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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利润与应税利润差异的会计处理

会计利润与应税利润差异的会计处理
会计利润与应税利润差异的会计处理

会计利润与应税利润差异的会计处理

会计利润是企业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程序、方法和标准进行核算而得出的一个时期缴纳所得税前的利润总额。应税利润是根据国家税法规定计算确定的纳税人在一定时期内的应纳税所得额,它是企业申报纳税和税务机关核定企业应纳所得税的直接依据。由于会计和税收属于经济领域中两个不同的分支,且它们在核算目的、核算口径、计量方法均有很大区别,从而使得同一企业在同一时期按会计方法计算的税前会计利润与按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税利润之间存在差异。本文拟对这种差异的原因、性质、内容及会计处理方法进行浅性探讨。

一、会计利润与应税利润之间产生差异的主要原因

(一)计算口径不同。即企业按会计制度计算的会计利润与按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税利润所确定的收支口径、包括的收支内容不同。如企业各项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在计算应税利润时,不能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而从会计的角度来看,各项税收滞纳金、罚金是企业发生的费用支出,应在计算会计利润时予以扣除。因此,两者之间在计算利润时就产生了差异。

(二)计算时期不同。即企业某些收入、费用虽然在计算会计利润和应税利润时计算口径一致,但由于两者确认的时间不同而产生差异。如:假定某项固定资产,企业经主管部门同意,自定折旧年限为5年,按直线法计提折旧,每年提取20%的折旧;而税法规定折旧年限为10年,按直线法计提折旧,每年提取10%的折旧。这样,从一个会计年度来看,由于两者所采用的固定资产使用期限不同,使计入费用项目的折旧与计算应纳所得时允许扣除的折旧费之间就会产生差异,从而使会计利润和应税利润产生差异。

二、会计利润与应税利润差异的性质

根据会计利润与应税利润的差异和性质以及对会计处理方法的影响,可以分为“永久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

(一)永久性差异。永久性差异是指由于会计和税收在计算其利润或所得时所确认的收支口径不同而形成的一定时期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之间的差异。这种差异的产生,源于会计制度和税法规定本身存在的差异,而且这种差异不仅本期存在,以后各期也同样存在。这种差异通常在本期发生,并不能在以后各期转回。如企业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会计核算时作收入入账,而计算应税所得时

不作收入处理,不纳税;再如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产的损失,会计核算时作为损失从利润中扣除,而计算应税所得时不能作支出扣除,应纳税。

(二)时间性差异。时间性差异是指由于税法规定计算收支的时期与会计核算收支的时期不一致而产生的应税所得与税前会计利润的差异。这种差异在本期发生,并在以后某期或若干时期内转回,具有可逆转性。具体表现为某些收入或费用计入税前会计利润的时间早于或迟于计入应税所得的时间。如某项固定资产,按税法规定可以使用10年,按10年计提折旧;会计上规定使用5年,按5年提取折旧。如果从某一会计年度来看,此项业务会使会计利润和应税利润不一致,但从该项固定资产的一个周转期10年来看,这种差异是不存在的,可以在以后若干期内转回。

三、会计利润与应税利润差异的内容

将我国现行税法与财务会计制度进行对比可以发现,永久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主要表现在下列方面:

1、利息支出。税法规定,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超过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息支出部分,不能作为纳税所得的扣除项目;而会计制度中没有这一限制,对利息支出都在“财务费用”中列支,扣减利润总额。

2、工资支出。在会计上,允许一切工资进入成本费用;但税法规定,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高于计税工资的部分,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予扣除。

3、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税法规定,分别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2%、14%、1.5%计算扣除,超过部分不能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而会计上均将其列入“营业外支出”项目,冲减利润总额。

4、公益、救济性捐赠。税法规定,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处理;而会计上均列入“营业外支出”项目,冲减利润总额。

5、业务招待费。税法规定,对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在规定比例范围内,可据实扣除。超过标准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但会计制度规定,应控制在规定比例范围内开支,对超过部分可以在成本费用中列支。

6、非公益、救济性捐赠。会计制度允许从“营业外支出”项目中列支,冲减利润总额;税法规定,对非公益、救济性捐赠不得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

7、罚没支出。税法规定,对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以及各项税收滞纳金、罚金和罚款,不得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但会计制度允许从“营业外支出”中列支,冲减利润总额。

8、投资收益。税法规定,国债利息收入和从其他单位分回已经缴纳所得税的利润,准予扣除;会计制度规定,国债利息收入和分回的已完税利润是利润的组成部分。

9、弥补亏损。税法规定,可以用不超过5年的利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即允许扣减应纳税所得;而会计制度对以前年度亏损不能冲减利润。

10、长期投资收益。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对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的企业,应在期末按照被投资企业的净利润以及投资持股比例计算确认投资收益;但按税法规定,如果投资企业的所得税税率大于被投资企业的所得税税率,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分得的利润需补交所得税,这部分投资收益补交的所得税需待被投资企业实际分得利润或于被投资企业宣告分派利润时才计入应税所得,从而产生差异。

以上第1~9项属永久性差异,第10项属时间性差异。

四、会计利润与应税利润差异的会计处理方法

由于会计上计算出的利润与按税法计算出的应税所得额之间存在永久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因此,在会计核算中可以采用“应付税款法”或“纳税影响会计法”进行处理。

(一)应付税款法

应付税款法,是将本期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之间产生的差异,均在当期确认所得税费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在应付税款法下,本期发生的时间性差异不单独核算,与本期发生的永久性差异同样处理。也就是说,不管税前会计利润多少,在计算交纳所得税时均应按税法规定,对税前会计利润进行调整,调整为应税所得,再按应税所得计算出本期应交的所得税,作为本期所得税费用。企业按纳税所得计算出应交所得税时,借记“所得税”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实际缴纳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二)纳税影响会计法

纳税影响会计法,是将本期时间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金额,递延和分配到以后各期的会计处理方法。在具体运用纳税影响会计法核算时,有两种可供选择的方法,即递延法和债务法。在所得税税率不变的情况下,两种处理方法的核算结果相同;但在所得税税率变动的情况下,则两种处理方法的结果不完全相同。

1、递延法。递延法是将本期由于时间性差异产生的影响所得税的金额,递延和分配到以后各期,并同时转回原已确认的时间性差异对本期所得税的影响金额。本期发生的时间性差异影响所得税的金额,用现行税率计算;以前发生而在本期转回的各项时间性差异影响所得税的金额,一般用当初的原有税率计算。采用递延法时,一定时期的所得税费用包括:(1)本期应交所得税;(2)本期发生或转回的时间性差异所产生的递延税款贷项或借项。

2、债务法。债务法是指本期由于时间性差异产生的影响所得税的金额,递延和分配到以后各期,并同时转回已确认的时间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金额,在税率变动或开征新税时,需要调整递延税款的账面余额。本期发生或转回的时间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金额,均应用现行所得税税率计算确定。采用债务法时,一定时期的所得税费用包括:(1)本期应交所得税;(2)本期发生或转回的时间性差异所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负债或递延所得税资产;(3)由于税率变更或开征新税,对以前各期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负债或递延所得税资产账面余额的调整数。

以上两种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企业可以自由选择。发生永久性差异较多的企业,可选择“应付税款法”;发生时间性差异较多的企业,可选择“纳税影响会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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