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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南针司考】刑诉系统强化左宁

【指南针司考】刑诉系统强化左宁
【指南针司考】刑诉系统强化左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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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指南针司考北京周末班讲义

主讲人:左宁

新浪微博:@左宁刑诉

第一章刑事诉讼法概述※※ (5)

第一节刑事诉讼法的概念 (5)

第二节刑事诉讼法的制定目的与任务 (7)

第三节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 (8)

第四节刑事诉讼的基本范畴 (10)

第二章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14)

第一节基本原则概述 (14)

第二节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 (15)

第三节严格遵守法律程序 (15)

第四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16)

第五节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 (16)

第六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16)

第七节各民族公民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16)

第八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17)

第九节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17)

第十节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18)

第十一节具有法定情节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18)

第十二节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 (19)

第三章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 (20)

第一节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 (20)

第二节诉讼参与人※ (22)

第四章管辖※※ (28)

第一节立案管辖 (29)

第二节审判管辖 (31)

第三节特殊情况的管辖 (33)

第五章回避※ (34)

第一节回避的概念和适用人员 (34)

第二节回避的理由与种类 (35)

第三节回避的程序 (36)

第六章辩护与代理※※ (39)

第一节辩护制度概述 (39)

第二节我国辩护制度的基本内容 (40)

第三节刑事代理※ (53)

第七章刑事证据※※ (55)

第一节刑事证据 (55)

第二节刑事证明 (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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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强制措施※※ (70)

第一节强制措施概述 (71)

第二节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71)

第三节拘留※※ (78)

第四节逮捕※※ (80)

第五节强制措施的撤销与变更※ (83)

第九章附带民事诉讼※ (86)

第一节附带民事诉讼概述 (86)

第二节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 (86)

第三节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 (87)

第四节附带民事诉讼的相关程序※ (89)

第十章期间、送达 (92)

第一节期间 (93)

第二节送达............................................................................................................................................99第十一章立案※ (100)

第一节立案的概念和特征 (100)

第二节立案的材料来源和条件 (101)

第三节立案的程序 (101)

第四节立案监督※...........................................................................................................................103第十二章侦查※※ (104)

第一节概述 (105)

第二节侦查行为 (106)

第三节侦查终结 (112)

第四节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案件的侦查※ (114)

第五节补充侦查※ (114)

第六节侦查监督................................................................................................................................115第十三章起诉※※ (116)

第一节起诉概述 (116)

第二节提起公诉的程序 (117)

第三节提起自诉的程序...................................................................................................................123第十四章刑事审判概述※※. (124)

第一节刑事审判的概念 (124)

第二节刑事审判的模式※※ (126)

第三节刑事审判的原则※ (126)

第四节审级制度 (127)

第五节审判组织※※.......................................................................................................................127第十五章第一审程序※※.. (131)

第一节公诉案件第一审程序※※ (131)

第二节自诉案件第一审程序※ (144)

第三节简易程序※※ (148)

第四节判决、裁定和决定※...........................................................................................................151第十六章第二审程序※※.. (152)

第一节第二审程序的概念 (152)

第二节第二审程序的提起※※ (153)

第三节第二审程序的审判※※ (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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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核准 (159)

第五节主要相关法律文书...............................................................................................................159第十七章死刑复核程序※.. (161)

第一节死刑复核程序的概念、特点 (161)

第二节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复核程序※※ (162)

第三节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的复核程序※ (164)

第四节死刑复核的法律监督※.......................................................................................................165第十八章审判监督程序※※. (166)

第一节审判监督程序概述※※ (166)

第二节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 (167)

第三节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的重新审判※※.......................................................................170第十九章执行※※ (174)

第一节执行概述※※ (174)

第二节各种判决、裁定的执行程序 (175)

第三节执行的变更程序 (178)

第四节对新罪和申诉的处理 (181)

第五节人民检察院对判决、裁定执行的监督...............................................................................182第二十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183)

第一节一般规定※※ (183)

第二节附条件不起诉※※ (184)

第三节犯罪记录封存※※ (185)

第四节《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186第二十一章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189)

第一节概述 (190)

第二节当事人和解的条件※※ (190)

第三节和解的结果※※ (190)

第四节其他规定※※.......................................................................................................................191第二十二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192第二十三章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195第二十四章涉外刑事诉讼程序与司法协助制度(略).. (198)

第一节涉外刑事诉讼程序概述 (198)

