处理,如下表所示。 退货条件退货时间和方式费用负担一般情况不符合质量要求规定或约定→七日内退货→合同法经营者 网购等无需说明理由七日内退货消费者不合格商品行政部门认定不合格无限制经营者 关于网购无理由退货,需要注意:(1)消费者定作的,鲜活易腐的,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网购无理由退货规则。(2)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这里的完好,指商品本身的完好,不包括包装的完好,也就是说,通常情况下拆封的商品也可以无理由退货。(3)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 另外,三种退货规则之间存在着同时适用的可能性,消费者享有选择权。 5.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规则。消费对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保密和商业性信息的发送,都有明确规定,如下表所示: 收集和使用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 保密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商业信息发送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商经法》历年真题精选及详细解析1015-23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商经法》历年真题精选 及详细解析1015-23 1.法院受理了利捷公司的破产申请。管理人甲发现,利捷公司与翰扬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较为复杂。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翰扬公司的某一项债权有房产抵押,可在破产受理后行使抵押权 B.翰扬公司与利捷公司有一合同未履行完毕,甲可解除该合同 C.翰扬公司曾租给利捷公司的一套设备被损毁,侵权人之前向利捷公司支付了赔偿金,翰扬公司不能主张取回该笔赔偿金 D.茹洁公司对利捷公司负有债务,在破产受理后茹洁公司受让了翰扬公司的一项债权,因此茹洁公司无需再向利捷公司履行等额的债务

【答案】BC 【考点】破产债权的清偿 【解析】 A项考查有担保的债权清偿问题。依据《企业破产法》第109条规定,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第48条规定,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第49条规定,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翰扬公司有房产抵押的债权,可以在破产受理后优先受偿,但是也应当按照破产程序申报债权,A项错误。 B项考查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处理问题。依据《企业破产法》第18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

除合同。”翰扬公司与利捷公司有一合同未履行完毕,管理人甲可解除该合同,B项正确。 C项考查权利人的取回权问题。依据《破产法司法解释(二)》第32条规定:“债务人占有的他人财产毁损、灭失,因此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代偿物尚未交付给债务人,或者代偿物虽已交付给债务人但能与债务人财产予以区分的,权利人主张取回就此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代偿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保险金、赔偿金已经交付给债务人,或者代偿物已经交付给债务人且不能与债务人财产予以区分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1)财产毁损、灭失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前的,权利人因财产损失形成的债权,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 (2)财产毁损、灭失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后的,因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导致权利人损害产生的债务,作为共益债务清偿。 债务人占有的他人财产毁损、灭失,没有获得相应的保险金、赔偿金、代偿物,或者保险金、赔偿物、代偿物不足以弥补其损失的部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司法各学科老师推荐

司法考试复习个人经验 很多讲司法考试的老师都说,司考是门“放弃的艺术”。确实有其道理。毕竟,目标并非考满分。学会放弃,心态才能更平稳。 一、老师选择 录音课件很多,所以挑选适合自己的比较重要。最好是选择比较“知名”的,因为毕竟经验丰富,对考试的脉络把握较好。每个老师能讲司法的老师,说明一定有其过人之处,但由于学生往往会有个人的喜欢,所以,说白了,还是要挑自己听得下去的老师。下面只是记录和阐述一下自己个人的感受。 民法:张翔 强烈推荐张翔老师~~很有条理、很有逻辑地将民法中的原理贯穿在讲解中,不仅对于考试,对于真正系统地理解民法,也很有帮助。钟秀勇的知识点比较全,如果复习初期时间比较充裕,也可以听,但内容一定要自己消化。 民诉:杨秀清 杨老师讲课信息量很大,很有条理,许多上课时没有注意的地方,她都指点出来~~条理性也很强。 刑法:阮齐林、刘凤科 阮齐林老师的课件,由于语速略慢,说实话开始听的时候觉得很想睡觉,但阮老师的学问绝对是一流的,建议在复习初期听,对刑法会有新的更为系统的认识。 因为刘老师是张明楷老师的弟子,虽然有些理论和课上老师讲的不同,但是,为了应试...有些现在虽然依然觉得有些牵强... PS:两位老师可能因为学派不同,有些问题会有不一样的见解,大家自己抉择吧~~ 刑诉:刘玫 很强大的气场~~逻辑感极强~~内容容量大,如果能真正理解消化,受益匪浅~~~ 行政法:吴鹏 推荐!行政法可能由于和日常生活距离较远,比较不讨人待见~学的时候觉得好像都懂了,但做题又很受打击…听过其他老师的,但还是最推崇吴鹏老师。有条理,让人知其所以然。

