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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发挥工商职能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意见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发挥工商职能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意见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发挥工商职能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意见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发挥工商职能促进实体经济发展

的意见

【法规类别】工商管理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鲁工商企规字[2012]11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2.06.21

【实施日期】2012.08.15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2015)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发挥工商职能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意见

(鲁工商企规字〔2012〕11号)

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发挥工商职能,积极推进市场主体加快转型升级,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健康快速发展,现结合工作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实施优惠宽松的投资政策,全力扶持市场主体发展

(一)试行内资企业“零首付”登记。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下的内资公司(一人有限公司除外)可以申请免缴首期注册资本,但股东须在公司成立之日起3个月内缴付不低于20%的注册资本,且不低于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余额在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清。

(二)试行生活便利行业个体业户免登记。对个人从事修鞋、修自行车、缝纫、水果摊等生活便利行业(不涉及安全行业及前置审批许可)的,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范围,免予办理营业执照。

(三)营造公平宽松的投资环境。加强政策引导和宣传,鼓励民间资本进入海洋资源开发、基础设施以及公用事业等领域,支持和鼓励民间资本和外国资本进入文化教育、养老、医疗等服务领域。对民营企业申请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未列的经营项目,且法律法规和政策未禁止的,积极予以支持。

(四)支持企业多种形式出资。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作为新能源、节能环保、新材料、新医药、生物育种、信息网络、新能源汽车等新兴产业公司股东的出资。允许可以评估作价并能依法转让的公司股权、商标权、采矿权、探矿权、林权、水域滩涂使用权等非货币资产作为企业出资,允许企业债权转为股权。

(五)支持文化企业改制发展。文化企业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或国有全资有限责任公司的,可不再进行资产评估,直接凭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出具的国有净资产数额确认文件进行验资,登记机关凭验资证明办理登记。文化事业单位整体改制为公司制企业,以原单位经财政部门或其授权部门确认后的资产计入公司注册资本的,不受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三十的限制。

(六)支持中小微型企业发展。加大政策扶持,推动中小微型企业向“专、精、特、新”发展。对注册资本(金)50万元以下的小型微型企业,2014年12月31日前免收登记注册费用。

(七)支持自主创业。鼓励科技人员、退役军人、留学回国人员、高校毕业生、征地农转非人员、下岗失业人员和残疾人员自主创业,同时免交涉及工商登记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八)支持企业拓宽融资渠道。进一步完善“三押一推”融资方式,积极开展动产抵

押、股权质押和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加强与金融机构的协调沟通,促进银企对接,积极向银行推荐信用度高且有融资需求的企业,支持其利用抵押、质押担保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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