第二节刑事司法协助 (199)

第三节相关法条重点※ (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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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全局架构第一章刑事诉讼法概述※※

第二章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基础理论

第三章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

第四章管辖※※

第五章回避※总论

第六章辩护与代理※※

第七章刑事证据※※具体制度

第八章强制措施※※

第九章附带民事诉讼※

第十章期间、送达

第十一章立案※

第十二章侦查※※

第十三章起诉※※

第十四章刑事审判概述具体

第十五章第一审程序诉讼

第十六章第二审程序审判※※阶段

第十七章死刑复核程序

第十八章审判监督程序分论

第十九章执行※

第二十章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

第二十一章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第二十二章犯罪嫌疑人逃匿、死亡案件特别

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程序

第二十三章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

的强制医疗程序※※

第二十四章涉外刑事诉讼程序与司法协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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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刑事诉讼法概述※※刑事诉讼的概念

刑事诉讼的特征

刑事诉讼法的概念刑事诉讼法的概念与渊源※

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关系※※

刑事诉讼法与法治国家※※

刑事诉讼法的制定目的与任务制定目的

任务※※

刑事诉讼法

概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

刑事诉讼法的基本理念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

※※诉讼效率与公正

刑事诉讼目的※

刑事诉讼价值※

刑事诉讼法的基本范畴刑事诉讼主体

刑事诉讼职能※

刑事诉讼构造※※

刑事诉讼阶段

【本章重点】

第一节刑事诉讼法的概念

刑事诉讼的概念

刑事诉讼的特征

刑事诉讼法的概念刑事诉讼法的概念与渊源※

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关系※※

刑事诉讼法与法治国家※※

一、刑事诉讼的概念与特征

(一)概念

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等,下同)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解决被追诉者刑事责任问题的活动。

(二)特征

1、刑事诉讼是公、检、法机关主持进行的活动;

2、刑事诉讼是实现国家刑罚权、解决被追诉者刑事责任问题的活动;

3、刑事诉讼是依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的活动;

4、刑事诉讼是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进行的一种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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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刑事诉讼法的特征与渊源※

(一)刑事诉讼法的特征

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制定的规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刑事诉讼的法律。

刑事诉讼法有广义和狭义的区分。狭义的刑事诉讼法仅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法典,而广义的刑事诉讼法指一切有关刑事诉讼的法律规范。(如《高法解释》、《高检规则》等均属于广义的刑诉法)

(二)刑事诉讼法的渊源【图表精要】

渊源如何判断?1宪法渊源指存在形式:要求内容相通。2刑事诉讼法典3有关法律规定4有关司法解释5地方性法规

6国际公约、条约

三、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关系※※

学习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关系,目的在于以刑法作为参照物,突出刑事诉讼法的特点。刑事诉讼法对于刑法而言,既具有工具价值,又具有自身的独立价值。

【图表精要】

工具价值1、设置专门机关以提供组织保障。

2、设定主体权责以查清案件事实。

3、明确活动程序以保障刑法有序。

4、规定证据规则以规范证据收集。

5、设计程序系统以减免实体误差。

6、程序繁简分流以保障办案效率。

独立价值1、程序本身体现民主法治与人权。

2、程序可以弥补创制刑事实体法。

3、程序能够阻却影响实体法实现。

【要点释义】

刑诉法与刑法最直白的关系是,一个是程序法,一个是实体法。但这似乎不能揭示二者的实质关系。

它们的实质关系是:刑事诉讼法具有保障刑法正确实施的工具价值,同时,

刑事诉讼法也有自己的独立价值。具言之:

一方面,刑诉法具有保障刑法正确实施的作用,具有工具价值。具言之:

1、通过公检法等专门机关为查清事实、适用刑法提供组织上的保障;

2、通过明确专门机关与诉讼参与人的职权、职责与权利、义务,为查清事实、适用刑法提供了基本架构;

3、通过明确专门机关与诉讼参与人的活动方式与程序,为查清事实、适用刑法提供了有序性保障;

4、通过规定证据的收集与运用规则,为收集、运用证据提供了手段与程序规范;

5、通过程序系统的设计,可以减少、避免案件实体上的误差;

