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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商人及商人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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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商人及商人资本

选自许涤新、吴承明主编《中国资本主义发展史》第一卷《中国资本主义的萌芽》

人民出版社1985年3月第一版

一、(明代)大商人资本的兴起

明代商人资本有显著发展,如象安徽商人、山西商人、陕西商人以及江苏、福建等大商帮,都是这时兴起的。中外学者在这方面的论述甚多,傅衣凌同志的《明清时代商人及商业资本》④一书,运用丰富资料,论述尤详。这里我们不拟再作介绍,而主要想探讨一下这些大商人资本的性质和它对资本主义萌芽的作用。我们分别从他们的经营内容、资本组织和资本量上作一些分析。

如上所说,明代市场上最大量的商品是粮食,商业资本的最大部分也应该是用于粮食流通。但粮食的经营十分分散,所在产区和销区都有商人经营;并因各地都能生产,运销利润较低。所以,明代兴起的大商人资本,主要不是经营粮食。他们主要经营什么呢?

安徽“富室之称雄者,江南则推新安(徽州),江北则推山右。新安大贾,鱼盐为业,……山右或盐或丝”⑤。这里“鱼盐”是偏义复词,实指盐。汪道昆的《太函集》记徽商最详,称“吾乡贾者首鱼盐”;“吾郡中称阎右世家,首推东门许氏,……以盐贾”;歙“邑中世业最显者莫如诸程,之浙贾盐策”;汪本人的先世也是“始宗盐筴”⑥。

盐历来是封建政府专卖的对象,盐商具有官商的性质。尤其是明代实行纳法,引商编人纲册,世袭专利,其特权性质就更为显著。由于专卖,盐的市场价格远高于其价值,盐商又都营私盐,利润更大。万历时,有人说经营盐的利润和一般商业利润为五与三之比。⑦因而有资力的大商人贿买官府,趋之若骛。盐是民生必需品,但盐的运销自古就是自然经济的补充,它的生产和消费,是决定于人口的数量,与商品经济发展与否并无直接关系。大商人资本集中到盐上,显然没有什么促进生产和扩大市场的作用;相反,这一现象正反映当时货币资本的积累还不够大,因为盐所需要的经营资本的总额差不多是固定的。

徽商中,除盐以外,大资本当属典当。不仅在徽州多“巨典高门”和“短押小铺”⑧,而且到处都有徽典。“今徽商开当,遍于江北”;⑨扬州“质库无土著人为之,多新安并四方之人”。①再次则为茶与木,故近代徽商有“盐、典、茶、木”之称。②这以下,才是布匹、丝绸、粮食和其他商品。

典当是从事贫民生活用高利贷,对推动生产和流通更无裨益。茶也是封建政府专卖的商品,明代行官茶、贡茶、商茶之法,商茶由官府发引,与盐商有类似性格。张瀚说:“茶、盐之利尤巨,非巨商贾不能任,第市法有禁。”③木,安徽特产,婺源寿材尤有名。但大木商

④人民出版社1956年出版。

⑤谢肇浙:《五杂俎》卷四。

⑥汪道昆:《太函集》。卷五四,吴长公墓志铭;卷二九,许长公传;卷三二,程长公传;卷三九,世叔十一府君传。

⑦顾炎武:《天下郡国利病书》原编第四册,苏上,耿橘:平洋策。

⑧林西仲:《挹奎楼选稿》卷一,劝当议。

⑨明《神宗实录》卷四三四,万历三十五年六月丁酉。

①康熙《扬州府志》卷七,风俗。

②民国《新县志》卷一,风土。

③张瀚:《松窗梦语》卷四,商贾记。

主要是承办皇宫、陵寝、官廨用木,称官木。如徽商王天俊等,“广挟金钱,依托势要,钻求札付。买木十六万根,勿论夹带私木不知几千万根,即此十六万根木,税三万二千余银,亏国课五、六万两。”④

陕西、山西商人,资本最大的也是盐商,这又和明代的开中制有关。洪武间,边防缺粮,乃招商人运粮来,给以盐引,令持引到两淮、河东等盐产区去贩盐牟利,所谓纳粟中盐。经营此业者多西北商人,称边商。明初盐是官收,官家手中有盐,缺少什么就拿盐来换,因而又有纳茶中盐、纳马中盐、纳布中盐、纳铁中盐之事。主要是纳粟,其余都是临时性的。但茶和布有重要性。边商贩茶,多自四川,供官府茶马市民族交易之需,称官茶。布,如前述多是秦、晋大贾到松江贩运,这些布,自然也销民间,但大批的是供边防军用。明初赏军士用布,赏西北边军最多。傅衣凌同志说:“陕商的经济活动是“输粟于边塞,治盐于淮扬、河东,贩布于吴越,运茶于川蜀,成为有机的联系”。⑤还可补充说,这些都与封建政府的需要有关,并是以盐为关键,因为这是大利之所在。

在开中制的场合,纳粟的商人经营粮、盐,需两套资本,一年只周转一次,故非大商人不可。但这种资本,实际是替官家购粮(或茶),替官家销盐,还不是独立的商业资本。弘治间,出现代支,即纳粟商人领得盐引后,可将引卖给别的商人;又出现开中折色,即纳粟改为纳银。不久北边多事,开中制破坏。这样,陕西、山西边商内徙。多寓籍淮扬,变成专业盐商⑥。他们的性质,也就与徽商一致了。

此外,山西商人经营典当也是出名的,不必赘述。

其他地方的大商人也不少是经营盐、茶的。如张瀚说:“吾浙富厚者,多以盐起家;而武林贾氏用鬻茶成富,至累世不乏”⑦。不过,江苏、浙江商人多是粮、棉、丝、布百货兼营,什么有利做什么,其中亦不乏巨富。如正德、嘉靖时无锡三大富豪安国、邹望、华麟祥,大约都是“居积诸货,人弃我取”⑧,“商南北货物之翔沈,亿则屡中”⑨而聚资百万的。海商,多是大商人资本。明代海商原以福建泉州和广东商人为主。嘉靖后,漳州贸易转盛,而徽商参加海商,资本更大。海商经营出口者,以丝绸、瓷器、布匹等手工业品为多,对促进生产和扩大市场有积极作用。

总的说,明后期,商人资本相当发达,自属无疑,只是不能为一些大商人的显赫声势所慑,而应分析其实际作用。大商人资本之集中于盐和其不同程度的官商性质,是明代的一个特征。不过,明代商人多数还没有专业化,他们来往贩运不同商品。即使盐商,也常利用口空船只贩运他货。

我们再从商人资本的组织上作些分析。明代出现贷本经商和合伙制度,这是商人资本的一个重要发展。

有一则徽商的记载说:“默俗尚贸易,凡无资者,多贷本于大户家,以为事业蓄计。每族党子弟告贷于大户,大户必重(汪庭榜)先生一言而后与之。子弟辈亦不敢负先生,致没大户资本。”①又商人王敦夫,“从族人贾江陵,……其族能任贾者,与之本业,不问子球”②这里的贷本,或是贷给族人,或是由有力乡绅作保,而所保亦系族党子弟;贷款额未详,看

④陈眉公:《冬官记事》。

⑤傅衣凌:《明清时代商人及商业资本》,1956年版,第170页。

⑥扬州“皆四方贾人,新安最盛,关陕、山西、江右次之”。万历《扬州府志》卷一。

⑦张瀚;《松窗梦语》卷四,商贾记。

⑧康熙《无锡县志》卷二二,义行。

⑨花村看行侍者偶录:《花村谈往》,卷二,锡山三富。

①万承风:《训导汪庭榜墓志铭》。

②李淮桢:《大泌山房集》卷一0六,赠罗田令王公墓表。

来多属小本经营。又徽商传略中有友人“寄金”之事,所寄不过百两、数百两,③亦未必是贷本性质。看者,在徽商中,贷本经商恐怕是到清代才比较普遍起来。④

合伙制,在徽商中,常见“伯兄合钱”、“昆季同财”等记载,这等于是一家合伙,是由家族经商演变而来的,也是一个商人的第二代常见现象。又如休宁的程镇,“结举宗贤豪者得十人,俱人持三百缗为合从,贾吴兴新市。……久之,业駸駸起,十人皆致不资。”⑤这已是多人合伙,但仍以程氏宗族为限;并且这种“合从”,可能还不是组成一个法人,所以发家后“十人皆致不资”。当然,商人在生意发展中,“挈其亲戚知交而与共事”⑥,有外姓人加入是很自然的,但宗族制总还是资本聚集的一种限制性因素。

合伙制实行更广泛的是山西商人,但内容不同,有一则常被人引用的记载:“平阳、泽[州]、潞[安]豪商大贾甲天下,非数十万不称富,其居室之法善也。其人以行止相高,其合伙而商者,名曰伙计。一人出本,众伙共而商之,虽不誓而无私藏。祖父或以子母息匃贷于人而道亡,贷者业舍之数十年矣;子孙生而有知,更焦劳强作以还其贷,则他大有居积者,争欲得斯人以为伙计,谓其不忘死,肯背生也。则斯人输小息于前,而获大利于后,故有本无本者,咸得以为生。且富者蓄藏不于家,而尽散之于伙计。估人产者,但数其大小伙计若干,则数十百万产可屈指矣。”⑦

这里引录较详,因可有不同解释。我们认为晋商的合伙制,实际是东家出本、伙计经商的一种制度。这种制度也许是从贷本经商发展而来,但上文中插入的子孙为亡父还债一节,是说“有居积”的东家争着要这种讲信义的人作伙计,不是说放贷给他。东家与伙计是“合伙而商”,共享利润,类似后来的钱股和人力股的关系。《金瓶梅》第二十回说西门庆拿出2,000两银子“委付伙计贲地传”开药店,叫女婿陈经纪掌管钥匙,寻购药材,“责地传只是写账目,秤发货物”。第五十九回,“又寻了个甘伙计作卖手,咱每(韩伙计自称)和崔大哥(崔伙计)与他同分利钱使”;“譬如得利十分,西门庆分五分,乔大户分二分,其余韩道国、甘出身与崔本三分均分。”不过,《金瓶梅》所写原指山东地区,“山东临清,十九徽商占籍”

