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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完善基本药物制度的提案

关于进一步完善基本药物制度的提案
关于进一步完善基本药物制度的提案

关于进一步完善基本药物制度的提案

摘要:全国政协十一届四次会议提案第03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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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关于进一步完善基本药物制度的提案

审查意见:建议国务院交由主办单位卫生部会同商务部,国家发改委办理

提案人:农工党中央

主题词:医药,卫生

提案形式:党派提案

内容:

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是重大的民生工程,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重大的利益调整,是一个需要各方积极参与的系统工程,难度非常大。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取得了进展,药品价格和门诊住院药品费用都有了不同程度的下降,基层医疗机构运行机制有所改善,群众看病就医得到了实惠。但是,在政策具体落实和相互配合上,还存在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是基本药物的遴选和配备使用机制还有待完善。现有基本药物目录尚不能完全有效满足人民群众的基本医疗需求,有些列入目录的品种在基层不需要,有些基层急需的品种又没列入。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机构只能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导致部分基层患者返流上级医院。另外,地方基本药物的增补不规范,增补品种多,既难于管理,也不利于国家基本药物在基层的推广使用。二是基本药物的招标采购制度还有待健全。由于缺乏对药品质量差异统一的评判标准,“双信封”制度在推广使用时要防止技术标因门槛太低而流于形式,起不到优胜劣汰的作用。另外商务标评审由“最低价者中标”的做法在实施中尚应具体分析、谨慎决断。三是村卫生室未能纳入基本药物制度的试点实施范围,有碍实行基本药物制度的公平性和满足人民群众基本医疗需求。

针对上述问题,我们建议:

一、完善基本药物目录遴选和配备使用机制,使之更加科学、合理。基本药物要与基本医疗服务相配套,应在明确基本医疗服务包的基础上,从基本医疗需求出发,考虑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政府、群众的承受能力,各地实际健康需求和相对成本效益,建立健全循证医学、药物经济学评价标准和工作机制,科学合理地制定目录。国家在确定基本药物目录时应当考虑地区差异,给各地预留一定比例的增补品种。

二、进一步完善、落实基本药物招标采购制度中的“双信封”制度。建议国家建立一套统一的、可量化的,包括创新能力指标、企业规模与抗风险能力指标、基本药物生产供应能力指标、质量保障体系指标、诚信与社会责任指标等在内的药品生产企业综合评价指标体系,作为经济技术标书中对药品生产企业进行客观评分的依据;同时完善针对具体品种的主观评分环节,建立公开透明的专家评分机制,确保有实力的规范的制药企业中标。在完善的药品市场价格监测体系基础上,确定基本药物合理中标底价,对于投标价格高于或者低于中标底价的幅度超出合理范围的药品,不予中标。

三、厘清基本药物招标采购中政府、医疗机构和企业之间的法律关系,切实推进基本药物招标采购工作。根据国办发[2010]56号文的规定,政府确定的采购机构已经成为基本药物购销合同的购买主体,承担着向基层医疗机构收取货款和代为付款的责任。这样的制度设计既存在实际操作的难度,政府管理成本高昂,也会给政府带来法律风险。只要任何一家基层医疗机构没有按时交付货款,采购机构将构成违约。由于采购机构由政府财政承担工作经费,最终承担责任的还是政府。建议尽快出台相关的实施细则或者通过其他方式,厘清政府、基层医疗机构和基本药物供应企业之间的法律关系,使基本药物的招标采购工作更加合理、合法、顺畅。

四、建立基本药物统一配送体系,保证边远、农村地区的居民用得上基本药物。建议建立全国统一的基本药物配送体系,可以考虑按照过去计划经济体制下的药品流通一级站的模式,由社会责任意识强、具有覆盖全国的网络和配送能力的中央国有药品流通企业来承担全国的基本药物配送,以控制不同地区的基本药物配送平均成本,降低基本药物的流通成本,让边远、农村地区的居民真正用得上价格合理、质量可靠的基本药物。

五、建议尽快将基本药物制度扩展到村卫生室。建议国家尽快出台政策,将村卫生室纳入基本药物制度的试点范畴。在乡镇卫生院的财政补偿政策还不能真正落实到位的情况下,基本药物制度“乡村联动”要稳步推进,可考虑率先在财政上具备较强补偿能力、已经实行乡村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实施。

六、协调推进医药卫生体制的其他改革措施。要准确界定基本药物制度,分清基本药物与非基本药物。基本药物制度只是关于基本药物的制度,不能赋予太多的责任和内容,不能把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中需要解决的其他问题,如人事制度、卫生筹资制度、财政保障等,都放入到基本药物制度中。医改要取得成功还有赖于国家下决心推进“医药分业”和公立医院改革;要切实在改革体制、机制方面进行探索,防止在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过程中自觉或不自觉地使“以药养医”退化为“财政养医”。

来源:中国政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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