6、通过针对不同案件、不同情况设计不同的程序,实现案件处理的繁简分流,保证办案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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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面,刑诉法也有自己的独立价值。具言之:1、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程序,本身就体现着民主、法治、人权精神,也反映出刑事司法制度的进步与文明程度,是衡量社会公正的一个极为重要的指标。如果刑事诉讼法没有合理的程序,譬如允许刑讯逼供、非法采证,即使案件在实体处理上没有错误,也会因为诉讼过程中的野蛮、专横而使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案件实体处理的公正性发生怀疑。2、刑事诉讼法具有弥补刑事实体法不足并“创制”刑事实体法的功能。(1)当刑法规范的语意抽象而模糊时,刑事诉讼担负特别的“解说”功能,而这种活动是由刑事诉讼法规范的。这一功能并不是适用刑事实体法功能本身。(2)当法律条文出现歧义时,对刑法法律规范就会出现理解上不确定的状态,而刑事诉讼法可以通过辩论、评议等特有的程序设置使刑法的法律规范得以实现其确定性。(3)当刑法规范之间出现不协调时,刑事诉讼法可以为解决这种不协调提供程序机制。(4)即使是最完备的刑法也会具有滞后性,可以在刑事诉讼活动中通过创制判例的方式来丰富刑法的内容,并在条件成熟时上升为立法。

3、刑事诉讼法具有阻却或影响刑法实现的功能。刑事诉讼法在启动或终结刑法活动方面作用重大。譬如,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如果没有自诉人起诉,就不可能追究被告人在刑法中的责任。

此外,从法条规定的行文逻辑来看,刑法倾向于授权(惩罚犯罪),而刑诉法倾向于限权(保障人权)。刑法分则条文的行文逻辑大都为,“若实施了……的行为,判处……的刑罚,如果情节恶劣(数额巨大,造成严重后果等),判处……更为严厉的刑罚”。这种行文逻辑强调国家刑罚权的实现,注重制裁,体现了刑罚的国家强制性和单向性。而刑诉法则不同,她为刑罚权的实施设置了种种程序或者说“障碍”,如对符合一定条件的犯罪嫌疑人指定辩护律师,允许申请回避,贯彻公开审判,允许上诉,终审后还允许申诉,死刑复核要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等等。这就更为有利于保障人权和司法公正。

四、刑事诉讼法与法治国家※※

刑诉法与法治国的关系集中体现于刑诉法与宪法的关系之中。

【图表精要】

1宪法(1)刑诉法在宪法中地位重要

(2)刑诉法利于维护宪法制度

2刑事诉讼法第二节刑事诉讼法的制定目的与任务

一、刑事诉讼法的制定目的

【要点释义】

《刑诉法》第1条规定:“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刑事诉讼法的制定目的可以作以下理解:(1)保证刑法正确实施;(2)惩罚犯罪,保护人民;

(3)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4)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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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刑事诉讼法的任务※※

【图表精要】

【要点释义】

《刑诉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刑事诉讼法的任务可以归纳为三个:

1、直接任务: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2、重要任务: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

3、根本任务: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再进一步简化,可概括为:惩罚、教育、保障。

【典型真题】

2012年单项选择题第22题:

关于《刑诉法》“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的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体现了以人为本、保障和维护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理念

B.体现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至上的理念

C.体现了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的理念

D.体现了公正优先、兼顾效率的理念

第三节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

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

刑事诉讼法的基本理念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

※※诉讼效率与正义

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是本章的重点,请考生深入掌握。

【图表精要】

基本理念关系

一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两者应当并重,若发生冲突,首选保障人权。

二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1、实体公正重结果,程序公正重过程。

2、两者应当并重,以为实体公正就能程序公正或者以为

程序公正就能实体公正是错误的。

三效率与公正公正优先,兼顾效率。

刑事诉讼法的任务直接任务:惩罚

重要任务:教育

根本任务: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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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释义】

一、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

惩罚犯罪指通过刑事诉讼活动,在准确、及时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的基础上,对构成犯罪的被告人公正适用刑法,以抑制犯罪,以及通过刑事程序本身的作用来抑制犯罪。即运用刑事实体法和刑事程序法来抑制犯罪。

保障人权指:(1)无辜的人不受追究;(2)有罪的人受到公正处罚;(罚当其罪,不能罚轻于其罪,也不能罚重于其罪,这是司法实践中考量司法公正的重要指标。)(3)诉讼权利得到充分保障和行使。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应当并重。不能只顾惩罚而轻视保障,也不能一味保障而放弃惩罚。同时,惩罚与保障是一对矛盾,多数情况下是统一的,因为惩罚了犯罪也就保障了人权,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的同时也要打击犯罪,惩罚其应罚的行为。但惩罚与保障也有对立的时候,比如一起刑事案件,有证明犯罪嫌疑人犯罪的证据,但是并不是特别充分,这时是按照惩罚犯罪的要求在证据不太充分的条件下对犯罪嫌疑人科以刑罚呢,还是按照保障人权的要求在证据不太充分的条件下对犯罪嫌疑人无罪释放?显然,应当选择保障人权,对犯罪嫌疑人疑罪从无。