⑧,大的伙计制在徽商中也是通行的。《石点头》第八回“两个伙计认他本钱。在金陵开了个当铺,前来盘账”,这也是东伙关系,并且是任伙计在外地独立开业。这种伙计,同近代雇佣的伙计是两回事。《金瓶梅》第九九回说,“两个主管齐来参见”陈经纪问病,陈经纪说“生受二位伙计挂心”。伙计也是主管,是尊称。”

总之,明代商人资本组织,有贷本和合伙的发展。但贷本是限于宗族内部,数量也不大,还说不上是货币资本的信贷。合伙是东伙关系,属封建性质,而不是资本的结合,更非雇佣劳动。附带还应提到,明代奴仆制度尚盛,大商人也拥有众多奴仆,为之办货经商。其头目称家监、掌计,类似经理、稽核,但仍是奴仆身份。徽商程沂,“始人徐州,家监、掌计者故跋扈,金吾(指程沂)面数而杖之庭下,家监匍匐”①。

最后,我们看一下明代大商人的资本究竟有多大。这方面无确切记载,只能大体观察。万历时,徽州商人“藏银有至百万者,其他二、三十万,则中贾耳”。又说,“山右商人”,“其富甚于新安”②,大约指平均而言,大者不会超过徽商。歙县的“盐筴祭酒而甲天下者,

③傅衣凌:《明清时代商人及商业资本》,1956年版,第66页。

④康熙《徽州府志》卷八,蠲赈:“虽挟资行贾,实非己资,皆称贷于四方大家,而偿其什二、三之息。”

⑤汪道昆:《太函集》卷六一,明处士体宁程长公墓表。

⑥金声:《金太史集》卷四,与新令君书。

⑦王士性:《广志绎》卷三。

⑧谢肇浙:《五杂俎》卷一四,事部二。

①汪道昆:《太函集》卷五八,凤程次君墓志铭。

②谢肇浙:《五杂俎》卷四。

初则黄氏,后则汪氏、吴氏,相递而起,皆由数十万以达百万者”。③不过,一般说来,有数十万两的资本,就可说是大贾了,上百万两的是很少数。徽商“大贾辄数十万,则有副手而助耳目者数人”④。前引《阅世编》说到松江贩布的巨商大贾,“白银动以数万计,或数十万两”。前引山西商人,“非数十万不称富。”

“数十”的含义混沌。我们理解,是指10—100之间的较高位比,以别于二、三十等低位数。这样,可以得出一个概念,即明后期的商人资本,二、三十万两的算中贾,五十万两以上的算大贾,最大时达一百万两的,这就很少了。

王世贞记有严嵩的儿子论天下富豪的一段史料:“严世藩……尝与所厚屈指天下富豪居首等者,凡十七家。……所谓十七家者,己与蜀王、黔公;太监黄忠、黄锦;及成公、魏公、陆都督炳;又京师有张二锦衣者,太监永之侄也;山西三姓;徽州二姓;与土官贵州安宣慰。积资满五十万以上者,方居首等。先是无锡有邹望者将百万,安国者五十万。……”⑤这是说,在明代嘉、万时,积资五十万两以上的就算是头等富豪了,全国只17人。其中山西三姓、徽州二姓,应是商人;邹望、安国是正德时的无锡大富,经商起家。

用这个标准来看,明后期大商人的资本,可与王公、太监、都督并列,可谓“富与敌国”了。不过,50—100万两这个标准,与清代比,却是不大的。王世贞也说,后世官僚过百万、二百万以上者甚多。清代象和神,单当铺的资本即达三千万两。山西巨商“亢氏号称数千万两”⑥。广州伍怡和资本二千六百万元。不少大商,都足以百万计了。这当然也有银价下跌的因素。不过总可以说,明后期货币资本的积累已有一定的规模,但还只是数十万两的规模,从商业的眼光看,还不能算很大。

二、明代商人资本的新动向

马克思说:“自从有可能把商品当作交换价值来保持,或把交换价值当作商品来保持以来,求金欲就产生了。随着商品流通的扩展,货币——财富的随时可用的绝对形式——的权力也日益增大。”⑦明代就是这样一个货币权力日益增长的时代。有人考察明代徽州的社会,分为四个时期:弘治以前是“家给自足”,“妇人纺绩,男子桑蓬,臧获服务”,可说是典型的自然经济。正德东“则稍异矣。出贾既多,土田不重”,出现“高下失均,锱铢共竞”的局面。嘉靖、隆庆间“则尤异矣。末富居多,本富尽少”,因而“资爰有属,产自无恒”。三十年后,到万历时则“富者百人而一,贫者十人而九”,达到“金令司天,钱神卓地”的地步。⑧这段论述,不免有夸张之笔,所叙并限于徽州一隅。不过。明后期类此记载甚多,反映社会上货币权力有了增长,是可以肯定的。

这里还可顺便提一下明代币制的演变。明初,法定的流通手段是钱和钞,并禁民间以金银作交易,只能以金银换宝钞。但事实上,民间已用银作货币,以至有时不得不允许以银代租、代税。正统以后,则明定以银为正赋。货币的白银化,是适应中国情况的商品流通发展的结果。同时,货币纸币化。宋代的交子、会子,或有期限,或有地区限制,还不是真正的纸币。明代的宝钞,已具有纸币性质。

在封建社会,货币权力的增长总是表现为与土地权力的对立,从而动摇以土地权力为基

③万历《歙县志》卷十。

④《肇域志》第三册,页四十三。

⑤王世贞:《弇州史料后集》卷三十六。

⑥徐珂:《清稗类钞》,第17册,农商类页六十九。

⑦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1975年版,第151页。

⑧顾炎武:《天下郡国利病书》原编第九册,凤宁敬,飘志风土论。

础的旧的社会秩序、旧的社会风气。①明代商人资本的一个动向就是它开始想摆脱土地关系。这首先表现为大商人远离乡井,土地关系显著减现其次是在明后期,有些地方出现有些商人不投资土地的倾向。

徽商在外经商,常是数年一归乡里,晋商更有一、二十年一归省者,成为常例。有些商人经营失败,“耻还乡里”,而更多是生意。税区,干脆不回来了。前已提到,扬州大都徽州、陕西、山西盐寓居,山东临清“十九皆徽商占籍”。较晚记载,“微之民尽家子仪[征]、扬、苏、松、淮安、芜湖、杭、湖[州]诸郡,以及江西之南昌,湖歌广之汉口,远如北京,亦复契其家属而去。”②山西商人“皆眼贾于纷凉田、三江、两湖、岭表、东西北三口,致富皆在千里或万余里外,不戴岱地力”③。

明后期,如前所述,徽州已出现“土田不重”,“产自无恒”的现象。徽商传记中,常有余资不置周业者。这不限于徽州,“江南大贾,强半无田”④。这在当时即引起人们注意。顾炎武说,这是由于一条鞭法把丁税并入田亩,“田家偏累”,而商人“无陇亩之田者征求不及焉”⑤。吕坤也说:“条鞭法行,富商大贾不置土田”⑥。不过这种现象也许还稍早。正德时有人说,“近年以来,田多者为上户,即签为粮长,应役当一、二年,家业鲜有不为之废坠者。由于人惩其累,皆不肯置田”,因此造成徽商故里地价下跌,“江南之田,唯徽州极贵,一亩价值二、三十两者,今亦不过五、六两而已,亦无买田”⑦。他们都把这种现象归之于赋役过重,又把赋役过重作为商业资本发达的原因。如说:“齐民困于征求,顾视困地为陷防,是以富者缩资而趋末。”⑧“今(嘉万)富人避赋役而不殖产,并力求于市场,以牟利四方者皆是。”⑨

明后期商人不置田,主要发生在江南一带;若在晋商、关陕商,则未有闻。看来,当时田赋的加重和豪强洒派、诡寄以至一般土地所有者不胜负担,是商人不愿投资土地的重要原因。到清代;这种记载又少见。但这仍然是值得注意的一件事。当时人的议论纷纷,实包含着论者披税政之积弊,并慨叹人们弃本途末的心情,而弃本逐东正是当时社会的一种趋向。就一个有资财的人说,即从微观经济说,在赋役过重的情况下会走向经商。但从宏观方面看,还必须有容纳更多商业资本的社会条件。明后期商品生产的发展和市场的扩大,提供了这种条件。货币权力本来是与土地权力相对立的,商业和高利贷利润也常高于土地的收益。⑩在这种情况下,商人资本作为货币资本,本来没有投资上地的必要。我国商人投资上地、商人与地主相结合的传统,包括商人借土地给子孙留恒产和步人仕进的打算,实际是商品货币经济不够发达的结果。即是说,商人资本还没有完全代表货币权力,它还没有摆脱土地权力。甚至还要依附于土地权力的一种现象。这种现象,在明后期,在江南某些地方,一度有所动摇。但这时的商人还是封建商人,尤其是大商人常带有不同程度的官商性质,他们有摆脱土

①“以人身的奴役关系和统治关系为基础的地产权力和非人身的货币权力之间的对立,可以用两句法国谚语明白表示出来:‘没有一块土地没有地主’,‘货币没有主人’。”马克思代资本论》第1卷,1975年版,第167页注。

