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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局本部预编通告与财政局治理“小金库”工作会议上的讲话汇编

财政局本部预编通告与财政局治理“小金库”工作会议上的讲话汇编
财政局本部预编通告与财政局治理“小金库”工作会议上的讲话汇编

财政局本部预编通告与财政局治理“小金库”工作会

议上的讲话汇编

财政局本部预编通告

一、部门预算编制内容

(一)部门收入预算

部门收入预算包括预算内资金收入和其他资金收入。

1、预算内资金收入包括财政拨款(补助)收入和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收入。

2、其他资金收入包括事业收入(含批准留用的资金和财政专户管理的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动用历年结余资金和其他收入。

(二)部门支出预算

预算单位支出预算包括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

1、基本支出预算是行政事业单位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编制的年度基本支出计划,包括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两部分。

(1)人员经费分为人员经费支出及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

人员经费支出是指单位开支的在职职工各类劳动报酬以及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支出等,具体包括一般人员支出、医疗保险支出和社会保障缴费支出等。

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是反映单位开支用于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具体包括离退休人员费用、退职费、住房提租补贴、住房公积金、抚恤和生活补助、助学金等。

(2)公用经费分为一般综合定额支出、交通费定额支出、工会福利经费支出、非在编雇用人员经费支出、其他公用经费支出。

一般综合定额支出是指维持单位正常运转和完成日常工作任务发生的支出,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邮电费、差旅费、培训费、会议费、招待费、日常宣传费、党建经费、妇女儿童青年组织工作及活动经费、关心下一代工作经费、精神文明建设经费、劳务费、维修费、小额设备购置费、图书资料购置费等。

交通费定额支出是指单位车辆等各类交通工具的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等支出,包括车辆定额支出和船舶定额支出。汽车定额支出按核定的车辆编制数和定额标准编制,摩托车、船舶经费按实有数和定额标准编制,交通费定额支出实行包干使用。

工会福利经费支出是指按规定缴纳的工会经费支出以及工会组织开展集体福利活动所需支出,包括工会经费、福利费、工会活动经费、户外运动卡办卡经费等。

非在编雇用人员经费支出是指区编办、区财政局核定指标内的非在编雇用人员的各项经费支出,按人数和经费标准核定经费总额,并实行总额控制。

其他公用经费支出是指在一般综合定额公用经费以外编制的、用于预算执行中不可预见的基本支出,主要包括执收业务经费补助支出。

2、项目支出预算是指单位为完成年度特定的行政工作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预算之外编制的年度项目支出计划,包括业务经费和发展经费两类。

(1)业务经费分为经常性业务费和一次性业务费,其中:经常性业务费是指单位在若干预算年度内,每年都要发生的项目支出,包括办公用房租赁费、物业管理经费、大型设施设备运行维护费、征收成本经费、执法办案经费、大型宣传经费、特定工作经费、挂靠机构补助经费、其他业务经费等。一次性业务费是指根据当年单位特定工作需要安排的、主要用于本单位自身发展或建设的一次性项目支出。

(2)发展经费是指用于本单位自身发展以外的公共建设或公共服务项目支出,包括社会管理、公共事业发展、社会保障、经济建设、政策补贴、对下转移支付等方面的支出。

(三)政府采购预算

对单位年度预算执行中需采购纳入大宗货物政府采购范围的货物、未纳入大宗货物政府采购范围但属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均需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细化到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货物、工程和服务类的具体品目。

(四)非税收入征收计划

非税收入征收计划是指预算单位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年度收入计划,包括政府性基金收入、专项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和其他非税收入等。从年起,国有资本经营收入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独编制。

二、部门预算编制口径

(一)人员经费支出预算

1、在职人员和机关离退休人员应按规定时点的编制内实有人数填报,其中分流人员(包括提前退休、离岗待退、带职学习)应单独填报。纳入财政工资统发的单位,人员经费统发部分按规定时点的统发工资应发数测算;未纳入财政工资统发的单位,人员经费统发部分按规定时点的工资应发数测算。非统发部分统一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测算。

2、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应分别以下情况编报:财政核拨经费事业单位按规定时点离退休实有人数(不含纳入社保管理的离退休人员)填报;财政核拨补助事业单位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对属年7月1日前离退休人员,按规定时点实有人数(不含纳入社保管理的合同制退休人员)填报,对属年7月1日后(含7月1日)的退休人员,由人劳部门统一填报,单位不再填报。

3、人员经费支出预算所涉及的数据填报时点为9月30日,对在9月30日后因人员增减导致人员经费实际支出发生变动的,由预算单位在年度预算调整时申报,由财政部门予以追加(减)。对虚报人员经费支出预算的单位,财政部门一经查实,将按虚报预算部分的两倍,核减单位下一年度公用经费定额支出预算,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公用经费支出预算

