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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工程管理办法(修订)

市政工程管理办法(修订)
市政工程管理办法(修订)

市政工程管理办法(修订)

为规范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便于工程的移交管护,针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启动阶段、实施阶段和收尾阶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制定本市政工程管理办法。

一、启动阶段

1、工程管理人员从项目的建设意图酝酿开始,调查研究,编写项目建议书(代可研报告),经经济发展局批复完成项目立项。

2、设计工作开展前,工程管理人员应对工程范围内的地上、地下各种建筑物(管线)进行调查统计,包括产权等有关情况,以便为后期工作打下基础。

3、根据规划部门的工程规划意见,委托有资质的勘察测绘单位对项目工程地点进行工程测量及地质勘察,并履行工程规划许可的报建程序,取得工程规划许可证。

4、根据规划设计条件,结合审核后的地质勘察条件,通过招标确定设计单位(或直接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写工程设计委托书,对建设工程进行施工图设计。

5、委托有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编制工程预算。。

6、委托招投标代理单位进行工程施工招投标。

7、确定项目监理单位,签订工程监理合同。

8、经招投标确定中标单位后,按照招标文件审核施工合同,报分管领导同意后签订施工合同,协调工程进地。

9、确定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签订工程检测合同。

10、根据建设局相关规定办理施工许可证。

11、工程管理人员必须对工程开工前将施工现场进行录像采集,同时在施工过程中的关键工序及隐蔽工程也留下影像资料,作为工程资料存档的一部分。

二、实施阶段

1、组织设计部门、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有关人员进行设计文件会审,召开工程协调会,研究工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会后将存在的问题形成文字材料,报分管领导同意后,送设计单位变更或进一步研究。。

2、组织勘察测量单位进行施工交桩。

3、在工程开工前,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审查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安全组织设计,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后的施工组织设计、安全组织设计报工程管理人员进行存档。

4、检查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的组织机构和人员落实情况。

5、若施工单位提出更换主要管理技术人员,应书面向工程管理人员提出申请,且更换后的人员资质不得低于投标文件,

6、审查施工单位安全保证体系,每月组织工地安全检查,协调处理工程过程中的各种纠纷。

7、建设工程质量管理

(1)在分项工程开工前,各种原材料、设备进场、试验检测仪器等,经现场监理工程师签字批准并下达开工工作指

令,尤其是工程管理人员要与现场监理工程师要实地考察原材料提供厂商的实力,原则上施工单位从推荐的厂商中选择质优的厂商。

(2)施工过程中,实施工程跟踪管理,抽验施工工序中重要部位的产品质量。

(3)坚持上道工序不经检查验收不准进行下道工序的原则。上道工序完成后,先由施工单位进行自检、专职检,认为合格再通知现场监理工程师到现场会同检验。检验合格,经工程科管理人员签署认可方能进行下道工序。

(4)施工过程中所涉及的各项配比,要严格按照有资质的实验单位所确定的方案进行。

(5)施工过程中严格执行见证取样制度,待检测单位出具合格报告后进行下道工序。

8、工程质量事故处理

(1)一般工程质量事故(包括施工和设计方面原因造成的)由监理工程师负责组织有关方面分析事故原因,并责成事故责任方及时写出事故报告和处理方案,经监理工程师同意后进行处理,书面通知工程管理人员。

(2)重大质量事故,监理工程师应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由监理单位组织有关单位研究处理方案,并责成责任方写出书面报告,提出具体处理方案,经设计单位、监理总监、分管领导同意后进行处理。

(3)事故处理后责任方应提交事故原因和处理结果等文件报监理单位及建设局备案。

9、工程停工及复工

(一)为了保证工程质量,出现下述情况之一者,工程管理人员应与监理工程师有权指令施工单位立即停工整顿:(1)未经检验认可即进行下道工序作业者;

(2)工程质量下降经指出后,未采取有效措施改正,或采取了一定措施,而效果不好,继续作业者;

(3)擅自采用未经认可或批准的材料;

(4)擅自变更设计图纸的要求;

(5)擅自将工程转包;

(6)没有可靠的质量保证措施盲目施工,已出现质量下降征兆者;

(7)其它影响工程质量的行为。

(二)施工单位在接到停工令后,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影响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因素。

(三)经整改已具备复工条件的,由监理工程师请示建设局后,方可发出复工指令,施工单位恢复施工。

10、工程投资控制

(一)每月25日施工单位提交工程进度月计量报表,由监理工程师按招标文书、合同的有关规定逐项核对,同时检查提交的工程质量自检报表,对质量不合格的工程项目不予签证或暂缓结算,对虚报工程量不予结算,工程管理人员上报分管领导签字后,作为支付工程款依据。

(二)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

(1)设计单位发来的设计变更,由工程管理人员会同监

理工程师研究,报分管领导签字认可后再转发施工单位执行。

(2)施工单位提出的材料代用,局部变更等工地洽商,须经监理和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凡涉及变更设计的,还须征得设计单位同意,并应及时办理现场签证手续。

(3)凡影响工程进度和投资的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应事先征得分管领导的同意。

(3)现场签证应按实际发生的工程量和招标文书、合同的相关规定以及合理补偿的原则及时办理,分管领导签认后,签证单由监理和工程管理人员保存。

(4)出现变更的部分,若工程量清单中无此项,先由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2人以上的管理人员确定工程量,报分管领导签字确认,在工程决算中按照施工日期参照同期的信息指导价确定;若工程量清单中有此项,只确认工程量,价格按照投标文件执行。

11、及时与建设局质安监检科联系,对砂石垫层、安管、闭水试验、回填土、结构混凝土、面层、苗木规格等重要部位、关键工序及隐蔽工程要有质安监人员的检查。

12、监理例会制度

(一)每月由总监理工程师主持召开一次现场工程例会,例会由工程管理人员、施工、监理等单位参加,必要时邀请设计、质监部门参加。

(二)根据工程进度需要,可随时召开专题会议,讨论解决施工过程中出现的有关工程技术、进度、质量、安全等

问题。

三、收尾阶段

1、分部工程验收

(一)各分部工程完工,施工单位在自检合格后,填写相应的工程报验单,附上有关技术资料,报监理工程师审查验收,监理工程师验收后,将验收意见书面通知施工单位。对工程中存在的质量问题和工程漏项,限定施工单位处理期限和再验日期,对验收资料所缺部分和错误之处限期补正。分部工程验收合格后,监理工程师提请工程管理人员组织监理、施工、设计和建设局质安监科等单位,进行正式验收,正式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分部工程施工。

2、工程竣工验收

(一)初验

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工程验收申请报告和相关竣工验收资料。

(二)正式验收

由工程管理人员组织,参加人包括财政部门、市政中心(接收单位)、监理、施工、设计、质监、勘察等单位对工程进行正式验收。单位工程正式验收后,按有关规定由质监部门核定质量等级,核定为合格的工程才能办理移交手续。

工程移交后,市政中心(接收单位)根据相关规定提出管护费用,经财政部门审核后列为财政预算,拨付市政中心(接受单位)。

3、竣工资料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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