②康熙《徽州府志》卷二,风俗。

③《五台新志》卷二,生计。

④谢给浙:《五杂用》卷四。

⑤顾炎武:《天下郡国利病书》原编第15册,山东上,户役论。

⑥吕坤:《实政录》卷四,民务编审均偶。

⑦俞弁;《山樵暇语》。

⑧明《世宗实录》卷五四五,嘉靖四十四年四月丙戌。

⑨林希元:《林次崖先生文集》卷二,主政附言疏。

⑩万历时有人说;“农事之获利倍而劳最,愚懦之民为之;工之获利二而劳多,雕巧之民为之;商贾之获利三而劳轻,心计之民为之;贩盐之获利五而无劳,豪滑之民为之。”顾炎武:《天下郡国利病书》原编第四册,苏上,耿橘:平洋策。

地的倾向,但未获得显著效果。

在明后期的商人资本中,还可看出另一种新动向,即商人开始伸向生产领域,投资于手工业,有记载者如租山开矿、开设铁冶、开切染坊等。他们多半是雇工生产,因而有一定规模,即可导致资本自义关系的萌芽。具体情况,我们将在有关的手工业各节中介绍,这里从略。但是,从现有资料看,明代商人之投资于生产还是个别的,能直接证明的不过三、五例。象农产品加工中的商人雇主制以及前店后场等后来广为流行的形式,这时还很少见到。

不仅如此,即商人通过预买、借支等支配小生产者的情况,在清代已是大量的、普遍的,而在明代史料中也属罕见。明代商人,除松江暑袜这个地方性的小行业外,我们还不曾发现有真正的包买商。有段记载说浙江嘉兴,“往往商贾从旁郡贩棉花列肆吾土,小民以纺织所成,或纱或布,侵晨入市,易棉花以归”。①这种以花换布(或纱),仍然是一种买卖关系,并不构成纺织户工资劳动者的能位,这种商人也不具有包买商性质。

明代商人在支配生产上的甚少作为,除了商品生产还不够发达这种一般因素外,大约还同牙行制度有关。

我国牙人历史悠久,汉称驵侩,是一种说合交易、从中取佣的中间商人。唐有供商旅存货寓居的邸店,牙人在邸店接待客商,并代官府征税,牙、店渐结合在一起。牙人原有贸易上的需要,因为贩运商人是经营成批的大宗商品,而小生产者只能提供零星的剩余产品,熟悉地方情况的牙人便成为产品的集中者和鉴定者。然而,封建政权也插手其事,并利用牙人征收税款,垄断交易,成为一种具有官商性质的牙行制度。这种封建性的牙行制度,大约是在明代才完成的。

明初在两京实行吸店官营,设立塌房、皇店,并渐入勋戚、权贵之手②。各地毯王、豪吏也设官店,招部客商,停积客货,收取佣金和商税。洪武二年(1369)朝廷曾发布取缔牙人的命令,“天下府州县镇店专处,不许有官牙私牙”,“许邻里坊厢拿获赴京,以凭迁徙化外。若系官牙,其该吏全家迁徙。”③这条命令看来是想用皇店取代民间牙人,由朝庭总揽市利。这显然是行不通的。原来牙人遍布城乡,有的有客房、货栈,也有的只是一人一秤,并与地方官吏勾结一气,决非一纸命令可以取缔,亦非几间皇店可以代替。因而在明律中就正式规定,并见于嘉靖二年(1523)的市易法:“几城市乡村诸色牙行及船埠头,并选有抵业人户充,官给印信文簿”,记载往来客商交易,“每月送官查照”④。这就有了牙行之名,成为领有官帖、包办牙税的特权商人。凡牲畜、农产品以及农民所产的丝绸、布匹等均须经牙行买卖。牙行又与船埠头、旅栈相通或兼营,把持转运、仓储环节。“牙行非借势要之家不能立,”⑤而“其利甚厚”,可以“富甲一邑”⑥。这种垄断农副产品交易的牙行制度,一直延续到民国。

在这种制度下,各地客商不能直接向小生产者收购产品,而必须“投牙”,由牙行或“居停主人”代为收购,并由牙行评定价格。商民人不能和小生产者直接打交道。从较晚的资料看,商人向小生产者预购、放贷也要通过牙行。这就妨碍了商人支配生产,这个阻碍自由贸易的牙行制度,对于棉布、丝织品的经营为害尤大。因为在棉布、丝绸的集中产区,已基本上是由小商品生产者提供产品了,本来毋需牙行居间交易。到清代,冲破开行制度,也首先是布商的努力,在棉布交易上开始的。在明代,我们还未见这方面的史料。不过,有记载说:

①雍正《浙江通志》卷一0二,物产二,引明朱国桢《涌幢小品》。但现存《涌幢小品》中无此文。

②“切见京城角头等处,停积客货客店塌房,盖往时无事之日,出于一时恩赐,皆为贵近勋戚权豪势要之家所有”。《明经世文编》卷五九,叶文庄公奏疏。

③《古今图书集成·食货典》卷二二三,杂税部汇考七。

④《明律集解附例》卷一0,户律,市厘;《明会典》卷一六四,刑律五,市窿。

⑤叶梦珠:《阅世编》卷七,食货五。

⑥诸华:《木棉谱》,记明代事。

“前明数百家布号,皆在松江、枫径、诛径乐业,而染坊、端坊商贾悉从之”①。这种支配染坊、端坊的布号,自应是布商所设;有数百家之多,并集中于一隅之地,它们是否都是通过牙行来收购农家布匹,则可置疑。最后,我们还可看到,明代社会,商人的地位已与前有所不同了。大商人不仅居止豪华,交通官宦,亦且与文人学士互相往来。不仅商人入仕,也出现不少土人经商的事例。商人列入史籍,纂为族谱、传记、墓志铭者,远非前代可比;着张瀚之《商贾记》,汪道昆之《太函集》,后亦少见。原来,明太祖朱元库就有农、士、商、工“各安其生”的治国思想,并对传统的重农抑商政策提出抗议②。万历名相张居正更提出“商农之势若权衡”的论点,主张既要“省征发以厚农而资商”,又要“轻关市以厚商而利农”③。这到邱、赵南星、黄宗羲等思想家中,就逐步形成“工商皆是本”的思潮。社会思潮是社会生活的反映,而思想家往往更敏锐,成为先行。明代商人的社会地位虽有变化,但走不到思想家所说的那样远。张居正的理论不过是写在纸上。终明之世,就商人本身说,还是地道的封建商人。就社会思潮说,重本抑末还是主流。而这时,西欧已是重商主义滥觞了。

三、清代商人会馆的兴起

据现有资料,最初的会馆,是供赴京会试的士子驻足用的,又称试馆。见于记载最早的是“京师芜湖会馆,在前门外长巷三条胡同。明永乐间,、邑人俞漠捐资购屋数椽并基地一块创建。”①其后,各大城市的外籍人士纷纷建立会馆,为同乡聚会或来城者驻足场所,故有“会馆之设,肇于京师,遍及都会”之说②。商人会馆是其中的一种。

商人会馆,或谓也是明代兴于北京。谁所见资料,有的只记商川巳神、修庙、办义家等,还不能确定已有会馆。有的确是商人出资建会馆,但仍系试馆性质。①惟浙江商人之勤县会馆有“创自前明”、山西商人之临汾会馆有“创于有明”,又临汾东馆有立馆“自前明始”等碑刻资料。②总之,明代北京已有商人会馆,但为数不多。苏州是清代最大商业城市,会馆林立。其中有岭南、三山二馆建于明代,记载较实。“岭南会馆之建,始于有明万历年间”;清雍正元年(1723)扩建,助金者“或仕或商”,而列名中捐款最多的四户均为商号。“三山会馆建自前明万历年间”;道光十年(1830)重修,助金人列官员五名,又列洋帮、干果帮、青果帮、丝帮、花帮、紫竹帮商人百余人。③苏州无试馆,这二馆大约自始即商人会馆。

①顾公燮:《消夏闲记摘钞》。

②明《太祖实录》卷一七七。又《皇朝文征》卷二十三,太祖间文学之士,“昔汉制,商贾技艺毋得衣锦绣乘马,联审之久矣,未识汉君本意何如?中庸曰:来百工也,又古者日中为市,是皆不可无也。况商贾之士皆人民也,而乃贱之。汉君之制意,朕所不知也。”

③张居正:《张文忠公全集》文集卷八,赠水部周汉浦榷竣还朝序。

①民国《芜湖县志》卷十三。又光绪二十一年《重建芜湖会馆记》称太平天国时月无会试公车,乱定后会试入都者又多”,足见该馆始终为试馆。又,或旧会馆即古之郡叹,始于汉代。椎郡助是各郡在京师所建官舍,会馆则一邑的官绅私人集资所建,似有不同。

②苏州历史博物馆等编:《明清苏州工商业碑刻集》1981年版第19页。又会馆盛者不仅在大城市,也发展到小市镇。如四川外省移民众多,据何炳像先生统计,在103个州县有662个会馆,见所著《中国会馆史论》1966年版。

①秋县会馆,嘉靖时做商所建,但据乾隆时重定章程称:“创立之意,专为公车及应试京兆而设,其贸易客商自有行围,不得于会馆居住以及停顿货物。”又延平、邵武会馆,万历时福建纸商所建,但后来记载称,“是昔年试馆”,并载有洪武时科甲题名录。见吕作经;《会馆与公所刍议》(未刊稿),原据《道光重续对县会馆志·续录后集》;《闽中会馆志》。

②李华:《明清以来北京工商会馆碑刻选编》1980年版第86、96、106页。

③苏州历史博物馆等编:《明清苏州工商业碑刻集》1981年版,第327、352页。

商人会馆虽然明代已有,它的大量出现还在清代。从现有资料看,大约以康熙、雍正、乾隆、嘉庆四朝为盛,道光以后在上海、佛山尚有发展,但也已让位于公所了。现将北京、苏州、上海、佛山四地商人会馆的创建情况列如表4—4。其中北京、苏州的商人会馆有三、四十处,而记有创建时间者不多,上海、佛山亦不完全,故仅示概略而已。