1、一般综合定额。按财政部门下达的年定额标准编制,其中分流人员不得编列一般综合定额支出预算。

2、交通费定额。汽车经费根据有关部门核定的车辆编制数及定额标准编制,船舶经费定额按实有数及定额标准编制。

3、工会福利经费。工会福利经费按财政部门下达的定额标准编制。

4、其他公用经费。根据各部门职责和任务按实核定,对未完成征收计划的部门和单位,相应核减执收业务经费补助。对当年收入增幅较大的单位,适当增加安排执行业务费。其他公用经费可作为一般综合定额和非统发人员经费的补充,但不得超标准发放个人奖励和福利。

5、非在编雇用人员经费,按区编办、区财政局核定的指标内实有人数以及区财政局下达的非在编雇用人员综合经费定额编制。

(三)项目支出预算

1、基本建设支出、信息化建设、课题经费、慰问经费等专项资金实行归口管理,由归口部门统一申报。归口部门应提前编制项目经费,按规定组织项目评审,在部门预算“二上”前将专项资金尽可能落实到具体项目。基建支出项目应按照政府收支分类改革的要求,由归口部门按具体支出功能科目编列。

2、有预算分配权的部门可安排一定数额的前期工作经费,专项用于下一年度发展经费的前期费用。

3、经常性业务费应提供各项目预算的编制依据和经费测算情况,由财政部门逐项核定后,方可纳入年度部门预算。

4、各支出项目应按照项目性质正确划分类别(项目类别分为经常性业务费、一次性业务费和发展经费三类)。经常性业务费和一次性业务费适用于部门自身为主使用的项目支出。发展经费适用于部门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收益的公共建设或公共服务支出,列收列支项目以及

政府性基金应作为发展经费编列。严禁将一次性业务费或发展经费性质的项目归入经常性业务费类别。

5、挂靠单位和临时机构经费原则上应纳入被挂靠单位统一管理,不作为独立预算单位编报预算,不单独开设银行帐户。有关挂靠单位和临时机构的业务经费由被挂靠单位统一上报,财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逐项核定。

6、政府采购预算包括编制预算项目名称,采购项目名称及其规格型号和主要技术参数,采购项目数量、参考单价、采购预算资金合计及资金来源等。资金来源包括预算内资金、结余资金及其他资金等。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时应严格执行我区有关办公设施设备的配置标准,不得超标准配置。

三、部门预算编报和管理要求

(一)科学准确编制非税收入征收计划

各非税收入征收部门应参照近年来非税收入完成情况,依据政策变化及其他收入增减因素合理确定年度征收任务。为鼓励各单位征积极性,对当年收入比上年增长20%以上的,按照增收额的一定比例增加安排执收业务费,用于补充执收单位的公用经费,但不得用于发放奖金和福利费开支。

(二)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

坚持厉行节约、勤俭办事业原则。大力压缩各种庆典、会议、接待、评选表彰等活动,严格控制各项一般性支出。年各单位安排的出国(境)费、车辆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原则上实行零增长。除区委、区政府确定的重大项目外,项目支出预算原则上不得超过上年规模。

(三)积极推行部门预算基础资料库管理

从编制年部门预算开始,各预算单位应通过基础资料库信息管理系统报送部门预算基础资料,包括单位基本信息、人员基本信息、资产信息等详细情况。各单位要密切财务、人事、资产管理部门之间的配合,积极组织清理、核实基础资料,及时报送和更新数据,确保相关基础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为编实编细基本支出预算打下良好的基础。

(四)全面实施项目库管理,强化项目支出评审论证

从编制年部门预算开始,区本级将全面实施项目库管理办法,预算单位的项目支出申请必须通过项目库管理系统申报,除不可预见的特殊紧急项目外,原则上只有纳入财政项目库管理的项目才能安排预算资金。同时,各部门应结合项目库管理,要加大项目评审论证力度,凡财政资金安排的、单项金额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项目,除按规定可不进行事前绩效审核的项目外,原则上都必须在“一上”前完成事前绩效评审;对于单项金额50万元以下、10万元以上的项目,主管部门应组织力量,自行开展评审论证。未按规定组织评审的,原则上不予纳入项目库管理。

(五)早编、细编发展经费预算

各归口发展经费管理部门应及早开展发展经费的项目征集和申报受理工作,及时组织项目评审论证,切实提高归口管理发展经费的预算到位率。在预算编制“二上”时,有预算分配权的部门应按照不低于部门预算“一下”控制数的50%,将归口发展经费落实到具体可执行的项目。在部门预算“二上”前,有关归口管理发展经费预算安排应