商经:李文涛、张海峡 李文涛老师对商法精髓的解说,说明法条背后的法理,有利于考T试时对不熟悉的内容进行推理,提高正确率。 张海峡老师的口诀比较有名,个人感觉一些没有什么科学规律遵循的纯记忆的经济法方面的法条,比如证券、银行法之类的,口诀帮助很大,免去花费大量备考时间。 宪法: 比较“鸡肋”的学科,很杂很碎,占分不多~有空的时候翻翻~~~ 三国法:杨帆(女) 三国法好像一直是“重者恒重”。杨老师重点拿捏的不错~~~学法网上会有些高手总结的重点汇编,考前看看也挺有用的。 第四卷:准备的比较晚,所以练的很少。考前两周的时候,偶然看到了陈璐琼老师的“模板”,感觉很有帮助,特别是关于社XX义法治理念的部分。(在新浪爱问里面可以找到)~如果有时间,不妨多练练手。注意卷面的工整、整洁以及字数要求。考试的时候感觉时间较紧,基本上写完最后一个字,差不多就打铃了~~~ 二、资料选择 真题:有老师说,如果真题认认真真做三遍,肯定能过。真题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参考过去的经验帖,张能宝的那套真题解析刚出的时候就买了一套。讲解比较细,但后来确实发现了一些错误。比如民法中,依然采取旧法解题;保险法中也有概念性错误。但总体而言,就我个人情况,学习法律时间较短,知识点有限,在复习初期这套书还是有很多启示的(有人推荐万国的一套,但本人没有用过)。 张能宝的解析,是按照科目分类的。我个人觉得,除此之外,有必要准备一套按年份分类的真题。我买的是人民法院出版社的《国家司法考试历年真题及答案详解大全》(虽然里面有些答案是错误的,但总体上瑕不掩瑜),这个是很多年的,九十年代的卷子好像意义不太大了,但至少近五年的一定要做。因为司法考试题总是有重复性的,有时候会换个角度考,有时候会真题再现。而且,在使用时,可以将答案写在纸上,在答案上用不同颜色的笔勾出每次做错的题,可以发现每一次做,错题越来越少,比较容易树立自信心,产生成就感,学习起来就越来越有干劲儿啦~~~但不管买的是什么真题,做一道,理解一道,搞懂一道,很重要。我有些题就在做的时候连蒙带骗,可能第一次蒙对了,但第二甚至第三遍的时候错,比较受打击,所以还是要扎扎实实,不要急躁。 模拟题:根据经验帖,“白皮书”、“红腰带”都买了,但个人感觉,白皮书意义不太大,特别是后期复习时,本来时间就比较近,有时间的话还是多做真题吧。复习初期如果确实很有时间,因为该书是按知识点划分,题目比较细,做做确实会查缺补漏(但有些答案确实有些问题)。“红腰带”可以做过两遍真题之后再做,就当做考前练练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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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商、经、知识产权先修教材.....................................................................................................................................第一部分学科综述................................................................................................................................................................. 一、学科地位和考试特点.............................................................................................................................................. (一)学科地位...................................................................................................................................................... (二)学科特点...................................................................................................................................................... (三)考试特点...................................................................................................................................................... (四)学习方法论.................................................................................................................................................. 二、2017年度课程介绍.................................................................................................................................................第二部分商法先修................................................................................................................................................................. 一、知识架构................................................................................................................................................................... 二、商主体法................................................................................................................................................................... 专题一、《公司法》重要制度.............................................................................................................................. (一)股东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人格否认.......................................................................................................... (二)设立时股东的出资制度.............................................................................................................................. (三)股东的资格.................................................................................................................................................. (四)组织机构...................................................................................................................................................... 专题二、《合伙企业法》重要制度...................................................................................................................... (一)普通合伙企业.............................................................................................................................................. (二)有限合伙企业.............................................................................................................................................. 三、商行为法................................................................................................................................................................. 专题一、《保险法》.............................................................................................................................................. (一)保险法律关系.............................................................................................................................................. (二)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三)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 (四)人身保险的理赔规则.................................................................................................................................. 专题二、《破产法》.............................................................................................................................................. ................................................................................................................................................................................................... (一)破产程序的分类.......................................................................................................................................... (二)破产清偿规则.............................................................................................................................................. 专题三、《票据法》.............................................................................................................................................. (一)票据分类...................................................................................................................................................... (二)票据的功能.................................................................................................................................................. (三)票据的特征.................................................................................................................................................. (四)票据行为......................................................................................................................................................第三部分知识产权先修........................................................................................................................................................ 专题一、《著作权法》.................................................................................................................................................. (一)著作权的客体—作品.................................................................................................................................. (二)著作权的主体—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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