会馆原是同乡会性质的组织,地方畛域和乡土观念浓厚。商人会馆也多是以省、府、州县命名。但是,也有一些是以行业命名的,如北京的太乙祠银号会馆、当业会馆、药行会馆、文昌会馆(书业)等;上海的商船会馆、丝业会馆、沪北钱业会馆、木商会馆等。惟苏州没有完全以行业命名的会馆,不知何故。这种命名的区别,下面再谈。

表4-4 商人会馆创建时期

2苏州历史博物馆等编:《江苏省明清以来碑刻资料选集》。

3上海博物馆编:《上海碑刻资料选集》

4民国《佛山忠义乡志》卷六;佛山《金鱼塘陈氏族谱》碑文类。

商人会馆的职能,首先也是“联乡情于异地”“叙桑梓之乐”,至少在倡办时都是这样说的。其次是祀神,年有定例,是商人会馆中的大事。“盖夫会馆之设,所以答神麻,睦乡谊也”。再则是“义举”,如设义家、助丧、助药等。因而又可概括为“进神麻,联嘉会,襄义举,笃乡情”。④

然而,商人的目的是做生意赚钱,设立会馆的实际目的,也离不开这个。下面就是一例:乾隆三十七年(1772)《吴冈钱江会馆碑记》:“通商易贿,计有无、权损益,征贵征贱,讲求三之五之之术,无一区托足,则其群涣美。”①

这就是说,会馆是为了商人通行情、计盈亏、评价格、讲求商术、避免同业涣散而设的,因而也是同业竞争的产物。在会馆的职能中也确有为经商服务的一面。会馆一般都可供行商住宿,不少还设有储货仓库,有的在会馆内设交易市场。又如上海的商船会馆,在牛庄等口岸设立机构,成为海运联络站。

清代商人会馆还有一事值得一提,就是它们与牙行的斗争。康熙五十一年(1712)在北京创建的仙城会馆,其创建缘由即是:

“始里(广州)之辐辏京师者,则有若挟锦綺者、纨纻者,绢谷哆啰纻葛者,莫不曰:吾侨乃寄动息于牙行,今安得萃处如姑苏也?既而裹珠贝者,玻璃翡翠珊瑚诸珍错者,莫不

④以上引见李华:《明清以来北京工商会馆碑刻选编》1980年版第50、100页;苏州历史博物馆等编:《明清苏州工商业碑刻集》1981年版,第337、340页。

①苏州历史博物馆等编:《明清苏州工商业碑刻集》1981年版,第19页。

曰:吾侪久寄动息子牙行,今安得萃处如湘潭也?既而辇药之若桂若椒者,果核之若槟若荔者,香之若沈若速若檀若美人选若鹧鸪斑者,莫不曰:吾侪终寄动急于牙行,今究安得萃处如吴城也?凡十数年,是图会馆也。”②

引文中所说的3类18种商品,即所谓广货(包括广州进口洋货)。如本节第一目所说,当时广货是经海路运上海、苏州,或经桂江、湘江集中湘潭,再分销各地,北上京师。苏州、湘潭的牙行主要是垄断当地土产。粤商自有“萃处”之所;而到京师,还得投牙,“寄动息于牙行”,因有建会馆之议。另外,还有靛行会馆、河东会馆、颜料行会馆三则记载:“念我(靛)行坊铺,从无取牙用之说,……自乾隆庚戌,有外牙索诈滋扰,诬控成讼之由。是以我行公议:派人充当靛行经纪四名,凡有自置自用之靛,每车仅取银数钱,聊充输纳国课应卯,敬口口口需。后至嘉庆庚申,渐积千有余金”。至嘉庆十五年(1810),“公议:不若将余项置买会馆”,即新建之靛行会馆。

“河东会馆,为(山西河东)在京贸易请君所建。”乾隆十三年(1778)“易州烟庄牙侩为奸,行中不通交易者几乎经年。卒赖三圣之灵,其人自来恳请定为章程,永归平允。行中同人欣喜过望之无已也,愿出囊金,重新神宇。”

“颜料行桐油一项,售卖者惟吾乡人甚伙。……搬运来京,报司上税,始行出卖,其由来固匪朝夕也。无何,有网利傅天德者,既不开行,又不评价,不知执何年月日之帖,平空索取牙用”。乾隆十八年(1753),“幸蒙都宪大人……牌批云……毋得建例需索……”③这里北京的靛行是商人自派经纪,抵制牙行,以牙税结余建立会馆。河东烟商是以会馆力量与牙行周旋,本获胜利,于是捐款酬神。桐油行是借官府之力,禁牙行勒索,立碑为记,碑文未提会馆,但碑是在颜料行会馆中。

清代商业资本发展,不断与牙行制度斗争,是一个进步,故评述。上述四则,均出北京。但我们知道,苏州、松江等地类此事件,尤其是商人疏通官府立碑禁索之事,史料屡见,上海商船也曾自设经纪,抵制牙行。只是这些记载中未提会馆的活动而已。现在,我们可以探讨一下商人会馆的性质。乍看来,清代商人会馆的兴起,似是模仿试馆而来,与我们在第二章第三节论述行会中所考察的宋代的团行、明代的铺行并无继承关系。因为团行、铺行是严格按行业组成的,会馆则以地域、乡土为第一要义。然而,实际情况,恐怕不是这样。

工商行业形成行业组织,是很自然的事情。在宋以前,城市商业主要是当地的店铺,以零售为主,自以按行业组织为便。加以官府按行业或按商品课税、和买、派差,以至令摊贩也要按业编行。那时的贩运商人,属外来客商,贩货来某地须投当地的行评价,不俗自行发卖,当然也不参加编行。明代贩运贸易发展,大商帮兴起,它们已不尽是客商,而常挚眷寓居,“如我们提过,有的地方“十九皆徽商占籍”。尤其是入清以来,贩运贸易大盛,他们多在所到城市设立庄号,批零兼营,帮内帮外,竞争日烈,有建立组织的必要,这种组织就是会馆。

在清代,原来的行、铺行等组织仍然存在。他们要交通官府,直付需索,抵制牙用,镇压工人,排解纠纷。即在碑刻史料中,象禁当官、禁私派、禁增工价、禁齐行叫歇等事,几乎各行业都有。不过这种行业活动,多是一些大户联名,不必有常设机构,原不必有固定会所。上引“念我行坊铺”一例,是铺行因反牙斗争需要,建立了会馆,这类事在嘉庆以前尚不多;以后则多是建立公所,不称会馆。故明清以来,称会馆者终究以贩运商帮为主。

贩运商出门在外,有严重的地域、乡土观念,乃意中事。从古代的洛阳商人、齐鲁商人、巴蜀商人,到明代兴起的徽州商人、山陕商人、洞庭商人,都是这样。到清代,贩运贸易发展,商帮也愈分愈细,因而会馆的命名,省之不足,继以州县,甚至一县旅京的商人,如山西襄陵,来自汾河以东和汾河以西者,也要分立二馆。

②李华:《明清以来北京工商会馆碑刻选集》1980年版第15页。

③李华:《明清以来北京会馆碑刻选集》1980年版,第60—61页、94—95页、2-3页。

地域、乡土纽带,自是封建性的东西,但是,它并不是与工商业的行业性相矛盾的。一个地方的某一行业,常为某籍商人独占,在贩运外地货的商业中,尤其是这样。商人会馆中,有一馆包括同籍各业者,如前述苏州的三山会馆包括干果、青果、丝、花等六帮;但这只是一种情况。不少虽是以地区命名的,实际也是行业。如上述之仙城会馆为广货商所建,河东会馆为烟商所建。余如北京的郭县会馆建自药商,盂县会馆专属氆氇商,苏州的汀州会馆建自纸商,全晋会馆实属钱商,上海的漳泉会馆乃二府船商。当然,它们只是某一籍的该业商人,还不是真正的全行业组织。但以行业命名的会馆也不一定是全行业的。如北京的太乙词银号会馆实际限于绍兴帮,而最大的山西帮钱业并不参与;上海的商船会馆实际限于本帮沙船,而福建帮、浙江帮并不参与。这种情况,即在近代,也常不免。

因此,不能把会馆的地域性和行业性对立起来。商人会馆既是商人组织,就总有其行业性。同时,还应看到其演变迹象,试举三例。

山西平遥商人自明代即“立业都门,崇祀梅、葛二仙翁”,康熙初重修仙翁庙,乾隆初建戏台“献戏设供”,嘉庆中兼把火神庙,一连串都可谓封建迷信活动。但是,他们早就在庙旁组织平遥会馆,只是“馆之始建,上莫之考”;而上述乾隆间桐油行指控牙行勒索,立碑永禁,碑即立在会馆。其后还谋吞并火神庙为会馆财产,未成。这一连串又是行业的经济活动了。由于他们主要经营颜料、桐油,这个会馆,至晚在嘉庆时,就改名颜料行会馆,成为行业性组织了。①

苏州的武林杭线会馆,是乾隆初年所建,包括线业、绸业、箱业,“创始之初,规模宏大”,有集益堂,两厢有楼,“以联桑样聚会之所”,是个地域性的会馆。道光间,“绸箔两业,亦分立在外”,大约是独立成馆,这个会馆就变成武林人专业性的杭线会馆了。②还有苏州的钱江会馆,有如下记载:

“吾杭饶蚕绩之利,……衣被几遍天下,而尤以吴同为绣市。国家百货初通,吾乡人之业于吴问者,愿受一座,迄无宁宁。或地僻左而艰子往来;或室救隘而局于栖止。假馆它族,百年于兹。乾隆二十三年,始创积金之议。以货之轻重,定输资之多寡。月计岁会,不十年而盈巨万,费有措矣。同关东北桃花坞,京兆宋氏之旧庐在焉。凡为榕者计一百三十有奇,……以白金七千二百两易之,……榜曰钱江会馆。……而告乡人之至者,得以捆载而来,俄赁无所费,不畏寇盗,亦不畏燥湿。自今以始,母以为唐肆,殉情而馆私人;毋以为过所,畏执而称史客。”③

