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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合肥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合肥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合肥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合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文件

合安监应〔2009〕141号

关于印发《合肥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开发区安监机构,市直有关部门,相关企业:

现将?合肥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九年九月七日

主题词:安全生产预案管理△细则通知

抄送:省安全生产应急指挥中心,市政府应急办。

合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09年9月7日印发

合肥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进一步健全完善应急预案体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省安监局?关于贯彻<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皖安监〔2009〕80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发布、备案、培训、演练、修订、奖惩等工作,适用本细则。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应急预案的管理遵循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市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的综合管理协调工作。市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业、本领域内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县、区(开发区)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管理协调工作。县、区(开

发区)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业、本领域内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中央、省驻肥各单位,各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别是本地区、本单位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领导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编制、评审、备案、宣传、培训和演练等工作,落实应急预案确定的各项措施。

市及各县区(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按属地原则负责对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的制定、演练、修订、应急保障能力和预案的实施等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的评审意见和备案登记表作为安全生产许可证或经营许可证年检的必备要件。

第二章应急预案的编制

第六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二)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安全生产实际以及危险性分析情况。

(三)明确应急组织和人员职责分工,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

(四)有明确、具体的事故预防措施和应急程序,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

(五)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并能满足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工作要求。

(六)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附件信息准确,并适时更新。

(七)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七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同级人民政府以及上一级部门的应急预案,结合工作实际,组织制定相应的部门应急预案,内容应包括以下基本要素:

(一)总则。包括编制目的、编制依据、概念与分级、适用范围和工作原则。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包括应急处臵领导机构、组织体系、办事机构和相关工作机构及相应的工作职责等。

(三)预警机制。包括信息监测与报告、预测预警行动、应急处臵等运行机制,并应针对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划分预警级别,建立预警信息发布机制。

(四)应急响应。包括分级响应、响应程序、指挥与协调、现场紧急处理、信息发布和应急结束的程序和措施等。

(五)后期处臵。包括善后处臵、社会救助、保险、事故调查和总结等。

(六)保障机制。包括人力资源、财力保障、物资保障、通信保障、宣传、培训和演习、监督检查等。

(七)附则。包括名词术语、预案管理与更新、奖惩与责任追究、制定与解释部门、预案实施时间等。

(八)附件。包括工作流程图、有关单位通讯录、应急资源情况表等。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的编制工作,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及?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06)(以下简称?导则?)的要求,结合本单位的危险源状况、危险性分析情况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等情况进行。

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按照针对情况的不同,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臵方案。

(一)综合应急预案:风险种类较多、生产规模较大的生产经营单位,要组织编制生产安全事故综合应急预案。综合应急预案应明确应急组织机构及相应职责,应急预案体系及应急响应、事故预防及应急保障、应急预案管理等基本内容。

(二)专项应急预案:生产经营单位要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事故和存在的危险源,制定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应明确事故类型、危险性分析、预防措施、应急程序和应急保障等内容。

(三)现场处臵方案:生产经营单位要针对重点岗位进行危险性分析,分别制定相应的危险源和重点工作岗位应急处臵方案。现场处臵方案应明确事故特征、应急处臵程序、应急处臵要点和注意事项等内容。

(四)预案附件:安全生产应急预案要根据应急工作和应急保障需要,配有必要的联系方式、物资清单等附件。附件信息应经常进行更新,确保信息准确有效。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编制的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臵方案之间应当相互衔接,并与所涉及的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周边单位的应急预案相互衔接,形成体系,适应应急救援工作需要。

第十条不具备编制能力的相关部门和各生产经营单位,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严格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制定应急预案。

第三章应急预案的评审

第十一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本部门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审定;涉及相关部门职能或者需要有关部门配合的,应当征得有关部门同意。

第十二条非煤矿山、冶金、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单位,规模以上,各类职工总数100人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评审应当形成书面纪要并附有专家名单。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论证。

第十三条参加应急预案评审的人员应包括应急预案备案涉及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部门、行业安全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和3-5名有关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方面的专家。评审专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抽选。

评审人员与所评审预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四条应急预案评审采取形式评审和要素评审两种方法。

形式评审主要用于应急预案备案时的评审。主要是依据?导则?和有关行业规范,对应急预案的层次结构、内容格式、语言文字、附件项目以及编制程序等内容进行审查,重点审查应急预案的规范性和编制程序。

要素评审主要用于生产经营单位组织的应急预案评审工作。主要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导则?和有关行业规范,从合法性、完整性、针对性、实用性、科学性、操作性和衔接性等方面对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在具体评审过程中,主要采用列表方式分别对应急预案的要素进行评审。

