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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公布《2004年江苏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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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公布《2004年江苏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物价局

苏财综[2005]17号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公布《2004年江苏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

省各部、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各市县财政局、物价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2004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财综[2005]6号)要求,我们编制了《2004年江苏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及《各部门、单位比照执行的收费项目目录》(见附件一及附件二,以下合并简称《收费目录》),并报经省政府同意公布全省执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目录》中公布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以下简称“收费项目”)是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审批权限由国家和省两级有权部

门批准,由我省有关部门和单位收取的截止2004年12月31日的全部收费项目,其中,加▲号的项目为涉及企业负担的收费项目。

二、2004年12月31日前,我省各级各部门和单位的收费项目,一律以《收费目录》为准,其具体征收范围、征收标准及资金管理方式等,应分别按照《收费目录》中注明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务院或财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含原国家物价局、国家计委)文件、省政府或省财政厅和省物价局文件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凡未列入《收费目录》以及《收费目录》所列的文件依据未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可以拒绝支付。2005年1月1日以后,国家和省已正式取消和正式批准立项或调整收费标准的收费项目,按国家和省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三、凡省有权部门在文件中明确规定试行期或暂定收费期限的收费项目,收费期满前一个月由收费部门和单位向省有权部门办理报批手续,收费期满后按省有权部门重新明确的规定执行。凡到期未办理报批手续的收费项目一律作为取消项目。

四、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价格部门做好我省收费项目目录在本区域范围内的公布和贯彻执行工作。各地在编制本区域范围内截至2004年12月31日的收费项目目录过程中,可采用单独列表或在《收费目录》中增加一列的办法;对于《收费目录》中不涉及本地区的收费项目,各地公布时可剔除或注明“我市(县)不收”。同时,应在目录中注明涉及企业负担的收费项目。收费目录公布后,各地应将具体公布情况逐级报上级财政、价格部门备案,并由各市汇总后于

2005年6月30日前报省财政、价格部门(市报省时除报送正式文件外,应使用EXCEL附报软盘)。

五、中央和省垂直管理部门对《收费目录》的贯彻实施工作由省主管部门负责。

六、本《收费目录》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价格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一: 《2004年江苏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

附件二: 《各部门、单位比照执行的收费项目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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