碑文表明,杭州绸缎商至少于清初才通贸易时就在苏州开店了。但一百年来都是“假馆它族”,即与杭州的或浙江的其他商人的会馆在一起,没有绸缎商自己的“宁字”。乾隆二十三年(1758)开始集资,到三十七年(1772)买了130多间房,成立钱江会馆,虽仍以地区命名,实际是绸缎专业会馆了。会馆免费供行商寄居,并设有防盗、防潮的仓库。但要声明,和唐代以来的颁店不同,不准接待私人过客;这就是说,它是严格的本行同业的组织。

商人会馆与过去团行、铺行更重要的区别,恐怕还不在于它的地域、乡土性,而在于它完全摆脱了官府的羁绊,成为纯粹的商人自己的组织。商人创建会馆时,必然找一些本籍的名宦和乡绅作发起人,也多有当权官吏捐资,但在史料中,未见有须经官府批准之说,这一点大约是沾了试馆和同乡会馆的光。商人会馆的活动,如前所列,包括把神在内,可以说都是为了商人自己的利益。可能由于资料不全,尚未见会馆承担官府科索的记载;上引靛行是因自派经纪而要代缴牙税,且自称“聊充输纳国课应卯”,有特例之意。史料中亦未见官僚把持商人会馆之例,相反,原来的试馆“主权落于商人之手”的事,倒是有之。①这是因为,

①李华:《明清以来北京工商会馆碑刻选编》1980年版第1、7页。

②苏州历史博物馆等编:《明清苏州工商业碑刻集》1981年版第221—222页。

③苏州历史博物馆等编:《明清苏州工商业碑刻集》1981年版第19—20页。

①指北京的龙岩会馆,见苏金乔;《重修龙岩会馆志序力,载《闽中会馆志》。

试馆常因“人才消歇,曹署乏人”而陷于困境,商人会馆则因抽厘(成员按营业额抽约1% 的款)而经费充裕,有持无恐。

从这方面说,清代的商人会馆,较之过去的团行、行铺,是一个进步,也更具有行会性了。

四、清代工商业公所的发展

嘉庆、道光以来,工商业的组织以公所命名的逐渐多起来了。据现有资料,截至清末,苏州有144所,上海有66所,能查明设立时间者,按朝代分列,如表4—5。至于北京,据碑刻资料,称公所者仅二、三家,从略。

表4—5 苏州、上海的公所

物馆编:《上海碑刻资料选集》》1980年版。

就语义说,公所与会馆原可通用。②道光间,上海的《漳泉会馆兴修碑记》说:什会馆者,集邑人而立公所也”。还有个《潮惠会馆碑记》,文中则称“立潮惠公所”。也是道光时,青口镇来上海的商富“议起公积创建会馆”,建成,额题“祝其公所”(青口古名视其)。③但两者兴用时间不同,越到后期称公所者越多,而两者的职能、作用也有所不同。

会馆主要是以地区命名,公所则绝大多数是以行业命名,或以含行业的字义命名,如云锦(纱缎)、样义(木业)、坤震(煤炭)等。公所也有以地区命名的,苏州有五、六个,上海有十三、四个。苏州的浙南公所,实为纸箬业所建;江镇公所,乃剃头业组织;七襄公所,属绸缎业商人。上海的星江公所,实际是金华茶商;三山公所,属福建桔商;上述祝其公所,实为贩油饼山货的船商,并包括徽州来沪的同业,并不限于祝其(江苏青口)籍了。

会馆主要是商人组织,仅有少数带有手工业性的会馆。公所则有商人公所,也有手工业者的公所,而且愈到后期愈然,如苏州在同治、光绪两朝所建公所中,有半数为具有手工业性的公所。作为行会组织,具有手工业性的公所,对于我们研究资本主义萌芽关系密切,因此特就资料,将其名录列如表4-6,说明则见后文。

公所既以行业命名,也随着一个行业的逐渐专业化而越分越细。以苏州的线绸业来说,原业没有本业会馆,仅钱江会馆、武安会馆是以该籍绸缎商为主。而公所就多了,有绸业、锦缎业、湖绉业、织绒业、绣业、丝业、染丝业、金钱业、杭线业、丝边业、贡带业、采绳业等十多个公所。又如服装,有在成衣业、估衣业、寿衣业、戏文业、绒领业、瓜帽业、鞋

②工商业者用“公所”一名和他们用会馆一样.都是借来的。最早称公所者是雍正元年设立的八旗公所,为八旗都统的衙门。见奕质:《佳梦轩丛著》八,管见所及。《清史研究资料丛编》上册第458页。

③上海博物馆编:《上海碑刻资料选集》1980年版,第235、325、306页。

业等七、八个公所。

以上都说明,公所时期比之会馆时期,地域、乡土性减退,而行业性大大发展了。

再从它们的职能来看,公所和会馆都十分重视把神和义举,借此以团结成员,这是共同的。但在具体职能上就有不同了。如接待过往同乡住宿,原是会馆的一项基本职能,房租成为会馆的一项经常收入。公所则绝少有供住宿的,仅见苏州的猪业公所有“余房以便各客歇宿,自炊索账”①的记载。建立会馆时,如前所说,都要讲“答神庥、睦乡谊”“叙桑梓之乐”等,建立公所的缘起中也常有这一套,但是,有些已是纯粹从业务出发了。下举二例:

苏州《煤炭业创建坤震公所整顿行规碑》:“窃经商营业,首重公平,故各业皆有社会,创立公所,由董事组织,评定甲乙价目,公道贸易,庶几有条不紊,进行发达之端,关于商业兴旺之一大宗旨也。惟我业煤炭,皆系籍来宁、绍,在苏开张者多。因同业行规之举未成,致多失败。抉情实由同业参差,因无公定规则,售价不一。……况来源货价日增,近时销路日减。似此互相倾轧,受托无穷。以致亏本倒闭者,年有所见,睹此现象,大有江河日下之势,若不亟为整顿,受害伊于胡底?……今集同人,公共一心,决定同行规则;并议各店售煤炭,每担提钱二文,集数建立公所,筹备同业公益善举之用,……。”

表4—6 苏州、上海手工业性公所名录

①苏州历史博物馆等编:《明清苏州工商业碑刻集》1981年版,第250只。

海碑刻资料选辑》1980年版(兼用文献材料)。

《苏州府为酱坊业创建公所禁止农酱店铺营私碑》:“窃坊等酱坊一业,共有微、苏、宁、绍四帮,计共八十六家。在长、元、吴三县各都图开张,均经请照请烙在案。上年因酱货不销,几至所定额盐,不能按缸秤领。坊等推源其故,悉由官酱店过多,漫无稽查。往往借牌营私,偷造酱货。再四思维,当邀同业妥议章程,由盐公堂商人禀案举办,将城乡各酱店,一律严查。责令愿拆某坊酱货者,出具认销切结。并令承认之坊,加具保结,按产造册呈送在案。试办经年,酱店既易稽查,酱销亦渐起色。第恐日久废弛,酱店复萌故智,今复集议设立公所,……傅能垂诸永久。”①

这里,煤炭业是商业,他们组织公所的目的是为了统一售价,避免竞争,也可以说是为了垄断市价,共谋利润。酱坊是造酱的工业他们组织公所的目的,是为了垄断货源,防止酱店(商业)“偷酱货”。为此,要将城乡各酱店“一律严查”;要它们“出具认销切结”;即同酱坊分别订立合同,不准自由进货;酱坊方面,也要“加具保结,按户造册”,不难自由供货。即在供销两方,防止越户竞争;公所的这种作法,已充分说明了它们的行会性质。这两业的公所;也都冲破了乡土珍域,成为全行业组织了。

然而,公所的最大特征,还在于行规的订立。行规,是指工商业者自己订立的约束本组织成员生产、经营的规定。一般说,凡是行会,都应有行规,否则不能实现它们防止竞争、维护均等利益的职能。反过来,行规又是识别行业组织性质的最重要依据。可是,至今我们还未发现过明代和明代以前的行规。这是值得注意的事。宋、明都有很多笔记、杂记,从中我们对于团行、铺行等组织和它们的外部关系,如编行、行老、当行、鳞差、投行等,都有一些了解,而对于它们的内部关系,即行规规定的东西,则全无所知。有人说是因为宋、明碑刻发掘太少,这也不尽然,我们现知较早的行规,也不是来自碑刻,而是来自文献。

清前期兴起的商人会馆,所遗资料较多,而它们也很少订有行规。只是在专业性的会馆①苏州历史博物馆等编:《明清苏州工商业碑刻集》1981年版第278、260、261页。

中,我们见有三例,即北京的颜料行、靛行、皮行。这三例行规,都出现在道光以后,并且文中都只说是本行会议,未提会馆字样,只因三业都有会馆,文件是存在会馆中而已。

颜料行的“行规”订于道光八年(1828人共10条。有9条是业务规程性质,如生桐油整篓卖,篓作6斤;光油整砂锅卖,按零售价,小油子论斤卖;等等。惟最后一条是:“新开颜料铺局,知会当年会首,诚献仙翁庙香资银三十两至少。”

靛行(染坊)的“条规”订于道光十五年(1835),共5条,也是关于开业的:新开深缸,入行银60两;新开浅绸缸,人行银30两;改字号,入行银15两;等等。该行又于光绪十年(1884)订罚则,有神前叩跪、罚办酒席、罚戏、罚香银25两等,未言何事应罚。①皮行的行规,情况不同,其主要一段是:

