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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人员在疑难案件中的司法能动性

检察人员在疑难案件中的司法能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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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检察人员在疑难案件中的司法能动性【摘要】在针对疑难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成文法、立法原则以及法律解释的局限性造成案件如果拘泥于法律条文的限制,处理的结果往往会使社会矛盾和冲突激化,这需要发挥检察人员司法能动性,对法律漏洞进行创造性的补充以维护案件的实质正义。

【关键词】疑难案件;司法能动性;检察人员

由于社会的变动不居、立法者的有限理性以及成文法的天然局限性,检察人员经常会遭遇一些被称之为疑难案件的情形:由于法律语言的模糊性,法律条文的涵义时常无法加以确定;不同的法律规范之间有可能冲突,使检察办案人员无所适从;法律存在漏洞,无法涵盖现实中出现的新奇案件;在特定案件中,严格依据法律条文所作裁判可能会背离规范原意,抵触正义的要求。[1]在办理这类疑难案件的时候,当前中国司法界已经出现过于法条主义的司法,在完全可以并应当遇见严格依据法条判决会明显违反社会基本道德法律共识之际,法官不顾司法的社会政治责任而刻板适用法律,2008年闹的沸沸扬扬的“许霆案”一审判决或许就是典型的例子之一。[2]

如今各种社会矛盾和冲突激化,纠纷数量不断上升,类型日益新颖,纠纷的起因和内容日益复杂,冲突焦点集中,某些纠纷易激化,群体性事件频繁发生,暴力冲突现象屡见不鲜。[3]而法律不可避免的存在漏洞,虽然法律界和法学界对法律漏洞的弥补也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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