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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建筑许可 2

第一节人员从业许可 2

第二节企业从业许可 4

第三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5

第三章建设工程发包与承包 7

第一节一般规定7

第二节发包9

第三节承包12

第四章建设工程监理及中介服务 13 第五章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16

第六章建设工程质量管理 19

第七章监督检查 22

第八章法律责任 23

第九章附则 31

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类别和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前款所列企业资质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四条(资质许可条件及标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企业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工程业绩等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类别和资质等级。资质类别、等级和等级标准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五条(资质的申请与受理)企业申请资质,应当按照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限、申请书格式文本要求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六条(资质的审查、决定与期限)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资质类别或等级,企业的申请文件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进行初审,初审意见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的20日内做出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初审意见的40日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资质类别或等级,企业的申请文件须经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初审,初审部门和审批时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七条(各类企业的禁止行为) 从事建筑活动的各类企业和单位,不得以虚假文件骗取企业资质证书,不得涂改、伪造、出借、转让企业资质证书。

第三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

第十八条(施工许可申请人及实施机关)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权确定的限额以下小型工程除外。

跨行政区域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工程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施工单位不得进行施工。

第十九条(施工许可的种类)建设单位可以根据施工条件的准备情况,就整个建设工程项目申请施工许可;也可以就建设工程项目中的一个或多个单项工程分别申请施工许可。建设工程项目分期建设的,建设单位可以按期分别申请施工许可。

第二十条(施工许可条件)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经办理建设工程的用地批准手续;

(二)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需要拆迁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已签订了拆迁安置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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