“学手艺者,徒也,以三年为满。不许重学,不许包年;谁要重学包年者,男盗女娼。公同商议:每年本行学徒弟者,二、三、四个人,不许多学。在沟者,许作银鼠皮、红狐皮腿;不在沟者,不许。不遵行规,男盗女娼。学满,给捌分,诸位空号,通同L头,不分两样,毫厘不爽。到春天,够捌分工,就写工胀。有存欠,写职俱要言明。众手艺人自家来时,诸子匀对添人。在本行名者,行中吃山不在名者,不能吃也。如要添外行者或口外之人,大众不容;谁要相容,男盗女娼。不许瞒心昧己,俱是一样也。”

这个行规,十足的行会精神。但它并非皮局业主所立,而是光绪十三年(1883)该业四十三名“手艺人公议”的,文中还要求皮局“想穷徒之苦,工价少增”,即增为捌分银。这有点象我们下一目要讲的雇工行帮的行规,不过,这里他们和业主还是结合在一起的,他们的行规为业主所采纳,并悬于皮行会馆的大殿上。这个皮行会馆,是两年前(光绪十一年)才建立的。建馆的碑记也颇足玩味,它说:

“为公立行会、庙济会济贫事。情因京都门外,皮局过众,皆为求财,古今并无人兴心立行会。……因上公议,积钱立会。……买马姓房产……永远为业,做会馆。……”②说立会的缘由是因“皮局过众,皆因求财”,这种害怕竞争,正是行会的本义。他们立会时,会馆的时代早已过去,他们这个组织虽也被称为皮局会馆或老羊皮会馆,实际已不是典型的会馆了,他们自已也自称“立会”“立行会”。

公所是行业性组织,遗有行规材料较多。我们所见,也都是在道光以后,举例如下:③北京糖饼行(炉行)公所:道光二十三年(1843)“公议行规”,内容未悉。道光二十八年(1848)重申前约,并“学习先人勤劳,暂停止徒弟”。同治元年(1862)“重立行规”,内容未悉。光绪三十二年(1906)“重整行规”,内容是重定工资、劳动时间、加班费、公休日等,违约赚钱,罚戏一台。光绪三十四年(1908),订“停收徒弟三年,三年后各炉房收徒弟一名,请师人行写字具。”“收二班徒弟,立字撤去头班徒弟字具。收徒弟者,永远三年后各家收徒弟一名,如要各家不到三年后收徒弟者,闰行诸位伙友,立罚柜上掌案神戏一台”。①

苏州《小木公所公议条规》,道光二十四年(1844)刻碑,共10条,其有关行会精神的条文有:“同业花甲以外开张,行规以免”;“外行开张吾业,先交行规钱四两八钱”;“外来伙友开张,先交行规钱四两八钱”;“本城出师开张,先交行规钱二两四钱”;“要带本地之徒,先交行规钱五两”。

苏州银楼业《安怀公所公议暂行简章碑》,光绪三十二年(1906)立,共10条。有关规

①以上两行行规见仁井田欧:《北京ギルド资料集(二)(三)》,昭和五十一、五十三年版第323、364、366、368页。

②以上行规及建馆碑记见仁并由区:《北京ギルド资料集(三)》昭和五十三年版,第543、546—547页。

③现我们所见最早的行规是在乾隆朝,即彭泽益同志在《中国近代手工业史资料》(第一卷)所收集的湖南长沙等地的行规,但不知其与会馆、公所有无关系。

①李华:《明清以来北京工商会馆碑刻选》1980年版,第133—150页。

定有:“银串涨落,统归一致,随时凭众酌定平价,由公所派单布告,不得歧异”;“柜外伙友或有亏欠以及他项纠葛因而借端自歇,非将前项情事理楚后,首不得雇用”。

苏州布(洋布)染坊《绍兴公所章程》,同治九年(1870)订,共21条。有关规定有:“徒弟一年每月钱五百文,三年准工傣全工”;“徒弟五年准满,六年挽留,不准私留”2“每月准三十天,每日贴小菜钱二十文”;“徒弟不准捐入乱规”;“倘徒弟捐入乱规者,罚洋一百元,捐入合所”;“如有外坊染司,不准存留在坊混做”。②

上海《乌木公所重整旧规碑》(旧规未详),光绪十八年(1892)立,共13条。有关规定有:“苏宁及下乡来沪称工,向(公)所报名入行,一循旧章”;新开店作满年后,每年准收徒一人,以体旧章也”;“外作无店,收徒称工亦向公所报名,入行注簿”;“不论店作工司就地父传子业,亦以满师例,向公所报名注簿”;“其父在沪立业,其子别地学就来沪称工,亦向公所报名入行”;“前徒满师,方可再收后徒,以符向章”;“子承父业,或长或嫡,以亲生一人照满师例,其余亦许报名人行。倘另从别师,仍照徒式,以昭平允”。上海碘业公所章程》,失年月,共10条。有关规定有:

“一、上海典铺,星罗棋布,已遍城乡。倘再有创新之典,必须同业集议,基址离老典左右前后一百间外,方可互相具保。以营造尺一文四尺为一问,一百四十丈为一百间。如在一百四十丈以内,非但同业不能具保,须要联名禀官禁止,……

一、沪市向有质铺,除有力之家领帖改当外,其余各质前在息借案内,(摊认)借款,业经报官,奉上宪饬,俟有力改当。以后无论城乡,如有违(一续开)质铺情事,应由附近当铺通知司年,同业公同禀官押闭,不能构隐。”③

以上所举公所的行规,包括划一业务规程、统一货价、统一工价、限制开业、限制收徒等,目的自是在限制额外利润,防止业内业外的竞争。限制收徒是个重点,惟各业不同,大体是三年一期,一出一进,但有的则甚宽,如上海乌木公所,可能是该业技术劳力不足。限制开业方面,除典当公所一例外,似都不甚严格。

总的看来,公所之订有行规者,实际已是行会性质,接近于欧洲的基尔特,但是没有基尔特那种市民权力。不过,公所之订立行规,恐怕也不是很普遍;有些名为行规,实际是捐资、轮值、会议章程,有的还自称“向无行规”。并且,在道光以后,也已有公会、商会出现,民国以后,公所也就逐渐向同业公会转化了。

公所,尤其是具有手工业性的公所,它们既具有行会性质,那么,它们对资本主义萌芽的产生,具有何种作用呢?我们可从表4—6得到启示。表中所见手工业性的公所,主要是技艺性行业和饮食、服务性行业。细查这些行业,几乎都与我们在本章及下章所论有资本主义萌芽的行业无关。从行规来看也是这样,不仅上面介绍的几种行规,包括彭泽益同志在《中国近代手工业史资料》(第一卷)中所收集的湖南、四川等地行规④,也是大部分与我们所论资本主义萌芽的行业无关。这就是说,有公所和行规的手工业性行业,大体未见资本主义萌芽,而有资本主义萌芽的行业,却少见公所组织和行规。、当然,这不是绝对的。我们所论的有资本主义萌芽的重要行业,如佛山的冶铁业、景德镇的陶瓷业、苏州的染坊业、上海的沙船业,确实是有会馆或公所组织的。但是经过考察,这些组织并无行会性质的行规,也未对资本主义萌芽起什么阻碍作用,而有的公所本身也已具有若千资本主义因素了。

五、商人支配生产

②以上三例,见苏州历史博物馆等编:《明清苏州工商业碑刻集》1981年版第136、175—176、83—84页。

③以上二则见上海博物馆编:《上海碑刻资料选辑》1981年版,第45—46、410页。

④其行规包括:京刀业、戳秤业、靴帽业、明瓦业、花管业、校糊业、木器业、铜器业、金箔业、制香业、染坊业、制烟业、冶房业等。

商人资本(包括商业资本和高利贷资本)是古老的资本形式,封建社会晚期,大量出现商人支配生产的情况,是很自然的事情。但是,不是所有的商人支配生产都具有新的生产关系的含义。马克思在《资本论》中称“商人直接支配生产”,是指那些支配着小生产者的劳动的包买商。列宁在《俄国资本主义的发展》中所说的包买主,指的是由小生产者分化出来的商人,用词语义亦略有不同。③我们在史料中所见,则大都是马克思所说的包买商这种类型。

据我们考察,除丝织业外,包买商这种形式却是很少的。佛山的铁钉、土针业,景德镇和广东石湾的红炉业(釉上彩)中有一些,只不过是冶铁、瓷器中工场手工业的附属物。在农业和农家副业中的包买商,主要也是在二十世纪才发展起来的,不属于本书讨论的范围。

我们在资本主义萌芽中所见的商人支配生产,甚少包买商制,而较多见的是商人雇主制,即商人雇工生产。

商人雇工生产,在农产品加工中最为普遍,从砻米、磨面直到油、酒、酱、醋。它们多半是前店后厂,也有的是附设作坊。按说既是商人雇工,就是受雇于资本,为市场而生产;但是,要确定它的资本主义性质,还必须雇工有一定的规模,并有生产关系的具体材料。据我们考察,还只有某些地方的制茶、刨烟二项比较肯定。酿酒、制糖、造纸则多半已成为独立的工场手工业了。

商人雇主制和商人投资于工场手工业的区别,在于他们的投资是否已转化为产业资本。例如,商人在陕南开设的圆木厂、枋板厂,投资颇巨,雇工亦多。但所产木料,一般仍是由该商人运出山来,以至远销河南、江苏。这里,投于本厂的资本并未转化为产业资本,其利润也主要是运销利润,并由住在大城市的商号统一核算,因而我们视为商人雇工生产。反之,如北京西部的煤矿,也是商人所办,而所产的煤大都是就地卖给别的运销商,煤矿的资本也就转化为产业资本,它就不是商人支配生产,而是独立的工场手工业了。