简言之,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是对立统一关系,二者应当并重,二者在多数情况下是一致的,矛盾时应当选择保障人权。

二、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诉讼公正包含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两个方面。

实体公正即结果公正,具体要求有:(1)据以定罪量刑的犯罪事实应当证据确实充分;(2)正确适用刑法,准确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犯罪及其罪名;(3)按照罪行相适应原则,依法适度判定刑罚;(4)对于错误处理的案件,采取救济方法纠正、补偿。

程序公正即过程公正,具体要求有:(1)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2)认真保障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特别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害人的诉讼权利;(3)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其他非法手段取证;(4)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5)保障诉讼程序的公开性和透明度;(6)依法定期限办案、结案。

考生应当重点记忆:实体公正即结果公正;程序公正即过程公正。

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应当并重,但我国长期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的做法,在今后的司法实践中应当注意纠正,更加侧重一点程序公正。

三、诉讼效率与公正

诉讼效率是指诉讼中所投入的司法资源(包括人力、财力、物力)与案件处理数量的比例。诉讼效率要求投入一定的司法资源处理尽可能多的案件。我国刑诉法中关于简易程序、轻罪不起诉、严格控制羁押期限等规定都体现了对诉讼效率的追求。

效率意味着速度、快捷,这时就可能和公正产生矛盾。这里注意,效率应当基于公正,没有公正而谈效率是没有意义的。同时,不能因为公正而无休止地牺牲效率,比如案件被上诉、发回七八遍也没有结果,即“迟来的正义非正义”。此外,需要注意,追求效率本意并非抛弃公正,也不意味会限制程序的制约作用,程序的制约能力与程序本身设计的合理性有关,而与效率没有直接联系。

简言之,应当注重诉讼效率,当效率与公正发生冲突时,应当首选公正,因为公正是法律存在的根基,即公正第一、效率第二。但是,也不能为了公正而过分的牺牲效率,否则遥遥无期的公正也无公正可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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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刑事诉讼的基本范畴

刑事诉讼目的※

刑事诉讼价值※刑事诉讼法的基本范畴刑事诉讼主体

刑事诉讼职能※

刑事诉讼构造※※

刑事诉讼阶段

一、刑事诉讼目的※

(一)刑事诉讼目的的内容

【图表精要】

刑事诉讼目的

的内容根本目的维护社会秩序

直接目的惩罚犯罪

保障人权

【要点释义】

刑事诉讼目的是指国家制定刑事诉讼法和进行刑事诉讼活动所期望达到的结果。可以区分为根本目的与直接目的。

根本目的并非刑诉法所特有,国家制定的所有法律都是这个目的,即,通过制定刑诉法和实施刑诉活动想要达到维护社会秩序之目的。

直接目的表现为两方面:(1)通过刑事诉讼活动,对构成犯罪的被告人适用刑法,惩罚犯罪,实现国家刑罚权;(2)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保障人权,使诉讼参与人的合法诉讼权利不受侵犯,特别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害人的诉讼权利。

