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国家计划内进口钾肥、复合肥免征进口环节增
值税的通知
【法规类别】关税
【发文字号】署税函[2001]153号
【发布部门】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01.05.23
【实施日期】2001.05.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关于国家计划内进口钾肥、
复合肥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
(署税函〔2001〕153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计划内安排进口钾肥复合肥免征进口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1〕76号),经国务院批准,自2001年1月1日起,对国家计划内安排进口的钾肥、复合肥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税号范围详见附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享受免征进口增值税的化肥品种要严格限定在附件所列范围内,在规定范围之外的进口化肥一律照章征税。
二、货物进口时,进口单位应持凭国家经贸委授权机构签发的《重要工业品进口计划证明》及外经贸部授权机构签发的《进口许可证》;外商投资企业持凭《外商投资企业进口配额证明》和《进口许可证》,向进口地海关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