棉布的加工中,苏州一带的踹房,雇工以万计。他们实际是由商业资本布号发工资的,但因经营踹房的包头另有投资,布号毋需追加资本,可是它已支付了可变资本,因而仍是商人支配生产的一种形式。至于染坊,设备规模更大,但因嘉庆以前的生产关系记载未详,只好存疑。

商人支配生产还有一种形式,即商人租地种植茶、果木、蔬菜,以及在陕南所见的木耳厂、黄连厂,在某些地方的养鱼场之类。虽然规模未必大,但它是把种植、加工、运销联合起来,统一经营,可说是资本主义萌芽的一种较高形式。它和经营地主不同的是,它摆脱土地权力,单凭资本权力来经营。

通常论及商人支配生产的特点是,它不改变旧的生产方式,而是维护旧的生产方式。不过,这是就包买商制而言。在商人雇主制中,就已多少改变生产方式了。

1、丝织业

明代,尽管商人资本十分活跃,在丝织业中还未找到商人支配生产的史例。清代,则清楚地出现了。雍正时人说:“商人积丝不解织,放与农家预定值;盘盘龙凤腾向梭,九日辛勤织一匹。”①这是指吴兴双林镇的情况。现在我们还是回到苏州。

③马克思所说,是指商人资本“直接占领了”(bemachtigt unmittelbar)他所经营的商品的生产过程。他称这种商人为“Verleger”,原意为出版发行人,郭大力译“发货人”,今本译“包买商”。恩格斯在《资本论第三卷增补》中用语同,含义亦同。列宁所说的,则原不是商人,而是小生产者;由于小生产者的分散性,不便进城销售,而“由少数富裕户的代表独揽销售”,并作为大城市的商人的代表,向小生产者供料、放款、收货,这就是包买主。他用的是“СКУПЩИКА”,原意是收购人,英文本译“buyer-up”,中文本译“包买主”。见《资本论》第3卷,1975年版,第373、375页,《列宁全集》第3卷,第321、323页。

①民国《双林镇志》卷十六,物产,沈泊村诗,沈雍正十年进士。

下面是摘自道光二年(1822)苏州又一个官府镇压机匠罢工斗争的碑文。

“查民间各机户,将经丝交给机匠工织,行本甚巨,获利甚微。每有匪匠,勒加工价,稍不遂欲,即以停工为挟制,以侵蚀为利蒙。甚将付织经纬,私行当押,织下纱匹,卖钱侵用。稍向理论,即倡众歇作,另投别户。此种恶习,甚为可恶。”

“自示之后,各乡匠揽织机只,概向机房殿书立承揽,交户收执。揽机之后,务宜安分工作,克勤克俭,计工受值,不得将货、具、经、纬私行侵蚀,以及硬撮工钱;借词倡众停工。

“至前据殳礼静当堂呈验各机户所议规条一簿,业经本县查核存款,皆属情理,此后准其照议通行。”②

这里虽也是机匠对机户的罢工斗争,但同前面雍正十二年碑文所示的情况,颇不相同。这里的机户是将经丝、纬丝以至某些工具和“货”(可能指刷浆之类)交给机匠织造;为防止机匠“侵蚀”,规定要他们到机户行会所在地机房殿写下承揽字据;织成后“计工受值”。可以看出,这里所称“机匠”,实际是个体机户,他们领到经纬后在家自织,也可能雇工帮织,故称承揽。而这里所称“机户”,实际是一种放料收货的绸缎铺号,即后来称为账房的商人。在碑文中,署名向元和县府控告机匠的共有26人,其中领衔的是“职员金新市、监生吴泰源、李希元”等,而绝大部分署名都是铺号名称,如徐大有、徐万源、蒋万凝、蒋万顺、金万盛、王万盛、胡三盛、夏开发、王茂兴、陈永泰、金发祥、丘成记等。这件案子的起因是机匠“会聚多人,向轮年机户李升茂庄上滋闹”。轮年机户是指在丝织业行会或在机房段管事的人,这年轮到李升茂庄当值,所以机匠来到他的庄上理论,这也说明是个商业资本。这些庄铺向小生产者发原料,收成品,计给工价,还订有契据,显然是一种高级形式的包买商,是商人资本直接支配生产、把小生产者变成他们事实上的工资劳动者。碑文最后一段“各机户所议规条一簿”可能是指该业行会的行规,行规内容未悉,但可以肯定不会有限制包买商行为的规条,因为他们本来就是干这个生意的。

在雍正十二年那个碑文中,有“铺匠相安”一句,因此,有人认为那个碑文中所称机户,也是铺户。不过,这是与丝织业中由于大小户分化(“呼织”)而来的雇佣关系的渊源相矛盾的。并且,在雍正十二年碑文中署名的61家机户,没有一家象是铺号名称。还有一个苏州织造府所辖机户姓名的碑文,所录300多个机户中也没有象是铺号的名称,而其中有100多户是妇女,如胡王氏、王许氏、顾小姐、孙三小姐等。③“铺匠相安”一语,可解释为当时机户已有兼营买卖纱缎之事,作为机户向铺户转化的一种迹象。原来在明代正德年间,江宁买卖丝织品的铺户有10个行,其中就有包头行是“有机户、有铺户”,罗行是“并机户”

④。这种机户兼铺户的情况,大约到情代更为普遍了。

从雇佣关系的演变来看,机户向铺户转化,可能是后来丝织业中称为账房的包买商的来源之一。但苏州原有大绸缎商,他们转化为包买商恐怕还是主要的。这与列宁所说的,边僻地区花边女工之转化为包买主,是有所不同的。有个记载说,乾隆时,苏州有26家绸缎庄捐款11,022两修建会馆,其中有4家捐款在1,000两以上,①它们的资本是很大的,由收购缎匹到直接支配生产,是意中事。下文还见,南京的账房有早在乾隆年间开设的,当时还未流行包买商制,可能也是后来转化的。

在我们考察的时代,丝织业的“账房”可称为包买商的典型。它不仅支配机户,而且支配染坊、掉经娘、络纬工、牵经接头工等,井大多是计件工资的形式,有相当大的“追加资本”,因而掌握全部生产过程、是相当完备的资本主义。

②江苏省博物馆编:《江苏省明清以来碑刻资料选集》1959年版,第13一14页。

③江苏省博物馆编:《江苏省明清以来碑刻资料选集》1959年版,第9—10页。

④正德《江宁县志》卷三,赋税。

①江苏省博物馆编:《江苏省明清以来碑刻资料选集》1959年版,第26—27页。

2、冶铁业:

湖南:“辰〔溪〕邑矿厂情形,其挖,开设炉墩于县属溪边河岸,雇募人夫,煽铸生铁,名生板者,有乡厂、容厂之分。乡厂者,数人共一炉墩,各以所获炭、矿,轮流煽铸,为日甚暂。客人者,或一人或数人合伙,先期收买炭、矿,每秋凉时开炉,至次年春夏之交为止。所出生板,俱装运浦市,出售于砂铁厂。……属内开设炉墩之处,原无定在,故未载明。”

“辰邑山多田少,无田可耕之贫民,所在多有。当农忙时为人雇工,犹可自食其力;及至秋后无他艺业,往往于产有铁矿处所,竭力开采,以此获得值自瞻。计阖县挖矿营生之人,动以数千。开采得矿,矿贩于此收买,装运近河开设炉墩之处。又有厂民收买炭、矿,雇募,煽铸生板。计每炉一座,所需工及挑运脚夫,约数十人,十座则数百人矣。邑属以此食力养家,亦以千计。其烧炭之炭户,装矿之船户,取给于此者,亦数百家。”⑥

从这段记载看得很清楚:采矿、烧炭的都是小生产者,他们大都是无地农民,农忙时为人帮工,秋冬采矿、烧炭。他们所采矿砂,由矿贩收买,装运卖给“生板”,即开炉冶铁之人。冶铁需大量的水,故都在溪边岸。这里的炼铁炉十分简陋,故称炉墩,炼几炉后即须重建,迁徙无定址。“生板”有乡厂、客厂两种。乡厂是采矿农民联合所建,属合作性制裁,建成后,轮流使用,每人用几天,这种情况很普遍,以后在放业中我们常看见以“日”作股份或分配单位,大盖即源于此。客厂是一人或数人合伙,须有一定投资,先期收买炭、矿,供一季度炼铁之用(炼铁季节大体是阴天国十月至次年四月共180天)。这些人可能是地主、富户,更可能是外地来的商人,故称客厂。一个炉需雇工数十人,主要是挑水、运料的脚夫,以及看炉、煽风的工匠。那种小生产者合作性制质的乡厂,轮流冶炼自己所采矿砂,即使雇些人帮忙,也不能算是资本主义萌芽。至于客厂,那就要看厂主身份和雇工条件了,记载不详,难予定论。一般说,这种流动性、季节性的矿产品加工,也和某些农产品加工差不多,可作为商人支配生产的一种形式。

六、地主、商人、高利贷者的三位一体

土地占有、商业资本和高利贷资本是封建社会中瓜分农民和手工业者剩余产品的三种剥削经济形态。封建社会后期,商业、高利贷资本的发展和土地占有权力的削弱,导致资本主义产生和封建制度的瓦解。这是西欧各封建社会一般的历史。在中国却有另一种情况出现。拥有货币财富的商人羡慕“不忧水火,不忧盗贼”的土地财产,因而购买土地,使自己的商业利润和利息转化为地租,同时,商业和高利贷较之土地占有虽多风险,但有较高的剥削率,因而地主也希冀货币财富而经商放债,使地租转化为利润和利息。地产、商业资本和高利贷资本互相转化,地主、商人和高利贷者成为“通家”,这就逐渐形成了“三位一体”的封建剥削体系。特别是在清代,它成为社会财富分配的基本结构和社会积累的主要方向。