根本目的与直接目的的关系:刑事诉讼根本目的的实现有赖于直接目的的实现。

(二)刑事诉讼目的的理论分类

随着近年来加大了对理论知识点的考查力度,刑事诉讼目的的理论分类需要考生掌握。

【图表精要】

刑事诉讼目的的理论分类1、犯罪控制模式(1)惩罚犯罪。

(2)追求效率。

(3)程序为实体服务。

2、正当程序模式(1)讲权利。

(2)重程序。

3、家庭模式国家与个人系和谐关系。

4、实体真实主义(1)积极实体真实主义1(a)在实体与程序的关系上,实体优越于程序。(b)在人权保障与实体真实的关系上,重实体真实。

(c)违反程序,不影响其后的诉讼行为。

(2)消极实体真实主义

既要发现实体真实,又应力求避免处罚无辜者。5、正当程序主义(1)事实的认定应当依正当程序进行。

(2)我国诉讼理论一般认为,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应当并重。

1需要注意的是,在传统理论中,实体真实主义就指的是积极实体真实主义,只是现代理论认为实体真实理论除了指积极实体真实主义外,还可以包括消极实体真实主义。

11【要点释义】在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关于刑事诉讼目的的理论分类,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学说:1、犯罪控制模式与正当程序模式。犯罪控制模式认为刑事程序运作的方式与取向,应循此“控制犯罪”之目标进行。追求效率,程序应当为实体服务。正当程序模式认为人类拥有某些与生俱来的基本权利,主张刑事诉讼目的不单是发现实体真实,更重要的是以公平与合乎正义的程序来保护被告人的人权。

2、家庭模式。

学者认为犯罪控制模式与正当程序模式的划分实为两个对立的“战争模式”或“争斗模式”。有学者提出了刑事程序的第三种模式,即家庭模式。该模式以家庭中父母与子女关系为喻,强调国家与个人间的和谐关系,并以此为出发点,提出解决问题的途径。

3、实体真实主义与正当程序主义。

实体真实主义旨在追求案件的实体真实。在实体与程序的关系上,实体优越于程序,程序服务于实体。在人权保障与实体真实的关系上,实体的真实也处于优势。对违反程序法造成侵犯公民权利的效果,由有关部门给予个别处理,而不影响其后的诉讼行为。

实体真实主义可分为积极实体真实主义和消极实体真实主义。传统的实体真实主义仅指前者,为不使一个犯罪人逃脱,刑事程序以发现真相为要。消极实真实主义将发现真实与保障无辜相联系,认为刑事诉讼目的不仅在于发现实体真实,本身也应包含力求避免处罚无罪者的意思。它与积极实体真实主义的区别在于也考虑保障无辜,它与正当程序主义的区别在于仍然考虑实体真实。

正当程序主义认为刑事诉讼对案件事实的认识能力是十分有限的,刑事诉讼应将案件真实设定为诉讼程序之外的客观实在,并谋求通过诉讼程序内的活动来接近它。

当然,也有不少学者提出刑事诉讼具有追求实体真实与维护正当程序两方面的目的。我国诉讼理论一般认为,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两个方面应当并重。

【典型真题】

2013年单项选择题第22题:

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坚持不偏不倚、不枉不纵、秉公执法原则,反映了我国刑事诉讼“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理论观点。如果有观点认为“司法机关注重发现案件真相的立足点是防止无辜者被错误定罪”,该观点属于下列哪一种学说?

A.正当程序主义

B.形式真实发现主义

C.积极实体真实主义

D.消极实体真实主义

二、刑事诉讼价值※

【图表精要】

相互依存相互作用秩序(1)通过惩罚犯罪来维护社会秩序。

(2)惩罚犯罪本身应当有序。

(3)严格依据程序办事。

公正(1)核心价值。(2)可分为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

效益(1)效率。

(2)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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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真题】

2012年多项选择题第64题:

关于刑事诉讼的秩序价值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通过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秩序

B.追究犯罪的活动必须是有序的

C.刑事司法权的行使,必须受到刑事程序的规范

D.效率越高,越有利于秩序的实现

三、刑事诉讼主体

【要点释义】

刑事诉讼主体是指所有参加刑事诉讼活动,在刑事诉讼中享有一定权利、承担一定义务的国家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可分为三类:第一类,代表国家行使侦查权、起诉权、审判权和刑罚执行权的国家专门机关,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第二类,直接影响诉讼进程并且与诉讼结果由直接利害关系的诉讼当事人,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被告人;

第三类,协助国家专门机关和诉讼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的其他诉讼参与人,包括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考生在此了解一下主体有这么三类即可,后面会在“第三章: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中详尽讲述。

四、刑事诉讼职能※【要点释义】刑事诉讼具有三种基本职能:控诉、辩护和审判。

控诉:检察机关(公诉案件)或者自诉人(自诉案件)向审判机关起诉,要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行为。由于侦查是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活动的前提和组成部分,可以将侦查视为控诉职能。行使控诉职能的主体包括:检察院、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辩护: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也可由辩护人协助实施)提出对被己有利的事实和理由,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行使辩护职能的主体主要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等。

审判:人民法院通过审理来确定对被告人应否处以刑罚(定罪)和处以何刑罚(量刑)。行使审判权的主体唯有法院。

五、刑事诉讼构造※※

(一)概念

【要点释义】

刑事诉讼三种职能(控诉、辩护、审判)之间的地位和相互作用不同,导致不同模式的诉讼构造。刑事诉讼构造也被称为刑事诉讼模式、结构,指控、辩、审三方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及相互关系。