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充分沟通并形成一致意见后,报分管区领导审批。

(六)认真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工作,按照政府采购预算编制的有关规定全面、完整地将采购项目编入部门预算。各部门和单位未在预算中按要求编列政府采购预算的,不得组织政府采购活动,不予支付资金。除上级专款和预算变更增加的采购外,原则上不再调整采购预算。

(七)严格控制项目调整和预算追加

各单位应严格按照预算批复的项目执行,跨款级科目的项目原则上不得进行调整。部门预算执行中新增支出原则上都要从部门历年结余和当年预算中调剂解决。除了区委区政府确定的重大项目外,上半年不受理预算追加申请。在执行过程中因特殊情况确需追加预算的,应在预算调整中一次性提出,根据实际情况统筹考虑。

(八)规范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

各单位应严格按照《区区级行政事业单位财政性结余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预[]50号)规定,进一步规范结余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在编制年部门预算时,各单位应将50%以上的历年项目净结余资金纳入预算统筹安排。年度执行过程中需动用其他净结余资金安排支出项目的,应按规定程序报财政部门审批。

年度终了,当年财政拨款如形成结余的,人员经费结余应上缴财政;公用经费结余可按有关规定提取机关绩效考评奖励金,并结转下一年度使用,不得提取工会活动经费;经常性业务费年终结余的50%应上缴财政,其余50%结转下一年度,作为公用经费的补充;一次性业务

费和发展经费年终结余,除了经财政部门审核认定为未完结且需继续实施的留归单位继续使用外,其他结余应全部上缴财政;属于列收列支、法定支出项目或基金性质的资金,由财政部门在规定使用范围内统筹安排新项目。

未按规定对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经常性专项、一次性专项、发展经费实行分类核算的单位,当年结余资金应全部上缴财政。

(九)积极推进预算信息公开

财政局本部预编通告

四、时间安排

(一)年11月15日前,根据《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财政局关于区级财政专项支出预算绩效考评试行办法的通知》和《区区级财政专项支出预算绩效考评实施细则》的有关要求,主管部门将审核后的各单位拟纳入事前绩效审核的项目申报资料送区财政局。

(二)年11月20日前,各部门根据区政府有关通知精神和区财政局具体部署,编制收支预算建议数,其中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分别通过基础资料库和项目库生成上报数据,并将年度收支预算报表上报区财政局相关业务科室。

(三)年11月25前,财政部门对各部门上报的收支预算建议数进行初审,于年11月31日前,下达预算控制数。

(四)年12月5日前,各部门在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内,编制正式部门预算草案,包括预算编制说明、预算报表,送财政部门会稿后,报分管区领导审批。

(五)年12月10日前,由财政部门汇总编制按功能分类的支出预算草案和按类别划分的收入预算草案报区政府审定。经区政府批准

后,由区政府提请区人代会审议。同时将区政府所有组成部门预算草案提交区人代会审议。

(六)预算草案经区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财政部门在30日内将部门预算批复到一级预算单位,一级预算单位应自财政部门批准本部门预算之日起15日内,批复所属各单位预算。

财政局治理“小金库”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在当前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取得重要进展的新形势下,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在全国范围内深入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意义重大、影响深远。各部门、各单位一定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国家和省里的决策部署上来,切实增强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一)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必然要求。“小金库”的存在,使政府非税收入中很大一部分被非法转移,不仅导致财务管理混乱,会计信息失真,财政收入和国有资产的流失,扰乱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而且违背了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扭曲了市场对资源的合理配置,削弱了政府调控能力,影响了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各部门、各单位必须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高度出发,从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大局出发,高度重视“小金库”治理工作。

(二)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从源头上预防腐败的重大举措。小金库”具有极强的隐蔽性,一些部门和单位将相关收入转移藏匿其中,已成为铺张浪费、奢靡享受、违法乱纪的重要资金来源,诱发和滋生了一系列的腐败现象,严重败坏了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坚决查处和纠正各种形式的“小金库”,是按照“标本兼治、重在治本”要求,从源头上治理腐败的重要措施,也是今年我市反腐倡廉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各部门、各单位要把“小金库”治理工作作为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契机,抓紧抓好。

(三)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是深化收入分配制度、财税体制等改革的重要内容。“小金库”问题的存在与蔓延,扰乱了正常的收入分配秩序,加剧了收入分配不公,损害了群众的切身利益,影响了党群干群关系,也制约了财税体制改革的深化,影响了财政管理绩效的提高。通过专项治理,全面研究分析现行制度与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与漏洞,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以健全和完善,有利于进一步推进全市财政、金融、国有资本运营管理体制改革,完善财政、财务、会计和资金管理,规范收入分配秩序。

