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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松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宿松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宿松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宿松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为加快推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逐步建立和完善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着力解决城乡居民老有所养问题,根据《宿松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松政[2011]49 号)精神,结合实际,就开展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坚持“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基本原则,从城乡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与经济发展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适应;政府主导和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城乡居民普遍参保,对参保居民实行属地管理,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逐步解决城乡居民老有所养问题。

二、目标任务

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城乡居民老年基本生活。

三、参保范围

本县行政区域内拥有本县户籍,年龄在16周岁以上(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

四、基金筹集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应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我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标准暂定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十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按年缴费,鼓励经济条件好的居民多缴费,多缴多得。

(二)集体补助。在个人缴费的基础上,有条件的村集体(社区)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城乡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三)政府补贴。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中央财政按照每人每月55元的基础养老金给予补助;省级和县财政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其中省财政承担20元、县财政承担10元。政府补贴计入个人账户。

对城乡独生子女父母(须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和农村双女父母(须落实绝育措施),除享受所选档次缴费补贴外,县财政每人每年再增加补贴30元。

城乡二级以上(含二级)重症残疾人,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三级以上)后未生育夫妻(女方年满49周岁)、节育手术并发症人员(三级以上)、家庭困难的农村双女父母(须落实绝育措施)等缴费困难群体,县财政按照最低缴费标准为其代缴全部养老保险费。

五、建立个人账户

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参保人建立个人账户,个人缴费及利息、村(集体)或乡镇补助资金及利息、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等,全部计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息计息。

六、养老金待遇和领取条件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中央确定的地区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城乡居民,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农村户籍子女应当参保缴费;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补缴部分不享受政府补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积极引导中青年居民参保、长期缴费,多缴多得。对长期缴费超过15年的,每超过1年,基础养老金加发1%,最高不超过10%,加发的部分由县财政承担。

参保人死亡后个人账户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由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一次性领取;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七、待遇调整

建立待遇调整机制,基础养老金水平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予以调整,具体调整标准,上级财政支付部分按上级规定执行,县财政支付部分由县政府确定。

八、制度衔接

已参加老农保、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参保人,可直接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未满60周岁且没有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将原个人账户资金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按最低缴费标准折算成缴费年限,折算年限最长不超过15年(原个人缴费部分政府不予补贴),同时应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规定和缴费标准继续缴费,待符合规定条件时享受相应待遇。

村干部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任职期间按照村干部养老保险标准缴费,计算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一个缴费年度,离职后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标准继续缴费,达到领取年龄时,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领取待遇条件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农村五保供养、社会优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等政策制度的配套衔接办法,待国家有关部门出台政策后实施。

九、基金管理和监督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要按照规定纳入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基金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单独记账、核算,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定期结息。要探索建立健全基金风险防范机制,确保基金安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监管职责,制定完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流程,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公布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财政、监察、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和村(社区)每年在村(社区)范围内对参保人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十、实施步骤和主要任务

我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分四个阶段实施。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1年9月29日-10月20日)。召开动员大会,全面部署安排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各乡镇、村(社区)层层召开动员会。组织全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人员等进行业务培训。利用广播、电视、板报、标语、和组织宣传车、印发宣传资料等,深入基层宣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及其政策,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参保登记阶段(2011年10月15日-11月3日)。

1、个人申报。符合条件的参保对象以家庭为单位携带户口簿、身份证到所在村(社区)申请参保,填写《宿松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申报表》。

2、资格审核。村(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协理员对各参保对象进行资格初审后上报到乡镇人社所。

乡镇人社所负责复审,并对经复审合格的以村(社区)为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7天;公示无异议的,将相关资料、表格(含电子版)上报县民保局审定。县民保局对参保人员的相关信息进行复核,无误后录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建立档案和个人账户,将参保人员的明细信息传递到指定的金融机构,委托其制发银行存折(卡),并及时分发给参保对象。

(三)保费解缴阶段(2011年11月4日-12月10日)。

1、个人缴费(2011年11月4日-11月25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实行按年(自然年度)缴纳,县民保局委托指定的金融机构代收养老保险费,每年集中缴费前,村(社区)协理员负责对参保人进行缴费提醒或收缴保险费,参保人持银行存折(卡)和有效身份证到指定金融机构存入足额保险费。对于达到领取年龄的参保人员,到龄当年也可以缴纳本年度的养老保险费。

指定金融机构根据县民保局提供的扣款明细信息,从参保人员的银行存折(卡)上足额划扣养老保险费(不足额不扣款)。指定金融机构在缴费截止日期(11月25日),将扣款结果信息、资金到账凭证等反馈给县民保局。县民保局根据金融机构反馈的资金到账凭证核对扣款信息与实际到账金额是否一致,核对无误后,将扣款金额录入个人账户,导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系统,打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汇总表》(一式两份),并从次月起开始计息。

2、政府补贴(2011年12月10日前)。县民保局根据参保人员个人缴费信息,分类别核算并向各级政府申请补贴资金,待各级政府补贴资金到账后,分别计入个人账户。

(四)待遇兑付阶段。2011年12月31日前,完成首批60周岁以上的符合条件城乡居民享受待遇兑付工作。以后按月足额发放养老金。

十一、组织领导

(一)加强领导。县政府成立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县长任组长,分管县长任副组长,县政府办、县委宣传部、发改委、农业委、人口计生委、编办、人社局、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公安局、文广新局、统计局、民政局、国土局、扶贫办、残联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负责领导推进全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广泛宣传。采取各种有效形式,全面深入宣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重要意义、政策标准等,引导符合条件的参保对象积极参保。各乡镇要组织宣传车进村(社区)巡回宣传,并在乡镇、村(社区)主干道悬挂宣传标语。县电视台要开设专栏,每日滚动宣传。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制宣传手册和宣传单页,分发至各乡镇。

(三)明确职责。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纳入各乡镇和县直相关部门年度目标考核内容,各乡镇、县直相关部门行政一把手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第一责任人。县级领导干部要对各自的联系乡镇进行督查,帮助各乡镇做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全力做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牵头做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统筹协调、日常管理工作;县财政部门负责及时足额安排和拨付财政配套补贴资金,加强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公安部门负责提供城乡户籍人口资料;县文广新闻部门要积极主动做好宣传工作;人口计生、民政、残联等部门负责做好计划生育优惠对象、五保户及城乡重度残疾人等特殊困难群体认定工作;其它各成员单位要对照自身职责,积极主动搞好配合,确保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顺利推进。

(四)加强监管。要严格按照有关政策和规定,扎实推进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财政部门要严格执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保费征缴及基金管理办法,严格基金使用监管,严禁挤占、截留、挪用,确保基金安全。县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运行情况的审计监察,发现违规违纪现象,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

依法追究责任。

(五)强化督查。实行县级领导干部和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联系乡镇负责制,加强对各乡镇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指导和督促。县政府督查室、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加大督查力度,及时发现并妥善解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顺利推进、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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