【图表精要】

一国对诉讼价值(秩序、公正、效益等)的认识程度和水平

一国制定刑诉法的目的(根本目的、直接目的)

一国采取什么样的诉讼构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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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刑事诉讼构造的种类

【图表精要】1、古代刑事诉讼构造(1)弹劾式(a)控审分离,不告不理,私人起诉。

(b)言词辩论,双方平等。

(c)法官消极。

(d)神示证据。

(2)纠问式(a)控审不分,法官专权。

(b)主动追诉。

(c)诉讼客体。

(d)秘密审判,刑讯合法。

(e)法定证据。

2、现代刑事诉讼构造(1)当事人主义(a)英美法系。

(b)控辩主导。

(c)保障人权为目的。

(2)职权主义(a)大陆法系。

(b)法官主导。

(c)实体真实为目的。

(3)混合式(a)日意代表。

(b)先职权主义,再吸收当事人主义。

(c)当事人主义为主,职权主义为辅。

【典型真题】

2014年单项选择题第24题:

关于刑事诉讼构造,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刑事诉讼价值观决定了刑事诉讼构造

B.混合式诉讼构造是当事人主义吸收职权主义的因素形成的

C.职权主义诉讼构造适用于实体真实的诉讼目的

D.当事人主义诉讼构造与控制犯罪是矛盾的

六、刑事诉讼阶段

【图表精要】

刑事诉讼阶段公诉案件(侦查机关)立案-侦查-起诉(公诉)-审判-执行

自诉案件起诉(自诉)-(法院)立案-审判-执行

【活学活用】

不定项选择题:

下面关于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的表述不正确的有:

A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引入既体现了实体公正的要求,又体现了程序公正的需要

B 简易程序的扩大适用凸显了效率追求,但却忽视了人权保障

C 在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关系中,应当以保障人权为重

D 在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在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关系方面,应当更加注重程序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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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本章知识框架】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

严格遵守法定程序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刑事诉讼法各民族公民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基本原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

【本章重点】

第一节基本原则概述

一、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反映刑事诉讼理念和目的的要求,贯穿于刑事诉讼全过程或者主要诉讼阶段,对刑事诉讼过程具有普遍或者重大指导意义和规范作用,为国家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参与刑事诉讼必须遵循的基本行为准则。

二、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特点

【图表精要】

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特点体现基本规律理论基础深厚,思想内涵丰富。

法律明确规定1、可由法律规定,也可见于思想、目的、任务、

制度、程序中。

2、可分为诉讼共有的一般原则和专属刑诉的独有

原则。

贯穿刑诉始终具有普遍指导意义,机关与人都应遵守。

具有约束效力虽然抽象也是法律,可以弥补法规疏漏。

【经典真题】

2014年多项选择题第65题:

关于刑事诉讼基本原则,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体现刑事诉讼基本规律,有着深厚的法律理论基础和丰富的思想内涵

B.既可由法律条文明确表述,也可体现于刑事诉讼法的指导思想、目的、任务、具体制度和程序之中

C.既包括一般性原则,也包括独有原则

D.与规定具体制度、程序的规范不同,基本原则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只具有倡导性、指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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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

【关联法条】

《刑诉法》第3条第1款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要点释义】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行使原则的含义主要有三个方面:

1、办理刑事案件的职权具有专属性和排他性。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只能由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等专门机关行使,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不能行使。

2、各专门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时有明确的职权分工。审判权只能由人民法院行使;检察权只能由人民检察院行使;侦查权只能由各法定的专门机关依照立案管辖范围行使。

3、专门机关必须依法行使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所谓“依法”,既包括依据宪法,还包括依据刑事实体法与刑事程序法。

第三节严格遵守法律程序

【关联法条】

《刑诉法》第3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图表精要】

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原则基本含义:1、严守刑诉、其他法律。

2、违法严重,应担后果。

抽象原则:程序法定原则(我国已基本确立)1、含义(1)立法方面,有法可依。

(2)司法方面,有法必依。

2、域外(1)大陆法系,法定原则包含罪刑法定与程序法定。(2)英美法系,程序法定原则表现为正当程序原则。

【典型真题】

2012年多项选择题第65题:

