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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网上银行个人质押贷款合同

中国工商银行网上银行个人质押贷款合同

借款人(甲方):

贷款人(乙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工商银行)甲、乙双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真实、自愿的原则,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签订本合同,并保证共同遵守。

第一条甲方自愿申请乙方网上银行个人质押贷款,并承诺所获贷款不进入证券市场、期货市场和用于房地产开发、股本权益性投资,不用于借贷牟取非法收入以及其他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明令禁止的活动。

乙方有权监督贷款的使用。甲方如违反上述贷款用途约定,乙方有权提前终止贷款合同并收回贷款本息,或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二条甲方自愿对本合同项下的债务向乙方提供质押担保,质物为甲方网上银行注册账户中的无折定期存款、记账式国债、储蓄国债(凭证式)或乙方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质物详细信息为:

账户户名账号账户序号/产品代码质物价值币种

00028

人民币

甲方保证其是质物的唯一所有人,该质物不存在任何权属争议、未被挂失、未被冻结止付且依法可设定质押。

第三条网上银行个人质押贷款为人民币贷款,每笔贷款最低金额为5000

元(含),最高金额为1000000元(含),贷款余额不得超过1000000元(含),网上银行个人质押贷款期限最长为1年(含)。

第四条甲方同意乙方在双方签订贷款合同后,冻结甲方提供的质物。鉴于甲方提供的质物在乙方的控制下,双方同意将乙方冻结该账户的行为视为质物的交付。

甲方如有需要可申请置换质物,但用于置换的质物须符合前款规定的质物质押担保要求,且须以大于或等于原有质物价值的担保物出质。

置换质物并不改变本贷款合同中约定的贷款金额、贷款期限、贷款利率等权利义务关系。

对于甲方申请置换质物的,乙方在冻结甲方置换的质物成功后,原有质物即可解冻。

第五条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利率根据国家有关利率规定,确定为年利率%。利息自贷款发放之日起计算。本合同履行中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利率,仍执行本合同利率,不分段计息。

第六条甲方接受本合同后,可在其质物的可用贷款金额(以下简称可贷金额)内分次申请发放贷款。

第七条可贷金额及贷款期限

可贷金额(大写):

贷款期限:(6)个月,2011年04月24日至2011年10月24日每笔贷款实际金额、放款日和到期日以网上银行借款借据为准,贷款的到期日不得晚于质物的到期日。网上银行借款借据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八条甲方申请发放的贷款,乙方将以转账方式发放到甲方在开立个人综合贷款账户时指定的放款账户。

第九条甲方按到期一次还本付息方式归还贷款本息。

第十条甲方授权乙方在到期还款日自动从甲方在开立个人综合贷款账户时指定的还款账户中扣收贷款本息。

第十一条甲方应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对逾期网上银行个人质押贷款,乙方有权按以下规则处置质物归还贷款本息:未按期偿还,则乙方自甲方逾期日起30天(含),按国家规定对逾期贷款每日计收罚息,罚息按本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加收30%计算。贷款逾期超过30天或者贷款逾期虽未超过30天但质物已到期的,乙方有权处理质物。处分质物的所得在偿还质押范围内甲方的全部债务后还有剩余的,乙方应将剩余部分退还甲方。乙方无须为正当行使上述权利所引起的任何损失负责。

第十二条本合同项下担保发生了不利于贷款人贷款债权的变化,甲方应立即提供其他有效的质押担保。对于甲方无法立即提供其他有效质押担保的,未到期的贷款自动提前到期,乙方有权从甲方在乙方(包括乙方其他分支机构)的存款账户中扣收贷款本息、罚息及其他相关费用等。

第十三条甲方可通过乙方网上银行提前归还贷款,甲方提前归还全部贷款的,应按实际贷款天数和本合同第五条确定的贷款利率计算利息。

第十四条甲方提前在线自助归还全部贷款本息的,乙方自动为甲方解除质物的冻结;贷款到期未偿还的,乙方从甲方指定还款账户中扣收贷款本息后,甲方可到柜面办理解除质物的冻结。

第十五条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按照双方签订的《中国工商银行电子银行个人客户服务协议》中约定的方式解决。

日期:2011年0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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