第十五条应急预案的评审或论证应符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的?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评审指南(试行)?的要求,注重应急预案的合法性、基本要素的完整性、预防措施的针对性、组织体系的科学性、应急响应程序及保障措施的操作性和可行性、应急预案的衔接性等。

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经过评审或论证后,不符合相关要求的,生产经营单位要根据评审意见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评审意见要求重新组织评审的,生产经营单位应组织有关部门及人员对应急预案重新进行评审。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经过评审或论证后,符合相关要求的,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公布。

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评审专家的评审费用由生产经营单位承担。

第四章应急预案的备案

第十九条安全生产应急预案按照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实行备案。

第二十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一条中央、省驻肥企业及其所属单位的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在抄送或报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省直有关主管部门备案的同时,抄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市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臵废弃危险化学品单位的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同时抄送所在地县区(开发区)安监

部门备案;非煤矿山、烟花爆竹批发等生产经营单位的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按照隶属关系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其他涉及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其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按照隶属关系报所在地县级以上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不涉及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其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按照隶属关系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在批准实施后15日内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在批准实施后30日内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六条各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均应在批准实施后30日内办理备案手续。

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申请应急预案备案,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

(二)应急预案评审或论证意见。

(三)应急预案文本及电子文档。

第二十八条受理备案登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45个工作日内对生产经营单位应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出具?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不符合要求的,将意见反馈送审单位,送审单位修改后,重新报送备案。

对于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已经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登记的,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提供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原件和相应的应急预案。

第二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审查备案有效期为3年,自备案登记之日起计算。生产经营单位应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向安全监管部门提出续期审查备案申请。

第三十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积极指导、督促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应急预案的备案登记工作,并建立应急预案的管理系统和应急预案数据库,便于调阅和使用。

第五章应急预案的实施

第三十一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综合监督管理工作,并将预案管理纳入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加强对应急预案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普及生产安全事故预防、避险、自救和互救知识,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臵技能。

第三十三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应急预案的培训纳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培训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培训工作,使员工熟知应急预案内容,掌握应急职责、应急程序和岗位应急处臵方案,并经考核合格。

应急预案的要点和程序应当张贴在重要岗位和应急指挥场所,并设有明显的标志。

第三十四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应急预案演练,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性或专业性演练,提高本部门、本地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臵能力。

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针对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臵方案演练。

第三十六条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书面评估报告,总结演练情况,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应急预案的修订意见及下一步工作计划,于演练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按照预案分级管理的原则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

第三十七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对应急预案的管理情况进行总结。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总结应当报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总结应当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八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制定的应急预案,应根据法律法规标准、预案演练、机构变化等情况适时修订。

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并记录并归档:

(一)生产经营单位因兼并、重组、转制等导致隶属关系、经营方式、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的。

(二)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工艺和技术发生变化的。

(三)周围环境发生变化,形成新的重大危险源的。

(四)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或者职责已经调整的。

(五)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发生变化的。

(六)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要求修订的。

(七)应急预案管理部门要求修订的。

第四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的,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报告应急预案的修订情况,并按照有关要求重新备案。

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配备相应的应急物资及装备,及时将物资装备配备情况报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并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良好状态。

第四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后,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有关力量进行救援,并按照规定将事故信息及应急预案启动情况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六章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三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奖励机制,对于在应急预案的编制和管理及实施等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人员,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未按规定进行评审备案的,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运单位以及矿山企业、建筑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47条的规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一万以下罚款:

(一)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应急预案要求建立应急救援组织;

(二)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未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不能保证正常运转的。

第四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针对本单位存在的重大危险源编制应急预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未制定安全生产应急预案,未对应急预案进行培训、演练、评审、备案,或者未按照应急预案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或者事故救援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应急预案的评审及备案按照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制定的表格统一实行。(见附件1附件2)

第四十九条各县区(开发区)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备案编号实行统一编制。(见附件3)

第五十条本实施细则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备案编号:

注:应急预案备案编号由县及县以上行政区划代码、年份和流水序号组成。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编号

例如:2009年1号备案,以此类推。

合肥市编号34010020091

高新技术开发区编号34010120091 A 经济技术开发区编号34010120091 B 新站综合试验区编号34010120091 C 瑶海区编号34010220091

庐阳区编号34010320091

蜀山区(含政务区)编号34010420091

包河区(含滨湖新区)编号34011120091

长丰县编号34012120091

肥东县编号34012220091

肥西县编号34012320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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