二审法院发现一审法院的审理违反《刑诉法》关于公开审判、回避等规定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关于该规定,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体现了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

B.体现了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原则的要求

C.表明违反法定程序严重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D.表明程序公正具有独立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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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关联法条】

《刑诉法》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图表精要】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独立的主体法院、检察院:主体是机关而非个人。

独立的根据严格依照法律。独立的对象1、独立于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2、不独立于党、人大、人民、社会的领导、监督。

独立的方式1、组织关系方面:

(1)检察院,领导与被领导,检察系统整体独立;

(2)法院,监督与被监督,以具体法院为单位独立。

2、具体办案方面:强调谁办案谁负责。

独立的理论1、国外:三权分立体制,司法独立原则——(1)机关独立;

(2)法官独立。

2、我国:整体独立意义上的司法独立——机关独立。

第五节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

【关联法条】

《刑诉法》第7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第六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关联法条】

《刑诉法》第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七节各民族公民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关联法条】

《刑诉法》第9条规定:“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讯,用当地通用的文字发布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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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关联法条】

《刑诉法》第14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

【图表精要】犯罪嫌疑人、被

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主体公、检、法

对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当为/可为应当

内容1、嫌疑人、被告人享有辩护权利。

2、公检法有义务保障。(1)告知义务。

(2)提供进行辩护的条件。

第九节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关联法条】

《刑诉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图表精要】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不得确定有罪基本含义1、仅法院定罪

2、判罪依程序

相应规定1、犯嫌被告,公诉为界

2、控方举证

3、疑罪从无

理论重点吸收无罪推定精神,反对有罪推定做法。

【典型真题】

2013年多项选择题第64题:

社会主义法治的公平正义,要通过法治的一系列基本原则加以体现。“未经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是《刑诉法》确立的一项基本原则。关于这一原则,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明确了定罪权的专属性,法院以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一权力

B.确定被告人有罪需要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C.表明我国刑事诉讼法已经全面认同和确立无罪推定原则

D.按照该规定,可以得出疑罪从无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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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节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关联法条】

《刑诉法》第14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诉讼参与人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第十一节具有法定情节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关联法条】《刑诉法》第1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图表精要】

法定不追究刑事责任得情形1、显著无罪

2、已过时效

3、特赦免刑

4、告诉撤回

5、已经死亡

6、其他规定

遇有法定情形时的处理1、立案阶段不予立案

2、侦查阶段撤销案件

3、审查起诉不予起诉

4、审判阶段(1)显著轻微,宣告无罪。

(2)其他情况,终止审理。若在庭前,也可退检。

(3)被告死亡,确定无罪,宣告无罪;

不能确定,终止审理。

二审亦然。

【典型真题】

2005年单项选择题第31题:

某县公安机关收到孙某控告何某对其强奸的材料,经审查后认为何某没有强奸的犯罪事实。县公安机关应当如何处理?

A.不予立案

B.要求孙某撤回控告

C.撤销案件

D.侦查终结后移送检察院作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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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真题】

2014年单项选择题第23题:

社会主义法治要通过法治的一系列原则加以体现。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是《刑诉法》确立的一项基本原则,下列哪一案件的处理体现了这一原则?

A.甲涉嫌盗窃,立案后发现涉案金额400余元,公安机关决定撤销案件

B.乙涉嫌抢夺,检察院审查起诉后认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决定不起诉

C.丙涉嫌诈骗,法院审理后认为其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作出无罪判决

D.丁涉嫌抢劫,检察院审查起诉后认为证据不足,决定不起诉

第十二节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关联法条】

《刑诉法》第16条规定:“对于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本法的规定。

对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活学活用】

不定项选择题:

下列哪些属于刑诉法规定的基本原则:

A 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原则

B 开庭审判原则

C 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原则

D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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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

【本章知识框架】国家安全机关

公安机关军队保卫部门

其他侦查机关监狱

专门机关海关缉私机关

人民检察院

人民法院

专门机关和被害人

诉讼参与人自诉人

当事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被告人

诉讼参与人※法定代理人

诉讼代理人

辩护人

其他诉讼参与人证人

鉴定人

翻译人员

【本章重点】

第一节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

国家安全机关

公安机关军队保卫部门

其他侦查机关监狱

专门机关海关缉私机关

人民检察院

人民法院

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是指依照法定职权进行刑事诉讼活动,并在诉讼中承担一定职能的国家机关。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主要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另外,还包括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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