造成中国和西欧这种不同的情况有多种原因,其中最重要的是在中国地主制经济下,土地可以买卖。土地买卖赋与了我国地主经济一种特有的生长机能,使它尽管经过周期性的土地危机和社会动乱,却能按照同一形式把自己再生产出来。不仅商人和高,利贷者可以购买土地成为地主,农民和其他劳动者也有通过“力农致富”转化为地主的可能。这就使得中国的地主制经济比欧洲通过分封和庇护占有土地的制度,具有更强大的生命力。尽管是“富无三代”,大地主的不肖子孙可以把祖传家产荡尽。而一些封建官吏总是把他们贪污中饱的财货,用来置买田园,以为“悠游林下气,贻荫子孙”之资。使得地主经济不断借助于政治势力自我重建,导致长期的相对的稳定。

我国虽早就有土地买卖,但是,唐以前有限田、均田之制,宋元以前皇田、宫田、赐田、投献盛行,土族地主占有很大势力。如我们在第二章第一节所说,大体是到明代黄册制度弛

⑥道光《辰溪县志》卷二十一,又附矿厂利弊说。

废后,才有了比较广泛和频繁的土地买卖。不过,明代是绪绅地主占优势,他们取得土地还不完全靠经济力量。清代庶民地主兴起,土地买卖扩大。本来禁止出卖的庄田旗地,康熙间允许旗内买卖,到乾隆时更”不拘旗分”,任人购买了。古老的社会习俗方面的限制,如亲族、地邻、典当主和原卖主的优先购买权,也逐步被冲破;到清雍正间,就在法律上否定了土地买卖的”原先尽亲邻之说”。

只有在一定价格水平上的平等买卖,才能说是达到了土地自由买卖的程度。到清代前中期,尽管凭借政治和社会势力强买土地的情况依然存在,但是,土地的转移己主要是通过经济手段进行了。同时,土地丰度、地租率和供求关系等经济因素对地价的决定作用日益增大,在不同地区开始形成一般的价格,即当时人所谓“时值”“时价”。这标明,土地买卖已基本上自由化了。这对“三位一体”封建剥削的发展无疑是非常有利的。我们可以从两个方面来观察它的发展过程。

第一,从商业、高利贷资本投入土地来看。清代,随着农业生产集约化和农艺学的进步,土地收获量有了提高。定额租制又逐步取代分成租制,以及押租制的推广,保证了地主可以获得比较稳定的以至额外的收益。同时,由于王商业发展,特别是人口飞跃增加,粮价大幅度上升,在乾隆当政的六十年间,江南米价陡涨四倍。在这种情况下,谁拥有更多土地,谁就可以拥有更多的粮食,居为奇货。所有这些,都驱使着人们热衷于购买土地。正如有人描述的上自绅富,下至委巷工贾霄吏之铸,赢十百金,莫不志在良田。①

在这个追求土地的热潮中,大官僚和绪绅仍是最有力的人物,如我们在表3-8所见的徐乾学、和珅、孙玉庭等,他们能买土地数百、数千以至上万顷。但表中也看到了商人买地。商人和高利贷者每人买地的数量没有大官僚那么大,但他们人数众多。乾隆时有人说产近日富商巨贾挟其重资,多买田地,或数十顷,或数百顷②。方苞说:“约计州县田亩,百姓所自有者不过十之二三,余皆绅拎商贾之产。”③商人买地,或为儿孙计,叫做“多买回宅,以长子孙”,或为终老计,所谓“买回防老”;或为控制粮食和经济作物,以获取居奇贩卖或加工的利益。大量商人和他们的后代就这样转化为地主或商人兼地主。

在土地自由买卖的条件下,劳动者也有可能“力农致富”变成地主。不过,单靠“力农”是很难致富的,他们多半也靠贩卖,获取商业利润。乾隆间,四川云阳县的几个事例就是这样:旷圣明的父亲原是个流亡农民,到他这一代“兼事农商,渐买回宅为富人”。彭自圭“佣炸居积,渐事农商,购田谷至百余石气曾毓琏父子”日为人佣,夜断荒种瓜气后来也从事商业,“嫌迁一纪,获利转丰,买回数十亩,城东街宅数十区”。④这种亦农亦商是一种小规模的“三位一体气即小地主和小商人相结合,而他们的人数无疑是不少的。清前中期,由于上述这些情况,庶民地主有了很大发展,使封建土地关系有所松弛。但它并没有削弱地主经济,反而使地主阶级获得新的血液,使地主经济能适应商品货币经济的发展,增强了稳定性和延续性。

第二,从地主经营商业和高利贷方面看。清前中期,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商品经济的扩大,进一步激发了剥削阶级的贪赎与奢康。大官僚地主经商成为一种风气,他们主要是经营利润优厚的奢侈品行业和当铺行当。如徐乾学用10万两银子在扬州做生意,用10万两在北京开当铺;高士奇用40万两在北京开绸缎铺,用100余万两在“苏杭淮扬”做买卖;孙玉庭以4万吊制钱与人合伙开酱园;和坤在当铺、银号、古玩铺中的资本竟达7,000余万两。开科取士,本是封建制度的神圣事物,这时也成了一种生意。录取须纳贿,补缺要送礼,即有所谓京债;这种债是预扣20-30%的利息,甚至有四扣、五扣者。“通月选宫之不能出京

①陶煦:《租核·推原》。

②清代户部钞档,乾隆五年四月胡寇奏。

③《请定经制札子》《方望溪全集》集外文卷一。

④民国《云阳县志》卷二十七、二十八。

者,量其地之远近,缺之丰啬”放债,“得缺在任之初,债主已相随而至”。①清中叶以来,城居地主大兴,这同租佃关系的演变是分不开的,我们在第三章第二节曾有专目讨论。城居地主原多为农村富户,但入城以后消费增大,并且“种种皆取于钱”,所以他们大都兼营工商业,有些就是为经营工商业迁居城镇的。他们所营,除开当铺外,主要是粮食和粮食加工,以及泊、酒、杂货等。基本上是封建地产和商业高利贷资本的结合,对发展城镇手工业并无多少作用。方苞说江南地产十之七八为城居地主所有,未免夸张。按包世臣所说城居地主运进租谷情况,南京一地城居地主即约有一万家。总之,其数量是不小的。

乡居地主也大量经商放债。砻米、榨油、制酱等,历来是由农村地主富户所经营,酿酒一项,为数尤巨。清代曾屡有酒禁,但豪富之家,高墙深院,查拿之所不至飞他们又“所需粮石,出自本家收获,不尽向集市采卖”②;许多人更在集镇上开酒店,整沽零卖。清代粮食贸易大发展,地主与商人勾结,日益卷入囤积居奇之列。如山东掖县,“富室殷商,主客一辙,咸思囤粮规利,即非贩运出境,而累百盈千,坐待翔腾”③。农村的典当,也多为地主所开,它们收当米谷,收息并不高,但米商将米入当,得钱又再买米,“辗转翻腾”,典当也“招来甚众,囤积甚多”④。清代经济作物发展,又给地主开辟了一些新的经营门路。除从事贩卖外,我们所见,大约烟的加工主要是由商人经营,甘朦的加工则多数是地主经营,泊和油饼基本上是地主加工生产;茶的熔制,一部分也是地主经营。此外,象地主在村镇开设油盐杂货店,兼营销放债,更属普遍。

在封建社会中,货币权力本来是与土地权力相对立的。“资本在历史上起初到处是以货币形式,作为货币财产,作为商木资本和高利贷资本,与地产相对立。”⑤这是因为,土地占有是封建制度的根基,它是以人身奴役关系和统治关系为基础的,土地权力代表封建等级权力。而货币是一种非人身的经济力量,它原是没有固定的所有者的。欧洲的封建社会,即是在两者对立的发展中,以货币权力最后战胜土地权力而告结束。在中国,这一历史发展规律同样存在,并由于商业一向比较发达,货币权力与土地权力的矛盾自始即很尖锐,早期封建统治者的“重本抑末”政策就是证明。不过,我国自进入地主制经济后,人身关系逐渐削弱了,等级制度逐渐弛废,尤其是土地买卖日益自由后,两者的对立趋向缓和,而在明清两代又有明显的变化。明代徽商、西商等大商人资本兴起的时候,曾引起地主阶级的惊慌,不断发出“末富居多,本富尽少”的慨叹和“金令司天,钱神卓地”的责难。同时,商人以“致富皆在千里或万余里外,不资地力”,有“不置土田气气不殖产”,“江南大贾强半无田”的倾向。⑥到清代,大商人资本发展了,由几十万两级进至几百万两级,以至千万两级。但对“钱神”的责难反而少了严重本抑末“被康熙的便民恤商”所代替。商人资本的那点独立性格也不见了,官商一体的和坤式的、票号式的大资本嚣张起来。货币权力和土地权力的对似乎消失了。这和上述商业、高利贷资本投入土地,地主经商放的演化过程,是分不开的。

在西欧,货币权力与土地权力的对立,是“城市和乡村的对立进行的①。由于历史的原因,西欧中世纪的城市主要是址世纪以后,由商人,手工业者和逃亡的农奴在封建领主的土地上建立的,领土依靠土地权力要求统治城市和提供税赋。城市的商人和高利贷者则握有货币权力,形成市民阶级。通过赎买,以至武装对抗,谋到城市自治。这种城乡对立,一方面削弱了领主的封建权力,一方面开展了城乡交流和工农业产品的交换。“一切发达的,以商品交换以媒介的分工的基础,都是城乡的分离。可以说,社会的全部经济史,都概括为这咱

①赵翼:《眩余丛考》卷三十三,放债并京债;梁章钜:《退庵随笔》卷七。

②乾隆《掖县志》卷六。

③乾隆《掖县志》卷六。

④汤聘:《请禁囤当米谷硫》,《皇清奏议》眷四十四。

⑤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1975年版,第167页。

⑥详见本书第二章第二节

①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册,第48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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