二、明确任务,把握重点,扎实推进“小金库”治理工作

(一)准确理解治理范围,科学把握工作重点。

“小金库”治理工作的核心环节是重点检查。就单位性质而言,事业单位是重点;就经费来源而言,财政补助特别是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是重点;就检查对象而言,有执收执罚权的单位、机构改革中撤并重组的单位、各级培训中心及教育卫生等收费较多的单位是重点。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拥有的行政权力、国有资源、财政资金比较集中,如果出现“小金库”问题对社会的负面影响较大,应该先行一步,做出表率,积累经验。各部门、各单位要依据实际情况,认真分析和科学把握治理工作的重点,突出部门和行业特点,有针对性的开展治理工作。重点检查面不得低于纳入自查范围单位总数的5%,重点领域、重点部门、重点单位检查面不得低于20%。

(二)充分发挥政策导向作用,努力把问题解决在自查自纠阶段。这次“小金库”治理在政策上有三个突出特点:一是鼓励自查自纠。凡自查认真、纠正及时的,对责任单位可从轻、减轻或免予行政处罚,对有关责任人员可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各部门、各单位对

其所属单位进行的内部检查,视同单位自查。二是严惩顶风违纪。对中央《意见》下发后继续设立“小金库”的单位,要先免去有关领导的职务,再根据党纪政纪的处分规定严肃追究责任。对在专项治理工作中弄虚作假、压案不查、对抗检查、拒不纠正、销毁证据、突击花钱、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从重处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三是重奖举报人员。对举报有功人员,根据查出并已入库的税款或收缴财政的“小金库”资金数额,给予3—5%的奖励,奖金最高额为10万元。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正确引导,充分运用好这些政策手段,组织开展好自查自纠工作,做到不走过场,全面覆盖,努力把问题解决在自查阶段。

(三)坚持综合治理,加快建立“小金库”治理长效机制。这次治理工作,要与规范津贴补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银行账户管理等专项工作结合起来进行。各部门、各单位可以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和工作特点,本着“统筹兼顾、整体推进”的原则,整合治理内容,调配检查力量,发挥综合效应,节约成本,提高效率。在“小金库”治理过程中,要更加注重制度建设和改革创新。针对检查发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要及时制定有关制度法规,完善管理,强化制约。同时,要采取积极稳妥措施,逐步深化财税、金融、国有资本运营等管理制度的改革,创新体制机制,加快建立并完善长效机制,在源头上防止并杜绝“小金库”问题的发生。

三、加强领导,密切配合,确保“小金库”治理工作取得实效

(一)健全组织机构,严处违法违纪。全市“小金库”治理工作要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市里已经成了由我和关星同志任组长,志华、德祥、可新同志任副组长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包括

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局、市地税局、市国税局、人民银行*支行、吉林银监局*办事处等部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办公室主任由市长助理、市财政局局长肖志华同志兼任。各部门、各单位要尽快组建成立治理工作领导机构和日常工作机构,抽调精兵强将组成检查队伍。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各部门、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及财务负责人要对自查自纠情况负责,自查自纠总结报告及报表要由单位主要领导签名确认,以便落实责任追究制度。要严惩顶风违纪行为,加大对典型案件的查处力度,特别是对重点检查中发现的一些影响较大、情节严重的重大案件,一定要严肃处理。

(二)密切协作配合,形成治理合力。市纪委、监查局、财政局、审计局等牵头部门和公安局、国地税、银行等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业务特长与职能优势,通力协作,优势互补,建立起分工明确、配合有力、资源共享、运转顺畅的治理工作协调机制。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对有关纪律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纪违规典型,对有关责任人员及时作出处理;财政、审计部门要做好重点检查工作的组织实施和违反财经法律法规问题的处理处罚工作;宣传部门要协调有关新闻单位做好宣传工作;公安机关要做好涉及“小金库”有关经济犯罪的侦查处理工作;税务部门要做好涉税问题的查处工作;人民银行和银行业监管部门要协调各专业银行对专项治理工作给予支持配合,对专项治理中涉及的账户查询、资金冻结和划转等事宜,依法及时办理,特别是对“小金库”举报线索的核查取证工作,有关金融机构要积极配合。

(三)广泛宣传教育,营造社会舆论氛围。要采取多种有效等形式,及时宣传、释疑解惑,使广大党员干部和人民群众及时了解专项

治理的重要意义、工作部署、政策要求,在全社会营造出关注和支持“小金库”治理的良好氛围。要及时向社会发布通告,公布举报电话、举报信箱和保障奖励措施,并及时向社会公布专项治理进展情况及实际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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